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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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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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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引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判断一篇学术论文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下面的教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教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篇一:

[1]金秋.即兴舞蹈与幼儿舞蹈教育[D].上海师范大学2009

[2]戴勤燕.浅论校外艺术教育教研活动的机制与功能[J].上海教育科研.2009(12)

[3]张兰.5-6岁儿童自由舞蹈表现特点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4]张晓红.义务教育阶段开展舞蹈教育的思考[J].教育探索.2009(07)

[5]闫小飞.校外舞蹈教育现状与发展初探[J].内江科技.2009(06)

[6]陈述知.沈亚威歌曲创作研究[D].南京艺术学院2010

[7]柴亚萍.少儿舞蹈究竟为谁而舞--兼谈少儿校外舞蹈的教育管理策略[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S1)

[8]阿斯茹.幼儿舞蹈教育的探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1

[9]毕玉娟.学前舞蹈教育现状的调查与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10]杨薇薇.音乐教育在缓解大学生网络成瘾中的应用研究[D].南京艺术学院2010

[11]苏立.音乐课程研究性教学探究[D].南京艺术学院2010

[12]冯蕊.从视听结合到视听融合[D].南京艺术学院2010

[13]金立林.普通高校公共音乐教育与学生发展实证研究[D].南京艺术学院2011

[14]杨静.音乐剧演唱中美声与流行唱法相融之研究及其教学探讨[D].南京艺术学院2011

[15]游嘉颖.高等舞蹈教育的调查与研究[D].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

[16]翁伟民.试探少年宫舞蹈教育对儿童智能的开发[J].舞蹈.2001(06)

[17]张怡.舞蹈教育与美育--儿童舞蹈教学美育探微[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1999(04)

[18]周仪.中国古代儿童舞蹈的功能类型初探[D].中国艺术研究院2009

[19]王国宾,平心,矫立森.关于舞蹈美育与素质教育的研究--兼谈舞蹈在美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2(02)

[20]黄明珠.论舞蹈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3)

[21]王宁.略谈基础教育中的舞蹈教育[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04)

[22]齐建丽,周艳华.浅析少儿舞蹈培训[J].科技资讯.2006(21)

教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篇二:

[1]张桂玲.试论我国健身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趋势[J].鸡西大学学报.2005(06)

[2]蒋桂凤,黄祁平,唐双阳,万艳平.健美操对机体补体活性的影响[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05)

[3]周涛,夏环珍.普通高校健美操教材研究[J].中国学校体育.1998(05)

[4]孙莉莉,黄鸣霞.谈对高校女生体育参与意识的`培养[J].浙江体育科学.1996(03)

[5]李孟军.高校女大学生对健美操认识情况分析[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4(04)

[6]孙凌云.对高校俱乐部内健美操教学的初步探讨[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5)

[7]陆善芬.高校健美操教学现状及对策[J].体育科技.2001(04)

[8]马玉梅.关于高校女生课外体育锻炼情况的调查与分析[J].华北煤炭医学院学报.2001(03)

[9]程小虎,孙竟波,周伟章.影响青少年学生体育锻炼习惯形成的调查研究[J].中国学校体育.1998(05)

[10]马为民.中美(三所)大学学生体育意识形成的社会学分析--兼论大学生体育意识[D].北京体育大学2004

[11]杨向明.安徽省普通高校女大学生体育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2006

[12]董金果.蒙东地区高校大学生体育意识和行为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1

[13]袁君秀.苏州市大学生参与低碳体育旅游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D].苏州大学2013

[14]唐照华,李遵.论健美操的价值观[J].体育学刊.1997(01)

[15]凌晨.高校健美操运动开展现状之管见--首届“大印象”杯全国大学生健身健美操明星大赛调研报告[J].安徽体育科技.2003(02)

[16]章玮.大学生体育健身认知行为的调查研究[J].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02)

[17]封雷.高校女生健美操选修课情况调查与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5)

