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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位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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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位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字面上意思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可依据参考文献类别填写不同的内容格式,分别有: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2、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3、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4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5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6、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7、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8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9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论文,指科学或社会研究工作者在学术书籍或学术期刊上刊登,并用来进行科学研究的,从而描述或呈现自己研究成果、对前任工作总结的回顾及做出评价的文章,这类文章特别强调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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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科学位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学术研究过程之中对于所涉及到的所有文献资料的总结与概括,以下是我蒐集整理的食品安全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阅读检视。

关于

参考文献一:

[1]郭明若.对中国乳业现状的几点思考[J].中国乳品工业.2014***04***

[2]陈春园,熊思浩.国外乳品安全体系是这样炼成的[J].中国中小企业.2014***04***

[3]赵同刚.对纽西兰乳制品监管现状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1***05***

[4]鄂丽媛.乳制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选址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1

[5]王尚昆.会计视角下的反倾销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6]杨海艳.从国际贸易角度看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D].东北财经大学2010

[7]张星晔.乳制品安全事件对我国乳制品进口贸易的影响[D].安徽财经大学2015

[8]高春晖.呼和浩特市奶业问题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2003

[9]王静.美国“双反”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影响的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0]姚萍.中国中药出口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1]刘庆双.中国镁砂出口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12]樊斌,魏红梅,潘方卉.乳制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监管体系研究[J].商业经济.2014***06***

[13]张苏,吕珊雁.解放初期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概述[J].中国农学通报.2014***08***

[14]于海龙,李秉龙.我国乳制品的国际竞争力及影响因素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10***

参考文献二:

[1]成颖,崔巨集秀.浅析吉林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J].科技视界.2013***35***

[2]李晓东.食品安全与食品供应链综合管理浅议[J].科技视界.2013***35***

[3]孙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资讯披露问题研究--以食品、饮料行业为例[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4]杨玉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资讯披露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09

[5]刘文丽,邓少青,卿琛.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资讯披露研究--以食品饮料行业为例[J].中国证券期货.2012***10***

[6]万里霜.食品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行为研究--基于合法化理论[J].生产力研究.2012***09***

[7]宋晓文.公司特征对内部控制资讯披露水平的影响--来自深市上市公司2009年经验资料[J].财会通讯.2012***09***

[8]崔志娟.规范内部控制的思路与政策研究--基于内部控制资讯披露“动机选择”视角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1***11***

[9]陈洁.内部控制资讯披露对审计费用影响的研究--基于沪市A股上市公司2011年资料的经验验证[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08***

[10]孙翯.内部控制资讯披露的影响因素[D].东北财经大学2007

[11]卢秋晶.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资讯披露的研究[D].重庆工学院2007

[12]刘燕.内部控制资讯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D].湖南大学2007

[13]张之骅.内部控制资讯披露动机和效果研究-代理问题的影响[D].浙江大学2012

[14]池国华,张传财,韩洪灵.内部控制缺陷资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一项实验研究[J].审计研究.2012***02***

[15]刘鑫.中国食品安全资讯披露体制效率提升问题探析[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16]赵智媛.新制度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资讯披露与审计定价的关系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17]陈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资讯披露研究[D].陕西科技大学2012

[18]HollisAshbaugh-Skaife,DanielW.Collins,WilliamR.Kinney.ThediscoveryandreportingofinternalcontroldeficienciespriortoSOX-mandatedaudits[J].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2006***1***

[19]JohnS.Jordan,JoePeek,EricS.Rosengren.

参考文献三:

[1]彭露,朱红伟,杨旻,国世上.微沟道内两相流速比对液滴形成的影响[J].感测技术学报.2010***09***

[2]全祖赐.环境友好型多功能氧化物薄膜的微结构、光学、电学和磁学效能研究[D].武汉大学2010

[3]李伟平.铁电共聚物P***VDF-TrFE***的效能和换能器的模拟研究[D].武汉大学2004

[4]国世上.电子辐照铁电共聚物P***VDF-TrFE***及超声感测器的研究[D].武汉大学2004

[5]彭涛.功能电极材料在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中的应用[D].武汉大学2014

