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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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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论文

(英文题目略) 1. 张玉龙、陈晓阳:论医院组织文化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裁择。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24(5), 585-587,2. 王白璐、李朝武、魏述建:构建医疗机构对临床研究助理满意度模型的初探,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1), 46-49.3.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引导手段及其等级,外语教学,2011:32(3):24-27,41. (CSSCI,山大权威)4.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的引导语类型分析,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1:(2):1-7.(CSSCI,山大权威)5. 张玉龙,陈晓阳。试论善的私密性及其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29-33页。6. 张玉龙,陈晓阳:医患沟通中疾病认知模式的伦理审视,《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2月。93-94,116.7. 曹永福、陈晓阳: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体制难题及政策建议,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1期。152-156页。8. 岳彩宾,陈晓阳:基于健康相关声明质量的医疗技术评估意义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第2期,167-169页。9. 杨同卫,陈晓阳.物质主义价值观对薪酬满意度的影响[J],经济管理,2011,(11):167-173.10. 杨同卫,康兴娜,陈晓阳:论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困境及其应对途径[J]。经济纵横,2011,(8),79—81。11. 曹永福陈晓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伦理难题,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150-153.12. 张玉龙、陈晓阳、杨同卫、张茜、王白露:我国医药流通改革政策变革评析,医学与社会,2010年7月,50-52.13. 张玉龙,陈晓阳,疾病的伦理判读及其意义,《道德与文明》,2010年3月。134-137页。14. 王利红,陈晓阳,杨同卫。论家系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2月第31卷第2期。26-28页。15. 王利红,张宁,陈晓阳。加快我国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设想。医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5月第23卷第5期。522-525.16. 王利红,陈晓阳(通讯作者):关于变性人助孕需求的伦理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6月。第22卷第3期。114-115,126.17. 卜丽娟,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医生组织公民行为与医学专业精神关系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10月。22卷第5期。26-28,40页。18. 王云岭,徐萍,王书会,陈晓阳.伦理学视域中的死亡尊严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8(8):60-62.19. 杨同卫,陈晓阳(通讯作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儒家再思考——兼评范瑞平《“以人为本”不是“以政为本”》一文[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9,30(4):47-49,52.20. 张新庆,王洪奇,陈晓阳:中国医务工作者从业状况调查。科技导报2009,27(18):118-119.21.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生的特殊干涉: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不同意的伦理选择[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29(9):14-16.22.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论我国知情同意免除的法律规定之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21(6):165-166.23. 曹永福,陈晓阳(通讯作者).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4):135-140.24. 陈晓阳,曾波涛.论医院实行单病种限价的伦理学价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1):24.25. 高岚,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医学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效机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28(7):24-25.26. 王云岭,陈哓阳(通讯作者).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J].