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首页 学术发表知识库 问题

治安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治安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选题 1、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 2、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 3、中国政府行政管理应对WTO挑战的对策选择 4、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 5、浅论企事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途径 6、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 7、当代社会依法理财问题的探讨 8、谈谈中小企业如何吸引人才的策略建议 9、试论传统文化与现代管理的融合 10、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11、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12、论我市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发展对策 13、公共管理的社会性内涵之浅见 14、关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15、浅析知识管理的目标与策略 16、浅析国有资产流失及管理体制的完善 17、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 18、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 19、浅谈我国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对策 20、浅谈公共行政管理的信息技术化 21、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 22、论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根源 23、谈谈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24、浅谈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5、浅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26、创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之我见 27、浅议政府工作中的浮夸问题及治理对策 28、浅论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重塑策略 29、浅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义与对策 30、浅谈当前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与对策 31、当前提高村级组织威信的几点想法 32、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流转制度建设的思考 33、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特点及其要求 34、浅谈政府保护自然资源的若干措施 35、浅谈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工作措施 36、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 37、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探讨 38、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之我见 39、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电子政务的关系 40、浅谈当前我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41、论政府人事管理的变革—从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公共资源管理 42、中国“电子化政府”的现状及对策初探 43、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优先的原则 44、试论知识经济时代的领导艺术 45、关于中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的思考 46、浅论完善政府形象的现实措施选择 47、试论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 48、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 49、论行政领导艺术50.我国现行人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51.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52.行政管理与行政环境关系初探53.行政决策科学化初探54.浅析××单位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革(可泛论或就某一侧面)55.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治安管理学毕业论文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维护城市治安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城市治安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治安管理论文 范文 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惠阳区,同时产业化的地区差异,也促使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动。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惠阳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惠阳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治安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亟需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在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新路子。

关键词: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 权益 对策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

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 文化 程度较低, 法律知识 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

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

(三)结构复杂化

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

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 劳动合同 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一)管理体制不畅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

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

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难度大

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约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时,往往盲目地采取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个体小旅店、建筑工地栖身。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经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东、个体老板见利忘义,有意庇护,使这些场所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正值流动人口流动高峰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的双高峰期,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首先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我们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同时,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 教育 等工作,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从而引导、促进流动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

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以改革强化基层、创新建设基层、发展服务基层为目标,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研究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切实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项 措施 的落实。在基础工作方面,各乡镇应建立由综治、派出所、工商、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计生部门要以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为目标,大力加强以人口登记为基础的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等项基础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和有关情况,加强对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高危人员的管理,积极预防、控制犯罪。

在基层工作方面,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乡、镇和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流动人口排扰解难。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和团体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扶危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努力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镇社区,紧紧依靠和利用社区资源,使社区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纽带,成为流动人口融入城镇生活的桥梁。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工作,激发流动人口投身社区的意识和活力,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管理出租房屋的体制,改由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综合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控制,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并且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依法严厉处罚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者;要提高出租人自觉管理承租人的意识,使出租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基础保证,从而确保广大居(村)民安居乐业,确保房主和承租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着重从日常跟踪管理、流动管理入手,突出对形迹可疑人员的重点查控。这就需要民警真正树立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依靠群众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然后实行重点跟踪查控。要在流动人口中发展治安积极分子,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通过他们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可疑人员的动向。

(四)树立“科技强警”观念,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加快电脑录入进度,确保流动人员信息实时登记、实时录入。二是加强信息检索工作。充分用公安部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实行不间断的检索比对工作,及时从中发现在逃人员。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旅馆业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进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的建设步伐,并推动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的共享进度。

参考文献

[1] 徐伟明;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演变与展望[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 魏毅;谈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3]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城市治安管理论文范文二: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及整治工作状况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同,社会治安也相应的出现问题,中央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增强做好治安、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和危害,是加快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排查隐患,严格治理整顿,确保我国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中央强调,要坚持严打方针,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社会治安坚持严管,让群众切实感到安全平安。同时,要搞好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扎实做好今的安全工作,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社会治安,治安形势,社会稳定,治理整顿,安全工作

1 引言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如何真实反映社会面治安动态、发案的常量水平及变化趋势,统计分析和揭示相应警情案情数据本身的内在联系以及数据外延综合因素和原因,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体系,明确分析社会治安管理形势,由此采取更加积极和科学的应对措施打击犯罪、服务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致富思安、致富思进的强烈愿望,亦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时期公安工作如何与时俱进、立警为民的客观要求。

1.1.1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 总结 历史 经验 提出的正确方针,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1.1.2研究的意义

社会治安,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定,而且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社会治安既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的社会治安问题确实增多了,刑事犯罪活动发生很大变化,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一些地方治安秩序不好。当然,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开放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空前活跃,社会矛盾相应增多,社会治安情况不能简单地与过去比较。

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图谋从未改变,并不断炒作自由、民主、人权、民族、宗教等议题,利用各种机会捣乱破坏,利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制造社会对立,对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国际恐怖主义抬头,已对我国构成现实威胁;我国周边一些国家政局不稳,恐怖活动十分猖獗,恐怖事件频繁发生

1.3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1.3.1本文研究的目的

了解和学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1.3.2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2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2.1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

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是研究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和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起点,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个

1谭永红认为: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就是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指导下,治安管理主体根据评估需要先建立起一个评估指标体系,然后以此为依据,遵循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 方法 ,广泛收集治安信息,对社会治安进行判断和评估的活动

2李健认为: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将不能直接相加(乘)的统计描绘指标转换成可以直接相加(乘)的统计评价值,并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综合评价的各指标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最后取得综合评价值得方法,过程,和结果的过程

