1 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的法律概念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日益激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损害,迫使各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对这些占有市场优势的市场主体阻碍竞争的行为规制而形成的。因此,一般都认为反垄断法是禁止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或统称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反竞争行为有购并、联合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行为等。从形式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是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的内容
横向联合横向联合主要是指卡特尔,即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 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市场竞争方面的自主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把卡特尔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出现这类卡特尔即视为违法,无论其造成的具体后果如何,一般包括价格卡特尔、限定生产数量的卡特尔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卡特尔应适用"合理原则",即根据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判断是否严重损害了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条至第8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一系列适用合理原则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等九类,又根据它们的影响程度分为登记卡特尔、可驳回卡特尔和需批准的卡特尔。这些卡特尔增强了企业的生命力并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1]纵向联合纵向联合指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所订立的协议,主要表现为限定转售价格、垄断用户后向一体化、独家销售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以及纵向非价格约束等。其中限定转售价格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他的纵向联合可适用合理原则。
1.2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 企业通过正当竞争或者法律规定等合法取得独占地位,是在所难免和合法的,法律一般对此不予干涉。但如果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1.3控制集中或者并购 控制集中或者并购。"集中"(concentra-tion)主要是欧盟竞争法的用语,是指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者联营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控制集中的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符合竞争法规定条件具有限制竞争可能的集中的核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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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宗旨探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9-30 12:00:00 ] 作者:雷驰 编辑:studa20
摘要: 本文探讨了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以此说明竞争机制的维护在竞争法中的重要价值;在对竞争法中其他目标地位的探讨基础上,说明应当维护竞争机制的优先地位,同时兼顾其他价值和利益,而且对后者的肯定是在不明显反竞争或者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前提——这才是竞争法的宗旨,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落实竞争法根本宗旨的手段。
引 言
竞争法及其适用被认为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来源于事实判断的复杂性(比如,经营者的某行为对竞争、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各参与方利益所产生影响的判断);另一方面来源于价值判断的相对性,因为通常认为竞争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对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追求等,当具体到某一特定案件特别是当不同目标发生冲突时进行价值排序、利益衡量就是一个难题。但是作为一部实际运行的法律,竞争法应该便于法官准确适用、便于经营者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在此处,便有了一种对于确定性的诉求,至少是相对的确定性。本文将从竞争法宗旨i入手,力图通过对其分析探讨找到寻求确定性的钥匙。
从竞争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作用说起
“竞争”一词我们在多种场合用到,当将竞争与合作相对时,可以看到竞争中主体之间的对抗性和利益对立性。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四条对“竞争”做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从该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竞争的上述特性,而且更明确了竞争必定是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间的,只有一个利益主体是不存在竞争的。此外还可进一步发现,这多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争夺交易机会时决定采取何种策略(比如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制定多高的价格等等)时是分散的。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竞争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行为,因为后者就是多个买者和卖者在相互交易时通过他们的分散决策配置资源的经济。