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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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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论文题目

the legal problem webblogs of Reproductive rights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打回吧。。。。。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生育权论文答辩

生育权: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 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首次对生育权作出了经典性定义--所有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 长久以来,国际妇女运动为女性获得对自己身体的权利,包括生育的自由、避孕的自由、堕胎权、等进行不懈的努力。由美国波士顿妇女健康协会集体撰写的《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一书,对妇女的生育作了明确的表述:"一切妇女不应仅有防止或终止自己不希望的妊娠的自由,而且应有选择要孩子及如何生育的自由。”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心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昨天,我到安康参加电大法学本科毕业答辩,答辩过程有些紧张,但还顺利。答辩完后,和同学们聊天,才知道很多同学答辩时问题没有回答好,我把自己和同学们参加答辩的过程整理成几点心得体会,准备毕业答辩的朋友可以借鉴一下:

一是毕业论文题目不要太大,范围不要太广,尽量写的具体些,最好是与自己工作生活有关联的;

二是论文最好自己执笔,可以在网上找些相关资料借鉴,内容中最好有工作生活中的实例;

三是论文写成后,要了解内容相关的知识,准备答辩;

四是在答辩的过程中,不要紧张,普通话要标准,语速要中等,不宜太快或者太慢;

五是要有礼貌,答辩开头要说老师好,介绍自己的个人资料,结束要说我的回答完毕,老师;

六是答辩分为两部分,开始是用简练的语言介绍论文的大概内容,然后是老师根据论文提出问题,一般是三道题,准备五分种后回答问题;

七是回答老师的问题,一定要说全面,尽量举一些例子,让老师觉得你的论文深入了实际;如果回答的不全面,老师还会临时提出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能紧张,理清思路,知道多少回答多少,千万不要卡壳;

以上是自己胡乱总结的一些心得,也不知道对不对,权当是自己的无聊之笔。

答辩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你的论文对你提一些问题,同时听取你的个人阐述,以了解你对论文的熟悉性。一般各位学友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首先阐述个人的论文简介;

2、边演示边结合你的论文进行讲解;

3、回答老师的问题(要说明的是老师可能在任何时候提问,不一定要到最后才提问)结合以上的步骤,你可能已经知道自己该怎样做了。但我还要提醒你注意以下几点,这才是一般人容易疏漏的地方,同时又是很行之有效的方法:

1、一定要显出自信

答辩老师会时刻盯著您的眼睛,他们也许真的很想看出你的破绽:,自信会很有效的打破他们的任何企图。使你自信的方法只有自己看熟论文、搞懂论文的原理与步骤。同时,让自己的眼睛注视着各位老师,尽量以站姿进行答辩,并保持中等偏慢的语速。这些措施都能使你显得充满自信!

2、预先设想老师会问的问题

如果你已经对老师问的问题有了预先的准备,那答辩还有什么可怕的呢?实战前总结自己的毕设,回忆制作中的难点与重点并结合自己的论文,写出10-15个问题就足够了(一般答辩提问数量在3-6个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准备好这些问题的答案啦!

计算机类专业答辩一般老师提问都行如以下的问题:

软件类:这个功能你是如何实现的?使用了怎样的技术?采用了何种数据结构?那些是你编写,那些是自动完成?

硬件类:使用了那种器件?该器件有何种特点?

3、准备好了吗?最后,让自己按以上的三个步骤全部演习一遍,别以为没有必要,事实证明它是非常有效的。

最后,再提醒各位学友一点:请注意你的礼貌问题,上台要向各位来时问好;征求老师的同意后再开始讲述;答辩完后,就算你怎样不情愿,也要谢谢各位老师。记住,给各位老师留一个礼貌自信的形象是对你非常有好处的!

