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首页 学术发表知识库 问题

依法治国核心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依法治国核心研究论文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法治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不仅如此,法治更关乎百姓的福祉。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来讲,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治建设的各方面来讲,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与百姓息息相关;从人的一生福祉来讲,无不需要法治的护航。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同志以战略家的眼光和胆识,在总结国际、国内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我党最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早在设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时,他就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加强法制建设是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一心一意搞四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搞四化,关键是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也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 其二,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政策连续性的需要。实践表明,有了健全的法制,政策就不会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邓小平同志说:“究竟什么是我们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是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这些政策我们都不会改变的,而所有这些政策的基础,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对此我们更是不会改变的,不会动摇的。”正是由于这些政策规定写入了宪法和法律,所以对我国大政方针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三,加强法制建设是打击犯罪活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一些腐朽的东西也跟着渗透进来了,如吸毒、嫖娼、经济犯罪等,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受到损害。对此,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要通过法制建设逐步加以解决,通过专政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他明确地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其四,加强法制建设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需要。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其中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最根本的是靠加强法制。1986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 其五,加强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市场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要用改革精神加快立法进程。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根据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结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情况,以宪法为依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立法步伐。1、尽快制定规范市场体系,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积极做好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3、抓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使“立、废、改”成为立法工作的统一整体,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要认真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加强法制,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继续认真抓好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普法教育工作,并分层次、分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要以党政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自觉地学法、守法、执法,做遵守法律的模范;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3.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应该明确这样的观念:“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为此,一要深化对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的原则。二要严格执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增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要建立和健全执法情况的报告、登记、检查、仲裁等制度,严肃查处失误、渎职和执法犯法行为。四要加大监督力度,自觉地把执法工作置于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4.要大力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是要选调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到法制部门工作。二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制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三是要尽力帮助法制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尽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5.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一是要把法制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当成一件大事来抓。二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守法、执法,自觉地服从党纪国法的约束,用实际行动为群众做出表率。三是逐步由传统的开会、决议、命令等领导方式,转向引导、建议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严格执法为主要形式的领导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和表彰先进典型,努力为法制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从而使法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归结到一点,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指引下,开始各领域的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不但要求我们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更主要的是要把它作为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与民主结合起来,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个具体的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四、坚持“两个坚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并且把“法治中国”归结为“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为彻底否定人治、全面实行法制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要求被称为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是我们法治工作的布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和保证,法治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法治能力是重点

可以啊 采纳吧

依法治国的研究论文

可以啊 采纳吧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法治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不仅如此,法治更关乎百姓的福祉。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来讲,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治建设的各方面来讲,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与百姓息息相关;从人的一生福祉来讲,无不需要法治的护航。