ii所以,竞争在经济中的作用是指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竞争就其本质来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被看作是“一系列事件的连续”,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制造某一特定产品,而且事实上能以低于仅次于他的成功竞争者的成本售出,但当他在试图扩大其市场时常常被他人赶上,而后来者又会被他人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iii这样,竞争过程就可以产生两个效果:一是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价格;二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型及质量有自由选择的余地,iv从而使得竞争被认为是最理想的资源分配手段。而且分散决策减少了昂贵的错误风险,因为部分企业的错误决策可以在整个市场得到抵消和化解,而同样的错误在中央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或者当政府制定产业计划时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v,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也是无力作出调整的。另外,竞争还有利于促进所谓动态效率,即促进创新与技术进步。所以,保护一个不受歪曲的竞争制度在一个社会中应当享有优先地位。
对于竞争在伦理上的作用,亚当•斯密做过很精辟的说明,他认为人的自私,尤其是商人的自私确有许多应该受到谴责的地方;但他认为,在竞争的作用下这一欲望会去掉其对社会有害的成分,并且由于与效益原则、节俭的愿望以及勤劳相结合而成为一种人们不得不予以社会和道德上承认的美德。vi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傅立叶曾说过,医生希望自己的同胞患寒热病,律师希望每个家庭都发生诉讼,建筑商希望大火烧掉城市的四分之一,玻璃商希望冰雹砸碎所有人家的玻璃窗,这是受到道德谴责的;但是当存在竞争时,这些玻璃商、建筑商们会绞尽脑汁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同时也会尽全力节约成本、降低价格,哪怕这种价格只降低至恰好使竞争对手退出其生产领域,它也使得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节约。在古典经济哲学中,只有消费者的利益是唯一具有直接存在合理性的经济利益,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需要它增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被顾及,因而只具有间接存在的合理性。vii
另一方面,就经营者自身而言,它在享有盈利机会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接受了亏损、退出经营的风险,而后者换来了前者的合法性,“竞争是自由的收益导向经济的道德准则”。viii那种一边要求得到追求收益的自由,一边又享有压制竞争ix的权力的存在状态或制度安排,解除了效益原则对私人收益追求的约束,损伤的不仅是制度本身运行的效力,也导致了制度耐以存在的道德基础的丧失。从另一角度来说,对于享有压制竞争权力的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论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通过正当经济竞争取得的,其追求收益的自由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的,这也是反垄断法规制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制其某些如处在自由竞争状态下应当享有的自由的道德基础。
当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集中、大型企业不断出现,人们认可它们所带来的高效率,同时畏惧它们所拥有的经济和政治权力,为了保留其优势、限制其经济权力的滥用美国反托拉斯法诞生,并成为美国的“社会信仰”;x二战后这种思想也在为建立统一市场的欧共体树立,xi并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所普遍接受。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再只是单纯保护竞争对手个体权益的特殊民事侵权法,它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与反垄断法一道维护着正当竞争和自由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xii
另外,经济竞争还被认为是导向拥有个人自由的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可见,竞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维护竞争机制就是竞争法的首要任务。在一般情况下,某一市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就看其是促进竞争(pro-competitive)的还是反竞争(anti-competitive)的。
非竞争因素在竞争法及其适用中的地位
竞争机制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像所有其他制度一样都会有制度运行成本。
在19世纪的最后二十几年,全世界商品价格普遍下滑,各国公司纷纷组成卡特尔以抵抗这种下滑。1897年德国帝国法院认为,“如果价格持续走低,以致于经济崩溃威胁到企业家生存,那么他们的卡特尔联盟不仅仅是一种寻求自保的合理手段,而且是一种维护整体利益的措施。” 20世纪20-30年代的大萧条使得金本位的货币体系崩溃,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行货币贬值,国际市场收缩使得出口商走向了联合,大多数国家政府也都支持卡特尔的发展。xiii而且学界和政府普遍认为卡特尔是一种“更高级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制度取代了野蛮的竞争xiv——这种对卡特尔的赞扬在1945年前的欧洲大陆工业国中是普遍存在的。同时期的美国,《谢尔曼法》在其颁布的最初十年(1890-1901年)以及从一战开始到罗斯福“新政”后期以前的若干年中,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执行。xv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市场的萎缩、币值不稳定、出口受限以及政治前景的不明朗,都将导致一国无法实行竞争机制,或者说无法承受竞争带来的风险。