3王彩元认为: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将社会治安的实际数据和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实力投入进行量化分析,结合共安全的认证而

3中央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3.1从社会发展阶段看

从社会发展阶段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从温饱到中等收入水平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阶段,经济结构、分配体系的调整,往往会引起社会关系变化和利益格局变动,导致社会矛盾多发,这也是各国发展历史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特别是当前经济比较困难的时候,各种矛盾很容易激化,从而诱发各种群体性事件。

3.2从社会心理角度看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在开放、多元、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化条件下,社会矛盾和问题很容易交织扩散。经济形势的变化必然影响社会心态。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人民对未来普遍有信心和良好预期,社会心态比较平和,即使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也大都能够理性对待;经济形势严峻时,社会心态比较敏感、脆弱,一些人因下岗失业、生活困难、资产缩水等原因,产生悲观失望和不满情绪,遇事容易采取过激行为。

3.3影响社会治安形势的因素

经济是基础,经济形势与社会形势是紧密相连的。在经济发展面临挑战和危机的时候,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加剧。综观之,经济方面的不稳定因素与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相互影响,短期问题与长期积累的问题相互叠加, 国内不稳定因素与国际反华势力相互交织,这是当前需面对的实际情况和严峻考验。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4.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 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 其它 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4.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着力点

首先,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这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将统筹抓好发展这一硬道理与稳定这一硬任务,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体系,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其次,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优势,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色,集中体现在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今后一段时间,形成工作合力的着力点将放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上,切实提高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化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的水平。

再有,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方法的整体优势,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关键是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把打击与防范、惩治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机衔接、相辅相成的良好局面。

4.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5结语

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是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治安状况的标尺。通过它可以掌握社会治安的真实情况,从而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

[2] 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

[3]许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4] 李斌. 新华网 2009年06月10日11:57

[5]王志勇.社会治安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J].中国刑事警察,2006,(05).

[6]袁湘滨.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J].公安研究,2007,(01).

[7]陈勇.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机制研究[J].公安研究,2006,(12).

[8]陈本兰.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5,(06).

致谢

本文的研究工作是在我的指导老师精心指导和悉心关怀下完成的,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辛勤的汗水和心血。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老师的循循扇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的启迪。从尊敬的老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在此我要向我的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在此,向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领导、老师、同学和朋友表示由衷的谢意! 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

毕业论文治安管理法

导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必须做好约束工作,将其培养成为全方面的素质人才。下面是我收集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你的公安管理治安管理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毕业论文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旨在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得到提高,创造性得以发挥,从而达到培养会计实用型人才的目的。基本要求1.统一用A4纸打印。目录、内容摘要、参考文献要分别打印,各打一张。2.主标题加粗小二号黑体字型居中。3.副标题加粗三号黑体字型居中。4.论文内一级标题四号宋体加粗。5.正文宋体小四号。6.参考文献宋体五号字。其中“参考文献:”为五号加粗。7.行距1.5倍。8.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9.从正文开始到参考文献要编页码,目录和内容提要不算页码。标题层次一、……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1.……三级标题(1)……四级标题装订顺序及具体要求(论文装订一式二份)封面——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学生毕业论文评审表——终稿——教师指导记录表。1.封面:封面样式由学校统一发放;2.目录:“目录”二字居中、用黑体小二字型,目录的内容用黑体小四字型,目录标题后要标明页码(一般标到二级标题即可)。3.内容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简明性,字数不少于300字。“内容摘要”四字居中、用黑体小二字型,内容用小四宋体字型,内容提要之后要列关键词。内容摘要一般不分段。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名词性术语。一篇论文应有3-5个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内容摘要的左下方。4.正文:正文要有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居中、主标题用加粗黑体小二字型,副标题用加粗三号黑体字型。正文用小四宋体字型,正文中的一级标题四号宋体加粗。文中凡是另起一段的,前面均需空二个字,即四个空格键,大标题和小标题前也一样,且后面不能写正文,正文需另起一段。段落间不允许空行。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全部用宋体小五字型。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每篇论文至少应列示5个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网站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网站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参考文献按序号、编著者、书名(或著作、期刊、网站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的顺序排列。参考文献数目: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论文,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他成绩的不少于5篇。其他内容1.终稿(不少于600字)内容包括:毕业论文写作背景,包括选题的理由(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写作过程,包括研究方法、收集资料的途径;论文写作的感想、收获。2.指导记录表(不少于6次)保留指导老师每次指导评语,按时间顺序打印指导记录表内。3.申请学位同学,提交论文全部内容的电子版给责任教师。

安全管理毕业论文本科

学校是进行 安全 教育 的重要载体,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小学生进行正确的安全教育对家庭、学校、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教育的论文 范文 ,仅供参考。

大学生安全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横向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化,大学生 毕业 由原来的国家统分统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化,大学生如何安全平稳地走向社会和适应社会,并在社会中生根开花,有所作为,成为一个保重自己,贡献社会的有用之才,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安全教育加以探讨。

