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45.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77.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2-65.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52.
食品科学充分体现了服务人、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本主义精神。我整理的食品科学论文模板,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篇一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稳定的维护。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说明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及模式研究,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37-02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提高,民众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等社会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活动,制止制假售假行为的猖獗。食品安全事件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瘦肉精”猪肉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事件被曝光之后,卫生监察部门积极行动,深入卖场进行紧急排查,严格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添加剂。应该时刻反省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不足。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1.1 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多部门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造成了部门之间推诱扯皮的现象。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权力难以充分履行职责,安全评价标准缺失、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很多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 (2)食品源头的污染。兽药残留是导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性下降的主要原因。肉类产品中的药物残留来源于饲养过程。养殖者为了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实行药物与口粮同步,有的饲料中添加防腐剂、抗菌剂、生长促进剂,通过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危害,食品中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残留超标,在人体内富集易产生变异,威胁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很多食品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生产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还有的企业缺乏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1.2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管理混乱,采取分级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这种“分段监督”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缺陷非常明显。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未形成肉类加工产业的规范化与规模化。收购和定点屠宰等散户无法控制,存在风险的环节和产业链漏洞较多。无法全面掌控肉类食品的产业链条,食品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经营风险很大。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根基不牢,职权交叉出现在所难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起卫生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 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力度不够。食品安全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 食品加工科学监管模式 (1)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把肉类食品安全放在风险控制管理上,开展科学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 政府必须要改变当前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按照产品分类来监管。充分发挥地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食品安全可以由由农业部门监管,从源头到产品的全程监管模式,可以改变我国食品监管被各方踢皮球的状况。严格禁止食品企业进行贴牌生产,一个大企业底下成百上千个小作坊的模式必须消除。”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中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首先是规范生产质量,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抽验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检测食品机构的业务工作。避免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形成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其次是将监督职能赋予食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和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协调作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植物检疫制度进行了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使得我们的体系建设得以完善和改进。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有效地避免多头执法,办事效率低下,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建立运作协调、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3)建立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根据《畜禽屠宰加工条件》等规定,在动物防疫严格宰前宰后检疫。执行肉类流通同步检测制度,特别是防止疫情扩散和有毒有病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严格肉类主体的准入及产地准出和退出机制,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建立诚信联系档案。