竞争带来的风险在社会正常情况下也是存在的,这也可看作是竞争机制的运行成本,而且对这种风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欧洲和美国两种不同的竞争意识,即所谓的“正当竞争”和“经济竞争”。xvi在前者看来,竞争的对抗可能会威胁群体的凝聚力,如果对抗是群体中的突出关系,则集体团结就会被破坏;而且,在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多余”企业能否平稳退出经营,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xvii往往经济的发展需要劳动者作出至少是暂时的牺牲,所以为了保持凝聚力,就应调和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尤指禁止用非法手段在经营中获利),并且避免消费者利益因竞争者的对立而受损,同时对竞争给生产者利益带来的影响予以更多的关注,因为降低失业率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后者看来,效率是第一位的,不寻求对于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消费者被认为是根据理性行事;同时对于竞争者也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保护,xviii只要他们能用其产品或服务的优势赢得消费者,就能获得成功;权力机构不再试图消除团体内的对抗,寻求凝聚力的途径更多是通过可用物资,只要生产了足够的物资,就可以有令人满意的凝聚力。xix
美国的经济竞争的观念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在欧洲盛行,特别是伴随着欧共体一体化进程加快,所谓没有竞争就没有共同体市场。xx1994年德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被称为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除管制”,xxi删除了1986年才加入的关于禁止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声称限量向消费者供应以及禁止在广告宣传中做新旧价格对比等规定。
另外,现代社会全球竞争加剧,国家被塑造为所谓“竞争性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成为具有明显自主性的实体,是有着独立目标和利益的社会行动者。xxii那些国家认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较为重要的产业,为了加强其竞争力,国家会制定扶植促进其发展的产业政策。xxiii然而任何一个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例如1997年在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欧共体有些人士提出欧共体是否有必要根据竞争法的规定抵制共同体内航天航空工业企业之间的合并,从欧共体产业政策出发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但是从竞争法角度来看,那些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是应当加以禁止的。这里就涉及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的问题。
产业政策的实施有对社会有益的一面,但也有一些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首先,产业政策的制定是政府主观判断的结果,因而具有一切中央集中管理经济的弊端和政策(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同时还会导致个别企业为了争取有利政策进行权力寻租;其次,产业政策扶植个别产业、个别企业,会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鉴于此,欧共体委员提出产业政策应当以竞争为导向,并将其产业政策称为“积极的竞争政策”,旨在推动建立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以实现社会资源更合理的配置;xxiv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人呼吁美国应该建立一个类似日本MITI的部门以更好地协调美国企业间的行为,尤其是对高科技产业,而当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不景气而美国经济复苏并保持强劲增长时,此种呼声也渐渐销声匿迹。xxv
此外还有一些社会目标的追求,表面上看与竞争及效率因素无关,其实从本质上看是符合促进竞争的宗旨的。比如沃伦法官说反托拉斯法不保护竞争者,但15年后(即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Thurgood Marshall法官在另一案件中说,国会对集中的控制是有保护小企业的意图。xxvi因为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成本,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机会且增加了市场进入障碍。对集中的控制便可看作是对后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非集中化——即通过促进竞争的方式来实现对上述法益的保护和目标的实现。
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
首先,竞争法适用的前提是一个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存在,它与那种经济大萧条和整体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的情形相对,所以危机卡特尔一般是得到反垄断豁免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运行周期中正常的经济回落和不景气状态是不排斥竞争法的适用,因为经营者本来就应当在经济危机阶段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生产,在景气阶段通过盈利价格补回危机阶段的亏损并进行积累以应对将来的危机。那种当一个行业处于不景气阶段就要求卡特尔豁免的做法,是违背竞争法的宗旨的,他们抱怨如果展开竞争就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破产,于是制定声称合理的价格以排斥价格竞争。xxvii这种固定价格的做法只是保护了效益差的企业,延缓其退出市场的过程,同时损害了优秀企业的脱颖而出,竞争机制本来具备的优胜劣汰功能得不到发挥。
其次,维护竞争机制毫无疑问是竞争法的目标;同时消费者保护、就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等等也是其无法忽视的因素,但是从长期和整体来看,良好的竞争机制的维护是对这些因素保护的最佳方式,从欧共体和美国竞争法的发展过程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再次,在竞争法范围内,上述诸多因素中竞争因素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这种优先考虑包含如下两层含义。第一,明显的反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而无需更多考察其他因素,这是竞争因素相对于其他因素的价值优越性的表现,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中,对这种类型的行为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欧共体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在成文法中以类型化的方式对其加以禁止。第二,某些行为对竞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因符合产业政策等原因带来了社会效益的提升(竞争机制与各目标间冲突的具体形式),这时,应当考虑为了实现所欲目标,对竞争的限制是否不可避免;如果无法避免是否采取了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之,即适用比例原则或者是尽可能微小限制原则——即不仅要求目的合法,而且要求手段正当。xxviii在美国适用合理原则由法官判断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法官通过上述分析对行为加以识别,以决定是否适用除外制度。上述两层含义的总和也就是竞争法的宗旨,是在竞争法领域对行为进行定性的标准。
