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Reporter.November[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Pulishers.Ltd,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我前几天做了一个“临终关怀” 的调查问卷下面是我查过的资料1摘要】 目的 了解护士对临终关怀的态度及对临终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更好的开展临终关怀护理。方法 对唐山市六所医院的护士进行了临终关怀态度及知识掌握情况的调查。结果 护士对开展临终关怀的态度总体是积极的,但对相关知识掌握仍存在不足。结论 应系统的向护士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 【关键词】 临终关怀 护士 1967年世界上第一个临终关怀组织-“圣克里斯多弗”关怀中心-由英国人桑德斯博士在伦敦创立〔1〕,临终关怀也由此开始逐步在世界更多的国家、地区发展。1988年,天津首创了我国第一个临终关怀研究中心。近二十年来,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也经历了由无到有,由不被人了解到渐渐为众多人所熟悉的过程。临终关怀是指向临终患者及家属提供一种全面的照料,包括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使临终患者的生命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生命质量得到提高,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和增强,使患者在临终能够无痛苦、安宁、舒适地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2〕。为更好的提供临终病人的临终关怀、采取相应的对策提供依据,调查了目前临床护理人员对临终关怀的态度及认识情况、实施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唐山市六所医院(其中三所三级甲等医院,一所二级甲等医院,一所传染病院,一所中医院)的护士。其中年龄20~50岁,平均年龄30.7岁,全为女性,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67.7%。 1.2 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问卷调查,经预试验校正。由作者亲自发放,调查对象自填问卷,统一指导语。共发放问卷263份,有效问卷260份,回收率100%,有效率98.9%。调查内容包括:1)一般资料(科室、年龄、职称、职务、学历)。2)护理人员对临终关怀的态度及与临终关怀有关的知识的掌握情况。 2 结果 2.1 护士对开展临终关怀的基本态度 见表1。 2.2 护士对临终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 见表2。 表1 护士对临终关怀的态度 略 表2 护士对临终护理知识的掌握情况 略 3 讨论 3.1 护理人员对于临终关怀的态度 “临终关怀”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已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安乐死”也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人们更加注重生活、生命质量,临终关怀事业是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必然需要〔3〕,体现了社会的进步。