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去杠杆监管措施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是银行业扩张增速放缓。截至2017年4月末,银行业资产同比增速由2016年末的16%降至13%。2017年上半年,约4家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出现下降,多数银行二季度总资产增幅低于一季度。从不同类型的银行来看,今年以来中小银行扩张速度快于大银行的局面已经扭转,中小银行去杠杆逐步落实。今年一季度季报显示,五大行总资产较去年末增长3.67%,而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仅增长0.81%,4家上市城商行资产增长3.64%。
二是去杠杆推高同业负债价格,增加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受去杠杆政策影响,市场流动性相对紧张。虽然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MLF维持适度流动性,但同业负债成本持续高位运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
三是去杠杆,压缩同业资产。去杠杆导致商业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同时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同业资产操作。因此,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果用银行对金融机构债权规模来近似同业规模,同比增速将从去年四季度的20%以上下降到2017年6月末的11%。
第四,去杠杆挤压“影子银行”,商业银行表外理财逐渐萎缩。商业银行去杠杆集中压缩了部分表外业务,导致表外融资进一步压缩,部分表外业务转回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去杠杆化的影响如下:
三是流动性管理压力加大。目前流动性覆盖率仍处于达标过渡期,达标要求将逐年提高。但同业负债主要受外部因素影响,波动性较大,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因此,去杠杆会进一步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
(二)同业业务去杠杆化及其影响分析。
金融去杠杆以来,同业业务受到抑制,增速下滑。3、4月份,同业存单净融资额也明显下降。股份制银行净融资额收缩最为显著,连续两个月下降超过80%。近期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主要以滚动发行维持资产为主,新增发行增速得到控制。
从去杠杆对同业业务的影响来看
:
第一,直接造成部分业务暂停。出于审慎考虑,银行经与监管机构和同业沟通,考虑到目前监管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确或自身把握不透的相关政策要求,已经暂停了部分同业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停止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暂停同业资金对接银行授信审批资产业务;暂不投资新的直贴票据的资管业务等。
第二,导致同业业务规模压缩。在资产方面,由于投资理财、同业资金对接等业务的暂停,存量业务到期难以续接,资产规模不得不压缩。在负债方面,随着各机构同业业务规模的压缩,同业资金融出量将有所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令银行被动下降规模。
第三,业务创新基本停滞。目前同业机构对于监管尚未明确的业务都比较谨慎,市场缺乏创新环境,交易对手之间创新合作阻碍较大,创新业务模式难以形成。
(三)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去杠杆情况及影响分析
自2014年开始,由于实体部门融资需求持续下滑,此前蓬勃发展的“非标”业务大幅萎缩。为维持必要的收益和规模扩张,影子银行体系转而通过委外加杠杆方式,将资金大量配置到债券、股票、私募股权等资产市场,本质上是利用了从央行获得资金成本较低、市场上存在相对高收益投资标的之间的套利机会。
委外业务基本来自银行资金,委外管理人大多为券商、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此轮连发多道指令要求降低杠杆,引发了银行委外资金的赎回抛售风,对债市形成了压力。特别是一些小城商行被强制去杠杆,相应的资管公司或基金公司就必须以亏损为代价卖债,资产加速贬值。今年前三个月委外基金的规模缩量显著。统计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有916只基金的资产净值在2亿元以下,其中有222只小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占基金总数的27.2%。
对资管行业而言,本轮去杠杆除了带来各类资管产品自身杠杆水平的下降之外,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对委外管理人的洗牌。简单通道业务失去存在的基础,机构间的合作由此升级为优势互补;委外投资出现分化,在委外管理人的选择上,更加注重投资能力;市场将完善委外投资的管理机制,建立白名单机制,加强定期汇报和沟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委外管理人跟投比例等。这些都将对资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
(四)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去杠杆情况及影响分析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自营投资以债券投资为主,其中又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重。债券市场加杠杆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债券回购来进行融资,通过进行多次质押回购循环操作,让投资者购入数倍于自有本金的债券量,提高杠杆率。
2014年至2016年10月我国债市出现持续近三年的牛市行情,中债银行间债券总指数累计上涨23.5%。银行债券投资的比重整体上升,2014年至2016年债券投资占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比重由13.1%提高到22.8%。2014年至2016年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增速分别为15.6%、36.3%和25.3%。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和理财产品主动负债所筹措的资金大量投资债市。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配置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43.76%。
在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要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去杠杆的一系列措施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以及产品层面监管政策的落地。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央行频繁使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市场,逐步抬升资金成本,迫使金融机构去杠杆并鼓励资本脱虚向实。二是调整场内质押式回购规则。2016年12月《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出台,2017年4月《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出台,从杠杆率限制、入库债券标准从严等方面修订了回购交易的业务规则。三是监管协同升级,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指引限制产品层面的杠杆率。自2016年起,“一行三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于产品杠杆明确提出监管要求。
一系列去杠杆政策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有:
第一,银行间债市出现较为剧烈的调整。2016年11月份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前期的稳健偏宽松逐渐转向稳健中性,监管推动金融去杠杆,银行间债市出现较为剧烈的调整,中债综合指数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初累计下跌3.44%,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2.73%上行至3.70%。
第二,债券市场成交量明显缩减。今年一季度银行间债市现券日均成交量同比下降19%;4月份同比下降25%,环比下降22%,5月份同比下降21%,整个二季度同比下降19%。
第四,市场利率走升并逐步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传导。在货币政策中性叠加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下,去年四季度以来货币市场利率中枢有所抬升。今年5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2.88%,分别比去年12月份和去年同期高0.44和0.78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8%,分别比去年12月份和去年同期高0.36和0.85个百分点。
一般来看,货币市场利率向债券市场走势的传导总体较为顺畅,两者走势较为一致。去年四季度以来,债券收益率跟随货币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1年和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由2016年10月末的2.17%和2.74%升至今年5月末的3.45%和3.61%。
