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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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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毕业论文

C030106法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主考学校:安徽大学 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革命史(0007)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英语(二)法律文书写作行政法学与新计划课程无替代对应关系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自然科学概论公司法中国法律思想史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政治学原理婚姻家庭法劳动改造法金融法任选三门西方法律思想史税法国际关系史票据法公证律师制度或普通逻辑保险法法医学或外国法制史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海商法毕业论文(法律)说明:1、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不需加考;监所管理专业需加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或民事诉讼法学一门课程;其他专业需加考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四门课程。2、考生可免考英语,但需加考三门选考课。 楼主就不要去看专科的科目了吧,想考的话,那就建议去考本科,若现在是高中的学历,花四年的时间高升本,至于 法学 难不难,那得那你自己在那方面有没有实力,同样的一个东西,有的人会觉得很容易,而有的却觉得很简单,这就是是不适合自己,只要楼主想,有那个心态好好学,我相信想通过是没有问题的,世上无难事,只要自己下工夫!上面是在安徽自考网上的,很详细,祝你成功!法学学习还是不难的,安大的法学也不错的。 不管难不难,总之,那是人考的!没有人考的上,那学院早就关了,认真学吧!

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表

我明白道理可以写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选题

我写的是法制史的题目其实不是好不好写的问题,是有没有兴趣的问题选一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写起来自然也就轻松很多一般的本科论文不难 ,多找点资料,截取精华,自己编个提纲,写起来就得心应手了还有,选题目不如选老师,因为论文的负责老师不同,选一个好的老师更重要。

不要选概念太大的题目,否则会不得要领。最好是找一个比较新、研究的人相对比较少的题目,比较有开拓性。实践性的案例题目比纯理论的要简单些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这个要看你对哪方面比较在行,一般情况下写论文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选择自己比较擅长的去写,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者相关的程序法等.第二、从你选择的方向当中选择一个点去写,点不要太大,否则不容易把握.第三、最好选择争议比较大的或者目前尚无明文规定的去写,这样你写的空间就会很大,一般不会存在原则性过错.

法制史方向的题目,我给你推荐一些:1、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2、简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3、论中华法系及其特点4、中国古代的礼与法5、《周礼》与西周法律制度6、论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7、从青铜器铭文看西周民事法律规范8、“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评议9、从《周礼》看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10、中国古代成文法探源11、论《法经》及其影响12、秦代法制特点简论13、从秦墓竹简看秦代的刑法14、论秦代的诉讼制度15、从《为吏之道》看秦代行政法规16、论秦律中的家族主义17、秦代的现场勘验制度18、论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19、“独尊儒术”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20、春秋决狱与汉代司法21、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22、“八议”制度及其源流23、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典”制度评析24、论《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的地位25、论唐律的基本精神26、唐代关于涉外条件的处理原则27、论唐律的“礼法结合”28、《大唐六典》与唐代行政法29、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30、唐代法律与唐代社会31、论宋代的“编敕”32、宋代的社会经济与宋代的财政法规33、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34、论“明大诰”35、论《大明律》的“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36、明代的特务统治与明代的司法37、论明清两代的“文字狱”38、论明清两代法典体例的变化39、清朝入关以前法制初探40、论清初的立法活动41、论明清之政的“例”42、清代的少数民族立法43、中国古代的肉刑考略44、中国古代的族刑源流考45、中国古代考官制度述略4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略47、中国古代致仕(退休)制度述略48、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述略49、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述略50、论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的发展演变51、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凌迟刑52、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53、中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剖析54、清代的“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55、论中国古代的伦理法56、清末的社会与法庭的法制改革57、论清末之际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58、清末的立宪活动评议59、清末修律与部门法的出现60、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教训6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62、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活动述评63、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6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65、论国民党政府立法与司法的脱离66、《六法全书》评议67、论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68、革命根据地法制特点浅谈69、论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宪法文件70、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71、论民主革命时期的刑法制度72、马锡武审判模式浅说73、“管制”制度的设立74、新中国三十八年的法制建设