调查中有91.5%护理干预对的护士认为医院有必要开展临终关怀,大部分对晚期病人进行心理护理有效也是认可的,说明护士对临终关怀的态度总体是积极的。只有48.5%的护士认可临终关怀的目标是预防慢性症状带来的痛苦,可以看出护士对临终关怀的目标不是十分明确。而认为护理临终病人有利于护士成长的有65.4%,也是同意率较低的题目,说明护理临终病人的过程对护士有各方面的影响。 3.2 临终关怀开展的场所 开展临终关怀的场所有医院、专门的临终关怀机构以及社区每种场所开展所面对的情况都不同,开展的方式、方法也都有各自的特点。对于医院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立科室收治临终病人,同意者只有50.8%。医院并不是临终关怀开展的唯一场所,但每天都有病人处于临终状态,如何在医院更好的以适宜的形式开展临终关怀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3.3 提高护士对临终关怀知识的掌握程度,促进临终关怀的发展 虽然护士对临终关怀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但仍缺乏系统的认识。调查显示,护士对临终知识的掌握情况不好,除晚期镇痛药物一题外每题的答对率均低于60%,最低的一题是关于临终病室应保持的条件,答对率只有25%。医院不是专门的临终关怀机构,普通医院的护士未能很好的将对临终病人的护理区别于普通病人,临终病人需要的心理、环境、营养等方面也就不能很好的得到有针对性的“特殊”对待。因此对于护士应进行系统的临终关怀知识的教育,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临终关怀,体现现阶段“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医学模式,造福人民和社会。【参考文献】 〔1〕 刘艳.对临终关怀的探讨〔J〕.青岛医药卫生,2004,36(1):48-49 〔2〕 殷磊.护理学基础〔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1 〔3〕 余静,刘小国.我国临终关怀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10):1489-1491护理人员掌握临终关怀知识情况的调查为了解护理人员对临终关怀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北京市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肿瘤专科医院的120名护理人员进行有关临终关怀知识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1.7%护理人员的临终关怀知识处于一般水平,优秀率仅2.5%,以临终、临终关怀基本知识缺乏最严重。两所医院不同护龄、学历的护理人员掌握临终关怀知识程度无统计学意义。提示:临床护理人员普遍缺乏临终关怀知识。 2 “临终关怀” 满城难寻 金羊网 2006-12-03 15:13:43 专家指出:临终关怀服务尚未进入市民视野,亟待发展 本报讯 记者 许琛、通讯员 文燕媚报道: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几为空白!昨今两天,首届生命关怀论坛在广州举行,主题为临终关怀。与会专家表示,眼下国内每年只有不到千分之一的需求者享受到临终关怀。记者了解到,广州没有一家公立医院设有临终关怀服务。 临终关怀是“稀缺资源” 在论坛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罗冀兰介绍,临终关怀是指对于走向死亡的人进行的“全人”(身体、心理、宗教信仰等)、“全方位”(自生病到死亡到丧事过程中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压力疏导)的关怀,目的是减轻临终者及其家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临终关怀服务的主要人群应是众多平凡的老年人,他们大多慢性病缠身,死亡过程缓慢。