同理,货币市场利率走高也对银行贷款利率形成一定传导。今年3 月份,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53%,比去年12 月和去年同期分别上升0.26 和0.23 个百分点。在一般贷款中,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58.57%,比去年12 月上升5.84 个百分点。
第五,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近年来,随着货币供应方式变化,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采用逆回购和 MLF,目的是“削峰填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稳定。调控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投放要紧盯市场需求,在缓慢抬升资金成本的同时,还要确保不出现流动性危机。如此一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频率加大,流动性投放的波动性增加导致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
金融去杠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近年来,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同业负债不超过全部负债的三分之一,而去杠杆加大了同业负债价格的波动率;同时,市场资金价格长期高位运行降低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宏观经济中M2增速出现明显下降,从而导致全社会存款增长难度加大,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
结合国际监管经验,2015年银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从2016年开始,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也将宏观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纳入管理范畴,重点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加上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表外业务可能存在回流表内的趋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也存在管理压力。若商业银行未来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杠杆水平,就需要拓宽外部资本补充渠道,紧跟监管形势变化,积极通过各类资本工具的创新研究,增强资本外部补充能力。
(三)监管政策细节亟待明确
目前对于部分问题,监管部门与市场机构之间还存在分歧,沟通协调需要时间,同时考虑部分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标准,预计监管层从完成全部检查到监管政策执行细则出台仍需相当一段时间,这将对下半年受监管影响较大的同业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四)业务判定标准有待明确
从目前检查反馈来看,各地监管机构在具体业务问题上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需要银监会进行标准统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各地银监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也有所差别。多数分支机构仅对可以明确判断存在违反现行监管规定的业务提出整改要求,主要还是监管指标套利或者违规放贷等方面问题。对于一些涉及“同业空转”的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有少数分支机构并未直接提出整改要求。
政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政策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去杠杆
一方面要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统筹货币政策措施和金融监管措施的出台,避免政策叠加共振触发无序去杠杆风险。另一方面,要合理把握去杠杆的政策节奏和力度,避免引发银行过快压缩信贷和表外融资损害短期经济增长。
金融监管方面,特别注意绝不为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一是监管政策实行新老划断,新增部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进行,对存量业务允许存续到期后进行自然消化。二是合理安排过渡。自查督查和规范整改工作之间安排4至6个月的缓冲期,为银行实现合规达标预留时间。
(二)加强风险提示和舆论引导
银监会表示,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要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银监会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称今年将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金融去杠杆更多着眼于通过化解金融风险以实现经济长久、平稳、持续增长。在此过程中,需把握好节奏,防止急于求成引发市场激烈动荡,因此应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市场形成稳定、有效的金融监管预期,实现制度协调、金融稳步去杠杆。同时,监管层应将监管重心前移,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事中控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完善穿透式监管
在现有分业情况下,需统筹金融信息统计工作,对风险摸底防控,重点排查,加强监管合作,实现穿透式监管,进一步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切实防止监管套利。长期来看,需要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构建和设计统一的整体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
(四)建议明确政策细则、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对于风险资本计提、同业资金投资的嵌套穿透等相关问题,建议在充分调研和考虑业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明确相关政策,以免由于政策不明确而导致业务暂停。另一方面,建议统一各地监管分支机构的执行尺度。
(五)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
金融去杠杆旨在为实体经济的长效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但是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关键仍依赖于实体经济领域的改革。“脱实向虚”问题的症结在于实体经济的效率低下,其中快速攀升的企业债务杠杆、房地产泡沫、大量“僵尸”国企对金融资源的长期占用都是影响经济改革和提升效率的重要障碍,这些问题不解决,“脱实向虚”问题仍会卷土重来。
显然,金融加杠杆是在实体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产生的。长期来看,唯有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才能使金融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而实体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进而实现经济和金融的良性循环,让商业银行积极回归本源,有效服务客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积极创新外部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在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下,商业银行不论是从监管还是从自身经营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的质量和数量,目前商业银行外部资本补充主要包括股权融资、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债几种方式,后续应进一步在监管机构的引领下,加强资本工具创新,为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本文源自《债券》杂志
金融诚信是一种规则,它属于道德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是社会各种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诚信论文的 范文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创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 金融 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
论文摘要:中介机构是 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金融业 发展 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加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立法、执法和依法监督角度出发,探讨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建设。