江苏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2007,(2):128-130.27. 鲍红,陈晓阳(通讯作者),赵金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7,(3): 22-23,36.29. 曾波涛,许婷婷,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万德志.临床路径在单病种质量和费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 2006,26(7):40-42.30. 曾波涛,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许婷婷.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36.31. 赵金萍,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杨同卫.论人体肾脏捐献中的合理补偿原则[J].医学与哲学, 2006,27(2):53-54.32. 杨同卫,陈晓阳,曾波涛,赵金萍.论医疗制度变革时期的医生角色冲突[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19(6):21-23.33.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生的双重角色及其激励相容[J].医学与哲学, 2006,27(2):27-28,34.34. 陈晓阳,曹永福,曾波涛.临床路径管理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评价[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 2006,27(9):40-41.38. 陈晓阳,曹永福.人文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J].医学教育,2005,(1).39. 徐娜,陈晓阳.当前医疗广告的道德缺失与伦理重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3.40. 曹永福,陈晓阳,王云岭.对“医疗服务商品和市场”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理性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11):23-26.42. 陈晓阳,杨同卫,李晶晶.知情同意,医患合作的道德保障[N].中国妇女报,2004,(7).43. 杨同卫,陈晓阳.寻求医疗服务定价的第三方力量[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6):41-42.44. 陈晓阳,杨同卫.冲突处理能力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7):15-16.45. 陈晓阳,杨同卫.转基因食品安全隐忧与公众知情选择权[J].医学与哲学,2004,25(6):32-33.47. 陈晓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6).48. 陈晓阳.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策略[J].中华商界,2003,(6).49. 陈晓阳.双赢对局——市场竞争新策略[J].经济论坛,2003,(10).50. 陈晓阳.信息化——打造医院管理的捷径[J].医药世界,2003,(2).51. 曹永福,陈晓阳.医患之间的双重属性[J].科技时报,2003,1,17.52. 陈晓阳,曹永福.关于医患关系属性的探讨[J].世界卫生,2003,(3).53. 陈晓阳.对我国加入WTO后医院管理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3,(2).54. 陈晓阳.人文医学在临床医学中的作用[J].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2003,(3).55. 陈晓阳.现代科研项目中的时间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1).56. 陈晓阳.面对知识经济的思考[J].兰州学刊,2003,(2).57. 陈晓阳,曹永福.论人文医学的兴起与医学人文教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6):1-2.58. 陈晓阳,杨同卫.关于过度医疗的经济学分析与伦理[J].医学与哲学,2003,(9).59. 陈晓阳,曹永福,杨同卫,王云岭,郑林娟.医学伦理学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的尝试[J].医学与哲学,2003,24(5):51-54.60. 陈晓阳,王云岭,曹永福,杨同卫,郑林娟.论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6(3):53-55.61.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学的理性精神[J].医学与哲学,2003,24(4):35-36.62. 陈晓阳.医院管理工作中医学伦理教育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63. 陈晓阳,王丽华.伦理教育对改善护患关系的影响[J].中华护理杂志,2003,(6).64. 陈晓阳.医院医学伦理教育管见[J].山东卫生,2002,(8).65. 陈晓阳.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综合护理水平[J].山东医药,2002,(26):32.66. 陈晓阳.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医院管理的发展[J].中华现代医学杂志,2002,(5).67. 陈晓阳,曹永福.当代医学中的医学伦理学[J].山东医药,2001,41(9)(增):92-94.

器官移植护理论文