法律思想史论文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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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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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季来了,社科系的毕业论文选题是个技术活,我们应当重视社会科学类论文的题目。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一) 1.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创。 2.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典型调查。 3.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 方法 论的集中体现。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5.改革开放伟大革命历史作用的典型调查。 6.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调查。 7.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和 经验 的调查研究。 8.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 教育 和建设的典型调查。 9.弘扬中华 文化 ,培育时代精神的调查研究。 10.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问题调查研究。 11.社会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 12.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13.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14.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调查研究。 15.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有关法律研究。 16.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 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二) 1. 高校社科学报名刊研究 2. 社科类社团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完善分析 3. 清末西方社科名著汉译研究 4. 英汉社科翻译变体研究 5. 论社科学派的研究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价值 6. 我在人文社科通识类读物插画创作中的思考 7. 信息网络化对河南社科科研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8. 大学人文社科研究水平评价体系研究 9. 英汉社科学术的体裁对比分析 10. 新时期高校社科学报改革创新问题研究 11. 人文社科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命题中的问题与对策:多元智力理论的视角 12. 设计艺术教育与人文精神 13. 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研究 14. 社科文献出版社皮书出版研究 15. 吉林省高校社科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 16. 项目管理在高校科研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7. 越南胡志明市人文社科大学中文系二年级口语教学研究 18. 社科联在我国民间智库发展中的功能分析 19. 在高校人文、社科专业开展环境教育的研究 20. 后现代高校课程评估体系研究 21. 不良 广告 的合理评判与防范对策 22. 吉林省高校社科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3. 中国本科护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综合课程模块构建研究 24. 黑龙江社会科学类社团生存能力研究 25. 地方高校省级优秀人才绩效评价研究 26. 中文博士学位结论部分的跨学科和跨文化语类研究 27. 地方高校省级创新团队绩效评价研究 28. 社会科学项目综合价值分析与软件开发 社会科学类论文题目(三) 1.各地加强和完善社区建设的政策和事件调查研究。 2.各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举措和效果典型调查研究。 3.生活方式的改变与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4.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和分析。 5.社会信任问题调查研究。 6.社会融合问题的调查研究。 7.国家认同问题的调查研究。 8.我国当代社会结构变动的单项调查。 9.就业方式和就业观念变化的调查研究。 10.我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 11.城镇老龄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 12.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13.社会转型中妇女地位变化调查研究。 14.当代社会变迁中消费文化兴起问题调查研究。 15.新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调查研究。 16.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和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 17.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和状况调查研究。 18.我国志愿者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调查研究。 19.新社会阶层的调查研究。 20.城市中务工人员医疗 保险 改革和创新典型调查。 猜你喜欢: 1. 有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 2. 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如何取题目 3. 发展社会学论文题目 4. 社会学毕业论文题目

