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 [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 [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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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也可以找我写
15岁开始学很合理 再早学也不能低于十一二岁 那样对健康有影响 学任何东西都不可以用时间去衡量成就 要考虑到你本身的音乐素质高低 对黑管这个乐器的兴趣大小 吃苦耐劳的本事 还有高中学业对你的压力等等因素 所以没法断言你高三会有什么水平 一概而论的话 那东西在所有乐器里 算是比较简单的 补充: 门牙至少要整齐 要不然咬不稳哨片 追问: 那门牙整齐是指? 回答: 就是字面意思..实际上稍微有点歪问题也不大 不是那种残废型的就行了
不行我今年十级,对此还是有一点经验的: 1单簧管的嘴型有特别要求 2气息有特别要求,要沉到丹田即肚鸡眼下四指宽 流行嘛··表现看个人,音属于降B调不适合流行乐曲...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音乐的表现力取决于很多方面:个人能力,曲目的质量,乐器好坏...太多了。其中个人因素至关重要。如果演奏者对流行的理解很深,技术很好,那么他对流行乐的表现肯定很强。一般认为单簧管较少应用于流行乐,不太适合流行风格,但像王弢吹的流行就不错。还有《暗香》里的单簧管solo也很好听。所以,人的因素很重要!虽然单簧管不适合流行,但如果有好的演奏者和好谱子,一样会很好。另外,单簧管不适合流行的观点仅是大众观点,个人认为是这个领域没有人,所以误认为是不适合。2.管乐器的话萨克斯有天赋,但最终的表现还是取决于人。其他:钢琴(电子琴),架子鼓,吉他,口琴。3.最好有老师,学的快一些。找身边的人学也比自己摸索好。4.学单簧管还是先学古典好,古典学好了流行就很轻松了。
应该不属于流行乐器,属冷门的,流行乐可以学习吉他赛克斯架子鼓等,学单簧管必须找老师的否则姿势指法口型等错了不好纠正的,希望对你有帮助的。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据了解,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有多,这里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二十个好写的题目供大家参考: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民国时期云南货币法律制度嬗变"互联网+"时代中的法学成人教育模式转变莫高窟艺术文化反映的儒家化法律现象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及其培育--从《法律与宗教》谈法律信仰日本海洋立法对我国海洋法治建设的启示物化的法治文化研究--以法院建筑为例的研究综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模式改革的法律思考"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
个人认为法学毕业论文往刑法方向比较好写。因为刑法案例多,特点鲜明,论据充足,论点鲜明。
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论文选题需要注意三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勤于思索,刻意求新;知己知彼,轻易适中。然而,选题只是一个论文创作的萌芽阶段,接下来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选题明确以后,我们需要给定一个具体的、恰当的题目。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要重点注意两个关键点:其一,论文题目只能围绕一个中心、体现一条主线。其二,论文题目与内容要完全相吻合。特别要重视让题目能涵盖内容,避免“大头戴小帽子”。3、法学专业在论文内容的结构安排上要严谨、合理,每一部分内容相互之间要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评价一篇毕业论文写得好不好,毕业论文的深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察点,创新点和深度在论文创作过程中都要强调。
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阐述,从而可以强化论文 的理论支撑。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集中介绍、评述相关理论;穿插在论述过程中进行理论阐述,用相关理论原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立理论模型。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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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