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依法治企主题论文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略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时地提出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实践证明,这种结合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通过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概念界定,阐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并指出了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途径。 关键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辩证统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在借鉴和 总结 中外历史 经验 ,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提出的治国方略。对于“德治”和“法治”的探讨已有千年的历史,但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是中国治国理论的一次创举,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概念界定 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首先必须要正确地理解和界定二者的概念。对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提法很多人抱以怀疑态度,特别是以德治国的提出,认为是对封建“人治”落后思想的继承。殊不知,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对于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之上的,是探索“人治”的治国 方法 ,而当今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时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已经摆脱了封建君主专制的背景,是在民主基础上的德法之治。 中国现阶段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着区别于任何时代的深刻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谓“以德治国”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以德治国属于思想范畴,依法治国属于政治范畴,二者在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上不尽相同,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所有违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他律”。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的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感化、教化等形式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通过内心的引导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以德治国是内在的“自律”,通过自律从而实现真正“治本”的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相互区别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一致,相互促进[1]。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1.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道德先于法律产生,德治是法治的源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从道德中提炼出来的,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道德基础,体现在法治的各个阶段。首先,在立法阶段,道德为立法确定了方向和指导思想,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标准和出发点;其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同时,道德的评价作用为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舆论监督,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公正严明;最后,在守法阶段,道德为公民守法做好道德和思想基础,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从而使公民从心底愿意服从法律的制约,自觉守法。 2.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有序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仅仅依靠以德治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缺乏道德观念的人来说,依法治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特别必要和关键的。正所谓“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而触及法律底线的违法者进行严惩和对合法权益的保障,培养公民遵纪守法的习惯,同时也提升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保障以德治国的顺利实施。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调节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且法律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及时调整,而道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弥补法律空白。同时,由于道德的任意性和无强制性的特点,使道德在受到破坏时无法自助救济,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的保障。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的补充,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法治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德治目标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2]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道德体系,而由于法制建设还需继续完善,很多方面未能纳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在这个阶段提出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政治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二者的结合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治国方略,为政治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政治和谐首先要求政治民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实现途径,以德治国为政治和谐做好监督、评价和宣传,使民主政治深入人心。同时,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为和谐政治的建立培养优秀的领导干部,用道德提高其德行素质,用法律来规范其言行。 2.社会主义经济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同时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成绩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尚需进一步完善,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过对我国的“分化”和“西化”,很多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出现见利忘义、坑蒙拐、权钱交易等现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蔓延,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惩罚违法乱纪行为,用道德净化人们的心灵,提高其道德水平,以抵御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良思想,从而建设一个公平、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3.社会主义文化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文化建设一直是我党工作的重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和谐文化。刘云山同志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2]可见,思想道德建设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文化建设需要依靠以德治国来实现,同时,和谐文化建设也需要依法治国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和谐文化建设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4.生态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自工业革命以来,各国为了发展,以生态破坏为代价,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增多,如今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应对的一大难题。