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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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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学院注重学生实践性环节的培养,与四川大学华西附属一、二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新桥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省二、四、五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成都市各级医院、深圳华侨医院、卫生部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国嘉制药、莱美药业等50余家省内外大中型医院、研究所和药业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实习教学关系,学生在上述单位实习,不仅能保证教学质量,也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学院设有“国家贫困学生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级、省级、院级)”,“迈克奖学金”,“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及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完善的助学政策。学院现为全国医学检验教育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四川省唯一的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省卫生厅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四川省人才资源基地,国家卫生部《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承办单位。四川省糖尿病防治中心也设在学院附属医院。近几年,学院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科委、省卫生厅的科研项目分别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省卫生厅二、三、四等奖;编写卫生部规划教材及专著25部。学院秉承严谨治学的校风,为国家培养实用型卫生技术人才3万余名,毕业生遍及中西部地区。1992、1993、1997年先后获得教育部“先进学校”、卫生部“一类学校”、省教育厅“优秀学校”等多项部、省级荣誉称号。

【摘要】目的:评估透射免疫比浊法和速率散射比浊法检测C反应蛋白(CRP)的灵敏度和特异性。方法:用免疫透射比浊法和速率散射比浊法同时检测了80例各种患者血清中CRP浓度。结果:两种方法在8—20mg/L、20~40mg/L、40~80mg/L、80~160mg/L、160~300mg/L范围内测定C反应蛋白的相关系数是0.990、0.996、0.995、0.992、0.997.说明两种方法的相关性是良好的,而在低值1~8mg/L的测定中两方法的相关系数为0.928.结论: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在低值和高值测定中可以得到较为准确的CRP检测结果。 【关键词】透射免疫比浊法 散射免疫比浊法 C反应蛋白 在急性应急性疾病时如大手术、重度创伤、心肌梗死、严重感染、肿瘤等,血浆中某些蛋白浓度可明显增高或降低,这种现象称为急性时相反应,这些蛋白统称为急性时相反应蛋白。最具有代表性的急性时相蛋白首推C反应蛋白(CRP),CRP是目前临床上最有用的急性时相反应的一个敏感指标。CRP作为炎症标志物,本身尽管为非特异性的,但对于细菌感染、各种炎症过程及组织坏死与损伤及其恢复期的筛检、监测、病情评估与疗效判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J。CRP的检测方法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有胶乳凝集试验、免疫沉淀法、免疫浊度法和标记免疫测定法等,而其中的透射免疫比浊法和速率散射比浊法是目前公认为检测CRP较为精确的两种方法。为了评估两种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我们收集了80份血清,用免疫透射比浊法和速率散射比浊法分别进行CRP的检测,并作了结果比较。 一、材料与方法 1、标本来源 样本血清来源于80例本院门诊和住院病人,其中骨折病员21例,确诊的恶性肿瘤病人15例,急性肺炎病员22例,冠心病病人10例,外科手术病员12例。采集空腹血后及时分离血清,并置-20℃保存备用。 2、仪器 日立7170型自动生化分析仪,BeckmanArray 360特定蛋白检测系统。 3、试剂 透射免疫比浊法试剂盒及配套的校准品由上海基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批号为ISEP03。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Beckman公司提供的C反应蛋白试剂及C反应蛋白定标卡,定标液,批号为M2070527。 4、方法 (1)免疫透射比浊法将标准品稀释配制成5个不同浓度的标准品--10mg/L、19mg/L、38mg/L、76mg/L、162mg/L,进行5点定标,形成标准曲线。样本为20 uL,试剂1为180 uL,,试剂2为35uL,吸光度为340nm,5分钟后进行透射比浊。 (2)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将该公司配备的定 标卡进行校准,样本量为200l,试剂量为50,0.5分钟完成比浊测定。 5、统计方法 检验结果以x±s表示,以SPSS10.0软件包中Studentt检验作统计学处理。 二、结果 不同CRP浓度同时以两种方法检测所得结果如表1所示。 三、讨论 人体CRP与相应的抗血清在液相中反应,生成抗原抗体复合物,并产生浊度,其浊度的高低与标本中的CRP浓度呈正比,根据标准曲线,即可计算出标本中的CRP的浓度,这是透射免疫比浊法的测定原理[4]。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是一种抗原抗体结合反应的动态测定法J,将各单位时间内CRP与抗血清形成复合物的速率及复合物颗粒产生的散射信号连接在一起,即形成动态动力学的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 实验结果表明,两种方法在8~20mg/L、20~40mg/L,40~80mg/L,80~160mg/L,160~300mg/L范围内测定C反应蛋白的相关系数是0.990、0.996、0.995、0.992、0.997,说明两种方法的相关性是良好的。而在低值1~8mg/L的测定中两方法的相关系数为0.928,由于在透射免疫比浊法检测中,如果抗原抗体复合物的数量太少,对光通量的影响不大,如果复合物分子太小则阻挡不了光线的通过,在低浓度的C反应蛋白血清测定中会有所影响。而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是以测定单位时间内抗原抗体反应复合物形成的最快时间段的信号值,产生的散射信号最强,形成最大速率散射信号峰值。理论上讲,该测定不受本底散射信号的干扰,使检测快速,灵敏度高,对检测微量的C反应蛋白比较理想[6]。在高浓度的C反应蛋白测定中,由于抗原过量,透射比浊法测定时,CRP浓度明显超出了检出限上限,发生测定结果显著低于实际含量。而在速率散射免疫比浊分析中,为保证准确性和精确度,仪器设计有抗原过量检测系统,提示应将待测样本进一步稀释,重新进行检测,以获取全部抗原的真实浓度。由此看来,在比较试验中,速率散射免疫比浊法在低值和高值测定中可以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 目前已有测定超敏CRP的免疫增强透射比浊法在日立7170A生化分析仪上的应用的报道,其检测范围在0.125~12.5mg/L,具有更高的灵敏度,可以参考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冯仁丰.急性相和C反应蛋白[J].上海医学检验杂志,1999,14(5):258—259. [2]杨振修.C反应蛋白的检测[J].上海医学检验杂志,1999,14(5):261—262. [3]Young B,Gleeson M,Cripps AW.C-reactive protein:a critical review[J].Pathlogy,1991,23:118—224. [4]杨溢.免疫比浊法测定血清C一反应蛋白(CRP)的评价[J].四川省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2(3):165—166. [5]陈晓玲.速率散射比浊法与胶乳凝集法检测血清C反应蛋白的评价[J].上海医学检验杂志,2002,17:141—145. [6]陶义训.现代医学检验仪器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85—97. [7]胡敏.免疫增强透射比浊法测定超敏C一反应蛋白的方法学评价[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3,28(4):415—416.满意请采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论文【1】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内容、“重实体轻实体”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等多角度进行论述,进而论证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同等重要,共同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程序法和实体法 法律传统 法律作用 法律价值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体论述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块内容。

