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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
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中西方法律文化认识现代法律科学及法律文化本质上应该只是西方世界对人类的贡献。“中国法律文化”的提法仍然需要推敲,因为“法律文化”实在还没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但是中国人很早就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移植“法律”的尝试,它比中国人发现马克思主义更早,但是中国人对它的排异反应却比对马克思主义更严重。我们必须找出中国文化中与“法律文化”相类似的东西与之相比较,以图根治这种排异反应。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很独特,相对于西方世界——她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她没有留下能与其他文明相提并论的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遗迹,而且时间很短,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很不发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阶段更短暂,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还是她的封建绝对主义时期。长达两千年的建立在超稳态农业社会基础上的绝对主义将一切产生“法律文化”的可能因素都消灭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斗争和冲突的产物,法律文化总是反映着几种力量的斗争。“一切人类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发现这一点是很难颠覆的。贯穿中国历史的斗争与西方社会不同,与经典作家们描述的也大不相同,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出界限清楚地阶级再加上稳定的农业社会基础,包括广阔的土地大量的人口,因此她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结果都大不相同,一方面她的历史上不断出现大规模的农民革命却中国社会改变很小,另一方面和平状态下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是发展出了最发达的古代伦理学,而不是宗教和法律。我怀疑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似乎不可能产生法律,在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因素包括法律都是产生在农业社会的“薄弱环节”——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国大陆的地理特征也断绝了这种可能。 在中国培植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清楚,“体用”之争已经过时了,把新芽嫁接在朽木上新芽还是要死亡,必须将这株新芽种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地”上,让古老的“土壤”能够接触到新生命的根系,让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产生出新的生命形式。中国要对世界先进文化的进步有所贡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很难找到,现在提供一点相关的资料,看对你是否有帮助。2、关于价值的断想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切经济、政治、文化、习惯、心理和客观存在的稀缺程度之关系的总和。世上发生任何事件,最终都会反映到价值上来。价值,也是主观和客观关系的总和。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决定价值量。价值只能在各因素(主观和客观的)相互作用的体系中由均衡决定。3、中西文化的盲点:结构理性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结构比重的问题。一切对单一和纯粹的追求都是偏见。人们常常在面对选择时进退维谷,这正是缺乏结构理性的表现。有三种理性存在: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和结构理性。在中西文化中,只有前两种理性,缺乏第三种理性。价值理性是人们用来判断是非好坏,应该或不应该的一套价值体系。工具理性是为实现价值目标的手段体系,如策略、政策、程序、组织、制度、科技手段等。结构理性是人们在不同情况下构造价值结构的理性。例如,义的价值和利的价值都不能单一地适用任何情况。人有时自利,有时利人,两种价值同时存在于一身,那么在何时何地对待何人讲利或讲义,这就必须用结构理性判断。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持同一价值观。这就是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矛盾和价值观应该在结构理性的支配下统一起来,这就使结构理性的含义。东西文化中为什么有结构理性的盲点呢?就是因为人类有偏执的共性。一旦价值理性形成后,人们就将它固定下来,向一切情况运用。