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 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者:王国华律师 此文摘自王国华律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 Q:作者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后是否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A:《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10、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 【修改内容】 《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两种,“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分别在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种“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 ...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据悉,此案系文著协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据文著协介绍
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袁扬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7936号 原告袁扬,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略)。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 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者:王国华律师 此文摘自王国华律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 Q:作者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后是否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A:《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10、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 【修改内容】 《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两种,“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分别在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种“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 ...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据悉,此案系文著协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据文著协介绍
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袁扬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7936号 原告袁扬,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略)。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