[6]何荣祥.奈米功能材料器件及其在流体和细胞检测中的应用研究[D].武汉大学2013

[7]曾谦.声表面波技术在微流控晶片中的整合及应用研究[D].武汉大学2011

[8]刘钰旻.奈米功能材料在能量转换与储存器件中的应用[D].武汉大学2013

[9]胡浩.碳材料对电极在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中的应用[D].武汉大学2011

[10]郭志霄.微液滴和海藻酸凝胶颗粒在微流控晶片中的应用研究[D].武汉大学2011

[11]周聪华.染料敏化太阳能电池中电极材料和寄生电阻的研究[D].武汉大学2009

[12]蓝才红,蒋炳炎,刘瑶,陈闻.聚合物微流控晶片键合微通道变形模拟研究[J].塑料工业.2009***05***

[13]叶美英,方群,殷学锋,方肇伦.聚二甲基矽氧烷基质微流控晶片封接技术的研究[J].高等学校化学学报.2002***12***

[14]龙驭球编著.有限元法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15]齐小花,张新祥,常文保.微流控晶片仪器进展[J].现代仪器.2002***04***

[16]张扬军,吕振华,徐石安,涂尚荣,丛艳吉.汽车空气动力学数值模拟研究进展[J].汽车工程.2001***02***

参考文献四:

[1]赵振宇.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煤矿安全监管与对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2]陈达庆.句容市中小学学校食堂“五常法”管理效果评价[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0***05***

[3]吴巍巍.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

[4]许振昊.“农家乐”餐饮卫生监督管理现状[J].浙江预防医学.2010***01***

[5]尹清菊,张亚锋,过群.对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现状的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06***

[6]徐会.煤炭型城市产业转型中接替主导产业的选择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1

[7]魏传平.基于生态足迹理论的哈尔滨市生态化发展评价与对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

[8]曾科,张晗.影响餐饮业卫生安全问题的因素及对策[J].中国卫生工程学.2009***S1***

[9]段立新,周立新,郭秀英,沈广顺,李玉强.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09***06***

[10]杨帆.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风险投资公司与风险企业匹配问题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2

[11]贾东亮,侯方辉.卫生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预防医学.2008***13***

[12]王双玲,王巨集安.长效管理机制在餐饮业卫生监督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2008***06***

[13]傅济,梁万年,高星,彭迎春.2008年北京奥运会食品卫生安全分析与对策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06***

[14]张晨,刘弘.餐饮业的HACCP管理与食源性疾病预防[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7***11***

[15]王树亮,耿相杰.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的必要性及措施[J].地方病通报.2006***04***

根据你的论文题目,要着重食品安全和供应链管理相关的一系列书籍,但是要着重于食品安全,以下的文献你可以参考:[1]科技部.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调研报告[R].2003.[1]科技部.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调研报告[R].2003.[2]〔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毕金峰.微生物风险评估的原则与应用食品药品发展与监管,2004,(2).[5]陈君石.国外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02,(10).[6]汤天曙,薛毅.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2,(4).[7]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8]杨洁彬,食品安全性,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9]马士华,林勇,陈志祥,供应链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5月[10]翁心刚,物流管理基础,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年[11]张成海,供应链管理与技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林榕航,供应链管理(SCM)教程— 管理导向的价值链、物流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3]范丽君,郭淑红,王宁,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14]黎继子,供应链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5]王凤山,叶索文,供应链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16]Joel D.Wisner,Keah-Choon Tan,G.Keong Leong,供应链管理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希望能帮到LZ

[1]吴琼. 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2010.

[2]施蕾.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2010.

[3]本报记者 李涛 孙娜. 我国正稳步构建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09-29(001).

[4]张晨博. 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完善[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09.

[5]曾小菱 曾一峰 本报记者 汪启明.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1/09(005).

[6]记者 虞家琳.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在京成立[N]. 中国食品报,2010-04-27(001).

[7]姜艳. 我省打响食品安全攻坚战[N]. 河北日报,2004-09-24

[8]刘颖记者 李涛. 打造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完善食品安全技术保证[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7-11-24(001).

[9]曾小菱 本报记者 汪启明. 四川首开食品安全成立法听证会[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2/23(001).

