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普通法律便是由此逐步演变和改造而来。因此,最初的法律往往同时具有军事镇压的军法和刑事制裁的刑法的双重属性。可见,“兵”是中国古代刑罚、刑法、法律等产生的重要渊源。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自西周制礼作刑以来,礼与刑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预防和惩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
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者认可的指导性规范,其主要作用是预防犯罪和教化万民,指引人们什么是应该做的。法作为一种惩罚性规范,主要是处罚和遏制犯罪行为,警告人们什么是不该做的。礼与法作为共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当然存在着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其间仍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礼有差等与法应普适的矛盾与冲突。这里所讲的礼的差等主要是代表封建等级秩序的“礼”同代表维护封建统治根基的“法”之间的矛盾。第二,复仇问题所引发的礼与法的冲突。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期望加强中央集权,将生杀大权牢牢掌控,禁止民间实施血亲复仇,但这却与唐代重伦理道德的法律指导思想相矛盾。正是由于礼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争议中存在的种种差异和矛盾冲突,也导致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一直处于礼与法不断的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至唐代,礼与法的结合已臻成熟,礼法冲突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礼法结合在唐律中也有诸多体现。
(一)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与“十恶”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为解决礼的“差等”与法的“普适”的矛盾与冲突,唐律规定了适用于贵族、官僚的审判和处罚的特殊程序。“议”为“八议”,规定了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死罪时可由皇帝召集众臣议定后决定如何处罚,结果一般是赦免。“请”是一种奏请皇帝裁决的特殊程序,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五品以上官员等,上述人物如若犯绞斩之罪直接奏报皇帝裁断。“减”意为减等刑罚,主要适用于应“请”者的亲属和七品以上官犯流刑以下罪者,可减一等刑罚,但死罪不可减。“赎”是以铜赎罪,同样适用于官员等特权阶级。官当制度则规定可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唐律之所以规定这些制度,其背后实际是深受儒家思想也就是“礼”这个封建等级秩序所影响,同时也使封建特权得以制度化、法律化。
为了取得封建等级秩序和封建专制统治的平衡,唐律又规定了“十恶”,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等十恶大罪加以严惩。纵观十恶大罪,无外乎是严重威胁了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在这样的犯罪中,无论是议、请、减、赎还是官当制度都不得适用,必须依照常法定罪处刑。这实际上是礼法结合在唐律中的很好体现,一方面唐律通过特权制度维护“礼”的差等,另一方面又通过“十恶”制度使法具有了一定的普适性,解决了礼与法在这个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
(二)复仇问题中的礼法结合
作为礼法矛盾体现之一的复仇问题,在整个唐代却成为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全唐书·复仇状》记载,复仇这件事如果按照《礼记》来看,与仇人不共戴天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令而言就应当杀人者偿命。礼教和法令都是帝王治理万民的依据,但是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不允许复仇,有悖伦理道德,但如若允许复仇,那恐怕人们将倚仗法律滥杀无辜。因此,最好能够规定如果有复仇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下尚书省统一讨论上报皇帝,酌情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经、律皆无失。可见,唐律最终将复仇问题酌情处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只能在根据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最合情理的`判断,寻求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
当然,唐律中还有很多具体的礼法结合表现,如同居相为隐原则,一方面肯定为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不违法,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规定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原则,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基础。除此之外,唐律中也还有很多礼法结合的体现,本文在此不过多赘述。
三、唐律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制的影响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世,物质和文化的发展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律制度便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诞生。唐律以其完备性、科学性等特点成为当之无愧的封建法典的代表。礼法在《唐律疏议》合而为一,法律制度儒家化,儒家思想法律化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成为中国古达礼法结合的典范之作,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也可谓相当深远。唐以后历朝历代立法基本源自于唐律,宋“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世祖忽必烈时期也“参照唐宋之制”来制定法律。至于明清,立法等受唐律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唐朝作为当时强大的封建帝国,在与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制度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较强影响。东亚的朝鲜、日本等国封建法制的代表《高丽律》、《大宝律令》等法典均受到唐律较大影响。可见,唐律不仅仅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代表之作,其礼法结合不仅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周边国家有深远意义,是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之一。
四、结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历代统治者往往重视利用礼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严刑峻法制度来治理国家。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以礼为本,以刑为用,采取礼法并用的手段综合治国,这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律的。同时,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礼法结合思想发展到成熟的产物,通过积累前代在巩固封建统治和维护封建秩序方面的丰富经验,从而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儒家思想不断法律化,不断解决礼与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达到了礼与法合而为一,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在唐律中成为现实。因此,唐律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形态的典型代表,其不仅为当时唐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后世的封建法制发展提供了蓝本,更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封建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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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隋入唐,中国古代服装发展到全盛时期,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达,生产和纺织技术的进步,对外交往的频繁等促使服饰空前繁荣,服装款式、色彩、图案等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而这一时期的女子服饰,可谓中国服装中最为精彩的 篇章,其冠服之丰美华丽,妆饰之奇异纷繁,都令人目不暇接。大唐二百余年的女子服饰形象,可主要分为襦裙服、男装、胡服三种配套服饰。下面借助古籍诗画,分而述之。[编辑本段]一、襦裙服 襦裙服系指唐代女子上穿短襦或衫,下着长裙,佩披帛,加半臂(即短袖)的传统装束。唐女襦裙装在接受外来服饰影响下,取其神而保留了自我的原形,于是襦裙装成为唐代乃至整个中国服装史中最为精彩而又动人的一种配套装束了。襦,一般只长到腰,很短,是唐代女服的特点。与此相近的衫,却长至胯或更长。