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期刊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5-11-16 1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1年全民阅读优秀项目推介... 2021-09-13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 2021-08-30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2021年农家书屋增补书目》的... 2021-08-25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2020年“优秀现实题材和历史
(二)有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 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期刊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5-11-16 1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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