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作为事物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类型,首先意味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元素。和谐并不是元素之间相互关联的必然结果,和谐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元素在平等互补的基础上彼此连接并相互对象化时,就可能呈现和谐状态。为了取消差异,用各种手段消除异己的行为,不仅不能带来和谐,还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1]可以说,和谐是事物多元相关的一种完美状态与最高原则。和谐要求我们首先要学会如何正视并尊重事物之间的差异,然后在差异的基础上以平等、共赢、互利的原则形成关系的统一。换言之,以和谐思维促成和谐行动,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维度。本文从和谐的概念界定开始,对和谐的本质特征进行辩证分析,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考察和谐的构成要素与关系变量,分析达成社会和谐的行为选择与现实条件。
一、和谐概念的界定
“和谐”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思想家研究的重要范畴。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宇宙就是一个和谐;赫拉克利特认为,和谐产生于对立的事物。中国古代典籍中更是充满了关于和谐的论述。《尚书·尧典》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2];《论语》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认为,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生、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笔者认为,和谐是差异互补的平等统一。这一定义虽然简洁,但内涵却极其丰富,概括了这一概念应有的内涵和外延。
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孟子也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4]正是因为差异性的普遍存在,整个世界才丰富多彩。自然界中的差异以平行性关系为主,也就是说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处于彼此对等的水平地位上,因而可以形象地称之为横向差异。而人类社会中的差异却以垂直性关系为主,也就是具有差异性的个体以上下、尊卑、贵贱等人为制造的价值判断予以划分,彼此之间并不对等,而是处于垂直地位上,可称之为纵向差异。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社会常常不是尊重和正视差异,而是受利益及由此产生的纵向差异思维模式的影响,经常走向两个极端:或企图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取消差异,或企图以粉饰虚张的手段夸大差异,不仅人类社会被区隔划分,而且自然界也因人类意志的干预而危机四伏,自然和谐状态面临着人类社会的诸多挑战。《道德经》提出“道法自然”的法则,其核心理念即是将人为因素“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5],重新确立自然规律的至高地位,并以之作为人类社会和人类个体行动的最高法则。我们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西方传统文化中汲取和谐智慧,从和谐的要素、结构、状态、过程等方面重点对什么是和谐、怎样实现和谐、为什么需要和谐等问题,予以动态的、关系的、现象的视角分析。
二、和谐本质的辩证分析
和谐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合作,也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融合。和谐是在他向性关系基础上通过现实要素呈现出来的具有完美结构、完善功能、完备水平的我向性行为、过程、状态和结果。和谐思维的核心内容是关系论,和谐关系的中心旨趣是互补共享。没有外在物质性的和谐,人不能享有生命;没有内在精神性的和谐,人无法享受生活;没有作为中介的行为性和谐,人无法生存。
首先,和谐具有动态性和静态性。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和谐可以演化为冲突,而冲突如果具备相应的条件,也能转化为和谐。如果取消要素之间的合理差异,则和谐关系将转化为消极意义上的融解置换关系。事物的和谐状态并非一成不变,促成和谐的努力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和谐的动态性要求我们系统研究达成和谐的条件、要素、过程和手段,推动和谐状态的可持续呈现;而可持续呈现的和谐,就处于相对静止和稳定的状态。仅有动态性而无静态性,我们就无从把握和谐的本质,也就不能发挥出和谐应有的功能。