中介机构是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机构和 组织。中介组织作为“市场 经济 的看门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的组织。从广义上说,金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为信用交易提供信贷和各种支付凭证、信用证等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客户的资信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市场主体、各种有价证券等信用状况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由信用交易活动衍生出来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等。狭义地说,信用中介机构指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本文所讨论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特指狭义上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
在 现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开展资信评级、信用调查、信用信息加工、信用风险评价及控制、信用知识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以其特定的职能和专业服务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是 企业 行为的评价者、鉴定者和利益的维护者,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诚信责任
中介机构以其信用服务于社会,诚信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是“信用中的信用”,诚信是其最重要的资本。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它不是价格的竞争,而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竞争。它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 实践者。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规则,保持行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资信 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但由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 管理体制不完善, 法律 法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够,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种种非规范行为,特别是各种失信行为层出不穷,如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蓄意或合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发布虚假的信用信息,出具虚假信用评级报告;或借助行政权力,私人关系等开展业务,甚至不惜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达到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这样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失信于广大投资者,给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失。
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失信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它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投资者利益受损,助长市场失信之风,危害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及效率下降等间接或隐性的社会损失,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在当前我国信用 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切不可因为一时之利而损害金融市场乃至自身的长久利益。为此,必须加快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的建设,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发展要求相符合的诚信中介体系,塑造其诚信的社会形象。这是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信用建立的内在保障。
“安然”和“世通”两起震惊世界的假账丑闻都牵涉到全球著名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上市公司造假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使公众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会计师行业所遭遇的一系列信用危机,给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信用经济可以说是进行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中国 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 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建设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指明了方向。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失信问题,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是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备基础。
从法律视角看创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
我国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隐患,这同外部法律环境不成熟有密切的关系。目前创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的难点,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许多业务因无章可循而无法展开,在经营中难以保持超然地位。现代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是它所具有的制度基础。如果仅仅把诚信看作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原则,单纯靠舆论、良心来约束,诚信原则就会流于形式,失去了它的本质内涵。信用发达国家的 经验 表明,发达、成熟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以健全的金融信用法律为前提和基础的,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综合考虑我国金融中介服务领域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发展的要求,建立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必须优化社会法律环境。
一、建立完善的、符合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保险 法》、《 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贷款通则》、《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原则性规定,在《刑法》中也有对欺诈等不讲信用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一些地方也纷纷出台了以大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为重要内容的规范。如200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通过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所有社会中介机构统一规范的行政规章。
