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出字 (85)第37号. 1985年1月1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件. 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 ...
图书借阅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的逾期、污损、遗失以及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携带图书(期刊、报纸)出馆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图书(期刊、报纸)管理,提高图书文献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优质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
(一)期刊首发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转载或摘要刊发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期刊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刊发播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文出字(84)第849号 1984年8月6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细则,失效,版权,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 行使 版权和分配报酬的办法,由作者协商解决。 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或其他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 版权归单位或集体所有。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第一: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第二: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出字 (85)第37号. 1985年1月1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件. 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 ...
图书借阅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的逾期、污损、遗失以及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携带图书(期刊、报纸)出馆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图书(期刊、报纸)管理,提高图书文献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优质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
(一)期刊首发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转载或摘要刊发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期刊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刊发播发的涉及上述内容的文章,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出版。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文出字(84)第849号 1984年8月6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细则,失效,版权,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 行使 版权和分配报酬的办法,由作者协商解决。 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或其他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 版权归单位或集体所有。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第一: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第二: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