其次,和谐具有整体性和局部性。人们一般根据层次和规模,将事物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实际上,人类的思维还应具有超越宏观进而探索无限的“超观”。从自然界而言,和谐是无限宇宙、“大全实在”的一个根本属性;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趋势来看,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必然趋于分裂和瓦解,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社会现实关系中,能否实现和谐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主体之间的意向性选择。层次不同,和谐的表现就有所不同。整体和谐不是局部和谐的简单加总,同样局部和谐也不是整体和谐的简单分化。
第三,和谐具有关系性和结构性。在社会情境中,行为主体的和谐既可以是主观的一种建构,也可以是客观的一种结构,可以用主次、先后、上下等范畴予以概括和描述。结构在本质上具有关系性,没有关系,结构也就无从谈起。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和谐”既可以作为形容词前置于不同的名词,也可以作为谓语后置于主语。前者如和谐世界、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和谐个体;后者如政治和谐、文化和谐、宗教和谐、心灵和谐,如此等等。言语是现实世界关系的一种反映,和谐的结构不仅表现在行为主体之间,也表现在行为主体之内。深入研究和谐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并以适当的行动策略推动其外化和固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第四,和谐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要素以稳定、有序形式相互连接并形成统一整体是达成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当且仅当各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时候,和谐状态方能实现。因和谐的层次、结构、趋向等因素不同,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就有多与少的区别,各种条件同时具备的难易程度也就不同。无论是日常生活的经验还是哲学观察的智慧都告诉我们,一定范围内出现无秩序的偶在、混乱和破坏是相当容易的,容易到几乎被认作是自然而然的;而有秩序的必在、统一和建设却要付出艰辛努力、精心经营方能维持。
本质与存在是事物自我呈现的两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不同的属性。我们既可以说和谐具有必然性但却是偶在的;也可以说和谐具有偶然性但却是必在的。理解了和谐的本质,就不难理解和谐的存在;同样,理解了和谐的存在,也就不难理解和谐的本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我们不妨再为和谐下一个的定义:和谐是内部统一关系的外在圆满显现。这一定义至少揭示了和谐还具有内部性与外部性、主观性与客观性、开放性与封闭性、多元性与一体性、工具性与价值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等多重辩证特征。对于和谐而言,多元性为基础,差异性为前提,平等性为条件,开放性为原因,动态性为过程,时空性为情境,层次性为架构,客观性为内容,整体性为表现,持续性为目的,稳定性为作用,圆满性为结果。这十二个方面的特征,为我们初步勾画出了作为过程、状态、结构、现象以及关系的“和谐”概念之轮廓。
三、社会和谐的条件与实现
亚里士多德提出事物及运动普遍存在质料因、动力因、形式因、目的因的“四因说”。所谓质料因,是指“事物所由产生的,并在事物内部始终存在着的那个东西”;所谓动力因,是指“那个使被动者运动的事物,引起变化者变化的事物”;所谓形式因,是指事物的“原型”,亦即表达出本质的定义;所谓目的因,是指事物“最善的终结”[6]。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基于结构功能理论的视角,指出任何类型的社会行动系统都必须满足适应(Adaption)、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模式维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①等四个最基本的功能要求,并取四个功能模式的英文首写字母简称“AGIL模式”。无论是“四因说”还是“AGIL模式”说,对我们分析一般意义上、作为整体研究对象的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将上述所论和谐的十二个关键特征归结为资源(resource)、行动(action)、结构(construction)、功能(function)等四个核心概念范畴,并用以解释和谐之所以能实现并持续的原因。资源这一范畴对应着十二关键特征中的基础(多元性)、前提(差异性)、条件(平等性);行动对应着十二关键特征中的原因(开放性)、过程(动态性)、情境(时空性);结构对应着十二关键特征中的架构(层次性)、内容(客观性)、表现(整体性);功能对应着十二关键特征中的目的(持续性)、作用(稳定性)、结果(圆满性)。其中,资源是和谐系统赖以存在的各种物质性和精神性要素,包括特定和谐系统的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条件、制度、基础设施等,以及规则、价值、思想、信仰等各种意识形态。行动是特定和谐系统得以达成和延续的各种有目标的意向性行为,其主体是和谐系统中的各构成要素,它们之间稳定的、有秩序的安排,即形成特定和谐系统的结构,而结构具有持续固定化和沉淀化的行动倾向,这一倾向可以用“结构化”②一词予以概括。透过结构化,和谐系统的资源得以积淀,意义得以固化,功能得以发挥。资源支持行动,行动内化为结构,结构产生功能,功能又积淀为资源,从而形成了和谐系统的动态循环模式。这一模式是双向的,它具有吉登斯所言的结构化“二重性”特点。为简洁起见,我们取资源、行动、结构、功能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写字母,称之为和谐系统的“RACF”动态循环。