4、结构理性不是价值观结构理性是一种方法理性,而不是一种价值理性,它当然与价值相对论和道德相对论扯不上关系。因为结构理性是一种中立于价值判断的方法理性。结构理性不是一种价值观,而是一种构建价值结构的方法论。它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一个分析衡量错对好坏的内容准则,按照结构理性的方法理解真理与价值,真理和价值都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真理和价值的意义依赖于时空和情势。5、信仰偏执与人间悲剧由于人类在理性结构上有盲点,人类常常把信仰的追求推到了极度与偏执的程度。这种对信仰上的偏执,使得人们可以对信仰的追求不顾一切,对信仰的偏执导致了无数的人间悲剧。人类没有信仰不行,但信仰过度和偏执甚至更加危险。信仰偏执可能是制造人间悲剧的最重要根源。世界上没有哪一种信仰是绝对正确的,也不可能有哪一种信仰是绝对错误的,人们应该有结构的,有条件的,有程度的接受所有相互矛盾的信仰,形成一个比重、多少、条件不同的信仰结构:“不可不信,不可全信”。6、上帝的公平贫穷吗?上帝让你知足。富有吗?上帝让你贪婪。劳作吗?上帝给你胃口,让你健康。享受吗?上帝让你乏味,给你肥胖。追求幸福者,上帝让你感觉命短,遭受痛苦者,上帝让你感觉寿长。人世间有各式各样的公平,都不如上帝公平。例如,机会均等,结果均等,起点均等,贡献均等。然而这每一种均等,都有它不可克服的不公平的一面,并且带有一定的负面效果。机会均等,其结果就不会均等。买彩票,每人赢钱的机会是均等的,但结果只有少数人赢得巨款。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机会均等的,但结果却只创造了少数富人。结果均等就绝对公平吗?也不!结果上的均等掩盖了贡献上的不均等,收入上的均等掩盖了成本上的不均等。7、视角转化视角看问题,不仅是了解事物的方法论,也是人类行为的道德要求。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不仅以此待人,而且以此待自然、待宇宙、待一切。同一事物,从不同的视角去看,会呈现不同的形象,得出不同的结论。在人与人之间,以个人的视角去观察别人,多少会带有感情的、利益的和理性的偏见。所以我们也需要站在别人的角度看别人看自己。设身处地地看问题常能克服人与人之间的偏见。首先,我们要学会从别人的利益,别人的感受,别人的经验和知识的角度去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只从自己的利益、感受、知识、经验去看他人,看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人类要学会站在自然的角度、站在其它动物和生物的角度看世界。如此,人类与自然、人类与其它动物和生物就会和谐得多。然而我们人类对自然物种的分类全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判别标准的。第三,作为一般规律,我们对事物所作的判断,所下的结论,都是从某一视角看问题所作出的,视角一改变,这些判断和结论的正确性就动摇了。8、动机、手段与效果一个社会的模式,或各个国家的社会区别,大致就是由那个社会和国家队动机、手段、效果的道德和法律约束标准、方式和侧重点决定的。在动机、手段与效果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逻辑关系。要实现动机,就必须要有手段,有了手段的实行,就一定会带来一定的效果。但社会必须对三者的好与坏、准许与不准许作出界定,也就是说这三者的关系必须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否则人类社会就会变成丛林世界。当我们分析道德和法律对这三者的关系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道德可以用来约束全部三者而法律却只能用来约束手段。因为动机无法用事实证明,而效果则有许多为人所不可控的因素。也就是说法治是不管动机与效果如何的,只要手段合法,就不能被治罪,虽然有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正是法治的短处。道德的约束虽没有法律约束那么硬,却比之约束范围宽广得多,道德不仅约束手段,而且约束动机与效果。我们能找到一套标准是使三者统一起来吗?回答是不能!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不管它强调的是何种标准,总是会存在一定缺陷的。不过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任何一方面的标准若绝对化而完全不顾及其他标准就一定是不好的。在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的中庸之道似乎可以做得到的,所以一个社会应该是法治、德治与情治的有机结合。9、替代的困扰每个人几乎每天作出一些类似非经济的替代决策。当你作出这些替代决策的时候,你去追溯过躲在这些决策后面曾经困扰过你的那权衡替代的尺度吗?那就是你最深层的价值观。例如对不同对象的爱如何替代。对生命、自由、爱之间的替代也是如此。10、争名与逐利追名逐利皆为人类行为的根本驱动力。天下熙熙,皆为名利而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利而往。大致而言,人是争名夺利的动物。所以有人把人类社会叫“名利场”。“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说人逐利,与鸟无异。“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说人争名,与雁有同。现代经济学,是用自利与理性解释人们的行为,即认为人类是逐利的理性人,又叫经济人。