唐女的襦、衫等上衣是各个阶层的常服。元稹诗句“藕丝衫子藕丝裙”,张佑诗句“鸳鸯绣带抛何处,孔雀罗衫付阿谁”,欧阳炯诗句“红袖女郎相引去”。从这些诗句看,唐代女子着襦、衫已非常普遍,而且喜欢红,浅红或淡赭,浅绿等色,并加上“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的金银彩绣为饰,外观更是美不可言。襦的领口常有变化,襦衫领型有:圆领、方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盛唐时代有袒领,即领口开得很低,早期只在宫廷嫔妃、歌舞伎者间流行,后来连豪门贵妇也予以垂青,从唐墓门石刻画和大量陶制女俑来看,袒领流行开来,或许已经遍及黎庶,因而当时艺术形象中出现的袒领女装形象为数实在不少。裙,唐代妇女下裳为裙。这是当时女子非常重视的下裳形式。制裙面料多为丝织品,但用料有多少之别,通常以多幅为佳。裙腰上提高度,有些可以掩胸,下身仅着抹胸,外披纱罗衫,致使上身肌肤隐隐显露。如周昉《簪花仕女图》,以及周濆“惯束罗衫半露胸”等诗、画即描绘这种装束,这是中国古代女装中最大胆的一种,足以想见当时思想开放的程度。唐代裙的质料、色彩和样式均大大超过前代,可谓群芳争艳,瑰丽多姿。如唐诗中所涉及的诸多裙式有:“上仙初着翠霞裙”,“荷叶罗裙一色裁”、“两人抬起隐花裙”、“竹叶裙”、“碧纱裙”、“新换霓裳月色裙”等。唐代裙色多彩,可以尽如人所好,多为深红、杏黄、绛紫、月青、青绿。其中尤以石榴色流行时间最长。李白有“眉欺杨柳叶,裙妒石榴花。”万楚五有“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其流行范围之广,从《燕京五月歌》中可见,“石榴花开街欲焚,蟠枝屈朵皆崩云,千门万户买不尽,剩将女儿染红裙。”石榴裙最大的特点,是裙束较高,上披短小襦衣,两者宽窄长短形成鲜明对比。这种上衣下裙的“唐装”,是对前代服装的继承、发展和完善。从整体效果看,上衣短小而裙长曳地,使体态显得苗条和修长。[编辑本段]二、女着男装 女着男装在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是较为罕见的现象。《礼记 内则》曾规定,“男女不通衣服。”尽管事实上不可能这么绝对,但是女子着男装,常会被认为是不守妇道。唐以前虽然在汉魏时也有男女服式差异较小的现象,但那不属于女着男装,只有在气氛非常宽松的唐代,女着男装才有可能蔚然成风,即使这样,还应将一部分起因归于游牧民族的影响。当时影响中原的外来服饰,绝大多数都是马上民族的服饰。那些粗犷的身架、英武的装束,以及矫健的马匹,对唐女着装意识产生一种渗透式的影响,同时创造出一种适合女着男装的气氛。《旧唐书 舆服志》载,“或有著丈夫衣服、靴、衫,而尊卑内外斯一贯矣”已明确记录下女着男装的情景。《新唐书 五行志》记,“高宗尝内宴,太平公主紫衫玉带,皂罗折上巾,具纷砺七事,歌舞于帝前。 帝与后笑曰‘女子不可为武官,何为此装束?’”虽说这太平公主此举有些恃宠撒娇,但也说明了唐初已经出现女着男装的倾向。女着男装的风气尤在大唐开元、天宝年间盛行。《中华古今注》记,“至天宝年中,士人之妻,著丈夫靴衫鞭帽,内外一体也。”《新唐书 李石传》记,“吾闻禁中有金鸟锦袍二,昔玄宗幸温泉与杨贵妃衣之。”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女子仿制男装,穿着男装相当普遍。[编辑本段]三、胡服 初唐到盛唐间,北方游牧民族匈奴、契丹、回鹘与中原交往甚多,加之丝绸之路的骆驼商队络绎不绝,对唐代服饰影响极大。所谓胡人,是汉族人对北方民族的一种贬称,我们这里讲史,权且保留当时的称呼。随胡人而来的文化,特别是胡服---这种包含印度、波斯等很多民族成分在内的民族装束,令唐代妇女耳目一新。于是,一阵狂风般胡服热席卷中原诸城,其中尤以长安及洛阳等地为盛,其饰品也最具异邦色彩。元稹诗:“自从胡骑起烟尘,毛毳腥膻满地洛,女为胡妇学胡妆,伎进胡音务胡乐.....胡音胡骑与胡妆,五十年来竟纷泊。”唐玄宗酷爱胡舞胡乐,杨贵妃、安禄山均为胡舞能手,白居易《长恨歌》中的“霓裳羽衣舞”即是胡舞的一种。另有浑脱舞,枯枝舞,胡旋舞等对汉族音乐、舞蹈、服饰等艺术门类都有较大影响。所记当时“臣妾人人学团转”的激动人心的场面也是可以想象到的。姚汝能《安禄山事迹》记,“天宝初,贵游士庶好衣胡帽,妇人则簪步摇,衣服之制度衿袖窄小。”关于女子着胡服的形象或见于石刻线画等古迹。较典型者,即为上戴浑脱帽,身着窄袖紧身翻领长袍,下着长裤,足登高腰靴。《舆服志》云,“中宗后有衣男子而靴如奚、契丹之服”当为此种装束。[编辑本段]四、冠服制度 唐代是我国政治、经济高度发展,文化艺术繁荣昌盛的时代,是封建文化灿烂光辉的时代。唐统一了魏晋南北朝和隋的混乱分裂状态,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国家,对外贸交易发达,生产力极大发展,较长时间国泰民安。尤其当盛唐成为亚洲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中心的时期,更是我国文化史上最光辉的一页。这个时期吸收印度和伊朗文化,并融入我国文化之中,从壁画、石刻、雕刻、书、画、绢绣、陶俑及服饰之中,充分体现出来。 时至隋唐,中国服饰最明显的特点是双轨制。在大的祭祀场面,穿汉人的传统衣服。在平时,唐代的常服是胡服(即鲜卑装)系统。 唐代国家统一,经济繁荣,形制更加开放,服饰愈益华丽。唐代女装的特点是裙、衫、帔的统一。在妇女中间,出现了袒胸露臂的形象。在永泰公主墓东壁壁画上,有一个梳高髻、露胸、肩披红帛,上着黄色窄袖短衫、下著绿色曳地长裙、腰垂红色腰带的唐代妇女形象,从而对“粉胸半掩疑暗雪”,“坐时衣带萦纤草,行即裙裾扫落梅”有了更形象的理解。 慢束罗裙半露胸,并不是什么人都能做的。在唐代,只有有身份的人才能穿开胸衫,永泰公主可以半裸胸,歌女可以半裸胸以取悦于统治阶级,而平民百姓家的女子是不许半裸胸的。当时,唐朝半露胸的裙装有点类似于现代西方的夜礼服,只是不准露出肩膀和后背。 唐代女服的领子,有圆领、方领、斜领、直领和鸡心领等。短襦长裙的特点是裙腰系得较高,一般都在腰部以上,有的甚至系在腋下,给人一种俏丽修长的感觉。 “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丝”。“眉黛夺得萱草色,红裙妒杀石榴花”。唐代的裙子颜色绚丽,红、紫、黄、绿争艳斗研,尤以红裙为姣姣者。街上流行红裙子,不是现代人的专利,早在盛唐时期,就已经遍地榴花染舞裙了。 也许是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杨贵妃最喜欢着黄裙,那是地位的象征。 “慢束罗裙半露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思想开放的程度。 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影响社会风尚、衣冠服饰的一个重要因素。服装是社会政治气候的晴雨表。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尤其是贞观、开元年间,政治气候宽松,人们安居乐业。唐朝的京师长安,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同时也是东西文化交流的中心。在古城西安,雁塔晨钟、草堂烟雾、灞柳风雪、骊山晚照、华岳仙掌、碑林石刻仿佛还萦绕着袅袅的盛唐之音。和唐朝政府有过友好往来的国家,曾经有三百多个。灿烂的中国文化,通过他们传到世界各地。时至今日,东亚地区的一些国家,仍把唐朝时期的服饰作为正式的礼服,可见影响之久。外国的友好使者云集长安,也把他们的文化的种子,播撒在八百里秦川。唐朝的绘画、雕刻、音乐、舞蹈等艺术都吸引了外来的技巧和风格。对异国衣冠服饰的兼收并蓄,使唐朝服饰的奇葩开得更加鲜艳夺目。 由于唐朝采取开放政策,对西域、吐蕃的服饰兼收并蓄,因而“浑脱帽”、“时世妆”得以流行。这就是中国古代服饰史上的第三次大变革。与前两次服饰大变革所不同的是,这一次的服饰大交流是由南北走向向东西方向流动。 冠服制度是封建社会权力等级的象征,作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精神支柱的儒学,则把恪守祖先成法作为忠孝之本,强调衣冠制度必须遵循古法,特别是作为大礼服的祭服和朝服,不能背弃先王遗制,故称法服;它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宫廷日常服装称为常服,常服具有时代的特征。唐高祖李渊(公元618年至 63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新律令,即著名的“武德令”,其中包括服装的律令,计有天子之服十四、皇后之服三、皇太子之服六、太子妃之服三、群臣之服二十二、命妇之服六。内容基本因袭隋朝旧制,天子的14种服装为大裘冕、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通天冠、缁布冠、武弁、弁服、黑介帻、白纱帽、平巾帻、白恰。皇太子的六种服装有衮冕、远游冠、公服、乌纱帽、弁服、平巾帻。群臣的22种服装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平冕、爵冕、武弁、弁服、进贤冠、远游冠、法冠(獬豸冠)、高山冠(侧注冠)、委貌冠(与皮弁同制)、却非冠、平巾帻、黑介帻、介帻、平巾绿帻、具服(朝服)、从省服(公服)、婚服;皇后的三种服装有袆衣、鞠衣、钿钗襢衣;皇太子妃的三种服装有褕翟、鞠衣、钿钗礼衣。命妇的六种服装有翟衣、钿钗礼衣、礼衣、公服、半袖裙襦、花钗礼衣。以上各类服装的配套方式和服用者对象及服用场合,《唐书·车服志》都有详细说明。凡是从祭的祭服和参加重大政事活动的朝服(又称具服)、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而形式上比隋朝更富丽华美。一般场合所穿的公服(又称从省服)和平时燕居的生活服装常服(又称燕服),则吸收了南北朝以来在华夏地区已经流行的胡服、特别是西北鲜卑民族服装以及中亚地区国家服装的某些成分,使之与华夏传统服装相结合,创制了具有唐代特色的服装新形式。其中像缺胯袍、〓裆、半臂、〓衣、大口裤等都是例子。缺胯袍就是直裾,左右开衩式的长袍,又称四〓(音撰,衣缘也)衫,它可以和幞头、革带、长靿靴配套,成为唐代男子的主要服装形式。唐代官服发展了古代深衣制的传统形式,于领座、袖口、衣裾边缘加贴边,衣服前后身都是直裁的,在前后襟下缘各用一整幅布横接成横襕,腰部用革带紧束,衣袖分直袖式和宽袖式两种,窄紧直袖的称为〓衣,《释名》说它“言袖夹直,形如沟也。”这种款式便于活动。宽袖大裾的款式则可表现潇洒华贵的风度,称圆领衫、袍,上自帝皇、下至厮役都可以穿。幞头、圆领、革带、长靿靴配套的服式,一直流传到明代。 唐代冠服制度在武德令推行之后,也在不断修改完善,它上承周汉传统,从服装配套、服装质料、纹饰色彩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系列,对后世冠服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以前,黄色上下可以通服,例如隋朝士卒服黄。唐代认为赤黄近似日头之色,日是帝皇尊位的象征,“天无二日,国无二君。”故赤黄(赭黄)除帝皇外,臣民不得僭用。把赭黄规定为皇帝常服专用的色彩。唐高宗李治(公元650年至683年)初时,流外官和庶人可以穿一般的黄(如色光偏冷的柠檬黄等),至唐高宗中期总章元年(公元668年),恐黄色与赭黄相混,官民一律禁止穿黄。从此黄色就一直成为帝皇的象征。 唐高祖曾规定大臣们的常服,亲王至三品用紫色大科(大团花)绫罗制作,腰带用玉带钩。