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居民的消费能力也不低,开干洗店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行业,干洗利润还是很高的。只要你位置选择的好,技术过关,推广策略得当,经营项目符合当地的需求,小型门店半年左右回本是没什么问题的。
法律分析: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金融专业的论文篇3 浅析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稳定不但与经济的稳定相关,更与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密不可分。影子银行在近几年突然崛起,这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性有着重大而且深远的影响。如何在发挥影子银行优势的同时又能很好地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全球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地了解我国影子银行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从而找到解决影子银行双面性的对策或方案,促使我国的影子银行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分析 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大致由银行外表业务和民间借贷这两大方面构成,具体而言又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银信合作为主的理财产品 我国银行的理财产品通常分为两类,一种是保本型,到期时银行承诺会还本付息,理财产品的规模被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另一种是不保本型:需要投资者自负亏盈。一直以来人们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否隶属于影子银行都持有不同的意见,就目前而言,银监会认为银行自主开发管理的理财产品并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可是在理财产品中占很大比重的银信合作却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由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等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商业银行作为受委托人代理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代为发放并且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的贷款。本质上委托贷款即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企业对企业的对点贷款,而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并不对这部分业务担负信贷风险,只是收取服务费行使贷款的职能。此外,我国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和矿产都是委托贷款资金的主要流向范围,而其盈利能力和调控政策等原因导致了此领域内的委托贷款的风险性增加。虽然如此,我国的委托贷款的资金规模依旧表现为迅速增长的形势。 (三)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公民间、公民与法人间和公民与其他组织间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认同即可有效。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间借贷局限于自然人间或是自然人与企业间,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是被禁止的。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其包括民间集资、典当行、P2P网络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通常他们都是直接向社会发放信贷资金,发挥商业银行的放贷职能。民间借贷由于其特殊的融资性质相对自由,而我国对民间融资这块也一直缺乏规范的引导。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长期处于社会融资的灰色地带,不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积极影响 我国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对金融管制的一种突破,其发展历程也很好地体现了管理与创新的博弈过程。我国影子银行的出现与金融体系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存在和发展对金融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民间资本持续进入金融体系中来,为当前金融制度下的有序竞争提供了前提条件。与此同时,随着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的持续出现,完善了我国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平台,促使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得到整体提升。 我国商业银行依靠存贷利差得到的利润之所以会大幅度减少主要是由于影子银行在传统业务上与商业银行有较为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只好通过金融创新来不停地扩展新的业务,并踊跃地建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以此来获得未来的稳定发展。因此,影子银行本身具有的强大竞争力是银行体系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同时影子银行的创新能力和遇到风险时的于应变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拓展新业务的可能。 (二)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消极影响 尽管我国影子银行对完善金融体系有重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特征和不确定性,因此会导致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安全隐患。其一,影子银行削弱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影子银行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市场为了应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结果,通常以影子银行系统来实行信用投放,基本上都违背了信贷政策的目的。它不仅避开了政府对信贷流向和投放量的掌控,也导致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的削弱。其二,影子银行会放大投机行为的作用。由于监管不到位,投机行为才会发生。因此导致投机者有漏洞可钻。影子银行的出现恰好满足了投机主义者的需求,他们在监管之外或监管不全面的情况下,资金进入的门槛和受测程度低,投机者恰好能够通过此疏漏和监管的空白来实行他们非法的暴利行为。 四、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措施 (一)规范监管体系、建立有效制度 虽然我国的影子银行已经存在了好些年,但其监管措施还不十分健全。因此,我们要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汲取 经验 ,以此来构建一个规范化的监管框架和风险评估系统。影子银行的风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其信息不公开造成的,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是要规划出一套规范化并且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央行作为重要的金融监管的主体要按期将影子银行的有关数据汇总并发布出来,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以此来提高影子银行的信息透明度。主动地探究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合作,推进市场化 影子银行作为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背景下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通常是离不开国际资本等因素。因此,对我国的影子银行的监管自认而然也离不开国际合作。要想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我国就得与多国以及国际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将各国不同的监管准则和惯例逐步的同一,构建一个一体化的国际监管体制。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受到严格管制导致的。我国实行利率管制政策,使民间利率和市场利率背道而驰,导致信贷市场的利率水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利率市场化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银行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这对改变目前的状况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影子银行的利率优势也会逐渐消失,这对降低影子银行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本文主要浅析了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首先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产生背景和原因进行了说明,全方介绍了影子银行,并联系我国自身的状况,阐述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及其构成。然后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影子银行如何影响了我国金融的稳定性,并且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专业的论文篇4 浅谈国际金融市场的机遇与风险 一、引言 我国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就积极走向国际市场,并与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融合。在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发生以来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就是说,当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连成一个整体。