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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兵法的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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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兵法的研究现状论文

张良的资料:张良,(?—前186)字子房,汉族,汉初三杰之一。传为汉初城父(《后汉书注》云:“张良出于城父”,即今安徽亳州市东南)人。先世原为韩国贵族。秦灭韩后,他图谋恢复韩国,结交刺客,在博浪沙(在河南原阳东南)狙击秦始皇未遂,逃亡至下邳(今江苏睢宁北)。秦末农民起义中,率部投奔刘邦,不久游说项梁立韩贵族成为韩王,为韩司徒。后韩王成被项羽杀害,复归刘邦,为其重要谋士。楚汉战争期间,提出不立六国后代,联合英布、彭越,重用韩信等策略,又主张追击项羽,歼灭楚军,刘邦西入武关后,在峣下用计破敌;鸿门宴上帮助刘邦脱离险境;“为汉王请汉中地”;在楚汉战争中“长计谋平天下”,都为刘邦所采纳。汉朝建立,封留侯。见刘邦封故旧亲近,诛旧日私怨,力谏刘邦封夙怨雍齿,释疑群臣。刘邦曾赞其“运筹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外,子房功也”。传见《史记·留侯世家》、《汉书·张良传》。“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的汉代开国谋臣张良,并非体魁雄伟、英气非凡的人物。他身居乱世,胸怀国亡家败的悲愤,投身于倥偬的兵戎生涯,为刘邦击败项羽以及汉朝的建立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劳。官拜大司马之后,辞官归隐,是汉初三杰当中,唯一一位甚得善终的人。《张良进履》:据传说,有一天,张良在圯上(即桥上)漫步,适遇一年迈老人。只见老人故意把鞋摔下桥底,慢慢地对张良说:“小伙子,下去给我拾鞋!”张良感到太突然,想上前教训老人,但碍于老人的年纪,不忍下手,只好下桥取鞋。取鞋后,老人又令张良给他穿上,张良膝跪于前,小心帮老人穿鞋。事毕,老人非但不谢,反而大笑而去。片刻老人又返回,对张良说:“孺子可教也,5日后的黎明,与我会此。”二次会面,皆因张良迟到而散,第三次张良夜半赴约,先老人一步,老人才授给张良一本书,对他说:“读此书则为王者师。后10年天下会大乱。13年后你会见我于济北谷城(今山东平阴西南)山下的黄石就是我。”说完就很快走了。张良很奇怪,次日天明一看书,方知书名为《太公兵法》(太公,即姜太公,周武王的军师)。张良就日夜诵读此书,终于成为一个深明韬略、足智多谋、文武兼备的“智囊”。10年后果然陈胜起义爆发,13年后张良去谷城,山下确有黄石一尊,老人的预言神奇般地得到应验。这个故事虽属后人虚构,但他赞扬了张良的聪慧过人。苏轼在《留侯论》中曾对张良的涵养评论道“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这个故事是说,秦朝末年,张良在博浪沙刺杀秦始皇没有成功,便逃到下邳隐居。一天,他在镇东石桥上遇到一位白发苍苍、胡须长长、手持拐杖、身穿褐色衣服的老人。老人的鞋子掉到了桥下,便叫张良去帮他捡起来。张良觉得很惊讶,心想:你算老几呀?敢让我帮你捡鞋子?张良甚至想拔出拳头揍对方,但见他年老体衰,而自己却年轻力壮,便克制住自己的怒气,到桥下帮他捡回了鞋子。谁知这位老人不仅不道谢,反而大咧咧地伸出脚来说:“替我把鞋穿上!”张良心底大怒:嘿,这糟老头子,我好心帮你把鞋捡回来了,你居然还得寸进尺,要让我帮你把鞋穿上,真是过分!张良正想脱口大骂,但又转念一想,反正鞋子都捡起来了,干脆好人做到底。于是默不作声地替老人穿上了鞋。张良的恭敬从命,赢得了这位老人孺子可“教”的首肯。又经过几番考验,这位老人终于将自己用毕生心血注释而成的《太公兵法》送予张良。张良得到这本奇书,日夜诵读研究,后来成为满腹韬略、智谋超群的汉代开国名臣。感悟,揭示的道理:中国有句古训“满招损,谦受益”。张良克制自己的不快,为老人拾鞋、穿鞋,看上去好像很窝囊,但这决不是软弱的表现。张良正是在不断礼让的过程中,磨砺了意志,增长了智慧,后来成为满腹韬略、智谋超群的汉代开国名臣。大凡聪明的人往往谦虚低调,善于隐藏自己的锋芒。年轻的经理经常会犯下这样一个错误,当他们新到一个单位任职时,往往急于表现自己的能力,在还不了解公司的情况下“三把火一烧”,结果不是“烧”得不是时候,就是“烧”错了地方,不但费力不讨好,结果还被别人嘲笑为不知“天高地厚”和“后劲不足”。而一个成熟的管理者往往掌握一种外圆内方,绵里藏针的管理、处事技巧,让别人的攻击因为没有着力点而不能发挥作用,反之自己只需轻轻一击就可以令竞争对手受到重创,这才是真正的高手。谦虚不仅是要能够保持低调,向人学习,更重要的是还要能够接受批评。许多企业领导者在工作中唯我独尊,不能听取他人的规谏,不能容忍他人和自己意见相左,这样不仅得不到下属的尊敬,久而久之公司还会衍生一种“擦鞋文化”,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作为员工来讲,更要能够接纳领导的批评,因为领导对你的批评完全是出于一种公心或是希望你能有所长进,如果有错而不能认真的对待,或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找一些“理由”,这样势必给领导留下一种自高自大或是不负责任的印象,因而丧失很多机会。一个人犯点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接受批评和改过的勇气。

《六韬》又称《太公六韬》、《太公兵法》,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著名的黄老道家典籍《太公》的兵法部分。中国古典军事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博大精深,思想精邃富赡,逻辑缜密严谨,是中国古代军事思想精华的集中体现。最早明确收录此书的是《隋书·经籍志》,题为“周文王师姜望撰”。姜望即姜太公吕望。但是自宋代以来,就不断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从此书的内容,文风及近年出土文物资料等分析,可大致断定《六韬》是战国时期黄老道家典籍。全书有六卷,共六十篇。《六韬》的内容十分广泛,对有关战争和各方面问题,几乎都涉及到了。其中最精彩的部分是它的战略论和战术论。周初太公望(即吕尚、姜子牙)所著,全书以太公与文王、武王对话的方式编成。西汉国家藏书目录《汉书·艺文志》道家类曾有著录曰:“《太公》237篇,其中《谋》81篇,《言》71篇,《兵》85篇。”班固注“吕望为周师尚父,本有道者。”清沈钦韩说:《谋》者即太公之《阴谋》,《言》者即太公之《金匮》,《兵》者即《太公兵法》。但从南宋开始,《太公六韬》一直被怀疑为伪书,特别是清代,更被确定为伪书,但是1972年4月,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发现了大批竹简,其中就有《太公》的五十多枚,这就证明《太公》至少在西汉时已广泛流传了,伪书之说也就不攻自破了。一般认为此书成于战国时代。《六韬》虽题为吕望所作, 实际上当成书于战国中后期,但不排除其中反映了吕尚的某些军事思想。其真实作者已不可考。《六韬》的版本源流比较复杂,各本内容互有异同。从现存本看,大致有以下四个系统:(1)竹简本,即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土的《六韬》残简和河北定县汉墓出土的《大公》残简,这是现存最早的版本。前者已整理出来,有文物出版社铅印本。(2)唐写本,即敦煌唐卷子本《六韬》残卷,共存201行(其中一行只残存半个字),20个篇目。原件藏法国巴黎图书馆,北京图书馆有缩微胶卷。这是现存最早的纸写本《六韬》。(3)《群书治要》本,是唐魏微给唐太宗编的摘要本,只有文韬、武韬、龙韬、虎韬、犬韬的内容,未列子目,亦未收豹韬。以上三个系统都程度不同的保存了一些不见于今本的侠篇或侠文。(4)《武经七书》本,初刻于北宋元丰二年(1079年),现存有南宋孝宗、光宗年间的刊本,藏日本静嘉堂文库,是现存最早的刊本,国内有其影印本即《续古逸丛书》本。明清以来众多的总书本及其精本、白文本,大都属于这个系统的版本。《六韬》的篇目,最早在《汉志》著录为《兵八十五篇》,今本即宋代删定的“武经”本《六韬》共60篇,二者相差25篇。如今所能看到的两种汉简本和唐写本残卷中的篇题和内容,既有与今本相同的,也有不同的。不同的篇题,如汉简中的《藻启》、《治国之道第六》、《以礼义为国第十》、《国有八禁第二十》,唐写本中的《利人》、《趋舍》、《礼义》、《大失》、《动应》等。这些与今本不同的篇章内容当是60篇之外的15篇内容,或者为流传过程中失传,或者为宋朝廷颁定“武经”时删掉。今本《六韬》共六卷六十篇。现有版本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残本。1973年河北定县八角廊汉墓竹简残本。敦煌遗书残本。《群书治要》摘要本。《四库全书》本。《续古逸丛书》影宋《武经七书》本。1935年中华学艺社影宋刻《武经七书》本。丁氏八千卷楼藏刘寅《武经七书直解》影印本