本科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

给你原创论文是不可能的,自己参考下修修补补吧——德体法用是儒家的德法关系论,引礼入法是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是儒家司法道德化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以礼入法"、"德主刑辅"和重视道德教化对当前我国立法、司法乃至精神文明建设有借鉴意义,但儒家法律思想在本质上是与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相冲突的,从总体上说,其影响是必须克服的.反思当代中国法治承继和发展的传统及外国法律的移植,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即儒家思想、封建制度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当代中国的法治和现代司法理念在面临变革、融合与嬗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上述三者强劲的负面历史惯性的制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所谓法治精神在二千多年前的中国就已存在。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中指出:“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为何法治思想盛于战国而衰于后世?梁启超认为是受名为礼治、德治,实为人治的儒学所累。对现代法治而言,笔者以为,还有封建社会“封邦建国”的政治理念与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的延续,以及承继苏联社会主义人治化色彩浓厚的法律体系的共同作用。建立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对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和体系及外国法律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的移植进行深入反思和批判,逐成现代司法理念,将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共同体的孕育和构建。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角度审视和分析中国法治进程的负面因素。一、儒家思想的负面影响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1].自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非是对它进行修修补补,它独霸中国二千余年。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并及于法律等各个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那就是专制。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一脉相承的。要建立现代司法理念,这种本土环境法律思想的人治化,与强调以制度、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法治观是格格不入的。儒家思想是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最主要的思想障碍。那就是法治观念先天不足。(一)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真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是法治的基石。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作为“现代”言述,是“西方”的。“现代”是针对“传统”而言的。即自由与平等的现代话语既不是西方传统里固有的,也不是中国传统里存在的。“西方”是相对“中国”而言的,自由与平等对中国意味着:他既需要在一个与自己本土文化相异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去领承“新的”和陌生的价值观念,又需要在与本土文化的兼容中为“拿来”而创造其所必须的生存环境和空间,以便使其得以存活并有所发展。这使得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在思想界带有一种“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性质。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色彩太浓,使得思想与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也就化解了以思想即知识介入社会生活、批评政治弊端的机会。“自古以来儒门最大的弊端是与现实权力粘合”,“儒门严于阶层之分;讲究‘定于一尊’;主张‘尊王攘夷’;掀起浓厚的权威主义的气氛”[2].这些要素无一不合于专制者的口胃,容易用作治理万民的建构框架,故而儒学能统治中国数千年。儒家的这一思想定位,无法与自由与平等主义所主张的与权力疏离,保持自由与平等的思想与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接。相反,二者一旦相遇,冲突便是难以避免的。这种冲突,则从三个方面鲜明地体现出来:一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个人权利与个人意志自主、保护私有财产与实行法治,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基本理念家族权力与国家意志主导、维护特权与专制集权。二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权力分割与制衡、宪政与有限政府,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制度安排权力独大与个人独裁、法律压制与无限政府。三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生活格局国家与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明确划分,必然要取代古典传统的生活格局以国家代个人、以最高领袖意志代大众意志。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讼观念等,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它们还会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存和延续,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交通通讯极为不发达的闭塞地区,新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传播和普及[3].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权力过于集中,适合于计划经济社会的个人专断与人治,而不适合于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与法治。权力配置不尽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权力运行失控。监督制约机制弱化。我国公民参与政治仍属“高参与率低参与质量”[4].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5].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分配不公和社会不公正。现代法治的真谛就是“治”政府,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毫无相通之处。因而,强调个人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这种因素最为匮乏。(二)个体利益的残缺西方社会的法治秩序流变,鲜明的体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这一循环运动,而反观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一以贯之地保持着整体主义的统治。中国的传统哲学,以“天道”为其核心。为了“天道”,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都是无关紧要的,应该“舍生取义”。传统的个体的人被淹没在整体之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构架于这一哲学基础之上,儒家法律思想也以此为基矗儒家追求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忽视是非曲直。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的系统,必然妨碍了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儒家的人性观是性善,人应该“每日三省吾身”以修身养性,做到绝对利人而不利已,以合乎整体利益的要求;儒家的伦理观是以孝为核心,即所谓“百善孝为先”,要求个人对家族的绝对服从,而“天下”也就是一个家,家长就是皇帝,作为家庭成员的“子民”在家长面前当然也就没有任何人格权而言。在儒家思想中,个体是完全无足轻重的。儒家学者通过其掌握的政治权力,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将其推崇的整体主义“礼治”精神输入法律之中,形成了“诸法合体,民不分”的高度整体主义法治秩序。这是一种“存天理,灭人欲”的秩序,其所关注的是整体利益的要求,而要求个人无欲无求、无怨无争,对个体利益采取了极端漠视的态度。在这样一种刑法秩序下,政治、思想、法律的专制相互配合,导致中国形成了超稳定的宗法制封建社会,个人被淹没在整体的汪洋大海之中,个体意识根本无法萌芽。1840年之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伴随西方法文化的输入而发生了变化。个体利益开始了在中国的萌芽。然而,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法观念的转型并不能有效地作用于现实的法治秩序,个体利益缺失的状况并无改观。“中华民国”的法律,继承了许多封建法律传统,在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上,依然乏善可称。新中国的建立,虽然揭开了中国历史新的一页,然1949年后,在中国建立的是总体性社会(Totalisticsociety)。在计划经济的调节之下,经济个体被束缚在国家计划下;个人被束缚于单位、组织,不仅不能去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样一种整体主义秩序下,个体意识的发展仍是无从谈起。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地方,当时树立的是驯服工具论和雷锋精神,以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国家安排,做一颗螺丝钉,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运转。一直到这时,中国还是一个完全的整体主义的国家。相应的,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遭到忽略,仅仅被看作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对个体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三)思维模式的错位一直支撑中国思想界主导性的儒家思维模式,是以仁、忠、孝为基本核心及基本内容,以“三纲五常”为基本伦理准则的。儒学自孔丘起就一直建立在“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基础之上。它是一种定向的和单一的(即专制的[6])而非逆向的和多维的思想形态,它的功能是为专制社会生产畸形人才而无法提供一个“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平台。更不用说以大众思维模式替代精英思维模式[7].所谓“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的“中庸”之道实质对广大民众来说是愚民。作为传统的意识形态,儒学与来自西学的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政治法律观念格格不入。儒家的“以孝治天下”、“以礼治天下”、“以理治天下”等等治国理念,使得以德治国这一思想意识形态逐渐世俗化、工具化,衍生出了象“三纲五常”、“宗法制度”等禁锢、束缚广大民众的思想工具,其产生的历史负面影响不亚于厉行法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儒学虽有“民贵君轻”之类的讲法,但在儒学的概念系统中人权是个陌生的字眼。在思维方法上,儒家重整体综合,轻局部分析;重质的判断,轻量的考察;重经验感悟,轻逻辑演绎。儒学益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性和整体性,却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向着更高层次的解放和自由迈进。中国文化体系造成的思维模式,偏重实践理性,也就是个人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文化中非常强调“由内圣到外王”,也就是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贯理想,造成有些问题需要由制度(程序理性)着手的,却变成是由个人性的伦理道德来批判或建立。又因为中国思维模式中,对于理论思维的欠缺(这不仅是因为哲学思想体系的建构很薄弱,也是因为尽心知命知天的“天人合一”,基本上是相当自由心证的,所以会造成探讨理论理性时,立刻出现嬉笑怒骂式的,或相对论式的结局[8].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存在不少与现代法治不相适应的内容,经学思维模式就是其中之一。注经思维方式素为统治者认可和倡导,因而在法学领域产生了相应的律学思维方式。所谓律学,是中国古代从文学和逻辑方面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的学问。它不探求学理,也不具有批判意味,只是为了有利于法典的宣传和实施。经学、律学思维模式,严重地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缺乏思想创新,缺乏学术流派,缺乏学术个性[9].在千余年的时间里,儒家经典成为中央王朝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把社会的精华吸收到古纸堆中反复分析考据。故而它能产生的只是派生性思维,缺乏创造性思维[10].人情大于法律的观念至今我们仍然无法克服。司法界便衍生出了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还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建立现代法治而言,儒家的法律观是本末倒置的。建立现代法律思维,我们必须形成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必将发生重大演变,不对儒学进行批评,现代司法理念则无立锥之地。