五品以上用朱色小科(小团花)绫罗制作,腰带用草金钩。六品用黄色(柠檬黄)双钏(几何纹)绫制作,腰带用犀钩。七品用绿色龟甲、双巨、十花(均为几何纹)绫制作,带为银銙(环扣)九品用青色丝布杂绫制作,腰带用瑜石带钩。唐太宗李世民(公元627年至649年)时期,四方平定,国家昌盛,他提出偃武修文,提倡文治,赐大臣们进德冠,对百官常服的色彩又作了更细的规定。据《新唐书·车服志》所记,三品以上袍衫紫色,束金玉带,十三銙(装于带上的悬挂鞢〓带的带具,兼装饰作用)。四品袍深绯,金带十一銙。五品袍浅绯,金带十銙。六品袍深绿,银带九銙。七品袍浅绿,银带九銙。八品袍深青,九品袍浅青,瑜石带八銙。流外官及庶人之服黄色,铜铁带七銙(总章元年又禁止流外官及庶人服黄,已见上述)。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因怕八品袍服深青乱紫(古代用蓝靛多次浸染所得深青泛红色光,故怕与紫色相混),改成碧绿。自春秋时期齐桓公(公元前685年至前643年在位)穿紫袍始,才确定了以紫为上品的服装色彩格局,至宋元一直未变。到明朝才被大红色所取代。《新唐书· 车服志》记载文官官服花式,有鸾衔长绶、鹤衔灵芝、鹊衔瑞草、雁衔威仪、俊鹘衔花、地黄交枝等名目。 唐代政府规定的服装色彩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无法彻底执行的。唐高宗咸亨五年(即上元元年、公元674年)五月,因在外官人百姓于袍衫之内,穿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或在乡间公开穿这些颜色的袍衫,故又颁布过禁令。 唐代武官的服制花色,规定武三品以上、左右武威卫饰对虎,左右豹韬卫饰豹,左右鹰扬卫饰鹰,左右玉钤卫饰对鹘,左右金吾卫饰对豸。又诸王饰盘龙及鹿,宰相饰凤池,尚书饰对雁。后又规定千牛卫饰瑞牛,左右卫饰瑞马,骁卫饰虎,武卫饰鹰,威卫饰豹,领军卫饰白泽,金吾卫饰辟邪,监门卫饰狮子。唐太和六年又许三品以上服鹘衔瑞草、雁衔绶带及对孔雀绫袄。这类纹饰均以刺绣,按唐代服装款式,一般应绣于胸背或肩袖部位。 唐代在战场上驰骋的都是人披马甲不具装的轻骑,步兵甲占步兵人数60%,《唐六典》记唐甲有13种,即明光甲、光西甲、细鳞甲、山文甲、乌锤甲、白布甲、皂绢甲、布背甲、步兵甲、皮甲、木甲、锁子甲、马甲。 锁子甲即曹植表中所说的环锁铠,《晋书·吕光传》记载前秦吕光在进攻龟兹城时见西域诸军甲如连锁,射不可入,隋唐时西域康国向中原朝廷进贡过此种铠甲。唐代将此种铠甲分成大中小三种型号,按体型高矮分给战士使用。《唐六典》武库令中记载着弓、刀、甲的种类,盾则改名彭排,计6种,即藤排、团排、漆排、木排、联木排、皮排。据注明,藤、团、漆、木都是古制。[编辑本段]五、唐代大袖衫 唐朝还流行女子穿"胡服"。"胡服"就是西域人的服装。腰带形式也深受胡服影响。在此以前,人们的腰饰是以金银铜铁,这时候流行系"蹀躞带",带上有金饰,并扣有短而小的小带以作系物之用。这种腰带服用最盛是在唐代,以后延用一直至北宋年代。 盛唐以后,胡服的影响逐渐减弱,女服的样式日趋宽大。到了中晚唐时期,这种特点更加明显,一般妇女服装,袖宽往往四尺以上。中晚唐的贵族礼服,一般多在重要场合穿着,穿着这种礼服,发上还簪有金翠花钿,所以又称"钿钗礼衣"。 唐高宗以后,以紫色为三品官的服色;浅绯色为五品官服色,深绿色为六品官服色,浅绿色为七品官服色,深青色为八品官服色,浅青色为九品官服色,黄色为宫外之人及庶民服色。 唐装还对邻国有很大的影响。比如日本和服从色彩上大大吸取了唐装的精华,朝鲜服也从形式上承继了唐装的长处。唐装襦裙线条柔长,十分优美自如,用料主要是丝织品,因此它的衣物以"软"和"飘柔"著称。唐装本身品类多,善变化,从外形到装饰均大胆吸收外来服饰特点,多以中亚、印度、伊朗、波斯及北方和西域外族服饰为参考,充实唐代服饰文化,使得唐代服饰丰富多彩富丽堂皇,风格独特奇异多姿,成为中国历史服饰中的一朵奇葩,世人瞩目。 唐代服饰图案,改变了以往那种以天赋神授的创作思想,用真实的花、草、鱼、虫进行写生,但传统的龙、凤图案并没有被排斥,这也是由皇权神授的影响而决定的。这时服饰图案的设计趋向于表现自由、丰满、肥壮的艺术风格。 晚唐时期的服饰图案更为精巧美观。花鸟服饰图案、边饰图案、团花服饰图案在帛纱轻柔的服装上,真是花团锦簇,争妍斗盛。正如五代王建所说:"罗衫叶叶绣重重,金凤银鹅各一丛,每翩舞时分两向,太平万岁字当中。"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些华贵优美的服饰图案,是画工们在敦煌石窟用艰苦的劳动为后人们保留下来的珍贵形象的资料。唐代服饰的发展是整体上的发展,这时服饰图案的设计趋于表现自由、丰满、华美、圆润,在鞋、帽、巾、玉佩、发型、化妆、首饰的表现,都说明了这一特点。 唐代承前继承了周、战国、魏晋时期的风格,融周代服饰图案设计上的严谨、战国时期的舒展、汉代的明快、魏晋的飘逸为一体,又在此基础上更加华贵,使服饰、服饰图案达到了历史上的高峰;唐代的服饰、服饰图案对后代的影响一直沿续到今天。缠枝纹在现代服饰图案中的运用,展示了传统纹样与现代审美意识结合所产生的意蕴。[编辑本段]六、小结 唐代服饰之所以绚丽多彩,有诸多因素,首先是在隋代奠定了基础。隋王朝统治年代随短,但丝织业有长足的发展。文献中记隋炀帝“盛冠服以饰其奸”,他不仅使臣下嫔妃着华丽衣冠,甚至连出游运河时大船纤绳均传为丝绸所制,两岸树木以绿丝饰其柳,以彩丝绸扎其花,足以见丝绸产量之惊人。至唐代,丝织品产地遍及全国,无论产量、质量均超过前代,从而为唐代服饰的新颖富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加之与各国各族人民广泛交往,对各国文化采取广收博采的态度,使之与本国服装融会贯通,因而得以推出无数新奇美妙的冠服。唐代服饰,特别是女子装束,不光为当时人们所崇尚,甚至于今日人们观赏唐代服饰,亦觉兴奋异常。这里没有矫揉造作之态,也没有扭捏矜持之姿。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充满朝气,令人振奋又使人心醉的服饰。其色彩也非浓艳不取,各种鲜丽的颜色争相媲美,不甘疏落寂寞,再加上金银杂之,愈显炫人眼目。其装饰图案,无不鸟兽成双,花团锦簇,祥光四射,生趣盎然,真可谓一派大唐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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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朝服饰我没有专门的资料,你可以去看《旧唐书》的舆服志,舆服志里对唐代百官、命妇服饰有详尽描述。
一部人类服饰演化史,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部感性化了的人类文化发展史。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过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行进了几十万年。我们的祖先在与猿猴相揖别以后,披着兽皮与树叶,在风雨中徘徊了难以计数的岁月,终于艰难地跨进了文明时代的门槛,懂得了遮身暖体,创造出一个物质文明。然而,追求美是人的天性,衣冠于人,如金装在佛,其作用不仅在遮身暖体,更具有美化的功能。几乎是从服饰起源的那天起,人们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沉淀于服饰之中,构筑成了服饰文化的精神文明内涵。 原始社会服饰(公元前21世纪之前) 战国时人撰写的《吕氏春秋》、《世本》及稍晚的《淮南子》提到,黄帝、胡曹或伯余创造了衣裳。从出土文物方面考察,服饰演化史的源头,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距今1.9万年左右)遗址中,发现有1枚骨针和141件钻孔的石、骨、贝、牙装饰品。证实当时已能利用兽皮一类自然材料缝制简单的衣服。中华服饰文化史由此发端。 商周服饰(约公元前16世纪~前771年) 商代衣服材料主要是皮、革、丝、麻。由于纺织技术的进展,丝麻织物已占重要地位。商代人已能精细织造极薄的绸子,衣料用色厚重。 西周时,等级制度逐步确立,周王朝设“司服”、“内司服”官职,掌管王室服饰。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 从周代出土的人形文物看,服饰装饰虽繁简不同,但上衣下裳已分明,奠定了中国服装的基本形制。 春秋战国服饰(公元前770~前221) 春秋战国时期织绣工艺的巨大进步,使服饰材料日益精细,品种名目日见繁多。工艺的传播,使多样、精美的衣着服饰脱颖而出。 春秋战国时期的衣着,上层人物的宽博、下层社会的窄小,已成为趋势。 深衣有将身体深藏之意,是士大夫阶层居家的便服,又是庶人百姓的礼服,男女通用,可能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深衣剪彩独特,衣与衫相连在一起,制作时上下分裁,中间有缝相连接,用途最为广泛,隆重程度仅次于朝祭之服。 公元前307年赵武灵王颁胡服令,推行“胡服骑射”。胡服指当时“胡人”的服饰,与中原地区宽衣博带的服装有较大差异,特征是衣长齐膝,腰束郭洛带,用带钩,穿靴,便于骑射活动。 秦汉服饰(公元前221~公元220) 这一时期的衣料较春秋战国时期丰富,深衣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西汉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张骞[qiān]奉命两次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陆路通道,成千上万匹丝绸源源外运,历魏晋隋唐,迄未中断,史称“丝绸之路”。于是,中华服饰文化传往世界。 秦代服制与战国时无大差别,保持中国服饰深衣的基本形制。西汉男女服装,仍沿袭深衣形式。不论单、绵,多是上衣和下裳分裁合缝连为一体,上下依旧不通缝、不通幅;外衣里面都有中衣及内衣,其领袖缘一并显露在外,成为定型化套装。下着紧口大裤,保持“褒衣大裙”风格。秦代服制,服色尚黑。 汉代有了舆服制度。史书列有皇帝与群臣的礼服、朝服、常服等20余种。服饰上的等级差别已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冠服在因袭旧制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区分等级的基本标识;佩绶制度确立为区分官阶的标识。 公元前202年,刘邦战胜项羽,建立汉朝,定都长安, 汉初统治者汲取秦亡的教训,对农民采取轻徭薄赋的休养生息政策。一般制度多无太大改变,冠服制度,也大都承袭秦制。直至东汉明帝永平二年,才算有正式完备的规定。 汉初,由于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政策,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这样的太平盛世。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了长足提高。当时民间手工业最普遍的就是纺织业。这一时期丝绸锦绣产量极多。汉代的纺织工艺也达到很高的水平。 汉朝的衣服,主要的有袍、襜褕[直身的单衣]、襦[短衣]、裙。汉代因为织绣工业很发达,所以有钱人家就可以穿绫罗绸缎漂亮的衣服。一般人家穿的是短衣长裤,贫穷人家穿的是短褐[粗布做的短衣]。汉朝的妇女穿着有衣裙两件式,也有长袍,裙子的样式也多了,最有名的是“留仙裙”。 [相传汉朝赵飞燕被立为皇后以后,十分喜爱穿裙子。有一次,她穿了条云英紫裙,与汉成帝游太液池。鼓乐声中,飞燕翩翩起舞,裙裾飘飘。恰在这时大风突起,她像轻盈的燕子似的被风吹了起来。成帝忙命侍从将她拉住,没想到惊慌之中却拽住了裙子。皇后得救了,而裙子上却被弄出了不少褶皱。可是说来也怪,起了皱的裙子却比先前没有褶皱的更好看了。从此,宫女们竞相效仿,这便是当时的“留仙裙”。]