[18]陈丽珊.关于拓展普通高校健美操课程教学内容的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03)

教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篇三:

[1]王牧华,靳玉乐.课程目标研究的生态主义解读[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03)

[2]顾晓莲.幼儿教师体态语对活动有效性的影响[J].小学科学(教师版).2013(02)

[3]张银萍.非言语行为与课堂教学[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4]姜美芬.师幼体态互动的适时与适态[J].山东教育(幼教刊).2006(15)

[5]丁文婷.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4

[6]丁洁.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4

[7]杨晓红.幼儿园饮食营养教学活动开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4

[8]邢羽佳.兰州市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4

[9]钟映.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师资培训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4

[10]宋婷婷.幼儿园语言教育活动有效性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3

[11]王明利.跨文化交流中非语言行为之分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01)

[12]吴海云.区域活动空间设置的有效性初探[J].教育导刊.幼儿教育.2005(05)

[13]周鹏生.国内外教师体态语研究之比较[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6(09)

[14]袁爱玲.幼儿园教育活动生态现状剖析[J].学前教育研究.2007(02)

[15]李胜男,岑国桢.生态环境说、人生历程说--儿童心理发展的两种新理论[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06)

[16]G·德朗舍尔,张人杰.对课堂中口头语言互动的分析[J].外国教育资料.1992(03)

[17]杨全良.非言语交际简述[J].外语研究.1990(02)

[18]许亚莉.交互主体观与幼儿园课程的生态剖析[J].幼儿教育.2003(03)

[19]徐朝,王舟.从非言语语看涵化与英语教学--对英语教师在课堂中非言语语的调查[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2(02)

专科会计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会计资讯的管制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执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学专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旨在从会计监督的基本定义出发,对菸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义以及提升和完善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水平的相关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加强和完善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加强和完善

一、会计监督的基本定义

所谓会计监督,就是指一种专门的监督活动。监督主体人员为企业内部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法律上享有经济监督和检查权利的相关 *** 部门、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经济审计中介组织;而监督物件通常为国家机关、 *** 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经济活动情况;监督内容为该机构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科学性,监督重点为会计资料的真实、完善,以及机构内部预算管理活动及完成情况。

二、菸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一推动财经法规的执行和进步

会计监督作为一项监查督促经济活动的工作,必须以国家财经法规为依托,在财经法规的允许下进行各项监督活动。由于会计工作属于财政经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企业或单位内部的一切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都要通过会计这个“把关”进行审查和检测,因此,积极发挥会计监督的工作职能,重视菸草企业的会计监督活动,能够最大程度地对违反财经法规的事件进行制止。同时,会计监督工作还能不断推动财经法规逐步完善、更加科学,使其与当今时代的经济情况相适应,从而为我国菸草行业的不断进步提供法律保证和政策支援。

二推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进步

会计监督是一种经济管理方式,它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应,进而提升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生存能力,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达到不断发展、持续进步的预期效果。

三、提升和完善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水平的相关措施

一明晰责任主体、达到职责要求

企业要在保证会计资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各个岗位上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即明晰责任主体,并以此制定出相应的会计人员职责制度,通过科学的职责制度促使会计部门和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不受他人的个人意愿影响开展不正当的会计工作。同时,职责制度中也应赋予会计工作人员足够的权利,在领导人或管理者想让会计人员按照个人意愿进行会计工作时有遵照原则进行的规章依靠,从而达到职责要求。此外,为了使菸草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与现代化管理相适应,负责人需要实时学习和掌握最新最先进的会计监督方法和会计技术;需要及时了解最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和经济制度,做到对会计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不断提升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明确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类,而内部监督又属于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影响会计监督工作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要更好的进行内部监督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建立起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第二,明确内部员工的职能划分;第三,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对员工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采用员工间互相监督和牵制的手段减少和抑制企业内部会计风险。对违规行为进行考核惩处,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内部会计监督的秩序进行整顿,使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在会计监督方面引发的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而提升菸草企业内部的财物安全效能。反之,如果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强度不够,将很可能引发内部会计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菸草企业的良性执行和长远发展。

