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累的周末,毕业论文答辩终于完成了,开始挺紧张,可能是老师为了让我们高度重视这件事吧,提前嘱咐了很多,越听就越紧张。 开始要做自我介绍,将自己是哪届的学生,姓名,工作单位简要介绍清楚。然后对自己的论文有一个大概的概述,主要就是选题依据,为什么选择这个论文研究 然后论文的内容和结构。三位评审老师,会根据你自我介绍和论文中的内容提相关的问题,每人提两个问题,一共六个问题,然后去旁边的准备室准备。 我个人通过旁听其他同学答辩,有了以下的总结: 1.能脱稿最好,老师喜欢对视学生眼睛倾听学生阐述观点。如果不能脱稿,也千万不要用论文中的原话来回答问题。有的同学越念越没有信心,听起来就会觉得乏味。 2.一定自己写,老师已经练就了一副火眼金睛,对于自己写的还是花钱雇枪手是一目了然的。别人写的弊端就是论文答辩时太难答了,因为对论文不熟悉。 3.和自己工作结合的实事求是的论文最好,好像最后得优秀论文的都是写的自己工作,这样业务熟悉也创新。 4.提前和导师沟通查重软件是什么版本,有的人用了不同的版本导致没过,这个很重要切记。因为我都是自己打的,所以很放心,压根没查。 5.到最后的感想就是,我们工作和学习都那么忙,论文确实没有太多精力,只有认真一点点,多认真一点点就可以。大多数人的努力程度,只需要去拼认真就行了,不用拼天赋。 6.少说,切记啰嗦,如果又想把自己的好多实例和观点表达出来,就一定一定要学会精炼语音,这点很难,要么就是精彩的滔滔不绝,要么就是紧张的答不出话,简练的精彩真的很少。 这点在工作中一样适用,不要多说。 7.穿正装,虽然老师不太在乎,也有没穿正装的同学得分很高,但是我个人是一个比较有仪式感的人,我觉得这样的态度是对老师辛苦工作的尊重,也是一种对这个学历的认可。这点是个人意见,请选择性参考。 认认真真把每一件平凡的小事做好,你就是不平凡的人。祝福所有同学,论文答辩通过。人生里,一起来坚持认真二字。
毕业论文答辩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文章的真伪、审查写作者知识掌握的深度,审查文章是否符合体裁格式,以求进一步提高。学生通过答辩,让教师、专家进一步了解文章立论的依据,处理课题的实际能力。这是学生可以获得锻炼和提高的难得机会,应把它看作,治学的“起点”。
(一)答辩的准备工作学生可以从下列问题(第4~10题)中,根据自己实际,选取二三个问题,作好汇报准备,(第1~3题必选)。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内容最好烂熟于心中,不看稿纸,语言简明流畅。
1.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或题目),研究、写作它有什么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
2.说明这个课题的历史和现状,即前人做过哪些研究,取得哪些成果,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自己有什么新的看法,提出并解决了哪些问题。
3.文章的基本观点和立论的基本依据。
4.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某些问题的具体争论,自己的倾向性观点。
5.重要引文的具体出处。
6.本应涉及或解决但因力不从心而未接触的问题;因认为与本文中心关系不大而未写入的新见解。
7.本文提出的见解的可行性。
8.定稿交出后,自己重读审查新发现的缺陷。
9.写作毕业论文(作业)的体会。
10.本文的优缺点。总之,要作好口头表述的准备。不是宣读论文,也不是宣读写作提纲和朗读内容提要。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提供的建议也有很多角度,我们秋叶团队主要聊PPT,所以本回答就从PPT的角度切入,来看看@优卡 总结出来的几个忠告。
第一点:不废话,讲重点
毕业答辩就是一场汇报,汇报你的课题研究成果给导师听。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讲?是做这样的 PPT 去答辩吗?
密密麻麻全是文字,恐怕导师们眉头一皱,说「能不能直接讲重点?」
倘若,我们把 PPT 改成这样呢?
那么,导师想听什么?
听重点!
一天下来,20 多个答辩,每个学生 20 分钟,不用想也知道导师们一定很累,没时间听我们扯半天的研究背景。所以,挑重点讲。
那什么是重点?
敲黑板!重点就是我们在课题研究中所做的工作:用了什么研究方法、有了什么结果、怎样评价这个结果。重点强调我们参与的工作。此外,还有课题的价值与意义,这是在考验我们对课题熟不熟悉。
第二点:封面,四个信息不能少
首先,封面很重要。为什么?