从伦理角度看待器官移植技术 随着克隆技术、器官移植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先进的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拯救生命的同时,很多人对于这样的科学技术提出了质疑,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和伦理方面,甚至提出禁止的建议。其实,任何科学技术本身都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权衡利弊,合理得使科学技术为我们所用。针对器官移植技术,虽然从手法、人性的角度它是不被我们传统的中国观念所接受的,但是从事实上来看,器官移植技术带来了医学领域的重大进步,同时,从拯救生命的角度阐述了尊重生命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从伦理角度也应当是被理解的。首先,从器官移植技术发明的内在动机看。器官移植技术的发明一开始就是服务于挽救病生命、 减轻病人痛苦、 提高人类健康程度这一医学根本目标的。就是为了使一些绝症患者摆脱绝望境地, 进而挽救更多人的生命, 提高人类生存质。而健康对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着要意义。马克思说: 保护健康, 就是保持一切价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 所以, 器官移植自身就可欲的、 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其次,从器官移植技术产生的效果看。任何问题, 都要从伦理学和美学判断。只要利生物群落的完整、 稳定和美观, 事物就是对的。人希望通过生命的繁衍, 生生不息, 使自己的自然生命在这不息过程中得到传递与延续。也正是个人的这种有限自然生命无限突破存续之渴望与繁衍行为,构成了人类生命生生不息、 无限存在的可能。器官移植技术正是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实现自身生命得以更长保存延续的方式。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 不仅有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新的治疗方式,进而在更强意义上保存和延续自己的生命, 而且更加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人类追求健康长寿是一致的, 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及人类的世代繁衍不息。也就是说, 器官移植要求在一个病人(受体)的背后, 要看到整个人群, 看到社会, 看到人类群体的生存和演进, 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出发点来判断器官移植的可实施性。这样,器官移植不仅仅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是可行的,而且在价值性的意义上也是很重大的。再次,从器官移植技术的意义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1)器官捐献移植能够使供体在利他行为中完成个体道德人格的自我完善, 实现最终的幸福。无论作为主体的感受, 抑或自我的实际生活境遇, 幸福都并不仅仅是存在的某一时刻的状态。就本质而言, 幸福展开于主体的价值创造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实现过程。因此, 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 也要照顾到别人的幸福。同时, 中国传统一直把道德视为人生的最大任务, 以尽善尽美为人格发展的极致。普遍认为人格完善是人的精神追求, 是人的终极价值关怀。因此, 人生幸福必然也包含着人格完善的内容, 这同时也是人的本性所要求的。因为道德的本性并不等于道德的行为,潜在的善行仍有待具体的实践。而主体活动的每一瞬间又是善行积累、 最终实现幸福的关键时刻, 因此, 器官移植中的器官捐赠移植手术的进行, 恰恰是供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格完善的过程, 从而为供体实现幸福提供了实践途径。在自愿的前提下, 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优先于对另一个人可承受的身体伤害的避免, 救他人于危难之际, 这本身就是尊重他人的表现, 是人道的体现, 能够实现供体人格进一步的自我完善, 这正是器官捐赠移植之道德合理性的依据, 进而有助于合理解决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器官来源短缺难题。同时, 供体自身部分利益的牺牲间接地为社会创造了价值, 因为他使受体恢复了价值创造的本钱——健康。(2)器官移植能够使受体在获助的同时感受到幸福。就人类社会来说, 其中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在绝对孤立的状态之中追求自身的幸福, 他的幸福基本上都是在别人的帮助和配合下才能获得。在器官移植中,受体往往是深陷困境的绝症患者, 而完满的人生则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健康的体魄是自然赋予人类有可能幸福生活的起点。身体健康, 精力充沛, 不仅使人有可能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才能, 亦有可能使人更好地感受生活、 热爱生活, 对生活与同胞有可能充满更多的热情与爱。先天的疾患是人的一大不幸, 后天的疾患亦是生活中的一种痛苦。疾患剥夺了人对生活的某些感受、 享有与创造能力, 所造成的不仅是肉体的缺憾与痛苦, 还有精神心理的创伤。当一个人身患绝症, 或者奄奄一息、 苟延残喘时, 很难说其有一种对生命的幸福感受。健康是人生幸福的自然客观前提。所以, 在接受供体所提供的可供移植的器官时, 受体重新恢复健康的同时也重新获得了幸福。同时, 能够在危难之际获得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 受体的内心也会感到无比愉悦,感到幸福。因此,从伦理角度来看,我认为,器官移植技术是再用另外一种方式延续着生命,尊重着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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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著作权为原作者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进展与展望 摘要:临床护理学是研究临床护理中的理论与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临床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术、急救护理、重症监护、心理护理及护患关系、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护理等方面。