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两者如同一辆摩托的两个轮子。

对法制建设的价值而言,应等量齐观。

它们之间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主从关系,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仅有实体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就很难实现;同样,仅有程序法,而没有良好的实体法,程序法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两者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以民事领域为例,民事诉讼法依托于民事实体法,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要求安排其程序,以实现民法上所规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权利的实现又依赖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法有着保障和限制的作用。

民法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法一系列程序的贯彻与实现,它的内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

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否有轻重之分及孰重孰轻的问题上法学界争论不休,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实体法一元论、程序法一元论、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论。

相对于程序一元论和实体法一元论,笔者更赞同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论,两者处在一样的高度,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在当代社会我们不应该过分地强调、辩论程序法和实体法孰优孰略,而应更加关注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产生的问题,从而是立法更好地完善,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分角度论述

(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概念和内容上看

从概念上来看,我们似乎很容易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进行区分,但是从具体的法律所包含的内容上来看,其实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实体法律规定中有程序性的内容,同时程序法律规定中也要与实体法律的规定向衔接。

前者例如民法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后者如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以监护制度为依托。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律程序和程序法区分,法律程序是程序法的内容,而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现形式。

程序法的概念是通过和实体法的区别而产生出来的,所以程序法是法的分类的结果,是法的一种形式。

而法律程序的概念是对程序法的实质内容的表达。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法律程序的研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误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以至于对其他法律程序的寻在视而不见,同时也有程序工具主义的倾向,忽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二)我国“重实体轻实体”的法律传统看