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中的地位——竞争法宗旨的落实
消费者保护或者说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往往被认为是竞争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xxix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消费者究竟是消费者保护法所指称的与经营者交易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还是经济学计算消费者福祉(经济效率)时所指称的一个抽象的群体,显然竞争法中所指称和关注的是后者。
经营者相互竞争的实质是争夺交易机会,从根本上说是争夺与消费者缔约的机会,只有最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赢利——这是维护竞争机制的现实层面的表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去实现竞争机制的功能。而竞争法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就是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保障选择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的可能,二是选择不被外界不正当误导、蒙蔽。要使得选择有可能,就应当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控制经营者集中、防止它们共谋排斥实质性竞争;要实现后者,就要求禁止经营者的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行为。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去维护竞争机制,在现实层面它们也实现了统一,也是从这个说消费者保护是竞争法宗旨的落实。
结 语
柏克(R.Bork)法官曾说过只有将竞争法是要达到什么目的的问题解决了,形成一种前后一致的实体规则才有可能。xxx本文就是想解决这一前提性问题,寻求一种观察、判断竞争法领域现象的确定性的方法。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维护竞争机制是竞争法的优先价值,现实中通过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来实现并在竞争立法中得到体现,当为了实现其他合理目标时应当采取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方式为之。
注释:
i 本文区分“目标”和“宗旨”,后者是对前者进行考量、对多个目标加以价值排序的结果,对实际操作更具指导意义,提供一种相对确定的标准
ii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iii [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9页
iv [美]马歇尔•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v 日本在战后制定的产业政策被认为是其经济奇迹的原因之一,但政府控制过多未必没有负面影响,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不景气不能说与此无关。
vi 转引自[德]法兰茨•波姆:《竞争性经济过程的政权外(“自然的”)法则》,见[德]何梦笔主编,庞健、冯兴元译:《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v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88页
vi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92页
ix 压制竞争的目的既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高额利润,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生存保障
x Wyatt Wells, 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2, p.1
xi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xii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xiii Wyatt Wells, 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2, p.5,6,8,11
xiv Wyatt Wells,Antitrust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Postwar World ,p.9
xv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4页
xvi [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xvii 法兰茨•波姆文,见前引书第94页
xviii 即沃伦法官的那句名言,竞争法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
xix [比]保罗•纽尔著,刘利译:《竞争与法律——权力机构、企业和消费者所处的地位》,第6页
xx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23页
xxi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第13页
xxii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潜在危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第2页
xxiii 此处的产业政策主要是指积极的产业政策(即具有塑造性),仅维持现状的消极产业政策主要是指上文中提到的对于劳动者和生产者的关注
xxiv 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第39-41页
xxv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51页
xxvi Ernest Gellhorn, William E.Kovacic,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West Group, 1994, p.35