当然有,但现在存世的已经不全了,学兵法不能只专一家,要博采众长,最重要还是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建议先从三十六计开始研究。

《六韬》又称《太公六韬》、《太公兵法》,旧题周朝的姜尚(姜太公),普遍认为是后人依托,作者已不可考。现在一般认为此书成于战国时代。 评价 《六韬》是一部集先秦军事思想之大成的著作,对后代的军事思想有很大的影响,被誉为是兵家权谋的始祖。司马迁《史记·齐太公世家》称:“后世之言兵及周之阴权。皆宗太公为本谋。”北宋神宗元丰年间,《六韬》被列为《武经七书》之一,为武学必读之书。。《六韬》在16世纪传入日本,18世纪传入欧洲,现今已翻译成日、法、朝、越、英、俄等多种文字。 版本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残本。 河北定县八角廊汉墓竹简残本。 敦煌遗书残本。 《群书治要》摘要本。 《四库全书》本。 《续古逸丛书》影宋《五经七书》本。 1935年中华学艺社影宋刻《武经七书》本。 丁氏八千卷楼藏刘寅《武经七书直解》影印本。 体例 今本《六韬》共分六卷。 文韬——论治国用人的韬略 武韬——讲用兵的韬略 龙韬——论军事组织 虎韬——论战争环境以及武器与布阵 豹韬——论战术 犬韬——论军队的指挥训练 《六韬》一书,相传为周初太公望(即吕尚、姜子牙)所著,全书以太公与文王、武王对话的方式编成,所以又称《太公兵法》。此书在《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兵家类中不见著录,但在儒家类著录有《国史六■》“即今之《六韬》也,盖言取天下及军旅之事。■字与韬同也。”《隋书·经籍志》明确记载:“《太公六韬》五卷,周文王师姜望撰。”但从南宋开始,《六韬》一直被怀疑为伪书,特别是清代,更被确定为伪书。然而,1972年4月,在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古墓中,发现了大批竹简,其中就有《六韬》的五十多枚,这就证明《六韬》至少在西汉时已广泛流传了,对它的怀疑与否定也不攻自破了。 《六韬》虽为真书,但作者到底是什么人,它产生于什么年代则是值得研究的。此书旧题姜太公撰,这个说法令人难以苟同,因为《六韬》的思想、语言、名物制度等,均与西周的时代不符。现在,人们一般都认为,此书大概成书在春秋战国时期。 《六韬》分别以文、武、龙、虎、豹、犬为标题,各为一卷,共六十一篇,近二万字。卷一《文韬》内分《文师》、《盈虚》、《国务》、《大礼》、《明傅》、《六守》、《守土》、《守国》、《上贤》、《举贤》、《赏罚》、《兵道》等十二篇,主要论述作战前如何充实国家的实力,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作好战争准备。如对内先要富国强民,对人民进行教育训练,使之万众一心,同仇敌忾;对外要掌握敌方的情况,注意保守自己的秘密,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卷二《武韬》内分《发启》、《文启》、《文伐》、《顺启》、《三疑》五篇,有的版本把“《兵道》”列于《三疑》前。 这一卷主要论述取得政权及对敌斗争的策略,强调在作战前必须先对敌我双方的情况了如指掌,进行比较,以己之长克敌之短,才能制胜。卷三《龙韬》内分《王翼》、《论将》、《选将》、《主将》、《将威》、《励军》、《阴符》、《阴书》、《军势》、《奇兵》、《五音》、《兵征》、《农器》等十三篇,主要论述军事指挥和兵力部署的艺术,指出在战争中要调动对方,选择将帅、严明纪律,然后确定如何发号令、通信息。还指出要注意天时地利、武器装备和物质供应等。 卷四《虎韬》内分《军用》、《三阵》、《疾战》、《必出》、《军略》、《临境》、《动静》、《金鼓》、《绝道》、《略地》、《火战》、《垒虚》等十二篇,主要论述在宽阔地区作战中的战术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卷五《豹略》内分《林战》、《突战》、《帮强》、《敌武》、《山兵》、《泽兵》、《少众》、《分险》等八篇,主要论述在各种特殊的地形作战中的战术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卷六《犬韬》内分《分合》、《武锋》、《练士》、《教战》、《均兵》、《武车士》、《武骑士》、《战骑》、《战车》、《战步》等十篇,主要论述教练与编选士卒以及各种兵种如何配合作战,以发挥军队效能等问题。《六韬》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战争观、军队建设、战略战术等有关军事的许多方面,其中又以战略和战术的论述最为精彩,它的权谋家思想也很突出。 《六韬》的军事思想比较复杂,差不多先秦各家的军事思想在书中都有反映。书中最突出的是阴谋权术思想。《六韬》一开头就说:“夫鱼食其饵,乃牵于缗,人食其禄,乃服于君。故以饵取鱼,鱼可杀。以禄取人,人可竭。以家取国,国可拔。以国取天下,天下可毕。”(《文师》)这就是说,国君统治百姓,就要像渔人钓鱼,以钓饵来诱使人们上钩,听从驱使。权谋可以表现在多方面:第一,“予之为取”。就是欲将取之,必先与之。《文师》说:“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义也。义之所在,天下赴之。” 《国务》说:“故善为国者,驭民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见其饥瘳则为之忧,见其劳苦则为之悲,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于己。此爱民之道也。“在感情、道义、物质上付出这么多,对人又仁既爱,其目的是什么呢?就是“欲使主尊人安”(《国务》),“无取于民者,取民者也”(《发启》)。第二,“攻强必先养强”。《三疑》说:“夫攻强,必养之使强,益之使张。太强必折,大张必缺。攻强以强,离亲以亲,散众以众。”这就是说,要攻打强大的敌人时,不妨采用让敌人骄傲自大的策略,敌人骄傲自大了,自然就容易对付了。第三,“文伐”。 《文伐》中列举了十二条属于文伐,不属于武攻的阴谋诡计。一是投其所好,让敌人产生骄傲之心;二是“亲其所爱,以分其威。一人两心,其中心衰,廷无忠臣,社稷必危”;三是“阴赂左右,得情甚深。身内情外,国将生害”;四是用珠玉、美人来腐蚀麻痹敌人;五是挑拨敌方忠臣与君主的关系;六是收买敌人的内臣,离间其外臣;七是送给敌人大量财物,使其轻视生产,因而导致蓄积空虚;八是与敌国伪结亲谊以麻痹敌人,使其为我所用;九、十是表面上尊崇敌国,示之卑微顺从,使其骄怠自毙;十一、十二是要收买敌国大臣,堵塞敌之耳目。使其豪杰智士为我所用,用乱臣美女迷惑其主。一般兵书大都重视战场上的战略战术,对阴谋手段论述得较少。把阴谋论述得如此详细的,《六韬》是最突出的。 在战略战术上,《六韬》有其独到之处。《兵道》说:“凡兵之道,莫过乎一。一者能独往独来。黄帝曰:‘一者,阶于道,几于神。’用之在于机,显之在于势,成之在于君。”这是说,用兵的原则在于“一”。所谓“一”,就是事权要专一,兵力要集中,行动要统一,这样才能独往独来,机动灵活,不受牵制,取得战争的主动权。《军势》载:“武王问太公曰:‘攻伐之道奈何?’太公曰:‘势因敌之动,变生于两阵之间,奇正发于无穷之源。故至事不语,用兵不言。且事之至者,其言不是听也。兵之用者,其状不定见也。倏而往,忽而来,能独专不制者,兵也。’”这里强调的是“因敌之动”,“倏而和主,忽而来”,核心是突出机动灵活,不为敌人所牵制。能达到出神入化的境界,就可以战无不胜。 《六韬》还强调了用兵要见机而作,以谋略取胜,而不以力战。“故善战者,不待张军。善除患者,理于未生。善胜敌者,胜于无形。上战与无战。