要达到上述要求,既需要专业的医生、护士、护工组成的医疗队伍,也需要社工、宗教服务等人员。但目前这一服务在中国极其稀缺。 临终关怀与“孝道”相克 广州的情况如何呢?据了解,目前广州临终关怀服务工作还未大面积铺开。除宁养院外,仅有广州友好医院及一洲医院等两家民营医院专门设有临终关怀科,而公立医院都未设。 由于传统孝道根深蒂固,多数人对临终关怀持有排斥心理。广州友好医院老年关怀科一位医师称,友好医院在2002年专设老年临终关怀科,但一直生意冷清。广州一洲医院也存在病源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利用病床,目前两家医院的临终关怀病房都住进其他病种的患者。 记者采访发现,“临终关怀”并不能得到广州市民的理解。一位市民说:“让亲人在最后时刻由别人照看,怎么说我们都于心不忍,只有守着亲人才能够表达孝心。”也有市民认为:“俗语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将病人推给别人,不是要承担不孝之名?”针对这种现象,有社会学家认为,中国的“孝道”要求父母临终时子女要守在身边,而“临终关怀”则有点背道而驰,让中国人接受还需要一个磨合期。 广州将建临终关怀大楼 据了解,2001年以来,广州市共投入3.3亿元,建成了1239个“星光老年之家”,为老年人提供了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等多项服务。但目前一些社会机构提供的临终关怀则形形色色,甚至漫天要价。因此,亟待建立临终关怀的专业队伍及制定统一标准。 “我国每年需要临终关怀的人中,只有不到千分之一能享受得到”,论坛上专家指出。缺口为何这么大?据分析,首先是临终关怀尚属于非医保项目,无资金保障;其次是正规医院一般不收治这类病人,因为不愿影响治愈率考核;还有就是经费问题,让综合医院承担临终关怀,难免长期的住院及重复检查等,医疗资源浪费,病人也开支过大。因此,专家们认为应主要由基层乃至社区医院进行。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广州将投入2000多万元建成国内第一座临终关怀大楼。据介绍,这座国内第一座临终关怀大楼位于市老人院,名为慈爱楼,能容纳200个床位,同时还设立ICU重症监护室,专门为临终的老人及其亲属提供服务。 3有人认为,临终关怀,其实就是把老人放到养老院等死,是子女不孝的表现。 什么是临终关怀? 几百年以前,临终关怀,是指给虚弱或生病的旅行者以庇护。 而在现代,该词表示对濒临死亡的老年患者给予亲切的抚慰、良好的照顾和尽可能的帮助,使其安然故去。 最早对临终病人的照料是在1967年,在英国伦敦由桑德斯首创的圣克里斯多费临终关怀医院。 其后,1974年,美国首家临终关怀医院建立。 1982年,美国国会颁布法令在医疗保险计划(为老年人的卫生保健计划)中加入临终关怀内容。 口老龄化、人们对有尊严地死亡的关注促使临终关怀的需求量大大增长。 谁需要临终关怀? 在发达国家,临终关怀的对象是那些濒临死亡的人,即通常诊断生命只有6个月或不足6个月的病人。 按照规定,临终关怀医院不向病人提供治疗。 因为临终关怀的目的既不是治疗疾病或延长生命,也不是加速死亡,而是通过提供缓解性照料、疼痛控制和症状处理来改善个人余寿的质量。 其中,病人的尊严是一个最为关心的问题。 临终关怀强调病人和其家属的情感的、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精神的需要。临终照料主要是在病人的家中提供,当病人无法选择家庭照料时,临终关怀照料可以在医院、护理院、或其他设施中进行。 我们需要临终关怀吗?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独生子女大量涌现,社会对临终关怀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 我们需要转变观念,不要以为临终关怀是将家庭成员的工作转移到社会,使照料工作社会化,是子女的不孝。