有笔者认为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铸成人们令行禁止的思维方式,重指令和指令结果,轻程序和程序正义。

笔者同意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轻程序,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的丧失,而这些也正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所极力保障的。

顾,笔者认为与其说计划经济时期轻了程序,还不如说实体和程序都轻了。

从中国几千年的法制传统来看,是“重人治”,轻法治;在法治环节上,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但是,我们并不能从这样的法制传统中得出,在我们当今社会,我们必须更加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因为,我们不能得出一个前提性的结论,那就是,在我们当今法律体系中,实体法规定地比程序法更完善,更合理。

是否应该重视,要看法律本身规定地是否合理,是否有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而不能用法制传统来论证程序法更需要重视。

但笔者并不是说程序法不重要,而是两者都很重要,两者都要重视。

至于法治传统的问题,我们只能说在根除轻程序的道理任重道远,但是其不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两者同样重要。

但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界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三)从法律的作用上看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法律作用具有人为性,现实性和局限性的特点,并可以将其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

有学者认为,民法与实体法,前者是理论上的强制力是规定上的强制力、后者是现实上的强制力,实现强制力。

按照这种逻辑结合法律的作用,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实体法起着规范作用,程序法起着社会作用。

但笔者认为,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兼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程序法的规定中立、平等、独立,则其对人们也能起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同时,若没有程序法的规定,社会利益无从分配,纠纷解决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确定,射虎管理没哟一个具体的准则。

因此,在法的作用的问题上,也不存在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较量问题,两者同样是社会存在并调整着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我们全面认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并更好地使法律作用得到实现。

无论达到何种实体法的效果,都要遵循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及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

以民事领域为例,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私人主体的社会活动中共同协调地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四)从法律的价值上看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的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产生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

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重视研究法律价值问题。

他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经常的活动。

他把法律价值理解为一个社会制定和评价法律所依据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只能通过经验的方法取得。

价值属于应然领域,主要寓于抽象的人性、情感、公平、正义等观念之中。

法律价值本身是一个体系或系统,对法律价值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层次的划分。

法律价值从内容上来看,可以分为利益价值、秩序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人权价值和正义价值等。

而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标价值。

有人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属于工具和目标的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程序法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但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重要独立价值。

实体法与程序法皆有独立的价值,实体法不应该也不能忽略程序法的价值,从而提升其自己价值。

实体法的价值正是通过程序的过程而得以彰显,从而为人们所接受和认知。

同时,程序法也不能通过其独立价值的论证,从而得出其更重要,或者更应该得到重视的结论。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的内在价值来看,以民事领域为例,民法有其目标价值和工具价值,民事诉讼价值也可分为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包括,程序公正、诉讼效益;工具性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秩序。

两者都含有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不存在谁是谁的工具问题,工具和目标只是对不同价值的分类,而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上的论证。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研究论文【2】

摘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近现代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话题。

本文以唯物辩证法中矛盾的对立性、同一性和普遍性、特殊性为基点,通过动态的诉讼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的视角,考察了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而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和特殊的调整方法,在诉讼实践活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分析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地位、作用和联系,论证了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存在母子、主从关系,两者是平行并列的观点。

关键词程序法 实体法 诉讼实践

一、我国当前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

20世纪90年代,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程序法学说传入我国引起了我国诉讼法学者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新一轮思考。

15年来,中国诉讼法学界在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的论战中,存在众说纷纭的观点:“程序本位论”“母子关系论”“阶位论”“法即程序论”“程序至上论”“平行论”“理性选择论”“补充价值论”“同等论”“二元论”“主从论”“实体至上论”“内容决定论”“程序工具主义”等。

这些观点大同小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程序工具论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传统认识,也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主流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制度的机能在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这种诉讼机能下,程序法的作用在于其是发现案件真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途径,所以程序法只要保证实体法的内容得以实现就完成了使命。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