三实行网路资讯管理

实行会计监督工作的网路资讯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全面的会计监督工作资讯管理系统,将会计监督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法融入和贯穿到资讯服务系统之中,通过资讯系统处理会计资讯的高自动化和准确性,以及其强烈的原则性和不可随意改变的特性,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将更加规范和准确,避免了因会计人员主观因素对会计资讯造成的失真现象,也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削弱会计监督工作的预期效果的现象。第二,网路资讯管理能够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内部监督系统,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不但能让会计人员自觉、守法的进行会计监督工作的的各项事项,而且能够提升菸草企业会计资讯的真实可靠性,为企业继续前进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四提升菸草企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地将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融入到实际的会计监督工作之中,以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菸草企业应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提升内部各成员特别是会计人员和上层领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企业应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加深企业员工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同时,企业可以举行法律法规知识抢答竞赛和法律法规知识演讲比赛,鼓励全员参与,在竞赛中学到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此外,企业需结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制定出与之匹配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工作制度,对企业领导和会计监督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定,创造出公正法制的企业环境和会计监督环境。

五提升会计监督人员素质

为提升菸草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水平与质量,应努力提升会计监督人员的综合素养。不但要提升其专业技能,还应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事业心,提升其监督意识。企业可以定期组织会计监督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可以组织会计监督人员进行成果交流,在沟通中学习其他财务人员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企业也可以积极引进专业型高素质人才进行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会计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工作对于菸草企业的良性发展和顺利执行意义非凡。针对当前我国大部分菸草企业存在的一些影响会计监督工作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全方位提升菸草企业会计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海燕.浅议强化会计监督[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2]王煌.浅谈加强企业内部跨级监督建设[J].实践•探索,2012

对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实践中几个具体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学习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预演算法等相关资料,均没有明确表述。现结合相关法规规定,就自己的认识和体会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能否为负问题

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是事业单位用于维持正常执行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期末,应当将“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和“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分别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一般来说,会形成“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贷方余额,转入下期,用于维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问题在于能否出现借方余额即赤字,或负结转制度并未明确说明,值得思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是财政按预算安排给予事业单位的补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申请取得财政经费,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使用经费。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与“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应相匹配,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只能为零或贷余正结转,而不得出现支大于收的情况,以致形成借余负结转。要保持财政补助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结果,事业单位就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上相关法规规定,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预算收入数额控制预算支出,达到一定期间收入与支出平衡或者略有节余目标。

二、财政直接支付“预付账款”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指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应借记“预付账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补助收入已经确认。如果月末甚至年末“预付账款”仍未清理结算,并未确认“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则科目结转后,必然形成相应的“财政补助结转”,导致“财政补助结转”增加,与事业单位收支平衡的相关规定相悖,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造成不便。新预演算法出台后,对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按规定登出或上缴。因此,单位应从严控制或尽量避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预付账款”发生。一旦发生,则必须及时清理结算,完善相关程式手续,必须在当月或年内实现支出,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贷记“预付账款”,实现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财政补助收支平衡。

三、关于借款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举借债务,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因此,事业单位应对举借债务高度重视,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先审批,后举债,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用途专款专用,保证按期归还,不得擅自举债。