因为快速将导师们的注意力从上一场答辩中拉出来,然后听你讲,就靠封面了。封面上一定要有的 4 个信息:课题名称、答辩人姓名及学号、导师姓名。
这样,在我们做自我介绍的时候,导师可以快速了解你是谁,你做了什么。
一行放不下的标题,那就两行。有个小诀窍是,使用学校的素材(logo、建筑物等),做出大气的封面,一下子抓住导师们的眼球。学校官网是找图的好去处哦~
第三点:导航条,结构更清晰
你是不是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辛辛苦苦讲了好久的 PPT,导师一句话「你在讲什么?」,只能再讲一遍。顿时怀疑人生有木有!有时候的确是我们讲的烂,自己的锅自己背;但有时候是导师开小差了…为了避免这个尴尬,我们可以为每页 PPT 都加上导航条。
导航条是整个 PPT 的结构骨架,能够让导师们清楚你在讲哪个部分了。当前所讲部分在导航条中突显出来,其余部分相对弱化。
除了将导航条放在页面左侧,还可以放在页面顶部。样式可以有很多,自己可以设计一下。此外,在答辩前可以提前想好用一句话概括每个部分的内容。再也不用担心导师走神啦!
第四点:流程框图,重画一下
严谨著称的理工科,免不了要画一些流程框图。很多同学贪图方便,直接把论文里的截图到 PPT 里。可是,截图并不是很清晰,如果碰上个渣投影仪(学校一般都是渣投影仪),效果不堪入目。
在 PPT 里重新画一个流程框图的工作量很大,很麻烦。为什么还要这么重新画呢?
这样能体现我们对答辩 PPT 的重视,有在用心准备,这是我们的态度,导师们都看在眼里,只是不说。
表格、图表也是同样的道理。
第五点:仿真截图,要真实
我们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两类,实物与实验仿真。后者不像前者一样,可以直接带去教室给导师看,只能将几张仿真结果图放在 PPT 上展示。
仿真图是通过软件编程实现的,因为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只能通过截图的方式放到 PPT 里。
截图的时候,有两个容易被忽视但很受用的技巧:
第一,放大软件窗口再截图,截图更清晰;
第二,截图要保留完整的信息,如坐标轴名称。
友情提示,PS 一个仿真结果图,这样的小聪明不耍哦!导师们的火眼金睛,看一眼就穿帮了。
第六点:演示播放,这些坑要跳过
如果你不知道这些坑的话,在演示 PPT 的最后环节,可就要出丑啦!
第一个坑,特殊字体无法内嵌 PPT。如果我们用了思源黑体,在保存 PPT 时,会发现字体无法内嵌,因为有字体有保护限制。
第二个坑,低版本不兼容高版本。我们用 16 版 Office 制作的 PPT 可能在学校的 2003 版上无法正常播放。
第三个坑,投影仪渣爆了,演示效果大打折扣。虽然硬件环境改变不了,我们还是可以在 PPT 的制作上弥补一点。比如,不用笔画细的宋体,用微软雅黑;背景用纯白色。
那为了避开上述三个大坑,有一招非常管用,PPT 另存为图片版。
存为图片版 PPT 后,也意味着动画都丢掉了。不过本身答辩时间不长,动画太多会耗时,所以添加简单的换页动画就足够了。
记得另外再备份一个 PDF 版的 PPT。PDF 也是可以全屏播放的。
多重保障,不怕万一。
看完本文,答辩PPT是不是也很简单呢?PPT不需要花哨,简洁明了,把该讲的重点都展示到位,就可以了。如果需要答辩模板,也可以来公众号「秋叶PPT」回复关键词「答辩」即可获取哟~
祝你答辩顺利!