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态和谐自然必不可少。要实现生态和谐首先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行事,对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组织依法追究;其次,发挥政府的政策指导作用,引导公民进行生态和谐建设;再次,注重公民的生态道德 教育 和宣传,建立公民生态理念,为生态和谐打好基础。 四、如何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完美结合 综上所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而如何才能将二者更好地结合起来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1.要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首先要正确认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内涵,将其与封建“人治”背景下的“德治”和“法治”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破除人们长久以来对于以德治国思想的误解,使人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 2.发挥党员干部作用,使其成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的推动者。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地位,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而作为具体实施权力的党员干部是从人民中选出来的一些优秀代表,代替人民治理国家行使权力,党员干部是人民的楷模,他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民众,只有他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并成为促成二者结合的推动者,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纪守法、崇尚道德的好风气。 3.要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加强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让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人民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也需要德治的支持,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镇江,唐昌宏,易景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1,(4):20.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 要]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德治;关系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三、在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时要防止几种片面认识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意义,在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江泽民同志讲话是在阐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重要性时,使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概念的。很显然,“依法治国”、“法治”,使用的是其狭义的概念,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以德治国”、“德治”,本质上即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法治与德治并举,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领会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出发点。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根本途径,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睿智的抉择。我国宪法也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此加以了确认。治国方略层面上的以德治国即德治,也即传统社会的人治,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不能并存的,这是已达成的共识。 从治国手段上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齐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国的奋斗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两者缺一不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着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事业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并推动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我们正确认识、认真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基础,也是有待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试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并研究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策略与实践。 一、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容易冲动的时期,价值观、人生观容易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只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因一时冲动犯下严重的错误,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很多高职学生由于高考失误,具有较强的心理失落感,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或社会人员的引诱,极易误入歧途。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高职学生的法律观念薄弱,遇到问题喜欢拉帮结派、意气用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普及 法律知识 ,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减少校园内的犯罪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养成较好的 逻辑思维 和 理性思维 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性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建设者,只有让他们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能让他们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 二、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不科学 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是在课内完成的。大多数高职院校都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是,教师在课堂上往往比较重视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容易忽视同样重要的法律基础课程,导致高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同时,很多高职院校为这门课程安排的课时是一周两节,甚至有的学校只安排了一节课,导致教师的上课时间不够。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不选择压缩课程或者直接忽视法律基础部分内容。 (二)重视度不高 虽然教育部鼓励高职院校开设法治课程,但是仍然有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尤其是技术类学校,过分注重专业课教学,忽视了法制教育。学校的不重视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和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忽视。同时,由于高职类院校学生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就业时面临着重重困难,很多高职院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就业率上,鼓励学生考证、实习等,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忽视了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缺乏优秀专业教师 大部分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师负责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但是,法制教育需要对法律知识比较了解的、专业的法律教师。这就导致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部分教师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只会引用法律条文、国家领导人讲话,课程内容枯燥乏味、缺乏新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也影响了学生们对法治的认知。