今天,我们班开始了意义重大的论文答辩。之前,道听途说来的关于答辩的种种细节让我们一直很是忐忑不安。虽然学院关于学年论文和实习报告的审核都很宽松,甚至有点程序化,但是论文答辩是学院对一个人专业知识水平、学业发展水平和对事件的观察及分析能力的总结和考核,所以尽管大家嘴上都说不要杞人忧天、学校不会为难人之类的安慰词,但是大家私下还是挺用心去准备,认真仔细地熟悉自己的论文、文献综述及参考文献,还有有关论文的一些知识点。

这三天,是清明节假期。昨晚,学校的图书馆也不再是座无虚席,寥寥落落地分布在图书馆的各层学习区域,但是有一半是在准备着毕业论文答辩的毕业班学生。桌上整整齐齐地摆着洁白的材料,每个人都正襟危坐,如临大敌,有的还咬着笔陷入了沉思。赵舍更是精益求精,都已经答辩在即了,还在检索机上查找资料充实论文。我从他身边大摇大摆,故意要引起他注意力,他也没有理我,让我自讨没趣了一番,还引来了其余的人看怪物一样的眼神。反思之下,更悲哀的是,相对我们赵舍那种孜孜不倦、锲而不舍地追求完美的严谨的治学态度,我的学习态度真的是太不端正。不是我不喜欢学习呀,也不简简单单是毅力不如别人的问题,还有从小就没有重视过对学习的.良好习惯的培养。回到宿舍,看到小军在煲电话粥,我们都有点惊讶,但更相信他此时的如此轻松是因为他的胸有成竹和镇定坦然的心态,所以每个人都不惜溢美之词,大赞他可以在每个人都有点彷徨的时候如此轻松,有做大事的英雄风范,羡慕他的香艳熏人的桃花运,而且还抢着拿自己的人格打包票说他肯定可以进入第二轮的大组答辩,说得我们发现原来大家的吹牛拍马的功夫已经达到如火纯青的地步,一个个慷慨激昂的抒情句,把自己都给感动了。(老师说过,优秀的论文可以进入第二轮答辩。)他也开始飘飘然了,看到他笑容灿烂,欲推还迎的姿态,于是大家又开始快马加鞭地奉承他......说得他不好意思了,又去打第二个电话。不过说心里话,我们的话里的确有一半是包含着对他的知识和学习态度的肯定。晚上,我们按照当天宿舍内部达成的规定,准时熄灯了。躺在床上,我发现原来我的生活节奏可以如此紧凑的。只是有点落寞。夜深了,你还好?熄灯后,赵舍拿着晚上打印的自认为老师可能提出的问题的纸,满怀激情地一个人站在阳台,昏暗的灯光下,他开始有模有样地想象着次日的论文答辩现场的情景,手舞足蹈地把纸上每个问题的答案说得有理有据、铿锵有力,声音一如既往的洪亮和清晰,很是震撼了经过大门的舍友们,虽然大门紧闭、外面雾气朦胧细雨滴答,仍可以想象那是怎么一副感天动地的景象呀。要求进步的同学们,当以此为榜样!

今天,八点半,大家都很准时来到理工楼三层。我们刚走到那,时间还没到,可三间教室的三个小组的同学都已经到了,以前上课,我们宿舍是最早的,今天答辩,我们却是最迟的。大家都很投入地在准备着,很少人在聊天,也很少人在走动,默默看着自己的论文,若有心思、悄悄地动着嘴唇。大专毕业时,我没有被抽中参加答辩,因为对于教室里那样的桌椅排列和那种氛围,有点敬畏的感觉。

抽签开始了。我和舍友们按着黄老师的意思,把答辩用的教室摆出了样子。教室的中间拉出三张桌椅,并成一排,这是答辩老师坐的,然后隔着两张桌子的距离又放着一张桌子,正对着老师们的座位。其他的桌椅都被规则地拍到教室的四周,这样便于答辩的同学可以快速地交换进出。等我们排完桌子,桌上的纸条已经剩下可怜的三两张,看了一下数字:1、4、3、15、19、20。不是很前面,就是较后面。我有点怀疑刚才抽签的公平性了。不过早晚都得挨刀,而且没有轻重之分,但第一个答辩有压力,我就挑了四号。有个比较晚抽的家近的女生拿着19号的小纸条,说她不想等到下午答辩,便和我作了交换。

本课题是在我的导师李会庆研究员的精心指导和悉心关怀下完成的。导师严谨的科研思路、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渊博的学识、敬业的精神、对科研工作敏锐的洞察能力是我毕生学习的楷模。在此,对导师三年来对我学术上的`精心指导与生活上的关怀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衷心感谢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赵仲堂院长、王永杰副书记、姜希宏副书记、李士葆老师等在业务与生活等方面给予的关心与帮助。感谢姜宝法教授、王束玫教授、贾存显老师、王洁贞教授等在我学习上提供的帮助。