(二)程序本位论

这种观点认为,程序法有保障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由于案件客观真实的难以确定性,只要遵守正当程序,不论结果如何都是正义的;在此基础上,有的学者认为“程序是一个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可能与实体法脱节的东西”①;有的学者甚至断言“法即程序”。②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平行论

这种观点认为,实体法是抽象的、稳定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多变的,两者之间存在鸿沟和盲点,程序法在两者之间就起到了弥补漏洞的作用;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主次,是并列关系,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

从对以上各观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学者在探索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时,总希望将它们孤立开来,比个高低,忽略了它们在诉讼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的动态消长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存在母子、主从关系,两者是平行、并列的。

二、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辨析

(一)从辩证唯物主义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的统一体构成。

法作为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也被划分为相互对立同一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两部分。

两者的对立在于他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在于确立和保护一定社会秩序中公民的合法权利,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在于当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时保障纠纷能公正地解决,且程序法运用其规定的“诉讼方式、步骤和时限,有时也对实体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两者的'同一性在于它们统一于法的整体中,相互配合,维系、发扬法的精神,稳定社会秩序。

过去理论界和实务界之所以“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因为他们仅仅看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同一性,并倾向于以实体法规定的静态权利义务关系与社会实践中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对照;他们仅仅注意到社会动态发展及其与实体法相互影响的结果,而忽略了其中的过程;结果其主观对于社会历史运行的体验即其思想上仅仅留下实体法的痕迹,导致“程序工具论”的盛行。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指导思想,有些学者也曾以马克思在论述德国莱茵省议会关于《盗窃林木法》的辩论时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进行的说明中发展自己的理论,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保障内容,因而得出“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

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曲解了马克思的本意。

马克思的把程序法和实体法比作动植物的外形和肉体,仅仅强调二者对于动植物整体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并未强调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且最后他还说“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有同样的精神”。

(二)从诉讼实践和历史发展中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这种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早期的法律,按照学界的共识,它是以诸法合体的形式存在的。

但是,即使是诸法合体的法律,其中也有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之分:西方法制史上最早的法律《汉莫拉比法典》中有许多程序法规范;长期以来被学者们扣上“重实体,轻程序”帽子的中华法系的众多法典中也不乏程序法规范,例如周朝《吕刑》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的规定、历朝法典中规定的“直诉”“越诉”“死刑复奏”制度、唐律中规定的“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宋刑统》中规定的“翻异别推”制度等,甚至到了宋朝时期的辽国,中国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系统性的程序法典《决狱法》,而元代,“诉讼”在法典中已经独立成篇。

虽然程序法在这一历史时期没有受到如今的重视,但这足以说明程序法与实体法在诉讼实践中是同时产生的。

学界曾有以“是鸡先生蛋还是蛋先生鸡”“男人与女人谁先出现”的问题来形容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讨论。

其实要弄懂这个问题,需要现代生物学知识。

从生物学的角度看,鸡与蛋、男人与女人无先后出现的历史时间差异,他们分别是由先前的一个物种经过长期的基因突变发展而来,决定鸡和决定蛋产生的器官、决定雄雌动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器官是同时分化产生的。

将这种理论应用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同作为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也是在条件发展成熟的某一历史时期同时产生的。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以英国的令状制度和古罗马的诉权制度说明程序法的产生早于实体法并论证“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③但据我国学者考证,这两项制度并不能成为此观点的有力证据。

④实际上,程序法与实体法谁先产生并不是两者主从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

谷口安平先生证明“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论述,不能达到他的证明目的,但是可以证明程序法与实体法同源于诉讼实践:人类社会初期并没有形成程序法与实体法,当发生纠纷时,人们没有具体的实体规范来确定谁对谁错,也没有诉讼程序来查明案件事实;但纠纷时必须解决的。

于是人们就根据氏族长期共同生活中积累的经验和观念、信仰,一步步探索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过多次同类型的诉讼及解决试验,人们把解决纠纷的方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进而形成以后的程序法,把处理纠纷结果的一般规律归纳出来,形成习惯,进而发展成以后的实体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序法与实体法又在相互适应及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的过程中发展,它们“就像人的两条腿,左腿迈出一步,右腿必然跟上;右腿迈出一步,左腿也必然要跟上,尽管有暂时的先后,但总体上是互相促进,互相推动,共同向前发展的。”谷口安平先生提出的“日照权”诉讼和涉及公益的“集团诉讼”等新型诉讼中的新型实体法权力和新型诉讼方式的产生正是对此观点的一个例证。