xxvii 《谢尔曼法》颁布后,美国最高法院于19世纪末受理了几个著名的关于固定价格的案例,其中“泛密苏里运输协会案”、“联合交通运输协会案”中被告均作此申辩,但没有为法官采纳
xxviii [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5-286页
xxix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第52页
xxx 转引自Ernest Gellhorn, William E.Kovacic,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in a nutshell, p.32
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表面上看,考试作弊是一种校园现象。但深层追究,考试作弊是一种社会行为,它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假货、伪劣产品充斥着整个商品市场;办事情靠拉关系,政府官员知法犯法、贪污、腐败案例时有发生及社会上组织的各类职称考试在大学校园中寻找替考等等,这些现象给年轻的大学生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大学阶段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的大学生对事情考虑简单、盲目乐观、自控能力弱,极易受外部客观环境的影响。 有些学生看到别的同学考试作弊轻而易举,尤其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得一些学习努力的反而不如考试作弊的,这些学生就感到考试成绩不公平,产生心态不平衡,进而也加入到考试作弊的队伍之中; 试图蒙混过关。有些学生由于学习态度和基础较差,几个学期下来,成绩趋弱、面临退学,这时面对家庭和前途的压力,试图用考试作弊来蒙混过关; 虚荣心作怪。有些学生平时表现不错,有的是学生骨干有的是历年奖学金获得者,他们考试作弊不是为了过关,而是为了得到更高的分数以便保持荣誉和评奖评优,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评价体系的不科学。尽管整个社会在呼唤素质教育,但是应试教育依然有着肥沃的土壤。奖学金的评定,各类单项奖的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位的授予,无不牵涉到学习的成绩,甚至大学生追求入党学习成绩也是重要的参考条件。尤其是大学毕业找工作,学业成绩成了一个硬指标。于是就有了这样一个错觉:学习是为了考试,考试是为了继续学习。一小部分同学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就不足为怪了。 从以上作弊者主观因素分析可看出,不管是何种心态的考试作弊行为,都集中反映了考生不诚实的一面,“考试作弊”违背了做人最起码的原则。因此,在平时的教书育人过程中,我们要紧密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所想、所思、所行、所为,给予积极的引导,及时指出他们在学习、生活中说假话、做假事等不诚实行为,树立讲诚实、重信用的良好品质;要求大学生要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特别是从考试不作弊等具体的事情做起,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注重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形成健全的意志,使学生能主动自觉地迎接挑战;培养学生诚实的人格,克服“好虚荣”、“侥幸”和自制力弱的心理毛病等,要教育引导学生相信自己通过努力是可获得好成绩的,这样取得的真实成绩不仅可以增强自己的信心和自豪感,而且可以培养自强不息的意志和光明磊落的胸怀,对做一个诚实的人、正直的人都是很有帮助的。 作为学校和辅导员都有义务在考试前做好考试作弊的危害性教育。通过介绍考试作弊的处分措施及过去考生作弊后的处分实例来让大学生明白,考试作弊一旦被发现,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还会失去学位和正常的学习机会,这又如何对得起家长的殷切期望;处分记入档案,还会影响个人的前途;他们的作弊行为将背离自己的诚实、正直的人格;作弊风气的形成会引发同学们所厌恶的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会影响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干扰良好学风的形成。考试除了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外,还是检查教学质量,衡量教学水平,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促使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促使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和改善教学管理。考试成绩是目前衡量教学质量的最常用最重要的指标,它通过对学生知识、技能、态度的测试,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教育目标的一种手段。因此,应让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和意义,让学生明确考试分数不仅对他们自己,对教师和学校有更重要的督促作用和评价作用。虚假的分数会危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妨碍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最终危害最大的还是学生自己。并且,考试不仅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的测试,它还包括对态度的考核,如果出现考试作弊,又从何谈职业态度,又如何培养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如果你在高中以下,除了会考,其他的考试作弊没有意义,还能造成你不能进取,找不到知识欠缺,导致高考失利。本人不赞成此类考试作弊。如果你是在大学,或者是公务员、报关员、会计等等的资格考试,作弊的危害在于一旦被逮,将被处分或者失去资格,其他就没有了。本人赞成此类考试作弊,但一定是在确保不能被逮的前提下。
竞争与合作并不是一对“敌对兄弟”,竞争离不开合作。因为有合作才能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收拢五指、攥紧拳头、形成合力。既竞争又合作,才能突破孤军奋战的局限,实现双赢或多赢。
在常人看来,竞争与合作是一对“敌对兄弟”,“一山不容二虎”嘛!这一点被眼下我国葡萄酒市场异常激烈的竞争所印证。从市场之争到标准之争,从品牌之争到原产地命名之争,在葡萄酒这个不大的领地王国里,刀光剑影,杀声阵阵,正演绎着一场场悲壮的战争。
固然,市场经济条件下,同行竞争在所难免。有不少人认为,“同行是冤家”,竞争双方似乎注定是利益截然对立的“冤家”对头。竞争就是不能有合作,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同行之间,难道非得势不两立、拼个你死我活不可吗?
其实,树有长短,人分高低,水有清浊,面分丑俊,芸芸众生忙碌在大千世界,他们都离不开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永远是紧密相连的一对联体兄弟,是两种不同的人际互动关系。