1、世卿世禄制根据《史记》记载,我国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应为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具有很大的缺陷性,因为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世族阶级服务的,这就导致寒门子弟根本难以通过该制度翻身。之后,随着西周宗主地位的衰弱,世卿世禄制度也开始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荐举制以及军功制。2、荐举制《左传 昭公十七年》中记载了这样的一段话:“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大致意思是说教育开始逐渐地普及,这也是荐举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实力,便不再如昔日世卿世禄制一样只提拔贵族子弟,而是不管出身贵贱,依照能力来安排官职。于是许多人便或毛遂自荐或被他人推举,步入到了仕途之中,比如说诸位很熟悉的荆轲,他便是被人推举给太子丹的。《史记》有文可证:“田光急见荆轲,言举荐之事,荆轲应之。”3、军功制与荐举制同处一个时期的还有军功制,这种制度是因为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统治者为了激励百姓从军,也为了能选拔军事人才,提高本国军事实力所设置的一种选拔制度。战国时不少士兵便是通过军功制一跃成为将军,甚至名垂千古,最为著名的便是长平之战坑杀了四十万人的白起。客观来讲,这两种制度即使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极难挑出毛病,它们皆是符合时代背景的产物,为日后中国人才选拔制度开拓了一个新方向。4、察举制待到秦汉建立后,便在荐举制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察举制度。《文献通考 卷二十八 选举考一》记载:“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制跟荐举制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更加专业化官方化,是需要地方向中央推举人才,并且人才还要接受考核,没有荐举制那样随意。因为察举制的考核很注重品行,所以也有人称其为“举孝廉”,汉光武帝刘秀的叔父刘良便曾是举孝廉出身。值得一提的是,察举制虽然为士人为官提供了途径,但却依旧被贵族阶级所掌控。许多察举出身之辈,并不是真的品行高尚才华横溢,而是买通了考察官,或是背后有官僚阶级的支持。对于这种情形,甚至有史学家称“一场作秀的察举”,足以见制度背后的腐败。5、科举制之后,便是古代实行时间最长,也是最完善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科举始建于隋朝,后来唐朝对其加工完善,历朝历代进行一些改动,继续沿用下去,一直到1905年时,这项制度才被废除。科举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起到了强有力的推进作用,故有学者认为“科举即是古代的高考。”唐朝时,科举考试流程则为乡试---省试---吏部复试,主要分为常科以及制举两类。北宋时,科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将考试程序进行了改革,把吏部复试改为了殿试。并在此之后成为北宋的定制。除此之外,为了防止考官舞弊,考试后一律将卷子密封,把考生的名字所遮掩住,并且不允许在卷子上留有特殊印记,有些类似于如今的高考阅卷。而且为了得到更多人才,北宋也对科举进行了扩招,根据《宋史》记载,宋太祖在位期间便录用了近万人的科举取士,远比唐朝要多。这跟宋朝重文轻武的制度是有所关联的,正因此,才有学者发出:“宋朝是读书人最幸福的一个朝代”这样的感慨。元朝时,科举经常停考,并且并无太多新意,在此就不多做叙述。明朝时科举有了新的变化,它开始跟学校制度结合起来,想要参加乡试,就比如成为各级行政单位的生员亦或是国子监的监生。并且,明朝的科举考试的流程也进行了一些小修改,将省试换为了会试,在乡试之前还加入了一个县府院试。清朝时则是沿袭明代,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只是使学校制度跟科举制度完全融合在一起,并把县府院诗改为了童试。科举制度相比较之前的几个选拔制度,其优点不言而喻。它帮助了更多寒门子弟进入仕途,让士人看到了一条光明大道,也给国家带来了太多人才,著名的爱国诗人文天祥以及一代文豪苏轼便是科举进士出身,还都是二十岁考上进士的学霸人物。不过科举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还是做不到如当今高考一样绝对的公平,不少地方的考试依旧有舞弊现象,甚至就连最重要的殿试,也完全是看皇帝心情而定。并且科举太过死板,尤以清朝的八股文最束缚士人思想,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才的损失。扩展资料隋唐科举的积极意义: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有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据《史记》记载,我国最早的人才选拔制度应为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具有很大的缺陷性,因为该制度本质上是为世族阶级服务的,这就导致寒门子弟根本难以通过该制度翻身。之后,随着西周宗主地位的衰弱,世卿世禄制度也开始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荐举制以及军功制。《左传 昭公十七年》中记载了这样的一段话:“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大致意思是说教育开始逐渐地普及,这也是荐举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实力,便不再如昔日世卿世禄制一样只提拔贵族子弟,而是不管出身贵贱,依照能力来安排官职。于是许多人便或毛遂自荐或被他人推举,步入到了仕途之中,比如说诸位很熟悉的荆轲,他便是被人推举给太子丹的。《史记》有文可证:“田光急见荆轲,言举荐之事,荆轲应之。”与荐举制同处一个时期的还有军功制,这种制度是因为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统治者为了激励百姓从军,也为了能选拔军事人才,提高本国军事实力所设置的一种选拔制度。战国时不少士兵便是通过军功制一跃成为将军,甚至名垂千古,最为著名的便是长平之战坑杀了四十万人的白起。客观来讲,这两种制度即使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极难挑出毛病,它们皆是符合时代背景的产物,为日后中国人才选拔制度开拓了一个新方向。待到秦汉建立后,便在荐举制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察举制度。《文献通考 卷二十八 选举考一》记载:“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制跟荐举制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更加专业化官方化,是需要地方向中央推举人才,并且人才还要接受考核,没有荐举制那样随意。因为察举制的考核很注重品行,所以也有人称其为“举孝廉”,汉光武帝刘秀的叔父刘良便曾是举孝廉出身。值得一提的是,察举制虽然为士人为官提供了途径,但却依旧被贵族阶级所掌控。许多察举出身之辈,并不是真的品行高尚才华横溢,而是买通了考察官,或是背后有官僚阶级的支持。对于这种情形,甚至有史学家称“一场作秀的察举”,足以见制度背后的腐败。所以等到东汉末年时,察举制度已经彻底沦为了官僚阶级手中的玩物。曹丕便对此进行了改革,开始正式实行九品中正制。该制度需要先选拔出数个中正官,并且给他们各自分配一些管辖范围,之后中正官则需要对其辖内的士人进行多方面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最终定出品级,进而上报给朝廷,朝廷给予备案,日后选官时便以此来做参考,品级越高的人入仕途便更顺利。九品中正制的优点便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并且考察标准较多,趋于合理,但其弊端则是使国家政权逐渐集中于世族,寒门子弟依旧出头无望。之后,便是古代实行时间最长,也是最完善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科举始建于隋朝,后来唐朝对其加工完善,历朝历代进行一些改动,继续沿用下去,一直到1905年时,这项制度才被废除。科举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起到了强有力的推进作用,故有学者认为“科举即是古代的高考。”唐朝时,科举考试流程则为乡试---省试---吏部复试,主要分为常科以及制举两类。北宋时,科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将考试程序进行了改革,把吏部复试改为了殿试,并在此之后成为北宋的定制。除此之外,为了防止考官舞弊,考试后一律将卷子密封,把考生的名字所遮掩住,并且不允许在卷子上留有特殊印记,有些类似于如今的高考阅卷。而且为了得到更多人才,北宋也对科举进行了扩招,根据《宋史》记载,宋太祖在位期间便录用了近万人的科举取士,远比唐朝要多。这跟宋朝重文轻武的制度是有所关联的,正因此,才有学者发出:“宋朝是读书人最幸福的一个朝代”这样的感慨。元朝时,科举经常停考,并且并无太多新意,在此就不多做叙述。明朝时科举有了新的变化,它开始跟学校制度结合起来,想要参加乡试,就比如成为各级行政单位的生员亦或是国子监的监生。并且,明朝的科举考试的流程也进行了一些小修改,将省试换为了会试,在乡试之前还加入了一个县府院试。清朝时则是沿袭明代,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只是使学校制度跟科举制度完全融合在一起,并把县府院诗改为了童试。科举制度相比较之前的几个选拔制度,其优点不言而喻。它帮助了更多寒门子弟进入仕途,让士人看到了一条光明大道,也给国家带来了太多人才,著名的爱国诗人文天祥以及一代文豪苏轼便是科举进士出身,还都是二十岁考上进士的学霸人物。不过科举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还是做不到如当今高考一样绝对的公平,不少地方的考试依旧有舞弊现象,甚至就连最重要的殿试,也完全是看皇帝心情而定。并且科举太过死板,尤以清朝的八股文最束缚士人思想,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才的损失。