临床护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临床护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更新。[1] 临床护理学是研究临床护理中的理论与实践的一门科学,是护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护理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临床护理理论、临床护理技术、急救护理、重症监护、心理护理及护患关系、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配合护理等方面。临床护理研究的目的在于推动临床护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新;[1]同时对直接提高护理工作具有实际意义。我国的临床护理研究工作主要起始于70年代末,特别是在80年代恢复了高等护理教育以后,护理科研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使学生具备了科研与写作能力,为今后进行护理科研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护理学术刊物的出现也对护理研究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2] 1 我国临床护理研究的进展 1.1 临床护理理论方面的研究 1.1.1 临床护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在基础理论方面,我们引入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护理概念,并把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形成了适合于指导临床护理的理论体系如:生命过程护理模式、适应模式、行为系统模式、人际关系模式、自理模式及多元文化模式等。[3]这些模式总的特点是突破了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转向以人、环境、健康、护理为基本概念,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实现了护理观念上的转变。同时把护理程序(包括估计、诊断、计划、实施、评价)应用于临床工作中的各环节。护理程序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及普遍应用性,对临床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特别是护理诊断的应用,是护理认识论的飞跃。护理诊断是在护理职能分工范围内,由护理人员通过对进行评估后而对其现有的或潜在的生理、心理方面健康问题的判断,是护理人员为患者制定护理计划,选择护理措施和进行护理评价的依据,我国临床上应用的是北美护理诊断协会(NANDA)通过的128个护理诊断。[4]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临床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1.1.2 临床护理专科理论方面的研究 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根据经验及进行的科学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专科护理概念。这些新概念的提出,丰富了临床护理学理论,促进了临床护理的发展,并对临床护理操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基础护理方面,郝永红等[5]通过对实验动物的研究,对传统的静脉外渗处理方法提出疑议。实验结果表明对外渗早期处理应以冷敷为好,用冷敷后局部肿胀消退快,并能减轻药物对局部组织的损伤;在老年病护理方面,祝梅华等[6]通过研究提出老年人腋温的标准值与青壮年不同。老年人的腋温比正常范围低,但其中心体温并不低,不能单纯以测得的腋温并以通常的标准来判定老年人是否发热。建议若腋温超过36.3度,应同时测量直肠温度,以免遗漏发热诊断;在对肺水肿患者的护理方面,姜秀文等[7]通过不同酒精浓度湿化给氧对改善肺水肿所致缺氧的实验研究发现20%浓度的酒精作为湿化剂效果最好。同时指出酒精消泡机理单纯以能降低肺泡内泡沫表面张力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还与形成泡沫物质本身有关,对传统的理论提出挑战;在儿科护理方面,李惠章[8]通过小儿胃管留置长度的探讨,认为常规方法测量长度留置的胃管,到达贲门部,不能达到胃肠减压的目的。而按“前额正中发际-脐”测量长度留置的胃管,术后能达到胃肠减压的目的,通过实践改变了教科书中的观点。 1.2 临床护理技术方面的研究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临床护理技术的进步。护理工作者通过查阅文献,进行科学实验,对传统的临床护理操作进行改进,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而且更有利于对病人疾病的康复,真正达到促进病人疾病恢复的目的。在留取标本的方法上范丽凤等[9]进行的“留取24小时尿糖定量标本方法改进的研究”,对传统的留尿方法进行改进,改进后留取的尿标本不仅准确性高,程序简化,而且减少了病区因大量留尿而增加的污染机会,同时减少了清洁、消毒尿罐的工作量;在促进患者早期康复方面,毛秀英等[10]通过对227例妇科腹部手术病人的研究,发现在手术当日晚拔除尿管,自行排尿成功率97%,说明当日拔除尿管可行,有利于预防泌尿系感染,同时有利于病人的活动与康复。施雁等[11]对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后卧床时间的研究,提出采取固定病人术侧肩肘关节的方法,术后6h半卧位,24h后下床活动,与常规严格卧床3d相比,无1例发生电极移位,同时患者腹胀、便秘发生率明显减少,住院天数缩短至3d;在体位护理方面,倪秀华[12]对新生儿肺炎的体位进行研究,结果发现采用俯卧位后,患儿血中氧分压升高,二氧化碳分压降低,说明俯卧位优于仰卧位,有助于肺炎的治疗;在预防化疗药物引起患者脱发方面,李丽朝等[13]通过研究发现采用头颈部持续冷敷的方法能有效预防化疗药物引起的脱发。 