四、对“财政补助收入”与“上级补助收入”的理解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专案支出补助。“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把补助收入分设“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两个总账科目核算。在“事业支出”总账科目下,按经费性质分设“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在净资产中分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等科目核算。对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对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体现了“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等法规精神,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现代财政制度下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等财会管理行为,促使事业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在部门预算制度下,部门预算只是对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的指导、汇总和监督,具体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则是每个预算单位。国家实行一级 *** 一级预算制度,即事业单位按所属 *** 层级和预算层级分类,在同一级 *** 预算层级内,各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分别编制单位预算,按规定程式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批,形成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后,由各预算单位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指标和用途执行。各预算单位分别与本级财政建立直接的经费领报关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把财政补助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预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使用授权支付额度时,借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不允许从本级向下级预算单位划拨财政补助资金。因此,“上级补助收入”就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只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如果应列下级单位的预算,暂时列到了部门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下级单位本级预算的基层事业单位,可进行内部指标划转,登出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相应的用款额度,增加下级单位相应的用款额度。对于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下级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下级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下级预算单位应按往来账项对待,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不应列收列支。如果是列到二级单位的预算如某些打捆的专案经费等,执行中需要横向支付。若收款单位是本系统事业单位,则需要通过用款计划进行调整。若收款单位不是本部门系统内的单位,可以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收款事业单位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会计类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那要怎么写好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会计类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 李维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31-32.

[2] 王雄元,张士成,高祎.审计委员会特征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08(4):87-96.

[3] 何佳,张晓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研究报告[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1 年深圳综字第 0043 号.

[4] 林有志,张雅芬.信息透明度与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7(9):26-34.

[5] 汪炜,蒋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4(7):107-114.

[6] 凌江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105.

[7] 翟华云.审计委员会和盈余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06(6):50-57.

[8]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3(3):4-13.

[9] 于富生,张敏.信息披露质量与债务成本: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93-96.

[10]郑新源,刘国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J].财会通讯,2008(8):98-118.

[11] Frank M.Burke,Dan M. Guy. Audit Committees:A Guide for Directors,Management and Consultants[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74.

[12]Dhaliwa, Naiker, Navissi. Audit committee financial expertis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cruals quality: an empirical analysis[R].[47]Bebchuck, L., and J. Fried. Pay without performance[M].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

[1] 陈小林,陈作习.论内部控制审计动因、成本与收益[J].财会月刊,2010,(20):77-79.

[2] 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 孙璐.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审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

[4] 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5] 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 于玉林.试论面向新世纪的内部审计制度[J].审计研究,2000,(6):17-21.

[7] 方堃.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思考[J].审计研究,2009,(3):38-40.

[8] 余玉苗,黄兵海.我国上市公司战略审计初探[J].财会月刊,2004,(3):37-38.

[9]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0.

[10] 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1] 陈青.企业社会责任审计述评与实现[J].企业研究,2010,(12):23-25.

[12] 傅黎瑛.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治理型内部审计[J].当代财经,2006,(5):119-122.

[13] 何卫东.论非执行董事对于公司战略的参与[J].南开管理评论,1999,(4):20-22.

[14]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15] 靳磊.企业战略审计初探[J].淮南工业学院学报,2000,(4):22-25

1、邓春华, 《财务会计风险防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年版。

2、王春峰,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3、王卫东, 《现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4、常勋,《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二版。

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6、罗飞.《成本会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87—201,333—338

7、王立彦,刘志远.《成本管理会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56—276,367—374

8、龚曼君.《管理会计学》.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324—350,459—474

9、马海清,朱光林.《决策会计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420—434

10、Gary M.cokins.《作业成本管理》.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

11、刘仲文著《人力资源会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2、张文贤主编《人力资源会计制度设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13、中国会计学会主编《人力资源会计专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4、[美] 弗兰霍尔茨著《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5、[美] 加里·S·贝克尔著《人力资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16、[美]查尔斯·亨格瑞著《成本与管理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加]斯科特著《财务会计理论》, 机械工业出版社

18、[美]马歇尔著《会计信息系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高伟富著《人力资源会计教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刘永泽著《高级财务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1、李海波著《新编企业会计》, 立信会计出版社

22、赵书和著《会计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3、顾爱春著《会计法规》, 科学出版社

24、夏恩著《会计与控制理论》,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5、翟文莹著《试论人力资源会计的几个基本问题》,现代财经,1999.3