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可行性 措施 (一)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课程中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个方面的内容。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学校应从理念上重视这一课程,适当增加课时量,为教师提供足够的时间。同时,教师要适当减少思想道德教育在课程中所占比例,增加法制教育比例,将道德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基石,在培养学生三观的同时,树立学生的法治理念。 (二)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 高职院校必须要打造专业的法治教师队伍,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目前很多高校的法治教师都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照搬法律条文,让学生失去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性人才。同时,让校内的法治教师定期参与培训,并定期考核,逐渐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增强他们的教学水平。 (三)改变 教学方法 和教学内容 传统的法制教育课程过分死板,教师在讲课时,往往照本宣科,给学生宣读法律条文、政策规定、领导人讲话等,这些内容学生通过自学便可以达到很好的学习效果。因此,教师要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去附近的法院旁听,让他们接触现实案例,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在授课时,教师除讲解重点法条,还需要引用真实案例,比如最近网络上的 热点 ,以及近年来受到关注的校园犯罪案件,如复旦投毒案,在授课时,可以还原案件过程,剖析林森浩的犯罪心理,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之中。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进行了道德教育,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四)创建法制教育环境 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在高职院校创建法制教育环境。举例来说,在政法类院校,即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会受到校园环境的影响,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而在非法律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相对较差。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可以定期与政法类院校开展交流活动,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同时,可以组建法治宣传团队,定期选择优秀学员进入团队学习并宣传法律基础知识;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法律知识;举办法律 辩论 会,选择热点话题,展开辩论,让学生在准备及参与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而旁观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可以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选择案例时要尽量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并尽量选择真实案例,这样可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同时引发学生的思考,培养他们的法治理念。 (五)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要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让学生对国家的法治充满信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让学生从理念上重视国家法治,并逐渐养成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将法治理念根植于自己的内心深处,并且将实现依法治国作为自己的信仰。当学生们 毕业 进入社会后,也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接班人。而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创建法制教育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建设法治中国。 猜你喜欢: 1. 浅谈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2. 浅谈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3.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2000字 4.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周群文章《法律之我见》近来,常能闻见一些似乎很怀了些怜悯之心的“有识之士”,脸上也很流露出了些不忍之色,然后,再用很带了些责备的口吻教导着那些已然在生活中很受了些委屈与伤害的人:“碰上诸如此类的事情,你决不可妥协、软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坚决斗争到底!”对于此类极富“打抱不平”精神的“有识之士”之善意,我向来是既深以为然,也颇以为许的。但是,无庸讳言,我却也始终认为这番循循善诱依稀与“你应该放弃仁慈、宽容,斤斤计较起来!”实有异曲同工之嫌。当然,尽管如此,倘凭心而论,至刻下我也尚未丝毫怀疑过这类“有识之士”的其心可鉴,甚而至于,心下更是颇感其精神之难能可贵。因为,倘处身于一个谁都念着要占别人便宜的食亲财黑环境及氛围中,不容置疑,确实很有针锋相对且决不退让之必要,做人更是如之说的:绝不应该心慈手软而任人欺凌、摆布!不过,理虽及此,我却依然顽固于发自内心之深以为:问题似乎都得从根本上去着手解决才更恰当稳妥,否则,贸然地截鹤续凫,实有引足救经适得其反之虑!而像现在这般纯粹靠着“你打我一拳,我必踢还你一脚!”的法子,就妄图解决人性及社会安定方面的系列问题,以我个人的看法,恐怕非仅不是一个什么长久之计,更实隐了得不偿失之后患。也因而此,凭着自己的若般一得之见,我就更坚定了这样的一个早先还尚有些疑虑的信念:虽然法律应该建设也更有必要得到完善,但却实在不适宜把来作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导向标志!原因在于:倘把法律姑且看作底线,那么,崇高的道德、思想则就远在之上遥遥相对了。而我的一己想法之延伸也就是:如果所有的人都蜂拥着那条作为底线的法律准绳,难免就会弄出些有意无意间或愿意不愿意间被挤过了法律准绳的状况,倒不如,引导大家都靠拢了道德、思想,或者景况就会有所改观了:绝大多数人远离了因为太过于拥挤而常常出事的底线附近危险区域,那么,视野宽阔了,也不再人多手杂了,若是谁胆敢在此时再于路断人稀处欲越过法律准绳的话,大抵也仅是个自讨苦吃之举了。然而,道理固然简单,观点也够鲜明,但我却更深知,若是真想让如今的有些人也明白个中的道理,认同这个观点,事情却绝非那么简单。因为,问题就出在这个道理实在是太过于简单了,以致于反而会使得那些特擅长于化简为繁之人,更不可能会去关注、重视、思索,并由此而欣然接受了。我们假设:有一个地方,因为那里人们的道德、思想水平普遍的都很高,因此那地方的犯罪现象就很少,而犯罪现象少也就从而使得正常生活着的人们很少能听闻到法律啊法制啦什么的;而另一个地方,因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又动荡不安,迫于保护自己的无奈或者趋于贪婪的欲望,那里的人们因而无论是唬唬人的还是真干实做的,嘴里就不得不整天嚷嚷着法律、法制了,而这般“法律天、法制地”热闹的“盛况”,自然会令人倍感了法律、法制的“无处不在”与“不绝于耳”了。倘若于此作个判断:这般的两个地方究竟是哪一个好?哪个地方更适宜人的生活?大概很有人会以为,这种问题岂能成为问题?这还用得着说吗?然而,实际上这问题却恰恰就是个连有些专家学者与教授们都至今糊涂着的“难题”。而其中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更是,有一些专家学者与教授是非不明、黑白不分或弄来弄去弄不懂倒也罢了,不懂就是不懂,就不要再去厚颜无耻装什么懂了,可这些家伙就是不缄其臭嘴,居然一边赞扬着混乱一边更去讥笑太平盛世的“少法律”“少法制”,似乎社会风雨飘摇人们被弄得焦头烂额,于他们来说,是件挺有进步意义的事情。日前,着意之下,我就很见识了几个这样的无视道德、思想而单抱着法律、法制就认为已经找到了足以匡时济世良方的专家学者,其幼稚可笑的言论中居然还很夹杂了一些崇洋媚外的由头,不时扬眉提到了一个当今犯罪率举世无双的国家,并把之顶礼膜拜成了凡国家都很该认真学习且效仿的楷模榜样。那么,这个被些许“国人”高度颂扬的而自己也经常自吹自擂所谓的老牌法律国的法律状况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呢?也许,我们也不妨实地去见识观摩一下,或者,我们也就能不只有个大体上的感性认识,更能大致的对之端倪可察了。在一间搞得外表很“入眼”的大房子里,几十甚至上百个熟悉法律的人士静静地坐着,他们前面有几个仿佛对法律更加掌握得透彻之人在轮番慷慨激昂着法律,而再往前的高台后面还坐着一个对法律几乎是了如指掌的人。然而,尽管法律就一个,而大家也都似乎胸有成竹,但是,处身于这般浓厚法律氛围之中的被告席上的人,却依然瞪着茫然不知就里的眼睛。那么,作为主角的被告,为何会是这么一副犹如置身云雾中的神态呢?因为,面前的那几个穿戴整齐的人尽管讲的都不外是些不知被讲了多少遍的同一法律,但是,被告却在他们未能停止“这么讲来讲去”时,其命运究竟如何竟然尚且是个充满了无穷变数的谜。而尤为重要的更是,被告的命运居然也恰恰正是由这几个人的“这么讲来讲去”所决定:被告可能会就因为“这么讲来讲去”而无罪,但也可能就因为“这么讲来讲去”而小罪,或者中罪、大罪甚至超级巨罪都“得当”成立。一旦“这么讲来讲去”完了——通常时间都很长很长,那么,法庭就会让另一些始终在一旁呆听“这么讲来讲去”的人,根据这个听来的“这么讲来讲去”的自己听了多少与自己的理解能力再加上自己的想法,来得出一个结果——被告的结局——也就是法律的宣判。换言之,进了庄严肃穆的法庭,被告曾做过些什么,其实相对而言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了,反倒是最终在法庭上真正起了关键作用的,除了次之的在一旁呆听的都是些什么人之外,主要的却居然就正是那个“这么讲来讲去”。