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3、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二、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到二〇二〇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四、建设和谐社会的举措:(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四)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六)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七)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五、坚持“五个统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要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木)、统筹区域发展(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火)、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金),使各方面的发展相适应,各个发展环节相协调。六、和谐社会六大特征:l,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2,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4,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重庆市渝北区委党校副书记、讲师 樊 莉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执政党的任务,无论在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上,还是在舆论引导上,都要有利于党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在我国权力系统中,行政权是最特别的,在行政权力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同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受到行政部门侵权的可能性最大。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在构建一个由人来治理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为此,必须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一、目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将依法行政贯彻到整个行政过程之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程序行政、信守承诺、权责统一,成绩巨大,但在行政管理观念、行为方式、职能和机制等许多方面,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与建设法治政府、廉洁高效政府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二是制度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五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六是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二、依法行政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依法行政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充分体现民主精神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来源于权力机关的赋予。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创造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它有执行、实施法律的义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精神,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等,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原则,必须让公民广泛参与,使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利益的分配者,而且同时是利益分配的决策者,从而使行政决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主张和选择进行过滤,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2、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只有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方面都坚持依法行政,才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在凡是涉及关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判决等都一律公开,而且公开的时间与实施时间至少要间隔一个月以上。让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证世界贸易的市场主体平等;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从而保证非歧视原则等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公开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避免“暗箱操作”,避免权力寻租现象,避免行政专制和决策失误,使行政行为始终置于市场主体的监督之下。3、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多元化了,利益多元化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要调整、要处理。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把基本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纳入法制法的轨道,只有充分提供行政救济途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统一的法定活动规范、行为准则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才有可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4、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人民的要求。同时,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简化行政机关办事的手续和程序,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在行政立法中,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使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才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的趋势,要求我国政府在市场“竞赛”中由“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而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律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政府的行政行为只有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制程序规范,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才能真正转变其职能,才能保障政府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市场,才能避免多头执法、违法行政的现象。5、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在政务公开的条件下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轨道。“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就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要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完善和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而法律才是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和操作规则。因此,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完善制衡监督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动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动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严格依法行政,才能纠正行政机关“一条龙”(自己立规矩、自己执行、自己监督),“一支笔”,“一言堂”,“一个将军一个令”等弊端。三、以依法行政促和谐社会建设当前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建立、完善制度机制一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三是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四是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注重民主法治建设高质量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护人类社会公平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伟大的特征,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后盾。优良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和谐幸福、欣欣向荣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在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法律是应该成为每一个人的庇护神,这样的法律才会为社会尊重。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当代世界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国家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社会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公共治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克服集权制、官僚制向社会渗透可能造成的弊端,从而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问题的社会影响还比较严重,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和法治手段的完善。(三)尊重人民诉求公民的利益诉求、权利诉求、民主诉求等公正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当社会不能提供足够资源满足这些诉求时,就会产生社会矛盾。如果民意和诉求没有正常渠道得到顺利表达,它就会以某种不正常的方式释放出来,产生破坏性。如果激烈程度较高的冲突连连爆发,就会使社会出现风险。近年一些地方上访现象增多,已引起社会的局部不稳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的诉求在某些地方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还不畅通。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民众诉求增加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造成我国社会矛盾的风险源主要有:经济风险,即失业,它使一些人的生存缺乏保障;政治风险,即腐败,它使人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降低;社会风险,即贫富悬殊,它使一些人产生失落感;体制风险,即民众诉求得不到通畅表达,它使一些人采取非理性行为。规避和化解风险,就必须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及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民众诉求表达机制,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公正的司法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又努力解决利益矛盾。(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使社会充满活力,到尊重人民诉求,再到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与和谐相处,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使一切积极的社会力量共生共进,即形成一种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或者是“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共生共进”应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落脚点。其基本特征,就是公平和正义形成合力,共促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尤其要消除产生分配不公的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因素。一方面继续鼓励有能力的人走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路子;另一方面,坚决防止那些利用种种非法手段搞歪门邪道的人富起来;同时,还要加强社会调控,让那些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群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逐步改善自己的境遇,最终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现在群众意见大的,不是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而是对那些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人。在收入分配差距面前,群众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五)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因此,我们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利益矛盾。同时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类型、基本特征、形成机理和发展趋势,尤其要研究探索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规律和化解办法。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新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推进行政法治,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不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除非法律授权”,“无授权无行政”等法治基本观念,政府机关应从命令行政、权力行政向依法行政和非权力行政转变。浅谈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沈世锋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则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 政府行为关系到国计民生,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原则,诚信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投资环境。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来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不作为”是政府最大的失信于民,要进一步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打造“诚信政府”,最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三)依法行政是使社会充满活力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六大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而只有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依法保护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多劳多得,增强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积极鼓励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达到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共同发展.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权利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并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激发、调动人们努力工作、献身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障碍,从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激发人们创业冲动,从而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四)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夯实基础。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从”的误区;规则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二)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政出多门,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制度建设结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够、围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制度不够,没有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一些政策的出台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导致有令不行,政令不通,很难把党和国家的意志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三)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四)行政执法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行政者的观念和法律素养、制度建设质量、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已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几个基本实践问题。(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的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二)提高制度质量,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四是坚持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紧密结合的原则。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个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四是创新管理方式。要实行规则导向型管理方式,对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四)规范行政执法,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处罚权、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要彻底脱钩,保障执法经费;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欺压百姓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五)强化权力监督,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监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从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一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失误者责任;二是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三是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和修订;四是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通过严格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行政机关要重视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改进工作,并讯速反馈信息,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作者单位:湘西州政府法制办)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M].商务印书馆,196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2.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9]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1,11.
[10]徐志明.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J].学术研究, 1995,6.
157 浏览 3 回答
271 浏览 3 回答
155 浏览 2 回答
345 浏览 5 回答
227 浏览 3 回答
219 浏览 4 回答
341 浏览 3 回答
255 浏览 4 回答
149 浏览 3 回答
252 浏览 4 回答
83 浏览 5 回答
135 浏览 2 回答
346 浏览 2 回答
277 浏览 3 回答
169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