现有关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级别较低,其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不能满足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行为。特别是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整体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此现状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规范运作的需要。应根据国际多边协定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修改,根据WTO规则和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打击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活动和非法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首先,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和修订,使其适应现有市场情况,促进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制约了商业银行向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企业信用数据。据 统计,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大约有50%到60%集中于商业银行,但各商业银行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相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向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往往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留。仅凭信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很难及时获得全面且准确的个人信用信息。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应明确那些商业银行数据可以开放,取得商业银行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限制,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
其次,在法律上明确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准确界定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1.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
由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它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因此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制订一定的准入标准,如资本金限额、经营条件和设施、执业规则、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等。为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质条件应设立比较严格的规定;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可相对较低;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应更加严格和规范。
2.在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方面。
各国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 法律 问题,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应该对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的主体、客体、内容、格式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明确 企业 必须开放的数据,如生产经营情况、不良贷款记录、 合同履约情况、银行信用记录、公用事业费支付记录、司法诉讼记录、违法违规情况等;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特别要强调政府的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 金融 机构掌握的 社会成员的部分信用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通过合法的 渠道 和方式向有关机构提供并允许合法传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防止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利用其信用 报告限制或损害消费者的权利,应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在信用交易中的权益,包括消费者享有接受授信、进行信用交易的选择权、知情权,对信用交易的撤销权、申诉权和隐私权等。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3.明确信用报告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 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我国在立法上应借鉴美国的经验,防止信用报告的滥用及违法使用。
4.明确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提供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严禁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等。另外,由于金融信用市场产品多样性、 发展 迅速性和复杂性以及与国际 经济 接轨的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具有前瞻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失信的决定性动机。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并且还大量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中介机构失信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发现受惩罚的力度也不大。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使失信者有恃无恐,恶化了金融信用 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为了将中介机构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级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应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依法整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越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失信的成本就越高,最终促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
三、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诚信原则得以贯彻
监管的目的是促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合规经营,保证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公正性和 科学 性。确立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监管机构,是树立诚信中介的关键。我国缺乏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对其所提供的信用产品缺乏全国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许多信用中介机构靠牺牲质量来获取业务,难以做到公正、公开、客观地评价经济主体的信用级别。故而,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现实市场缺陷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违法违规现象普遍的我国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必然选择。
确立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真正的监管主体,力避多头 管理、职能交叉现象的出现。明确这种监督是依法监管,加强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业务程序的审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而不是对中介机构的随意干涉。除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外,行业协会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通过政府外部监管和行业内部自律原则,规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此外,监管部门作为市场操作的监管人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倘若监管部门出现监管不当或滥用权力,必然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更坏的影响,所以,还需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
浅谈金融诚信建设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金融诚信环境的恶化在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发展,重建金融诚信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关键词:金融诚信 缺乏诚信意识