感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生物中心高雪芹老师、黄海燕老师等在我实验中给予我的无私帮助。

感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化验室邢杰大夫和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防治所检验科的李娜大夫等在标本采集中提供的帮助与支持。

感谢章丘计划生育服务站、诸城计划生育服务站、岱岳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无棣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领导与有关人员在现场调查与标本采集过程中提供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感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流行病研究室的刁玉涛老师在科研工作中提供的支持与帮助。

感谢师兄弟、师姐妹王志萍博士、郑国华博士、陈会波博士、周英智博士、杨艳芳博士、房学强博士、郑薇硕士和黄克锋硕士在我学习与生活上的关心与帮助。

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学习和生活上的全力支持和关怀。

最后感谢在我学习、生活及论文完成过程中给予过我关心和帮助的所有老师和同学。

首先,衷心地感谢我的导师赵仲堂教授。当我面对科学的高峰有些彷徨时,是导师在鼓励我,“攻坚莫畏难,只怕肯登攀”;当我在科学的殿堂中步履蹒跚时,是导师在指点我,“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当我埋头于书本执迷不悟时,是导师在明示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当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时,是导师在引导我,“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的导师,学识渊博,对专业孜孜以求,精益求精。百忙之余仍然读书不辍,不断探求;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传道授业,呕心沥血。如果说我从导师那里学会了怎样做好学问,那么首先应该说我从导师那里领略了真正的学术精神,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坚韧的探索精神将使我终生受益。

衷心地感谢李士雪、王志玉、徐凌中、姜宝法、王束玫、彭绩、方鹏骞、卢祖洵、李立明、曾光等教授的鼎力支持,以及王陇德、姚志彬、江捍平、张丹、钟育新、陈广源、王立新、刘松暖、陈金喜、钟天伦等领导,在我工作和学习中,时常能感受到他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衷心地感谢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全体老师。当我在千里之外迷茫、徘徊时,是他们慷慨地为我敞开了大门,把我领进了一个深奥而又迷人的殿堂。感谢亲爱的师兄弟们,感谢他们在科研工作中给予的大力帮助!

衷心地感谢深圳市卫生局、宝安区卫生局及各系统、各部门的领导、同事和朋友们在我平时工作及完成论文过程中对我的支持与帮助。

最后,衷心地感谢宝安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编委等各级领导及区人事局、区计划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社会各界对我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视和支持!衷心地感谢宝安区公共卫生系统的各位同仁以卓越的执行力作出的突出贡献!

终于在XX年5月26日这一天中午12点半,苦心经营三年多的毕业论文——《XX》终于告一段落了。

毕业汇报上,奥运公园的总规划师XX老师对我的论文思路提出了质疑:为何以十三陵、雅典卫城等以帝王将相为祭祀主体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这些案例如何有助于表达中央苏区烈士陵园的场所精神,又怎样能够有助于体现无产阶级革命者的精神境界?

我急中生智,做出了如此这般的解答:电影《吴清源》的导演田壮壮在拍摄影片时,强调尽管电影的剧本完完全全是按照吴清源先生的自传《中的精神》改编而来,但并不是要以影像的方式还原历史,而是力图恢复精神层面的境界。同样,我的设计也是依据帝王陵寝建筑的格局还原烈士陵园精神层面的场所精神,而且精神境界在还原到“人”的层面时,具有一定的趋同性。XX老师则坚持予以否认,并明确指出我没有理解者20多万为何而牺牲。

其实静静想来,明国时代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而他的陵墓依然按照帝王陵寝的格局:牌坊、甬道、陵门、碑亭、方城明楼、宝鼎这一空间序列完成;新中国的缔造者、伟大的无产阶级导师毛主席的纪念堂也是按照林肯纪念堂建造的。究其原因,诚如程XX老师所说:旧的系统完全崩坏,新的系统又没能建立起来,前不着村后不着店,设计师尚且“人在旅途”。说到底,问题的根源是在这个尴尬的、新旧交替的时代,中国新时代的民族形式该何去何从?