1.3 临床护理信息方面的研究 计算机具有信息储存量大,处理速度快,体积小而方便的优点。计算机进入护理领域得到了广大护理人员的重视。[14]近几年,护理人员与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开发了许多实用的护理软件。目前已开发的临床护理信息系统有:责任制护理中制定护理计划及采集护理病历系统;医嘱信息管理系统;病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呼吸机病人营养监测系统;护理诊断系统;护理文献数据库及检索系统;护理知识考试题库系统等。这些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使护理人员从繁重的文字工作中解放出来,节约出大量时间用于护理病人。同时也使护理人员能够准确方便地获取大量护理信息,促进了临床护理科研工作的开展。 1.4 临床护理心理学方面的研究[15] 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在临床护理中护理人员不仅对病人的疾病进行护理,而且还要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对患者进行身心整体护理。同时随着护理心理学理论及心理护理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近年来逐步开展了临床心理护理的个案研究。如天津医学院马荫楠等为了解病人遭受应激源侵袭后心理紧张程度与其个性、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疾病等的关系,在该院内外科病人中随机抽样,应用“医院应激量表”和“艾森克个性问卷”对121例病人进行调查,然后分析结果,以了解每例病人的个性特点,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心理护理,促进了病人的康复。在临床心理护理研究工作中,护理人员还进行了关于心理护理程序及评估体系的研究。如解放军85医院采用实验研究方法,以ZUNG编制的精神卫生自评量表(SDS和SAS)为临床测试手段,对建构心理护理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该实验采用护理前后自身对照设计方法,对病人实施心理护理的程序,评估阶段、心理护理诊断阶段、制定目标阶段和措施选择阶段、实施阶段。结果表明,心理护理对忧郁和焦虑情绪的调节与控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异种器官移植论文

很有可能排斥 就算成功也得用药防止排斥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在临床医学上,当某器官患有用其他疗法已不能治愈的致命性疾病时,需采用器官移植手术,将保持活力的健康器官,从身体的某一部分移植到自己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以取代有病的器官。器官移植已有一个世纪的历史,真正蓬勃发展只在近40年。目前同种器官移植已是有实用价值的医疗方法。同胞间,异卵双生子之间,父代与子代间,亲属及非亲属间的移植均属同种移植。移植用的器官可用来自活体或尸体,成双的器官如肾来自自愿献出一个健康肾的活体,多半为同胞或父母;而单一器官如心、肝等,则尸体是唯一来源。动物供给器官的异种移植,由于会引起强烈排斥反应,目前作了大量的试验,正逐步向临床过度。1954年世界上首次施行同卵双生姐妹间的肾移植成功。70年器官移植技术发展速度加快,其中肾移植始终占据首位。到目前为止,全球肾移植即达35万余例,心脏移植3万余例,肝脏移植4万余例。心移植一年以上存活率在70%以上,肝移植则达88%。最长存活者为31年。肾、心、肝移植长期存活者恢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能力,已各自成为晚期肾、心、肝病一种不可替代的治疗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已先后在临床上开展了肾、心、肝脾、胰、腺、骨髓、肾上腺、胰岛、甲状旁腺、肺睾丸、关节、胎胰、胎甲状旁腺、胎肾、胎胸腺、胰肾联合、肝细胞、脾细胞、脑细胞和神经组织等的器官移植。我国器官移植起步约晚于世界10年,但进展较快,上述各种器官移植我国均已开展,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特别是多种类别的胚胎器官移植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进入21世纪的器官移植,将要解决供体器官、人体器官与人造器官、排斥与抗排斥反应等问题,使器官移植更好地为人类服务。21世纪将需要建立更多的调剂移植器官的机构枣器官移植中心。如荷兰的欧洲器官移植中心,,凡有可供移植的器官时,立即通过电脑寻找患者,可在极短的时间内,从全欧洲找到合适的病人。该中心科学的管理,灵通的信息,高效的工作,仅在1990年就调度和输送了5000多个器官,其中包括3219个肾,690颗心脏,599个肝,62个胰腺,50个肺和大约1000块眼睛角膜。随着对“脑死亡”判断死亡定义的确定,已可为更多病人提供移植的器官,下个世纪将会有更多的供体器官来源。一些移植方法的改进是未来解决器官供需矛盾的办法。如脾内肝细胞移植,形成肝化脾,使之具有一定的肝功能,当克服临床难点后,脾内肝细胞移植可与同种异体肝移植、辅助性肝移植成三足鼎立之势;将成人肝分成两上体积较小,且具有完整功能的减体肝移植,既可解决供体器官缺乏,供两个病人需要,也可为肝体积较小的儿童患者供肝;将小块脾组织移植到腹膜腔作异位移植的自体脾移植术进入临床,则可解决供脾来源。全世界每年仅肾、心、肝病晚期患者分别有50、30、和20万,器官总需求每年00万个,供体器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除同种移植外,动物器官的异种移植将是供体来源的重要手段。1992年英国科学家已将人的基因导入猪胚胎,出生了世界上首例转基因猪,植入的人基因使猪的器官与人的免疫系统相适应,免疫排斥较小。1995年,美国学者把一头转基因猪的脑组织移入一位帕金森氏病患者的大脑获得成功,病人震颤消失。由于猪的器官和人的器官大小相仿,形态相似,繁殖力强,成长迅速,因而其心、肝、肾、肺和其它器官均可供移植,转基因猪将成为人类未来的器官工厂。动物器官的异种移植将是21世纪器官移植的主攻方向。

