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职能论纲「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一)“三职能说”。“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三职能之外增加“法律监督”职能,并认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出是我国诉讼职能理论的特色及与国外诉讼职能理论区分的关键。[5]四职能实际上只是根据我国诉讼权力(利)配置的独特情况而对三职能说进行了局部修正,但其分类的基本理论依据仍然来自三职能说,仍然坚持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思路。(三)“五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将监督和协助司法,也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从而形成五职能说。该观点认为,一种科学的诉讼职能理论应当将所有参与诉讼的国家官员和个人的功能和角色都能概括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反映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该观点主张,除了应将法律监督也列为诉讼职能之一外,还应将证人、鉴定人等角色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列为一项诉讼职能,即协助司法职能。因为,证人、鉴定人本身一般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他们实际上是在担负着一种为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协助司法职能。[6]五职能说主张的是一种泛化的诉讼职能观,它在检察院、法院和被告人等传统的诉讼主体的作用范围之外,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列为独立的职能形式。(四)“七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司法、诉讼监督。该观点认为,传统的“三职能说”是以狭义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有其理论缺陷,对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与划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的分化、发展并不断的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为诉讼阶段论所取代,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增多,向前延伸,因此诉讼职能的划分应当反映和展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有主持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的全部诉讼活动,而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职能的划分。第二,某一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能否归纳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应当从其担负的功能、作用、独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综合进行考察,如果他们的功能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职能所包容、替代,就应当认定一种独立的职能。第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诉讼监督、执行、协助司法等职能。[7]根据不同的诉讼职能理论,对侦查职能的性质认识会有所不同。在“三职能说”、“四职能说”包括“五职能说”的理论框架下,没有侦查职能独立存在的理论可能性,侦查职能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完全为控诉职能所吸收。而相反,根据“七职能说”,侦查职能的独立性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被视为是一项独立于控诉职能的完整诉讼职能。在这里,争论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一种观点错误,是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存在着建立各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可能性,前面例举的关于诉讼职能的不同学说实际上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可以说都言之成理,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一种分类标准更为科学,更能反映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我们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说,衡量一个社会功能系统独立与否,应当从该系统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功能的内容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功能系统所包容、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侦查职能应当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具体而言:(一)控、辩、审三职能不能涵括、指代刑事诉讼的所有职能。如同其他多数诉讼理论一样,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也是舶来品,从相关理论谱系来看,刑事诉讼职能是大陆法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在对现代刑事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时使用的概念,而提出“刑事诉讼职能”概念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导出诉讼“职能区分”(或称“职能分开”)理论。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诉讼职能区分似乎是纠问式程序与控诉式程序(accusatorial procedure)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8]在纠问式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这三项诉讼职能没有得到区分。控诉与裁判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只拥有极少的自我防御机会,辩护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控诉式程序中,这些职能却有必要进行分离。控诉职能由检察官承担,辩护职能属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而裁判则是独立于前两者中任何一个的法庭的职能。”[9]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能分开”原则,所谓职能分开是指,“负责进行追诉的司法官(检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审判法院;同时,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预审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10]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诉讼构造。而从控辩式诉讼构造出发,可以明确现行法的几项根本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诉讼程序由检察官的追诉行为开始。由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功能分离。因为法官不是追诉人,没有追诉的事实不能审理(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才是审判对象。