我们通常说的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在某项活动中力争胜过对方的行为。即双方争夺一个目标,且只有一方得胜,一方失败。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为实现共同目标在某项活动中联合协作的行为。双方有一致的目标,而且双方共享结果。对于企业也是如此。物竞天择,优胜劣汰不仅是自然界的法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竞争才能激发动力、增强活力,促使企业不敢稍许懈怠,不断推进科技进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竞争是企业成长壮大的根本途径,也是一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搞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竞争。
然而,竞争离不开合作。参与合作的企业将比那些独行侠 式的企业占有更大的优势。因为有合作才能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收拢五指、攥紧拳头、形成合力。马克思说得好,协作不仅可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神奇效果。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百事可乐公司曾为了争市场而展开了半个世纪的激烈竞争。可它们的竞争是“未必要打倒敌人”。 当大家对百事可乐—可口可乐之战兴趣盎然时,双方都是赢家,因为饮料大战引起了全球消费者对可乐的关注,大家都来喝可乐。可乐大战给我们的启迪是,并非只有“消灭”对手,才是促进自身发展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接受对手的存在并善待竞争对手,也同样能够促进自身的发展。
目前,我国葡萄酒业东西地区的竞争逐渐加剧。西部企业利用价格作为竞争手段以低价进攻市场;而东部老品牌企业利用品牌优势不甘示弱、积极迎战。在你来我往的激烈市场竞争中出现了“煮酒论英雄”等不和谐的音符,有的企业使用造谣、诽谤等违法手段去中伤对方,有的不惜付出巨大的代价,“舍命”相拼。同室操戈,相煎何急?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中肯定没 有赢家。河蚌相争,渔翁得利,在“东西对抗”的阴影下,洋酒露出了微笑。
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学会合作,在公平竞争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势,逃脱愈演愈烈的降价漩涡。再比如“神州”和“万家乐”是旗鼓相当的两家大型热水器生产厂家。“神州”的广告语为“款款神州,万家追求”,而“万家乐”的广告语为“万家乐崛起于神州”。他们各自的广告语中都包含了对方的产品品牌。这样双方都能扬名获利。你把客户送到我这里,我把客户送到你那里。两种热水器迅速走进千家万户,为两家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实现了双赢。
实践证明,既竞争又合作,就能突破孤军奋战的局限,把自身优势与其他企业的优势结合起来,把双方的长处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既提高自己也提高别人的竞争力,实现双赢或多赢,才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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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不忘合作",主要是帮助学生正确对待生活中的竞争与合作,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因为,现代社会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竞争与合作是每个人都面临的共同课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才能树立起正确的竞争意识与合作观念。本项目由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组成。
第一层次“感谢对手",主要是帮助学生了解竞争具有积极的意义,培养学生的竞争意
识,学会在合作中竞争。
(1)呈现了反映学校日常生活竞争现象的四幅照片,包括知识竞赛、足球比赛、拔河比赛和考试,然后引导学生观察、列举生活中的竞争现象,以此切人本层次内容。
(2)总结概述指出:竞争与合作相伴相随,竞争也是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形式多种多样。
(3)列举了一个发生在北方某大城市里王、赵两商家竞争的事例,自然而然地提出了探究的问题:既然市场竞争是激烈而残酷的,那么王经理为什么还要帮助对手、感谢对手呢?在此基础上,教材正文指出:我们需要合作,也需要竞争。如果没有竞争,合作就会缺乏生机与活力,就会变成一潭死水。
(4)概述了竞争的积极作用:
A.竞争能激发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和工作效率,促使人的潜力得到充
分发挥,使人们不断进取,奋发向上;
B.二是在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中,能发现自身的不足,取长补短,使自己进步、发展得更快。取长补短、携手共进,是我们在合作中竞争的目标。
(5)设置了小栏目“名人名言,引用列宁的话进一步说明竞争还有其他的积极作用,从而帮助学生树立竞争意识。
(6)设置了小栏目“相关链接”,借用动物界的事物说明:一种动物如果没有对手,就会变得死气沉沉;同样,一个人没有对手,那他就会甘:平庸,养成惰性,最终导致庸碌无为。
(7)通过漫画的形式提出了学生反思的问题:“自己在生活中遇到过什么样的竞争对手?又是怎样看待竞争对手的’’通过活动使学生初步懂得:生活中应如何处理与对手的关系,从而也自然地过渡到下一层次的学习。
第二层次“竞争最理想的结果是双赢”。本层次主要是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竞争与合作的辩证统一关系,使之竞争不忘合作,合作竞争求双赢。
(1) 列举了某保温瓶厂利用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实例,提出让学生思考讨论的问题:
A.说一说:你赞成该厂的竞争手段吗?是怎样认识该厂的竞争目的的?
B.议一议:我们应怎样正确对待社会生活中的竞争?问题一是针对某保温 厂的做法提出的,问题二是引导学生就如何进行竞争展开讨论。
(2)总结:一是没有合作的竞争只能造成协作双方的两败俱伤,特别是那种置道德不顾的不正当竞争,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教育学生要反对不正当竞争,:竞争意识。 二是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合作中有竞争,在竞争中有合作,教育学生竞争不忘合作。因为,竞争与合作是统一的。合作不能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合作是一潭死水,合作是为了更好地竞争,合作越好,力量越强,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竞争不能没有合作,没有合作作竞争是孤单的无力的竞争,是“你死我活”或两败俱伤。
(3) 举了一家百货公司友好竞争的事例,该公司不是挤压对手而是主动向对手伸出友谊之手,结果是赢得了许多竞争者的支持。以这个案例为切入点设置了思考的问题:
A. 该百货公司是怎样处理与竞争对手关系的?
B. 在今后生活中,打算怎样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引导学生感悟优秀的竞争者总是把竞争看成是乐事。
C. 阐述了竞争对手不能相互排斥,造成两败俱伤,而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双赢”理念,指出了“双赢是竞争最理想的结果,良好的合作创造双赢。我们只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去进行竞争,:在这过程中双方相互激励、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大家都会有所收获,都能得到提高,这才是竞争中合作的真谛。最后倡导学生既要树立敢为人先、不甘落后的竞争精神,又要树立协作、互助的合作意识。这既是本层次的结束语,也是“竞争不忘合作"这一项目的落脚点。
(4)创设了一个问题情境,让学生“说一说:是合作重要,还是竞争重点。
这个活动主要是为了加深学生对合作、竞争重要性的理解认识。其实合作与竞争都重要
,关键是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1.管仲和鲍叔牙。管仲家贫,自幼刻苦自学,通“诗”、“书”,懂礼仪,知识丰富,武艺高强。他和挚友鲍叔牙分别做公子纠和公子小白的师傅。齐襄公十二年(前686年),齐国动乱,公孙无知杀死齐襄王,自立为君。一年后,公孙无知又被杀,齐国一时无君。逃亡在外的公子纠和小白,都力争尽快赶回国内夺取君位。管仲为使纠当上国君,埋伏中途欲射杀小白,箭射在小白的铜制衣带钩上。小白装死,在鲍叔牙的协助下抢先回国,登上君位。他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齐桓公。桓公即位,设法杀死了公子纠,也要杀死射了自己一箭的仇敌管仲。鲍叔牙极力劝阻,指出管仲乃天下奇才,要桓公为齐国强盛着想,忘掉旧怨,重用管仲。桓公接受了建议,接管仲回国,不久即拜为相,主持政事。管仲得以施展全部才华。
2.三国时期,曹操手下的张辽,乐进共守合肥.一次孙权发乒十万来攻,二人是五子良将之二,同等功绩,以前素有矛盾,但面对强敌,仍能互补互助,共进共退.终于大破敌军.
3.古代日本的老渔民发现如果将几条剩性活泼的沙丁鱼放入一群被打捞的懒惰的鲇鱼当中.由于好动的沙丁鱼在鲇鱼中乱窜,给鲇鱼带来一中危机感,它们奋力游动,从而避免了由于窒息而亡.这便是有名的鲇与效应.
1.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一种“龟兔双赢理论”。龟兔赛了多次,互有输赢。后来,龟兔合作,兔子把乌龟驮在背上跑到河边,然后乌龟又把兔子驮在背上游过河去。这就是“双赢”,竞争对手也可以是合作伙伴。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想成就一番大事,必须靠大家的共同努力。纵观古今中外,凡是在事业上成功的人士不都是善于合作的典范吗?
2.台湾广告界有句名言:与其被国际化,不如去国际化。
3.其实,树有长短,人分高低,水有清浊,面分丑俊,芸芸众生忙碌在大千世界,他们都离不开竞争与合作。竞争与合作永远是紧密相连的一对联体兄弟,是两种不同的人际互动关系。
1.有一年世界原油价格大涨,哈默的对手对东欧国家的石油输出量都略有增加,惟独哈默石油输出量明显减少,这让许多人非常不解。黑人记者杰西克·库思千方百计找到了哈默,就这个问题请教他。哈默说了一段让他终生难忘的话:“关照别人就是关照自己。那些总想在竞争中出人头地的人如果知道,关照别人需要的只是一点点的理解和大度,却能赢来意想不到的收获,那他一定会后悔不迭。关照是一种最有力量的方式,也是一条最好的路。”
2.马克思说得好,协作不仅可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神奇效果。聪明的人不但要积极与伙伴合作,也要勇于与竞争对手合作并从中获益。
3.美国商界有句名言:"如果你不能战胜对手,就加入到他们中间去。"现代竞争,不再是"你死我活",而是更高层次的竞争与合作,现代企业追求的不再是"单赢",而是"双赢"和"多赢"。
1. 一个美国成功人士说过:"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这句话说的没错.每个很要好的朋友,很可能在某些因素下成为敌人,毕竟金钱,名利的诱惑是很大的,我们不能保证人都能对朋友忠诚.更有可能,着只是外表的朋友.敌人也是一样的,我们没有永远的敌人,就像中考,考场上,我们都是竞争的对手,谁也不会因为什么关系而放弃自己的学业.但是,在平常学习中,我们一起学习,互相帮助,着就是朋友是合作,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生下来就要竞争,只有强者才能生存,着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忽然做给了我们内充分的准备,竞争给了我们表现的机会.我们要合作也要竞争,要成为双赢的群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步,才有竞争的资格。
2. 竞争与合作往往是并存的。
3. 我们崇尚竞争,但又不忘记合作。
确定好题目,再根据研究方向查询国内外研究资料,期刊、报刊、专著等等,总结一个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就是提纲了,具体你要写什么,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列清楚导师重点看这两个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利和弊端 ```
根据这样的法律对社会的帮助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1.1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也是信息披露失真这一问题,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他们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主要表现为这几个方面:其一,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即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在发行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募集办法等文件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二,证券上市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报告及相关文件中对诸如企业实力、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方面,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三,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定期报告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登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剧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 、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同类。
1.2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1.3 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漂河银鸽”买入“银广夏”股票未及时披露时间、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未披露事件等。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签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披露要求。因此由于这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为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1.4 信息披露不严肃
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但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银广夏造假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有的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所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但虽然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
2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顾客以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投资决策带来了严重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并且破坏了市场游戏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成因,探讨出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2.1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动机和内部原因
2.1.1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制度的动机
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第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购、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
第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第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
2.1.2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公司内部原因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已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向观者利益,而是满足、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监事会形同虚设。
其次,“内部人员控制”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最后,弱性效率的资本市场减弱了公司致力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地、无偏见地为所有投资者获悉,或者是投资者没有能对公开可能获得的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做出反应,从而不能使股价做出正确反映,无法正确体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
第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职责分配不分明、不能很好地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三、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近几年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使一些本来就一知半解的会计人员更难以胜任。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地进行监督,丧失原则、知情不报,共同作弊。导致法制规范失效。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漏。从而使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会计法制法规地发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2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
