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1995年10月19日 〔95〕新出报129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颂布实施本刊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1995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颁发〈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社长、总编辑、主编、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等。 对于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更换。
一、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确定报纸期刊出版 ...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1995 年10 月19 日〔95〕新出报1294 第一条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 本规定。
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管职责。 (六)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等条件。
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 …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
新闻出版署 1995年10月19日 〔95〕新出报129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颂布实施本刊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1995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颁发〈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社长、总编辑、主编、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等。 对于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更换。
一、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确定报纸期刊出版 ...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1995 年10 月19 日〔95〕新出报1294 第一条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 本规定。
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管职责。 (六)具备正常出版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保障等条件。
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五)报纸、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能够履行监 …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