故争胜于白刃之前者,非良将也。设备于已失之后者,非上圣也。智与众同,非国师也;技与众同,非国工也。”在《六韬》中,还论述到了步、车、骑三种兵种配合作战的战术问题。《均兵》指出了车、骑的地位及其不同作用:“车者,军之羽翼也,所以陷坚陈(阵),要(邀击)强敌,遮走北(败军)也。骑者,军之伺侯也,所以踵败军。绝粮道,击便寇也。”如果步兵与车、骑作战,那么,“必依丘陵险阻,长兵强弩居前,短兵弱发弩居后,更发更止。敌之车骑虽众而至,坚阵疾战,材士强弩,以备我后”(《战步》)。如果是平地作战,方法是“令我士卒为行马、木蒺藜;掘地匝后,广深五尺,名曰命笼。人操行马进步,阑车以为垒,推而前后,立而为屯;材士强弩,备我左右。然后令我三军,皆疾战而不解。”(《战骑》)对车、骑、步的协同作战及如何运用步兵对付敌人车、骑兵的办法作了详细的论述。 对于军队的建设,《六韬》认为首先应注意将领的选拔与培养。因为“国之大事,存亡之道,命在于将。将者,国之辅,先王之所重也”。(《论将》)“社稷安危,一在将军。”(《主将》)所以,对于将领的选拔、考察就不能不认真细致。它认为:“将有五材十过。……所谓五材者,勇、智、仁、信、忠也。……所谓十过者,有勇而轻死者,有急而心速者,有贪而好利者,有仁而不忍人者,有智而心怯者,有信而喜信人者,有廉洁而不爱人者,有智而心缓者,有刚毅而自用者,有懦而喜任人者。”(《论将》)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长处与短处,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它还提出了选择考察将领的各种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六韬》还提出了建立参谋部的问题。 《王翼》载:“武王问太公曰:‘王者帅师,必有股肱羽翼,以成威神,为之奈何?’太公曰:‘凡举兵帅师,以将为命。命在通达,不守一术。因能授职,各取所和工,随时变化,以为纪钢。故将有股肱羽翼七十二人,以应天道。备数如法,审知命理,殊能异技,万事毕矣。”这是说,国君率领军队,必须要有得力的辅佐。全军的生命掌握在将帅的手中,但是将帅的职责是全面领导,不能局限在其一个局部,因此就应该建立一个由七十二人组成的参谋部,并根据各人的才能授予职务,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这七十二人是些什么样的人呢?《六韬》的安排是腹心一人,谋士五人,天文三人,地利三人,兵法九人,通粮四人,奋威四人,旗鼓三人,股肱四人,通才二人,权士三人,耳目七人,爪牙五人,羽翼四人,游士八人,术士二人,方士三人,法算二人等等。这是我国军事史上最早的见于明文规定的参谋部组织法,是《六韬》的一大创造。 《六韬》还系统地论述了将领的自主权问题。《立将》明确记述了国君于太庙誓师,以斧钺授将,将受命出征的具体仪式,而且还郑重其事地论述了将帅应有的统率三军,独断专行的权利。“国不可从外治,军不可从中御。二心不可以事君,疑志不可以应敌……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临敌决战,无有二心。若此,则无天于上,无地于下,无敌于前,无君于后。是故智者为之谋,勇者为之斗,气厉青云,疾苦驰鹜,兵不接刃,而敌降服。战胜于外,功立于内。”这里的核心是“军不可从中御”和“军中之事,不闻君命,皆由将出”。意思是“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军队不能由国君在中枢机构中具体指挥,而应完全由将领根据战场上的实际情况来指挥,这样才能取得胜利。将领有自主权,就有了主动权。对于士卒,《六韬》也很重视其选拔与训练。 《练士》说:“军中有大勇敢死乐伤者,聚为一卒,名为冒刃之士;有锐气壮勇强暴者,聚为一卒,名曰陷陈(阵)之士;有奇表长剑、接武齐列者,聚为一卒,名曰勇锐之士;有披距伸钩、强梁多力、溃破金鼓、绝灭旌旗者,聚为一卒,名曰勇力之士;有逾高绝远、轻足善走者,聚为一卒,名曰寇兵之士;有王臣失势欲复见功者,聚为一卒,名曰死斗之士;有死将之人子弟欲与其将报仇者,取秋一卒,名曰敢死之士;有赘婿人虏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钝之士;有贫穷愤怒欲快其志者,聚为一卒,名曰必死之士;有胥廉免罪之人欲逃其耻者,聚为一卒,名曰伟用之士;有材技兼人,能负重致远者,聚为一卒,名曰待命之士。”这里强调的是对士卒的因材施用与组织方法。士卒的才能、性格等是千差万别的,把这些人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就可以充分发挥他们潜能,取得胜利。对于军队的治理,《六韬》提出了刑赏并重和“杀贵大,赏贵小”的原则。 《将威》中写武王问太公怎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树立将帅的威信,太公说:“将以诛大为威,以赏小为明;以罚审为禁止而令行。故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赏一人而万人说者,赏之。杀贵大,赏贵小,杀及当路贵重之臣,是刑上极也;赏及牛竖马洗厩养之徒,是赏下通也。刑上极,赏下通,是将威之所行也。”杀和赏都是将帅建立威信的手段,这一点在《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等兵书中提到过,但明确地提出“杀大赏小”原则的以《六韬》为最早。所谓“杀大赏小”,就是杀位高者以震慑他人,赏位卑者以激励众干。这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六韬》虽然从总体水平来说赶不上《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等,但也有其独特的价值。

姜太公奇门遁甲研究与应用论文

奇门遁甲是什么,相信略懂数术的人都知道,它是我国古代术数的著作,也是第一大法术,为奇门、六壬、太乙三大秘宝中之首,最有理法。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奇门遁甲是什么:奇门遁甲被称为黄老道家最高层次的预测学,号称帝王之学,也是最高预测学,它的创始人是九天玄女。奇门遁甲是什么,他的本质是一门高等的天文物理学,也揭示了太阳系和八大行星以及地球磁场的作用情况。奇门遁甲是什么?奇,是指三奇,也就是乙、丙、丁,门,八门,是指“开、休、生、伤、杜、景、死、惊”。遁甲则指六甲旬首遁入六仪即“戊、己、庚、辛、壬、癸”。奇门遁甲的历史演变及应用:《奇门遁甲》最初创立时,共有四千零九十六局,后改良为一千零八十局,到周朝时姜尚因为行军布阵的需要压缩为七十二局,汉代的张良得黄石公传授后,再次改革,成为现在使用的阴遁九局、阳遁九局,共十八局。也就说明了奇门遁甲是什么。由此可见《奇门遁甲》是中国古代很多代人共同研究的结果,它包含有天文学、历法学、战争学、谋略学、哲学等。现在《奇门遁甲》又通常被人简称“奇门”、“奇门遁”、“遁甲”。民间流传的俗语有“学会奇门遁,来人不用问。”当下奇门遁甲可以应用婚恋、工作、事业、风水、财运的预测、调理、化解和运筹等诸多方面。奇门遁甲的基本格局可以反映,社会的人事和生活还有社会制度,还可以预测天文地理以及物候等,奇门遁甲是什么,我们可以了解下它的典型代表人物,比如传说的黄帝、姜子牙、诸葛亮、和刘伯温等人,而在当代,有章子淇、李锦泉、王旺等等,在古代时期,奇门遁甲多应用于战争,用到奇门遁甲,往往百战百胜、无往不利。测一测你的2023兔年运势和未来十年大运是好是坏?不知道如何挑选一个好日子?TA是你这一生对的人吗?2023年你会发大财吗?全方位解读你的事业天赋,扭转困局!点击在线咨询:

《奇门遁甲》是一门由易经衍生出来的数术,其基本原理依然离不开阴阳、五行、八卦、干支之学。它是一门高层次的预测术,因其功能强大古称帝王之学。奇门遁甲与大六壬、太乙神数并称“三式”。民间流行的说法:精通三式可通神。奇门遁甲的构成 “奇门遁甲”是由天、地、人、神四盘构成。奇门遁甲四盘的作用方式就是其强大的预测和决策功能来源。下面逐一简介。一、天盘 天盘是奇门遁甲盘式中,象征天体行星运转产磁场对人事间所产生的作用。这是古人长期观察中发现的一种自然规律。我们利用奇门天盘状态可以看出得不得天时,也是看一个人运势的重要参考。天盘是由天蓬,天芮,天冲,天辅,天禽,天心,天柱,天任,天英九星组成。二、地盘 地盘是奇门遁甲盘式中最底层,不管任何布局方式都以它为基础去运作。地盘代表大地,大地表示固定的、基础的元素。奇门遁甲地盘构成为“九宫八卦”,其中九宫的演化来自“河图和洛书”,采用的八卦是后天文王八卦。也就是乾、坎、艮、震、巽、离、坤、兑八个卦象。地盘在奇门遁甲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好比没有棋盘无法下棋一样。三、人盘 人盘是代表人世间发展的元素,在预测中主要表示人事间的事情吉凶。人盘在奇门遁甲盘式中地位为“天地间的产物”,是为中间的一个盘。人盘的构成是由:休门,生门,伤门,杜门,景门,死门,惊门,开门八个门。凡是预测人为要做的事在奇门遁甲格局中主要以八门为主要参照。四、神盘 神盘为奇门遁甲盘式最顶端的一个盘面元素,它象征着宇宙间隐藏暗在的无法定义的神秘磁场力量。神盘力量极大,在我们预测很多科学无法解释的事件时,神盘多代表“灵异鬼怪为应”。神盘元素组成是由:值符,腾蛇,太阴,六合,白虎,玄武,九地,九天。奇门遁甲就是由“奇”“门”“遁甲”而得名,由天、地、人、神四盘而构成。这里“奇”就是乙、 丙、丁三奇,是领导身边最得力的三个助手,也可以作为三支奇兵来理解,出奇制胜往往都靠它们;“门”就是人盘的八门;“遁”即隐藏,“甲”指六甲,即甲子、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甲”是在十干中最为尊贵,甲为首长,为元帅,他经常隐蔽在幕后,所以叫遁甲。 甲隐遁于六仪之下。“六仪”就是戊、己、庚、辛、壬、癸。隐遁原则是甲子藏于六戊,甲戌藏于六己,甲申藏于六庚,甲午藏于六辛,甲辰藏于六壬,甲寅藏于六癸。这是永远不变的准则。根据具体日时,以三奇,六仪,八宫,八门,九星,八神排局,用以占测事物关系,性状,动向及迭择吉时吉方,这就是奇门遁甲预测术。如果研究者能够掌握其中奥秘使用起来那是神奇非凡。奇门遁甲应用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奇门遁甲是我国预测学中集大成者,属于易经术数高层次的预测学,古代帝王才拥有此术。奇门遁甲在我国古代主要应用于国事、军事、兵法方面,因此奇门遁甲自古被称为帝王之学。古代善用奇门遁甲之术的贤圣们大多是治国平天下的军师,如姜太公、张子房、诸葛亮、刘伯温等。奇门遁甲在当今多用于商业决策、市场营销及管理方面,收效比较显著。