26、徐勇、岳欣等《关于我国实施人力资源会计的探讨》,对外经贸会计,1999.12

27、曹世文著《试探人力资源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财会月刊,1999.8

28、徐国君、刘祖明著《人力资源会计研究述评》,财会通讯,1999.11

29、张磊、陈伟著《略谈人力资源会计的几个问题》,财会月刊,1999.8

30、袁晓勇著《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若干问题》,财会通讯,1999.11

31、安明硕著《对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几点思考》,财会月刊,1999.11

32、 牛莉侠. 高等职业教育会计电算化教学的思考[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01)

33、董丽晖. 提高会计电算化实践能力的课堂因素分析[J]. 甘肃农业, 2006,(09)

34、陈兴霞, 曹军, 费淋淇. 浅析会计电算化实践教学仿真模拟题库建设[J].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04)

35、杜思晓. 高校会计电算化专业建设研究[J].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08,(10)

36、刘秋月. 会计电算化专业实验教学模式的构思与实践[J].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8,(Z1)

37、王健. 加快林业企业会计电算化进程的建议[J]. 绿色财会, 2006,(09)

38、包准, 程宝华. 做好林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几点体会[J]. 绿色财会, 2006,(09)

39、高俊杰, 张东红. 种子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之我见[J]. 种子科技, 2008,(02)

40、丁丽娜. 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问题研究[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03)

41、芦杰. 关于中专财会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科设置的构想[J]. 中国林业教育, 2000,(02)

音乐专科论文参考文献

音乐学参考文献

引用参考文献论证自己的观点或者理念是十分必要的,关于音乐参考文献有哪些?

[1] 廖叔同着.西方音乐一千年[M]. 三联书店, 2004

[2] 王黎平. 浅谈电影音乐审美的.多元化[J]. 电影文学. 2010(22)

[3] 邢艺,主编.西方钢琴作品曲名全集[M].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9

[4] 肖晶. 罗西尼声乐套曲《威尼斯赛船会》的艺术特色及演唱风格探析[D]. 上海师范大学 2013

[5] 杨儒怀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M]. 人民音乐出版社, 2003

[6] 郭赛男. 论罗西尼艺术歌曲的创作特征及演唱风格[D]. 山东师范大学 2011

[7] (美) 弗里德伯格,着.成功钢琴家攻略[M]. 人民音乐出版社, 2007

[8] 高为杰,陈丹布编着.曲式分析基础教程[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9] 卡尔·莱默尔(KarlLeimer),瓦尔特·吉泽金(WalterGieseking)着,姜丹译.现代钢琴演奏技巧[M]. 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4

[10] (德)格奥尔格·克内普勒着,王昭仁译.19世纪音乐史[M]. 人民音乐出版社, 2002

[11] 曾睿娟. 罗西尼歌剧唱段中女声花腔部分的特点及其运用[D]. 武汉音乐学院 2006

[12] 宋晶. 罗西尼喜歌剧中两位女主角罗西娜与辛德瑞拉的主要唱段及人物分析[D]. 首都师范大学 2007

[13] 李京宪. 罗西尼艺术歌曲《舞曲》艺术特征与演唱风格把握[D]. 上海师范大学 2013

[14] 高晓光,吴国翥编着.钢琴艺术百科辞典[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1

[15] 钱仁康,钱亦平着.音乐作品分析教程[M]. 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1

[16] 张玲玲. 透过歌剧《塞密拉米德》看罗西尼次女高音的风格及特征[J].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9(09)

[17] 喻家燕. 钢琴学习中的踏板基本运用技法[J].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2)