要知道,临终关怀,不只需要医院、医护工作者,社会的参与,更多的,是需要家属的支持。如此,才能让临终者走得放心,走得安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终极关怀太多的迷障让我们忘记自己正在迈向死亡。关怀临终者可以让我们悲切地觉察到:不仅他们会死,我们自己也会死。当我们知道自己和众生一起正迈向死亡时,就会产生一种几乎心碎的脆弱感,感受到每一时刻、每个众生都是那麽珍贵。一、临终关怀我们在有生之年能幸遇佛法,走上念佛的道路,对后生一大事不再担忧,人生之旅才算真正有了意义。但还有太多的人,比如我们的父母兄弟、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等,平生无缘得遇佛法,即使有所接触,也难以生信,一期人生将成虚度。对於他们,我们可以在其临终的特殊时刻,用我们的爱心来传达佛的宏恩,使之也能信心开发、往生极乐。尽管会很生疏,还是让我们试着了解精神层面的知识,并对临终者提供最大的帮助。1、此生的结束生命结束时,生理上要经历"四大分离"的苦楚,全身有如重物压迫,意识暗昧,手足抽搐,忽冷忽热,气喘身颤,唾液乾涸,精疲力尽,容颜消失,眼不能视,耳不能闻,口不能言,犹如百千把剑割裂身体。临终者心理上要经历复杂的意识活动,首先是"全景式回顾":"一生善恶,俱时顿现",生命中的一切逐一浮现,而且,不仅看到一生的事件细节,还会看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经受自己带给别人的一切感觉。当临终者看见自己的生命史重演时,会遭遇类似的问题:"你这辈子做了些什麽?你为别人做了些什麽?"所有这些都突显一个事实:死亡是面对面接触自己的时刻,在死亡时,无法逃避自我的真面目。在此时刻,善业众生自忆先前所作令人喜悦的善事,陷入幸福的回忆中,无极苦逼迫於身,坦然而终;恶业众生对自己所经验到的许多事情感到羞耻,觉得那些似乎不是自己做的,生起恼恨、恐惧之心,众苦逼迫,犹如生龟脱壳,感觉天地崩溃,看到离奇幻相,听到古怪声音。2、临终关怀生命能留给临终者的,是深度的恐惧:恐惧离开所爱的人,恐惧尊严荡然无存,恐惧要依赖别人,恐惧此生毫无意义,恐惧因愈来愈强的痛而失去控制,最大的恐惧就是对恐惧本身的恐惧,越逃避,它就变得越强大。临终者正在丧失他的一切:他的亲情、他的财产、他的身体、他的心。我们在生命里可能经验到的一切损失,当死亡来到时,全都汇集到一起,因此,临终者怎麽可能不悲伤、痛苦、愤怒呢?因此,我们要再三向他肯定:不论他感觉如何,不论他有多麽挫折和失望,这都是正常的。我们可以直接把自己放在临终者的立场上。想象躺在床上的人就是我们自己,正在面临死亡,痛苦而孤独,然后问自己:我们最需要什麽?最希望眼前的亲友给我们什麽?我们将发现,临终者所要的,正是我们想要的:被真正地爱和接受。临终者期待被看成正常人而非病人,只要触摸他的手,注视他的眼睛,轻轻替他按摩,或以相同的律动轻轻地与他一起呼吸,就可以给他极大的安慰。应该仁慈善巧地告知临终者:他正在接近死亡。临终者从直觉上知道自己已为时不多,却仍然依赖别人来告诉他。如果家人不告诉他的话,他也许会认为那是因为家人无法面对那个消息,然后,他也不会提起这个主题。这种缺乏坦诚的状况,只会使他感到更孤独、更焦虑。让临终者把他真正想说的话说出来,温暖地鼓励他尽可能自由地表达对临终和死亡的想法,这种坦诚、不退缩地披露情绪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让临终者顺利转化心境,接受生命,好好地面对死亡。临终者常常会为一些未完成的事焦虑,对过去的所作所为不能释怀。如果我们不能帮助他处理未完成的心事,他就不可能全然放下,就会紧紧抓住生命,害怕去世。首先亲友必须学会放下,学会放下临终者。如果我们攀援着临终者,就会给他一大堆不必要的头痛,让他很难安详地去世。临终者必须从他所爱的人那里听到两个明确的口头保证:一、允许他去世。二、在他死后,亲人们会过得很好,没有必要担心。