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变化规律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的发展;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明朝之前的科举制度推动了我国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积极性占主导地位;但明朝之后的科举制度消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成为一项愚民政策,阻碍了社会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二、对中国古代选拔人才制度的几点启示1.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试和选官的制度。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的标准及方法途径不尽相同(主要有德才、门第之分),但它们有相同的历史作用,即对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巨大作用。2.两汉时期,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实现,迫切需要一种使中央集权正常运作的选官制度,两汉时察举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两汉时期尚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阶段,察举制作为选拔人才的制度是很不完备的。在经历了长期的分裂以后,隋唐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推行科举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选拔人才,并为以后历朝所沿袭。3.科举制度在隋朝创立,唐朝完善;宋元时期得到发展;明清时各种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对其作用必须一分为二地评价。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它彻底打破了官僚贵族世家依仗门荫资历对选官的垄断,在较大的社会范围中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政权的社会基础更为扩大;它把选官制度和教育制度结合为一体,这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更熟练和理智地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十分有利;它不仅在中国仍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和越南长期实行过科举制,英美等国建立的文官考试制度也受到科举制的影响,科举制西传欧美并影响世界,是我国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发展到明清,出现了八股取士后就走向了极端,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4.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则国兴,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国衰。我们应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才观,尊重知识和人才。
1、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从总体上来说,史学界对于唐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为唐统治者招揽了人才,为社会下层民众提供了新的上升通道,动摇了门阀制度,扩大了统治基础,推动了文化的发展。
2、消极影响
在科举制度发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时期,其积极性还占主导地位。但在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的非人道发展,科举的消极性越来越大。宋代以后,士大夫知识阶层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后期的科举制度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下,科举制度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
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借着乾隆皇帝对他的宠爱而一手遮天,收受贿赂,富可敌国。而且就多次利用科举考试的题目为饵收取考生贿赂的钱财。这就不利于国家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良好制度。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考试科目:
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清袭明制,但也开过特制(特别科),如博学鸿词科、翻译科等。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时务策(策问)、墨义、口试、贴经、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周易》(参《十三经注疏》本,李鼎祚《周易集解》,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李学勤《周易经传溯源》,唐明邦主编《周易评注》);《尚书》(参孙星衍《尚书古今文注疏》,阎若琚《古文尚疏证》,曾运乾《尚书正读》,钱灏等《今古文尚书全译》);《左传》(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老子》(参王弼《老子注》,马王堆出土帛书《老子》和郭店楚墓竹简《老子》);《论语》(参何晏《论语集解》,刘宝楠《论语正义》,杨伯峻《论语译注》);《孟子》(参焦循《孟子正义》,杨伯峻《孟子译注》);《庄子》(参郭庆藩《庄子集释》);《荀子》(参王先谦《荀子集解》,梁启雄《荀子简释》);
谈谈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论文
在各领域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谈谈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接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精华部分的熏陶,对当代大学生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如何分析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
对待中国古代哲学的态度,有人认为应当不加批判地完全肯定;有人把中国的落后完全归咎为传统的哲学思想,主张全然抛弃中国古代哲学而全盘西化。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正如古人所云:“东海西海,心同理同。”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哲学思想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都在一定阶段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我们必须肯定它们的存在,以平等的眼光来审视古今中外的哲学思想。对待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更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古为今用,批判继承。
纵览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历史,儒、道、佛三家的哲学思想不断地斗争、融合,其他如墨家、法家等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主流的哲学思想。对于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价值原则、哲学思想,我们可以将其转化为时代精神来继承;而对于有些内容,我们亦可抽取其封建性的思想内核,提取其中有用的部分,使之成为对今天有所助益的思想要素。
一
纵观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我们基本可以理清中国古代哲学具有以下特征。
(一)注重人生。
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往往从生活的实践出发,来研究各种哲学问题,所以特别注重对人生的研究。儒家哲学重所讲的心、性、情、意、良知等都表示出对人生、人性,以及对人的生命的一种认识;道家所关注的理想的人生境界——逍遥与解脱,向往着飘逸洒脱、高洁绝尘的风骨神韵;佛家追求成“佛”,将达到涅槃境界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两千多年来,对人生的审视,对人的自我追求的关注,始终是中国古代的哲学孜孜以求的核心问题。
(二)注重践履。
知与行的关系向来是中国古代哲学家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简而言之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中国古代的哲学成就不仅仅表现在理论方面,更体现在这些理论的践行上。诚如孔子所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这里所谓的“乐之”,就是依其所知以实践,从而获得一种乐趣。道家的退隐,墨者的身体力行……无不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不仅关注理论的构建,而且能做到言行一致。
(三)注重道德。
中国古代哲学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种道德哲学,儒家的“五伦”、道家的修身、佛教的向善都是以道德为第一要义的,封建社会的秩序也是通过道德来维系的。道德实践可以提高人们的修养,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关系的良性互动。
(四)注重和谐。