一、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第一、安全教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防范的需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商场如战场,众多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者进行着尖锐复杂的竞争。竞争是无情的。社会没有铁饭碗,没有大锅饭,没有保护伞。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通行着竞争规律的市场经济,迫使每个市场主体面临成功与失败的双重选择。竞争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欺诈事件多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冒用他人 注册商标 屡见不鲜。面对着琳琅满目、精彩纷呈而又足以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这给少数不法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我们在对欺诈行为采取有力 措施 打击的同时,应采取法律措施加强防范,增强防范欺诈的意识,与各类欺诈行为进行斗争。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自身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不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在校大学生,他们将走向社会,参与市场大循环,融入到市场经济的熔炉里,学校应对其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教育他们同欺诈行为斗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教育大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应当做到以诚待客,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第二、安全教育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它具有辐射作用。学生在学校首先应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多学知识,一专多能,多专多能,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危机意识,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竞争能力,为将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比计划经济更为复杂和多变的广阔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充满生机和活力,让拥有知识的人大有用武之地,但也充满了陷阱和艰辛,这不得不让我们大学生在学校里学会安全防范,多一个心眼多一份安全。再加上随着大锅饭的砸碎,随着“整体利益”的退位,“个人利益”正在走向市场,走向社会。竞争已成为每一个中国人求得生存的必要手段,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那就是:“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人们应认识到“形势比人强”的真正含义,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人们的素质应跟得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应懂得尊重市场的变化,用新眼光新 方法 去处理面临的新问题,才能摆脱被动误打的境地,才不至于被淘汰。因此,如何学会适应社会和求得生存,学会安全进入社会,安全渡过市场经济的检验和锻炼的教育也成了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实施这方面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学生有所准备,迎接市场经济的考验。另外,大学生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对社会具有辐射作用,推动着全社会安全观念的形成。

第三,安全教育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当代中国社会环境的一个最大最深刻的变化。它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综合性的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强调等价交换,平等竞争;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强调各尽其力,各显神通;强调主体间进行交往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人们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自己的社会公德意识,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要尊重他人、格守信用,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自己的保健意识,注重心理健康。大学生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只有单一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必须完善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既懂书本的,也懂社会的,才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我们要由原来的偏重智育和学历文凭的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人格素质、精神素质,道德素质、 文化 素质、科学素质、健康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如何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当一个人呱呱坠地之时,命运便赋予了他神圣的使命——珍惜健康,珍爱生命。可是孩子慢慢长大,家长却对他们的安全问题逐渐忽视起来,将孩子安全教育的责任推卸给了学校,推卸给了班主任。仅管各种媒体广而宣传警示,向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但那耳濡目染的提醒并没有受到100%的重视,但却敲醒了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踏上讲台,面对一群似懂非懂的青少年朋友,我深深的意识到肩头的责任重大,不但要关心学生的学习,更应该把安全教育摆在首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安全工作,情系千家,心牵万户;安全工作,是学校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讲话中指出: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不但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欢乐和幸福,也关系着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振兴。班主任,作为一名学校教育工作者,作为一名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园丁,安全教育,守望安全是责无旁贷的。

班主任要带好一个班,必须要对班级所有学生的学习、生活、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其中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更为重要。班级的安全工作,涉及学校的稳定秩序,影响到该班的和谐发展,触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更牵扯到家长那颗久放不下的心,因此,班主任必须把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提到最显著的位置上来抓。我们要象抓教学质量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我们要象爱护自己的孩子那样爱护我们的学生。确保学生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班主任如何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呢?

一、常宣传

谁也不愿接受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发生在未成年的孩子身上,但事与愿违,不幸的遭遇总牵动父母的心,让泪水奔涌,心也彷徨。假如不在公路上追跑打闹,假如不乱穿马路,假如不耍“高超”的骑车杂技??也许惨不忍睹的这些就不会发生。很多时候,只要班主任细心叮咛过,学生可能会把你的谆谆教导铭记在心,会主动把它落实到日常行动中,去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结果自然会降低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有机会的话,班主任应利用班会课开展“交通安全在我心”、“不该发生的 故事 ”、“交通知识讲座”??一系列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更能影响学生的思想行为。 班主任要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经常宣传,具体落实。如要与学生家长每期签订《 安全 责任书 》。班上要结合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工作,要深入人心,落实到位。安全工作,要天天讲,处处讲,时时讲,人人讲,不厌其烦地讲,要时时向学生敲警钟。因为学生易冲动,自制力差,可塑性大,所以班主任千万不能忘记安全工作。利用班会、晨会、读报时间,采用集中、分散相结合等方式,把安全风吹进学生心里。只有安全意识扎根于学生头脑之中,我们的安全工作才算做到家。

二、多防范

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对班级安全管理,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管理,有一定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作为班主任,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安全工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投机取巧,而应该脚踏实地、防患未然。教室内,书写安全 标语 ,危险处设置警示牌,班级办《安全专栏》,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法制知识,演唱安全歌等。班级开展争当“安全星”活动。利用各种活动,不同形式让安全意识“随风潜入心,润人细无声”。

教师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预防为主,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不到危险区去活动和玩耍,寝室内严禁玩火,点蜡烛,预防火灾事故。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腐蚀等药品要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学生接触易爆易烧、有毒有害的物质,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好学生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速疏散到安全地带,禁止学生到森林地带 野炊 ,严禁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教育好学生严格按管理制度用电、用水,不准学生随意触动电器。

组织参加文艺演出、看电影、全校集会、大型活动,做操,放学及遇有紧急情况,班主任要自始至终及跟班要到位,带领学生一起参加活动。落实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在狭窄走道或楼梯中行走时,不得拥挤,必须有序上下楼,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身体状况,严防运动安全事故。学生上体育课,教育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及其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例、身体不适者参加。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劳动教育及卫生等工作,应当注意学生年龄和体质条件,严禁学生参加超越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登高擦玻璃,到传染病源做好事,救火等);禁止学生爬高、登窗台、翻栏杆进行打扫。组织学生劳动及参加 社会实践 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危险的劳动;不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禁止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活动游戏,严禁跳楼梯、爬栏杆、翻围墙、在楼梯走道奔跑跳跃、追逐打闹、随带利器火种,扭打等现象。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制止并 报告 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

