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medical education)是指按着社会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教育活动。一般多指大学水平的医学院校教育。以下为本网站为大家精心挑选的医学教育方向核心期刊,仅供大家参考,如需更多关于期刊投稿方向的疑问,请咨询本网站在线编辑!
八五品. ¥4.00. 2021-03-16 上书. 加入购物车. 收藏. 期刊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 (第二版). 作者: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出字[2010]294号)的文件精神,为有效指导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报纸期刊的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报纸期刊出版 ...
作者:本社编 出版社:中国大百 出版时间:2017-12-00 印刷时间:0000-00-00 ISBN:9787500090045 ,购买期刊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第三版】等文学相关商品,欢迎您到孔夫子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中心编辑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 ...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设立条件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 …
医学教育(medical education)是指按着社会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教育活动。一般多指大学水平的医学院校教育。以下为本网站为大家精心挑选的医学教育方向核心期刊,仅供大家参考,如需更多关于期刊投稿方向的疑问,请咨询本网站在线编辑!
八五品. ¥4.00. 2021-03-16 上书. 加入购物车. 收藏. 期刊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 (第二版). 作者: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出字[2010]294号)的文件精神,为有效指导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报纸期刊的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报纸期刊出版 ...
作者:本社编 出版社:中国大百 出版时间:2017-12-00 印刷时间:0000-00-00 ISBN:9787500090045 ,购买期刊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第三版】等文学相关商品,欢迎您到孔夫子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期刊中心编辑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化,促进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 ...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都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规定如下:一、设立条件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