另一方面,这些新型权利的诉讼也说明人们自然地享有各种与其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追求幸福相关的利益,这些利益被侵犯前,人们不知不觉地享受着它们,如享受日照、享受适宜的生存环境,当这些利益被侵犯后,人们才意识到其重要性,才通过诉讼实践影响立法,最终形成法定权利。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我们今天享有的各项权利都与人类的自然天性、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它们才是权利诞生的真正源头活水”。

在中国法制史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如对仇人的复仇权,就经过了由百姓的私力救济行为通过诉讼实践转变为一定程序制约下的法定权利。⑤

(三)从程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出发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们在考察一门法律是否有条件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时,通常采用的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程序法虽然不能成为法律部门,但如果我们能找到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那么至少我们可以证明其能够独立与实体法(同理的推论也适用于实体法,学界多年来证明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时的努力可证明这一点)。

有的学者曾对此问题做过探索。

⑥与对应静态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相比,程序法对应的是法律程序运行过程中动态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实体法单纯地规定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动态地规定当事人在实际权利义务不明确时以何种程序划分权利界限及当事人在追求、确认自己权利时在不同的活动阶段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因此,程序法调整的是一种动态地法律关系,这是它与实体法最明显的区别。

正由于此,程序法对其法律关系也采用的是动态的调整方法。

具体而言,它是随着程序的不断向前推进来规范当事人在不同的活动阶段的行为的;相比之下,实体法则像古代刻在城墙上的律文,将已经分配好了的权利义务公告天下,静静地等待着人们的查阅,如同现在流行的“公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学者哥尔德斯密特也曾将诉讼法律关系与法官的裁判联系起来考察程序法的动态调整方法。⑦

三、结语

中国几千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对诉讼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在汲取了西方近现代先进的程序正义理论后,广大诉讼法学者们反思了我国的诉讼制度,重新审视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为程序法争得了应有的地位,但部分学者“矫枉”之时不免有“过正”的倾向。

作为法的两种基本类型,作为诉讼实践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两种法的类型,实体法不能替代程序法,程序法也不能替代实体法,二者不存在主从轻重的关系,它们是平行的。

注释:

①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运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1.

②肖凤成.论“法即程序”──兼论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行政法学研究.1997(1).4-7.

③[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3-73.

④杜丹.质疑“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兼论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法律适用.2006(12).38.

⑤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72-93.

⑥吴小英.重塑程序意识──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现代法学.1999(4).20.

⑦刘荣军.德国民事诉讼法行为论学说之展开.诉讼法论丛.1998(1).390.

参考文献:

[1]祝彬,王海浪.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之考辨.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2]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

[3]江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思辨──就“程序法乃实体法之母”论断的质疑.政法论丛.2004(3).

(一)知识产权领域论文1.《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规划·非国家行为体》,载于《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知识产权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兼评辉瑞惠氏并购案反垄断裁决》,载于《企业经济》2010年11期3.《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载于《理论月刊》2010年11月4.《收购美国企业专利的审慎性调查研究》,载于《亚太经济》2010年06期5.《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载于《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6期6.《专利权扩张与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载于《商业研究》2010年09期7.《专利与企业并购关系的理论与实践考察》,载于《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07期8.《TRIPs协议的历史与逻辑》,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157卷。9.《论公有领域——以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为视角》,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10.《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比尔斯基案述评》,载于《法治论丛》2011年02期。11.《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对美国最高法院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载于《北方法学》2008年02期12.《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税务问题》,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01期(核心期刊)13.《TRIPS协议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蒋坡主编《科技法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14.《知识产权制度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局限性》,载于《理论界》2007年08期15.《对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探讨》,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01期16.《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17.《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标识的保护》,载于《中华商标》2005年01期18.《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于《律师与法制》2003年07期1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载于《上海律师》2006年07期20.《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与竞争》,载于张乃根主编《技术转移的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二)其他领域1.《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载于《文汇报》2012年3月12日。2.放弃治疗新生儿的国外法学与伦理思考,载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1期。3.《国家保护责任理论论析》,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04期4.《国家保护责任三题》,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0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5.《失地农民权利脆弱性分析及“可行能力”考察》,载于《学海》2006年综合理论版。6.《中美补贴争端:问题及解决》,载于《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7年06期7.《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参与》,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0期8.《诚信原则在WTO法中运用的理论与实践》,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9.《中国保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03期10.《WTO中的诚信原则》,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07年第38卷11.《合法性质疑:评“法释(2002)17号”》,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