大家都比较对算命风水感兴趣,但是还有比这更高的之术那就是奇门遁甲之术,下面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奇门遁甲是什么!奇门遁甲是什么《奇门遁甲》是中国古代术数著作,也是奇门、六壬、太乙三大秘宝中的第一大术法,为三式之首,最有理法,被称为黄老道家最高层次的预测学,号称帝王之学/最高预测学,创始人为九天玄女,其本质是一门高等的天文物理学,揭示了太阳系八大行星和地球磁场的作用情况。“奇”是指三奇,即乙、丙、丁,“门”是指八门即“开、休、生、伤、杜、景、死、惊”。 遁甲则指六甲旬首遁入六仪即“戊、己、庚、辛、壬、癸”。《奇门遁甲》最初创立时,共有四千零九十六局,后改良为一千零八十局,到周朝时姜尚因为行军布阵的需要压缩为七十二局,汉代的张良得黄石公传授后,再次改革,成为现在使用的阴遁九局、阳遁九局,共十八局。由此可见《奇门遁甲》是中国古代很多代人共同研究的结果,它包含有天文学、历法学、战争学、谋略学、哲学等。现在《奇门遁甲》又通常被人简称“奇门”、“奇门遁”、“遁甲”。民间流传的俗语有“学会奇门遁,来人不用问。”当下奇门遁甲可以应用婚恋、工作、事业、风水、财运的预测、调理、化解和运筹等诸多方面。 奇门遁甲的基本格局反映了社会的人事、生活、社会制度,及天文、地理、物候等,其典型代表人物,在古代,有传说的黄帝、姜太公、张良、诸葛亮、刘伯温等高道,在当代,有李锦泉、章子淇、王旺等等,古代奇门遁甲应用于战争,四两拨千斤,百战百胜、无往不利。1、三奇:乙(日奇)、丙(月奇)、丁(星奇)2、八门:休门:吉门,为休养、恋爱婚姻、聚会、请假休息、水产之物、船路、水路。生门:最吉之门,为生产、生气、生意、增生之物、居住房屋、养猪牛鸡场地。伤门:大凶门,为受伤、伤心、外科手术、车辆、渔猎、赌搏、公安。杜门:小凶,为闭塞不通、阻隔、避难、技术、武官。景门:小凶,为文学文章、虚浮、喝酒饮宴、策略、马路、陆路。死门:最凶之门,为死亡、痛苦、断绝、疤痕、医院、渔猎、慢性病、地皮。惊门:凶门,为受惊、恐惧、害怕、官司词讼、镇压治乱。开门:吉门,为开创事业、开放、打开、工作事业、法官、政府。3、九遁:天遁:生合丙临地盘六丁地遁:开合乙临地盘六已人遁:休于丁合太阴风遁:乙合开休生中一门临巽或开临巽云遁:乙合开休生中一门临六辛或乙开临坤龙遁:休于乙临六甲临坎或休于乙临六癸坎虎遁:开甲申庚下临地兑或休乙合六辛于艮宫或生合辛临地乙于艮神遁:丙合九天临地生门鬼遁:生门与丁九地临艮或乙奇合九地于杜门或开门丁奇合九地奇门遁甲的遁主要分两大类:一、阳遁,二、阴遁。时盘顺转时为阳,逆转时为阴,一般情况下单独从遁象上分析,阳局的组合形成阳遁,阴局的组合形成阴遁。一、阳遁阳遁是有形的事物向无形过渡的过程。如人遁,人为阳,有形,遁去,为隐藏无形。一般情况下阳局中,阳遁多由喜星、吉门对应与事物有利相生的九宫相成遁象,这种遁可变无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使人事在遇阳遁后处在十分顺利、有力的进程中,天遁、地遁、人遁。二、 阴遁阴遁是无形向有形转变的过程。隐含藏的因素,显现出来使事物进程有了阻碍或更进。一般情况下阴局中,阴遁多由星门、宫、特别是三奇的吉、凶相克而派生出一种超常现象,这种现象需把握和判断,有利可变无利,无利可变有利,风平浪静中也许有豺狼埋伏,需小心谨慎应付,如虎、龙、风遁。研究奇门遁甲从遁中不难发现,遁之所以玄妙是它有一股超越自然之力,可超越时空因素范畴,把握之中却极易在运畴犹豫中使时机失之交臂。人们在使用奇门预测中,福、祸、财、官、运程特别是在军事与商战中,遁的把握更使奇门预测增添了难度。不过,在总结它的类别中,从性质、作用和意义的划分归类后,就可进一步明确遁的作用价值意义。所以,奇门遁甲实现了人、天、地、龙、虎、云、风、水九大遁象。奇门遁甲中遁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单凭值符、宫位来分析,三奇在遁的组合中具有重要的位置。以往吉对吉,应主吉,凶对凶,应主凶,而九大遁象的分析具有宇宙信息归位与信息浓缩的一面,还要看当时的时空与人场的相生相克的情况。在下列的九大遁象的论述中可进一步地认识奇门遁甲中的遁。(一)天遁所谓天遁是天体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及新陈代谢中,天由有形的物形转换为无形。在天遁中有遮掩的障碍全部消失隐退,使事物的时空明亮浩广,它有利于人或事在运程中实现目标。由于天为宇宙,宇宙其小无内,其大无外。天空有星形、地球、人都是宇宙中的一份子。五行运合其中,人在五行中相转,人事都有它相应的有利场与无力场。因此,相生相克时时相伴而随。天遁在组合中超常飞越巨变,使宇宙中的一切在有形中又重新进行裂变与组合。这时的天已非天,如果你正好运程在此时办事,无阻无碍中正是人心想事成之时。这时应主动把握时机可变无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在谋职中天遁主局时,虽没有阻碍,但目标不能犹豫不决,需明确其一,舍断其二,因为天即广的含义。隐遁时呈放射状隐藏起来,这时你如果目标不明确,很容易造成难以取舍的局面。此时极易多方、多元型,有利因素向你涌来,物极必反。谋职时需要把握机遇,在企业竞争中如遇此象,前景虽乐观,但浩渺天空,不是唯我独有,虽无小人刑克,但竞争决不会平静,此时需广纳贤良,多集谋士,主动出击才能把握住时机。如果失人、失物遇此卦是最易显象的一例。浩宇呈隐,独物横存显现,人可找回,物可回归。当运用奇门预测术,出现天盘丙奇、地盘丁奇、人盘生门同在坎一宫方向格局时,为天遁。这时凡人遇天遁呈吉祥、福禄喜事随意想,事遇天遁广生源,随机应变莫等闲。奇门遁甲由于不是单一的预测场能,在研究预测应用时能否有其它的应用呢?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文化是一种信息,那么就有成型之根源。天遁的描述虽然是有形的,但可用符号表述,无形的测定是实质宇宙信息规律场的重新组合。所以研究天遁的意义在于开拓它的应用范围,揭开宇宙变化规律的同时再次展示文化的真正来源和含意。数法分不开,如果修炼的人遇到此象时,可以把此时用来增强开发自己的功能、功力。天遁在宇宙循环场中每季出现一次,一年一般出现四次,一般在季节交替时,如夏至、冬至、春分、秋分四大节气就属天遁之时。这时如果修炼气功最易开发功能,长功治病迅速,因为夏至、冬至、春分、秋分时节,地球与太阳进入持恒时空,这时天体物质成份及光电磁引力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北方这时常出现极光现象。人如果处在阴阳转换的气盛极强状态时,静下来能与宇宙同轨。人体本身就是宇宙,宇宙中有四季的变化,有升华退隐,人体也应有升华退隐,人体的光电磁一旦与宇宙接轨同步共振,必然引起超常反应,这种超常的反应会在人体引起新的能量场所的置换,故这时也是最佳时机。(二)地遁所谓地遁即大地潜龙巨动,精气神经化解融汇,使新的物质能量诞生。地指大地,遁指隐去。地遁之时,大地归隐。人们眼前茫茫宇宙,地球归隐无极,一股神圣暗藏之力把人和事托起,不需奔波、拼搏,人也就具备了神力。地遁时从宇宙中分离出来的阴浊、混沌初始之气在蒙变中与无极混元之气相和,由太阴转太阳注入万物充满新的生机和活力。在一刹那地球的转动又有了新的含义和新的生命,这是地球自身洗涤、代谢的自然过程。描述地遁只是形象的展示地遁的含义的内涵及外延,在探索宇宙事物的一阴一阳的万事万物中,事物的本源自有它特定的时空和规律。奇门遁甲不单纯是符号学,它里面有人的智慧,人的超功能的想象,遁非遁变动内涵了质变。地遁之时,人们可借助地球隐变的自然集合归元之力实现目标规划。在经商、求学、谋职中,人们凡事最担心的就是机遇的丢失,小人的作梗,事情无始无终。试想当大地“神龙”复出归真之时,地球上运作是否也具备了“神仙”之功能,这时何愁办不成。在经商中,人们最怕的就是产品不对销路,无竞争力,在地遁之时宇宙无形信息、信能自动归位,头上吉星闪耀,强力光能的照射使你的产品具备了超负荷的能量,可充满战斗力。这时经销竞争名利双丰收。地遁之时是吉时,吉遁开,休、生门顿开,混元从新组合。这时地磁地电发出极强型的动变。故此时如果修炼养生,人体的能量团也会自动吸收和裂变,达到与外界环境的和谐协调统一使人体充满新的能量。一般大地潜“龙”不轻易显形,而在地遁之时,阴向阴转,阳向阳转,太阳转为太阴,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如果在此时堪龙点穴,选择阴阳穴或埋藏,会在这时迎合地龙之地。人们站在龙脉穴上静坐也会承纳大地之龙气使体力神力非凡。有了这种超然之力,命运前程无利也会变为有力。在事物的进程中,可随机借助这种天造之神力化险为夷、绝处逢生。故凡人遇地遁多神能、吉星、贵人助前程,事遇地遁风平波静,一切都顺理成章。地遁之时,由于隐含归真,隐之意决定此时寻物寻人的难度,此时寻物、寻人需费一定的周折。茫茫星空,真物真人隐藏在大地变幻中,此时遇经卦象,寻人生死未卜,要*东南方的死门闭合方可保平安,遇此事多在东南方寻找求人。地遁在奇门遁甲的格局中,开门与六乙日奇合,临地下六己为地遁。奇门遁甲之术地遁是借助大地之神能,人们可充分发挥自身之能力主动出击,平原巧合地遁之中,开门是凝聚其它变化之门的天助之门。此时如果对应开门所处的位置成功率就比较高,故地遁之时也需人为地把握时机、创造和寻找有利条件,才能在扑朔迷离的变幻幻想中把握条件的变化。(三)人遁人遁由阴转阳,人的精神开始顿化升华、聚气冲关、精气神及混元真气与宇宙融合,人也由魂与灵、灵与肉进行了从新的组合。这个过程是人遁的潜在含义,遁归去隐藏,那么人之藏隐含起来,就已非人而神。在奇门遁甲的预测中,人遁是比较特殊的遁象。在天地组合自然中,人形成宇宙的焦点和精华,这时天之精灵——人处在飞变状态,脱俗之体遁隐起来,精锐觉圆之气开始升华,人从不断的升华中不断充实和超越自我脱俗出来。在人的运程中,人极难认识和把握的是自我。在事物的发展中,人成为事物成败的导索。所以,人成为大千世界中迷离变化的中心和交点。在人遁时人由超凡脱俗升华为神能境地,成为无为而无不为的超我。故在此进程中,人有自我实现目标的能力。天时、地利实现了人和。创造也就有了基础,谋职、升迁也就有了资本。在财源、经营中,人之神力发挥出来,人的思谋、智慧也会成为使用价值、经营的根基。在企业的经营中,最难得的是人的才干,有了将帅之才企业也就有了生机。在奇门遁甲的预测格局中,天盘丁奇、人盘休门、神盘太阴,这种现象叫人遁。人遇人遁时,飞黄腾达,名利双收不等闲;事遇人遁时,谋职升官机缘显。人遁包含了人的智能、神能的超越。在预测中,既然有这种格局,就说明大自然的变化有其自有的规律和内涵。在宇宙中,人遁每百日出现一次自然变化现象。这时如果人适时的按时机修炼静坐,人的原神极易重新将灵与肉进行突变组合。外变中人要外动,我自静,静养或静卧,对功能和功力的变化,有推波助澜的影响。在人体修炼中,有一种超越自我的现象是人体的精、气、神可三华聚顶飞离人体,漫游宇宙。人遁之时即是三华聚顶的最佳时刻,在每百日的一个时辰中,人与宇宙成为最大限度的组合、融汇,故此时可主导人体神通功能的出现,一般耳通、眼通、心通功能容易开发出来,在此时丹也是人体八卦炉中乾坤自然定位之时,把握火候可炼丹成象,法身自起。因此在谈论奇门遁甲,人们经常把人的术功能联系起来,其实人在修炼高级境界时可能实现,但不是什么人都能实现仙之境能,但人体的超常功能则人人都能修炼。在天遁之时,人体的心脏病、血液病容易康复,如气功师针灸,此时治疗疑难杂症可使疑难逢凶化吉。在人遁的时务造化中,关键是时空机遇的把握。凡人遇人遁,应不失时机地显示自身才华,凡事遇人遁人成为成功要素的焦点。故此时需要在人身上多打主意,多求贵人相帮,可保障事情的成功。看了奇门遁甲之术是不是比算命的还要更高呢,那么现在是不是了解了奇门遁甲是之术了呢,还在去羡慕别人会吗?测一测你的2023兔年运势和未来十年大运是好是坏?不知道如何挑选一个好日子?TA是你这一生对的人吗?2023年你会发大财吗?全方位解读你的事业天赋,扭转困局!点击在线咨询:

奇门遁甲,原来是中国古老的一本书,但它往往被认为是一本占卜用的书,但有的说法是说《奇门遁甲》是我国古代人民在同大自然作斗争中,经过长期观察、反复验证,总结出来的一门传统珍贵文化遗产。还有的说“奇门遁甲”是修真的功法。“奇门遁甲”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由“奇”,“门”,“遁甲”三个概组成。“奇”就是乙,丙,丁三奇;“门”就是休,生,伤,杜,景,死,惊,开八门;“遁”是隐藏的意思,“甲”指六甲,即甲子,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遁甲”是在十干中最为尊贵,它藏而不现,隐遁于六仪之下。“六仪”就是戊,己,庚,辛,壬,癸。隐遁原则是甲子同六戊,甲戌同六己,甲申同六庚,甲午同六辛,甲辰同六壬,甲寅同六癸。另外还配合蓬,任,冲,辅,英,芮,柱,心,禽九星。奇门遁的占测主要分为天,门,地三盘,象征三才。天盘的九宫有九星,中盘的八宫(中宫寄二宫)布八门,地盘的八宫代表八个方位,静止不动,同时天盘地盘上,每宫都分配着特定的奇(乙,丙,丁)仪(戊,己,庚,辛,壬,癸六仪)。这样,根据具体时日,以六仪,三奇,八门,九星排局,以占测事物关系,性状,动向,选择吉时吉方,就构成了中国神秘文化中一个特有的门类----奇门遁甲。

公路的研究现状论文

公路工程论文范文

导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施工工作量不断提高。下面是我整理的公路工程论文范文,希望有所帮助!

摘要 :本篇文章针对压实施工技术在公路工程路基路面中的应用一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笔者的自身经验总结出了几点有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施工技术的相关措施,其中包括含水量偏高偏低情况中的压实技术应用、开挖换土法技术的应用以及压路机的应用等等,以期能够对我国压实施工技术应用水平的提升献上笔者的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 :压实施工;公路工程;路基路面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各个城市中的公路交通行业也开始得到了较多的发展机遇与成长空间,民众开始对交通行业的服务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公路交通是整个道路交通行业中使用频率最高且应用范围最广的,因此其本身的道路质量、安全等级以及服务水平都是人们所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针对我国公路工程路基路面的应用技术展开详细的分析是笔者乃至所有道路施工人员都需要去认真对待的一项任务。

1压实施工技术的重要性

首先,压实施工技术可以有效提升路面的强度。很多是施工单位由于经费与施工时间等多项因素的限制会导致公路的路面厚度较薄,而压实施工基础的应有则可以在保证路面强度的前提下达到应有的工程质量水平;

其次,压实技术能够让路面更具稳定性。在实际的公路路面施工过程中,路基路面的压实度越小,那么就会导致工程材料之间的空间变得越大,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被雨水多次浸透的话就会大幅度降低路面的强度,进而出现路面变形或是塌陷等不安全事故;

再次,压实施工技术能够增强路面的平整度。如若公路路面的压实度较差,那么填充在路基处的土量高度就会出现高低不一的情况。如此下来,在路基进行固结的过程中就会让公路路面看起来出现大大小小的凹凸不平,十分不利于后期的正常使用;

最后,压实施工技术是确保公路路面耐久且安全的基本需要。简单一些解释,公路路面的耐久度所指的就是路面的使用寿命,其中主要包括了路面的强度、路面的稳定性、路面的平整性等等。当公路路面正式投入使用以后,任何施工技术中的小小失误都有可能导致路基路面的压实质量出现大幅度下降。基于此,确保在施工阶段中压实技术的应用水平是一项最为基础的条件保证。

2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施工技术的要点

2.1保证施工材料配比的均匀性

在公路工程路基路面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配比变化虽然不会对土质本身的.含水量高低带来严重的影响。但由于外掺料与土壤之间的混合料比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所以一旦出现了以上的情况就十分容易导致外掺料在完成压实作业以后表现出干容重上升的现象,进而难以真实的反映出压实度的具体程度。基于此种情况,在日后的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当经常性的对外掺料计量展开详细的抽查,确保施工材料配比的均匀性。

2.2保证含水量的科学性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土壤含水量的高低能够对路基路面的压实程度带来直接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土壤中的含水量如果越高,那么干密度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导致压实度也开始不断的减少。为此,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尽可能的将土壤含水量控制在2%左右,此种方式一方面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弹簧土壤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则可以为路基路面压实质量的提升打下夯实的基础。

2.3保证重型击实的标准性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同试件中所包含的物理指标也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施工企业在针对重型击实与轻型击实的标准进行选择时需要重点考虑到路基路面的实际情况与施工条件。在一般状态中,公路工程路基路面都会选择重型击实标准,施工单位主要考虑到的是重型击实标准所选择试件压缩模的重点会比轻型击实高出两到四成,进而可以有效阻止路面变形情况的出现。