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有安全保障措施。校内因病因伤送医院诊治救护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班上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在教育实效上下功夫,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要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 游泳 。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教育好学生不买过期、变质食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教育学生注意校外交通安全,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切实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心理调适能力,以便有效控制事态,使之向好的方面发展,最终得到和平地、妥善地解决。教会学生自救方法,培养学生应急意识、自护意识和能力。

三、细管理

安全工作,我们写得多,说得多,这还不够,必须细管理。班主任工作,其中安全工作的细致教育管理是最重要的一环。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的确如此,事实上,学生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但千万不要忘了那少部分时间(即课余时间)。事实证明,我们很多的纠纷,安全事故,就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内的。我们平时的工作就疏忽了这一点,认为学生该休息,我们也该休息,此时学生失控,最易出乱。因此,作为一个优秀的班主任就要善于空档的管理,细致入微的管理。我很推崇班主任工作“五到场”——课间操到场,课余时间到场(班),集合到场,集会到场,升旗仪式到场,当然这就需要班主任有奉献精神, 爱岗敬业 。否则,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

四、巧沟通

班主任,不仅要上传下达,而且要左右逢源。要善于沟通,巧妙沟通。学生与学生有矛盾,班主任要沟通心灵,消除隔阂,特别是本班学生与 其它 班的学生存在分歧时,一定要沟通在先,消除隐患,化干戈为玉帛。班主任要沟通科任教师齐抓共管。班级安全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班主任还要与其他班主任以及学生沟通,互通有无,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合力抓好安全工作。班主任还要沟通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学校及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安全教育管理的大格局,我们才能安全到家,平安到位。

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是世纪教育。在安全问题上,仅靠社会、学校、家庭对中小学生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他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意识,掌握自护自救知识和技能,锻炼自护自救能力,使他们能够果断地正当地进行自护自救,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只有这样,学校安全工作这个沉重的话题,才有可能变成一个轻松的话题,但永远不能放下这个话题。

普及大学生 安全知识 ,抓好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学生不受违法分子的侵害,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是保证大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需呀,也是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最基本的要去。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冲击,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是社会呈现出多种思想观念并存的局面。这一时期不仅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们洗礼转型的重要时期;不仅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治安案件高发的时期。各种新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增多,各类不安全隐患也不断出现并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个体寻求发展的必要前提。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当我们面对危险因素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格局已经形成,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触角迅速地深入校园,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治安形势更显复杂和严峻。而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毕业走向社会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

那么,我们大学生如今的安全现状是什么样的呢?

1. 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不全。大学生安全教育还没有纳入课程教育,也没有经常化、制度化。

2. 缺乏系统的教育。安全教育大多是保卫部门或学工部门针对某一时期的发案特点或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而临时进行宣传教育,没有系统的教育方案。局限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等最基础的方面,而对于安全教育的其他内容如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等则涉及太少或根本没有安排。

3. 对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不够。针对各种可能遇到和发生的安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还不够,学生不清楚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和防卫。

4. 大学生掌握安全技能的途径狭窄。安全教育如安全防患技能、 防身术 、遇火灾逃生等都需要教师或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演习等,安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大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内容中,多是学生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手段自己学习的,很少是通过教师或专业人员传授的

5. 教育者素质有待提高,教育方法有待改进。目前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正规学习和专业训练,难以开展深入的安全教育,也缺乏必要的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作为大学生我们该树立怎样的安全意识呢?

1. 遵纪守法和文明修身的意识。大学生要树立安全意识,安全观念,首先是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用法;其次是强化文明修身的意识,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避免因自身的素质问题陷入冲突之中,使自身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威胁。

2. 对安全形势认知的意识。安全隐患早知道,就是要对社会安全形势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虽然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校园安全状况要好于社会整体水平,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转型,大学生所处的安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面临的安全形势应引起重视,学生自身更应树立对安全形势有正确认知的意识。

3. 自我防范意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大学生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对安全隐患要早有心理准备,做好自我保护,尽量避免不安全因素对自身的伤害。

4. 面对突发事件应变的意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是没有预兆的,这就要求大学生要有面对突发事件应变的意识,这方面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大学生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帮助自己和别人脱离危险,而不是因害怕,应变能力不够丧失了逃生和减少损失的机会。

大学生接受安全教育的必然性是如何呢?

从大学生的成长过程来看,我们从小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社会安全问题认识不透彻;从大学生自身能力来看,我们缺乏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社会阅历浅,承受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差,如果我们不接受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就很可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遇到重重的苦难,从而最终导致遭受挫折,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留下遗憾

从大学生自身来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数高校大学生私欲过度膨胀,甚至道德沦丧,不惜以身试法,这些不仅使自己处于不安因素的笼罩中,随时会陷入欲望的陷阱无法自拔,而且会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这增加了社会不安因素爆发的几率。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但是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现于各类媒体,且犯罪案件及人数逐年上升,犯罪类型也逐步走向多样化和智能化。一些被人们视为视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因触犯刑律儿锒铛入狱,不仅是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安全知识,对社会规范知之甚少,对不安全因斯的防范意识差,这些都给犯罪分子对大学生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

大学生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安全知识呢?