金融是一种规则,它属于道德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是社会各种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对本质的理解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对本质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六种理论:一是工具论,即以货币为工具的支付手段,这是货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二是伦理论,即信守诺言的社会道德,这是伦理学研究的范围;三是法学论,即承诺的契约与债务,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础,为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所关注;四是成本论,即最优市场交易成本,这既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命题,也是每个市场主体和政府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五是信息论,即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经济社会的透明度,从而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效率;六是经济论,即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这是稳定百姓预期、启动民间投资和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保证;七是金融生态环境论,即把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工程的重要子系统,这是目前理论研究的新动态。金融就是金融参加者的。金融诚信本质上是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的整合。金融业的诚信主要涉及三个主体:储户、借款人和银行。
一、建设金融诚信的必要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因此指出,“诚信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社会学家赫希则进一步认为,“诚信是经济交易所需要的公共品德”。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诚信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及服务的交换,金融业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俗称“血液系统”。一旦血液系统出现问题,无疑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建立健全社会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诚信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完成了次贷危机到金融危机并最终到实体经济危机的蜕变。不仅如此,次贷危机从美国传染到全球,引发全球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并对中国的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这次危机是根源于监管放松、金融创新、杠杆率过高,及华尔街的贪婪,但从理性与实证的角度客观考究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发现,宏观经济失衡和诚信过度膨胀导致的危机,才是金融危机的真正主因。
(二)金融诚信是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准则
自我国的《民法通则》首次把确立为基本原则后 ,《合同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都在显要位置对原则作了阐释 ,各金融机构也对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中央银行要以诚为本 ,切实履行职责 ;商业银行要以为指导 ,开展业务活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与经营机构的配套法规、规章中 ,也都具体地贯彻。
(三)金融诚信是降低交易成本保证市场效率的重要保障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说过: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本身有局限性,它的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真正能产生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保证外,还需要有诚实、公正、公平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与企业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2001年银广夏事件,宣告了“跨世纪大牛股”的终结,众所周知的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为诚信缺失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最好的例证。曾是我们国人引以为荣的传统美德,但在当下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却成了极为稀缺的资源。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缺失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5855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37%,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减少了2个百分点。
二、我国金融诚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系统的发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金融问题已成为妨碍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人金融诚信
个人的失信问题主要是个人恶意地拖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现象在基层的金融机构中比较突出; 个人恶意取银行诚信卡或者恶意透支银行诚信卡, 由此产生银行的坏账; 个人与银行内部人员合谋取贷款。个人的这些失信行为都会构成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例如截至2008年8月,仅民生银行就已发行诚信卡超过了600万张,很多消费者都可以方便的用其在网上购物消费,可曾经发生的支付宝事件,却引发了银行的极度恐慌,很多网民的假消费、真套现,使很多银行都因个人的问题而望而却步,极大地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企业金融诚信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在履行契约时往往由于自身遇到困难或追求某种利益,存在着大量的失信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 40 亿份左右。合同的履约率较低,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执行的合同平均不到 70%,有的地方甚至不到 20%。企业之间的失信,严重削弱了商业票据等金融机构诚信工具的应用。不但加大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银行的审核业务,影响了金融工具的可信度。2002年10月份,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诚信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诚信调研,结果让人触目惊心: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税损失以及发生的腐败损失等。
(三)金融证券保险业的诚信
在银行诚信领域,大量银行贷款逾期收不回来,成为呆账、坏账,使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金融的系统风险加剧,在证券诚心领域,近年来,上市公司、基金公司黑幕频出,包装上市竞成为公司上市的通用程序。虚假信息使得投资人难以适从,一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在真实信息被揭露后均宣告破产,特别一些大公司的破产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另外,近年来,基金公司黑幕也相继被曝光。在保险诚信当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使用各种策略为自己的利益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投保人取保险利益现象层出不穷。保险诚信的缺失是金融诚信缺失的最显著的表现之一。至于信托方面。金融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规范更为稀缺,其诚信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平滑坡等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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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文献资料已经给你发过去了,请查收sohu那个,上边那些事代写,请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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