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给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变化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在内容上突出地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倾斜性立法;二是加重企业违法成本,因此,引起了企业与劳动者这一劳资关系很大的关注。从颁布后至今,国内个别企业在应对《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作为烟草行业普通员工,分别站在劳资双方的角度,来审视《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规则的变化以及可能带来的举措变化,主要从劳动关系管理的角度来回答一个问题:面对《劳动合同法》,我们该怎么办? (一)让激励更有效 由于中国部分企业长期存在规避社会责任的行为,不积极履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导致企业与劳动者这一劳资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很多劳动者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直接导致了社会劳资关系的不和谐。这是《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在立法中突出表现出倾斜性立法与加重企业违法成本的原因之一。 撇开《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法律效果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劳动合同法》已经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给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把维权的剑,而劳动者究竟会不会把剑指向企业,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其中就带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对于前者,烟草行业的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应当在技术层面(这主要是指合同),确保不会因为违法而激怒企业内部的员工,同时,也必须在管理上下足功夫,让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具有弹性,让企业广大员工的工作更有效率;对于后者,更多的是对企业管理者管理艺术的考究。 具体而言,在技术层面上,行业内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都要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在越发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中,合同始终是规避企业风险最坚实的保障。烟草行业内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盈利性的企业法人,必须把经营管理的重心放在企业效益上,而合法地规避劳动用工带来的风险就是以企业效益为重心的内涵,一方面,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对员工充分负责,并不断提高企业广大员工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企业必须确保自身不至于背上过重的负担。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定后,企业必须具备应对能力,在法律技术层面上,避免因为存在漏洞而给企业带来用工风险的增加。 在管理的层面上,管理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让激励更有效?当《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相对宽松的规定后,带来的一个积极的变化是劳资双方的关系会越发地稳定。这包括了两方面一是劳动合同大多会采取中长期的合同,短期合同会大幅度减少;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越发增多。但从消极的角度来讲,劳资关系会越发地缺少活力,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的人员流动会减少;另一方面,是人员的进出以及流动会相对不顺畅。如何更好地处理好稳定与活力这一关系,将拷问管理者的管理艺术。以笔者之见,让激励更为有效是在确保人员稳定的基础上,提升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对此,管理者首先应当转变自身的观念,要明确管理的重心在于如何更好地激发员工的活力,而不是在约束员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必不可少的运行机制,但企业规章制度要能一方面起到对员工进行必要约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让制度本身充满活力,能充分地激发员工的潜能,让企业的激励更为地有效。在人员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要善于在内部挖掘潜力,才能让整个团队更具有活力。同时,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让员工的危机意识较为缺乏,因此,也要求管理者要让激励更为的有效率,从而杜绝广大员工由于稳定可能带来的松懈与懈怠。 其次,要让激励更为有效,就要善于打造优秀的团队。一个优秀的团队应该是一个内部充满适度竞争的和谐团队。优秀的团队可以在团队内部起到相互的监督与约束作用,当然,这建立在以下几方面上一是必须要把对个人的激励与对团队的考核相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在团队内部拧成一条绳,确保劲往一处使;二是团队内部的考核与奖惩一定要公平,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的激励才会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三是团队内部的晋升通道必须是顺畅的,激励必须要多元化的、不断向上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团队内部的员工始终有一种积极攀登的心理渴望。 第三,要让员工能体会到自身的不断成长。按照马斯洛理论,每个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这样的需要,就要求行业内的企业要能让员工体会到自身的不断成长,一些调查公司的调查数据也显示,自身能否获得成长始终是员工选择企业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此,一是要加大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力度,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是一项最主要的福利,员工大多也渴望在培训中获得自身技能与综合素质的提升,同时,从法律技术的层面而言,加大对员工的培训也会起到一个对员工有效约束的作用,因为员工在违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只要企业能证明对员工的培训是委托第三方且是企业出资的,员工就必须支付给企业一定的补偿。二是要丰富职工的晋升通道,让员工始终保持一颗向上的心。三是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在设定目标时,应当让目标对员工既具有一定的实现可能,又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让员工保持对完成目标的成就感。 (二)注重过程管理 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聘员工作出相对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对中长期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当其不能胜任工作时,对企业而言就是一个负担。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老员工,企业从尊重其对企业过去作出贡献的角度出发,进行必要的安置是安抚广大员工人心的必要举措,包括转岗、待岗或者是内退都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企业应当明确转岗、待岗以及内退等各项制度的条件以及待遇等问题,避免孳生员工的不满以及给企业造成更大的负担。但对于一部分加入烟草行业并不长的员工,可能会在工作中表现出不适应,在转岗后,仍然表现出不适应的员工,企业应当及时地予以解聘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概言之,企业必须具备充分规避用工风险的能力,以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对此,行业的企业应当注重过程管理,以及时地掌握现有员工的能力状况、素质构成,便于及时地作出调整。 一是行业内的企业要严把“进入”关。在人员的选择上,尤其在招聘传统意义上的短聘工时,要避免因人情等原因而招聘一些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人员加入到烟草行业员工队伍中来。因此,行业内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尤其是地市级公司在将招聘传统意义上的外聘工的权限授权给县级局(分公司)后,要加强监督与管理,要加强人员招聘的流程管理,突出过程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避免人员招聘的“滥招”、“错招”。 二是应当在企业中充分导入绩效管理模式。绩效管理是一个对企业员工进行过程管理的有效方式,通过绩效这一有效途径,企业可以客观、及时地了解到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员工工作的好坏。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实行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对企业的人员进行了解、选择,同时,为企业考核员工是否胜任岗位工作提供证据,为企业对内部员工进行必要的优胜劣汰提供客观、公正、规范的依据。 三是要认真做好管理人员与员工的沟通协调。由于主观认识的偏差,管理人员对员工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要避免这样的误差,就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员工做好协调沟通,这包括在绩效管理中实行绩效谈话制度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将团队、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化。 四是要认真做好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当员工不能胜任企业的岗位要求时,企业依法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应当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应当注重做好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资料台帐的保存,为企业日后的举证提供便利。 (三)实施精细化管理 当前,烟草行业存在多种形式的用工管理,一部分所谓“正式工”、占员工总人数大部分的“短聘工”、未签订合同的季节性用工以及替代性较强的服务类岗位员工等。对多种形式的员工,国家局明确规定,要打破身份界限,实现岗位管理,以岗定人。 以岗定人要求企业应当面向未来,根据企业的战略决定企业的组织结构,在组织结构下进行岗位设置,以岗位对人员技能、素质的要求,选择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在以岗定人的过程中,行业内部的企业必须尊重企业的现状,面对多样化的历史用工形式,要循序渐进,复杂的历史用工形式,让行业内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处理理想制度与现状时,必须越发注重细节性的管理。 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的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带来变化,变化就会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在法律对劳动关系提出越发规范化的背景下,行业内的企业要避免违法带来的巨大违法成本,需要实施越发精细化的管理,唯有精细化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尤其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如企业在聘期季节性工人而没有事先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时,在超过一定期限时,可能导致企业必须支付其二倍的工资,甚至是要给对方一份更长的合同。 面对《劳动合同法》,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实施的精细化管理,要求企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必须确实提高各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思想认识,要增强基层单位负责人合法、规范用工的责任意识,把对劳动关系进行精细化管理提上工作日程,才能确保劳动关系管理在细节中能得到完美的执行。二是企业必须确实增强人事劳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只有劳动关系管理人员真正懂法、知法,才能制定出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才能在细节处完美执行。三是各企业必须对现有人员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特别是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为对现有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尤其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不了解而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无形提升,给企业带来损失。四是要对企业各类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进行必要的分类。国家局明确要实行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但现有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与短聘工外,一些岗位对于企业而言附加值是较小的且可替代性是较强的,对于这部分员工应当本着节约企业成本的原则,实行劳务派遣或者是非全日制合同管理,避免企业成本的增加;对于一些季节性的用工,要明确双方的任务,以完成任务或者是以短期合同的形式来签订合同,但要避免连续地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只有对现有各类人员按照岗位管理的要求,根据岗位对企业价值的大小以及可替代性的大小实施分类的管理,才能避免企业成本的无谓增加。 顺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生效,行业内的各企业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必要的调整是必须的,顺应的变化是要让激励更有效,对过程越发地注重,越发地精细化。只有这样,规范、和谐、有序、效率的劳动关系才能成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