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爆发出发,我们应该警醒的是要预测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控制其走向就必须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出发。同时,我国也要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并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动向来把握和调整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提供的机遇和风险出,希望可以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在未来如何把握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提供参考信息。 二、国际金融市场概述 首先,从广义上来讲,国际金融市场指的是国际中的金融业务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操作和处理的场所。这种操作和处理既包括群众与群众之间的也包括非群众之间。从狭义上来讲,国际金融市场指的是国际的经济交流主体之间进行不同时期的借贷行为的场所。我们自一般情况下提到的国际金融市场指的是广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之所以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关键在于当前的几乎一切的经济行为都可以通过国家金融的形式来体现。国际金融市场是推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国际金融市场可以按照资金融通周期的长短的不同分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指的是资金融通的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国际货币市场指的是资金融通周期短于一年的。这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资金融通的周期的长短。 国际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一个作用便是通过使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使得资本增加和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存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一方面可以使得世界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从而使得全球范围内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配置。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技术的发展和互相交流。 三、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 (一)价格风险和制度风险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产生的影响都十分敏感。首先不可避免的一定就是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会受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由于这种敏感带来的影响会影响到各种金融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得国家金融的发展大大受挫。同时,由于价格上的影响带来的信用危机会逐渐延伸到金融监管的不合理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由于世界金融危机导致的价额风险和制度风险会同时存在。 (二)汇率带来的影响 目前,在国际金融体系中虽然已经取消了对美元的挂钩。但是,美国当前还是作为最大的经济体而存在。所以,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美元依然占据了最主导的地位。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美元的价值如果发生了微小的变化就会对国际金融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美元的动荡,国际金融的信用等问题也会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动荡。由此导致的后果会使得世界各国调整自身的宏观经济决策的难度也不断加大。根据近几年的国际金融发展局势可以知道,美元汇率的变化会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带来巨大的危机。同时,更可怕的事情就是美国会依靠自身巨大的经济实力来操作美元的汇率来获取私利并对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机遇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说,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必然会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发展机遇。任何失误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其两面性,发展机遇也就是潜藏在风险之中。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以及网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趋于一体化。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国家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交易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在实现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的统一之前,全球性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只受到其中几个主要的世界经济体的主宰。但是,在当今的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的环境下,世界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局势就可以代表着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发展要求。由于各个国家都可以参与到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局势的讨论中就可以使得整个国际金融市场在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不断地减少。所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就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可以参与到世界金融的发展中来并使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实现最大程度上的降低。 (二)资金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融通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世界各国的资金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融通。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以前,资金融通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流通由此导致的资金融通的效率和效果的不够理想。资金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融通不仅可以实现资金的最有配置还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往来和金融合作。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建立为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融通建立了一个可信的基础和机构使得资金融通渠道和行为都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从而降低融通风险。所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发展机遇之一便是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资金融通。 (三)实现国际商品贸易 众所周知,当今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全球化的过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局势都会影响到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发展。同时,某个国家的商品交易也可以在世界其他国家内进行。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从传统的国内的商品交易在国内的市场进行转向国内的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进行可以大大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并同时可以使其他国家的居民可以享受到来自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服务。同时,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实现了相对自由的商品交易之后会把各国的先进技术引入到其他国家。因此,各个国家可以更方便地借鉴来自其他国家的不同技术和经验。由国家金融市场导致的商品交易的全球化也可以大大提高世界各国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并同时促进各个国家其他产业的发展。 五、结语 本文从国际金融市场出发介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和主要作用。然后再分别讨论了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与机遇。本文认为风险体现在价格、制度和汇率中,而机遇则表现在对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促进、促进资金融通和实现国际商品贸易中。在国际金融市场实务中,我们需要抓住发展机遇并同时积极解决风险以实现经济稳健发展。 猜你喜欢: 1. 金融系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金融学方面参考论文优秀范文 3.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4.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 5. 金融系论文例文