[10]徐爱芝本报记者 杨晓伟 冯保良. 食品安全监管就要出重拳了[N]. 锦州日报,2009-04-10(A02).

[11]郑祖婷,郑菲. “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基于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11,(9).

[12]余健. 《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10,(8).

[13]杨爱萍. 从食品安全事件看全民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12).

[14]叶明. 《食品安全法》框架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析[J]. 口岸卫生控制,2011,(1).

[15]白晨,王淑珍,黄玥. 食品安全内涵需要准确把握——“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建设中的理解与认识[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09,(6).

[16]李然. 基于“逆选择”和博弈模型的食品安全分析——兼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制的思考[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17]张永伟,王会敏,郝海鹰,张桃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J]. 职业与健康,2010,(9).

[18]王卫东,赵世琪. 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J]. 中国调味品,2010,(6).

[19]李锐,任民红. 超市食品安全消费的博弈分析——佛山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调查[J]. 特区经济,2010,(7).

[20]武文涵,孙学安. 把握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起点——从农药残留视角看我国食品安全[J]. 食品科学,2010,(19).

[21]曾光霞,贺稚非,励建荣. 食品安全与系统食品安全观探讨[J]. 食品工业科技,2009,(5).

[22]刘桂华,朱舟,张慧敏,谢建滨,彭朝琼. 食品安全与健康——深圳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J]. 化学通报,2009,(7).

[23]于晓光,宋慧宇. 论《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影响[J]. 行政与法,2010,(1).

[24]陶纯洁,朱燕平,王旭峰. 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应用浅析[J]. 粮食与食品工业,2006,(5).

[25]徐萌,陈超. 食品安全目标研究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启示[J]. 食品科学,2007,(6).

[26]李怀. 基于我国当代食品安全风险下的食品安全理念与模式的进化[J].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07,(1).

[27]李金学,董胜华,张卫源,裴宝河,陈俊生,罗生林. 河南省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研究[J]. 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7,(5).

[28]覃海元. 食品安全目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3).

[29]罗云波,吴广枫. 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趋势看我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修改[J]. 中国食品学报,2008,(3).

[30]于军.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动食品安全发展[J]. 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10).

[31]蒋丽红. 加快“餐桌污染”治理期 构筑食品安全防治体系——对龙岩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 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2).

[32]廖晖. 中英专家聚会重庆, 探讨食品安全问题 寻求中英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J]. 重庆与世界,2005,(2).

[33]郝记明,马丽艳,李景明. 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控制食品安全的措施[J]. 食品与发酵工业,2004,(2).

[34]姚蕊. 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关键是急需食品安全立法[A]. .[C].: ,2005:.

[35]记者 孙延峰. 全面抓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 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N]. 中国工商报,2009-05-13(A01).

[36]记者 赵陈.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N]. 巴中日报,2010-05-30(002).

[37]支树平. 加强全球合作 维护食品安全[N]. 中国质量报,2010-11-09(001).

[38]刘颖李涛. 国家食药监管局四项举措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7-08-09(001).

[39]深圳商报记者崔霞. 食品安全五大工程今年启动[N]. 深圳商报,2006-03-01(A01).

[40]. [Z]. ISO/TC 34: 2007,.

[41]本报记者 李涛. 龙头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先行一步[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03/29(001).

[42]本报记者 郭献军. 食品安全:源头监控是关键[N]. 中国商报,2004/11/19

[43]本报记者 陈文波强国韩立. 九大问题考验奥运食品安全[N]. 市场报,2005-07-20(013).

[44] 餐桌污染食品安全备受关注[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2-04-18(005).

[45]记者周元春. 我市力推食品安全五大工程[N]. 深圳特区报,2006-05-23(A11).

[46]王盼盼. 食品供应链安全(一) 食品供应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J]. 肉类研究,2010,(1).

[47]本报记者 郭燕春. 解决食品安全要从基础开始[N]. 中国商报,2004/11/12

[48]记者 李涛. 全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06-01(001).

[49]记者宋柏松、王玉亮. 秦皇岛市全力打造食品安全净土[N]. 河北日报,2006-07-16(001).