“RACF”循环动态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是有载体存在的,正如任何运动和关系都不能缺少载体一样,和谐也同样不能缺少。最简单的和谐关系存在于两个载体之中,我们可以假设为A与B,互动关系只有A-B一对;当C在系统中出现时,载体变为三个,而相应的互动关系就有A-B、A-C、B-C、A-B-C四对,关系的维度也随之增加,C可能是一般的关系人、介入者,也可能会成为仲裁者、领导者、牟利者,还可能会成为附和者、跟随者。随着载体增加,互动关系的维度也更为复杂。两要素间和谐关系的规律同样适用于多个要素,只不过多要素的分析模型更为复杂而已。
双向动态循环模式将和谐视为一个可以自我行动、自我维持、自我满足、自我实现的功能系统。和谐既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过程,还是一种状态,更是一种能力。在和谐关系的双向循环系统上,我们还可以分解出资源—行动、行动—结构、结构—功能、功能—资源、功能—行动、资源—结构等六对双向关系模型。只要具备上述六对核心关系范畴,从任何一点上开始,我们都能达成和谐,既可以有顺时针的方向循环,也可能有逆时针的方向循环。如果将和谐视为一种“理想类型”,和谐系统则具有开放性、无碍性、完满性、圆融性等特征。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和谐具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参见表1)。和谐关系必然要求具有相应的载体,正如我们不能想象没有无物质的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无载体的和谐。和谐是无法“被”制造的,当其所需基本条件同时存在时,和谐就成为一种自觉、自为、自我实现的完美秩序。
表1 和谐构成要素分析简表
四、和谐的关系变量与行为选择
社会关系是个人在自身条件与特定环境下进行意向性选择行为的一种结构性外显。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和谐关系在本质上是主体在特定情境下的一种行为选择模式。以简单的二元互动关系为例,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中,A可能进入系统的时间较早,掌握了较多的资源,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和信息的发布者,直至垄断资源,限制其他主体介入。这样A与拟进入或后进入特定系统的B至少形成高低、主次、先后、强弱、左右、内外、我他等七种关系类型,其中,前四种可以总归为垂直关系,后三种可以总归为平行关系。在社会情境中,垂直关系将人进行分等,平行关系对人进行分类。而分等的因素有收入、财富、阶级、职业、声望等,分类的因素有性别、种族、宗教、年龄等。在不合理社会中,分类因素也具有分等的功能与性质,人为制造社会差异和距离;而在和谐社会中,即使“分等因素”也只是扮演了分类的功能,仅仅作为判断一个人“是谁”的社会标签。
(一)社会和谐关系的七个变量
和谐系统的七个关系变量分别代表了两种极端化的取值,而和谐正
是以较为合理、恰当的方式处理极端化情况达成的中间稳定状态。
第一,高低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较高地位的状态,在社会关系中反映为上级和下级关系。上级因占据较多资源而对于下级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下级以顺从换取必需的资源。但是如果不尊重和考虑下级的利益需求而以权威模式强制推行单方面意见,则极易可能引起冲突。高低关系是基本的类型,可以分化出主次、先后、强弱等三种亚类型,各亚类型与主类型之间在行动逻辑上具有相同性。这几种亚类型都由掌控资源的集团以神圣化的方式对高低、主次、先后、强弱之间的不平等进行合理化论证③与合法化说明,典型的如印度婆罗门教传说,梵天从嘴中生出婆罗门,从双臂生出刹帝利,从两腿生出吠舍,从两足生出首陀罗;同时还以神圣化的方式内化了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规则,如服从、忍让、温顺等,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和践履;如中国儒家“天不变道亦不变”、三纲五常的说教,等等。
第二,主次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主要地位,因而可以获取和掌握绝大部分资源,使对方只有通过自己才能获得必要资源的状态。在社会和政治情境中,主次关系表现为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的关系,典型例子如地主与租种其土地的佃农,而主人与客人并不在此列。
第三,强弱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关键地位,能以绝对优势获取资源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另一方的状态。强势者拥有权力,即使在遭遇反抗的情况下也能以各种手段推行自己的意愿。以硬性手段维持的强弱关系往往直接导致冲突,因而强势一方总是倾向以各种软性措施为自己进行辩护。