一、主要内容

儒家思想精髓是主张"仁义" ,以“仁”核心,“仁”即“爱人”。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论点,提倡“忠恕”之道,又以为推行“仁政”应以“礼”为规范。

重“学”与“思”的结合,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温故而知新”等观点。主张以仁孝治国,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

二、意义

作为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学派,儒家思想代表了封建的根本。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道德,在纷乱当中凝聚了力量,使其成为中国古代最庞大的文化核心。

同时儒家思想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把学在官府变成了有教无类,这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可以为整个民族打下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

现如今,儒家思想依然是许多中国社会民众所信奉的核心价值观,这使其成为中国文化以及民族传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影响

儒家提出一系列道德范畴、命题、思想丰富了中国传统道德宝库。同时塑造了中国人传统的道德品质。“民为邦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

注重理想信念的鼓舞和凝聚作用,成为中国以德治国的一大特点和政治优势。“过犹不及”的辩证思维体现了高超的处世方法和领导艺术。丰富的教育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优秀教育传统的主要内容,对现代素质教育仍有启迪意义。

当然了,也有消极影响,儒家思想是为封建迷信政治制度服务的,带有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理论,是封建统计阶级用来宣传大一统思想,巩固皇帝的中央集权地位的工具。

其中“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思想道德观念的中心。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以后,把诸子百家自由宣传学术思想和政治主张的权利剥夺了,阻碍的其他文化的方展,且对人们思想产生严重的束缚。

扩展资料:

儒家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他提出“仁”,具有古典人道主义的性质:主张“礼”,维护周礼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儒家文化后来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

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3、西汉的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以阴阳五行为框架,兼采诸子百家,建立起新儒学。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

4、魏晋之际出现的玄学用老庄思想解释儒家的易经,这是为士族辩护的一种消极思想。《周易》、《老子》、《庄子》称之为“三玄”。

玄学主张君主无为、门阀专政,主要活动在洛阳。代表人物有何晏、王弼和竹林七贤。

5、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反对佛道的观点。

6、宋代理学。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是宋代主要的哲思想。朱熹是理学发展的集大成者,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其核心内容:“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

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认为人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因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

7、明中叶的王阳明反对朱熹把心与理视为两种事物的观点,创立与朱熹相对立的主观唯心主义理论——心学。理学由客观唯心主义向主观唯心主义演变,说明它已经走到极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思想