显然,这不是单凭我一己之力就能够解决的,一定程度上我成为了时代的牺牲品。惋惜的同时,又深感责任重大,绝不敢有半点松懈,而更要打起百倍的精神走完未来的路。一句话: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论文作者要顺序通过答辩,在提交了论文之后,不要有松一口气的思想,而应抓紧时间积极准备论文答辩。那么答辩者在答辩之前应该准备哪些呢?

第一,要写好毕业论文的简介,主要内容应包括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姓名,选择该题目的动机,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以及本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要熟悉自己所写论文的全文,尤其是要熟悉主体部分和结论部分的内容,明确论文的基本观点和主论的基本依据;弄懂弄通论文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确切涵义,所运用的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同时还要仔细审查、反复推敲文章中有无自相矛盾、谬误、片面或模糊不清的地方,有无与党的政策方针相冲突之处等等。如发现有上述问题,就要作好充分准备——补充、修正、解说等。只要认真设防,堵死一切漏洞,这样在答辩过程中,就可以做列心中有数、临阵不慌、沉着应战。

第三,要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写论文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如自己所研究的这个论题学术界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什么程度?目前,存在着哪些争议?有几种代表性观点?各有哪些代表性著作和文章?自己倾向哪种观点及理由;重要引文的出处和版本;论证材料的来源渠道等等。这些方面的知识和材料都要在答辩前做到有比较好的了解和掌握。

第四,论文还有哪些应该涉及或解决,但因力所不及而未能接触的问题,还有哪些在论文中未涉及到或涉及到很少,而研究过程中确已接触到了并有一定的见解,只是由于觉得与论文表述的中心关联不大而没有写入等等。

第五,对于优秀论文的作者来说,还要搞清楚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自己的创新观点,这些新观点、新见解是怎么形成的等等。对上述内容,作者在答辩前都要很好地准备,经过思考、整理,写成提纲,记在脑中,这样在答辩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从容作答。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妇女生育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案情介绍

案情

叶X(男)和朱X(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X未经叶X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X认为朱X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X称,流产是因为与叶X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X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X诉请。

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权

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情分析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叶X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理所当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权,而且,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妻子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案情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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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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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决定于女方,男方的生育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恐难以支持男方讨回生育权。虽然法律是这样的,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应该有帮助:***********************妻子私自堕胎 丈夫获得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堕胎吗?歙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男方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毕某和胡某同村,2004年3月,俩人自由恋爱,同年12月30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到女方落户。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毕某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一气之下,于今年5月18日擅自到黄山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今年5月30日,毕某向歙县法院街口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毕某在诉状中称,她与胡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胡某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与胡某离婚。接到法庭送达的起诉状,胡某觉得意外和无助。他答辩认为,他与毕某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婚后感情也很好,闹到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夫妻双方,而在于毕某的家庭因素。胡某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为他们夫妻调解和好。胡某同时提出,毕某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亲的权利,如果毕某真正要离婚,他有权请求毕某给予精神赔偿。胡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阐述了观点。他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今年5月,毕某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毕某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侵犯了胡某的生育权利。本来期待着做父亲,突然希望没了,这给胡某精神带来伤害是明显的。其实,毕某完全可以与胡某达成抚养孩子的协议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文明离婚。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胡某精神受伤害的事实,依法支持胡某的精神赔偿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主持毕某和胡某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胡某坚持要求毕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而毕某表示仅能给付2000元。歙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男女双方生育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侵犯了被告的生育权,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理应给予适当赔偿。7月16日,该院依法作出了准予毕某与胡某离婚,毕某一次性赔偿胡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判决。宣判后,毕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生育权毕业论文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妇女生育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案情介绍

案情

叶X(男)和朱X(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X未经叶X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X认为朱X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X称,流产是因为与叶X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X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X诉请。

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权

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情分析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叶X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理所当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权,而且,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妻子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案情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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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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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研究论文