1. 国家安全知识和校园稳定知识,包括保持政治敏锐性,提高警惕性,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防破坏,渗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知识

2. 日常生活安全知识,主要包括防盗窃,防抢劫,防,防伤害,防性骚扰,放食物中毒,警惕传销,治安防范等。

3. 交通安全知识 ,主要包括外出骑车,乘坐交通工具安全知识,旅行交通安全知识,安全驾驶等。

4. 消防安全知识 ,主要包括用电,用火安全知识,以及火灾发生时报警,灭火器使用,保护自身安全,自救和逃生知识。

5. 公共安全和防范自然灾害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和预防雷电,地震,泥石流,滑坡,冰雪,洪水,高温天气的知识等

6. 科学利用 网络安全知识 ,主要包括预防网络不良信息,计算机病毒,网络欺诈,交友陷阱以及信息安全等知识

7. 生命教育和心理调节知识,主要包括培养自身抗挫折能力,心理调节能了,防自杀,自残,吸毒等。

8. 学习实践实验就业环节中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文体活动安全,实验操作安全,防有毒物质接触,户外写生安全,防就业陷阱,外出打工维权等。

大学生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国家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保护大学生远离危险的思想保障。当代青年学生成长于新旧体制转换的伟大变革中,在社会秩序多样、价值观念多元化因素影响下,其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确立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艰难。尤其是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未成型,尚未适应社会生活,这导致他们的思想存在着许多

矛盾和问题,一旦遇到诱惑,就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对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应着力解决其思想上对“理论”、“理想”、“政治”的轻蔑和错位,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的“航船”,学会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学会与他人正确相处。

第二,法制教育。良好的法律意识,为大学生形成安全意识、正确地选择自我保护手段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也在加快进行。浩繁的法律条文,正在无声却有力的调整着我们的生产生活。通过选择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展教育活动,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从而为大学生正确地保护和约束自我创造条件。从实践看,除已被列入高等教育基础课程的《法学概论》及其中包含的民、刑相关 法律知识 外,大学生安全教育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安全防范技能教育。过硬的安全防范技能,是大学生抵御各种危险的最终屏障。对于大学生防范各种危险来说,仅具有安全意识仍显不足。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上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教育者可采用案例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在不同“危险状况”下,如何进行正确操作,采取及时措施,防范危险。此外应着力通过训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自卫技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暴力危险,最大可能地降低危害。

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 总结 与思考,才能探索出一条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相适应的道路,才能真正地使广大学生成为保卫工作的受益者,才能真正将高校的中心精力解放并投入到日常的教学和科研中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铁路运输的客运和货运需求也在逐步增大,这就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年来,徐沛铁路运输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路车周转时间的长短同比已难以客观反映运输效率与效益;经过调研改“路车周时”为“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考核。首先调研分析内部主观、客观及管理因素,外部主客观因素;其次遵循“办法简单”的原则,区别对待单位、岗位或人员,采取正激励、负激励或正负激励相结合;第三树立“节约成本就是绩效工资”理念,变季度兑现为月度体现。实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能为类似企业专用铁路管理创新提供积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企业铁路;管理;创新

徐沛铁路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汇,现隶属于中煤集团大屯公司,是大屯公司煤电运一体化综合经营的重要一环,现拥有内燃机车9台,自备车辆329辆,担负煤炭、矿建和地方货物运输,是机、车、工、电、辆等门类齐全,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的煤炭企业专用铁路,可办理全国货物直通运输业务,多年来保持企业铁路Ⅰ级标准,始终处于国内同行业管理领先水平,年总货运量已达1500余万吨。

一、考核实施背景

铁路货车周转时间是客观反映专用铁路运输 企业管理 水平及运输组织工作质量与效率的一项综合性指标,货车占用费是专用铁路运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加速货车周转可以减少对国铁货车占用费的支出,提高其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降本增效目标。

1.多年来的徐沛铁路路车周时考核办法在提高货车周转率和压缩周转时间方面起到较好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来徐沛铁路运输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外运减少、内运及到达货物大幅增加,货车周转时间的长短与前些年相比已缺乏客观可比性,该指标同比已难以客观反映企业铁路运输效率与效益。

2.2013年下半年,经济转型、市场调节致整个煤炭系统面临大面积亏损的局面,降本提效成为煤炭企业应对当前时期的不二选择,隶属于煤炭企业的专用铁路须以内外部挖潜应对不利形势。

3.国企担负的就业与维稳等社会责任限制了用人制度中的裁员与薪酬政策的灵活应对,自然减员办法及相对波动且波幅不大的薪酬分配机制应对急剧的市场变化更显得力难从心。隶属国企的煤炭专用铁路自身运输经营特点造就了对主业依附较重的状况难有根本改变,在政策框架下自身挖潜依然首当其冲。

4.相关单位、科室及重点岗位人员在企业景气度不佳、收入下降等情况下更需要直观地看到经济利益刺激,以提振士气,坚定他们与企业共克时艰、创新前行的决心和勇气。

5.在大的经济环境面前,企业都在节支降耗、降本增效,这也是市场经济给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的长期课题的一个方面。而这一方面结合煤炭企业专用铁路运输经营特点就成了主要方面,对于微利单位或处在盈亏平衡点上的困难企业尤显关键,管理创新呼之欲出。经过深入调研徐沛铁路改“路车周时”为更客观的指标“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考核并与相关科室及单位考核指标、职工绩效工资挂钩。

二、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的内涵

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在这里仅指某段时期内煤炭企业专用铁路向国铁支付的货车占用费之和与国铁货车进出专用铁路总运量的比值(单位:元/吨)。国铁货车自接轨站进入专用铁路时起至专用铁路作业完成将货车交出时止,每车每小时需要向国铁支付货车占用费(目前为5.7元/车小时)。这对于专用铁路来讲是一项数目可观的成本支出,能够大幅降低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这一比值,既提高了铁路运输作业效率,也减少了专用铁路运输成本支出,每月可减少支出数十万元,降本增效潜力可观。

三、主要创新内容和具体 措施

徐沛铁路紧紧围绕“安全发展、改革创新”这一主线,创新完善内部细节管控机制,在降本增效工作中锲入“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这一指标,先内后外、内外结合,持续提升经营运作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管理与考核实施如下:

1.组织人员充分调研

(1)内部主观因素

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在内外部环境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因素。内部职工铁路运输成本意识、责任心、主动性须进一步加强;一线重点关键岗位外联内协工作水平、运输组织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线相对关键岗位工作责任心亟待进一步提高。管技人员强调客观,缺乏敢说真话的精神,缺乏踏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须沉下心来、下到现场,增强调查研究的工作意识。

(2)内部客观因素

多年来的减员提效造成适合调车作业的人员相对紧张,补充人员受到一定限制,一职多能的用工制度存在进一步深化的空间。主要运输设备存在不足。路企直通运输改变了原有的机车交路,内部机车动力供应偏紧;国铁运价调整等诸多因素致专用铁路运输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煤炭直通运输变为内部转港运输,自备车辆时显严重不足。接入的非运用车交出时编入列车受限,大量增加了调车工作量;零星杂车、矿料、路料的到达,站停待作业时间相对较长的情况亟待改变;封锁施工、回煤装车给运输组织带来一定影响。

(3)内部管理因素

约束和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原考核办法太繁导致可操作性降低,奖励面广、波动小,同岗位差距小直接影响关键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运输组织程序、煤炭调运组织安排的不尽科学合理与有效,动力的合理运用存在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空间;设备维护保养尚未实时到位,主要行车设备维修、工电务施工时间长和施工区段长期限速等,对运输生产的干扰大;对各专用线站场(厂矿企业)装卸车时间标准需重新核定,对其货车延期占用费的核收需进一步规范。

(4)外部主客观因素

国铁西陇海线调度集中及开天窗施工,支线列车进出严重受限,造成上行列车等牌现象较严重。为了确保列车高速运行安全对路车装车质量及装载加固要求提高,造成作业时间增加;国铁商检人员检查装载质量,配备人员相对不足,对列车的及时开出存在一定影响。国铁货运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上马实现了信息实时上传,方便客户查询,但延缓了货运制票。货管匹配通道拥堵,改计划号为运单号制票等延缓了制票速度,车等票现象时有发生。路内外联劳协作尚存不足,运销部门或矿、厂提报计划为24小时日计划,而时常受到路局调度不均衡配车影响,有车待送和有货等车现象也时常发生;红牌车、SS等非运用车、卸空棚车及装好地方货物编挂开出受限,导致增加列车解编次数,延后列车开行时间。地方货物到达大户货车集中到达,装卸机具及人员队伍存在不足;部分企业物流配货受总部控制,给车辆配给造成较大难度,客观造成货车站停待对位时间延长,成本转嫁问题尚需进一步沟通协调。

2.制定办法并推进实施

压缩路车周转时间减少货车占用费的支出是专用铁路节支增效的重要组成部分。徐沛铁路在不违反大屯公司政策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区别对待各相关单位及内部岗位人员。利用降本提效的有利时机制定完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把所有影响货车周转的内外部主、客观及管理因素尽力纳入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有针对性地采取正、负激励相结合的机制,坚持运输组织、设备、管理与考核并重。

(1)进一步加强运输生产调度工作

铁路调度是运输生产组织的中枢,规范和加强其标准化管理,树立并维护其权威地位,能够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动作、安全高效。徐沛铁路进一步加强运输生产调度工作,强力地维护运输生产调度指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运输生产各环节更加顺畅,形成了“安全高效、有序可控”的运作机制;注重强化运输调度人员工作责任心的培养,提高其运输组织及业务水平,定期进行个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有力地促进其做好指挥、监督、服务、协调的有机统一。

(2)专用铁路内部考核

遵循“效益决定分配与差别导向”原则,坚持工作质量好坏、业绩考核优劣与月度绩效工资挂钩的思路,采取正负激励相结合,客观体现劳动评价,将开源节流、降本增效考核纳入薪酬分配改革,总体把握、稳慎推进,变路车周时考核为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考核,变季度兑现为月度体现。各岗位考核办法(细则)遵循“简单的办法只要好用就是好办法”的原则,努力做到附表及说明详尽,数据来源客观,计算 方法 简单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要求职工牢固树立“时间就是效益、节约成本就是绩效工资”的理念,在绩效工资的发放上废除同工同酬,根据业绩考核兑现承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①运输生产调度人员的考核(正激励)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以1.62元/吨为参考,以路车月度运量为基础,按节超额的3.5%为标准总体把握调度人员奖罚总额((1.62-实际完成)*路车月度运量*3.5%),辅之以个人工作质量与业绩并放大收入差距比例确定其所得奖罚。个人考核指标计五项:每班路车平均停时、月度计件工作量、机车使用效率、接入与交出杂车、杂车对位与取出等,比重分别为5、2、1.5、0.75、0.75。强化了班平均周时及杂车各作业环节的考核力度,能够真实地反映每个调度员运输组织能力和工作的积极性。再将分配差距扩大为原始数据差距的数倍(扣除人均原始得分的40%),组织调度人员学习并严格落实。②车务段人员的考核(正激励)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以1.62元/吨为参考,以路车月度运量55万吨为基础,按节超额的50%为标准总体把握车务人员(不含段领导)奖罚总额((1.62-实际完成)*月度路车运量*50%),并明确关键岗位人员在奖罚总额中的相对比例,在此基础上细化相关指标并采取几何梯度落实加减标准进行独立考核,如:明确集配站车站值班员人均对应奖励标准(4人)及与之密切的岗位人员按系数比例挂靠。车站值班员再按照相关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完成情况分别兑现(扣除40%平均得分基数后按实际得分奖励)。③其他科室和基层单位(负激励)对应考核以下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根据各单位、部门生产安全实际另有指标核算绩效工资)部分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偿运输生产调度和车务人员,举例如下:机务段:机车动力因素影响运输生产以台次月度汇总180分钟为基数计算,每超1分钟扣除绩效工资相对金额;工务段:线路限速以每处小时汇总计、线路中断以分钟计;通信水电段:停用基本闭塞、调度电话、行车电话中断以分钟计,通话质量差减半计,通讯、信号、电力、联锁设备故障抢修再以次计;车辆段:路车检车误扣误甩、误放被查拉回等以辆次计,处理车辆故障超时以分钟计;物质供应科:路料卸车自进入专用铁路时起至卸车完毕止,以36小时/批为基数;汽车队:延误生产用车以分钟计。