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4)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加工生产技术,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媒体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建立诚信联系档案,减少对其检查次数,督促企业强化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制度,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李朝伟,陈青川.食品风险分析保证食品安全的新模式[N].中国国门时报(中国出入境检验疫报). [2]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2) . [4] 潘文.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 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篇二 营养强化食品及其科学消费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那些含有多种营养素,能预防多种慢性病的营养强化食品。本文介绍营养强化食品及其科学消费。 [关键词] 营养强化 食品 消费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很多人讲究吃得既要健康又要有营养,除了注重食品的色、香、味、形以外,还更加关注食品的营养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青睐于那些含有多种营养素,能预防多种慢性病的营养强化食品。 一、正确认识营养强化食品 根据不同人群的营养需要,向天然食物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用以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称为食品营养强化。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营养强化食品,所添加的营养素称为营养强化剂,需要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称为媒体食品。碘盐和母乳化配方奶粉就是营养强化食品。 二、进行食品营养强化的目的 1.增补某些食品中天然营养成分的缺陷 如向米面中强化赖氨酸等必需氨基酸,向乳、肉、禽、蛋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品中添加维生素C等可以增补天然食物中缺少的营养素,大大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 2.补充食品在贮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损失的营养素 多数食品在贮存、加工和运输的过程中会引起某些营养素不同程度的损失,如在碾米和小麦磨粉时有多种维生素的损失,且加工精度越高,损失越大。因此,向精白米面中添加B族维生素是很有意义的。 3.简化膳食处理 没有任何一种食物含有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素,要想获得全面的营养就必须同时进食多种食物,但原料的购买及制作均比较麻烦。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营养素普遍不足或不均衡的快餐和方便食品,如果有针对性地对其强化适当的营养素,则能达到食用较少种类食品即可获得全面营养,从而简化膳食处理。 4.满足不同人群的特殊营养需要 对于不同年龄、性别、工作性质、劳动环境,以及处于不同生理、病理状况的人来说,他们所需的营养是不同的,对食品进行不同的营养强化可分别满足其需要。如母乳化配方奶粉就是以牛乳为原料,通过强化维生素、添加乳清蛋白、不饱和脂肪酸及乳糖等,使其组成成分接近母乳,更适合婴儿的喂养。 5.预防和减少营养缺乏病 食品营养强化对改善人群的营养缺乏状况,预防和减少营养缺乏病具有重要意义。如对缺碘地区的居民采取食盐加碘措施可有效预防碘缺乏病,用维生素B1防治食米地区的脚气病,用维生素C补充北方地区在缺乏新鲜蔬菜水果季节的维生素C摄入不足。 三、目前市场上的主要营养强化食品 纵观时下的食品市场,营养强化食品种类繁多,琳琅满目,已成为食品行业的新潮流。目前我国已基本确定将盐、面粉、大米、食用油、酱油、调味品、乳制品和儿童辅助食品作为营养强化战略的实施载体。市场上的主要营养强化食品有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D等维生素类强化食品;钙、碘、铁、锌等矿物质类强化食品;赖氨酸等氨基酸类强化食品。 四、科学选择营养强化食品时应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 每个人的遗传因素、身体状况、所处的年龄阶段、生活环境、营养状态等各方面的条件均不相同,因此,在选购营养强化食品时首先要了解食用者的健康状况,其次要掌握营养强化剂的天然食物来源及食用者的膳食搭配,最好经过医生检查、确诊某种营养缺乏,然后再选用相应的营养强化食品。 2.平衡性原则 人体所摄取的营养素应该与身体的生理需要之间形成相对平衡,而且各种营养成分的补充必须合理,不能偏补或过补。食物中的各种营养素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各种营养素在人体内都有一定的含量和比例。 3.循序渐进性原则 如果同时存在多种营养素缺乏,应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强化。哪一种营养素缺乏最严重,就优先强化哪一种,待该营养素缺乏的情况纠正后,再强化另外一种营养素。如当儿童缺铁同时又缺锌时,一般可先服用铁剂或强化铁的食品,待贫血纠正后,再吃补锌的食品。 4.安全性原则 在购买强化食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场,选用国家批准、卫生部门验收合格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仔细阅读食品包装上的说明,注重其质量问题。普通人最好选择国家营养改善项目推广的强化食品。 五、选择营养强化食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1.了解人体的营养素需求及需要量 了解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中国居民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各个年龄段和特殊人群的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并能够根据身体状况对一些营养缺乏做出初步判断,有目的地选择添加相应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2.选择合理的强化剂量 只有食物中可吸收的营养素不足时,缺少的部分才需要由营养强化食品来补充。否则,一种营养素摄入过多,会造成其他营养素吸收减少或排出增加。如钙摄入过多会导致磷排出增加,糖摄入过多会导致维生素B1消耗增加,补锌过多会降低铁的吸收。因此,要选择适量的强化食品,不缺乏也不要过多地摄入。 3.避免盲目选用营养强化食品 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营养强化食品。如饮食过于精细、经常吃精白米面和喜欢吃捞饭弃汤的人群容易导致维生素B1的缺乏;食欲不振、毛发枯黄、有异食癖的小儿可能有锌的缺乏;3岁以下的儿童、孕妇和月经量过多的女性应适当补铁;吃动物性食品较少的人可选择维生素A、维生素B2强化食品。 4.食用营养强化食品有时间限制 人体的营养状况是处在随时变动之中的,营养强化食品不适合长期当作普通食品来吃。如果已经解除某种营养素的缺乏,应及时停用,代之以天然食品供给充足的营养素,以避免因某种营养素摄入过多,而破坏它与其他营养素之间的平衡,从而加重组织器官的代谢负担。 5.不可用营养强化食品代替日常普通食品 虽然营养强化食品可以补充某些营养素,但是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主要来源和最佳来源还应当是日常合理的膳食,应大力提倡吃大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各种食物,只要做到食物品种多样化,数量足,质量高,营养全,营养素含量比例合适,烹调加工合理,完全可以均衡地获得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物质。 看了“食品科学论文模板”的人还看: 1. 食品科技论文模板 2. 食品科技论文范文 3. 食品论文范文 4. 浅议食品营养论文范文 5. 食品毕业论文范文
《理想国》作为柏拉图的遗世著作,不仅是古希腊哲学的重要代表作,也是我们接触哲学必不可少的营养之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理想国》 读后感 ,欢迎大家阅读!