根据2014年8月学校官网显示,该校有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省重点实验室3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5个、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 ; 四川理工学院科研机构一览表类别级别机构名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固态酿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川南分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白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人工智能重点实验室材料腐蚀与防护重点实验室酿酒生物技术及应用重点实验室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过程装备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绿色催化重点实验室企业信息化与物联网测控技术重点实验室精细化工助剂及表面活性剂重点实验室桥梁无损检测与工程计算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川酒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川酒文化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四川省智慧旅游重点研究基地 馆藏资源根据2014年8月学校官网显示,图书馆馆藏纸质文献总量约233.6万余册,电子图书355万种。 学术刊物《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是四川理工学院主办的综合性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双月刊)。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CAJ-CD规范》优秀期刊、美国《化学文摘(CA)》、波兰《哥白尼索引(IC)》收录期刊。《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为四川理工学院主办的具有国内影响和国际知名度的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扩展版),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中国理工农医院校优秀社科学报、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波兰哥白尼索引(IC)来源期刊 。

序号 题名 作者 作者单位 文献来源 发表时间 被引频次 下载频次1 基于ASP技术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袁芳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11-03-18 322 和田师专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买提肉孜·买吐逊; 刘小勇 新疆农业大学机械交通学院; 新疆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处 【期刊】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0-10-05 323 中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刘才 吉林大学 【硕士】吉林大学 2009-11-01 1794 基于ASP.Net技术和工作流技术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舒建武 浙江工业大学 【硕士】浙江工业大学 2009-04-01 5375 基于校园网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任美璇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中国海洋大学 2009-06-01 0 3886 泸职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丁可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09-04-01 0 2017 基于JAVA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李伟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09-04-01 0 5788 J2EE框架及全文检索技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徐立峰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09-10-01 249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何颖斐 华东师范大学 【硕士】华东师范大学 2010-05-01 14510 基于.NET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唐玉芳; 张永胜 山东师范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期刊】计算机技术与发展 2010-04-1011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付冬波; 辛伟彬 南海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期刊】科技广场 2010-05-30 8112 高校二级学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于雪涛; 奚砚涛 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 【期刊】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09-11-18 1 9513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刘畅 吉林大学 【硕士】吉林大学 2010-04-01 18514 基于JSP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 来学伟 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 【期刊】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03-30 1 16015 三层C/S模型在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应用 曹惠茹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期刊】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09-05-18 0 8216 基于B/S结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梁小晓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09-11-10 6817 现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沈高洁 江南大学物联网工程学院;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文化创意学院 科技信息 2010-12-25 4718 基于Web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梁小晓; 韦崇岗 四川理工学院计算机学院; 四川理工学院自动化与电子信息学院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12-20 4819 基于Web技术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 陈建新 嘉兴学院平湖校区教育系 【期刊】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0-08-25 5220 基于Visual FoxPro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概述 覃其兴; 宁艳珍 广西银行学校 【期刊】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10-1521 基于J2ME-GPRS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许立春; 陈勇; 李传之 宿迁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宿迁学院计算机科学系 【期刊】计算机工程与设计 2009-12-16 3 15622 基于B/S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研究 刘奇付 漯河食品职业学院 【期刊】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10-01-18 21223 基于Web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陈可赢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期刊】厦门科技 2010-04-15 11424 基于MFC和ACCESS数据库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周山 吉林大学 【硕士】吉林大学 2009-10-01 38925 高校学生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蒋友正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10-03-01 9826 基于B/S模式下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马味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09-04-0127 在.NET框架下设计和开发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陈守辉 青岛第二卫生学校 【期刊】中国科技信息 2010-01-01 12928 VB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赵亚娟 电脑编程技巧与维护 2011-02-03 9029 