我们坐在所爱的人床边,用柔和的语气告诉他:"你将要过世,死亡是正常的事。我们希望你可以留下来,但我们不要你再受更多的苦。我们相处的日子,我们将永远珍惜。现在请不要再执着生命,放下,我们完全诚恳地允许你去世。"有些家庭拒绝让他们亲爱的人离开,认为那样才是对亲人的爱。让我们想象自己就是在生命边缘的亲人,想象自己站在即将远航的游船甲板上,所有的亲友都在岸上挥手道别,船已经离岸了,除了离开之外,我们别无选择。此刻,我们希望亲友如何向我们说再见呢?尽力帮助临终者解脱对一切财物、朋友和亲人的执着,让他清楚交待如何分配财产,把每一件事情都安排清楚,这样才可以真正放下。临终者最后的念头,对未来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死亡的那一刻,心是完全不设防的,很容易被情绪所主宰,而最后一个念头或情绪会被极端放大,淹没整个认知。在诸苦交集的关头,素无宗教信仰的人难免会慌乱痛苦,生起恐怖、焦虑、贪恋、 恼等恶念,从而转生恶的境界。因此,四周的环境非常重要,一定要宁静和谐,在可能的情况下,让临终者死在家里,因为家是人们觉得最舒适的地方,在临终者能看见的地方挂一张佛像,使他眼中见佛,心中有佛。如果是在医院里,有很多方法可以提供帮助:带来一张佛像,摆一束鲜花,打开念佛机,建立一个温馨的氛围。亲友应提起正面的情绪和神圣的感觉,如爱、慈悲和恭敬,尽量放下攀援、欲望和执着,痛苦和悲伤将会破坏祥和的气氛,使临终者失去死亡时刻的平静。保持自然,保持我们平常的样子,单纯而平等地跟他沟通,让他感到我们真的关心和接受他。提醒临终者:他一生中有很多做得好的事情,让他觉得生命是建设性和快乐的,将注意力集中在他的美德上。当我们眼睁睁看着所爱的人离开人间,强忍悲痛不哭出来是很困难的,所以,亲友要提前把执着和悲伤处理掉:一起哭出来,表达出对临终者的爱,说再见,在死亡时刻真正来临前完成这个过程。在临终者断气的一刻,不要过度表露悲伤,因为临终者的意识在那一刻特别脆弱,亲友在临终者床边的啜泣,对他而言,犹如雷声和冰雹。3、助念我们眼前的人正经历着可怕的痛苦,我们几乎不能提供任何帮助,不知道该怎麽做才好,此时,应把我们的心整个开放给临终者,为他的痛苦生起慈悲心,为他启请阿弥陀佛的神圣力量,称念"南无阿弥陀佛"六字名号。阿弥陀佛会慈悲地出现在临终者上方,以爱心凝视他,以光明加持他,净化他过去的罪业和目前的痛苦。把阿弥陀佛的无量愿力以及西方世界的清净庄严在临终者耳边熏习一遍,使之生起往生西方的正信,告诉他:"娑婆世界犹如火宅,没有什麽好留恋的。你若称念阿弥陀佛的名号,愿生西方净土,到了临终的时候,阿弥陀佛就会手持莲台出现在你面前,迎接你往生西方。你以前即使有再大的过失,也不要放在心上,阿弥陀佛不会舍弃任何一位众生。只要一心念佛,决定能够往生西方极乐世界。"由亲友组成助念团,分班助念,使临终者随念,如果六字、四字圣号难以提起,随念一个"佛"字即可,如果连"佛"字也提不起来,心中知道有佛即可。(经云:"临终不能观及念,但作生意知有佛,是人命终得往生。")让临终者安详地死去,死后不要让身体受到干扰,让他的心保持宁静,并持续助念到最后的时刻(断气后八小时)。通常情况下,临终者往往不能了解阿弥陀佛的慈悲,唯恐念佛功夫不够,把握不住自己。阿弥陀佛泯念他颠倒散乱之苦,慈悲现身,垂手接引。临终者见佛显现,蒙佛光注照,身心安稳,如入禅定,自见坐金莲花,受生七宝池。阿弥陀佛对众生的临终关怀,可谓慈悲周全之至。多数人在昏迷的状况下去世,但他们还是会敏锐地觉察周遭事物。因此,不断积极地对昏迷者讲话是很重要的,首先对他表达明确的关怀,赞美他的善行,然后为他助念。二、帮助亡者由於缺乏对生命的了解,我们会认为对亡者再也不能提供任何帮助,这个信念只能加深我们的痛苦和孤独。其实,生死之间并无任何区隔,慈悲心的力量和温暖可以伸展到任何境界中。1、中阴身临终者断气大约八小时后,身体完全冷却,神识逸出体外,如释重负,但所见光明渐渐消失,神志也变得昏沈迷惚,在三日半之中,忽可出现一刹那的清醒,不知自己已经死去,呼唤家人的名字,寻求家人的帮助。或可寻见家人,如在梦中,对家人说话,却见他们视若无睹,想尽办法还是不能引起他们的注意,内心甚感悲哀、愤怒、挫败,"犹如鱼在热砂中受苦"。