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中西方法律文化认识现代法律科学及法律文化本质上应该只是西方世界对人类的贡献。“中国法律文化”的提法仍然需要推敲,因为“法律文化”实在还没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但是中国人很早就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移植“法律”的尝试,它比中国人发现马克思主义更早,但是中国人对它的排异反应却比对马克思主义更严重。我们必须找出中国文化中与“法律文化”相类似的东西与之相比较,以图根治这种排异反应。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很独特,相对于西方世界——她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她没有留下能与其他文明相提并论的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遗迹,而且时间很短,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很不发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阶段更短暂,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还是她的封建绝对主义时期。长达两千年的建立在超稳态农业社会基础上的绝对主义将一切产生“法律文化”的可能因素都消灭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斗争和冲突的产物,法律文化总是反映着几种力量的斗争。“一切人类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发现这一点是很难颠覆的。贯穿中国历史的斗争与西方社会不同,与经典作家们描述的也大不相同,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出界限清楚地阶级再加上稳定的农业社会基础,包括广阔的土地大量的人口,因此她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结果都大不相同,一方面她的历史上不断出现大规模的农民革命却中国社会改变很小,另一方面和平状态下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是发展出了最发达的古代伦理学,而不是宗教和法律。我怀疑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似乎不可能产生法律,在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因素包括法律都是产生在农业社会的“薄弱环节”——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国大陆的地理特征也断绝了这种可能。 在中国培植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清楚,“体用”之争已经过时了,把新芽嫁接在朽木上新芽还是要死亡,必须将这株新芽种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地”上,让古老的“土壤”能够接触到新生命的根系,让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产生出新的生命形式。中国要对世界先进文化的进步有所贡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很难找到,现在提供一点相关的资料,看对你是否有帮助。2、关于价值的断想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切经济、政治、文化、习惯、心理和客观存在的稀缺程度之关系的总和。世上发生任何事件,最终都会反映到价值上来。价值,也是主观和客观关系的总和。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决定价值量。价值只能在各因素(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作用的体系中由均衡决定。3、中西文化的盲点:结构理性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结构比重的问题。一切对单一和纯粹的追求都是偏见。人们常常在面对选择时进退维谷,这正是缺乏结构理性的表现。有三种理性存在: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和结构理性。在中西文化中,只有前两种理性,缺乏第三种理性。价值理性是人们用来判断是非好坏,应该或不应该的一套价值体系。工具理性是为实现价值目标的手段体系,如策略、政策、程序、组织、制度、科技手段等。结构理性是人们在不同情况下构造价值结构的理性。例如,义的价值和利的价值都不能单一地适用任何情况。人有时自利,有时利人,两种价值同时存在于一身,那么在何时何地对待何人讲利或讲义,这就必须用结构理性判断。