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隋入唐,中国古代服装发展到全盛时期,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达,生产和纺织技术的进步,对外交往的频繁等促使服饰空前繁荣,服装款式、色彩、图案等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而这一时期的女子服饰,可谓中国服装中最为精彩的 篇章,其冠服之丰美华丽,妆饰之奇异纷繁,都令人目不暇接。大唐二百余年的女子服饰形象,可主要分为襦裙服、男装、胡服三种配套服饰。下面借助古籍诗画,分而述之。[编辑本段]一、襦裙服 襦裙服系指唐代女子上穿短襦或衫,下着长裙,佩披帛,加半臂(即短袖)的传统装束。唐女襦裙装在接受外来服饰影响下,取其神而保留了自我的原形,于是襦裙装成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国服装史中最为精彩而又动人的一种配套装束了。襦,一般只长到腰,很短,是唐代女服的特点。与此相近的衫,却长至胯或更长。唐女的襦、衫等上衣是各个阶层的常服。元稹诗句“藕丝衫子藕丝裙”,张佑诗句“鸳鸯绣带抛何处,孔雀罗衫付阿谁”,欧阳炯诗句“红袖女郎相引去”。从这些诗句看,唐代女子着襦、衫已非常普遍,而且喜欢红,浅红或淡赭,浅绿等色,并加上“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的金银彩绣为饰,外观更是美不可言。襦的领口常有变化,襦衫领型有:圆领、方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盛唐时代有袒领,即领口开得很低,早期只在宫廷嫔妃、歌舞伎者间流行,后来连豪门贵妇也予以垂青,从唐墓门石刻画和大量陶制女俑来看,袒领流行开来,或许已经遍及黎庶,因而当时艺术形象中出现的袒领女装形象为数实在不少。裙,唐代妇女下裳为裙。这是当时女子非常重视的下裳形式。制裙面料多为丝织品,但用料有多少之别,通常以多幅为佳。裙腰上提高度,有些可以掩胸,下身仅着抹胸,外披纱罗衫,致使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如周昉《簪花仕女图》,以及周濆“惯束罗衫半露胸”等诗、画即描绘这种装束,这是中国古代女装中最大胆的一种,足以想见当时思想开放的程度。唐代裙的质料、色彩和样式均大大超过前代,可谓群芳争艳,瑰丽多姿。如唐诗中所涉及的诸多裙式有:“上仙初着翠霞裙”,“荷叶罗裙一色裁”、“两人抬起隐花裙”、“竹叶裙”、“碧纱裙”、“新换霓裳月色裙”等。唐代裙色多彩,可以尽如人所好,多为深红、杏黄、绛紫、月青、青绿。其中尤以石榴色流行时间最长。李白有“眉欺杨柳叶,裙妒石榴花。”万楚五有“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其流行范围之广,从《燕京五月歌》中可见,“石榴花开街欲焚,蟠枝屈朵皆崩云,千门万户买不尽,剩将女儿染红裙。”石榴裙最大的特点,是裙束较高,上披短小襦衣,两者宽窄长短形成鲜明对比。这种上衣下裙的“唐装”,是对前代服装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从整体效果看,上衣短小而裙长曳地,使体态显得苗条和修长。[编辑本段]二、女着男装 女着男装在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是较为罕见的现象。《礼记 内则》曾规定,“男女不通衣服。”尽管事实上不可能这么绝对,但是女子着男装,常会被认为是不守妇道。唐以前虽然在汉魏时也有男女服式差异较小的现象,但那不属于女着男装,只有在气氛非常宽松的唐代,女着男装才有可能蔚然成风,即使这样,还应将一部分起因归于游牧民族的影响。当时影响中原的外来服饰,绝大多数都是马上民族的服饰。那些粗犷的身架、英武的装束,以及矫健的马匹,对唐女着装意识产生一种渗透式的影响,同时创造出一种适合女着男装的气氛。《旧唐书 舆服志》载,“或有著丈夫衣服、靴、衫,而尊卑内外斯一贯矣”已明确记录下女着男装的情景。《新唐书 五行志》记,“高宗尝内宴,太平公主紫衫玉带,皂罗折上巾,具纷砺七事,歌舞于帝前。 帝与后笑曰‘女子不可为武官,何为此装束?’”虽说这太平公主此举有些恃宠撒娇,但也说明了唐初已经出现女着男装的倾向。女着男装的风气尤在大唐开元、天宝年间盛行。《中华古今注》记,“至天宝年中,士人之妻,著丈夫靴衫鞭帽,内外一体也。”《新唐书 李石传》记,“吾闻禁中有金鸟锦袍二,昔玄宗幸温泉与杨贵妃衣之。”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女子仿制男装,穿着男装相当普遍。[编辑本段]三、胡服 初唐到盛唐间,北方游牧民族匈奴、契丹、回鹘与中原交往甚多,加之丝绸之路的骆驼商队络绎不绝,对唐代服饰影响极大。所谓胡人,是汉族人对北方民族的一种贬称,我们这里讲史,权且保留当时的称呼。随胡人而来的文化,特别是胡服---这种包含印度、波斯等很多民族成分在内的民族装束,令唐代妇女耳目一新。于是,一阵狂风般胡服热席卷中原诸城,其中尤以长安及洛阳等地为盛,其饰品也最具异邦色彩。元稹诗:“自从胡骑起烟尘,毛毳腥膻满地洛,女为胡妇学胡妆,伎进胡音务胡乐.....胡音胡骑与胡妆,五十年来竟纷泊。”