(3)公司内部(铁路外部)各矿、厂装卸车实行奖罚并举

徐沛铁路充分利用公司政策,按年度总投入20~30万元奖励标准,联合公司相关部门在公司所属各矿、厂装卸车单位推行货车装卸车时间考核,定点查标、制定时间标准,月度考核节奖超罚,季度刚性兑现并要求:①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考核的部门牵头协调,铁路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②确定所有被考核单位奖罚总额,并严格限制副科以上领导奖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所得奖金额的15%上限。③各被考核单位根据其精神,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④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矿、厂分管领导参加的考核结果发布会,奖励现金支付,罚款则从内部银行划拨,与会期间返回上季度奖金发放单,确保其执行力并进行有效监督。

(4)进一步加强“外运优先、路车优先、先外后内、先远后近”的运输组织原则及配套措施的有效落实

坚持“外运优先、路车优先、先外后内、先远后近”的运输组织原则,在保障重点煤炭运输的前提下,做好抢运徐矿集团、地方煤炭及杂货运输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铁路货车的现车保有量,努力提高装卸车作业安全与质量,合理安排人员、机车动力及路车、自备车的组织调配,使外勤、车号、列检等人员的工作能够平行作业,尽力减少铁路货车非作业停留时间,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运输工作效率。

(5)做好运输组织及相关专题分析

坚持徐沛铁路运输组织分析、指标统计分析及定期的经营分析,适时进行专题分析,提高分析的针对性、时效性并及时沟通信息,指出不足,提出措施,解决问题。采用号码制定性、定量、定期地做好杂车运行作业各环节时间段分析,针对问题、制定措施、整改落实、效果验证、不断完善并建立长效机制,引入了良性循环,对货物运输组织及行车、调车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6)坚持设备、设备施工与管理并重

更新改造设备是完成各项作业的物质基础,树立设备、设备施工与管理并重的理念,循序渐进,持续改进。全面实现了机车换型,提高了机车的牵引动力,缩短了机车整备时间,改善了工作环境及瞭望条件,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及对异常天气的适应性,保证了全天候作业。安装机车三大件(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提高了列车运行安全保障系统水平。在自备车辆淘汰、新自备车采购的工作中以购置新车型提高车辆重载率、运行速度、安全性能为优先标准,催促已购置的100辆自备车的尽快交付,并加强自备车运用管理,缓解了煤炭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抢运转港煤炭运输的紧张局面。注重运输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新换代及新引进设备的科技含量的提高。充分利用大型捣固机,加强对线路的综合维护;减少和撤并道口,改设立交和涵洞;通过更新和技术改造,建立安全、可靠、先进、自动化的双回路供电系统,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完善抢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行车部门加强车机联控;工电部门加强巡检,确保线路、设备安全使用。

(7)加强铁路专用线管理

为加快铁路货车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系统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证煤炭外运,杂车到卸与装车发送,徐沛铁路利用与装卸车单位签订年度专用线安全运输协议的有利时机,分别联合各装卸车单位,就货车交接地点及办法、装卸车组织及作业时间、工作联系制度、运输生产安全措施等进行了协调,明确责、权、利,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与合理并达成一致,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货车占用费支出成本,理顺了工作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互利共赢。

(8)协调外部关系、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内外结合

协调好与国铁的关系,力争与货运资源量相匹配的配空车,保证装车兑现率及接入、交出列车的顺畅;在货车占用时间上做到了依据规定平等协商,在签订年度《专用铁路运输协议补充条款》中明确费用清算,增因国铁因素致货车占用时间延长所占车辆时间等。协调好与公司运销调度、徐矿集团运销部门等大客户的关系,主动与其协商,共同商定优化取送车方案。协调好与各矿厂等装卸车单位的关系,使其配足装卸车人员,实现优化组合,平行作业,真正做到快装快卸,宁让人等车,不让车等人。加强交流协作、提高服务质量。把与各服务对象间建立长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流通道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及时准确交流储、装(卸)、运情况。充分重视班组长的作用,落实职工降本增效意识。调整岗位及人员,做到一职多能,如:将调车人员集中管理改为具体分配到各装卸车站并培训考核后兼职助理值班员、外勤货运员等,彻底杜绝了内部车等人现象的发生。正确处理提高货车周转率与增加运量的关系。一方面积极拓展货源,提高运量;另一方面提高效率及服务质量,加快货车周转,做好路车吨运量成本支出的压缩工作。

四、实施效果

1.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4年1月~2015年10月,实际节支为1000.94万元(月均节支成本45.50万元),为徐沛铁路保持盈利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

2.良好的社会效益

极大地提高了路车使用效率,加快了路车周转,为国铁运输能力的提高创造了积极条件。

3.提高了处运输生产效率

给徐沛铁路日常的运输生产组织带来了很大的便利,2014年总货运量完成1607.1万吨,创历史新纪录。

4.不可忽视的安全效益

为铁路处的安全运输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至2015年10月31日徐沛铁路实现无C类以上责任事故10845天,有力地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崔玉贞.徐沛铁路运输安全的实践与探索[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8,30(3):39-41.