论文研究设想就是你构思的论文框架。一般用提纲表现。一般都是按照以下格式写:一、序论1.提出所选课题的中心论题:2.说明选择该课题的写作意图二、本论(一) ,介绍一下某某课题的历史考察或者背景之类的1.研究背景是怎样的,得出现状或者问题2.对某某课题进行考察,预测其发展趋势或者提出建议。(二) 对某某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某某理论的含义2.某某理论的特点或者功能(三) 我国对某某课题的研究1.我国目前某某的现状2.分析其在国内发展的优势条件,阻碍条件3.寻找克服方法4.提出需要改进的建议三、结论1.回答开头提出的问题2.总结全文,提出建议四、参考文献(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以上内容都需要根据您自己的论题具体进行填充和论述,希望会对你有帮助吧,写论文设想基本都是这种框架的。很多学校在你写论文之前也会给范例,严格按照范例的模式来写就没啥大问题啦。
你首先要想好论文的题目,然后再来考虑研究设想,研究设想其实就是你写此论文想要达到的研究目的,通过文献法等研究工具,找出你的论据加以阐述,最后写研究的结论。这些只要概括的写就行,正文中详细的写就行。只要你的构想成熟了,论文的研究设想还是比较简单的。
(1)联系工作实际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2)选题适当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选题要适当包括有两层意思:一是题目的大小要适当。题目的大小,也就是论题涉及内容的广度。确定题目的大小,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如果题目过大,为了论证好选题,需要组织的内容多,重点不易把握,论述难以深入,加上写作时间有限,最后会因力不胜任,难以完成,导致中途流产或者失败。相反,题目太小了,轻而易举,不费功夫,这样又往往反映不出学员通过几年大学阶段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也失去从中锻炼和提高写作能力的机会,同时由于题目较小,难以展开论述,在字数上很难达到规定字数要求。此外,论文题目过小也不利于论文写作,结果为了凑字数,结尾部分东拼西凑,结构十分混乱。二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当。题目的难易程度,也就是论题涉及的深度。确定题目的难易,也要根据自己的写作能力而定,量力而为。题目难度过大,学员除了知识结构、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外,资料搜集方面也有局限。这样,就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致使论文写了一半就写不下去了,中途要求另选题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既不要脱离实际,好高骛远,去选一些自己不可能写好的论题;又不能贪图轻便,降低要求,去写一些随手可得的论题。(3)选题要新意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如下:
1、确立你的论文观点。
2、搜集支撑你的观点的材料的书目、名家论点等。
3、列好你的论文提纲,架构。
4、筛选和整理你的材料,找出你要用到的句段,或者用你的方式表述归纳出来。
5、组织行文,糅合自己的观点和材料;(大概的略写)。
6、确立详细更改的步骤和时间表,根据你要增删的观点和材料再去找资料或者归纳更好的论据和表述方式等。
7、最后整体的修改方案。(结构、表述、时间表等)。
注意事项:
1、记事中要围绕中心,抓住重点,不要面面俱到。重点部分(一般指事情发展高潮处)要详写,写具体,写详尽,给读者以深刻的印象。
2、写事离不开写人,同此在记事过程中,一定要把人物的语言、神态、动作、心理活动等写细致,写逼真,这样才能表达出人物的思想品质,才能更好地表达这件事所包含的意义,即文章的中心思想。
我的理想我的理想是~~~
理想与现实如果人类没有了理想,世界又会怎样?理想是登山运动员心中的高峰,长年保持着不变的磁力;理想是淘金者梦中的宝藏,永远闪烁着不朽的光芒;理想是幼鹰眼中的天空,始终涌动着湛蓝色的生命力。理想似乎有一种神秘的力量,能把柔弱变成刚强,把丑陋变成漂亮,把寒冷变成温暖,把无知变成睿智,把渺小变成伟大。如果没有了理想,一切都将变得毫无意义。理想的背面便是现实。现实是登山运动员眼前的大山,高不可攀;现实是淘金者脚下的道路,危机四伏;现实是幼鹰身旁的深渊,有去无回。现实似乎也有一种神秘的力量,阻挡一切前进的脚步,摧毁一切不坚定的意志。现实不是理想。美好的理想,残酷的现实。美好的理想总是使人向往,总是有些人喜欢幻想,沉醉于理想。理想确实可以让绝望者重新找到希望,但同时也可以让充满希望的人感到绝望。理想只是对未来的向往,而未来决不是现实,如果只是向往,理想只会出现在梦里,而永不能成为历史。正如登山运动员不经过艰苦训练便不能到达顶峰,淘金者不面对危险便不能找到金矿,幼鹰不战胜深渊便不能拥抱蓝天。理想与现实、快乐与痛苦、简单与困难、强悍与弱小、真诚与虚假、拥有与失去、繁荣与衰败,这一切的一切,都在这个最真实的现实世界中存在、交织、聚拢、散开、消亡。有的人为了追求美好的理想而不断努力,也有的人为了改变残酷的现实而艰苦奋斗。他们是把握现实的人。的确,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有一座用努力和奋斗凝成的桥,这座桥将引领着人类走向光明。纵观人类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从古到今为了理想不间断的奋斗史。因为理想,所以奋斗。远古的想象在如今的世界里已成现实。理想在奋斗中一个个地被实现了。如果人类不能把握现实,世界又会怎样?