唐玄宗酷爱胡舞胡乐,杨贵妃、安禄山均为胡舞能手,白居易《长恨歌》中的“霓裳羽衣舞”即是胡舞的一种。另有浑脱舞,枯枝舞,胡旋舞等对汉族音乐、舞蹈、服饰等艺术门类都有较大影响。所记当时“臣妾人人学团转”的激动人心的场面也是可以想象到的。姚汝能《安禄山事迹》记,“天宝初,贵游士庶好衣胡帽,妇人则簪步摇,衣服之制度衿袖窄小。”关于女子着胡服的形象或见于石刻线画等古迹。较典型者,即为上戴浑脱帽,身着窄袖紧身翻领长袍,下着长裤,足登高腰靴。《舆服志》云,“中宗后有衣男子而靴如奚、契丹之服”当为此种装束。[编辑本段]四、冠服制度 唐代是我国政治、经济高度发展,文化艺术繁荣昌盛的时代,是封建文化灿烂光辉的时代。唐统一了魏晋南北朝和隋的混乱分裂状态,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国家,对外贸交易发达,生产力极大发展,较长时间国泰民安。尤其当盛唐成为亚洲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中心的时期,更是我国文化史上最光辉的一页。这个时期吸收印度和伊朗文化,并融入我国文化之中,从壁画、石刻、雕刻、书、画、绢绣、陶俑及服饰之中,充分体现出来。 时至隋唐,中国服饰最明显的特点是双轨制。在大的祭祀场面,穿汉人的传统衣服。在平时,唐代的常服是胡服(即鲜卑装)系统。 唐代国家统一,经济繁荣,形制更加开放,服饰愈益华丽。唐代女装的特点是裙、衫、帔的统一。在妇女中间,出现了袒胸露臂的形象。在永泰公主墓东壁壁画上,有一个梳高髻、露胸、肩披红帛,上着黄色窄袖短衫、下著绿色曳地长裙、腰垂红色腰带的唐代妇女形象,从而对“粉胸半掩疑暗雪”,“坐时衣带萦纤草,行即裙裾扫落梅”有了更形象的理解。 慢束罗裙半露胸,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在唐代,只有有身份的人才能穿开胸衫,永泰公主可以半裸胸,歌女可以半裸胸以取悦于统治阶级,而平民百姓家的女子是不许半裸胸的。当时,唐朝半露胸的裙装有点类似于现代西方的夜礼服,只是不准露出肩膀和后背。 唐代女服的领子,有圆领、方领、斜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短襦长裙的特点是裙腰系得较高,一般都在腰部以上,有的甚至系在腋下,给人一种俏丽修长的感觉。 “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丝”。“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唐代的裙子颜色绚丽,红、紫、黄、绿争艳斗研,尤以红裙为姣姣者。街上流行红裙子,不是现代人的专利,早在盛唐时期,就已经遍地榴花染舞裙了。 也许是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杨贵妃最喜欢着黄裙,那是地位的象征。 “慢束罗裙半露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思想开放的程度。 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影响社会风尚、衣冠服饰的一个重要因素。服装是社会政治气候的晴雨表。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尤其是贞观、开元年间,政治气候宽松,人们安居乐业。唐朝的京师长安,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同时也是东西文化交流的中心。在古城西安,雁塔晨钟、草堂烟雾、灞柳风雪、骊山晚照、华岳仙掌、碑林石刻仿佛还萦绕着袅袅的盛唐之音。和唐朝政府有过友好往来的国家,曾经有三百多个。灿烂的中国文化,通过他们传到世界各地。时至今日,东亚地区的一些国家,仍把唐朝时期的服饰作为正式的礼服,可见影响之久。外国的友好使者云集长安,也把他们的文化的种子,播撒在八百里秦川。唐朝的绘画、雕刻、音乐、舞蹈等艺术都吸引了外来的技巧和风格。对异国衣冠服饰的兼收并蓄,使唐朝服饰的奇葩开得更加鲜艳夺目。 由于唐朝采取开放政策,对西域、吐蕃的服饰兼收并蓄,因而“浑脱帽”、“时世妆”得以流行。这就是中国古代服饰史上的第三次大变革。与前两次服饰大变革所不同的是,这一次的服饰大交流是由南北走向向东西方向流动。 冠服制度是封建社会权力等级的象征,作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精神支柱的儒学,则把恪守祖先成法作为忠孝之本,强调衣冠制度必须遵循古法,特别是作为大礼服的祭服和朝服,不能背弃先王遗制,故称法服;它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宫廷日常服装称为常服,常服具有时代的特征。唐高祖李渊(公元618年至 63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新律令,即著名的“武德令”,其中包括服装的律令,计有天子之服十四、皇后之服三、皇太子之服六、太子妃之服三、群臣之服二十二、命妇之服六。内容基本因袭隋朝旧制,天子的14种服装为大裘冕、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通天冠、缁布冠、武弁、弁服、黑介帻、白纱帽、平巾帻、白恰。