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7-07 浏览量: 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
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 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 ...
审核通过后,期刊出版单位将有关材料打印,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并盖章后,送至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四、核验要求 1.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工作。请各期刊出版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做好年度核验表格的填写,并按时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一、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 ...
有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改变主办单位的,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内容(2018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7-07 浏览量: 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
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 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 ...
审核通过后,期刊出版单位将有关材料打印,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并盖章后,送至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四、核验要求 1.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工作。请各期刊出版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做好年度核验表格的填写,并按时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一、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 ...
有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改变主办单位的,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变更 登记。 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内容(2018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