[2]崔玉贞.地方铁路压缩货车周转时间的实践[J].铁道货运,2008,(8):10-12.

摘 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同于其他运输业务,这是因为危险货物具有爆炸、腐蚀和放射性,一旦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探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对策,以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本文在分析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放射性等危害的货物,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的运输难度和运输要求都比较高。原因在于,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不仅会影响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是铁路货物运输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一)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运输安全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部分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仍然有待提高。这部分从业人员对铁路危险货运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业务知识的熟练程度也不高,在个人利益的诱惑下,甚至还有部分人员会进行违章操作,使得超重、超高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押运人员由于 文化 水平不高,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危害等了解不足,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导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相当一部分托运人为了尽快将自身的危险物品运出,会谎报托运物品的品名、特性、危险性等,还会隐瞒危险物品的浓度、含量等,或者将危险物品的名字换成非危险物品的名字。受理站在检查托运人的货物时,存在疏忽,给危险货物运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危险货物运输设备技术不过关

由于运输货物的特殊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对运输设备的技术要求较高,目的是为了降低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事故的发生。从当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备现状来看,虽然许多运输车辆并不存在较大技术问题,但是车辆总体状况并不理想,车辆检修、维护的次数较少。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对车辆的检修不够重视。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存在裂痕,阀、盖、仪表等配套设备状态不佳时,很容易导致危险货物的泄漏,甚至会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妨碍铁路运输的正常开展。最近几年以来,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发生的事故多是因为运输车辆罐体有虚焊的现象、车辆压力表和安全弹簧存在异常情况。

(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漏洞大

安全管理是否严格关系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程度,当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违章作业、包装不良是最主要的两个问题。违章作业包括受理危险货物时未能进行严格检查,货物的运输量、装车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货物运输单的填写不够规范。此外,货物的装卸程序未能严格执行,也导致了许多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危险货物包装方面,部分危险货物的包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些危险物品只有经过严格的包装之后才能进行铁路运输,然而许多托运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会使用质量较次的包装材料,有的货运人实际采用的包装材料与送检的包装材料完全不同。此外,少数车站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检查不够严格,纵容了上述现象的一再发生,对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构成了较大威胁。

(四)危险事故救援效率不高

当危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救援能够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目前铁路危险事故救援仍然存在不及时、针对性差的问题。首先,铁路运输相关部门缺乏专业的危险事故救援人才,导致事故发生时施救者对事故原因不明确,对危险物品的特性、救援方法等不了解,不当的救援反而使得事故更加严重。其次,铁路运输部门所制定的事故救援方案不够合理,当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组织救援,延误了救援的最佳时机。

二、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解决对策

(一)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我国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明确的规定,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押送、装卸人员等都有明确的培训要求。然而,许多培训人员参加培训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拿证上岗,并不具备真正的安全意识,业务知识也不够数量。因此,培训机构应该严格要求每一名培训学院,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注重实践技能的考核,更要注重安全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培训的效果才能发挥。

(二)严格装车监控

在危险货物装车之前,需要严格检查车辆各项指标是否正常。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落实专车专用制度,车辆实际运输货物必须和车辆外部标识一致。在危险货物装车之间,需要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装车时不能超过规定装载量。对于货物的质量要加强审查,并且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的磅码单,以便核实货物的实际重量。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运输车辆进行周密的检查,对于重点阀门、盖子要重点检查,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都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完善应急预案

最后,必须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预计预案应该包括应急预案的组织人员、实施人员、危险事故应急程序、不同类型事故处理方法、应急信息的发布等内容,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之上,应该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而且还要开展危险事故演习,提高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能力。

三、 总结

总之,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需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并且要从根源上杜绝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受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时,需要规范受理流程,杜绝违章作业。在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方面,也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加强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因素的出现。最后,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降低运输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温克学.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J].铁道货运,2015(3):1-6.

[2]张锦惠.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物流技术,2012(8):157-158.

[3]姬晓明,袁永君.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J].铁道货运,2012(11):1-4.

[4]海涛.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及防护对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3(8):25-27.

[5]余淼.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理探讨[J].铁道货运,2012(10):34-37.

治安管理学的毕业论文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专业名称 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赵家祥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2、邓小平理论概论 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巩献田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4、宪法学(一) 宪法学 魏定仁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5、刑法学 刑法学 高铭暄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6、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7、公安学基础理论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 柳晓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8、公安秘书学 公安秘书学教程 刘式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9、公安管理学 公安管理教程 黄剑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10、 治安管理学 治安管理学教程 王虹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11、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 孟宪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12、 保卫学 保卫学 郑焕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13、 预审学 预审学 王怀旭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14、 公安法规 警察学教程 高文英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国家统编教材 有 公安管理(本科段)专业课程设置表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非笔试课程代码 非笔试课程名称 非笔试课程学分 备注 1、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大学语文(本) 4、 犯罪学(一) 5、 宪法学(一) 6、 刑法学 7、 刑事诉讼法学 加考课 8、 公安学基础理论 9、 公安管理学 10、 警察伦理学 11、刑事证据学 12、 公安决策学 13、 公安信息学 14、 涉外警务概论 (14和15选考1门 )15、 计算机应用基础 16、 警察组织行为学 选考 17、 公安行政诉讼 18、 刑事侦查情报学 19、英语(二) 公安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我不明白你为什么要考公安管理,有些地方的公安管理专业是限制报名的,必须是武警公安从业人员才能报考的。这个专业前景如何,我觉得就是当公安,要不就当保安,你自己选择。当公安,那就是考完后参加每年的各地公安局的招警公务员考试。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