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新法案,开启一项重大社会变革:单身女性也能免费通过生殖辅助技术生育孩子。根据新法案,法国43岁以后女性都可以免费接受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在内的辅助生育治疗。 在全球普遍生育意愿不振背景下,鼓励生育已成社会共识;确保公民生育自然权利,法国这一政策确有其积极意义。当然,该项政策也是基于其国情的。 我国国情决定,目前可能不允许完全开放生育限制。 一、生育权是法定权利。 在我国,生育权是法定权利,满足法定条件才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根据该条规定,未婚人士和其它单身人士不在合国家提倡生育的行列。 “准生证”从审批制到登记制,都需要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才能获准登记,合法生育。没有获准生育登记的生育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未婚人士和其它单身人士不是合法的生育登记申请人。公民要实现生育权,首先要完成结婚登记,由夫妻共同申请生育登记。 公民选择不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选择不生育孩子。 二、辽宁省符合规定单身女性生育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辽宁省地方地法规允许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婚女性生育一个子女。这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与辽宁本地生育调节密不可分。 三、计划生育。 实施了40年的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积极社会效果本文就毋庸多言。政策和立法都是服务于社会,并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的。 四、生育权回归自然权利。 与40年前不同,人们的生育意愿远不及从前,生育率需要提振,不是抑制。可能要从有限生育向鼓励生育转变。超越社会承受能力生育的担忧大大降低。 再提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能更多的是积极的。不婚女性人数小众,她们生育一个子女,对社会生育规模影响不大。从个人生存繁衍的自然需求方面讲,不婚女性如果不是坚持不育,她们还是有生育需求的,应当有条件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 五、违法或违反伦理的生育行为不应当被允许。 违法行为不管什么时候都应当受到政策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不需要多言。违反伦理的生育行为不管什么时候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管政策怎么调整,始终保护合法的生育行为,保护人们正常的生育需求。 单身男性生育目前没有办法合法生育子女。即使通过生育辅助技术手段,男性也无法自行通过10月怀胎生育子女。任何形式的代孕都不合法。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性,积极寻找结婚对象,组建美好家庭,共同孕育孩子,让孩子出生在幸福的家庭,并健康成长。 结合我国国情,适时和有条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或有积极社会意义。

我很支持,因为你们女生确实不喜欢结婚,就是结婚特别麻烦,但是又想要自己的孩子,所以就可以自己生育。

目前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并没有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不过该回应又表示,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是我们国家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遵照宪法制定相关法规,而不应该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

我们讨论生育登记的解绑,不应强调增加人口总数的功利目的,而应当着眼于价值判断。生育权就是一项基本人权,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个人有选择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不应对此设置障碍。单身女性与已婚女性一样,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是对生育自由的弘扬,是对单身与已婚女性的平等对待。虽然在这个问题上,功利与价值判断并不完全对立,但“国家需要你生”和“自己想生”确实是两个不同的出发点。与其处心积虑地“释放生育潜能”,不如岁月静好,让生育回归权利本质,国家少一些规划和安排,尊重人,尊重每一个女性。这才应是生育政策的初心。随着电视剧《使女的故事》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使女的世界已经成为英语中一个短语,用来指代一种强行控制女性生育自由的状况。剧情设定的是一个未来世界的男性极权社会,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成为国家统一管理的资源。在电视剧中,女性失去了对自己身体和生育权的控制,沦为生育的机器,这一情节远比三体人的入侵更让女性不寒而栗。“正常就是习惯成自然的东西。”“如果你觉得不正常,那就是还不习惯。但到你们下一代就容易多了。她们会心甘情愿接受自己的职责。因为她们不想要自己得不到的东西。”作为一个女性和一个女孩的母亲,每当我看到这一幕就不由担心:今天,女性的生育自由被捍卫,明天会不会就被剥夺呢?我们要如何向我们的后代保证“这种事不可能发生”呢?要解决这个问题, 必须将生育权确定无疑地划入个人私域并给予充分护,并且明确何为“底线”——在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庇佑之下,在安全和宽松的环境中,女性可以自由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这就是底线。国家的职责应当是为女性提供一切便利和资源;在不严重危及国民生存的情况下,就不应出手干预生育意愿。抽象的说完了,现在我们需要直面一个具体问题,《办法》中生育与婚姻解绑会不会变成一场女性的战争?一种现实担心是:非婚生育和婚外生育可能会破坏现有的婚姻和家庭制度,导致强者对于弱者的收割。显而易见,生育与婚姻解绑,会得到一部分年轻女性的欢迎。她们中间有的好似生性好强的阿修罗,可以很潇洒地不为婚姻只为自己生育,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得到了捍卫。但别忘记另一部分女人,相比之下,她们也许受教育程度不高、抱负不大、才干不够、收入不高,遇到婚姻崩溃、自身丧失生育能力而男性的经济重心转向婚外的第三者及其子女的时候,她们才发现脚下的地面早已塌陷。所以两性平等和生育自由,到头来还是会变成女性之间的战争吗?这当然不是我们希望见到的结果。当国家基于生育功利的考虑从婚姻的强势保护中隐退之后,法律应当为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提供充分的保护,才不至于让这种个人权利的解放沦落为一场女性之间满怀敌意的对望。允许自由离婚后,几十万妇女上街抗议,说她们不想要这种自由。如今我们赋予女性生育自由的同时,应该配套应对一系列衍生问题、提供预见性的保护性安排,才能让女性不再对这种自由患得患失。生育权利与婚姻的解绑,给女性更大的自由。然而自由意味着负担。因为选择必定会带来后果,那么谁来为这个后果负责?萨特说,没有任何别人可以承担这份责任,你做出了选择,你就要独自承担责任。任何信条、主义或者别人的建议,都不能成为你的借口。这是一种非常沉重的负担。我说的并不只是养育后代的负担,而是一种精神的负担。很多文艺女青年都读过《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轻》,结合本文讨论的生育权,就能够理解轻重的微妙之处。女性可以自由生育了,不需要以嫁给张三李四为前提,这是一种轻盈的自由,人生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不必被繁文缛节和国家政策定义。然而,你必须承担这种选择的后果,独自承担生命后果。这一刻,你会发现轻盈的自由其实是沉重的,不是那么容易承受的。自由带给我们独立,也让我们孤立无援。当然,这里不是讨论生育自由之后娜拉要怎么办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自有其主张,比如父亲的确认、抚养权和继承权的问题等等。但是, 娜拉要面对的是自由的精神困境,这也是女性独立的代价。在过去,生育与婚姻联系在一起,国家以生育登记作为合法保护的前置条件,女性可以免除自由选择的后果之忧。如今这一障碍已经消失,更多的女性将面临选择,这是一个陌生的世界,也是全新的世界。