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田崇瑞 黑龙江大学 【硕士】黑龙江大学 2009-11-01 3830 成都东软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赖阳星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10-10-0131 独立学院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鲁明昆 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0-12-23 3732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周钦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期刊】福建电脑 2010-04-25 8733 基于UML建模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黄小英 广西大学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学院 【期刊】大众科技 2009-08-10 19234 老年大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牛伟志 山东大学 【硕士】山东大学 2009-10-10 3235 基于Web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彭玉华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信息工程学院 【期刊】民营科技 2010-09-2036 基于SSH2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秦衡 山东省电力学校 【期刊】科技信息 2010-01-05 11837 基于C/S和B/S混合模式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胡越; 龙辉霞; 张俊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期刊】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9-28 13138 基于JSP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 刘岩 淮南师范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期刊】科技信息 2010-09-05 14739 Visual Basic程序开发技术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李宝林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期刊】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1-03-1540 软件工程学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应用探究 孙剑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期刊】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0-07-2041 基于.NET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王凌云; 马廷斌 西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期刊】科技信息 2009-05-05 1 19442 基于ASP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模式研究 胡琴; 吴俊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期刊】科技广场 2010-05-30 3843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在高职院校管理中的应用 靳京阳; 武立博; 张峰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期刊】中国成人教育 2010-09-15 7044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黄飞; 金美善 空军航空大学基础部 【期刊】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0-05-25 16145 基于VFP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贺伟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信息工程系 【期刊】福建电脑 2010-04-25 7146 基于网络B/S结构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刘再跃; 裘昌利 空军航空大学基础部 【期刊】现代情报 2009-04-25 2 23147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设计与主模块构成 李鹏 黑龙江大学 【期刊】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08-25 2 30648 基于Delphi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肖倩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期刊】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0-07-05 6949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刘晓云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期刊】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0-07-15 11950 基于ASP.net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方献梅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河池学院 【期刊】科技信息 2010-08-1552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钟彩华 南昌大学 【硕士】南昌大学 2009-12-30 19153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 郝海燕; 樊占亭 咸阳师范学院物理系 科技信息 2010-11-05 4454 基于ASP.NET2.0技术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 卢成均 重庆文理学院计算机学院 【期刊】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08-18 1 19655 中职学校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汤力 西南石油大学 【硕士】西南石油大学 2010-05-01 2256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王新涛 曲阜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 【期刊】信息与电脑(理论版) 2010-02-15 17557 辽阳技师学院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曾粤宁 吉林大学 【硕士】吉林大学 2010-10-01 5158 学生信息资料管理系统开发与实现 周子立; 叶碧玲; 蒋胜山; 毛国新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丽水中学 【期刊】计算机时代 2010-06-02 4959 统一建模语言及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刘英; 王志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校; 新疆昌吉卫校 物流工程与管理 2010-12-15 860 基于B/S模式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林涛; 蒋建峰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中国西部科技 2010-12-1592 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赵艳 吉林大学 【硕士】吉林大学 2010-10-01 12593 基于ADO.NET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杨平乐; 刘树森; 高雅 江苏科技大学 【期刊】计算机技术与发展 2010-05-10 3 10994 基于DELPHI及数据挖掘的学生管理分析系统 袁星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硕士】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09-05-01 0 27395 利用ASP技术实现学生信息管理 王建芳 河南省滑县第一职业中专 科技信息 2011-01-15 2296 CDIO模式在数据库开发与管理课程中的应用 李宏力; 高素梅 天津职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期刊】计算机教育 2010-06-10 5697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孙家宝 电子科技大学 【硕士】电子科技大学 2010-04-01 9498 基于VB.NET的学生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王骏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中国海洋大学 2009-11-0199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吴丽娜 华东师范大学 【硕士】华东师范大学 2010-11-01

收版费。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投稿需要收取一定的版面费,市场上不收而且不同的期刊收取的版面费也各不相同。根据一般杂志社版面费来看:省级期刊:800元到1500元一版,核心期刊一般2000元一版起。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投稿