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持同一价值观。这就是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矛盾和价值观应该在结构理性的支配下统一起来,这就使结构理性的含义。东西文化中为什么有结构理性的盲点呢?就是因为人类有偏执的共性。一旦价值理性形成后,人们就将它固定下来,向一切情况运用。4、结构理性不是价值观结构理性是一种方法理性,而不是一种价值理性,它当然与价值相对论和道德相对论扯不上关系。因为结构理性是一种中立于价值判断的方法理性。结构理性不是一种价值观,而是一种构建价值结构的方法论。它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一个分析衡量错对好坏的内容准则,按照结构理性的方法理解真理与价值,真理和价值都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真理和价值的意义依赖于时空和情势。5、信仰偏执与人间悲剧由于人类在理性结构上有盲点,人类常常把信仰的追求推到了极度与偏执的程度。这种对信仰上的偏执,使得人们可以对信仰的追求不顾一切,对信仰的偏执导致了无数的人间悲剧。人类没有信仰不行,但信仰过度和偏执甚至更加危险。信仰偏执可能是制造人间悲剧的最重要根源。世界上没有哪一种信仰是绝对正确的,也不可能有哪一种信仰是绝对错误的,人们应该有结构的,有条件的,有程度的接受所有相互矛盾的信仰,形成一个比重、多少、条件不同的信仰结构:“不可不信,不可全信”。6、上帝的公平贫穷吗?上帝让你知足。富有吗?上帝让你贪婪。劳作吗?上帝给你胃口,让你健康。享受吗?上帝让你乏味,给你肥胖。追求幸福者,上帝让你感觉命短,遭受痛苦者,上帝让你感觉寿长。人世间有各式各样的公平,都不如上帝公平。例如,机会均等,结果均等,起点均等,贡献均等。然而这每一种均等,都有它不可克服的不公平的一面,并且带有一定的负面效果。机会均等,其结果就不会均等。买彩票,每人赢钱的机会是均等的,但结果只有少数人赢得巨款。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机会均等的,但结果却只创造了少数富人。结果均等就绝对公平吗?也不!结果上的均等掩盖了贡献上的不均等,收入上的均等掩盖了成本上的不均等。7、视角转化视角看问题,不仅是了解事物的方法论,也是人类行为的道德要求。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不仅以此待人,而且以此待自然、待宇宙、待一切。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去看,会呈现不同的形象,得出不同的结论。在人与人之间,以个人的视角去观察别人,多少会带有感情的、利益的和理性的偏见。所以我们也需要站在别人的角度看别人看自己。设身处地地看问题常能克服人与人之间的偏见。首先,我们要学会从别人的利益,别人的感受,别人的经验和知识的角度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只从自己的利益、感受、知识、经验去看他人,看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人类要学会站在自然的角度、站在其它动物和生物的角度看世界。如此,人类与自然、人类与其它动物和生物就会和谐得多。然而我们人类对自然物种的分类全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判别标准的。第三,作为一般规律,我们对事物所作的判断,所下的结论,都是从某一视角看问题所作出的,视角一改变,这些判断和结论的正确性就动摇了。8、动机、手段与效果一个社会的模式,或各个国家的社会区别,大致就是由那个社会和国家队动机、手段、效果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标准、方式和侧重点决定的。在动机、手段与效果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要实现动机,就必须要有手段,有了手段的实行,就一定会带来一定的效果。但社会必须对三者的好与坏、准许与不准许作出界定,也就是说这三者的关系必须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否则人类社会就会变成丛林世界。当我们分析道德和法律对这三者的关系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道德可以用来约束全部三者而法律却只能用来约束手段。因为动机无法用事实证明,而效果则有许多为人所不可控的因素。也就是说法治是不管动机与效果如何的,只要手段合法,就不能被治罪,虽然有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正是法治的短处。道德的约束虽没有法律约束那么硬,却比之约束范围宽广得多,道德不仅约束手段,而且约束动机与效果。我们能找到一套标准是使三者统一起来吗?回答是不能!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不管它强调的是何种标准,总是会存在一定缺陷的。不过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任何一方面的标准若绝对化而完全不顾及其他标准就一定是不好的。