理想与现实,其实说白了,也就是精神和现实的分界!理想与现实能够同时兼而顾得的恐怕是少之又少?只有现实而没有理想,就仿佛一个人只有躯壳,而丢失了那一颗“心”?只有“理想”而不顾“现实”?那也是一种永远地“幼稚”?甚至连“生存”都成了问题?那种结果,要么成大器?要么毁灭?就仿如梵高,为了绘画,最终饿死街头,但他却铸就了一种不朽的传奇,他的画到今天成了价值连城的瑰宝!应该说,最后的他,还是成功的!而朦胧诗人顾城,却最终毁在自己的“朦胧诗里”,因为“朦胧诗”局限了他的人生,也就最终铸就了他人生的悲剧!我不是梵高,我更不是顾城,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俗人!所以,我首先要面对的是我的现实,是生活。尽管,我也一样有我人生的理想,但我却只能在生活的“夹缝中”偷偷地“理想”着……
人们都说,“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理想与现实,永远都隔着一条鸿沟。道理我们都懂,但是每次看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时,总是忍不住失望。梦想易绘,过程充满荆棘。理想与现实永不会完美重叠的。只有走完必须走的路 ,才能过想过的生活。每一天都要让自己过得很充实。面对现实,终于理想,坚持。一直一直 努力成长为最理想的自己生活就像一场韩剧,每天都是现场直播。现实和理想总是有差距的,并不是所有的愿望都能实现,小时候我们看到的是理想之花的美艳,渐渐长大才会感受现实之刺的决绝。
需要注意素质教育,需要注意心理教育,一定要培养孩子的兴趣,培养孩子的学习习惯,要注意课外知识的学习。
论乡村教育的发展的论文
[摘 要] 乡村教育经百年发展,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各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意义。近代,梁漱溟先生在山东邹平县创办的乡农学校旨在实现政教合一,启发农民自觉,从而实现村民自治;新时期,中国农业大学孙庆忠教授带领河南辉县的年轻教师创办社区大学,发展成人教育,意在唤醒逐渐被城市文明弱化和边缘化的乡土记忆,传续乡土文化的根脉。通过比较两种乡村教育形式在建设背景、内容设置、产生影响上的不同,探究现如今乡村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思考世代乡村教育实践者的责任担当与价值实现。
[关键词] 乡村教育;乡农学校;社区大学
梁漱溟先生曾说,乡村问题的解决,第一固然要靠乡村人为主力;第二亦必须靠有知识、有眼光、有新的方法、新的技术的人与他合起来,方能解决问题,而两者的结合势必要依附于乡村教育的建立。
一、乡村教育创办的背景
1.乡农学校的创办
梁漱溟认为近代中国问题的实质是文化失调, 西方的入侵使中国人深刻意识到了自身的两大缺点: 缺乏团体组织意识和不重视科学技术。而救国之道则是“重构文化”, 即调和中西方文化, 汲取西方文化中的重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的长处,保留中国的固有精神。由于当时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聚集在农村,因此改良旧中国的重担自然落在了农村。乡农学校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教育机关。强调其行政机关,则注重实行乡村教育与地方自治相结合,将中国的地方自治放到教育中来,即作为学生的村民要以团体为重,关心村庄公共事务,积极发表意见。作为教育机关,则体现在教员讲授乡村建设的`课程,主要有阐发“中国民族精神”的“精神陶炼”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实用技术”。
2.社区大学的创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城市文化的诸多要素正以突飞猛进之势冲击着乡村,从而改写了“乡土中国”的发展轨迹。在这场以“离土”为主旋律的文化大迁徙中,乡村的社会生态日趋瓦解,村教育更因落入“城市中心主义”的误区而面临深度危机。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大规模撤点并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导致大量村庄学校急剧消失。为了追逐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父母陪孩子进城读书已成为乡村普遍的事实。这种教育改革政策在强调教育公平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割断了孩子与乡土的联系。