中国古代哲学不仅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且十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道家创始人老子在追寻万物产生的本源时,体会到“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孟子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强调的就是要以和谐为最高原则来处理各种关系,以达到“人和”的境界。中国古代哲学极力通过各种方式追求一种和合的境界。
二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哲学始终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形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心理积淀。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许多思想,不仅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促进世界的文明与进步也起到了推动作用。诚然,中国传统哲学作为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的产物,其中自然存在着一些糟粕,至今仍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作用。因此,有人曾质疑:21世纪,我们还需要接受这些传统哲学思想并使之作用于我们的行动吗?这些传统的哲学思想是不是已经过时,应该被扔入故纸堆中了呢?
对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很多思想,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来看待,其中有很多精华部分与当今的时代并不相悖,只要我们能够赋予它们新的涵义,给予它们新的理解,那么它们仍然会给人们以启迪,对现实仍然具有指导意义。今天,当我们重新翻阅中国古代的哲学典籍,细细品味,仍然会获得很多感悟,而这恰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魅力所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受到外来的冲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维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中国传统的哲学观念一再地受到冲击。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的进步,但一些西方消极的、错误的思想也随之而来。
生活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21世纪,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代大学生任重而道远。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给予了他们很高的期望,但很多社会现象却不得不让人警醒,很多大学生的现状不能不让人担忧:人本精神的缺失、精神文明的真空、公民意识的淡薄、生命尊严的淡漠、责任感的缺乏、社会道德的沦丧……这一切已为高等教育敲响了警钟。将中国传统哲学导入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并非是一种倒退,而是希望能用传统哲学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那一部分优秀思想和观念来震慑当代大学生的心灵,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三
了解中国古代哲学,接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精华部分的熏陶,会对当代大学生人格的塑造、道德的养成、为人处世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中国古代哲学重视个人的修养和理想人格的培养,对当代大学生塑造具有高尚品格的情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很多大学生进入高校后,便放松了自己,对未来
感到很渺茫,于是把精力放在上网、恋爱上,白白地虚度了宝贵的光阴;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取得荣誉,甚至不择手段……殊不知,大学时代正是一个人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理想人格的时期。未来的路究竟应该怎么走,将自己定位于何处,这些都离不开个人修养,以及思想认识的提高。
中国古代哲学的各家各派都非常注重个人自我修养的充实。在儒家看来,人只有具备完整的知识结构,才有完善的理想人格,因此就要努力充实个人的学识和涵养。孔子把学习当作一种乐趣:“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孟子认为,人无论在何时,都要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保持自身的操守,不因名利损毁个人的品格。道家哲学认为,虚假的名誉会给人带来伤害,庄子认为:“名止于实,义设于适,是之谓条达而福持。”只要名誉与实际相符合,善行与能力相适应,就可以了。墨家也非常重视“修身”,强调“察色修身”和“以身戴行”。
总而言之,当代大学生应当注意自身修养的提高,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脚踏实地地学习,老老实实地做人,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正是古人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今天被时代赋予的深意。
(二)中国古代哲学主张正确地对待义利之间的关系,对当代大学生面临义、利的矛盾时作出正确的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义和利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古代哲学争论的焦点,在义利问题上,各家各派都有各自的观点。在义利问题上,当代大学生又当如何去抉择呢?当前,有的大学生为了赚钱,误入传销组织,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害人害己;有的大学生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向自己的同学兜售一些“三无”产品;有的大学生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了获取利益铤而走险……
中国古代的哲人们在义利问题上曾做出许多不同的选择。儒家承认谋取物质利益和祈求幸福是人们的共同追求。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孟子也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但儒家哲人又认为:“君子谋道不谋食。”在他们看来,物质利益只是人们为了生存的一种基本的、低层次的需要,还有更高层次的需要,那就是对道义的追求。在道家哲人的面前,名利富贵皆烟云,“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认为应当去掉过分的追求、过分的欲望和过分的企盼。庄子反对争利,特别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
今天,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应当正确地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首先要肯定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难免会产生矛盾。当发生这样的矛盾冲突时,应当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个人应以大局为重,必要时,还应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当代大学生如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赚取生活所需,这无可厚非,高校往往也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择手段谋取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中国古代哲学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当代大学生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大学生往往都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是父母长辈关爱呵护的对象,这也就造成部分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特点。但是进入大学以后,远离父母,大学生开始了集体生活。如果还继续保持“以自我为中心”的心态,凡事只考虑自己,那么,这样的大学生将很难适应大学生活。
中国传统哲学崇尚“仁爱”的原则,强调要“推己及人”,关心他人,认为在人与人的相处中,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荀子强调:“仁者自爱。”墨子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功利原则的角度,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从仁爱精神出发,我国的古人主张“和为贵”,强调社会和谐,讲求和睦相处,倡导团结互助,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始终坚持与人为善。
今天的大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同样应奉行这样一种“仁爱”精神,努力搞好与同学、老师的关系,凡事多做换位思考,平等待人,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中国古代哲学注重道德的实践,倡导言行一致,对于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某些大学生身上也有这样的一些表现,如在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与人交往时不讲诚信,面对父母长辈颐指气使……这不禁使人们在心中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今天的大学生就是如此不讲道德吗?”