皇太子的六种服装有衮冕、远游冠、公服、乌纱帽、弁服、平巾帻。群臣的22种服装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平冕、爵冕、武弁、弁服、进贤冠、远游冠、法冠(獬豸冠)、高山冠(侧注冠)、委貌冠(与皮弁同制)、却非冠、平巾帻、黑介帻、介帻、平巾绿帻、具服(朝服)、从省服(公服)、婚服;皇后的三种服装有袆衣、鞠衣、钿钗襢衣;皇太子妃的三种服装有褕翟、鞠衣、钿钗礼衣。命妇的六种服装有翟衣、钿钗礼衣、礼衣、公服、半袖裙襦、花钗礼衣。以上各类服装的配套方式和服用者对象及服用场合,《唐书·车服志》都有详细说明。凡是从祭的祭服和参加重大政事活动的朝服(又称具服)、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而形式上比隋朝更富丽华美。一般场合所穿的公服(又称从省服)和平时燕居的生活服装常服(又称燕服),则吸收了南北朝以来在华夏地区已经流行的胡服、特别是西北鲜卑民族服装以及中亚地区国家服装的某些成分,使之与华夏传统服装相结合,创制了具有唐代特色的服装新形式。其中像缺胯袍、〓裆、半臂、〓衣、大口裤等都是例子。缺胯袍就是直裾,左右开衩式的长袍,又称四〓(音撰,衣缘也)衫,它可以和幞头、革带、长靿靴配套,成为唐代男子的主要服装形式。唐代官服发展了古代深衣制的传统形式,于领座、袖口、衣裾边缘加贴边,衣服前后身都是直裁的,在前后襟下缘各用一整幅布横接成横襕,腰部用革带紧束,衣袖分直袖式和宽袖式两种,窄紧直袖的称为〓衣,《释名》说它“言袖夹直,形如沟也。”这种款式便于活动。宽袖大裾的款式则可表现潇洒华贵的风度,称圆领衫、袍,上自帝皇、下至厮役都可以穿。幞头、圆领、革带、长靿靴配套的服式,一直流传到明代。 唐代冠服制度在武德令推行之后,也在不断修改完善,它上承周汉传统,从服装配套、服装质料、纹饰色彩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系列,对后世冠服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以前,黄色上下可以通服,例如隋朝士卒服黄。唐代认为赤黄近似日头之色,日是帝皇尊位的象征,“天无二日,国无二君。”故赤黄(赭黄)除帝皇外,臣民不得僭用。把赭黄规定为皇帝常服专用的色彩。唐高宗李治(公元650年至683年)初时,流外官和庶人可以穿一般的黄(如色光偏冷的柠檬黄等),至唐高宗中期总章元年(公元668年),恐黄色与赭黄相混,官民一律禁止穿黄。从此黄色就一直成为帝皇的象征。 唐高祖曾规定大臣们的常服,亲王至三品用紫色大科(大团花)绫罗制作,腰带用玉带钩。五品以上用朱色小科(小团花)绫罗制作,腰带用草金钩。六品用黄色(柠檬黄)双钏(几何纹)绫制作,腰带用犀钩。七品用绿色龟甲、双巨、十花(均为几何纹)绫制作,带为银銙(环扣)九品用青色丝布杂绫制作,腰带用瑜石带钩。唐太宗李世民(公元627年至649年)时期,四方平定,国家昌盛,他提出偃武修文,提倡文治,赐大臣们进德冠,对百官常服的色彩又作了更细的规定。据《新唐书·车服志》所记,三品以上袍衫紫色,束金玉带,十三銙(装于带上的悬挂鞢〓带的带具,兼装饰作用)。四品袍深绯,金带十一銙。五品袍浅绯,金带十銙。六品袍深绿,银带九銙。七品袍浅绿,银带九銙。八品袍深青,九品袍浅青,瑜石带八銙。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黄色,铜铁带七銙(总章元年又禁止流外官及庶人服黄,已见上述)。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因怕八品袍服深青乱紫(古代用蓝靛多次浸染所得深青泛红色光,故怕与紫色相混),改成碧绿。自春秋时期齐桓公(公元前685年至前643年在位)穿紫袍始,才确定了以紫为上品的服装色彩格局,至宋元一直未变。到明朝才被大红色所取代。《新唐书· 车服志》记载文官官服花式,有鸾衔长绶、鹤衔灵芝、鹊衔瑞草、雁衔威仪、俊鹘衔花、地黄交枝等名目。 唐代政府规定的服装色彩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无法彻底执行的。唐高宗咸亨五年(即上元元年、公元674年)五月,因在外官人百姓于袍衫之内,穿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或在乡间公开穿这些颜色的袍衫,故又颁布过禁令。 唐代武官的服制花色,规定武三品以上、左右武威卫饰对虎,左右豹韬卫饰豹,左右鹰扬卫饰鹰,左右玉钤卫饰对鹘,左右金吾卫饰对豸。又诸王饰盘龙及鹿,宰相饰凤池,尚书饰对雁。后又规定千牛卫饰瑞牛,左右卫饰瑞马,骁卫饰虎,武卫饰鹰,威卫饰豹,领军卫饰白泽,金吾卫饰辟邪,监门卫饰狮子。唐太和六年又许三品以上服鹘衔瑞草、雁衔绶带及对孔雀绫袄。这类纹饰均以刺绣,按唐代服装款式,一般应绣于胸背或肩袖部位。 唐代在战场上驰骋的都是人披马甲不具装的轻骑,步兵甲占步兵人数60%,《唐六典》记唐甲有13种,即明光甲、光西甲、细鳞甲、山文甲、乌锤甲、白布甲、皂绢甲、布背甲、步兵甲、皮甲、木甲、锁子甲、马甲。 锁子甲即曹植表中所说的环锁铠,《晋书·吕光传》记载前秦吕光在进攻龟兹城时见西域诸军甲如连锁,射不可入,隋唐时西域康国向中原朝廷进贡过此种铠甲。唐代将此种铠甲分成大中小三种型号,按体型高矮分给战士使用。《唐六典》武库令中记载着弓、刀、甲的种类,盾则改名彭排,计6种,即藤排、团排、漆排、木排、联木排、皮排。