而更令人匪夷所思也势必感叹其深不可测的是,无论是那些懂得法律的抑或不懂得法律的,却每个人心中都竟然雪亮着:钱多找个“好”律师与没钱只能靠“坏”律师,其间,虽然还是同一法律同一被告,其结果却往往会就因为“好”律师与“坏”律师间的“这么讲来讲去”之有所不同而差了天壤之别,有的时候,甚至更是生死之分!法律,本该是用来伸张包含公平、公正在内的正义的,这一点大抵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然而,现在居然被搞得非只是模糊且具弹性,最后更使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也反而受其拖累而成了贫富立判的待价而沽之商品,——在老实巴交的老百姓面前,堂而皇之地把至高无上的正义,通过所谓的“法律”“光明正大”地给彻底扭曲了,——使得法制也陡然变成了人制与钱制!或许,这听上去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更似乎像是个天大的笑话或者讽刺,但事实上这却正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公认的治理社会之无上法宝了。究其恶醉强酒之原因,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与体制决定了其无可奈何只得紧抓着这根“救命稻草”,明知于事无补却也不得不然,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都是以钱来说话,钱凌驾于正义、真理之上,人人都渴望着自己能够尽量剥削压迫别人,最终成为剥削阶级把正义、真理掌握在手里听凭自己玩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就无法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对道德、思想的重视!所以,清楚并明确了法律与道德、思想间的关系,也知道并肯定了本末位置的重要,更明白且确定了只有在道德、思想的引领下法律才能够真正成为正义的之一工具,我们就不难看出那些外表道貌岸然,刻意不谈道德、思想而大喊大叫唯法律、法制能救国、治国,实质却正是在企图败坏人们的道德、思想,使得社会礼坏乐崩人欲横流,导致法制成为人制与钱制,以便达到其彻底毁坏法律、法制目的之人的居心了。也因此,倘若今后再有人摆出了一副一本正经的样子,——一看就知又来哄老百姓了,故意绕开或撇开道德、思想大谈法律、法制,那么,有了一份清醒认识与警惕的我们,或者就能即刻透过装模作样的外表,直视其心底之险恶了。

俺来帮助你好吗

这类文章或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或是驳斥别人的观点。杂文、说法或日常生活中的思想感受等,都属于议论文的范畴。议论文又叫说理文,它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等方法,来确定其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应该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文体简介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它不同于记叙文以形象生动的记叙来间接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也不同于说明文侧重介绍或解释事物的形状、性质、成因、功能等。总之,议论文是以理服人的文章,记叙文和说明文则是以事感人,以知授人的文章。议论是作者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说服,以表明自己的见解、主张、态度的表达方式,通常由论点 、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议论文题目分为论题,论点,寓意型。论题型为作者观点但以简洁为主,所以中心论点一般不能直接抄论题,论点型,论点型一般没有观点倾向性,例如:君子之交淡如水。寓意型一般与论题论点并存且不能直接作为中心论点要还原本意。[1]语言特点①准确、严密。②概括性和简洁性。③使用修辞,体现其用词鲜明、生动和感情色彩。

依法治国的研究现状论文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的高度共识。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公务员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切实提高能力。积极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是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的基础。一、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一)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二)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这种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约,也最需要公众监督。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也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三)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只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法规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切实的遵守,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还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论文依法治村情况研究

方法(一)按照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近期,要积极做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配套立法工作,将成熟的改革决策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争取早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框架。要抓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立法前期研究,做好立法储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在立法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等方面,加强对下级立法的指导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为国家立法创造经验。(二)按照科学、民主、法制的要求,建立新型的依法决策制度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建立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听证制度,每一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都要最广泛地听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听取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制度。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的评估和论证。(三)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现代行政程序依法行政的主要标志,就是形成一套体现公平、公正、效率、便民原则的现代行政程序。要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建立高效、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坚持文件办理与受理分开,实行窗口式办文,以单独对外的收发文室为窗口受理审批业务,受理人和办理人相分开,封闭办公,集中对外。建立办事时限制度,根据每类业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权力制衡的要求,对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内部会审制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必须强化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内部会审。继续推行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用地报批和土地估价确认、资产处置的内部会审制度,开展对矿业权的审批、发证和农用地开发立项、资金申请及减免等重大事项的内部会审,将审批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分解,由内设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本部门审查的业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进一步完善会审制度,明确会审的范围、责任等。在实行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对竞争性的项目,应规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公开竞争,引入社会评审机制。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五)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公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事项。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政府的政务信息,如建设用地批准信息、登记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信息、矿业权设立、变动及评估信息等,定期公开披露。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具体财产权利的信息,可以公开查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运用高科技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国家及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触摸屏公开查询系统,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公开查询、定期披露制度。