[50]记者方兴业李克军. 重点食品安全基本得到保障[N]. 深圳特区报,2007-01-31(A03).

[1]曾星夏文俊. 开创国际间加强食品安全合作新局面[N]. 中国质量报,2007-11-28(001).

[2]宣讲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验 助推《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中国-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讨会在京举行[J]. 中国食品添加剂,2009,(5).

[3]王晓丽. 我国食品工业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D].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经济学院,2010.

[4]张潇方. 食品安全与和谐社会[D]. 山西大学: 山西大学,2007.

[5]记者 冯琳. 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N]. 中国工商报,2011-06-16(A01).

[6]记者 乐敏 徐祝君. 食品安全,商场、超市能得几分?[N]. 舟山日报,2011-01-26(002).

[7]本报记者 宗合. 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N]. 阿克苏日报,2009-06-01(005).

[8]记者 胡美兰. 食品安全:新世纪新挑战[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08/17(001).

[9]本报记者 李远方. 保障食品安全应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N]. 中国商报,2005/04/01

[10]记者 聂乔. 我市加强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建设[N]. 大连日报,2010-10-05(A01).

[11]陈菲. 食品安全防线能否重塑消费信心[N]. 科技日报,2009-06-02(004).

[12]朱晓京. 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上岗[N]. 沈阳日报,2006-05-18(A04).

[13]刘键. 力争食品安全实现历史性突破[N]. 深圳特区报,2006-08-02(A01).

[14]史玉成. 企业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N]. 中国质量报,2007-11-26(001).

[15]石国胜. 食品安全法 专家有话说[N]. 人民日报,2007-11-21(013).

[16]驻地记者 田洪顺. “组合拳”提升食品安全体系建设[N]. 医药经济报,2007-12-17(006).

[17]沈半. 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走在全国前列[N]. 浙江日报,2007-12-28(019).

[18]毛磊. 万条公众建议 聚焦食品安全[N]. 人民日报,2008-06-04(015).

[19]杨国芳本报记者 刘铭. 食品安全示范店 放心消费的金字招牌[N]. 中国消费者报,2008-07-18(A05).

[20]杨林.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佳思路——以HACCP认证为基础,导入GS1系统[J]. 标准科学,2010,(8).

[21]仇东朝,于春娣,李颖. 浅析《食品安全法》对农村食品安全的影响[J]. 农产品加工(创新版),2010,(10).

[22]汪自成,卢山. 问题与对策:从食品安全到《食品安全法》[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3]邢曼媛,侯晶晶. 浅议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0).

[24]任端平,潘思轶,何晖,薛世军. 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概念辨析[J]. 食品科学,2006,(6).

[25]陈峰. 提高全民对食品营养及安全的认知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J]. 中国食品学报,2006,(6).

[26]梁黎东. 如何应对众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认证融合解决方案[J]. 中国食品工业,2008,(5).

[27]李新生. 食品安全与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J]. 食品科学,2003,(8).

[28]白丽. 基于食品安全的行业管制与企业行动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5.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N]. 中国工商报,2009-05-09(A02).

[30]张云中. 国际食品行业瞩目中国食品安全[N]. 国际商报,2009-05-06(014).

[31]王二伟 本报记者 王会生. 全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在河南召开[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11/08(001).

[32]锺 选. 食品安全遭遇标准瓶颈[N]. 中国商报,2004/12/17

[33]本报实习记者 郭 宇. 从农田到餐桌 全程食品安全步伐加快[N]. 中国商报,2005/01/28

[34]关磊. 食品安全亚运行活动暨亚运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举行[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11-04(A01).

[35]本报记者 何沙洲. “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N]. 经理日报,2009-04-20(C01).

[36]本报记者 孙燕明. 三大食品安全隐患[N]. 中国消费者报,2005-08-24(C01).

[37]本报实习记者 郭 宇.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超市不应负全责[N]. 中国商报,2005-03-18

[38]. [Z]. :2009,.

[39]民以食为天 自动识别技术与食品安全[J].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2006,(2).

[40]本报记者 陈华. 一场“被放大”的幼儿园食品安全风波[N]. 工人日报,2011-03-24(005).