据注明,藤、团、漆、木都是古制。[编辑本段]五、唐代大袖衫 唐朝还流行女子穿"胡服"。"胡服"就是西域人的服装。腰带形式也深受胡服影响。在此以前,人们的腰饰是以金银铜铁,这时候流行系"蹀躞带",带上有金饰,并扣有短而小的小带以作系物之用。这种腰带服用最盛是在唐代,以后延用一直至北宋年代。 盛唐以后,胡服的影响逐渐减弱,女服的样式日趋宽大。到了中晚唐时期,这种特点更加明显,一般妇女服装,袖宽往往四尺以上。中晚唐的贵族礼服,一般多在重要场合穿着,穿着这种礼服,发上还簪有金翠花钿,所以又称"钿钗礼衣"。 唐高宗以后,以紫色为三品官的服色;浅绯色为五品官服色,深绿色为六品官服色,浅绿色为七品官服色,深青色为八品官服色,浅青色为九品官服色,黄色为宫外之人及庶民服色。 唐装还对邻国有很大的影响。比如日本和服从色彩上大大吸取了唐装的精华,朝鲜服也从形式上承继了唐装的长处。唐装襦裙线条柔长,十分优美自如,用料主要是丝织品,因此它的衣物以"软"和"飘柔"著称。唐装本身品类多,善变化,从外形到装饰均大胆吸收外来服饰特点,多以中亚、印度、伊朗、波斯及北方和西域外族服饰为参考,充实唐代服饰文化,使得唐代服饰丰富多彩富丽堂皇,风格独特奇异多姿,成为中国历史服饰中的一朵奇葩,世人瞩目。 唐代服饰图案,改变了以往那种以天赋神授的创作思想,用真实的花、草、鱼、虫进行写生,但传统的龙、凤图案并没有被排斥,这也是由皇权神授的影响而决定的。这时服饰图案的设计趋向于表现自由、丰满、肥壮的艺术风格。 晚唐时期的服饰图案更为精巧美观。花鸟服饰图案、边饰图案、团花服饰图案在帛纱轻柔的服装上,真是花团锦簇,争妍斗盛。正如五代王建所说:"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每翩舞时分两向,太平万岁字当中。"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些华贵优美的服饰图案,是画工们在敦煌石窟用艰苦的劳动为后人们保留下来的珍贵形象的资料。唐代服饰的发展是整体上的发展,这时服饰图案的设计趋于表现自由、丰满、华美、圆润,在鞋、帽、巾、玉佩、发型、化妆、首饰的表现,都说明了这一特点。 唐代承前继承了周、战国、魏晋时期的风格,融周代服饰图案设计上的严谨、战国时期的舒展、汉代的明快、魏晋的飘逸为一体,又在此基础上更加华贵,使服饰、服饰图案达到了历史上的高峰;唐代的服饰、服饰图案对后代的影响一直沿续到今天。缠枝纹在现代服饰图案中的运用,展示了传统纹样与现代审美意识结合所产生的意蕴。[编辑本段]六、小结 唐代服饰之所以绚丽多彩,有诸多因素,首先是在隋代奠定了基础。隋王朝统治年代随短,但丝织业有长足的发展。文献中记隋炀帝“盛冠服以饰其奸”,他不仅使臣下嫔妃着华丽衣冠,甚至连出游运河时大船纤绳均传为丝绸所制,两岸树木以绿丝饰其柳,以彩丝绸扎其花,足以见丝绸产量之惊人。至唐代,丝织品产地遍及全国,无论产量、质量均超过前代,从而为唐代服饰的新颖富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加之与各国各族人民广泛交往,对各国文化采取广收博采的态度,使之与本国服装融会贯通,因而得以推出无数新奇美妙的冠服。唐代服饰,特别是女子装束,不光为当时人们所崇尚,甚至于今日人们观赏唐代服饰,亦觉兴奋异常。这里没有矫揉造作之态,也没有扭捏矜持之姿。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充满朝气,令人振奋又使人心醉的服饰。其色彩也非浓艳不取,各种鲜丽的颜色争相媲美,不甘疏落寂寞,再加上金银杂之,愈显炫人眼目。其装饰图案,无不鸟兽成双,花团锦簇,祥光四射,生趣盎然,真可谓一派大唐盛景。
[1] 刘岳屏. 服装展示空间设计初探[J]. 广东建筑装饰, 2007, (04) . [2] 李洪琴. 民族民间服饰的现代设计方向[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06, (09) . [3] 梁宇,李曼. 法国天才的时装设计师——伊夫·圣·洛朗[J]. 世界博览, 1985, (05) . [4] 陈沛照,王希辉. 花蓝瑶服饰文化内涵阐释[J].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6, (02) . [5] 孙云. 浅析中国民族服饰文化与现代服装设计相结合的意义途径[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 (06) . [6] 朱剑波. 朝鲜族传统服饰特征及其民俗探源[J]. 东北电力大学学报, 2006, (05) . [7] 尹笑. 飘如游云 矫若惊龙 中国古代服装之美[J]. 东方艺术, 2006, (02) . [8] 林朝阳. 中国古代服色的审美意识[J].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03) . [9] 蒋孝锋,刘国联,蒋琳. 中、日、韩三国人对于民族服装的态度与选择要素的比较研究[J].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03) . [10] 高秀明. 服装展示与服装艺术[J]. 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0, (01) .