我今年年初开了一家开洗店。看这个网上都是传统干洗店啊某某这个牌子啊。我只想说一句传统的模式真的OUT。现在都是懒人经济。很多客户都习惯了网上消费。我开的这家澳贝森科技干洗。就是结合了。网上接单和实体店多种经营的模式。我旁边有一家传统干洗店。我看他生意很一般,每天坐在店里等可人。我现在网络收单占整个营业额的60%。还有40%就是靠这门店。所以我不要每天守在店里。没事,我就看看手机有没有人下单。我现在,一天几千块钱收入吧。当初我投入的时候也就不到吃8万块钱。机器耗材花了6万多 装修两万成本早就收回了。就是有点辛苦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些帮助。..............不能称之为罪刑法定。到了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教会法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法律成了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法官可以依据所谓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任意出入人罪,随意选择刑罚方法,国家刑罚权不受限制,个人无权利、自由可言。罪刑法定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性的大倒退。作为法律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学界的通说认为是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到了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以及争取人权斗争的发展,罪刑法定思想被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接受并予以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对罪刑法定的思想进行了理论上的系统化、全面化。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旧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抨击,首次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后来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的《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学术语;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中他又进一步指出:“每一应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从而更加清晰地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罪刑法定原则从思想变成了现实。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在《人权宣言》中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下来。《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统化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法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1810年,法国又颁布了第二部刑法典,该法典除对少数犯罪仍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其余犯罪的法定刑均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就此确立。此法典颁行后,罪刑法定原则逐渐成为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思想登上历史舞台的。其基本功能在于用立法限制司法,从而制约刑罚权的滥用。针对中世纪欧洲司法专横、罪刑擅断的现实,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思想。“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学说,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同时也是罪刑法定思想的理论基础。刑事古典学派受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滥用之苦的影响,主张绝对的罪刑法定;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方面,更注重人权保障功能。他们认为刑法只能是正式的法律,否定习惯和司法解释的法律作用;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否定绝对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新派以社会法学为基础,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主张有限制的允许司法裁量;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等。新派和旧派的对立,主要在于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从而造成了立场的不同。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两个机能之争。纵观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及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笔者认为,人权保障依然处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地位。人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权利和自由理应得到尊重,而这一切又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人权保障本来就是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社会保护的实质就是通过执行国家刑罚权,不仅可以保障人权,而且可以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还有一个问题,在这里必须加以说明,就是司法传统对罪刑法定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在欧洲大陆的司法传统中,法官不一定精通法律,他们的职能仅在于主持诉讼程式;在帝政时期,则主要由行政官员来进行诉讼的判决。法国大革命前,法官的职位甚至可以进行买卖和继承。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官同贵族相互勾结,利用他们手中的司法权,肆无忌惮地镇压革命。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欧洲大陆法官的权威始终受到怀疑。无论是主张改良的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还是倡导激进革命的卢梭,都主张限制司法权,禁止法官解释法律。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当一部法典业已制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革命胜利后的欧洲大陆,资产阶级依然害怕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剥夺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自由和权利。于是我们看到,虽然经过二百多年的演变,罪刑法定原则早已经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发展成为相对的罪刑法定,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在恪守成文法典这一立法例的同时,都允许法官有一定的。现在的英国刑法是判例法和制定法相互结合,但制定法仅仅是判例法的补充,判例法至今仍然是英国刑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美国刑法来源于英国刑法,二者的背景和技术是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结构严密的刑法典,在司法活动中限制司法解释权,法官只能按照法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是以遵循“先例”的方式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和内涵。在英国和美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上级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同一级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以后本院的司法审判具有约束力。“先例”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共同构成判例法的基础。“先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个法官据此处理案件的原则,就如同依照制定法的法律规则一样,它从法律认识论上演绎出判例之间的内在联系,表明法律的存在方式。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从已有的先例中总结出一般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保证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在法官的司法活动中就此得以实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实现的过程就是司法运作的过程。法官依“先例”判案,其判决即下一个案件的“先例”,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造法并非随意进行,而是在遵循“先例”原则的约束下进行,遵循“先例”的实质就是保持刑法的确定性,使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致受到司法活动的侵犯。同时,一旦过去的价值判断与现在的价值判断不再一致,法官可以为了维护正义的目的推翻先例,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依照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独立判案,一旦这些判决的科学性、公平性、正义性得到确认,对其他未宣判的同类案件便具有了“先例”的拘束力。这种将司法和立法结合在一起的模式,使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通过“造法”的方式,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更容易达到保护国家、社会的目的。