生育权冲突的论文答辩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思想上也逐渐的再变化着,很多的人在婚后都会有一些不合的现象,而且离婚的情况也不少,但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以下是关于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

1、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2、单身女性没有生育权?

其实没有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单身女性不允许生育。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

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但实际上,未婚妈妈给孩子上户口一般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无法按流程办理准生证,导致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相关知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引起了关注:有人看到这一条款对女性生育权的肯定;

有人关心它的合法性;也有人指责它缺乏可操作性,是哗众取宠、浪费立法资源;有人担心“单身妈妈”群体的出现会引发社会伦理问题;更有人提出。关于这个条款的出台

目前我们得到的解释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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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根据该条表述,只要是拥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领域内都可依据该条享有生育的权利,单身女性也应当在此列。

有学者将此处的“公民”理解为夫妻一方的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未婚者,显然是不正确的,这里作限缩解释剥夺了未婚者的权利,从人格权角度来看,是对夫妻以外的人的人格尊严的无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没有明文规定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此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英国根据1991年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至于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异质授精(AID),则应由不育治疗中心来决定,在做这个决定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未来是否需要承认父亲; 在美国,判例法允许未婚妇女接受AID生育;在瑞典,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况的妇女可以接受人工受精。1984年《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的主体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

所以,吉林省的该条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看到社会上少数群体的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社会合理性

我们知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其内容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立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现实问题,既然客观现实有了这个要求,能解决的就要尽量解决。立法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而是要保障老百姓的利益。

吉林省出台的《条例》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看到了少数群体的利益需要,并积极地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在是否应当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上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后代知情权的问题上,刘志刚认为:生育权和后代人对其父母的知情权不是同一层面的权利,如果没有前者的话,就谈不上知情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考虑孩子知情权的同时也要考虑捐献者的隐私权,显然二者是有冲突的。所以单就这两个权利来说,就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可以说是同等重要的。即便知情权可以满足,也会对捐献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所以不能仅以后代的知情权来否定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同时,如今社会“二奶”现象风行,很多人也担心该《条例》的出台,“二奶”可以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名正言顺地为情夫生儿育女。对此,立法者认为:按照规定