[11]可见,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而“刑事诉讼职能”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用来描述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刑事诉讼职能,实质上指的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而不是泛指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诉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即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它并不能排斥我们在控、辩、审三职能之外定位其他诉讼职能的可能性,像“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提出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没有特定的任务和职责了。这就像我们讨论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通行的理论是说“三权”即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但实际上“三权”并不能涵扩国家所有的职能,不排除在三权之外定位其他国家职能的可能性。同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的控、辩、审三职能说带有较强的“审判中心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并不能据此反对我们转换思路和角度,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考察,而从纵向角度看,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程序(不限于侦查职能),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程序。虽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也具有诉讼特性,即侦查程序也是构造化的程序,但是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职能配置与审判阶段显然不同,在侦查程序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行使审判职能,但这里的审判职能不是一种实体性处罚职能,而带有程序性监督职能的特征,法院在侦查中的司法审查不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而是通过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需要对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检察院虽然也介入侦查,但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并不是控诉职能,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不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此,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而非控诉职能,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功能是侦查官而非控诉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限分为四类:(1)侦查权限,这是具有警察官特点的功能;(2)提起公诉的权限,这是具有法官特点的功能;(3)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的权限,这是具有律师特点的功能;(4)指挥审判执行权限,这是具有矫正保护职员特点的功能。[12]可见,尽管检察官从侦查犯罪到执行刑罚,在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侦查程序阶段,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限主要是侦查权限而非控诉权限,行使的是类似警察官的侦查职能,而非司法官的控诉职能。因此,从侦查程序阶段来看,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了支撑侦查程序运行的基本诉讼职能,侦查职能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职能。(二)控诉职能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侦查只是为提起控诉作准备,因此,侦查职能不具有独立性,而只是控诉职能的从属或附庸。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往往由检察院一力承担(警察机关只被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从而出现主体重叠现象,但是主体重叠并不能抹煞两项诉讼职能在目的和内容上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目的层面来看,侦查的目的并非是为公诉作准备,而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因此,侦查的目的相对于公诉具有独立性,“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有否犯罪嫌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为了提起公诉而做准备。对于许多自白案件,为了不起诉进行侦查活动、防御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和否认犯罪案件,开始时就以审判为前提展开侦查活动。在侦查时要考虑到决定起诉、不起诉与准备审判这两个方面,即侦查是具有两个目的的”。[13]既然侦查的目的并非为了控诉,那么就不能将侦查职能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既然侦查的目的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这一目的的实现,侦查职能本身也应当是独立的;其次,从侦查程序的结构来看,侦查程序的结构独立于控诉程序。任何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有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结构表示系统的构造,功能表示行为方式或作用,这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结构是系统的恒定方面,功能是系统结构的行为,结构决定功能,它是行为的载体。[14]因此,独立的结构必然拥有独立的功能。侦查程序与控诉程序虽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侦查程序作为一个由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害人等多种角色构成的相对封闭的制度化体系,仍然是一个独立、自治的程序结构,它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功能系统(这一功能系统由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构成)。再次,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控诉职能具体包涵以下权能:公诉的提起(或不起诉)、公诉的支持、公诉的变更以及抗诉等。这些权能都与“诉权”相关,与控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刑罚请求权”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职能则包括以下权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等。