当发现自己没有身影、在镜子里没有反射、在地上留不下足迹时,才终於了解自己已经过世。承认已经去世所带来的惊吓,足以令它昏厥过去。三日半后,神识依我执和习气生成酷似前生的身形。因为处於由死亡到转生的中间状态,故称为中阴身。中阴身与生前形貌相同,身体完美(即使生前有残缺),身高如孩童,以气味为食,四大细微,非肉眼所能见。由意识所化的中阴身,能知他人所作、所思,有前知回忆及明白事理的特能,从前各生的经历在此时能随意活现於目前。中阴身耳根灵敏,虽游荡於远地,一闻召唤,必立即前来。中阴身有不可思议的通灵,能见到肉眼所见不到的事物,还能遥见其所应去处,随意往来於宇宙空间,无影无碍,欲往何处,随念即至,还具漏通力,墙壁、高山均能通过。中阴身有两种心理倾向:一、飘忽不定,孤寂凄苦。二、"依於淫欲倒心"。它不属於任何一道,当因缘成熟时,就会以各种方式转生。中阴身形成之时,习气的种子苏醒过来,顿觉清明,感觉"如同天和地又分开了",此后进入七七四十九"天"的中阴幻境。中阴身会重演生前的一切经验,重新经历很久以前的生活细节,再度造访所曾游历的地方,甚至包括"仅仅吐过一口痰的地方"。中阴身每过七"天"要被迫再次经历死亡时的痛苦经验。一切都在快速进行,前世的恶业以非常集中而混乱的方式出现。在中阴境界中,中阴身因不能宽恕自己而在心中呈现审判的景象:善心化成白色的守护神,重述前世的善行,为自己辩护;恶心化成黑色的司恶神,数记前世的恶行,提出控诉;业的镜子为审判的最终结果提供证据。在第一个七"天",有两种平行的光明化现,一种是色彩明亮的佛光,另一种是色彩暗淡的轮回之光,认证前者则入佛土,认证后者则入轮回。通常,中阴身惧怕灿烂的智慧之光,而由习气邀集来的轮回之光却使它感到温暖。当业力的狂风吹起时,眼前会突然出现各种可怕的亮光、幻影、声音,又见生前所杀害的众生前来索命(这些都是生前业力的显现),中阴身在恐怖的黑暗中逃避,却被贪、 、痴化现的一白、一红、一黑三个深渊挡住去路,中阴身又 又渴,苦不堪言,被恐惧所征服,到处寻找避难所。事已至此,中阴身完全成为无主游魂,投生欲望不可抑制,但四面袭来的乌云、密雾、雷电、骤雨、猛火、恶兽、暴客、魔鬼使它到处逃窜,它孤苦无依,肝胆俱裂。同时,越来越强烈的六道之光前来勾摄,中阴身被自身业力牵引,应生何道,即随彼道之光而去,毫无选择馀地,於天、人、阿修罗、畜生、饿鬼、地狱各处分别见宫殿、集市、战场、石窟、荒野、铁城等境相。极善之人生天界,极恶之人堕地狱,没有等待因缘的必要,所以不入中阴。信心深厚的念佛人,临终之时阿弥陀佛慈悲加佑,心中欢喜踊跃,顷刻间往生净土,也没有中阴身的过程。2、超荐诚如前面所介绍的,中阴身敏锐的觉察力使它特别容易接受眷属的帮助,因为没有肉身的束缚,它的心会变得很容易被引导,只要把善念导向它,就有很大的利益。帮助亡者最有力的时间是在受生中阴的四十九天内,尤其是前二十一天。在前三个星期内,亡者和生前的关联比较强,比较能接受家人的帮助。最有效的超度方法是称诵"南无阿弥陀佛"名号。我们用真爱和诚意为亲人祈祷。如同火会燃烧、水能止渴,阿弥陀佛一有人启请,就会立刻出现。当"南无阿弥陀佛"的声音响起时,从阿弥陀佛身上所发出的巨大的光将 遍亡者的身心,使他得到彻底净化,把他从混乱和痛苦中解脱出来,施给他深度、持久的安详,并迎接他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每当我们想到过世的亲人,每当他的名字被提到时,就把我们的爱心送给他,然后专心称念"南无阿弥陀佛",称念多少,随个人所愿。亡者的神识在受到祈祷的力量引发之后,能够清楚地感觉我们的一切思想、念头,因此,可以毫无障碍地了解我们向他开示的教义,甚至不同的语言也不能构成隔阂。因此,开示的人应专心一意,而不只是照本宣科,这一点非常重要。同时,亡者是活在实际的经验里,比起我们,更有能力了解真理。对於亡者的帮助,并不限於死后四十九天。帮助过世的人,任何时候都不嫌晚。我们要帮助的人即使已经过世一百年,为他念佛超荐仍然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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