在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的中庸之道似乎可以做得到的,所以一个社会应该是法治、德治与情治的有机结合。9、替代的困扰每个人几乎每天作出一些类似非经济的替代决策。当你作出这些替代决策的时候,你去追溯过躲在这些决策后面曾经困扰过你的那权衡替代的尺度吗?那就是你最深层的价值观。例如对不同对象的爱如何替代。对生命、自由、爱之间的替代也是如此。10、争名与逐利追名逐利皆为人类行为的根本驱动力。天下熙熙,皆为名利而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利而往。大致而言,人是争名夺利的动物。所以有人把人类社会叫“名利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说人逐利,与鸟无异。“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说人争名,与雁有同。现代经济学,是用自利与理性解释人们的行为,即认为人类是逐利的理性人,又叫经济人。按照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说法,以私产为基础的自由市场制度安排,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解,它使得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得益。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主流经济学,却很少研究人们争名的社会效果。人们争名也会像逐利那样有利于全社会吗?人类争名,基本上是一类相互抵消的浪费性行为。人争名的根源是来自人的嫉妒本性。对于整个社会利益而言,逐利优于争名,因此在经济活动中的争名之风不可长。 11、耻的标准和功用有什么样的荣耻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东方人以好、坏为标准,西方人以对错为标准。12、信誉无价一个人,一家公司都输不起信誉,何况一个国家?“一个鸡蛋吃不饱,一个名声讲到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此处得,将从他处失,并且是永远损失下去。13、信心与价值假若我们中国的自尊、自信心能增强,同样的出口商品定能换回更多的外汇。信则有,不信则无。这信字若指信心与自信更有哲理。信心生产价值。现在中国出口许多产品到国外,有些质量超过日本货,可价钱却低很多。我想这是我们中国人过谦吃的亏。西方人什么都是先看重自己的。各种优惠、赔偿等,都是自己人先得,然后才考虑外人。14、常输是游戏规则使然一个人要赢得竞争依赖于他自己可控的优势与弱点,也依赖于外在于自己不可控的因素。更依赖于竞争的游戏规则和所用的是否符合道德要求。首先,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增加自己的优势,减少自己的劣势。这是他自己可控的因素。当然可以增加赢得可能性。然而他是否真能赢,还依赖于外在机会是否存在,是否机会均等。如果机会足够小,威胁足够大,即使自身努力也难以成为赢家,正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其二,如果一个人在竞争中总是输而无机会赢,这决非此人不想赢或他比某人低级愚蠢,而是竞争的游戏规则于他不利。在这种游戏规则下,他的优势不能被评价,而弱势反被评价,游戏规则有利于他的对手。例如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价高者得,价低者出”。有生意眼光的人总是赢家,有资本的人也总是赢家,而有些人无论怎样努力,最终还是赤贫,因为这游戏规则对他不利。其三,一个人赢了,我们须问他是用什么手段赢的,一个人输了,必须问他是如何输得。其四,任何一个人,总有他不可克服的约束条件。最后,要问赢得目的是什么。三、中西文化断想文化的杂交有两种结果,一是优势杂交;二是劣势杂交。所以,两种文化交汇的时候,一定要有引导,以防止劣势杂交而保证交汇的文化优秀。1、人类千年的功过人类匆匆的脚步,很快又走完了36.5万天,21世纪的脚步,已迎面踏进人类的生活。回首千年,人类既聪明也愚蠢,既有功,更有过。人类的聪明使科学昌明,却使环境恶化;使物质生活改善,却使精神生活空虚;制度的实验一个接一个,几乎每个制度在制造繁荣时,也制造灾难;人类追求和平,却更好战争。人类并没有成熟,她还在人头马的阶段: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2、治家与治国西方以治国之法治家;中国以治家之法治国,各有优劣。中西文化大致是互补关系,是以西补中,以中补西的关系,具体可为宏观西化,微观东化。西法治国有效,中法治家治企业有效。即以法治与市场的方法治国,以道德秩序治理家庭、企业。3、东西文化对比随想东西文化之所以在文化上互相攻击,争论不休,就是因为他们各自都以自己的文化价值为尺度去评判他人的文化。东方文化的主流是儒佛道,尤其是儒家文化。文化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可见的行为方式;一是不可见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信仰。东西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两部分,有一些是共通的,如都认为和平和守信是好的。