[41]记者 石巍. 唐山市食品安全14项指标完成良好[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2/14(001).

[42]任震宇. 关注食品安全有支“星火服务队”[N]. 中国消费者报,2008-07-11(A06).

[43]贾君. 首都工商高科技手段“保驾”奥运食品安全[N]. 中国消费者报,2008-07-16(A01).

[44]本报记者 李涛. 把好餐饮食品安全最后一道关口[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02-27(001).

[45]康琦黄官国. 共同打好世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攻坚战[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10-03-02(001).

[46]实习生 易立. 食品安全追溯,何时能进百姓的“菜篮子”?[N]. 科技日报,2010-11-30(004).

[47]本报记者 邓宏鹰 钟少鸿. 广西“少边”力筑食品安全防线 突破差异 各出良策[N]. 中国食品报,2010-11-02(003).

[48]本报记者 马晓华. 食品安全监管:风暴过后 任重道远[N]. 第一财经日报,2009-01-01(T04).

[49]本报记者 赵笛. 食品安全法,给我们保障了些什么[N]. 青岛日报,2009-03-03(016).

[50]本报记者 郭燕春. 标准混乱成为食品安全之痛[N]. 中国商报,2004-12-17

专科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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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一、导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违背公平正义。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五、结语。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参考文献。[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Dennis Lioyd.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1981.[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

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1.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2.1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2.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医学专科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书籍引用格式为:

作者.书籍名称[M].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份:页码.

如:郑刚.生物医学光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383.

如果是合著,即有多名作者,其作者的书写格式与期刊多名作者的书写格式相同。

参考文献一般包括: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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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学论文参考文献

导语:医学论文的撰写要非常的严谨。关于医学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欢迎阅读我整理的关于医学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钟国芳,翟琳怡.建立对医院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的`框架设想[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33):2-4.

[2]魏双跃.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是实现医院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前提条件[J].黑龙江史志,2013(19):141.

[3]魏娜.医院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探析[J].档案天地,2014(S1):113-115.

[4]启勇,王杰宁,鄢惊雷.数字化医院的内涵特征和基本框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1):57—58.

[5]吕杰,刘从森,陈勇,等.基于科研能力培养的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初探[J].基础医学教育,2015,17(7):611.

[6]李秀真,薛庆节,吕厚东,等.医学微生物学设计性实验教学模式的实践[J].基础医学教育,2013,15(4):853-854.

[7]佟伟,李宏伟,董颖,等.医学微生物学实验研究性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现代预防医学,2013,40(20):3781-3782.

[8]于淑池.高校实验室环境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J].实验室科学,2010,13(1):165-167.

[9]李尧清.外科性科研动物实验完成情况分析[J].实验动物科学与管理,2003,20(1):48-50.

[l0]王鹏,张作岭“顾客”及其需求:学校教学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田成人教育,2008(8):29一30.王慧教学全面质量管理学生观[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11]施寿康.“预防医学”是培养全科医师的一门必修课[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5(1):25.

[12]程凤春教学全面质量管理—理念与操作策略四]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1

[13]孙宝志.世界高等医学教育研究的现状和趋势及其借鉴[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06(5):1-4.

[14]周中.加强预防战略意识,促进非预防专业课程建设[J].中国高等教育,1992(6):15.

[15]李宁秀,何挺蔚,刘朝杰,等.我国非预防医学专业预防医学的教学改革[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1(3):159-160

[16]纪艳,朱海燕.基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任务的预防医学课程改革[J].包头医学院学报,2014(2).

[17]王飞,沈利.病原生物学验证性实验与设计性实验结合教学的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5,32(2):186-187.

[18]李水红,段元润,赵飞骏,等.医学微生物学教学改革初探[J].基础医学教育,2015,17(9):749-750.

[19]李星云,钟民涛,刘欣,等.医学微生物学设计性实验教学探索[J].中国微生态学杂,2013,25(7):382-383.

[20]刘英杰,黄红莹,许国强,等.医学微生物学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与实践[J].基础医学教育,2015,17(12):1059.