(六)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探索资源性资产市场配置的新方式能否公正、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公共资源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由行政配置为主到市场配置为主的转变,必须采用行政审批的,要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继续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凡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进一步完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逐步扩大范围,规范程序,保证公平。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七)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建立行政责任考核、追究制度行政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以职位为单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形成完整的责任制度体系,将行政执法的责任分解到机关内的每个岗位,落实到人,并相应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等。逐步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健全重大违法案件的听证制度,以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八)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建立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把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建立投诉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不依法行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上级部门的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总结实行特邀全国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制度的经验,建立行风评议员社会监督员等制度。要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 文章(一) 法在我心中 在我耳畔,在我心中,有一句话时时响起:要遵纪守法, 从我有记忆起,爸爸妈妈就在我心里播下了“法”的种子:他们整天跟我说“君君,要遵纪守法,”过马路时,他们告诉我,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和小朋友一起玩时,他们告诉我不能欺负小朋友,要和小朋友互相谦让,一起玩。在街上看见警察,他们还会吓唬我:君君,要是你做了坏事,警察叔叔会把你抓起来的,末了还加上一句:你千万不要做坏事啊,那时,我只隐约地知道不能做坏事,但是其实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做坏事。 及至上学,法在我心里慢慢生根了。上学后,教育我遵纪守法的人多了,那就是学校的教师们。和爸爸妈妈一样,老师也整天告诉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怎样遵守规章制度。不同的是,老师不仅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而且学校还请来了很多叔叔阿姨给我们讲违法乱纪的危害,用活生生的例子教育我们要遵纪守法。在他们的教育下,看到那些活生生的例子,我知道了:做坏事不仅仅是要被警察抓起来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做了坏事会给别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方便,会影响别人的生活,也会改变自己的生活,让自己走向深渊。 时间一天天过去,我也在慢慢长大。在电视报道上,在报刊杂志上,甚至就在我自己的生活中,我看到了,也深深地意识到:遵纪守法应该从小做起,我们应该从小学会在法律的制约下生活。否则,很可能会触犯法律,而如果触犯了法律,最终后悔的会是自己,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正常自由地生活而制定的,法律约束的就是争强好霸的人的不当的会影响别人生活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我们从小不学会约束自己,争强好胜,就很容易会触犯法律了。到那时可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很可能会抱憾终身。法在我心里扎根了。 将来我们还要走上社会。那时法更重要。我们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让法的警钟声时刻在我们耳边响起。 法在心中,自然心安,法在心中,自然理得, 文章(二) “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五五”普法已接近尾声,“六五”普法即将开始。在新形式下,能否能继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部适应社会形势需要的普法规划,下面,就“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谈谈看法。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工作,涉及面广。因此建立一个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的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前些年,通过各级普法机构的努力,基本保证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工作机构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应作为常设机构设置,配备一名同级副职为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单独列编。二是要强化刚性保障机制。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有些地方也尝试立法。但仅限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则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设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用传统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设的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其组织、机构、职能、责任、义务等,应确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权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间,还要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评比奖励制度,并用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以规范和约束依法治理工作。三是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六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对连续两年取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单位挂牌整改,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由普法主管部门建议同级党委,政府予以免职。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年度普法考试不合格,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职务或跨区、跨行业转任新职务时,还必须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进行补考。两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以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四是要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习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限其改正,以保证普法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要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奖项之中,广泛表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进集体(个人)。尤其注重对从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逐步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同时对习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勇于揭发者也要予以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普法队伍建设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但是,就目前队伍建设壮况来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拿我县来说专职普法人员2人(编制在司法局),基层单位多数是兼职人员,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间,一方面可以通过单独列编的形式,彻底解决普法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宣传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五支队伍”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用。