3加强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施工技术的相关措施

3.1含水量偏高、偏低情况中的压实技术应用

首先,如果公路工程路基土壤的含水量处于偏高状态,那么施工人员应当采用晾晒与风干等方式来及时进行降水量处理,并且保证对各层中的土壤都重新进行粉碎与翻晒,确保其能够完全达到路面整平的标准;其次,如果土壤的含水量处于偏低状态,那么施工人员就可以利用犁来将土壤进行翻松处理,并运用压路机来将土壤的密实度碾压至标准状态。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整个作业的时间绝对不能够过长,施工人员应当掌握好盖土与碾压作业之间的节奏与频率,尽可能的保证土壤中的水分不会大量流失;再次,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降雨,施工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将已经铺盖完成的土层进行平整与压实处理,并且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做好相应的排水工作。在降雨过后的路基土壤中会存留大量的水分,施工人员要在其中加入一定数量的碎石土、煤灰以及碎石渣等材料,确保其密实度可以完全达到《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3.2开挖换土法技术的应用

在路基路面正式开始压实作业之前,加入软土层的厚度在2M以下,那么就可以尝试应用开挖换土法来进行作业。首先将基地内部中的所有土壤都挖出,而后再将那些强度较大的碎石与灰土等不容易受到外界环境所感染与侵蚀的优良土质填充进去。在这里需要提醒施工人员的是,换土的对象所针对的并非是所有土层,例如那些持力层就没有必要进行换土作业。

3.3压路机的应用

在开展路基路面压实技术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一定要确保压路机的碾压段长度与同摊铺之间的作业速度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当中,同时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让两者长时间的保持在稳定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施工现场的条件不允许应用压路机的话,那么也可以选择用振动夯实的方式来完成压实作业。除此之外,施工人员还需要根据碾压段的长度以及其他设定条件来综合性的考虑到在压实作业过程中的温度、风速以及沥青出场温度与混合料的设定等等,切记不可根据以往的施工经常而去盲目的设定。还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公路路面沥青的混合料如果出于冷却的状态下,那么就不可以在其上面使用压实机械以及倾倒油料和矿料等,要保证公路工程路基路面的整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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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国光,王志鹏.公路工程路基路面压实施工技术措施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5(9):77-79.

浅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摘 要 以自己所从事的高速公路养护实际工作为例,谈一下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一些看 法。 关键词 高速公路 养护 管理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养护管理工作做为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一项重 要内容,却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山东省高速公路里程位居全国首位,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就更 凸现其重要性,作为一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者,根据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谈一下自己的一些 心得。 1 养护管理的重要作用 (1)正确了解及评价公路的运营状况及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养护维修,创建畅、安、舒、 美的良好行车环境。 (2)预防道路及设施病害的发生,及时修复随时出现的道路病害及设施损坏,尽可能延长道路及设施的使用寿命,延缓大修周期,降低运营管 理成本。 (3)发现并及时弥补由于设计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道路及其设施的先天不足和使用缺陷,逐步形 成高速公路较完善的使用及服务功能。 (4)减少或杜绝由于道路及设施维护不当给用户及使用者带来的意外损害,避免为此引发的不 必要的法律纠纷。 2 高速公路养护的特点 (1)养护工作的经常性、及时性。由于我国高速公路既是国家基础设施又具有收费的特性,因此,必须经常保持高速公路的完整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畅通、舒适,以提高运营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对养护工作的任何懈怠和疏忽,不仅会对道路及其设施本身造成潜在危害,也会对高速 行车的驾乘人员构成严重生命威胁。 (2)高速公路行车密度大、车速快,养护作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3)养护对象的广泛性。高速公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隧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之外,还应当包 括交通工程设施,监控、通信、照明设施,绿化、环保、园林设施,棚亭建筑设施,以及各种生活服务设 施等等。这些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几乎涵盖了道桥、建筑、园林、机电、光电、机械、计算机等多种专业, 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互有联系、缺一不可的综合养护体系。 (4)养护的高成本性、复杂性及科技性。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较高、机械规模及使用比例较大,成本较 高。同时施工工序复杂,并应不断探索和推行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 3 高速公路养护原则、方针 高速公路养护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坚持“机械化养护为主,防止中断交通” 的原则。同时在养护技术措施中应遵循“调查研究、科技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 4 目的和主要任务 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期限,保持公路及沿线设施的 完好状态。及时维修损坏的路产,达到行车安全、舒适、畅通,以提高公路的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5 现今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养护信息化、机械化水平较低。 (2)职工总体素质不适应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化、现代化水平要求。养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普遍 较低,一般从事养护的技术人员比例不足30%,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差,直接影响了养护的质量和水平。 (3)缺乏对高速公路总体养护管理状况的研究、了解。 (4)规范建设不完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养护管理办法、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使具体工 作内容不统一,标准不一致。 (5)内部体制建设不够完善。内部关系不理顺,工作效率低下,单位内部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从而 影响到养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6 需要做好的几点工作 鉴于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使高速公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后应 做好以下几点重要工作: (1)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养护管理信息化、机械化水平,并在工作中合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养护机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养护职工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养护队伍。可以通过对职工进行教育、培 训等方式,使养护人员经过学习,增加专业技术知识及责任意识,达到高速公路养护对人员的要 求。 (3)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多了解、多总结,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系统、全面的养护状况,为养护工作提 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4)尽快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有关养护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使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5)加强养护体制内部改革,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发展高速公路,必须坚持建、管、养并重原则,不能因等级高、质量好而放松正常养护管 理。实践证明,只有科学、严格的养护管理,才能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康彦民 《谈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 河北交通科技信息 2、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3、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世界太阳能研究现状论文

太阳能热发电是指将太阳光聚集并将其转化为工作流体的高,温热能,然后通过常规的热机或其它发电技术将其转换成电能的技术。下面是我整理的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浅谈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的应用

摘要:太阳能光伏发电已成为人们摆脱对化石燃料依赖的巨大功臣之一,尤其是化石燃料在提供能量的同时对居住环境带来的温室效应等各种负面影响及化石燃料的逐渐枯竭,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和探索清洁、环保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太阳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之一,拥有巨大潜力。尽管太阳能具有很多优点,但太阳能的分散性、不易储存、受环境影响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影响着太阳能的开发及利用。经过国内外专家的潜心研究,太阳能技术的开发不断深入,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已进入了商业运用阶段。

关键词:太阳能电池;热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能源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主要因素,尤其是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逐渐枯竭,当今世界已出现了能源争夺之战。局部地区的动乱很多都是由不可再生能源的争夺引发的。面对人们能源需求量的增加而不可再生能源的减少,人们开始转而寻求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如风能、水能、太阳能等。尽管目前太阳能占能源总量的比重不大,但未来的发展潜力不可限量,有专家推测,到2100年来自太阳的能源超过世界能源需求总量的一半以上。

一、太阳能热发电技术概述

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之所以被人们开发利用的时间不长是因为太阳热能的低密度、间歇性、空间分布不断变化等特点,使太阳能的收集和利用比较困难。因此,要想研发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必须要找到有效地收集和利用太阳能的方法,也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的关键。因此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有四个关键技术,即聚光器技术、吸收器技术、跟踪技术和热能存储技术。聚光器技术、吸收器技术主要是研究如何更高效地获取太阳光源,难点在于解决太阳光热能的低密度、分布不断变化等特点;热能存储技术攻克的难点在于如何将收集到的太阳光源存储起来,并减少热量的损失,以备在阴天、下雨、夜间等无太阳光源时提供能量。

尽管太阳能是一种天然的、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但由于太阳能所具有的低密度、间歇性、空间分布不断变化等特点,造成其开发利用投入的成本较高,阻碍了人们对太阳热能的开发。但是太阳热能技术一旦前期投入完成(固定投入),后期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化石燃料对地区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其本身的不可再生性,促使各国政府转向大力支持太阳热能的开发。太阳能热发电这基础的四方面技术解决的核心在于新型材料的研发。当前太阳能发电技术主要是太阳能光伏(PV)电池技术和聚光太阳能(CSP)技术。我国幅员辽阔,横跨多个纬度,再加上地形地貌的多样,太阳能开发前景广阔,根据2009年的世界太阳能发电关联产品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陆在结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结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上的产业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是重要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国。