理想国读后感1
《理想国》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的一部巨著,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开山之作,是西方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经典著作之一,书中内容丰富,涉及政治、哲学、伦理学等多领域问题,很多学者比喻说这是一部一辈子都可以研读的书。书中每个章节都充斥着柏拉图的哲学智慧,同时表达了他理想的政治王国。每个人读《理想国》都有自己的感想,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初读本书,对文中正义、城邦建设及政治体制等概念和论述印象深刻。
本书开篇就讨论何为正义,对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进行了讨论。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等众多学者以对话形式就何为正义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苏格拉底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进行了反驳,从而提出正义的概念。柏拉图从中引伸了城邦正义,他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首要原则,将城邦定义为 “每个人务必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或“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做好自我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任何人都要服从城邦正义,个人正义应当让位给城邦正义。从柏拉图关于正义的定义可以看出,他所谓的城邦是不是公平民主人人平等的城邦,他的城邦是每个人都有相应的级别职务,具有等级区分,由此城邦分为统治者、军人、劳动者,因此他所谓的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同时他认为只有拥有正义的城邦才是理想的城邦,并提出建设理想城邦需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生产者阶段;二是辅助者阶段;三是统治者阶段。
柏拉图还提出了“政治家就应为哲学王”理念。他认为在理想城邦之中,应由拥有知识的哲学家担当统治者,并称之为“哲学王”。柏拉图认为只有政治家是哲学家才能明白什么事真正的正义,而能够让国家秩序井井有条。柏拉图通过阐述什么是不正义的城邦和不正义的人,并从历史和现实中对政治体制进行划分,他将政体分为五种,即王者政体,民主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详细讨论了后四种政制的更迭原因和形成过程,认为这四种政制都是不正义的,从而 总结 得出哲学王统治的政体才是正义的,因此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哲学王统治的政体。哲学王是政治家,具有比普通人更加智慧的政治理念,所有哲学王的使命是建立城邦,颁布法律,管理城邦。柏拉图的思想主要受历史及社会环境等条件制约,无法摆脱其束缚,希望通过哲学王,一个完美的政治家,以贤德治国,从这方面理解他的思想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完美的人,所以他的梦想是一种理想,甚至是遥不可及、无法实现的梦想。
《理想国》被誉为西方第一部政治学著作,柏拉图详细论述了正义,城邦,政体等主要政治主题,并描绘了一张理想的政治国王画像,带有乌托邦的色彩,又有了阶级国家的味道,对西方政治具有巨大影响。我通过研读该著作,初步了解了柏拉图思想,日后将继续研读柏拉图相关著作,深入学习西方政治思想。
理 想国读后感2
苏格拉底与格劳孔在比雷埃夫斯港给女神献祭完毕,正准备回到雅典。以下是 出国 留学 网我为大家整理的《理想国》国 读书笔记 ,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柏拉图的《理想国》既是西方政治哲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之一,丰富,包罗万象,博大精深。但凡目下之人文、社科类学科莫不可追源溯流至此,书中涉及了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神学、美学、 教育 学等领域的诸多问题。故此,欲入西学之门寻奇揽胜,《理想国》堪称首选路径。该书中文译本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郭斌和、张竹明之译本为最佳,英文译本以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之“The Republic”译笔最为流畅,当为尚未熟谙古希腊文者之宝鉴。