( 一 ) 仁先秦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现实地全身心地关注人的生活实践和品格塑造,不谈鬼神也不谈 “ 彼岸 ” 。他借 “ 仁 ” 树立人之为人的崇高理想。当子贡问: “ 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 ” 孔子答曰: “ 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 (雍也)这种 “ 仁 ” ,也即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确实是仰之弥高,连尧舜这样孔子称赞不已的古代圣贤都不能完全进达。对于中国人来说, “ 仁 ” 的神圣高度,绝不亚于人格化的 “ 上帝 ” 。所不同的是,人格化的 “ 上帝 ” 在 “ 彼岸 ” ,而 “ 仁 ” 却在现实世界的峰巅。孔子又确立了一些与现实密切联系、有确切内涵、人们可以作为目标为之奋斗以 “ 近仁 ” 的仁德,如 “ 爱人 ” 、 “ 泛爱众 ” 、 “ 孝弟 ” 、 “ 忠恕 ” ,以及为政者的 “ 先教后诛 ” 。使人们感到 “ 仁 ” 之道德巅峰仍是植根于大地,而不是虚无不可捉摸的,故而有了近仁的勇气和信心。孟子为孔子哲学中的 “ 仁 ” 的理念提供了人性本善的形而上学根据。即 “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弗思而已。(告子上) ”“ 恻隐之心,即不忍之情。这种动人的柔情是无所为而为,不是本能,似乎无关生命而在生命之外。它是由有所为而为的路子上解脱出来而成功地无所谓为而为,它未尝含有一个意思, 它表露出对他人的情不是预备作什么的。 ” (梁漱溟语)这有似于希腊伦理思想以及佛教华严宗对 “ 善 ” 的精神的诠释。( 二 ) 礼礼是仁这种内在品质修养要求的外化。孔子的 “ 礼 ” 的概念传承于周礼,周礼中的 “ 礼 ” 提出的是一种保持社会各种人 “ 明份 ” 从而使社会有序的思想。 “ 礼 ” 即是一种外在他律性的规范和典章制度,人们对礼的遵守主要是作为外在的典章制度去执行。而孔子的 “ 礼 ” 则是积淀在 “ 仁 ” 中的 “ 礼 ” ,已经扬弃了它的他履行性。 “ 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矣。为仁有己,而由人乎? ” 由此看来, “ 人而不仁 ” ,则 “ 礼 ” 对于他完全是外在的异己的东西,是不情愿的束缚; “ 人而成仁 ” ,则礼就成为他内在的本能一样的自觉德性或精神。 “ 内仁外礼 ” 就此统一起来,有了 “ 仁 ” 这种人文精神贯通的 “ 礼 ” 不再是拘泥僵化的典章制度。他已摒除了 “ 不仁 ” 的 “ 麻木 ” ,周流着 “ 仁 ” 带莱的灵动的活血。这是孔子对于以 “ 仁 ” 为内心导向的外向行为的最高评价标准。( 三 ) 人治以儒家对人和生活的关怀,必然对人所依存的群体社会寄以关切。君民同乐的太平治世,一直是先秦儒家笃信渴求的乌托邦。以其性善的理论基础,注重予人进行利导的礼治而不是对人实施纯粹强制的法治成为一种必然。先秦儒家所推崇的社会组织化方式,可归纳为 “ 内仁外礼 ” ,即以内化的 “ 仁 ” 的道德修养和外化的 “ 礼 ” 的规范典章来协调人们的行为,以达成社会的和谐状态。管理学中将社会组织过程中,人们行为得到规范的原因来自于外部,即由他人控制而达行为规范的情况,称为 “ 他组织 ” ;而把人们因具有共同理想信念、伦理道德、价值观等导致的心理默契,自觉规范个人行为的情况,称为 “ 自组织 ” 。借助这两个概念及 “ 和谐化辩证法 ” 思想,可以得到 “ 内仁外礼 ” 的 “ 自组织 — 他组织 ” 谐协特征。首先,孔子将仁解释为 “ 爱人 ” ,他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标准,又是现实管理中用作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为政治国的最高原则。于是 “ 内仁 ” 在强调发挥个人主观精神和道德修养的同时, “ 仁德 ” 便成为人们内心体验和外在实践的道德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具体行为。人生论的道德修养与为政治国的手段相结合,个人道德修养变成社会组织的手段,促使 “ 内仁外礼 ” 具有了 “ 自组织 ” 的功能。其次,周公旦制周礼后, “ 礼 ” 已成为整个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等各方面行为规则之总和。正因礼具有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君主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政治功能,使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获得强制性权力和得到国家政权的支持。 “ 礼 ” 实质上是先秦儒家的 “ 法 ” ,作为客观、外在的制度,产生了规范人们行为的力量,并使 “ 内仁外礼 ” 获得了 “ 他组织 ” 的功能。仁是主观道德修养,礼是客观制度规范;仁是内心自觉,礼是外在控制。他们互为因果、相伴相生,借助内外对耦结构产生了 “ 内仁外礼 ” 的整合关系,具有了 “ 自组织 — 他组织 ” 的谐协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文所讲的 “ 礼 ” 的自律性,是孔子建构的完美的 “ 仁礼统一 ” ,是 “ 从心所欲不逾矩 ” 的理想状态,不能看作是孔子对 “ 礼 ” 的他律性之绝对否定。而 “ 礼 ” 的他律性正是通向 “ 礼 ” 的自律性这一境界的必经之途。关键在于 “ 礼 ” 必须是纳仁作其圭臬的礼。人治即是仁治,即是礼治。三 .