关于唐朝服饰我没有专门的资料,你可以去看《旧唐书》的舆服志,舆服志里对唐代百官、命妇服饰有详尽描述。
一部人类服饰演化史,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部感性化了的人类文化发展史。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过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行进了几十万年。我们的祖先在与猿猴相揖别以后,披着兽皮与树叶,在风雨中徘徊了难以计数的岁月,终于艰难地跨进了文明时代的门槛,懂得了遮身暖体,创造出一个物质文明。然而,追求美是人的天性,衣冠于人,如金装在佛,其作用不仅在遮身暖体,更具有美化的功能。几乎是从服饰起源的那天起,人们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沉淀于服饰之中,构筑成了服饰文化的精神文明内涵。 原始社会服饰(公元前21世纪之前) 战国时人撰写的《吕氏春秋》、《世本》及稍晚的《淮南子》提到,黄帝、胡曹或伯余创造了衣裳。从出土文物方面考察,服饰演化史的源头,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距今1.9万年左右)遗址中,发现有1枚骨针和141件钻孔的石、骨、贝、牙装饰品。证实当时已能利用兽皮一类自然材料缝制简单的衣服。中华服饰文化史由此发端。 商周服饰(约公元前16世纪~前771年) 商代衣服材料主要是皮、革、丝、麻。由于纺织技术的进展,丝麻织物已占重要地位。商代人已能精细织造极薄的绸子,衣料用色厚重。 西周时,等级制度逐步确立,周王朝设“司服”、“内司服”官职,掌管王室服饰。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 从周代出土的人形文物看,服饰装饰虽繁简不同,但上衣下裳已分明,奠定了中国服装的基本形制。 春秋战国服饰(公元前770~前221) 春秋战国时期织绣工艺的巨大进步,使服饰材料日益精细,品种名目日见繁多。工艺的传播,使多样、精美的衣着服饰脱颖而出。 春秋战国时期的衣着,上层人物的宽博、下层社会的窄小,已成为趋势。 深衣有将身体深藏之意,是士大夫阶层居家的便服,又是庶人百姓的礼服,男女通用,可能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深衣剪彩独特,衣与衫相连在一起,制作时上下分裁,中间有缝相连接,用途最为广泛,隆重程度仅次于朝祭之服。 公元前307年赵武灵王颁胡服令,推行“胡服骑射”。胡服指当时“胡人”的服饰,与中原地区宽衣博带的服装有较大差异,特征是衣长齐膝,腰束郭洛带,用带钩,穿靴,便于骑射活动。 秦汉服饰(公元前221~公元220) 这一时期的衣料较春秋战国时期丰富,深衣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西汉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张骞[qiān]奉命两次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陆路通道,成千上万匹丝绸源源外运,历魏晋隋唐,迄未中断,史称“丝绸之路”。于是,中华服饰文化传往世界。 秦代服制与战国时无大差别,保持中国服饰深衣的基本形制。西汉男女服装,仍沿袭深衣形式。不论单、绵,多是上衣和下裳分裁合缝连为一体,上下依旧不通缝、不通幅;外衣里面都有中衣及内衣,其领袖缘一并显露在外,成为定型化套装。下着紧口大裤,保持“褒衣大裙”风格。秦代服制,服色尚黑。 汉代有了舆服制度。史书列有皇帝与群臣的礼服、朝服、常服等20余种。服饰上的等级差别已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冠服在因袭旧制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区分等级的基本标识;佩绶制度确立为区分官阶的标识。 公元前202年,刘邦战胜项羽,建立汉朝,定都长安, 汉初统治者汲取秦亡的教训,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的休养生息政策。一般制度多无太大改变,冠服制度,也大都承袭秦制。直至东汉明帝永平二年,才算有正式完备的规定。 汉初,由于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政策,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这样的太平盛世。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了长足提高。当时民间手工业最普遍的就是纺织业。这一时期丝绸锦绣产量极多。汉代的纺织工艺也达到很高的水平。 汉朝的衣服,主要的有袍、襜褕[直身的单衣]、襦[短衣]、裙。汉代因为织绣工业很发达,所以有钱人家就可以穿绫罗绸缎漂亮的衣服。一般人家穿的是短衣长裤,贫穷人家穿的是短褐[粗布做的短衣]。汉朝的妇女穿着有衣裙两件式,也有长袍,裙子的样式也多了,最有名的是“留仙裙”。 [相传汉朝赵飞燕被立为皇后以后,十分喜爱穿裙子。有一次,她穿了条云英紫裙,与汉成帝游太液池。鼓乐声中,飞燕翩翩起舞,裙裾飘飘。恰在这时大风突起,她像轻盈的燕子似的被风吹了起来。成帝忙命侍从将她拉住,没想到惊慌之中却拽住了裙子。皇后得救了,而裙子上却被弄出了不少褶皱。可是说来也怪,起了皱的裙子却比先前没有褶皱的更好看了。从此,宫女们竞相效仿,这便是当时的“留仙裙”。]
行文思路如下,建议自己搜索相关事件及史实对框架 进行填充。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愿君采纳,感激不尽。夏商时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诸侯,实行森严的等级制服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势力逐渐扩大,在东周时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高皇帝制度和中央官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用于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方式,封国逐渐强大,出现“七国之乱”。武帝推行“推恩令”削弱封国力量,加强中央集权 隋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削弱相权,加强了中央集权宋朝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把地方的财权、兵权、行政权收归中央,削弱了地方权力。元时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明时废丞相,六部分权,加强中央集权 9.清时设南书房,设军机处,废内阁,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使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最佳答案首先是地理环境:希腊是环绕着爱琴海发展起来的,由多个岛屿组成的海洋国家。同时期的中国(具体时间得自己查查,大概是西周末以及春秋战国时期)是以黄河流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陆上国家。两者最大的差别是:一个是围绕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文化与经济强国,一个是以陆地河流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军事强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区别,造成了2国在经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基础的本质不同。希腊以爱琴海为核心,利用便利的海上交通,建立了与小亚细亚、埃及北非各国的贸易往来。(希腊的主要出口品是陶器,橄榄油)并逐渐成为地中海的贸易主体,希腊各城邦从这种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强国。而东方的中国,由于是围绕大河进行生产和发展的,于是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次要地位, 商业在对国家的贡献远不如希腊。其次,由于经济的差别,使得社会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有明显的差异。