[1] 邱鑫. 久石让音乐中的和声研究[D]. 福建师范大学 2012

[2] 于润洋主编.西方音乐通史[M]. 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1

[3] 王少维. 纵聚类音乐分析法研究[D]. 上海音乐学院 2013

[4] 冶鸿德. 二十世纪(五种)音乐分析法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3

[5] 石慧. 梅西安《被遗忘的奉献》音乐分析[D]. 中央音乐学院 2011

[6] 邱鑫. 久石让音乐中的和声研究[D]. 福建师范大学 2012

[7] 蒋长清. 电脑音乐与多声部音乐写作论[D]. 福建师范大学 2009

[8] 王艺. 约翰·菲尔德夜曲初探[D]. 山西大学 2010

[9] 陈昀. 福斯特歌曲在美国大众音乐发展中的地位[D]. 华南理工大学 2014

[10] 王菲. 军旅歌曲《热爱》艺术研究[D]. 南京艺术学院 2014

[11] 耿仁甫. 音乐分析法研究[D]. 贵州大学 2008

[12] 欧阳文思. 音乐鉴赏中动漫的现代理念探究[D]. 陕西师范大学 2014

[13] 许黎. 无词人声作品类别与特征探析[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14] 张盼盼. 约翰·斯塔米茨交响乐的音乐学研究[D]. 山东艺术学院 2014

[15] 刘岩晶. 申克音乐分析体系与传统音乐分析体系个案比较[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16] 金华芳. 《陕北四章》第一乐章的音乐分析及演奏心得[D]. 中央音乐学院 2011

[17] 司季发. 序列“准则”与赋格“结构”的融合[D]. 福建师范大学 2013

[18] 蒋长清. 电脑音乐与多声部音乐写作论[D]. 福建师范大学 2009

[19] 程露. 高平《舞狂》音乐分析与演奏研究[D]. 武汉音乐学院 2013

[20] 李凌之. 西班牙魅力-格拉纳多斯《戈雅之画》之音乐分析与踏板运用[D].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21] 彭志敏着.音乐分析基础教程[M]. 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7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音乐 教育 论文中引用、参考过的文献资料,包括观点出处和引文出处,是音乐教育论文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文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音乐教育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 王婷. 郑州市小学校外古筝教学现状调查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4

[2] 刘育锋. 东莞农民工子女小学音乐教育现状的调查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3] 陈志圣. 洋蛮河镇古河小学音乐教育现状[D].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4] 张云鹏. 浅析乌海市小学音乐教育问题及改善 措施 [D].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

[5] 王莹. 上世纪末河南省洛阳市小学音乐教育状况研究[D]. 陕西师范大学 2013

[6] 綦琳娜. 大城市小学音乐教育改进策略[D]. 黑龙江大学 2013

[7] 徐晓妹. 小学音乐教育应把握 儿童 心理发展[D]. 辽宁师范大学 2010

[8] 张丽. 天津西部小学音乐教育课堂教学问题与现状研究[D]. 天津师范大学 2012

[9] 罗杰. 丹巴县小学音乐教育现状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10] 何芳. 小学音乐教育与儿童良好性格培养的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05

[11] 蒙桂生. 从了解价值入手,让学生爱上音乐课[J]. 基础教育研究. 2011(14)

[12] 马婧. 浅谈音乐课实施创新教学的思考[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6)

[13] 范子泉. 河南温县司马懿得胜鼓调查与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4

[14] 何宇鹏. 河南新乡“中州大鼓”的调查与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4

[15] 韩晓娜. 唐宋曲子词的音乐学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4

[1] 薛建男. 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2] 夏晨伶. 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3] 冷雪姣. 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现状的调查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4] 冯宝安.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5]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6] 李雪晗. “幼儿园选择”问题的深层含义及其社会学思考[J]. 当代学前教育. 2009(03)

[7] 胡彩云,__宇. 城乡家长对幼儿园期望的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9(06)

[8] 连玥,马玉俊. 浅析父母对托幼机构的教育需求[J]. 科教文汇(下旬刊). 2008(11)

[9] 李江帆,主编.教育服务产品理论研究[M].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9

[10] 徐晓东,邵文其,洪仙瑜等着.社会转型与办学体制创新[M].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4

[11] 朱家雄着.幼儿园课程[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1] 王聚伍. 流行音乐事象中的刘欢演唱风格研究[D]. 河南大学 2011