2.2.1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
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环境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由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与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证券监管主体、鉴证主体、投资者等)行为博弈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主体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鉴证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审计的独立性;监管者事实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2.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等。
2.2.3中介机构管制力度不强
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由于竞争,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眼前利益,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没有保持其真正意义的独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
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民事惩罚。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违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有详尽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对策
3.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内部制衡问题,防止权限失控和舞弊。健全内部监管制度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管和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者必须对下属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3.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就要求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使得所有权和治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机构能够如期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同时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将治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治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深化完善。其基本方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内部监控机制。
其次,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政权行使机构。
最后,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上市公司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才能建立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屏障。
3.1.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必须对公司内部治理组织结构和制度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一,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立法对董事的股份条件做明确的规定,使得股东不仅享有权益同时要真正负责起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由于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已经对经营者极力不足,还有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才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基本上失效,失去约束的代理人选择败坏道德行为和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其理性的选择。
只有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下属之间的合理关系,互相督促,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1.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意识
在会计信息披露法制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也避免不了法制规范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可能利用法制规范漏洞,以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导致法制规范失效。因此,法制监管约束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
社会整体道德的提高可以对企业的诚信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要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素质,除了坚持对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考核外,还应建立有约束力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经营治理者道德水准的激励和约束,长期坚持将会培养公司经营治理者老实守信的观念,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水平,最终使公司也守信,不再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在加强社会和经营者道德建设的同时,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老实守信意识。将上市公司的问题和不真实信息公布出来,可以使企业自觉坚持老实守信,也可以方便监管工作的进行。
3.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
3.2.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首先要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治理,将政府监管置于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其次要依靠自律机构完成一线监管活动,弥补因政府监管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同时要注重法制,引入司法监督及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
在以上两个方面为基础指导思想的前提下,首先要发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查处信息披露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力量;同时要发挥媒体和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力量。一家优秀的媒体为了获得市场的青睐,有动力来报道事实的真相,而这种事实真相的报道正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另一种方式。而投资者则是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他们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因而他们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自发且严格的。
与此同时,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比较有效和现实的监管方法。发展集团诉讼制度,将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同心协力共同向虚假信息披露者索赔。
3.2.2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现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固然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但更大程度上在于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为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可以做到。
首先,提高违规成本,可以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这样可以使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另其丧失执业资格。
其次,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可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最后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当有着内部逻辑众多的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不同程度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的损失。
补充内容: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不严肃等情况的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对此的反应也十分强烈。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从而使社会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就变得刻不容缓。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不规范的现象,深入地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一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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