(1)东西文化的第一个区别,也是最本质的区别,是责任、义务和权利之间的差别。儒家文化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却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不强调人与人之间清楚的权利区分和对权利的互相尊重。西方文化恰恰相反,强调社会对个人人权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却不强调个人对社会人对他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东西文化的第二个区别是价值判断的方式不同。西方人重效果判断,东方人尤其是中国人重动机判断。对于西方人而言,什么是动机和出发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效果好不好。对于中国人而言,首先判断人们的出发点和动机好不好,然后才看效果,这两种衡量好坏的不同方法,使得西方人特别重视达到目的的手段体系,达到目的的效率和效果。而东方人则特别强调证明自己是好人,是好的出发点和动机,对于效果和达到目的的手段反而不去尽量努力寻求。其结果是西方文化导致手段体系发达而道德不张,东方人则重道德而手段不张。(3)东西文化的第三个区别是对人性的假设不同。西方文化假设人性恶;儒家文化假设人性善。故西方文化主张法治,儒家文化主张德治。(4)东西文化的第四个区别是思维方式。西方人重演绎与分析,中国人重归纳与类比;西方人善于把整体分成部分,然后把每一部分都变成专业化、专门化。并且西方人也善于在纯粹的假设上作理论推演,以发现更为深层的东西。东方人则善于归纳与类比,从类比和归纳中发现一般规律,发现新的东西。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是从一般到特殊,而东方人的思维方式是从特殊到一般。(5)东西文化的第五个区别是世界观上的一元世界和两元世界的区别。儒家文化重视现世,西方文化认为有帝国与王国存在。(6)东西文化还有很多区别。例如儒家文化主张以治家的方法治国,西方文化主张以治国的方法治家;东方人重内容,西方人重形式;东方人喜欢内斗竞争,西方人喜欢外斗竞争;东方人讲情理法,西方人讲法理情;东方人讲谦虚,西方人讲自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4、东西方的价值判断标准一个理想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应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效果判断与动机判断的双重标准的比重,并且配合以完善的法治。一个好的价值判断标准应是效果判断与动机判断二者的结合,而取一个适当的比重来判断好坏。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社会以效果判断为主,以动机判断为辅,并有严格的法治,其社会效果就会比较好,这是因为在法治的约束下,人们追求目的不能不择手段。5、中国文化四论要探讨中国落后之原因,改造之途径,未来之发展,不能不讨论中国文化问题。中国的今日落伍问题是制度问题,也是文化问题。中国的制度是中国人的选择,而文化影响选择的价值标准。(1)儒家文化与市场经济制度儒家的治国文化,不利于甚至阻碍市场制度的产生,但给定市场经济制度,儒家文化则必西方文化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更具竞争力。儒家治国文化,可归结为一句话,叫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或曰以治家的方法治国。治家的法则主要是道德规范即人治,分等差而治之,家长治家,家人治于家长。治家的方法,推广于微观组织例如公司的管理,是有效的,甚至是优越的。因为具有儒家文化的中国人家庭内部没有利益之间的相互算计、计较,但并不影响家庭成员尽力为家庭奉献。如果把这种文化和道德准则带入公司等微观经济组织中,使职员、工人感到公司就是家,那么公司的管理成本就会大大节省,而工人的激励程度与合作程度并不下降。(2)工具道德与目标道德中国是一个讲道德的国度,几千年前就鼓吹以道德治国,但中国人为什么缺乏公德呢?因为中国人把道德当手段,甚至当作治国的手段,这就使道德带有极强的功利目的。在人治的中国,人们讲道德、讲礼貌、讲敬老敬上,这是因为这样可带来功利,不这样做就要损失功利。在公共场所讲道德不增加功利,不讲公德也不失去功利使然。中国是一个讲工具道德的国家,人们的礼貌、笑脸相迎、点头哈腰、道貌岸然后面,总是带有某种目的的。在法治国度,道德是作为目的本身即目的道德的。不守法就会失去功利,但不讲道德并不损失功利,讲道德也不增加功利,在此种情况下,人们仍彬彬有礼,这说明人们讲道德的后面并不带有功利的目的。就是说,人们把讲道德当作目的本身去享受。要使国人讲公德,根本之法不是教育,而是实行法治。(3)价值的理性与工具的非理性中国人只管价值理性或曰情感价值理性常导致中国人忽视对工具理性的探求。工具理性(制度、法律、政策程序)不发达,科学和工具落后导致发展落后。(4)人权自由平等中国儒家文化缺乏人权、平等和自由精神,因为它是一种信仰等级特权的文化。6、平等待己的功效如果你不尊重本族,劣待本族,别族也就不会尊重你,更不会善待包括你自己在内的本族;如果你不尊重自己的家人,别人就不会尊重你和你的家人;如果你不尊重自己的老百姓,别人就不会尊重你的老百姓,也不会尊重你。这就是平等对待本族的功效。