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先秦儒家以礼为 “ 法 ” ,以化民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直至完美的自律为社会运行保障,再佐以 明君贤臣的统筹,构成其乌托邦式的政治构想。它所要争取的不是一时效验而是百世楷模,不是一家一姓的兴盛而是天下太平,这和执政者以一己之私益为前提的现实考虑大相径庭,所以并不得志。然儒家思想自始葆有孔子所倡导的 “ 损益 ” 精神,因而有了对于其他世界观体系的开放性和向其他哲学汲取养分并将之糅合到自己的体系中的能力。其后继者为使儒家思想能为执政者采行,不断作出许多 “ 损益 ” ,由此得以跻身并长踞历史舞台。但先秦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也已被 “ 损益 ” 得几乎面目全非,可以说先秦儒家思想作为体系已沉泯于历史长河。只其中的一部分思想和精神尚为后世儒家继承,得以源远流长,甚至化入中华民族的骨血,成为某种根深蒂固的东西。1 . 仁儒家法律思想中的 “ 仁 ” 学的影响可谓最为深远。它否定执政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的做法,指出顾及 “ 民 ” 的利益的重要性。因发现它在调和统治阶级和人民间的关系上功效显著,历次 “ 治世 ” 莫不奉此为治政立法的方针。先秦儒家所憧憬的太平治世获得一种异化的实现,对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中华文明的持续发展起到难以抹杀的作用。这一点前人已有诸多翔实的析证,这里笔者不再作赘述。2 .对现实的执著正如本文开篇便指出的,先秦儒家先天的带有对现实生活的关怀, “ 不语怪力乱神 ” ,所推崇备至的 “ 仁 ” 虽有 Paul Tillich 指称的 “ 终极关切 ” ,但其 “ 宗教性 ” 不走向超升和理想的天国,而是依循 “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 的中庸路线,落实到广大社会的日常人生中。这一主旨对后世的深层影响甚巨:(1) 使我国文化中伦理理性极为发达。伦理学贯穿整个中国思想史;伦理观念深植人心。(2) 过分地执著于现实,不向超越 “ 彼岸 ” 致思,到了一定时期思想就难免发生僵化、异化、庸俗化。譬如孔子的 “ 克己复礼为仁 ” 说,孟子的 “ 养心莫善于寡欲 ” ,本是基于承认必需 “ 人皆有之 ” 的前提,从维护家庭、宗族、国家这些共同体出发,强调理性,用仁义理智信等道德规范来限制包括执政者在内的人之非理性欲望,使欲望适度。但后世太注重如何现实地制民了,到了宋明理学,就被 “ 发展 ” 成 “ 存天理,灭人欲 ” 的禁欲主义的经典理论依据。(3) 这种对现实的执著同样体现在求知态度上。虽然先秦儒家思想具有极丰富的知识内涵,虽然 “ 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 的学思并进被特别强调,但它的 “ 智性 ” 并不表现在纯理思辨的欣趣,而是以 “ 正德,利用,厚生 ” 为原则,集中于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几千年来,国人在知识追求上也表现得相当功利,进而发展成一种直觉能力的繁荣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凋零相伴的景象。所以国人可以凭直觉创造出四大发明,却不明了其科学道理;国人会囚禁萤火虫、映着雪光以苦读经世治国的典籍,却不会出现闲闲地对果熟蒂落作些冥想的牛顿之辈,去分心神思考光源与折射。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法律思想上犹为突出。孔子在其仁学体系中提到 “ 过而改之,善莫大焉 ” ,其方法是学尧舜,这便是很直觉的思维方式。乍看相当完美,但不可能人人都是尧舜,所以这方法其实不是方法。千年来的贤臣士人们不住地构设着 “ 德主刑辅 ” 、 “ 以刑止刑 ” 、 “ 恤刑慎杀 ” 、 “ 张法纪 ” 等诸如此类的治世理论。乍看相当完美,但最高权力的垄断者未必乐于采纳,特别是象范仲淹的 “ 反独断 ” 这种限制君主为所欲为的理论。而一时的接纳也未必能免掉 “ 人亡政息 ” 的结局。然则,无论顺逆,无人对整个政体架构作一个逻辑分析,而只会在一轮又一轮的治乱交替循环中作或弱或强的挣扎。总的看来,先秦儒家思想的对超越的抗拒遗传了下来,并经过微调的变异,后来的儒家对现实的思考也止于如何治的层次,无法超越。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异常漫长,民主思想晚产的原因之一。3 .厚群体薄个体先秦儒家对人的关注是对作为整体的人的关注,是为 “ 有教无类 ” 。其基本立足点在于家庭、宗族、国家的共同利益的维系,坚持的是一牺牲个体差异性和个性来维护共性和普遍性,并且赞扬 “ 杀身以成仁 ” 的志士仁人、 “ 见危致命 ” 的带有武士道精神的君子。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确有推动社会发展的效用。这种价值取向作为先秦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一部分,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并长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主流地位,逐渐内化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使得中国人具有突出的群体意识,而缺乏独立的个体性和主体意识。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拉长、发展缓慢的思想文化条件。对于近代民主自由以及人权观念的启蒙,也是一个极为深固的阻力。