闲言少叙,书归正传。苏格拉底与格劳孔在比雷埃夫斯港给女神献祭完毕,正准备回到雅典。玻勒马霍斯和格劳孔的弟弟阿得曼托斯挽留了他们,来到玻勒马霍斯家里。第一卷中的有关“正义”问题的所有 辩论 都是在那里进行的。首先,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的父亲珂法珞斯交流了拥有财富的老年人的优裕生活,并从而引发了有关“正义”的讨论。珂法珞斯认为正义就是“为人诚实”和“欠债还钱”。这一辩论未及深入,玻勒马霍斯起而为其父辩护,但只是坚持“欠债还钱”就是正义,并进一步把“正义”发展为相当于咱们的雷锋同志那样的精神境界——对朋友要像春天般温暖,对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其次,“愤青”色拉叙马霍斯不满于苏、玻二人的“一唱一和、互相吹捧”,挑起了其与苏格拉底之间的激烈论战。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无他,就是强者的利益”,而且强者是从来不会犯错误的。呵呵,这个诡辩士、愤青子已经颇有些“强权就是真理”的意味了。苏格拉底透过分析所谓的“技艺”就是要使利益达之于客体,而非对于执行者本身有利来加以反驳。色拉叙马霍斯对此也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牧羊人就不是为了羊群好,而是为了牧人自身获利,并由此得出结论:"Justice is in fact what is good for the stronger, whereas injustice is what is profitable and good for oneself。" 即公然叫嚣——正义者,强者之利也;多行不义,方能得利。看来政治非道德论者古已有之,始作俑者非此“色愤青子”莫属啊!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和中国法家的慎、申、商、韩之流真当拜色拉叙马霍斯为他们的祖师爷了。最后,智慧的苏格拉底最后说服了粗鲁的色拉叙马霍斯,使之勉强认可了过正义的生活要比过不正义的生活好,理由有三:第一,正义的人聪明善良,不正义的人邪恶无知;第二,不正义者内心烦乱不安,从而不能有效行动;第三,正义者要比不义者生活更加幸福。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一开始苏格拉底的被强行挽留,到论辩过程中辩论的话题也随着发问者的牵引而不断地转换,直到第一卷的结尾也没有告诉我们到底“正义”是什么。这样的结局,我们是不满意的,然而苏格拉底的高徒们就满意吗?到底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有答案吗?第二卷能否揭开谜底?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理想国读后感3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说的真是一点不错。一本好书就可以让人明白很多的道理。一本好书可以让人陷入深深的沉思。每读完一本好书就会让人豁然开朗。是书让人类走上了进步的阶梯,有了今天这欣欣向荣的世界。书这无声的预言家,预知着未来,预知着中国的梦。出国留学网读后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读后感范本,让您快速写好读后感。本栏目包含中外名著读后感 范文 以及最新的优秀读后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为西方乃至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哲学家之一,柏拉图一生立著无数,而《理想国》无疑是其中最能表现其政治思想的作品。所谓理想国,是柏拉图推理出的一个充满正义和美德的国家,这个国家由立法统治者,国家护卫军,普通劳动民三个阶级组成。该书的核心思想是哲学家应该为政治家,政治家应该为哲学家。哲学家不应该是躲在象牙塔里死读书而百无一用的书呆子,应该学以致用,去努力实践,去夺取政权。政治家应该对哲学充满向往,并不断的追求自己在哲学上的进步,并用哲学思想来管理民众。理想国的宗旨是缔造一个秩序井然至善至美的正义国家,围绕这个宗旨,柏拉图开篇不久就开始讨论什么是正义的国家,究竟什么是正义
柏拉图首先询问了他周围的形形色色的人物,有的人说:正义就是欠债要还。还有的人说: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对正义的讨论,是从区分城邦正义、个人正义开始的。古希腊讨论正义,都是把它视为个人的德行,属当时普遍重视的四主德(正义、智慧、勇敢、节制)之一。柏拉图感到个人的德行属于微观世界,较为抽象,不易说明,需要借助于一种显明的、宏观的事物来说明。柏拉图采取的论证 方法 是,以城邦来比方个人,借助于阐明城邦正义来阐明个人正义。他认为真实的正义不是表现为外部城邦的“各做各的事”,而是在人的自身内部“各做各的事”。这就是说,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当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相互干涉,灵魂的一个部分起而反对整个灵魂,企图在内部取得领导地位。
理想国读后感4
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智者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以下是出国留学网我为大家整理的理想国读书笔记,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理想国》是一本哲学思想与政治理想交织的煌煌巨著。无怪乎一次辩论课上,我提到这本书一个学期的时光也读不完的时候,沈友军老师补充说这是一辈子也读不透的大书。它通篇充斥着哲学的智慧,饱含着政治思想的精华,这体现了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政治家应为哲学家,哲学家应为政治家,政治家应为哲学王”。
