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精准监督的方法如下:
第一,更新监督理念。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强调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保护令程序具有独立性,属独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保护令所属一级案由为非讼程序案件,独立于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护令程序的性质,即一种非讼程序、特别程序。
第二,加强立案监督。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全面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于情节严重的家暴案件是否规范立案,是否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开展调查、搜集。
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等工作,是否有怠于侦查以及侦查活动违法等情形。对于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审查公安机关是否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三,加强审判监督。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监督案件中,应当重点监督以下程序性问题:一是违法收费和违规担保问题。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不需要提供担保。
对此,检察机关应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监督纠正违法收取诉讼费用或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问题。二是保护令的及时性和隐私保护问题。为体现保护的及时性,保护令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如违反该规定。
第四,强化诉源治理。一是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诉源治理功能。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医疗机构、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在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剖析其成因,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具体要求,助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反家暴警情联动机制。检察机关要站在以“我管”促“都管”的高度,充分履职,能动履职,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形成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反家暴联动机制,进一步办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建立多层次、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