3.两者在乡村教育目的方面的比较
梁漱溟先生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自治制度,即同时把乡农学校作为乡村的自治组织。以乡村教育机构及其所进行的民众教育作为整个乡村建设的基础,乡农学校既是民众教育机构又是乡村行政机构,意在通过教育唤起民众,进而开展乡村建设。孙庆忠教授提出教育即唤醒的理念,通过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恢复农村家庭教育的功能,进而更好的延续乡土文化。不同的时代背景使乡村教育承担着不同的使命,无论是唤醒民众的自觉意识,还是唤醒对乡土文化的认同与传承观念,皆反映出乡村教育对乡村生活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乡农学校、社区大学的内容设置
乡农学校的性质为团体组织,有明确的范围划分,而社区大学则以乡村学校为中心,向周围村落延展进行乡村教育运动,无地域范围的划分。源于乡农学校行政机的属性,四大结构各有明确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均对总体发生作用,由此构成组织,维持了学校的稳定运转。设有类似于现行的地方立法、司法机关,结构严明。社区大学的机构设置更趋于扁平化,没有严格的层级限制,适合向外延拓。
乡农学校的课程开设注重精神陶冶,包括启发农民自觉,培养村民的公共意识与参与意识,同时强调对校长、校董会的绝对服从。社区大学的课程注重对乡土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村民对自身乡土文化的认同,进而言传身教促进家庭教育功能的恢复。
三、从功能主义视角比较两者运行的现实影响
梁漱溟的乡村教育方案是以乡村为基本单位,中心环节是通过乡农学校,引导农民关心社区问题、参与政治生活。在这个基础上,成就一个权力来自人民的自治式的民主政治。他相信具有高度传统修养又掌握西方现代科学技术的知识分子应当并且能够指导混乱中的中国走上正确的道路。寄希望于知识分子来复兴农村的功能主义理论在面对遭受外来侵略的巨大社会变迁中显得微不足道,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社区大学的运行理念则体现了帕森斯对行动类型划分的三个层次。通过成人教育,首先唤醒对乡土文化的认知,让学员重新审视乡土事物的价值,进而从内心接受并且潜移默化的落实到行动中,以达到重视教育、恢复以家庭为单位的乡土教育目的。即从认知乡土文化的价值到用鉴赏的眼光审其意义,再到言传身教高度评价乡村教育。
四、如今乡村学校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乡村教育目前的发展出路要从农村教育本身的功能定位出发,改变农村教育城市文化导向的基本设定,丰富农村教育的乡土文化内涵,以寻求农村教育与乡村社会适切、与乡土文化协调的道路。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组建具有乡土情结的教师队伍、利用社区资源营造乡土文化教育氛围、实现乡土认同与社会认同的统一。
五、世代乡村教育实践者的责任担当
梁漱溟将自己的乡农学校建设总结为:“尽管并非全无是处,我诚然错了”,半个世纪后,中国农村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和文化问题,这些问题促使人们重读梁老的乡村教育理论。“只有经过田野的洗礼,学生才能对社会学有自己的理解,才能热爱所学专业,才能强化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是孙庆忠教授对专业学生进行“成人训练”的教育理念。孙庆忠带领学生深入田野,助力提升村民改变处境、创造生活的能力,这种身体力行的乡村实践,小而言之是以文化干预的方式所做的村落减贫和脱贫实验,大而言之是在寻找乡村复育之道。
笔者看来,梁漱溟与孙庆忠尽管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选择乡村教育的目的、路径不同,却都执着于同一件事:做一名理想主义者,简单而纯粹,拥有关注乡村、服务乡村的情怀和生命里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在困境中依然热爱生活并且对美和智慧抱以积极想象。
参考文献:
[1]《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乡村组织之乡农学校一章.
[2]《梁漱溟自传》梁漱溟——我为何有乡村建设的主张一章.
[3]《乡村教育视域下乡土文化的割裂与传承》李长娟.
[4]《论梁漱溟创办的乡农学校》端木凡义.
[5]《农村教育与乡土文化的传承》路仕平.
[6]《文化失忆与农村教育的使命》孙庆忠.
[7]《本科生研究性教学的教育关怀》孙庆忠.