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只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带有为控诉作准备的性质,而制止犯罪、查明犯罪等功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与侦查权不完全是一项司法权,而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可见,无论是从目的层面上,还是权能内容上,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控诉职能并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侦查职能保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分化与整合:侦查职能的形成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间一重要不同之处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的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形式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15]诉讼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本质上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历史地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正是诉讼功能和结构日渐分化、整合的结果同志,看看对不对,我以经尽最大努力.希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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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这面镜子告诉我们,倘若我们的国家还不强盛,国防不发展,那么国家就要被侵犯,民族就要遭掠夺,人民就要受凌辱。当我们翻开历史就可以得到这样的启迪:近代中国之所以遭受了帝国主义列强的野蛮侵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国家腐败落后,特别是国防实力软弱。新中国建立以来,霸权主义和反华势力仍想对我国进行侵略和颠覆,但都未能得逞,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我们不断增强国防实力的结果。尽管当今世界仍处于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连绵不断发动的高技术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恐怖主义的倒行逆施不断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我国周边复杂多变的环境还不时地影响和威胁着我国的安全与发展;中国统一大业面临严重的斗争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放松警惕、松弛战备、削弱国防建设。我们不仅在战争环境要重视和加强军队建设,在相对和平时期,同样要重视和加强军队建设。有了一支与我们国家地位相称的强大的军队,无论出现什么突发事件,都能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军队的强大,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尊严、荣誉、安全和利益。我们必须在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固我长城”。 当今世界在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我国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战略形势,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和平与发展时代、在我国整体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大强调,建立牢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由此可知,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性。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和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如果我国的经济发展得太慢,那么,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同周边国家的差距就会继续拉大,我们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军队装备要真正现代化,只有国民经济建立了比较好的基础才有可能,经济实力强大了,雄厚了,我们的国防建设才能得到经费的有效保证;经济不发达,国力太弱,国防现代化就不可能,所以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才能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增强综合国力。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防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实践证明,建设巩固的国防和强大的武装力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能得到巩固?我们的祖国为什么能得到保卫?我国的国际威望为什么能够得到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建设为什么能得到推进?这当中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我们的国防力量特别是中国人民武装力量所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钢铁长城,是增强我国国际威望的坚强后盾,也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赖以发展的重要保障。历史实践给我们提供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国防越是强大,遏制战争爆发的力量就越大,保卫和平的力量就越大,打赢战争的力量就越大,实现祖国统一的力量就越大,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力量就越大。建国以来,我国之所以保持了较长时间的和平环境,与我们一贯重视国防建设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树立国防不可不有、国防建设不可放松、国防力量不可削弱的观念,坚持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努力加强国防建设,力求使国防建设在国家财力增加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发展。 政治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时代不同了,人民战争理论是一个传统的理论,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战争需求;二是认为现代战争空间已经发展到外层空间、海洋和空中,人民战争已经失去了能够发挥自己威力的空间;三是认为现代战争多是局部战争,人民直接参战的机会很少,人民战争已经过时。人民战争的思想是相信和依靠人民,动员、组织和武装人民,完全彻底为人民根本利益而进行战争的战略指导。人民战争的基本观点我认为有三个:一是进行战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人民;二是在战争力量的运用上,坚决相信和依靠人民,充分动员、组织和武装人民,实行全面、彻底的人民战争;三是战争胜利的成果完全属于人民。所以,我认为,中国军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力量,这支武装力量在未来进行的任何战争都将符合人民战争的上述三条基本规律和特征,所以,人民战争理论永远不会消亡。对于你讲的第一点,认为时代不同了,人民战争过时了,我认为是不对的。没有夺取政权之前,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打赢了战争,人民战争具有那个时代的特征。建国以后,党领导军队打赢了抗美援朝战争、抗美援越战争、边境自卫反击作战等一系列战争,同样具有那个时代的特征。现在进入信息时代,我军在党的领导下依然按照人民战争的理论,与时俱进,建设信息化军队,准备和打赢未来的信息化战争。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信息时代,前后跨越了近百年,时代在变,但人民战争的理论仍然没有变,未来进入信息时代后仍然不会变。时代的变化可以赋予人民战争更多新的内涵,但不能把人民战争的精髓和本质的东西抽调。空间变化了,人民战争理论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的作战空间是陆地,未来新的作战空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海洋、外空和信息空间。