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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毕业论文_关于城镇化发展方向的论文

2023-12-09 02: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城镇化毕业论文

这种论文题目可以有:
论城镇化对扶贫攻坚的作用
新时代城镇化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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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题目是 “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环境问题” 各位大侠给我提供点东西啊 谢谢啊!

  城市化
  城市化城市发展进程的概述。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工业革命的伴生现象,一般是指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地域空间上城镇数量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流动和集聚;城镇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成为社会前进的主要基地;以及城市的经济关系和生活方式广泛地渗透到农村的一种持续发展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不断增大。城市化程度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特别是工业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般认为城市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人口集聚、财富集聚、技术集聚和服务集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生活方式转变、生产方式转变、组织方式转变和传统方式转变的过程。城市化过程还包括诸如城市影响、城市传播和城市带动的外向式的扩散过程。城市化实质上就是以内向式集聚为主和外向式推延为辅的综合作用的过程。要注意城市化不单纯是农民进城,它意味着国民经济增长模式、国民生活形态和国民意识的重大转变。缺乏城市化,工业化就难以加快步伐,信息革命也难以深入发展。城市化进程虽然很需要政府的规划、指导和推动,但它更多的是通过人们趋利、求新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和生活方式,由“看不见的手”自然推动的一个过程。

  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18世纪中叶英国的产业革命,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但是,由于城市化研究的多学科性和城市化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对城市化概念的界定,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马克思指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美国新版的《世界城市》:“都市化是一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运动,并在都市中从事非农工作;二是乡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包括价值观、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第一方面强调人口的密度和经济职能,第二方面强调社会、心理和行为因素。实质上这两方面是互动的。我们认为,城市化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变化的过程。其内涵在于,它不仅是简单的城乡人口结构的转化,更重要的,它是一种产业结构及其空间颁布结构的转化,是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化。

  人口集中到城市或城市地区的过程。此过程通过城市地区数量增加和每个城市地区人口的增加而实现和发展。其特点为:(1)城市人口不断增长:1920年时,世界城市人口占总人口19.4%,到1980年,上升到41.3%。(2)世界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促进了工业化,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了对物质和能量的利用效率,节约了空间和时间,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同时又带来住房困难、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包括许多生态问题,如对城市气候、对动植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流行病问题,城市质量问题。城市生态学是新兴的、正在蓬勃发展的科学,参与城市生态研究有偏重自然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等不同方面的人员。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人类进步必然要经过的过程,是人类社会结构变革中的一个重要线索,经过了城市化,标志着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只有经过城市化的洗礼之后,人类才能迈向更为辉煌的时代。然而,仅仅看到城市化所带来的丰硕成果而赞叹不已、振臂高呼是远远不够的,城市化过程并不一定是一曲美妙的乐章,像很多进步一样,城市化过程中也夹杂着许多不和谐之音。正确认识城市化所带来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的予以解决,对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城市化的含义着手,从城市化的几种不同类型讨论了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以及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些问题。

  一.城市化的含义

  城市化,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之有不同的解释,就目前来说,国内外学者对城市化的概念分别从人口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予以了阐述。
  1 .人口学
  人口学把城市化定义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他们所说的城市化就是人口的城市化,指的是“人口向城市地区集中、或农业人口变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中国的人口中大头是农民,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在36%左右,因此加快我国人口城市化的步伐对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经济的增长有着很重要的战略意义。
  2. 社会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城市化就是农村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生活方式的过程。发展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技能和素质的提高,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使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达到和谐发展。
  3 经济学
  经济学上从工业化的角度来定义城市化,既认为城市化就是农村经济转化为城市化大生产的过程。在现在看来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一方面,工业化会加快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工业扩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农村的落后也会不利于城市地区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加快农村地区工业化大生产,对于农村区域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着很积极意义的。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化的含义做出了解释。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对城市化的规定其内涵是一致的:城市化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村地区逐步演变成城市地区、城市人口不断增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同时城市文化和城市价值观念成为主体,并不断向农村扩散。城市化就是生产力进步所引起的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转变的过程[2]。

  二.城市化的三种形式及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城市化的三种基本形式有:集中型城市化、分散型城市化、旧地型城市化。在我国不同时期的不同地区,各种形式的城市化发挥着它们各自的作用。在对三种形式的城市化的分析过程中,通过以上我们对城市化含义的了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就可以认识到各种形式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因素。
  (一)集中型城市化
  集中型城市化就是农村人口和非农经济活动不断向城市集中。在这种城市化的过程中,暴露出原有的很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因素,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
  1.旧的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所实行的户籍制度在特定时期确实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扩展,这一制度已经成了制约我国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3]。几十年前,划出的“农村人”和“城里人”的这个鸿沟已经成了我国农村经济、城镇经济发展的障碍。众所周知,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引导农民进城、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大量人口滞留农村的局面如不尽快扭转,不仅直接制约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还将长期抑制农村消费需求的增长,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所以,我国应尽快逐步改变现有的落后的户籍制度,为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2 .进城外来工的应享受的“国民待遇”难以实现
  城市建设创造了大量的建筑业、工业等就业岗位;进城的外来工也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据北京市2003年统计资料显示,进城外来农民工对北京市2003年GDP的贡献率在10%左右。同时,农民通过进城务工就业学到了各项非农就业技能,感受到了城市文化,领略到了市场竞争,提高了综合素质。同样,进城务工也是农民提高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际中农民进城打工却受到很多不合理的限制,而且他们的工资、福利、医疗等都得不到保障。同样另外一个问题外来工子女入学难的也成为诸多媒体所关注的另一个热点问题。外来工子女入学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国家发展进步的一个长远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外来工的生活、工作,也对城市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如2004年初开始报道的泉州工人严重短缺的情况,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及城市信用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招工春荒”现象在福建省泉州市2004年再次出现。原因何在?泉州市有关官员认为:一是有些小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二是劳动环境差;三是工资待遇低。创造好的“打工环境”,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责无旁贷。无论是从关怀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的要求出发,还是从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政府都应该拿出切实的行动来。尤其是在当前打工者尚没有完全组织起来与强势力量进行博弈时,政府的作用更显得重要。
  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原有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大量农民工流向了城市,同时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但是我国城市化的滞后给中国的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本文从分析城市化的涵义着手,在对城市化的三种基本形式进行说明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以及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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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方向毕业论文