通过医学辅助手段怀孕,精子的来源是保密的,不能指定某个人。 所以,只要在管理上保证严格,就可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外,条例中规定的单身女性的条件也要严格遵守,在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否则会扰乱我国的人口管理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

最早的人工生育技术是体内人工授精,其中最早的体内人工授精可追溯至1790年,而第一宗成功的捐精体内人工授精于1884年进行。中国人相对熟悉的“试管婴儿’技术出现较晚,1978年,英国的Steptoe和Edwards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1988年,北京完成第一例试管婴儿,标志着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出现。人工生育已经在国际上引起较多重视,而我国通过人工生育手段出生的孩子虽因保密等因素而无法统计出一个确数,但其总量已经达到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可从2003年国内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达到上百家得到印证。

虽然在现实中有这种需要的存在,但受到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和约束,有人认为单身女性想要通过辅助手段做妈妈,是很自私的,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 我认为这种说法太片面了。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但实现的方式有很多种,单身女性只是选择了一种非自然的手段生育自己的孩子,这只是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对此无可非议。

再者,单身女性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是其母性的体现,母爱是神圣的,不能因为她们选择了非自然手段就说她们是自私的。她们和所有的母亲一样,希望自己的孩子幸福快乐,并会竭尽所能的为他们创造美好的生活。

单身女性能否破除生育壁垒?

我国现行的卫生部2003年修订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从法规上看,单身女性在国内是不能申请使用冻卵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2002 年时,吉林省修改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 30 条中写入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2016年仍有单身女性前后向吉林4家可以合法实施人工辅助技术的医院提出冻卵申请,均遭到拒绝。对此,吉林省卫计委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向媒体解释:国家不提倡单身主义,该条例虽然颁布,并未曾大范围宣传,不管医院是否为单身女性提供辅助生殖技术,均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规的限制,传统思想观念的掣肘以及伦理考虑,让公民生育权限定在丈夫、妻子这一特定身份人群中,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成为了事实上的“边界地带”。

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织2016年发布的《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指出,当前社会普遍的观念依然认为,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缺失的’,人一定要走进婚姻才是‘完整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单身女性生孩子会被说闲话,会面对异样的眼光,“但其实,不友好的社会环境才是造成孩子无法健康成长的元凶,这也是我们访谈的案例中的单身妈妈们提到的真实情况”。

辅助生殖手段该不该全面放开?2019年,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美国德克萨斯州圣玛丽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贾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生育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成人个体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尊重。“所谓的‘传宗接代’本质上就是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既然冻卵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为什么一定要执着于形式本身?

北京大学医学部生理学陈博士2015年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涉及体外受精领域都很谨慎,在存在伦理争议、法律空缺、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下不会放开冷冻卵子。“比如未婚女性捐卵,她要求体外受精。这个精子的供体如何界定,是谁的都可以,还是只能源于老公?如何确定谁是这个卵细胞的爸爸?”

陈博士还表示,因为体外受孕涉及很多复杂的医疗环节,卵子冷冻技术尚不成熟,卵子对环境十分敏感,冷冻环节可能会对卵子的细微结构造成伤害,且解冻过程也可能破坏卵子的细胞结构。

假如若干年后想复苏使用但结果失败,责任如何界定?“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这些给医院明确规定。”陈博士说,若无相关规定,人们贸然冷冻卵子,可能会有非法买卖、非法代}孕、医疗纠纷、血缘关系纠纷等问题,受害的肯定还是患者。

因此,把禁止单身女性冻卵完全归结为制定法规者和执行者的“思想守旧”和“懒政”,也并不客观。诚如陈博士所描述的那样,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一旦使用不当,给使用者个体造成的痛苦,就是100%。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下面由我为你介绍相关 法律知识 。

1、生育权有什么特征?

(1)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生育权的主体包括有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也包括无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有生育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育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子也包括女子。当然享有权利能力不一定享有行为能力。

(2)生育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育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生育所体现的人格上的利益,是人对自己人格利益的支配,其基础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

(3)生育权的性质是人身权。生育权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4)生育权具有双向性。生育权一般需男女共享且需要男女互相协助才能实现,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5)生育权具有排他性。生育权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男性享有生育权吗?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3、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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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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