传统陆地空间作战,我们依托人民群众开展地道战、地雷战,是那个时代那种历史条件下和武器装备水平基础上的人民战争,渡江战役万船齐发也反映了那种历史条件下的人民战争,未来信息化条件下依然将继续发挥人民战争的优势,在海洋、外空和信息空间展开一场声势浩大的人民战争。未来海上作战,由于我们执行积极防御的海军战略,所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海上力量,进行海上侦察监视,协同作战,海上后勤支援,商船动员和民船改造,民用港口码头和洞库的征用等等。外空和信息作战看起来好像老百姓参加不上,其实还是要依托人民群众。比如信息战、网络战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和信息设备,这些东西的优势在军队还是在民间?当然是在民间,民用信息技术领先于军用信息技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因特网的路由器和宽带技术、手机通信和短信技术、卫星通信和导航技术等等,都是民用技术领先于军用。还有就是网络黑客技术、网络病毒技术等等,就更要依靠人民群众进行信息作战。我的结论是即便是未来作战空间变化了,依靠人民、动员人民,寓军于民,军民一体打赢战争的指导思想不能变。三虽然信息化战争人民群众参与少了,但人民群众参与信息化战争的机会比过去更多了。信息化战争分直接参战和间接参战两个部分,直接参战的是正规军,间接参战的是民兵、预备役和普通人民群众。今后军队发展的方向是继续大量减少正规军,增大战争动员的潜力,在国家需要的时候通过快速动员体系把战争潜力迅速转变为战争实力,支持和打赢战争。战争动员包括人力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和人民防空动员。这些方面都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比如人力动员,凡是具有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民众都有可能被动员起来为战争服务,比如交通运输动员,凡是能够用来为军事作战服务的交通工具,无论是民航客机、民用船舶还是私人汽车、摩托车都可能在战时被征用,还有人民防空,凡是盖高楼大厦必须具有地下防空设施。所有这一切,都在方方面体现着人民战争的思想,所以人民战争理论不是过时了,而是应该增加新的内涵,使之更加丰富和完整。 人民战争思想是伟大的军事家毛主席编著的。人民战争思想是搞政治工作的,人民战争理论是搞实战工作的。毛主席编著的人民战争思想 人民战争,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人民群众为反抗阶级压迫或民族压迫而组织和武装起来进行的战争。军事威慑说到底是造势的艺术,是通过人与武器结合所形成的强大的气势给敌人造成心理的震撼而达到战争目的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人是最主要的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战争为军事威慑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前提。毛泽东指出:"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 其次,毛泽东阐述了人民战争是中国革命力量产生的基础。人民军队来源于人民,与广大人民群众是鱼水关系。人民群众的广泛参战,大大增强了革命的力量。 首先,统一战线作为人民战争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方法,直接影响着革命战争的战略战术的形成,也为军事威慑的实施创造了前提条件。毛泽东说:"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需要有主力军,也需要有同盟军,没有同盟军的军队是打不胜敌人的。"这是因为统一战线使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有了广泛的运用空间,使军事威慑有了充分的时机和条件 其次,统一战线直接形成了对敌威慑的力量。统一战线所显示出来的威力,影响着敌人的战争决策和战斗行动。在一般战争条件下,一方要实施军事行动,往往要考虑削减或消除对方联盟所产生的影响。这是因为统一战线所形成的力量超出了合作各方力量的简单相加,往往会造成敌人在作战行动中的瞻前顾后、踌躇不前,甚至产生失败的情绪。现代战争的基本特点是在高科技重型武器 打赢未来高科技战争,我军首先要立足于军事现代化建设,而军事现代化首先应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新式武器的开发与研制速度都在呈几何倍数增长,引进并熟练运用高技术武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陈出新成为各国提高军备的首选途径。高科技战争不仅要求我军拥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而且要求有现代化的军事编制、领导体制和先进的军事理论首先,努力跟上军事变革和发展潮流。要与时具进,以我为主,努力创新。我军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面向世界,跟上世界军事变革和潮流,积极借鉴各国军队特别是发达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有选择的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学习借鉴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分析批判的科学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而取其精华。与此同时,要把创新作为学习借鉴的目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我们的根本立足点,并以此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努力构建我军创新体系。其次,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高质量人才。人才是政事之本,也是建军治军之本。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培养人才。其一要训练育才,在和平时期,培养优秀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在于训练;其二要教学育才,要进一步完善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保障,为培养军事人才创造条件;其三科研育才,要注重高层次、深层次的研究,同时也要进行启蒙式、普及性的研究;其四实践育才,军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要经过军事实践的过程和军事科学以及军事专业的学习训练。因此,要培养通用型人才,注重人才的长远发展。第三依靠科技加强质量建设。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有重点的研制和生产精确制导武器和远程打击武器,以及指挥控制情报侦察系统、通信和电子战等高技术武器装备。要用科学的方法优化军队结构,理顺体制编制,在结构调整中要增加技术含量较高的部队,减少一般的部队,创造吸引和鼓励高素质人才快速成长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和改进院校教育,拓宽军地高校共建渠道,提高人才培养层次和综合办学效益,努力造就一批适应未来作战要求的复合型和过硬的技术骨干队伍。总之,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高技术武器的研制和外购成本高且价格昂贵,我们在与各国一样进行军事变革的同时,不搞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让其协调发展。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国防,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很难独立自主地和平的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与此相反,如果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支撑,也无法进行军事变革。因此,我们只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精兵强军之路,不断加强国防建设中军事变革的基础工程建设,为未来军事斗争做好准备,为新时期防卫作战和保卫祖国领土完整和统一做好准备,进而增强国防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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