二、太阳能热发电常见的模式及比较分析

在能源危机的驱动下,各国专家的持续研究下,人们对太阳能的开发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目前已开发出多种形式的太阳能热发电模式,其中有部分技术较为成熟,已投入商业运行中。太阳能热发电的关键技术之一就是集热器,太阳能热发电模式也可按集热器类型的不同,分为平板型光伏发电系统和聚光型光伏发电系统。

(一)平板型光伏发电系统

平板型光伏发电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直流保护与汇集系统、交流保护与开关系统、逆变器、发电量计量、基础结构等几部分。此系统的工作原理是电池板阵列经汇线箱(盒)汇集后直接向直流负荷供电,再经逆变器将汇集后的直流电源转变成符合交流电压、频率的单相或三相交流电,最后汇入用户的电源系统。平板型光伏发电系统主要在大规模并网型电厂使用,在应用中需要考虑直流线路、交流线路、升压站等部分,在发电过程中,为了提高太阳光的利用率,通常采用单轴或双轴追踪系统,加长阳光直射的时间,提高发电量。因追踪系统的原理是根据太阳方位角的旋转产生阴影效应来驱动电池板,所以该系统占地面积较大。总体来看平板式光伏发电系统结构简单、技术含量低、安装施工方便,所需的硅晶体材料的降价,成本呈下降趋势。据估算平板式光伏发电系统每千瓦发电量的综合投资成本约为3.5~4万元。但该系统存在发电效率低、不便运输、不便于维护等缺点。

(二)聚光型光伏发电系统

聚光型光伏发电技术,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大规模光伏发电技术,多用于兆瓦以上规模的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厂。聚光型光伏发电技术与平板型光伏发电技术相比,具有更经济、建设周期短、维护方便、占地面积小、对场地平整程度要求不高等优点。聚光型光伏发电系统又可分为槽式聚光热发电系统、塔式聚光热发电系统和碟式斯特林太阳能热发电系统三大类。

1.槽式聚光热发电系统。太阳能发电最早被使用的技术就是槽式聚光技术,其也成为聚光式太阳能技术中最为成熟的技术。槽式太阳能热发电是借助槽形抛物面聚光器将太阳光聚焦反射到接收聚热管上,通过管内热载体将水加热成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因此,槽式热发电的关键技术是太阳热能聚光器、吸收器、跟踪技术及高温热能储存技术。槽式太阳能热发电厂主要包括集热和发电两大部分。其中集热部分不同于传统发电,主要包括:抛物面槽形反光镜、热接受器、单轴追踪控制系统、集热器基础结构几部分。槽式聚光热发电系统是目前使用最早,最成熟也最为经济的发电系统。

2.塔式聚光热发电系统。塔式聚光技术是通过接受器聚焦分布安装在聚光塔周围呈环形排布的定日镜阵反射的太阳光。在接受器内实现热能的转化,进而驱动涡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西班牙的PS20是目前建设的最大的塔式热发电厂,装机容量为20MW,占地约1 415亩。若场地条件允许,此系统可以搭配传统热电厂,形成循环蒸汽涡轮机发电系统,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3.碟式斯特林聚光热发电系统。碟式斯特林聚光热发电系统主要由旋转抛物面反射镜、吸热器、跟踪装置和热功转换装置等组成,安装在一个双轴跟踪支撑装置上,实现定项跟踪,连续发电。碟式斯特林聚光热发电系统既保留了塔式系统聚焦比高、规模大的优点,又较好地解决了塔顶吸热器热损大的缺点,安装维护成本较低。但碟式斯特林聚光热发电系统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如发电效率低、占地面积大、使用材料多等。

针对三种聚光式热发电系统在规模、运行温度、年容量因子、峰值效率、年净效率、商业化情况及技术开发风险等因素做出的综合比较,从各项指标可以看出,槽式系统目前在商业运行中比较成熟。

三、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的应用前景

能源危机加上太阳能资源的多种优势,大量的传统的靠化石燃料获取能源的公司转而进入太阳能发电的开发,尤其是一些资源贫乏的发达国家,如日本等。太阳能的存储是一项关键技术,目前涉猎太阳能电池的企业已形成规模。太阳能电池按材料组成可分为结晶系、薄膜系、多接合系、有机系等,市面常见的是结晶硅型,而薄膜系太阳能电池未来也将有较大的市场。我国作为能源需求大国,在结晶硅太阳能电池和结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上成绩显著,总量均占到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在世界各国的努力下,新型复合材料的制成,获取太阳能技术将不断成熟,成本也会降低,大规模的太阳能热电厂会越来越多,当太阳能发电成本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将会成为未来电网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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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电池又称光伏电池,是一种能有效地吸收太阳辐射能,并使之转变成电能的半导体器件。它可单独地作为光探测元件,例如在照像机中使用,主要是经过串联和并联,以获得所需的电压及电流来作为供电电源使用。太阳电池的外观就如一张薄的卡片或一片薄的玻璃片一样,与普通电池外观不同,它自身也不能储存电能,即没以有光时就不发电,如果晚上要用它,就要与蓄电池配合使用。 太阳电池的面积每100㎝2在强阳光下约产生1瓦的电,我们常说的1度电是1千瓦小时,也就是1千瓦这样的电池工作1小时才能产生1度电。 太阳电池发展概况 太阳能光伏发电,可视为迄今为止最美妙、最长寿和最可靠的发电技术。与太阳能发电相比,它另涉及半导体器件,既无运动部件,又无流动工质,因此,避免了机械维修和工质腐蚀的问题,是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可靠能源。 硅太阳电池的发展,始于1954年在,美国贝尔研究所试制成功,次年便被用做电信装置的电源,1958年又被美国首次应用和于“先锋1号”人造卫星。宇宙开发极大地促进了太阳电池的开发。与此同时,地面用太阳电池的研究也在不断开展,特别是1973年的能源危机,又大大加速了地面太阳电池的发展。许多国家为开发、利用太阳能电池,为阳光发电的研究投入了相当数量的资金。迄今为止翱翔于太空的成千个飞行器中,大多数都配备了太阳能电池系统。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是光伏技术开发利用的起点,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它已形成一门新的光伏科学与光伏工程。无论是在宇宙飞行中的应用,还是作为地面发电系统的应用,从开发速度、技术成熟性和应用领域来看,光伏技术都是新能源中的佼佼者。 太阳电池作为有潜力的可再生能源,在地面上逐渐得到推广。太阳电池的成本及售价也在逐年下降,多年来太阳电池的产量一直以10-25%的增长率在增加。1990年世界太阳能电池组件的产量70MW(兆瓦),我国为1.2MW,主要是用在太阳光照好的边远地区。到2001年全世界太阳电池的产量达到350MW,我国太阳能电池的实际产量已达到4.5MW,累计安装量已超过20MW。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地域辽阔,有许多边远省份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据统计目前我国尚有700万户(2800万人口),还没有用上电,60%的有电县严重缺电。这些地区在短期内不可能靠常规电力解决用电问题,光伏发电则是解决分散农、牧民用电的理想途径,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光伏发电具有许多优点:如:安全可靠、无噪声、无污染、能量随处可得,不受地域限制,无须消耗燃料,无机械转动部件,故障率低,维护简便,可以无人值守,建站周期短,规模大小随意,无须架输电线路,可以方便地与建筑物相结合等,这些优点都是其它发电方式所不及的。 目前国际上大量使用的电池为单晶硅太阳电池、多晶硅太阳电池和非晶硅太阳电池三种,这三种电池约各占1/3的市场,我国目前有7个太阳电池生产线,主要是生产单晶硅及非晶硅太阳电池,多晶硅太阳电池也有少量生产。我国生产单晶硅太阳电池的效率在12-13%,多晶硅太阳电池在10%,非晶硅太阳电池在5-6%。晶体硅太阳电池在研究上是朝着高效率化、薄片化、大面积化的方向发展。1995年我国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的参考价格为45元/瓦,非晶硅太阳电池组件为25元/瓦,仍为常规能源的几倍,但在无电地区及拉线不方便的地方,已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婚姻法的研究现状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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