同时加强执法建设,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坚决清除那些违法建纪人员,促进执法状况的全面改善,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六是要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普法经费数额不足,不能到位,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可借鉴科普法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的做法,由习法行政、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用增加。 同时,要加强硬件建设。对普法必用的东西,微机、摄像机等基本设施。七是要强化理论研究保障机制。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论研究,可以为加快普法依法治理立法和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撑。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环境条件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需要,无异于自断前程。因此,在“六五”普法期间,要动员一切有志于普法工作的人士特别是基层普法工作者,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形成一套科学指导普法依法治理伟大实践的理论体系,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8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绿化等内容。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具体而言,所谓“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各具民族和地域风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设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配套设施要俱全,让现代农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尤其是在环境卫生的处理能力上要体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使农民具备现代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的历史背景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提出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时,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低,广大农民的温饱还难以保障,发展农业生产主要是解决农民的穿衣吃饭和粮食需求问题,建设新农村就是要维持农村和全社会的安定。正当几亿农民所关心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时,文化大革命爆发了,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解放,农村各项事业都获得了飞速进步,农民一直盼望的“楼上楼下,电灯电话”,都成了现实。这个时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两个文明一齐抓。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而提出来的。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又提出“小康社会”概念,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五中全会所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则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中,在全新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农村综合变革。 <一>是基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点和关键在农村。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业现代化举步维艰、农民收入增长困难重重、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任务艰巨,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如果这些问题和矛盾不根治、不解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很难赢得主动、就容易出现波折。 <二>是基于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实力。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13万亿元,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5%以上,财政收入达2.6万亿元,这对于建设新农村非常有利,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否则,尽快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就会落空。 <三>是基于巩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不仅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而且是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挑战和参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继续通过改革找出路、通过创新促发展,积极建立起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制机制,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是基于缓解农村发展的资源、市场、体制三大制约,缩小日渐拉大的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明显提升,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资金等要素大量向城市集中,耕地在过去7年中减少了1亿亩,人均下降到1.2亩,相当于世界平均值的1/3,而农村人口却没有减少多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57∶1扩大到3.23∶1;农村积累下来的种种矛盾,已经向国民经济发出了强烈的预警信号。因此,中央审时度势的提出,要下决心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与城市不同,应与农村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良好、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发展为重、发展为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由温饱到小康,由局部小康到全面小康的跨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途径,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综合性措施。 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十五"发展期间以来,我区在发展农村经济和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逐步提高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我区农业增加值由达到67.2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290.5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20元。 (二)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项目,组织实施了农网改造、林业生态建设、人畜饮水改造、县乡道路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小康住宅建设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不断加大农田土地的改造力度,使一些中低产田得以改良,农村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农业发展有了后劲,可持续发展有了保证。 (三)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区逐年加大了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中小学校舍建设、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电化教育设施投入成为各地农村投资的重点。与此同时,各地不断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农村科技能人。广大农民积极学用新型科技,农用新科技在农村得到广泛普及。 (四)民主法制不断健全,文化生活进一步改善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治村活动广泛开展,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普遍实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农村基层民主得到发展。与此同时,农村居民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新的提高。随着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更加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文化、服务、娱乐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移动电话、计算机开始进入农户家庭,扩大了农户接受外界信息的能力和渠道,农村居民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