《理想国》一书,讨论的 热点 是正义哲学的问题。苏格拉底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等智者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他们先后讨论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等观点。苏格拉底一一进行了驳斥,并最终得出了正义的真正概念。然而 文章 没有仅仅落在关于个人正义的讨论上,柏拉图其实着眼于城邦的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理想城邦的原则,并将这条正义原则归结为:“每个人务必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或“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我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也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当然,柏拉图的城邦是不是所谓的众生平等,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压迫的人人平等的国度。他所谓的城邦是分等级的,也就是城邦分为统治者、军人、劳动者。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乃是统治者、军人、劳动者各守其责,互不僭越的意思,同时,也有和谐分工,互助合作的思想。城邦正义是柏拉图理想国的准则,城邦没有正义,理想国也就成为所谓的空中楼阁了。或许这种“各守本分,各司其职”,与此刻所提倡的人人皆平等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或许还有种专制专职的色彩。但是术业有专攻,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知识,所以只能对自我感兴趣的,重点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比如让爱因斯坦去画油画,贝多芬去做发明,这就滑天下之大稽了。
柏拉图是如何确立“政治家就应为哲学王”的思想的呢?根据史料,柏拉图就应是经历恩师之死后,感受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衰败,
才得以萌发政治家就应是“哲学王”想理。在他为实现理想政体而游历的12年中,在游历塔仑它木时结识的当地民主政体的领袖、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主要代表阿启泰(Archytus),则为他的“哲学王”理想,带给了现实的雏形。阿启泰本人,既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军事统帅,受到当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又是一位杰出的思想家。他是许多知识部门的先驱,个性在数学和力学方面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在阿启泰的领导下,塔仑它木推行着温和的民主政体,政治上比较稳定,经济上比较发达, 文化 上比较进步。塔仑它木的政体和阿启泰的为人、学识,都给柏拉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能够说,柏拉图与阿启泰的交往和友谊,进一步强化了他的“哲学王”的信念,坚定了柏拉图对理想政体执着追求的信心。政治家只有是哲学家,他才能真正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如何让国家治理的更加协调有序,如何让人民更好的安居乐业。由哲学王统领的国家,是贤人治国,是德性治国,是知识专政。哲学王所肩负的职责也得到了初步确定,即建立城邦、制定法律和督导教育。一次辩论课上,杨士进谈到政治家为哲学王不可取,我认为是可取,但是在现实的实际上却根本上做不到。政治家为哲学家即“哲学王”,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梦想,只是一种唯美的理想。一个国度能有几个真正好处上的纯粹的哲学家,即使真的有这样的人存在,那又有几个又有真正的政治才能足以匡世救国。话又说回来,哲学家又是比较心性高傲,不能容世之浊物的,在政治的环境中能不能先生存下来,然后再加以改造又是一个问题。再者,即使真的有这样的人存在,真的就能够选举产生得了吗?此刻的民主状况尚且不能让我们满意,何况又是推举出一个哲学王出来,老百姓会买帐吗?他们能够理解吗?理想总是美妙的,但是一到实际上就有可能大打折扣。但是一个人一个国家又不可能没有真正追求的理想,否则小至一个人大至一个国家会失去奋进的方向。因此,一个国家只有怀揣这种梦想上路,才有可能不停滞不前,失去奋斗的航向了!
