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裁判文书中展示裁判者适用法律的整个司法过程,真正做到以理服人。本文仅就裁判文书中证据认定的说理、法律适用的说理及“情”与“理”的结合,稍作探讨。 【关键词】 裁判文书 说理 自2007年毕业分配到西铁法院后,在从事审监工作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民事、刑事裁判文书。在日常的工作中,也逐渐增强了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裁判文书是整个司法裁判机关所有工作的集中展示,是裁判者适用法律这一司法过程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一个终极载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裁判文书的另一个目的是对裁判者进行约束,书写裁判文书的过程是裁判者把庭审过程、事实认证和判决理由及自身法律思维书面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裁判者要充分展示自己的主观活动过程及其结论,同时不断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更正,从而保证其裁决的公正性。 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常用的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裁判文书的审查也是审监庭日常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对裁判文书的审查过程中,说理性问题成为审查的关键,也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精髓和核心所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贯穿裁判文书始终,涉及对证据的认定、客观事实的描述及法律适用等方方面面,本文仅就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裁判文书中有关证据认定中的说理问题 客观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裁判文书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事实。而事实的确定,要依靠有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撑。目前的裁判文书写作中,仅以“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明,予以确认”以及“予法无据,不予采信”的现象有很大的改观,法官普遍重视了对证据认定或不予认定理由的说明,只有将裁判者对证据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展现在裁判文书中,才能有力保障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要想解决好证据认定中的说理性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在裁判文书中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庭审中各自提供的证据、证据的主要内容、待证事实和证明对象、反对方的质证意见和反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等内容,要一一加以述明。具体到每一个证据,不能只写证据名称,而要写明其内容、形式、来源及当事人欲证明的事实,否则就使所采纳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样裁判文书也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遵循证据的合理性标准、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举证期限标准。依照这些标准,判断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是否在法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及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等情形,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证据被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对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再次,在对证据认定的过程中,在对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明中,要准确把握谁负举证责任,这样才能在对证据的分析中站准立场,这也是准确进行证据说理的一个前提。具体说来,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然后,按照归责原则,看其所主张的事实应由谁来举证,根据具体案由,看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等,在正确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情况下,准确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对法律事实作出最终认定,为判决提供坚实基础。 二、裁判文书中有关法律适用中的说理问题 裁判文书中应阐述完整的推理过程,即如何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阐明法院对案件性质、当事人责任及通过认定的事实推导出的法律结论,但有时裁判文书容易忽略对推理过程的描述,如果缺少这些对推理过程的描述,当事人可能就不知道裁判者为何作出此结论,这样就难以令当事人信服,与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讼、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相悖。 要想解决好法律适用中的说理性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适用中的说理要联系法律理论、法律规定,避免经验之谈、伦理之谈,保证裁判的权威性、公正性。由此,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本案适用法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包括:所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其理由;当事人对争讼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争议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如果案件涉及当事人是不是适格主体、应否追加当事人,这些都应一并阐明理由。此外,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个案争议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等逐个展开论述;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并阐明理由。 其次,在对法条的引用上,对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要作适当的引用,而不是每个细节都罗列详细的法律条文。在引用法条时,应将该条文引全,不能断章取义;在说理的具体运用上,先载明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紧接着叙述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然后推导出结论。在说理部分要全文引用法律条文,结合认定事实对所适用的法条加以解释,结合法理作出裁判理由,从而在证据、事实、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形成紧密的论证说理联系。 三、其他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方法 深入司法实践,多写多练,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熟练掌握裁判文书中书写语言的运用。此外,要建立长效的裁判文书审核机制,加强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的配合,用心制作,合议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对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论述、法条引用等深层次问题负责后才能在裁判文书的尾部署名,最后是领导把关,确保在审核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全面、及时的发现问题。 在日常的审判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对不明白的理论问题共同探讨,认真阅读相关书籍,将审判参考、审判前沿、办案手册等书籍中的案例、裁判文书、调研文章等知识融入到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四、结语 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司法公开的视窗,国家法治的体现,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能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将理性的论辩贯穿裁判文书始终,将理由写清楚,保证裁判文书公正性。 在裁判文书中强调注重说理性,但并不否认裁判文书中也应融合“情”,将情融于法、理之中。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特点,将法、理、情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要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在对控辩主张和双方举证、质证的内容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果的充分表述中,融“情”于“理”、“情”“理”结合。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必要的,法官们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应围绕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这一中心,写出情理结合的裁判文书。【参考文献】 1、《法学热点问题研究》 四川出版集团2007年版。 2、《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陈瑞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裁判文书说理性》 高一飞 《法律科学》2000年版。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