我一直梦想有一天中国人能像对待外国人那样平等地对待中国人自己,我也一直梦想有一天政府能向上待外国人那样平等地对待自己的老百姓。否则,做一个中国人就太可悲了,到了外国受外国人的歧视,回到中国人的圈子中受中国人的歧视,到处不是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像中国人这样如此不自尊,如此劣待自己人,如此没有自信,如此崇洋媚外,悲哉!7、尺度与公正世间的公正要以一个适当的或最佳的尺度结构来界定。人类之所以把公正用一把尺度界定,是人类理性的盲点造成的。任何单一尺度面前的人人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公正。一个最佳的界定公正的尺度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社会中每个人,至少是每个利益集团的不同能力、优势和对社会的贡献要与他们从这个社会所获取的回报所适应。第二、一个最佳的尺度结构必须正好消除每一个利益集团用非生产性活动破坏尺度本身的动机。8、英雄与明星现代传媒正把人类推向一个浅俗而缺乏理想的世界。因为理想、高深的思想和精神的极致没有足够的市场价值。这就使物质的富有与精神的贫困同步而行,“交相辉映”。比较一下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20世纪末乃至21世纪初,我们会发现前者是英雄辈出的时代,后者则是明星辈出的时代,前者是英雄领导时代,后者是明星引导潮流。何因也?通讯交通传媒的发达与商业价值碰撞使然。9、公德与私德要取得公德与私德上的一种均衡关系,必须找到法治与人治的最佳结构,必须在重视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也要重视人的权利的界定。10、负面的真谛有负面的存在,追求正面才显出意义来。完全消灭了负面,人生就会变得索然无味,意义全无。一切东西的珍贵都在于它们的稀缺,而稀缺正是负面的东西。11、观念比知识更重要所谓观念,就是人们对事物对世界的看法,对好坏对错的认知标准,对行为方式、社会规范的概念。两个观念格格不入的人合作,其克服观念矛盾的合作成本会很高。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要求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观念。比方遵守合同的观念,公平竞争的观念,交换、贸易相互得益的观念,讲信誉不欺诈的观念,别人正当致富发财不眼红的观念等。12、宗教的经济效果每一种宗教,都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都对信仰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正是宗教的这种抑恶扬善的功能,对社会产生正面的经济效果。13、领导风格现代管理关于领导的理论的一般结论是有效的领导者,是由有效的领导风格所决定的。然而哪一种领导风格最有效却存在各种学说。领导与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是管理事,领导是激励和鼓舞人。所以好的管理者不一定是好领导,反之亦然。领导有两种职能,一是维系和凝聚团队;二是领导团队完成一切任务。与此相应,也有两类领导风格:一是关心人,以人为导向的领导风格;一是关心任务,以完成任务为导向的领导风格。两种风格不同程度组合,又可派生出多种中间风格来,典型的风格有四种:一是重关心人,轻关心任务;二是重关心任务,轻关心人;三是关心人也关心任务;四是轻关心人也轻关心任务。到底哪一种领导风格更有效呢?按目前流行的情境领导理论,任何一种风格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依赖于三方面情况组合:一是领导者的价值观、背景与能力;二是被领导者的价值观、背景与能力;三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所处的环境与阶段,按照这种变化不断调整领导风格才能有效。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的发展要经历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要求有不同的领导风格。在初始阶段,要重关心任务,轻关心人的关系。领导者必须以条规对下属严格管理,保证任务的完成。因为下属还不熟悉情况,缺乏自治能力。在第二阶段,随领导对下属的信任和支持增加,领导必须既高度关心任务,也高度关心人的关系。在第三阶段,下属有了更强的能力、成就感和责任心,因此领导的直接指导不再需要,但领导仍需支持与小心谨慎。在第四阶段,下属有了更多的自信、自我指导和经验,领导的支持与鼓励已不再那么重要了,因此,领导应该放手让下属自治,采用低度关心人的关系,也低度关心任务的态度。14、情理法与法理情在情理法的中国,人情味重,什么事都可以想想办法,托托人情,走走关系。这是一种自然保险系统,人们容易在艰苦的环境下度过难关。因此在中国人事关系极为重要。在法理情的西方国家,人情似纸,相互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有什么矛盾,先讲理,后上法庭,简单明了。西方虽淡薄人情,却十分讲公正、平等;中国人情味重,却易产生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