[2] 辛颖. “女子十二乐坊”的发展及存在方式研究[D]. 河南大学 2010

[3] 金亚文主编.初中音乐新课程教学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4] 喻先贵. 音乐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又要注重“个性发展”[J]. 考试周刊. 2010(39)

[5] 贾涛. 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的实施:问题与对策[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0(23)

[6] 甘民. 中学新教师的成长研究[D]. 江西师范大学 2011

[7] 王永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学教师专业素质发展状况与建议[D].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

[8] 张敬敏. 第四代评价理论视角下的教师专业素质提高策略研究[D]. 河南师范大学 2014

[9] 王敬环. 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 考试周刊. 2009(06)

[10] 马莹. 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 陕西教育(教学版). 2007(Z2)

[11] 唐松林着.中国农村教师发展研究[M].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12] 周世斌着.音乐教育与心理研究 方法 [M]. 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5

[13] 高慧娟. 新课程背景下流行音乐与中学音乐课堂教学衔接初探[D]. 河南大学 2011

[14] 王安国. 我国学校音乐教育改革与发展对策研究[J].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2004(04)

[15] 钱建良. 音乐教学中的审美[J]. 小学教学研究. 2003(02)

[16] 张向秋. 新课程背景下语文教师的专业成长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 2007

[17] 刘洪良. 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师专业素质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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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中日食文化比较论文的参考文献,供参考。[1]吉牧.中日饮食文化的差异及其形成原因分析[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01).[2]梁爱露.浅谈中日饮食文化差异[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34).[3]郑雅珂.浅谈中日的饮食文化[J].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6,(02).[4]方海燕.从饮食看日本文化的特征——以中日饮食文化的关系为中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04).[5]仓石厚子.中日饮食文化比较──兼论消费与经济观念[J].现代日本经济,1997,(06).[6]日本的饮食文化[J].健身科学,2004,(12).[7]蔡华.试论中西饮食文化的差异[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8]宋淑运.中日待客与饮食文化差异趣谈[J].海内与海外,2004,(09).[9]李直.中日饮食文化比较[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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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凌文豪.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挑战及对策[J].求索.2009(10)[3]李衡,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5]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03)[6]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7]孙祁祥,朱俊生.人口转变、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财贸经济.2008(04)[8]张文学.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16)[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3]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4]孟庆平.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03)[5]郝向东.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3(01)[6]史维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08)[7]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13(08)[8]朱卫东,姚建平.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经纪人学报.2013(02)[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李晓霞,郝国喜.上海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3]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5]刘雄英,黄纯波.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6]班茂盛,朱连忠.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马斌,程贯平,刘文军.广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保险对策[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8]王金安.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07)[9]宋科凡.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筹款模式选择[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

保险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论文英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Syed M.Ahsan, Ali A.G.Ali,and NJohn Kurian. Toward a Theor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 64, No.3,Aug,1982

[2]Carl H.Nelson and Edna T.Loehman. Further Toward a Theor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69’ No.3, Aug, 1987

[3] Barry K.Goodwin.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Demand for Multiple Peril Crop Insurance [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75,No. 2,May, 1993

[5] J.Lafrance,J.Shimshack and S.Wu. "Subsidized Crop Insurance and Extensive Margi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Department of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and Policy,2

[6] Moschini G and Hennessy D.A. Uncertainty,Risk Aversion and Risk Management for Agricultural Producers [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1

[7] Barry K.Goodwin,Monte L.Vandeveer,and John L.Deal. An EmpiricalAnalysis of Acreage Effects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Federal Crop Insurance Program[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86, No. 4,Nov, 24

[8] Keith H. Coble,Thomas O.Knight, Rulon D.Pope,and Jeffery R. Williams.An Expected-IndemnityApproach to the Measurement of Moral Hazard in Crop Insurancef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Economics. Vol. 79,No. 1,Feb, 1997

你如果想做保险代理营销人员,首先是要对你代理保险全部清楚。其次是要知道怎么样理陪程序和客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专科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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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一、导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公平正义。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五、结语。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

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1.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2.1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2.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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