第四,先后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优先地位,因而可以优先获取资源,但并不一定能保证以绝对优势控制另一方。典型的如社会组织中的论资排辈,先到者只是更容易获取资源,并制定各种规则抵制后来者,但很难以此形成控制关系,有时反而会出现“后来居上”的情况。先后关系的垂直等级色彩越来越淡薄,平行性有所增强,处于从垂直差异向水平差异的过渡阶段。如家庭系统中的兄弟姐妹,有时最小的子女反而从父母那里获得更多的疼爱。
第五,左右关系。互动双方在特定系统结构序列中居于平等地位,在获取资源和运用权力方面处于相互对等的状态。典型的如社会系统中的朋友,彼此负有相互平等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平行关系往往会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而带有垂直性质,比如本应处于平等地位的夫妇,在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权力系统中却被赋予高低等级。这种转化同样伴随着意识形态上的合法化论证。
第六,内外关系。互动双方有一方处于特定系统结构序列外部,彼此之间需要特定渠道进行沟通的状态。即是说,互动双方属于不同的两个系统,在资源获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彼此所信奉的价值观念等也有所不同。内外关系并不因为差异的存在而使另一方居于主导地位,而是具有潜在的功能互补的趋势。宏观经济政策上常对等提起的国内、国外市场,工业、农业关系可以视为典型的内外关系。所谓内与外,实际上是特定个体或系统在获取资源时的两种不同方向动态,对于不同方向上的个体,特定系统或具有凝聚力、向心力或具有离散力、扩张力。
第七,我他关系。内外关系主要是一种客观的描述,而我他关系则带有主观的价值判断。以特定系统的意识形态对外部因素进行清晰界定,将之作为与我截然不同的类型进行社会区隔、社会排斥,则产生我他关系。内外关系仅仅是区分系统及系统成员的一种客观标志,而我他关系则由区分进一步上升为区隔与排斥。内外、我他也是看待不同个体的两种思维模式。特定系统内部会有彼此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各子系统成员如果以简单的内外关系看待对方,则特定系统仍然成其为统一整体;如果以我他关系看待对方,则特定系统很可能产生分裂,最终不复存在。我他关系也会产生较强的芥蒂心理,导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7]的说法、党同伐异的做法。历史上诸多冲突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消除非我同道的异己。当然这是较为极端的我他关系,而温和的我他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内外关系。
(二)作为行动选择结果的社会和谐关系
上述七种关系在二元乃至多元社会互动中是无处不在的客观现象,而且每一种都代表了特定的思维模式以及人们彼此对待的看法。比如,上下关系是对社会等级的一种客观描述,相应的延伸出一种等级性思维,上层养尊处优、颐指气使而心安理得。七种关系中,左右关系延伸出平等性思维方式,这是颇符合和谐要求的思维原则。而主次关系、强弱关系、先后关系同样延伸出等级性思维,内外关系既可以向好的一面延伸出互补性思维,也可以向坏的一面延伸出排斥性思维,而我他关系则延伸出伐异性思维。对于客观存在的关系变量类型,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消除,而是将之处置在合理的水平之内,同时在主观思维模式上,变等级性、排斥性、伐异性思维为互补性思维,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使数者和谐统一。
不同的关系类型内含了不同的资源规则并形成特定的内部结构,处在不同地位上的行动个体会根据自身在日常生活经验中延续的“知识库存”、特定系统内部结构、社会整体意识形态等因素做出行动的理性选择并付诸实践。因和谐关系类型的取值不同,行动者付诸实践的选择对关系的影响模式也就不同。在行动过程中,行动者还会有相应的行动选择,例如帕森斯所分析的五个“模式变量”: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社会行动者通过这些模式变量,将主观和客观、个体与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实际上,所有状态都是趋向于和谐与平衡的,而冲突只是一种手段、工具和过程,和谐是最终目的。
追根溯源而言,冲突与和谐是同一境遇下两个不同方向的可能取值,所以冲突并不可怕,宋代哲学家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8]而美国社会学家科塞等人更是以研究冲突的正功能而著称。这些宣称在理论上简单,而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复杂。当涉及利益的问题掺杂进来、二元之外的其他主体介入进来后,就更加复杂了。从理想状态说,社会情境中的高低等级关系有限化,则趋向和谐,扩大化则趋向冲突;主次关系合理化则趋向和谐,扭曲化则趋向冲突;强弱力量平衡化则趋向和谐,失衡化则趋向冲突;先后顺序自然化则趋向和谐,人为化则趋向冲突;左右差异平行化则趋向和谐,层次化则趋向冲突;内外空间整合化则趋向和谐,区域化则趋向冲突;我他界限统一化则趋向和谐,分割化则趋向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