因此,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对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这两方面都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着重强调个人的利益英服从国家的需要,将维护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作为刑法的首要任务。英国法律自身发展、演变的历史背景,英国人经验主义法哲学观念、归纳推理的思维模式、法律渐变论思想以及法官的能动性作用使以遵循“先例”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英国得以形成和发展。早期的英国王室法官是由牧师担任,到14世纪左右,开始从辩护律师中挑选法官。而律师是在普通法熏陶和训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的学业来自对法院诉讼的聆听。即使后来成立的律师学院,其教学方式也是以法庭模拟为内容的职业训练。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未来司法实务家。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法律实践根本不是旨在获得合理的体系,而是旨在获得实践中有用的契约和诉讼形式,以适应典型的经常出现的案情中诉讼人的特定需要。在英国和美国,不仅法官成长的过程决定了他们容易遵循“先例”,而且法官自古就被认为是同人民站在一起,是正义之泉的代表。现在的英美法律界,法官大多数是有成就的职业律师,他们已经达到人生成熟阶段,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他们来说,就任法官之职是毕生的荣耀。为了荣任法官职位,人们情愿牺牲其他利益。也就是说,法官是在他所生活的社会里地位显赫和受到尊敬的人。正因为受到人们的尊敬和信任,他们对案件的审理和在审判过程中所创立的“先例”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罪刑法定原则才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三、中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选择崇拜法律的确定性,为达到限制司法权的目的而追求立法上尽善尽美的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大陆崇拜理性的历史传统与启蒙时期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现在的欧洲,虽然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但依然在形式上严格限制司法权,通过刑法条文内容的确定性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自由的行使;注重实践经验的英美法系国家,虽然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制定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在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规定了类推制度,实质上是以牺牲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来最大程度地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理应给予市场主体和其他行为主体更大的权利空间与自由空间。同时,人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期待自己的合法行为能被法律认可和保护,防止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成为大众的普遍要求。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不能两全的情况下,把人权保障放在优先地位理应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和刑法的必有之意。另外,我们应该看到,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在司法活动中,国家公权和个人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平衡,国家公权实际依然处于优势,权利本位的思想并没有真正确立。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刑法更应该在发挥刑法保护社会利益功能的同时,强调刑法的保障机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高度的民主和自由权利。1997年刑法典修订以后,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缺陷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罪刑法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实践的过程。只有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审理案件的原则和标准是明确的、统一的,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刑罚权不被滥用,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尊重,罪刑法定原则才算真正得以确立和实现。这也正是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可以遵循“先例”为核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原因所在。由于我国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还不是非常完善,定罪、量刑方面的模糊用语较多,在司法实践中,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有时候差别很大。据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从而使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得到更加彻底的执行。对此,笔者认为,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存在已有数个世纪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判例法相适应的丰厚的历史积淀,如司法的完全独立,对先例的忠诚,对法官的信赖,对法律崇高精神的追求等。如要引进判例法,就要有适于其生长的土壤,而现在我国并不具备这些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首先,因为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司法在我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独立。人情案,行政干预司法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如今年3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就出台了《传播淫秽图片处罚细则》,对通过QQ传播淫秽图片如何定罪和量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细则”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之内,温州市根本无权作此规定。类似与温州市这种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而没有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判例就失去了被社会认可的基础,判例法就不可能真正存在。其次,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人员结构比较复杂,业务水平差距很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部分法官具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外,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与所从事的专业失衡,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审判工作难以胜任,审判质量难以保证,这也正是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有时候会出现极大差异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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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反之,行为人只要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即可认为具有非法吸收存款。总之,不难看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制订该法条所规范的行为与当今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刑法一百七十六条中的不明了的叙明罪状进行分析,减少在认定该罪上出现的疑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的“结果”对其定罪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行为犯这对我们并没有异议。作为行为犯,它的既遂不需要发生犯罪的结果,这是为各国学者所公认的结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行为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的犯罪结果问题就此划上句号,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罪的结果,是我们全面揭示构成该罪的内涵和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中,行为犯的犯罪结果是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意义可言,“在举动犯罪(在日本将行为犯称之为‘举动犯’)中只要以实行行为的形式进行了刑法上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3]]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洪福增认为,“因果关系,系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构成要件之犯罪,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必要之连锁关系,既如无前者即不发生后者的关系。仅以发生一定结果为既遂之犯罪。至形式犯(在我国台湾地区将行为犯称之为‘形式犯’),因其构成要件如有实行行为之存在,则可认定其构成要件适用性,不以规定有结果之存在为必要,即使由于行动而发生结果变不予顾虑,仅追问其行动本身之法的意义即已足”。[[4]]但是,作为一种严谨的理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对行为犯既遂不需要产生犯罪结果的既有观念。