[21]黄永昌.在医学教育中加强预防战略第三次研讨会上的讲话[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1(4):5.

物流专业学位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如果是网页的话应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书写。

网站类参考如下:

1、【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出处[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2、【21】中科院报告:我国现代物流2007年将保持快速发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2月24日,这里写具体网址。

3、【22】2006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中国仓储与物流网,2007年4月29日,这里写具体网址。

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一、引用文献不宜过于陈旧。文后参考文献的标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学术造诣的程度及对同类文献的检索水平、利用能力。作者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引用的参考文献较新颖,能反映同行业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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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永长.多式联运流程设计与路径优化[D].重庆:重庆大学,2009.p6.

[2]杨雪.考虑换装时间的集装箱多式联运路径优化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3.

[3]荣朝和,魏际刚,胡斌.集装箱多式联运与综合物流:形成机理与组织协调[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1.

[4]魏际刚,荣朝和.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的协调(上)[J].集装箱化,2000,(2):p21-24.

[5]赵颖.多式联运流程设计与仿真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6.

[6]佟璐,聂磊,付慧伶.多式联运路径优化模型与 方法 研究[J].技术与方法,2010,(212):p57-60.

[7]贺国先.集装箱公铁联运的费用加权最短路计算机算法[J].铁道学报,2006,28(1):pll7-120.

[8]魏航,李军,刘赢子.一种求解时变网络下多式联运最短路的算法[J].中国管理科学,2004,14 ⑷:p56-63.

[9]邹雪丁,赵宁.王转.混合运输方式问题的建模与仿真[J].系统仿真技术,2007,3(4):p56-63.

[10]雷定猷,游伟,张英贵,皮志东.长人货物多式联运路径优化模型与算法[J].交通工程运输学报,2014,14(1): p76-83.

[11]朱晓宁.集装箱多式联运通道规划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12]袁加林.集装箱多式联运标准化及其经济动因分析[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13]张戎,闫攀宇.洋山深水港区集装箱海铁联运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港口,2006,8:p25-27.

[14]王金华.基于运输合理化的多式联运路径优化[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pl.

[15]李愈.赵军.吴刚.陈佳琪.带有固定运费的多式联运方式选择[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2,47(5): p881-887.

[1]克里斯托夫·H 洛夫洛克。服务营销(第3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詹姆斯·A 菲茨西蒙斯等着。服务管理:运营、战略和信息技术[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3]PeterT. Ittig. Planning Service Capacity When Demand Is Sensitive to Delay [J]. Decision Sciences,1994,Volume 25 Number 4: 541-559

[4]SergueiNetessine. Flexible service capacity: optimal investment and the impact of demand correlation[J]. Operations Research, 2002(50):375-388

[5]Kevin,Taaffe,Joseph Geunes, etc. Supply capacity acquisition and allocation with uncertain customer demands[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10: 263-273

[6]牟歌。随机需求下存在单项替代的服务能力决策模型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8.

[7]马简。服务预订下的定价与能力决策[D].西南 财经 大学,2011

[8]申文,马士华,陈潇。供应链环境下的物流能力[J].中国物流与釆购,2006(22):72-73

[9]高志军,刘伟,王岳峰。基于物流能力的物流服务供应链研究[J].物流与采购研究,2009,23(6):17~20

[10]朱卫平,刘伟,高志军。三级物流服务供应链能力协调[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2(6):27-32

[11]马士华,陈铁巍。基于供应链的物流服务能力构成要素及评价方法研究[J].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2007(13):744-750

[12]刘小群,游新兆,孙建中。应急物流能力的内涵剖析与构成体系[J].灾害学,2007,22(02):123-127

[13]林昶,黄庆,卜样智。第三方仓储能力配置与分配的收益优化[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7(6):321-325

[1]王禹博.ZYLH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税务筹划研究[D].辽宁大学2014

[2]王俐.石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评标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2

[3]龚国杨.石油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4]王红.胜利石油管理局资金集中管理优化方案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2

[5]时甜甜.基于供应链管理理论的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研究[D].河南大学2014

[6]__东.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 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3

[7]龚国杨.石油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8]吕哲海.境内外一体化下的石油工程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研究[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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