《 农村小学教育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遇到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农村小学义务教育。城镇化是通过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出现了诸如“升学主义”观念有所加强、基础教育“育人价值”受到忽视、“身份”及时导致辍学现象增加、留守农民、工子女教育质量下滑、课程结构欠合理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研究城镇化对农村小学教育的影响,论述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小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发展农村小学教育的若干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教育;小学教育

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城镇化,农村教育城镇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统筹发展社会事业,优先发展义务教育,使农村化逐渐向城镇化教育方向发展,目前我国把农村教育作为优先领域,防止出现农村教育凹陷,着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向城镇化方向发展,即基本形成了城市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明显改善了农村义务教学学校办理条件。整体提高农村义务教学的教师队伍素质,初步提高了农村教育质量和国民素质,其中师资发展问题是教育发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1城镇化进程对农村小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小学教育设施不能满足教育需求:农村教育的设施不能满足小学教学的需求,办学条件在逐渐改善,但我国目前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发展仍普遍欠发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而现在大多数还在用传统式的教育,无法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经济发展制约教育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投资在国民生产总值和材教方面投资的也较少,对于农村教育的投资更少,目前的农村教育的措施还是陈旧、落后、老化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教学设施严重缺乏,造成许多教学活动无法开展,除此之外,小学住宿环境得不到满足等因素,都直接制约了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1]。

1.2农村小学师资力量比较薄弱:现在农村教师的补助以及教师的薪资待遇比较少,这样就导致了优秀的教师大量流失,农村小学教育缺乏优秀的教师,使农村小学生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以导致农村小学的教师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年龄资深的老师,二是很年轻没有经验实习的老师,还有经验少的代课老师,他们的教育大多数还是由一黑板一根粉笔和一张嘴的传统安授课方式,这样的授课模式不但给师生的压力、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不能适应当代的教学需要,使得教学效果很不明显。而且一些老师的专业知识和储备量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实施新课程的教学需要,这样导致了生源的减少,对教师的教课需求量下降,这样的师生结构就出现很多的问题,对有些学科例如体育、音乐、美术等专业的教师数量不足,往往一个教师教好几个专业,这一严重制约着农村小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和教师也应从观念上改变对于升学率的盲目追求以及对考试科目的过分重视,把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首位,平等对待各个学科的教师和教学。

1.3校园文化的缺失:现在农村小学几乎忽略学校文化建设,导致农村小学生活在单一接受文化课的阴影里,受到客观原因的制约和影响而老师对于学生的成绩最为唯一数据,不让学生看课外书,由学校一味应试,本应该文化气息浓郁的校园,居然成为了文化的孤岛,幼小的孩子们只能机械枯燥的演练各种习题,整日被束缚在书山题海里,背着小升初的压力,而没有办法享有应丰富多彩的学习生活中,农村经济欠发达,资金不足,学生几乎无法开展有关多媒体文化活动,严重影响了学生学校生活的丰富程度,也影响学生不能有效、愉快的接受知识。

2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小学教育问题的若干措施

2.1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建立鼓励机制:学校管理过程中建立激励机制,学校管理过程中良好的激励机制会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从而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鼓励,物质奖励可能相对来些不太明显[2]。在经济贫困地区的农村小学,一些小的物质奖励也许难以得到好的激励效果,但精神激励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例如鼓励农村小学教师积极主动的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极主动接受现金的教育理念,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改革农村教师编的制度现行教师编是根据2001年中小学的标准制度决定的,提高农村教师的需求,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教师队伍是农村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

2.2全面推荐校园文化建设:营造一个宽松活泼的教学环境,是造就学生德、智、体、美、劳前面发展的条件,建立宽松活泼的教育教学环境,创新小学教育是启发、诱导和强化学生的创新意识是关键,开阔小学生的智力与思维,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学校是培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学生离开家的第一个成长环境。因而学校的办学理念,校歌、校风、校训、都是重要隐性的课程,影响着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小学学习文化建设必须遵循学校特特色和师生特点,我们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精神文化的建设,要把精神文明教育提上日程,城镇化的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还有很大的差距,但面临农村城镇化的迅猛发展的挑战农村各类型区域都应把精神文明教育提上日程。

3结语

党和国家历年来重视教育工作,和城镇化的教育相比农村教育还是比较落后,我们应该引进比较新颖是授课方式,让学生在玩中学、学中做里更好地掌握知识,活学活用不死板的去接受知识,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农村教育暴漏出很多问题。为此。我们以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为突破口,采取一系列的发展策略。促进农村教育高度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知识文化水平。逐步促进人口成长,进而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与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对农村教师应进行适当的培训,让学生接受不同的授课形式。

作者:谭富丽 单位: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小学

参考文献:

[1]刘云博,白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03):109-113.

[2]刘云博,白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03):109-113.

[3]刘璐,魏登尖.农村教育城镇化进程中师资发展问题研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5(01):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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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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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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