[[5]]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且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与“只有实质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才具有犯罪因果关系,形式犯不存在犯罪因果关系”[[6]]这些传统的观念无疑相抵触。其实,它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只强调行为犯因主观原因实施犯罪,也对其发生结果进行了社会危害性的定量。从根本上讲,任何犯罪都是能够产生犯罪结果,否则这种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说明犯罪结果在每种犯罪中都必然存在,其地位也一律平等。行为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犯罪结果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又将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归还的结果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一情况居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一般是国家出于有效避免使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旨在扼制该行为进一步延伸所规定的犯罪。因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体的行为与特殊结果之间的紧密度、迫切性相对较弱,这种对其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只是用来预备或防止结果蔓延的屏障,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附庸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犯所侧重的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罪有决定作用,而实际产生的犯罪结果则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具有意义。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遂构成中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故意成立也不要求对其结果的发生有认识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习惯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的发生排斥其犯罪结果这种思维定式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无意间忽视或掩盖了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的应有价值。所以,“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能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如果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应视其实际损害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较重处罚”。[[7]]诚然,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将其犯罪结果问题加以综合考虑。所以,两者不是对立的,讨论其犯罪结果对“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危害社会性,在认定该罪中有其一定的司法应用价值。(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了处理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同年12月2日,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有两条:1、《纪要》的第二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犯罪。2、《纪要》的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那么,在民间融资中那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合法的民间借贷之界定。从目前的情形看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必须是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用途的适格,是根据《纪要》中所述,筹集资金需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效力适格,则是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律论文法学论文,“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内容要件适格则是强化在适用民间借贷关系时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幅度。尽管法律允许存在民间借贷这种民间融资现实,但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幅度是有所控制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它同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限制,一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害性。[[8]]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即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的间接融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的界限1、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均规定在刑法第三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但是二者还是有所区别。(1)犯罪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集资罪须具备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犯罪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企图通过募集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通常为了获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或者出于抢占市场,将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高利转贷出去获取非法利润,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犯罪的方法不同。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集资罪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法律未规定必须以特定的的方法实施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行为人只是采取了可信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存款”名义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则不以行为人使用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的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罪侵犯的客体是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4)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即不特定人的存款。而集资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5)形成的法律后果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两罪相对而言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后者要小,这可以从它们刑期中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而集资罪的最高刑期可达死刑。2、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为赚取利差,将资金借给他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而非法占有之目的。况且,其本身与妻子共同经营H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尽管因赌博输了200余万元,但仍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某对存款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
一,借钱是写借条,不是写欠条。
二,欠条的写法,今欠到某某某货款叁万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注意,欠条要写欠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钱,一般没有利息。
三,借条写法,今借到某某某现金叁万伍仟元整,月利率百分之贰,每满三个月付一次利息,某年某月某日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借款人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注意,借条不要写事由,一般写借现金或人民币,一般要约定利率。
扩展资料:
1、内容要相对完善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字盖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2、用语要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撰写再由欠者签字的情况。
4、注意要认真核对
欠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
5、注意还款时要拿回欠条
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欠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欠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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