甚至在新中国的立法中,这种对道德的过度要求也难以避免的出现。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不得要求报酬等的规定,便是这种伦理鼓励思想的体现。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墨家——先秦学派之一,创始人墨翟,世称墨子,这也就是墨家之名的由来。《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说:"墨家者流,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视天下,是以上同;此其所长也。及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清庙之守",意思是管理庙中事物,演习郊祀或其他祭祀礼仪。春秋初的尹佚,便是"清庙之守"。 据说他的传人史角居于鲁国,墨子曾前往学习。墨家理想人格讲究"任侠","墨子之门多勇士"( 陆贾《新语·思务》)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崇侠尚武,而"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则说明了墨家理想人格的侠肝义胆。《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可见墨子是从儒家分出来的。墨子并对儒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从而树立起自己的一面旗帜,在战国时成为与儒家相抗衡的引人注目的"显学"。"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显学篇》)。而经过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墨学由显学逐渐变为绝学。 墨子其人——关于墨子的生平身世,西汉太史公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的末尾提到:“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所以后世对他的生平身世一直争论不休,有说是宋人,有说是鲁人。墨子"好学而博"(《庄子·天下》),并且是个以天下为己任、立志救民于水火中的大好人。孟子对他这种"士志于道"的精神还是十分赞扬的:"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庄子也由衷得称赞:"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虽枯槁不舍也,才士也夫!"(《庄子·天下》)。墨子的手工很巧,据说他用木头削成的车轴,能承受六百斤重的物体;用木料拼成的木鸟,能在天上飞一天;还比当时的巧手公输盘更早的发明了云梯等等。由此可见,这位墨子还是一位发明家、科学家。不过墨子许是为了巩固自己学说,而提出世上有鬼,还教人敬事鬼神,进而形成了一种落后的宗教观,也因此,到东汉哲学家王充写《论衡》一书时,遭到了王充的狠狠批判。但无论如何,墨学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疑占着极重要的位置,墨子本人也是一位极杰出的优秀人才。 《墨子》其书——战国末期,墨家后学将该派的著作汇编成《墨子》一书,《墨子》一书是墨子言行的忠实写照,又称《墨经》或《墨辩》。 此书文风朴实无华,但部分内容诘屈聱牙,以致两千来年,很少有人问津。直到近代,才有学者认真解读这本古书,才发现早在二千多年前墨家便已有对光学(光沿直线前进,并讨论了平面镜、凹面镜、球面镜成像的一些情况,尤以说明光线通过针孔能形成倒像的理论为著)、数学(已科学地论述了圆的定义)、力学(提出了力和重量的关系)等自然科学的探讨,可惜的是,这一科学传统也因此书在古代未得到重视而没能结出硕果。但这一发现,震动了当今学术界,使近代人对墨家乃至诸子百家更为刮目相看。墨家思想——该派思想,主要反映在《墨子》一书中。尚贤尚同是《墨子》一书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子认为"尚贤"(任人唯贤)是为政之本,这种平等思想直接冲击宗法世袭制。他又提出"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应"一同天下之义",即制止天下动乱,必须选举贤能的士、卿、大夫、天子来一同天下,为万民兴利初害,这就是"尚同"。墨子言功利,和杨朱的"为我"大相径庭,他说的利,不是利己,而是普天同利,这种建立在理想国上基础上的功利主义,是《墨子》一书的基本道德观念。墨学是代表小生产阶级说话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因此墨家反对剥削,崇尚劳动。提出“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不与劳动”的,就不能“获其实”。《墨子》一书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形成的共同基本核心思想,便是墨子提出的"兼爱"(兼相爱),"兼爱"是墨家学派的主要思想观点。其它非攻、节用、节葬、非乐等主张,也都是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墨子的"兼爱",是对孔子思想体系的基本观念的"仁"的改造。墨子提倡"兼相爱" ,就是说无差别地爱社会上一切人。 思想鉴借——关于墨家学说的现实价值,如鉴借墨家的"兼爱"思想,它要求人们平等互爱,也互相援助,突出了互利互助的精神;如鉴借墨家的"尚贤"思想,这"贤"主要是指有道德、有学识的人才,这一道德价值取向,对于激励人们加强自我修身、力争成为贤者有积极作用;如鉴借墨家的"节俭"思想,墨家的这一"节俭"思想于今而言,依然具有针对性,更值得我们提倡。