中国历史上的儒、道、墨、法、佛等各家都认为,在塑造理想人格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注重道德的实践。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如廉洁自律、宽厚待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尊师敬业,以及刚健有为、舍生取义、见义勇为、发愤图强、恪守诚信等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深入人心。
而今,当代大学生仍应践行这些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传统,并要身体力行,做到言行一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相信在当代大学生的表率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美好。
中国古代哲学可以说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有些哲学思想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属于精华的部分;有些哲学思想则表现出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属于糟粕的部分。当代大学生应注意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哲学中的积极思想,并根据现实,赋予它们以新的内容,使这些思想能真正为我们所用,为我们自身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以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的概念范畴及其在中医学中的应用,来梳理中医学的古代哲学基础,进一步从哲学角度对中医理论的窘况提出几点反思意见。
哲学是人类对世界的思考和认识,因此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而科学是可重复的客观规律,因此哲学包括科学。在主观哲学中,一种是站在特定角度,可验证的主观真理(如果论述所处角度,就成为科学);另一种是从未验证,却认为是对的,包括宗教和迷信。中医是一种哲学,是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思维模式基础之上具有其独特的中医药理论思维方式的医学体系。中医学作为一种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础的建构医学体系,其形式必然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原理,即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主旨,其核心是阴阳和五行,其中尤以阴阳为所有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精气学说
精气学说是一种古代哲学关于宇宙生成及发展变化的认知体系,其自身认为:宇宙的本源是精气,以精气为介导的宇宙是一个万物相通的有机整体;作为宇宙万物之一的人类,其构成亦离不开精气;精气是存在于宇宙之中而又运动不息的精微物质,其自身的运动形式是推动宇宙万物发生发展与变化的原动力。《周易·系辞上》说:“精气为物。”认为精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本源。精,又称精气,在中国古代哲学认知体系中,一般泛指气,是一种充塞宇宙之中的无形而运动不息的精微物质,在某些情况下专指气中的精髓部分,是构成人类的本源。现代唯物主义哲学中物质是世界的根本观点与精气学说的物质观颇为相似。中国古代哲学范畴中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范畴是气,其普遍的范畴是中华民族所独有的。两汉时期兴起的“元气一元论(又称“元气论”)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人认识世界的认识论。
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奠基于先秦、两汉时期,这一时期正值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时期,因此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尤其是中医学精气生命论和整体观的雏形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中医学的精气学说是阐释人体内精与气的本质、来源、分布、功能、相互关系,以及与脏腑经络关系的系统理论。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关于精或气是宇宙万物本源的认识,影响到中医学中便形成精是构成人体生命的本原,气是人体生命的动力,人体的脏腑形体官窍皆由精化成形,人体的各种机能皆由气机推动和调控产生运动变化的理论。中医学的精气学说融入了古代哲学精气学说的精髓,将其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构建其中,与其固有的理论和实践相融洽,兴起了中医学独特的精气生命认知理论。但是古代哲学精气学说认为,精气的概念涵盖了自然、社会、人类的各个层面,自然、社会、人类及其道德精神获得统一的物质基础是精气;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精气,精气充塞宇宙中各个万物形体之间,具有信息交融的媒介作用,使天、地、人之间产生感应。这些深邃的哲学思想渗透到中医学理论体系中,拔升了中医学的同源性思维和相互联系的认知观,形成了阐述人体自身完整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天人相应的整体观念。
2阴阳学说
阴阳学说是阐释阴阳的定义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并以此阐述宇宙形体物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种古代哲学体系,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对立统一理论,亦是古人探索宇宙本源和阐释宇宙变化的一种辨证观念,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唯物论和辨证法的范畴。阴阳,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阴阳者,一分为二也”。阴阳学说认为世界的整体是物质性的,阴阳二气的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了世界本身形体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通过中医学的中国古代哲学基础的发展研宄及思维模式和方法论的初探,以此来解释宇宙自然和生命本体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阴阳学说对中医理论的指导,促使中医学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思维范式,普遍用来解释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及病态生命的原因和变化过程,从而更好地诊断和防治疾病,使之成为了中医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阴阳学说在疾病防治的认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法于阴阳”,根据四时阴阳的变化情况养生防病;根据病症的阴阳偏盛、偏衰情况确定治疗原则:阴阳偏盛者,损其有余;阴阳偏衰者,补其不足。然后再根据药物的四气五味和升降浮沉的阴阳属性,立法方药,调整疾病过程中的阴阳失调,使之阴平阳秘,从而达到驱除病邪、恢复正气的目的。
3五行学说
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的系统论,和阴阳学说一样,注重于事物的矛盾作用和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形式,从事物的结构元素关系及其运动变化形式,探索和阐释宇宙物质形体间的运动及动态平衡。五行一词,首见于《尚书》。《尚书·周书·洪范》曰:“稣埂洪水。泪陈其五行。”文辞对五行的特质从哲学角度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指出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爱稼墙。”其中的五行,不单单只是金、木、水、火、土五种具体物质元素,而是从中抽象上升为哲学的理性范畴。五行学说是探究金、木、水、火、土五行的定义、特质、生克制化乘侮规律,以此来阐释宇宙界万物形体间的发生、发展、变化及相互作用关系的一种古代哲学思想,是属于中国古代所特有的唯物论和辨证法范畴。五行学说认为,金、木、水、火、土五种基本物质构成了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五种物质不断运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了自然界万物形体现象的发展变化。
五行学说以五行的特性来阐释人体脏腑、经络、形体、官窍和精神情志等诸多功能活动,形成以五脏为中心的生理病理系统,达成与自然环境相联系,营造天人一体的五脏系统,凭借五行的生克制化规律来分析五脏之间的生理联系,运用五行的乘侮和母子相及来阐释五脏病变的相互影响,最终达到诊断和防治疾病的指导作用。因此,五行学说作为中医学主要的思维范式在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对中医临床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中国古代哲学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中医学继承和创新的运用医学理论来阐明人类生命活动和外界环境的关系,解释了疾病发生、发展及其防治规律,从多方面措施增进健康、延年益寿和提高生产劳动能力等,形成了中医学独树一帜的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中医学的中国古代哲学基础思想精气、阴阳、五行学说等,都具有注重宏观观察、整体研究、擅长思维哲学、强调功能联系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总之,中医学是兴起于中国古代的一门比较系统的医学学科,在探索人体生命运动规律时,把中国古代较为先进的哲学理论和医学理论有机地熔铸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拔升至哲学形态。中医学以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运用综合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体现出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学密切交融的特点。
4中医学古代哲学基础的几点反思
中医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核心,从《内经》时代以来没有大的变化。古代较为深邃的哲学思想指导使中医理论大放异彩,也使中医滞涩不前。如何在新时代里与时俱进,勤奋、严谨地继承和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医理论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医学时代命题。
4.1中医五行学说要实事求是,不应吹毛求疵 为了反击废除五行论,近代学者对五行哲学思想进行了新的研究,如从数理思想、非线性动力学、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理论等方面论证五行思想的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五行学说在中医理论中更多的是起到方法论的意义,它在构建五脏关系的研究上功不可没,对指导临床用药亦有积极作用,但其毕竟只是一种研究五脏关系的方法模式,实际上五脏关系远比五行生克论复杂得多。按数学规律,五脏可发生的两两关系有10种,二脏相关关系有10种,四脏相关关系有5种,因此拘泥于五行生克理论不利于拓展脏腑病机学的理论发展。近人有提出“五脏系统相关”说者,值得参考。
4.2系统论之下亟待完善中医五行学说 系统论是当代最时髦的哲学话题,五行学说有系统论的雏形,但还不是完整的系统论,只能说是整体论。中医具有系统整体性思维特点,这一点对比西方还原论有很大的优势,但也有局限。中医有彻底的整体论,但在局部和细节问题上常陷入僵局,这是“司外揣内”思维的结果,也是过于偏重整体论的结果。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郎非认为:为了理解一个整体或系统,不仅需要了解其各个部分,而且同样要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生命是稳态的开放系统。不了解局部,就无法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因此中医理论还需在人体内部细节上多作完善,发现新的联系方式。
4.3中医学理论要在古代哲学基础上进行继承为前提、创新为契机的思想突破 首先,说到中医理论的突破,必须正视中医理论体系的传承误区。中医具有注重整体联系、模糊思维的特点,摒弃烦琐的求证过程,直接抓住主要矛盾,但是习医者感悟具体病机、治疗原理的解释造成了本真化的缺失。中医重功能不重实体,在认识人体内部细节上要借鉴解剖学的成果。在认识人体方面中医有必要进一步格物致知,完善中医理论体系。其次,中医取象比类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亟待完善的象数思维体系。因此应适当借鉴实证研宄、实验研究,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核心,建立以藏象为基础的象数医学模式,充分运用中医的意象思维来构建数理之上的直觉品质,使中医学在古代哲学高屋建瓴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日日为新。再次,拓宽五行思想的延展性,拓展更广泛的认识论、方法论,加以系统论为借鉴指导,适当借鉴西方还原论的某些方法。但是中医在以分析思维为模式的五脏整体论方向走的道路与西医以结构思维模式的还原论是南辕北辙,完全等价势必水火难容,最终也会殆尽中医的特色和优势。
总之,中医理论的产生、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的,其中儒、释、道三教的哲学理论对于中医理论的影响深远,并伴随着三家哲学思想内涵的不断发展而齐头并进。中医思维哲学和为医之道的知识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如浩瀚星河,可能与人类认知的绝大部分不可割裂,它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研究挖掘。运用现有的理论和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显性化,从多学科交叉的角度初步尝试表现医家问题解决过程中的思维轨迹,相信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更新成熟,在中医学古代哲学基础的研宄领域会得到更丰硕的成果。
中医的创新和现代化势在必行,但是切莫削足适履。广大的中医学者需要在深入理解中医古代哲学经典的基础上,吸收新的哲学思想,衷中参西,使得橘泉井香,中医学满园春色!