[1]尹少成. 国外诉讼和解与我国法院调解之比较研究——关于废除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J]. 怀化学院学报,2011,(1). [2]王璇. 调审分离: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J].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3]毛兴平,刘艳芳. 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4]李玥. 法院调解制度有关问题探析[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09. [5]徐万鹏,刘芳,喻玫.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 河北法学,2006,(1). [6]齐爱军. 和谐社会下的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 邢台学院学报,2006,(4). [7]刘新红.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6,(6). [8]邓辉辉.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9]陆金伟. 法院调解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模式选择[D].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2010. [10]马艳.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11]姜霞. 反思与借鉴: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探索[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3. [12]卢勇.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6. [13]张珉.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为背景的分析[J]. 宁夏党校学报,2005,(6). [14]郑小明,罗志坚.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15]白洁. 法院调解制度:检讨与重构[J].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16]张玉. 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6). [17]王国春. 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J].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18]胡文文. 浅析我国法院调解制度[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19]周卫华.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实例解析[D].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2009. [20]张岩. 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21]周耀荣.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05. [22]何亚军,施春军. 我国调解制度的反思和完善——兼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协调与整合[J].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5,(3). [23]张跃进,江洪娟. 法院调解制度价值分析——兼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再重构[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6,(1). [24]汪振江. 法院调解高反悔率现象审视与调解制度的回归[J]. 科学经济社会,2011,(1). [25]刘显鹏. 和谐社会下法院调解之发展探析[J].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6]李浩.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27]刘显鹏. 法院调解适用范围探析[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28]杨立明.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探讨[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6. [29]季俊强. 构建我国特色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基于我国调解改革实践的思考[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30]吴志刚.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人权保障研究[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2). [31]李道刚. 美国法院建立调解制度的历史尝试[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 [32]周向明,王静. ADR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塑[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33]李俊杰,甄世辉.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构想[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3). [34]林争晖. 论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35]刘金华. 论基层法院强化诉讼调解之必要[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36]文晓庆. 论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构建[J].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37]张辉,张德峰.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J]. 时代法学,2005,(3). [38]石先钰.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6). [39]高金岭,李富堂.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J]. 河北法学,2003,(2). [40]刘芳.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惑与出路[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41]钟玲.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人权保障研究[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 [42]李建玲. 略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J].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4,(3). [43]张玉.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44]孙富安. 论法院调解制度[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9. [45]朱琳. 我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2009. [46]韩立军.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重构[D]. 燕山大学: 燕山大学,2010. [47]贺柯. 新时期法院调解制度研究[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10. [48]赵欣.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和完善[D].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2008. [49]周敏华.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D].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2005. [50]刘刚. 从司法ADR视角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D].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2006.

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还不错。

学院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大营盘体育北街6号,占地面积20310平方米,现有教职工 145人,其中专兼职教师108人,取得硕士以上学位67人,具有高级职称骨干教师31人,兼职律师20人。

学院共有5个教学系部,14个专业及方向: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助理、法律文秘、法律文秘(书记员方向)、司法警务、工商企业管理、司法信息技术、空中乘务、社区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软件技术(校企合作专业)等。

现有22个教学班,在校高职专科学生1360人。学院建有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体育馆、餐厅、礼堂、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等,建筑面积达32897万平方米。

馆藏图书10万余册,电子图书13万册,计算机546台,语音教学和速录设备各65台,多媒体教学设备27套。设有模拟法庭、视频会议室、SYB和GYB创业培训标准化教室等配套设施。

2019年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省教育厅列入省级高水平实训基地项目名录,拟建5个实训室,现正在建设中。

精神

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学院党委一班人团结一致,不断追求班子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始终坚持“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理念。

秉持“明德、崇法、砺学、笃行”的校训和“爱校、文明、创新、奋进”,“谦虚、勤奋、慎思、笃学”,“敬业、博识、严谨、育人”的校风学风教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响亮地提出了打造“打造特点专业,培养特长学生,办好特色学校”的口号。

坚持解放思想,科学发展,凭着过硬的师资队伍、完备的教育设施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在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形成了风清气顺促和谐的良好局面。

学院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牢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昂首阔步走在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阳光大道上。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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