在希腊,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希腊产生了“共和制”以及“议会”,商人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政治权力。而由于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各个岛屿都希望享有自主的经济权力,又同时希望能有一个可以维持秩序与安全的中央,所以在希腊形成了联邦制。各个城邦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希腊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治制度或国体是:联邦制。而中国,由于以定居的农耕文化为核心。拥有土地的奴隶主或早期的地主是社会的统治主体。他们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中央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因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倾向于“中央集权制”发展(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中央集权的体现),并以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富强昌盛的核心,因而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重农抑商”。由于经济形式与政治统治秩序的差异,当两个国家逐渐发掌壮大之后,两者产生了更大的区别。希腊强盛之时,仅在地中海沿岸建立了几个殖民地,作为贸易据点,希腊对外扩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贸易市场,其目的是为商人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中国的扩展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和人口,因而在中国完成了统一与发展之后,国土都一直在扩展。在文化上。由于松散的中央控制以及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度,希腊的文化相对较为活跃,并且多样。大家所熟知的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物理学家等等都出自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的希腊文化是人类古文化上最闪亮的一颗星。而相对于此,中国的文化就显得不甚活跃。虽然中国的分裂时期曾产生过灿烂的文化,但国家一旦统一,为了维持政治秩序,统治者一般都采取抑制思想自由的政策。相对于统一的希腊,中国在这点显得逊色许多。而相对希腊,中国也有其自身的长处,由于政治的统一,使得国家相对稳定,对周边国家和其他具有很强的向心力。而由于领土扩展带来了广阔的领土,大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尽管国家曾多次遭遇少数民族的洗劫和侵占,(早在原设社会的西周,就是被北方的戎狄给灭了的)但文化从未断裂过,相反是将周围的落后国家给同化进来,促进了自身民族的发展壮大。而希腊,自从被亚历山大大帝洗劫之后,国家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强大的文化还是继续往外扩展,并为罗马帝国所继承。证明了希腊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打了这么多,真是累...找点材料进去,够楼主写篇论文了!选中了记得加分。我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可以让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没写过啊 不过是议论文可以仿写 只要论据充足就行
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版)2005年3月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周良宵:《皇帝与皇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徐连达、朱子彦:《中国皇帝制度》,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刘泽华:《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1年。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阎步克:《职位与品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10)人民出版社 1996年余华青:《中国宦官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年6月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大出版社 1988年3月左言东: 《中国古代官制》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5年5月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 1999年张晋藩:《中国政治制度史》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1987年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16.95cm,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23.1cm ; 秦时,一尺约23.1cm ; 汉时,一尺大约21.35——23.75cm ; 三国,一尺合今24.2cm ; 南朝,一尺约25.8cm ; 北魏,一尺合今30.9cm ; 隋代,一尺合今29.6cm ; 唐代,一尺合今30.7cm ; 宋元时,一尺合今31.68cm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31.1cm。
1、世卿世禄制根据《史记》记载,我国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应为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具有很大的缺陷性,因为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世族阶级服务的,这就导致寒门子弟根本难以通过该制度翻身。之后,随着西周宗主地位的衰弱,世卿世禄制度也开始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荐举制以及军功制。2、荐举制《左传 昭公十七年》中记载了这样的一段话:“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大致意思是说教育开始逐渐地普及,这也是荐举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实力,便不再如昔日世卿世禄制一样只提拔贵族子弟,而是不管出身贵贱,依照能力来安排官职。于是许多人便或毛遂自荐或被他人推举,步入到了仕途之中,比如说诸位很熟悉的荆轲,他便是被人推举给太子丹的。《史记》有文可证:“田光急见荆轲,言举荐之事,荆轲应之。”3、军功制与荐举制同处一个时期的还有军功制,这种制度是因为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统治者为了激励百姓从军,也为了能选拔军事人才,提高本国军事实力所设置的一种选拔制度。战国时不少士兵便是通过军功制一跃成为将军,甚至名垂千古,最为著名的便是长平之战坑杀了四十万人的白起。客观来讲,这两种制度即使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极难挑出毛病,它们皆是符合时代背景的产物,为日后中国人才选拔制度开拓了一个新方向。4、察举制待到秦汉建立后,便在荐举制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察举制度。《文献通考 卷二十八 选举考一》记载:“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制跟荐举制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更加专业化官方化,是需要地方向中央推举人才,并且人才还要接受考核,没有荐举制那样随意。