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 …
记者28日获悉,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中国经济时报社、农民日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安徽江淮晨报社、中国食品质量报社、《中国经贸》杂志社、环境与发展报社等7家报刊社记者站从事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甚至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通报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学术期刊质量低劣专项治理工作,对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刊载学术论文、质量低劣的期刊予以处理,处罚和通报一批违规期刊,打击一批互联网上的非法论文中介。同时开展学术期刊清理认定和分类评估工作,通过严格规定学术期刊的出版资质和条件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 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学术期刊质量低劣专项治理工作,对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刊载学术论文、质量低劣的期刊予以处理,处罚和通报一批违规期刊,加大管理力度,打击一批互联网上的非法论文中介。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再次向社会公布60种非法期刊名单,并要求各地迅速组织力量,立即收缴。这是自2004年以来第4批公布取缔的非法报刊名单,至此,被公布取缔的非法报刊已达169种。
据介绍,近一个时期,个别高校主办的期刊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主要表现为:不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增刊,没有在封面注明“增刊”字样;以出版增刊或出版专辑、论文集等形式,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牟取钱财;个别期刊一号多刊,将一次性获得批准出版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刊期审批条件和程序,对擅自偏离办刊宗旨及超越业务范围刊发论文,违规从事一号多刊、买卖刊号等活动的期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对学术期刊出版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 …
记者28日获悉,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中国经济时报社、农民日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安徽江淮晨报社、中国食品质量报社、《中国经贸》杂志社、环境与发展报社等7家报刊社记者站从事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甚至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通报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学术期刊质量低劣专项治理工作,对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刊载学术论文、质量低劣的期刊予以处理,处罚和通报一批违规期刊,打击一批互联网上的非法论文中介。同时开展学术期刊清理认定和分类评估工作,通过严格规定学术期刊的出版资质和条件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期刊出版增刊的审批。. 为规范期刊出版增刊活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学术期刊质量低劣专项治理工作,对超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刊载学术论文、质量低劣的期刊予以处理,处罚和通报一批违规期刊,加大管理力度,打击一批互联网上的非法论文中介。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再次向社会公布60种非法期刊名单,并要求各地迅速组织力量,立即收缴。这是自2004年以来第4批公布取缔的非法报刊名单,至此,被公布取缔的非法报刊已达169种。
据介绍,近一个时期,个别高校主办的期刊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主要表现为:不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增刊,没有在封面注明“增刊”字样;以出版增刊或出版专辑、论文集等形式,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牟取钱财;个别期刊一号多刊,将一次性获得批准出版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刊期审批条件和程序,对擅自偏离办刊宗旨及超越业务范围刊发论文,违规从事一号多刊、买卖刊号等活动的期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对学术期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