看中国古代最经典的三部书 《黄帝内经》,《老子》,《易经》,其中首推《黄帝内经》,总结了春秋至战国时期的医疗经验和学术理论,并吸收了秦汉以前有关天文学、历算学、生物学、地理学、人类学、心理学,运用阴阳、五行、天人合一的理论,所以它对人有立体的认识,看透了人生,反映了我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所以我国古代人生哲学的中心思想是天人合一,认为人是天地的产物,天为阳,地为阴,所谓天父地母,法从阴阳。所以中国古代哲人认为人应该顺从自然,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下面是黄帝内经认为做得比较好的几种人,分别是真、至、圣、贤,最高的是真人。古有真人者,提挈天地,把握阴阳,呼吸精气,独立守神,肌肉若一,故能寿敝天地,无有终时,此其道生。 中古之时,有至人者,淳德全道,和于阴阳,调于四时,去世离俗,积精全神,游行天地之间,视听八远之外,此盖益其寿命而强者也,亦归于真人。 其次有圣人者,处天地之和,从八风之理,适嗜欲于世俗之间,无恚嗔之心,行不欲离于世,被服章,举不欲观于俗,外不劳形于事,内无思想之患,以恬愉为务,以自得为功,形体不敝,精神不散,亦可以百数。 其次有贤人者,法则天地,象似日月,辨列星辰,逆从阴阳,分别四时,将从上古合同于道,亦可使益寿而有极时。 当然古代也有人不以为然的,不懂养生譬如李白。但我说的只是那些真正认识自然的哲人。 再看最高著名的太极八卦图,向我们讲述的也是人和自然、宇宙的关系,从这些关系中看出人应该怎样活着。譬如无极生太极说明的是世界是从无到有,世界开始了还处于混沌初开;太极生两仪,说明的是混沌初开混为一团的环境打破了变成有阴阳了,所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有了阴阳就开始有生命了,所谓独阳不生,孤阴不长;两仪生四象,东南西北;四象定五行,木火土金水,对应东南中西北,人的肝心脾肺肾,人有五指;四象生八卦;八卦定九宫。上面所说的其实都是我们祖先对自然的认识,解释自然的模式,所讲的其实都是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人是怎么来的,人为什么是这样的,正因为这些决定人应该怎么做。所以中国古代哲人是站在一个很高的高度,概览全局,从各个方面与人的关系总结出来哲理。所以中国的哲理是十分的全面和客观的、唯物的,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不单一的看问题,我们的中医就是这思想指导,譬如你脖子痛,它治你的肝,头痛它治你的脚,它不去直接治的脖子或者头,结果都好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是从总体看问题的,它们之间有关系,不是独立存在的,不然你简单粗暴的看问题是治不好的,脖子痛就是脖子的问题?脖子只是外,有之于外,必形之于内,中医看到的是内部,更深的层次,这也是它高明的地方。所以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是求本的,人是自然的产物,所以自然是我们的本,我们看本怎么样,我们就怎么样,所以效法自然,天人合一。
读《老子》后感这几年,我读了很多书,其中有一本叫《老子》的书,我觉得很好。因为里面虽然只有五千言,但能和《论语》一样包含着很多道理,能较好地教育我们。这本书能教人做到仁、礼、亲、善,这些乃做人最基本的道德。里面具体地写出来了。每一种道德都编成言展示出来。这本书在世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古时候。那时人们都说:“这本书能比《孙子兵法》还要实用,作战用它必定百战百胜。”是啊,这本书正是在老子成道家始祖时而编,文约义丰,旨趣深远,是智慧结晶的哲学诗,也是一只广大的思维网。其中的“无为而治”、“大器晚成”、“祸兮福之所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且这些不是以逻辑思维来论证,而是熔铸意象,展开想象,用思想方法表达,蕴含了很多人生哲理。最后,我希望《老子》这本书能流传世界,让世人都能做到仁、礼、亲、善。
行文思路如下,建议自己搜索相关事件及史实对框架 进行填充。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愿君采纳,感激不尽。夏商时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诸侯,实行森严的等级制服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势力逐渐扩大,在东周时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高皇帝制度和中央官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用于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方式,封国逐渐强大,出现“七国之乱”。武帝推行“推恩令”削弱封国力量,加强中央集权 隋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削弱相权,加强了中央集权宋朝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把地方的财权、兵权、行政权收归中央,削弱了地方权力。元时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明时废丞相,六部分权,加强中央集权 9.清时设南书房,设军机处,废内阁,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使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最佳答案首先是地理环境:希腊是环绕着爱琴海发展起来的,由多个岛屿组成的海洋国家。同时期的中国(具体时间得自己查查,大概是西周末以及春秋战国时期)是以黄河流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陆上国家。两者最大的差别是:一个是围绕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文化与经济强国,一个是以陆地河流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军事强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区别,造成了2国在经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基础的本质不同。希腊以爱琴海为核心,利用便利的海上交通,建立了与小亚细亚、埃及北非各国的贸易往来。(希腊的主要出口品是陶器,橄榄油)并逐渐成为地中海的贸易主体,希腊各城邦从这种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强国。而东方的中国,由于是围绕大河进行生产和发展的,于是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次要地位, 商业在对国家的贡献远不如希腊。其次,由于经济的差别,使得社会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有明显的差异。在希腊,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希腊产生了“共和制”以及“议会”,商人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政治权力。而由于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各个岛屿都希望享有自主的经济权力,又同时希望能有一个可以维持秩序与安全的中央,所以在希腊形成了联邦制。各个城邦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希腊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治制度或国体是:联邦制。而中国,由于以定居的农耕文化为核心。拥有土地的奴隶主或早期的地主是社会的统治主体。他们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中央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因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倾向于“中央集权制”发展(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中央集权的体现),并以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富强昌盛的核心,因而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重农抑商”。由于经济形式与政治统治秩序的差异,当两个国家逐渐发掌壮大之后,两者产生了更大的区别。希腊强盛之时,仅在地中海沿岸建立了几个殖民地,作为贸易据点,希腊对外扩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贸易市场,其目的是为商人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中国的扩展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和人口,因而在中国完成了统一与发展之后,国土都一直在扩展。在文化上。由于松散的中央控制以及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度,希腊的文化相对较为活跃,并且多样。大家所熟知的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物理学家等等都出自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的希腊文化是人类古文化上最闪亮的一颗星。而相对于此,中国的文化就显得不甚活跃。虽然中国的分裂时期曾产生过灿烂的文化,但国家一旦统一,为了维持政治秩序,统治者一般都采取抑制思想自由的政策。相对于统一的希腊,中国在这点显得逊色许多。而相对希腊,中国也有其自身的长处,由于政治的统一,使得国家相对稳定,对周边国家和其他具有很强的向心力。而由于领土扩展带来了广阔的领土,大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尽管国家曾多次遭遇少数民族的洗劫和侵占,(早在原设社会的西周,就是被北方的戎狄给灭了的)但文化从未断裂过,相反是将周围的落后国家给同化进来,促进了自身民族的发展壮大。而希腊,自从被亚历山大大帝洗劫之后,国家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强大的文化还是继续往外扩展,并为罗马帝国所继承。证明了希腊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打了这么多,真是累...找点材料进去,够楼主写篇论文了!选中了记得加分。我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可以让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没写过啊 不过是议论文可以仿写 只要论据充足就行
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版)2005年3月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周良宵:《皇帝与皇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徐连达、朱子彦:《中国皇帝制度》,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刘泽华:《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1年。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阎步克:《职位与品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10)人民出版社 1996年余华青:《中国宦官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年6月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大出版社 1988年3月左言东: 《中国古代官制》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5年5月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 1999年张晋藩:《中国政治制度史》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1987年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16.95cm,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23.1cm ; 秦时,一尺约23.1cm ; 汉时,一尺大约21.35——23.75cm ; 三国,一尺合今24.2cm ; 南朝,一尺约25.8cm ; 北魏,一尺合今30.9cm ; 隋代,一尺合今29.6cm ; 唐代,一尺合今30.7cm ; 宋元时,一尺合今31.68cm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31.1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