儒家法律思想,从基本方向来说,是民本主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有“民为邦本”的民本观念。儒家认为“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1] 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2]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3]再如“民,神之主也”[4]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5]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所以在儒家思想中,民的地位代表着天与神的资格,站在统治者之上,对人的关注构成了儒家人本主义传统的重要方面,或者说民本思想构成了儒家思想中的一大特色。儒家的民本思想一方面表现在对“民”的“关注”、“重视”上,主张“重民”、“爱民”、“以民为本”;另一方面表现在他们对统治者的“德”和“贤”的要求上,主张实行“德治”、“仁政”。他们所突出、关注的不是贵族威严,而是平民意志;不是贵族权益,而是平民命运。具体而言,儒家的民本思想表现在:首先,统治者必须想到人民,为了人民,关心人民的利益。孟子曾说:“民事不可缓也。”[6], 针对苛政给人民带来的苦难,他呼吁统治者要“救民于水火之中”[7].要求统治者实行“德治”、“仁政”,慎刑罚,薄赋敛,处理君民关系要做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8],甚至认为“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暴君污吏欺榨百姓,在儒家思想中是不承认其政治地位的。其次,天命即人命,人民的意志便是统治者合法性的唯一依据。人民有权选择他们喜欢的君主。比如齐宣王攻打燕国,获胜后问孟子是否应该吞并这个邻国。孟子把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决定条件, 他说:“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9]这说明统治者必须注意倾听人们的意见,而不能任意妄为。第三,儒家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所以,统治者必须赢得民心,才能得到天下。统治者不能使用武力来对付人民,应该爱民、护民,不以威摄来使人民畏惧。只有人民自觉自愿地支持,统治者才能有效地统治,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正所谓“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10].作为统治者必须做到“足食、足兵、民信”,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1]“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12]儒家思想中一条重要的规律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因而“得人心”在统治策略中是远比法律程序更为重要的因素。比较来看,西方社会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而基督教以一个人格化的上帝为中心,上帝创造了人因而对人享有绝对权威。由此,上帝与人的纵向关系便是基督教关注的首位。儒家没有相应人格化的上帝,也没有任何相应的神或宗教,于是人们思考的注意力便越过神而直接投向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与基督教对来世的关注形成鲜明的对比,孔子对超自然性质的事物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冷漠的世俗态度。正如他所说的“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未知生, 焉知死?”[13].由于人过早地确立了对天的实际优势,在天地人的三位一体中,人就成为比天和地更为活跃的因素。在《尚书。太甲》篇中就有过“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的说法[14].在传统儒家思想看来,在人君上面的神,人君所凭藉的国,以及人君的本身,都是为民而存在的,可以说神、国、君都是政治中的虚位,而民才是实体。应当说,儒家的民本主义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但是这种早熟的文化,对于一个在很多方面都不太成熟的民族来说,人过早从神或超自然的畏惧中解放出业来,结果有可能使人滋生出毫无节制的欲望。没有外在权威的干预和牵制,人有可能毫无顾忌地充当权威,争权夺利。这样从结局上说并不能达到爱民的目的。另外“天意即民意”的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肯定了人民的意志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因素。但是在封建社会,由于没有民意的选举制度,因而任何征服者都可以在杀人盈城之后自诩为“天意”。国家大一统后,百姓也无自由选择的可能,“民意”的表达便成了问题,统治者可以作这样的循环论:即代表“天意”者必成功,成功者便必然代表“天意”;既然“天意即民意”,他也就必然代表了“民意”,“民意”于是沦为可以强暴的对象。无论个人还是人类,都需要一段时间来进入文明。在人的自我约束还未充分发展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外界的权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宗教来提供这一权威,那么必然有世俗的权威来取而代之。没有对神的畏惧,那就必须有对人的畏惧。因此在中国将个人神化,制造出一个人间神来,就是必然之事。因而,尽管孔孟提倡爱民、重民、以民为本;提倡贤人政治、仁政、德治;尽管其认为百姓在君王举措失当时可以替天行道,但是孔孟的民本思想不可以等同于西方近代的民主思想。民本与民主,虽一字之别,但涵义较远。民本与民主的区别在于:首先,民本思想不必论证统治者的权力来源问题或者说权力的产生方式问题,而这是民主所不可回避的根本性问题。虽然民本思想也提到百姓在某些时候可以替天行道,但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程序的权力产生方式,因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历史上只有减轻暴君污吏毒素的作用,只能为人类的和平吉祥描画出一个宽慰的远景,但并不曾真正解决暴君污吏的问题,更不能逃出一治一乱的历史的循环悲剧。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王朝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帜推翻一个旧王朝统治,但接下来他们建立的王朝也没有建立什么民主制度就是一个例证。由于民本思想把民框在既有的政权内,以政权的存亡继绝为基本参照,根本没有把民视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更没有透过“民”来对其背后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历史发展进行深刻的沟通,进而讲透民之所以成为政治之本的内在根据;它仅仅是把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因而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相比,可能有真正尊重民众的基本价值和权利,不可能演化出民自为主和赋民以权等内容。一句话,民本思想包含着“为民作主”的涵义,而民主思想则包含着“由民作主”的涵义。其次,民本思想,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为被统治者想办法,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来解决社会问题,而很少从被统治者的地位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它是一种由上而下“发”、“施”、“济”的性质,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这与近代西方民主法治由下向上去推,由基层市民社会去争,形成明显对照。西方民主法律思想是以“我的自觉”为启动力。我的自觉,就是每一个人对他人而言,尤其是对统治者而言,都有自己独立的生存权利,有自己独立的个体自由。他们根据的是“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和互相同意的契约论。自然法与契约论,是每个人争取权利的前提或手段。所以 西方民主思想中第一步是争取个人权利,划定个人权利,限制统治者权力的行使。在划定权利之后,第二步才是规定每个人应尽的义 务。又由于权利与权利相互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有一定的范围,才能维持秩序,于是西方法律发展的第三步便是与民主不可分 离的法治。当然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主义,仍有其合理的内核。对待儒家的民本主义,我们得注意培养整个民众的民主素质,使人民真正有力量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使“民本”转而为人民自己站起来的民主。这样中国的民主法治,可因儒家精神的复活而得到更高的据,而儒家思想亦可因民主法治的建立而复兴。──────────────注释:[1]《荀子。大略》[2]《尚书。皋陶谟》[3]《泰誓》[4]《左传》[5]《国语。周语》[6]《孟子。滕文公上》[7]《孟子。滕文公下》[8]《孟子。尽心下》[9]《孟子。梁惠王下》[10]《孟子。离娄下》[11]《论语。颜渊》[12]《孟子。公孙丑上》[13]《论语。先进》[14]《尚书。太甲》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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