柏拉图的《理想国》问世虽已有千载,却仍然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它引领了一股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更加有效治理国家的思想潮流,可谓功莫大焉!
理想国读后感5
美国著名思想家爱默生曾说:“柏拉图就是哲学,哲学就是柏拉图烧掉所有的图书馆吧,因为它的价值都在这本书里(《理想国》)。”或许,爱默生的这句话多少存在一些夸张的成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理想国》在我们人类历史上的分量确实举足轻重,正如一句话所说,“柏拉图因《理想国》而名垂千古,《理想国》因其思想而震古烁今。”
书中,柏拉图将国家分为三个阶层:受过严格哲学教育的统治阶层、保卫国家的武士阶层、平民阶层。他认为,理想国中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而哲学家的本质是具有知识,具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因而,“正义”这一概念便在整部书中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正义一直以来在人类哲学史上也同样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例如,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罗尔斯,便也撰写过《正义论》一书,以阐述罗尔斯有关正义的相关思想精髓。因而,我选择在论文中分析,《理想国》中有关“正义”的这一部分。
书中从讨论正义开始,先后辩驳了“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的和最坏的折衷”等意见,提出了“正义是心灵的德行”、“正义者是快乐的”等知识。但这些并未使众人达到完全认同。之后,格劳孔等人央求苏格拉底穷根究底,弄清楚正义和不正义二者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二者真正的利益又是什么。于是柏拉图撇开单纯地从个人身上寻找正义的方法,而期望能从国家这个“大写的人”身上找到正义,从而“由大见小”。
而我所要主要分析的便是,柏拉图以辩论的形式引出贯穿全书的“正义“这一主题的这一部分。即,“正义之辩”。总的来讲,这一部分柏拉图借用他的老师苏格拉底和他人的谈话,自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到人生的问题,逐步引出全文的主题“正义“。
文首,苏格拉底向我们引出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幸福的,有意义的?”这似乎看起来与全文没什么关系,但却恰恰是柏拉图的巧妙设计。他通过科法洛斯老人对人生的看法,引出人们对生活和人生的思考。并非是读者单纯的接受作者的思想观念,而是在全文的一开篇,便引导着读者自主思考,或者讲是与作者共同思考。之后,苏格拉底与科法洛斯开始讨论有关金钱的问题。他们最终得出一致看法,即有钱不一定幸福。这一道理,现今的我们也很清楚。常有人强调金钱与幸福感并不成正比。金钱并非万能的,许多东西购买不来。但其实往往有时现实中的许多人慢慢的淡忘了这一真理。许多贪官污吏,便是如此。
苏格拉底与科法洛斯老人从老年生活谈到人生,财富,似乎只是礼节性的谈话,但却包含许多深层含义。行文至此,苏格拉底却将话题转移到了全文的主线——“正义”上。这种轻松而又委婉的转移,恰恰显出作者柏拉图的高明之处。智者的智慧往往是彰显在每一个细节之处的。初次阅读《理想国》时,我对全书卓尔不群的对话体形式,感到惊诧。但现在我想,这种写作格式,或许是柏拉图的又一高明之处。不得不说,对话使我们有种亲身经历的感觉,对于理解作者的观点,或许这种方式也更为生动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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