器官移植期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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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器官移植杂志

《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为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器官移植专业学术期刊,以广大从事器官移植专业的科研、教学与临床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报道器官移植领域领先的科研成果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对器官移植临床有指导作用、且与器官移植临床密切结合的基础理论研究。

裘法祖裘法祖(1914年12月6日-),浙江杭州人,中国著名外科学家,有“中国外科之父”之称,医学教育家,中科院院士,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名誉院长。其刀法以精准见长,被医学界称为“裘氏刀法”。个人简历1932年,之江大学附属高中毕业,同年考入上海同济大学医学预科。1936年,同济大学医学院前期结业,前往德国留学。1939年,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医学院,获医学博士学位。1939年-1945年,任德国慕尼黑大学医学院附属许华平(Sch-waibing)医院外科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获德国外科专科医师头衔。1945年-1946年6月,德国土尔兹市立医院外科主任。1947年-1954年,任上海同济大学医学院附属中美医院外科副主任、主任、教授。1955年-1984年,任武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现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外科主任、教授。1978年-1984年,任武汉医学院副院长、院长。1985年-2000年,同济医科大学名誉校长。1993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2000年-今,同济医学院名誉院长。外科贡献裘法祖改进的手术操作20余种。比较突出的有:局部麻醉下甲状腺大部切除术胃大部切除术门静脉高压症的外科治疗实验研究实验室创建1958年,在国内率先开展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研究。1980年,创办武汉医学院器官移植研究所,任所长。研究论文裘法祖,夏穗生.总胆管十二指肠吻合手术的讨论.中华外科杂志,1955,3:351.Tjiu FD, Chen CS. Schistosomiais japonica cerebri, Berichtubereinenoperative behandelten Fall. z Chir, 1953, 78: 1985裘法祖,夏穗生,戴植本.脾肾静脉吻合术的操作体会.中华外科杂志,961,9:827.裘法祖.进一步探讨门静脉高压症食管胃底曲张静脉破裂大出血的外科治疗措施.中华外科杂志,1981,19: 193.裘法祖.再论断流术治疗门脉高压症并发上消化道大出血.实用外科杂志,1990,4:195.医学教育大众医学知识传播1948年,基于“医学归于大众”的理念,创办国内第一本医学科普刊物《大众医学》,并任主编10年,为该杂志撰文。相关医学法律起草1999年5月《中国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1999年5月《人体器官移植法》专门高级人才培养教材编著裘法祖主编.《一般外科手术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3裘法祖主编.《外科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第3版, 1989;第4版,1995吴阶平,裘法祖,主编.黄家驷外科学.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第5版,1991裘法祖,张涤生,主编.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外科学基础.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1987曾宪九,袭法祖,主编.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普通外科学.上海:上海科技出版社,1989学术期刊1980年创办中国第一本器官移植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任主编。创办《中华实验外科杂志》首倡同济医科大学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施普林格出版社(Springer)合办《德国医学》中文版,并任主编。该杂志由德方提供原版杂志,中方选译编辑,为中国大专院校与国外合办的第一份杂志。曾担任《中华外科杂志》副总编、《腹部外科杂志》总编辑、《同济医科大学学报》(英、德文版)主编、《德国医学》(中文版)主编。得意门生吴孟超吴在德龚建平戴宗晴创立基金2004年,创立“裘法祖外科医学青年基金”。主要荣誉1978年,全国科技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1985年,联邦德国政府“大十字功勋”勋章2000年,获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奖2001年,获中国医学基金会医德风范终身奖2003年,何梁何利基金科技进步奖2004年,获得“人民医学家”称号2004年,德国宝隆奖章2004年,中国肝胆外科“突出贡献金质奖章异国婚恋1945年,他与德国慕尼黑大学医学院学生裘罗懿(Loni Konig)结婚。1946年,他们的大儿子诞生。1958年,经周恩来总理亲自签署,裘罗懿加入中国籍。语录辑要做人要知足,做事要知不足,做学问要不知足。德不近佛者不可以为医,才不近仙者不可以为医。做人嘛,我有四点: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三餐温饱、四大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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