因为察举制的考核很注重品行,所以也有人称其为“举孝廉”,汉光武帝刘秀的叔父刘良便曾是举孝廉出身。值得一提的是,察举制虽然为士人为官提供了途径,但却依旧被贵族阶级所掌控。许多察举出身之辈,并不是真的品行高尚才华横溢,而是买通了考察官,或是背后有官僚阶级的支持。对于这种情形,甚至有史学家称“一场作秀的察举”,足以见制度背后的腐败。5、科举制之后,便是古代实行时间最长,也是最完善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科举始建于隋朝,后来唐朝对其加工完善,历朝历代进行一些改动,继续沿用下去,一直到1905年时,这项制度才被废除。科举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起到了强有力的推进作用,故有学者认为“科举即是古代的高考。”唐朝时,科举考试流程则为乡试---省试---吏部复试,主要分为常科以及制举两类。北宋时,科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将考试程序进行了改革,把吏部复试改为了殿试。并在此之后成为北宋的定制。除此之外,为了防止考官舞弊,考试后一律将卷子密封,把考生的名字所遮掩住,并且不允许在卷子上留有特殊印记,有些类似于如今的高考阅卷。而且为了得到更多人才,北宋也对科举进行了扩招,根据《宋史》记载,宋太祖在位期间便录用了近万人的科举取士,远比唐朝要多。这跟宋朝重文轻武的制度是有所关联的,正因此,才有学者发出:“宋朝是读书人最幸福的一个朝代”这样的感慨。元朝时,科举经常停考,并且并无太多新意,在此就不多做叙述。明朝时科举有了新的变化,它开始跟学校制度结合起来,想要参加乡试,就比如成为各级行政单位的生员亦或是国子监的监生。并且,明朝的科举考试的流程也进行了一些小修改,将省试换为了会试,在乡试之前还加入了一个县府院试。清朝时则是沿袭明代,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只是使学校制度跟科举制度完全融合在一起,并把县府院诗改为了童试。科举制度相比较之前的几个选拔制度,其优点不言而喻。它帮助了更多寒门子弟进入仕途,让士人看到了一条光明大道,也给国家带来了太多人才,著名的爱国诗人文天祥以及一代文豪苏轼便是科举进士出身,还都是二十岁考上进士的学霸人物。不过科举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还是做不到如当今高考一样绝对的公平,不少地方的考试依旧有舞弊现象,甚至就连最重要的殿试,也完全是看皇帝心情而定。并且科举太过死板,尤以清朝的八股文最束缚士人思想,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才的损失。扩展资料隋唐科举的积极意义: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有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据《史记》记载,我国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应为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具有很大的缺陷性,因为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世族阶级服务的,这就导致寒门子弟根本难以通过该制度翻身。之后,随着西周宗主地位的衰弱,世卿世禄制度也开始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荐举制以及军功制。《左传 昭公十七年》中记载了这样的一段话:“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大致意思是说教育开始逐渐地普及,这也是荐举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实力,便不再如昔日世卿世禄制一样只提拔贵族子弟,而是不管出身贵贱,依照能力来安排官职。于是许多人便或毛遂自荐或被他人推举,步入到了仕途之中,比如说诸位很熟悉的荆轲,他便是被人推举给太子丹的。《史记》有文可证:“田光急见荆轲,言举荐之事,荆轲应之。”与荐举制同处一个时期的还有军功制,这种制度是因为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统治者为了激励百姓从军,也为了能选拔军事人才,提高本国军事实力所设置的一种选拔制度。战国时不少士兵便是通过军功制一跃成为将军,甚至名垂千古,最为著名的便是长平之战坑杀了四十万人的白起。客观来讲,这两种制度即使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极难挑出毛病,它们皆是符合时代背景的产物,为日后中国人才选拔制度开拓了一个新方向。待到秦汉建立后,便在荐举制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察举制度。《文献通考 卷二十八 选举考一》记载:“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制跟荐举制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更加专业化官方化,是需要地方向中央推举人才,并且人才还要接受考核,没有荐举制那样随意。因为察举制的考核很注重品行,所以也有人称其为“举孝廉”,汉光武帝刘秀的叔父刘良便曾是举孝廉出身。值得一提的是,察举制虽然为士人为官提供了途径,但却依旧被贵族阶级所掌控。许多察举出身之辈,并不是真的品行高尚才华横溢,而是买通了考察官,或是背后有官僚阶级的支持。对于这种情形,甚至有史学家称“一场作秀的察举”,足以见制度背后的腐败。所以等到东汉末年时,察举制度已经彻底沦为了官僚阶级手中的玩物。曹丕便对此进行了改革,开始正式实行九品中正制。该制度需要先选拔出数个中正官,并且给他们各自分配一些管辖范围,之后中正官则需要对其辖内的士人进行多方面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最终定出品级,进而上报给朝廷,朝廷给予备案,日后选官时便以此来做参考,品级越高的人入仕途便更顺利。九品中正制的优点便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并且考察标准较多,趋于合理,但其弊端则是使国家政权逐渐集中于世族,寒门子弟依旧出头无望。之后,便是古代实行时间最长,也是最完善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科举始建于隋朝,后来唐朝对其加工完善,历朝历代进行一些改动,继续沿用下去,一直到1905年时,这项制度才被废除。科举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起到了强有力的推进作用,故有学者认为“科举即是古代的高考。”唐朝时,科举考试流程则为乡试---省试---吏部复试,主要分为常科以及制举两类。北宋时,科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将考试程序进行了改革,把吏部复试改为了殿试,并在此之后成为北宋的定制。除此之外,为了防止考官舞弊,考试后一律将卷子密封,把考生的名字所遮掩住,并且不允许在卷子上留有特殊印记,有些类似于如今的高考阅卷。而且为了得到更多人才,北宋也对科举进行了扩招,根据《宋史》记载,宋太祖在位期间便录用了近万人的科举取士,远比唐朝要多。这跟宋朝重文轻武的制度是有所关联的,正因此,才有学者发出:“宋朝是读书人最幸福的一个朝代”这样的感慨。元朝时,科举经常停考,并且并无太多新意,在此就不多做叙述。明朝时科举有了新的变化,它开始跟学校制度结合起来,想要参加乡试,就比如成为各级行政单位的生员亦或是国子监的监生。并且,明朝的科举考试的流程也进行了一些小修改,将省试换为了会试,在乡试之前还加入了一个县府院试。清朝时则是沿袭明代,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只是使学校制度跟科举制度完全融合在一起,并把县府院诗改为了童试。科举制度相比较之前的几个选拔制度,其优点不言而喻。它帮助了更多寒门子弟进入仕途,让士人看到了一条光明大道,也给国家带来了太多人才,著名的爱国诗人文天祥以及一代文豪苏轼便是科举进士出身,还都是二十岁考上进士的学霸人物。不过科举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还是做不到如当今高考一样绝对的公平,不少地方的考试依旧有舞弊现象,甚至就连最重要的殿试,也完全是看皇帝心情而定。并且科举太过死板,尤以清朝的八股文最束缚士人思想,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才的损失。