其实现在中国的农村也很注重教育的,嗯,因为现在家里的孩子,农村孩子也是很少的,一家一个俩的都很少。就是说嗯对买教材啦,还有说说在学校那种。啊,老师啊给帮助看护了,这个家长都没有意见的。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乡村教育要想振兴,教育承载着希望,重视提高教师队伍建设就很有必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它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新中国建立后,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起草民法典,均因当时特殊的政治原因而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在这些现有的民事法律和学者与立法机关共同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2002年10月编纂了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该草案,从而使该草案备受关注。该草案由九编构成: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三编合同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和第七编继承法,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这次编纂民法典将它们编进来,未作任何改动,所以以下所论,将不涉及这些编的内容。一、关于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乃至商事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事项。如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人格一律平等;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时,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法人的撤销、解散和宣告破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等等。民法(草案)主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诉讼时效的期间及民事主体的种类作了修改补充。将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将两年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关于民事主体,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法人两类主体之外,增加规定了“第三类主体”即“其他组织”。二、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经济体制与财产权制度的基石。所谓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类物权)。民法(草案)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法律的规定。关于所有权,草案除了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外,还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即: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草案关于私人所有权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敦促人们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追求社会财富,而当每个人追求和积聚起财富后,国家和社会也就富裕和充足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实行住宅的商品化改革,人们纷纷购买高层建筑物中的一个特定的专有部分供作居住或其他用途使用。人们所购买的该特定的专有部分在物权法上即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电梯、走廊、地基、屋顶、地下停车场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此外,各区分所有人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还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学界称为成员权(管理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在我国这样一个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如何在物权法上创设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草案规定了十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权。这些用益物权形式,是我国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公有制得以充分实现的法律机制。 担保物权,是将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担保给债权人,以担保向债权人融资的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债权人为债权而斗争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如何保障银行等债权人借出去的钱能顺利地收回来,不仅是司法裁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民法(草案)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实践中新创的担保物权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体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让与担保体系。 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学界称为类物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所一致公认。民法(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占有的类型,占有的推定效力,善意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等。三、关于人格权法所谓人格权,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在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的尊重成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重大的基本任务。正因为如此,民法(草案)不仅对人格权设专编规定,而且在民法通则已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作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隐私权、信用权。对人格权的这些规定,标志着民法(草案)具有先进性,是一部真正的市民社会(人民社会)的权利宪章。四、关于侵权责任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各种危险和损害的社会。这些危险和损害多半是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法(草案)为了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合法权益,设立专编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依规定主要有九种: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机动车肇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草案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草案规定:(1)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2)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等。五、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外国有联系。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限于当时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水平,只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如今17年过去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已今非昔比,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鉴于此,草案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作了规定:(1)对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国际惯例的适用、互惠对等原则作了规定;(2)对物权、知识产权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3)将民事主体、合同、侵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加以了具体化。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民法是可以学一辈子的东西。---老J如是说。 一、法律思维民法可以说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部门法。也正因如此,民法不可能对每一个生活细节都设置具体的规范,而不得不进行高度的抽象,把千变万化的生活事实浓缩到两三千个法条中去。初学法律的同学,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朴素的正义观代替抽象的法律思维,动不动就把显失公平、诚实信用挂在嘴边,却忽略了法律自身的逻辑。在其他部门法中,由于规范相对具体,适用上比较明确,这种现象可能还不普遍,但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却往往出现。我想,学习民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人的思维,转化成法的思维和法的逻辑,学会从实在法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我并不是说实在法是万能的,但是如果不掌握实在法,不掌握法的方法,那么不论是去批评实在法还是适用实在法,都会失去基础。二、体系体系体系很多同学说民法“乱”,我想,对于民法学习者来说,体系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的。民法的众多规范、法条,并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根据一定的内在结构和关联有机地组合起来的。一个良好的体系观念,可以使我们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时,不至于漫无目的地寻找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至于试图用物法的规范去解决债法的问题。当然,民法体系不是僵化封闭的,而是系于生活实践和社会发展的开放体系,但是无论怎样开放,也都有一个基本的骨干框架在里面。如果连这个框架都丢掉了,那肯定会造成思维的混乱。三、网状结构民法是一个网状结构,甚至可能是一个多维的网状结构。如果将案件事实看成是网上的结点的话,那么每一个结点都可能对应着多方面的制度和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分解案件事实,分经剖纬,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另一方面则要注意全面考察,不要遗漏了可能适用的线索。有的同学一看某个请求权不成立,就开始叫嚷“法律的不公平”,但是却可能忘记了还有另外一个请求权在静静地等着你去发现呢。民法的发展是一个精细化的过程,有很多相似相近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需要我们注意细节、认真辨别。在分析法律关系的时候,建议大家牢牢记住这个思路:谁,可以向谁,依据哪一条法律规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参考网址: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