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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发

2015-09-18 13: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论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还是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理清纪检监察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监督的关系,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才能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快速转变。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运作需要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因此,在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上参照这种理念,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也需要借鉴已有公司的监管经验。我们国有企业参照国际上一些公司改制重组的做法,改制的核心是确定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香港称作公司管制),以实现公司的有效监管,达到权、责、利的明确。[1]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投资体制的改革及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单位中将出现资本结构的新变化、管理方式的新问题,原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的变革。纪检监察工作将需要根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运用多种监管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管,促进建立并完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制度的保证。虽然国有资产作为一种投资资本参与到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但是它仍然不能失去本质的归属——国有,因此,资产的价值最终需要体现在对人民有益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效能监察,保证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经济工作和企业党的工作的基本目标,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追求的目标统一起来,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2]在现代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定位下,其职能定位就明确性了。
  二、结构设置与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改制,意味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体制转换、体制融合和体制创新的三个过程,面临着“新三会”与“老三会”的融合过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属于其监督部门,需要放到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中进行恰当的定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中建立、完善自己的工作机制,为其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按照当今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既是出资人(或股东)的代表,对出资人负责;又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决策,并对管理层予以授权和问责,同时进行监管。国外公司和我国一些按国际惯例运作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值得借鉴。[3]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后,其与监事会均实行监督职能,积极的一面可以追求“双保险”监督,消极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监督成本增加和监督职能的交叉和冲突。
  在企业改制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组成由于其企业的产权配置不同亦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转变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根据产权的不同形式纪检监察工作运用不同的结构设置与运作模式。
  三、运行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十分混乱,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混在一起,使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多样性的影响下,治理结构更是复杂多样,运行模式也不清晰。[4]有些企业即使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各管理层的任命不符合基本规范,各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领导、制约,最终使企业无法有效运作。
  只有建立了国有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够正常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在现代国有企业的规范过程中,纪检监察不能等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而需要在把握这一过渡过程抓紧转变自己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模式。
  首先,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创新。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实施有效监督,构建合理本文转自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51,51,51);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   其次,交叉任职,“寓纪检监察于中心工作之中”,实现有效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由兼任党委副书记的纪委书记领导,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可以保证纪检监察工作切实、方便地介入企业的决策、运行过程管理当中,使纪检监察工作减少了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推行内部控制与过程控制也更加顺利有效。
  再次,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督双重监督模式。[5]在现代国企内部治理结构中,资产管理部门扮演股东的角色,但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在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的所有者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也可能更多地关心自身的政绩与仕途,对于内部资产的监督可能不重视,导致纪检监察的效力削弱,甚至在监控和监管方面形成“缺位”。因此,为防止内部监控系统中监督的“缺位”,需要有一个外部监控系统的制约。通过内部纪检监察约束机制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的行为在内部监控,依据法律、法规分清公司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经理层决策权的工作界面。
  任何治理制度都需要放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洗礼并能留存下来,才能证明它是富有效率的,这也正是西方公司治理研究中流行着的一种达尔文式见解。纪检监察的结构设置、运行模式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与指导,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把它放到市场经济中去运用、检验,以改进与创新。而且历史一再表明,大浪淘沙的市场也会在不经意间带给我们意外的惊喜。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制度. 北京: 中国人事出版社[M].1999年版, 第一卷.
  [2]李修军.关于当代集团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提案[J].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第126条.
  [4]周小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R].周小川2001年5月底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讨会上的讲话.
  [5]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pp.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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