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变化规律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的发展;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性占主导地位;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二、对中国古代选拔人才制度的几点启示1.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试和选官的制度。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的标准及方法途径不尽相同(主要有德才、门第之分),但它们有相同的历史作用,即对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巨大作用。2.两汉时期,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实现,迫切需要一种使中央集权正常运作的选官制度,两汉时察举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两汉时期尚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阶段,察举制作为选拔人才的制度是很不完备的。在经历了长期的分裂以后,隋唐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推行科举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选拔人才,并为以后历朝所沿袭。3.科举制度在隋朝创立,唐朝完善;宋元时期得到发展;明清时各种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对其作用必须一分为二地评价。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它彻底打破了官僚贵族世家依仗门荫资历对选官的垄断,在较大的社会范围中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政权的社会基础更为扩大;它把选官制度和教育制度结合为一体,这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更熟练和理智地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十分有利;它不仅在中国仍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和越南长期实行过科举制,英美等国建立的文官考试制度也受到科举制的影响,科举制西传欧美并影响世界,是我国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发展到明清,出现了八股取士后就走向了极端,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4.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则国兴,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国衰。我们应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才观,尊重知识和人才。
1、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从总体上来说,史学界对于唐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为唐统治者招揽了人才,为社会下层民众提供了新的上升通道,动摇了门阀制度,扩大了统治基础,推动了文化的发展。
2、消极影响
在科举制度发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时期,其积极性还占主导地位。但在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的非人道发展,科举的消极性越来越大。宋代以后,士大夫知识阶层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后期的科举制度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下,科举制度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
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借着乾隆皇帝对他的宠爱而一手遮天,收受贿赂,富可敌国。而且就多次利用科举考试的题目为饵收取考生贿赂的钱财。这就不利于国家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良好制度。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考试科目:
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清袭明制,但也开过特制(特别科),如博学鸿词科、翻译科等。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时务策(策问)、墨义、口试、贴经、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左传》成公十三年.
[2]《辽史》卷六十一《刑法志》.
[3]《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4]《宋史·刑法志》.
[5]《元史·高智耀传》.
[6]《唐律疏议·名例律》.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是什么样的?D6kqVYf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且它一直保留至里甲制的瓦解。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也确实有其特定的作用。 近代意义上的即资产阶级的警察伴随近代西方国家制度和法制理论而诞生,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存在,是国家行政部门中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治安职能的拥有一定武装力量的专业性文职机构和人员队伍。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开创于清末,形成于北洋政府时期。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在其创立以及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鲜明的时代特征,即开创的被动性、发展的阶段性、前后的继承性、内容的引进性、职能的镇压性。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1、现代的警察在古代叫捕快。2、简介捕快原来分为捕役和快手,渐渐的人们把捕快捕役和快手合称,就叫成了捕快,捕快的称呼起源于哪朝无法考证,但是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前期就拥有了类似职能的人,这是最初捕快的雏形,,他们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质相近,故合称为捕快。3、雏形根据我国的史书记载,大禹治水非常辛苦,有一次他约集各个部落的首领,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治水首脑会议,要开会讨论治水的问题,其他各个部落的首领都到了,就有一家一个部落的首领,防风氏后至,这时候大禹就命人进行了审理,最后对防风氏予以处斩,这是我国史书记载最早的,在奴隶社会的初期,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并且予以斩首 执行的这样一个故事,在这个故事里就已经出现了寻找证据的,捉拿审理的一类人,这是捕快最早的雏形。4、发展在民国时期,老北京警察局的侦缉队,亦属于捕快性质。他们一律穿着灰大褂,所不同的是“只有侦缉队的成员有时不扣扣子,有时只扣几个扣子,走起路来身子向前倾……侦缉队的下层队员,一年四季都把头剃得又光又亮,即便是冬季,也不戴帽子。腰上总挂着一块‘汗巾’,从大褂外面看起来,鼓鼓囊囊的好像是揣着‘二把盒子’”。他们的职责理应是对付贼匪,实际上却以欺压老百姓为能事,令人切齿。
现在的警察分工明确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