按照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说法,以私产为基础的自由市场制度安排,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解,它使得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得益。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主流经济学,却很少研究人们争名的社会效果。人们争名也会像逐利那样有利于全社会吗?人类争名,基本上是一类相互抵消的浪费性行为。人争名的根源是来自人的嫉妒本性。对于整个社会利益而言,逐利优于争名,因此在经济活动中的争名之风不可长。 11、耻的标准和功用有什么样的荣耻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东方人以好、坏为标准,西方人以对错为标准。12、信誉无价一个人,一家公司都输不起信誉,何况一个国家?“一个鸡蛋吃不饱,一个名声讲到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此处得,将从他处失,并且是永远损失下去。13、信心与价值假若我们中国的自尊、自信心能增强,同样的出口商品定能换回更多的外汇。信则有,不信则无。这信字若指信心与自信更有哲理。信心生产价值。现在中国出口许多产品到国外,有些质量超过日本货,可价钱却低很多。我想这是我们中国人过谦吃的亏。西方人什么都是先看重自己的。各种优惠、赔偿等,都是自己人先得,然后才考虑外人。14、常输是游戏规则使然一个人要赢得竞争依赖于他自己可控的优势与弱点,也依赖于外在于自己不可控的因素。更依赖于竞争的游戏规则和所用的是否符合道德要求。首先,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增加自己的优势,减少自己的劣势。这是他自己可控的因素。当然可以增加赢得可能性。然而他是否真能赢,还依赖于外在机会是否存在,是否机会均等。如果机会足够小,威胁足够大,即使自身努力也难以成为赢家,正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其二,如果一个人在竞争中总是输而无机会赢,这决非此人不想赢或他比某人低级愚蠢,而是竞争的游戏规则于他不利。在这种游戏规则下,他的优势不能被评价,而弱势反被评价,游戏规则有利于他的对手。例如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是“价高者得,价低者出”。有生意眼光的人总是赢家,有资本的人也总是赢家,而有些人无论怎样努力,最终还是赤贫,因为这游戏规则对他不利。其三,一个人赢了,我们须问他是用什么手段赢的,一个人输了,必须问他是如何输得。其四,任何一个人,总有他不可克服的约束条件。最后,要问赢得目的是什么。三、中西文化断想文化的杂交有两种结果,一是优势杂交;二是劣势杂交。所以,两种文化交汇的时候,一定要有引导,以防止劣势杂交而保证交汇的文化优秀。1、人类千年的功过人类匆匆的脚步,很快又走完了36.5万天,21世纪的脚步,已迎面踏进人类的生活。回首千年,人类既聪明也愚蠢,既有功,更有过。人类的聪明使科学昌明,却使环境恶化;使物质生活改善,却使精神生活空虚;制度的实验一个接一个,几乎每个制度在制造繁荣时,也制造灾难;人类追求和平,却更好战争。人类并没有成熟,她还在人头马的阶段: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2、治家与治国西方以治国之法治家;中国以治家之法治国,各有优劣。中西文化大致是互补关系,是以西补中,以中补西的关系,具体可为宏观西化,微观东化。西法治国有效,中法治家治企业有效。即以法治与市场的方法治国,以道德秩序治理家庭、企业。3、东西文化对比随想东西文化之所以在文化上互相攻击,争论不休,就是因为他们各自都以自己的文化价值为尺度去评判他人的文化。东方文化的主流是儒佛道,尤其是儒家文化。文化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可见的行为方式;一是不可见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信仰。东西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两部分,有一些是共通的,如都认为和平和守信是好的。(1)东西文化的第一个区别,也是最本质的区别,是责任、义务和权利之间的差别。儒家文化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却不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不强调人与人之间清楚的权利区分和对权利的互相尊重。西方文化恰恰相反,强调社会对个人人权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却不强调个人对社会人对他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东西文化的第二个区别是价值判断的方式不同。西方人重效果判断,东方人尤其是中国人重动机判断。对于西方人而言,什么是动机和出发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效果好不好。对于中国人而言,首先判断人们的出发点和动机好不好,然后才看效果,这两种衡量好坏的不同方法,使得西方人特别重视达到目的的手段体系,达到目的的效率和效果。而东方人则特别强调证明自己是好人,是好的出发点和动机,对于效果和达到目的的手段反而不去尽量努力寻求。其结果是西方文化导致手段体系发达而道德不张,东方人则重道德而手段不张。(3)东西文化的第三个区别是对人性的假设不同。西方文化假设人性恶;儒家文化假设人性善。故西方文化主张法治,儒家文化主张德治。(4)东西文化的第四个区别是思维方式。西方人重演绎与分析,中国人重归纳与类比;西方人善于把整体分成部分,然后把每一部分都变成专业化、专门化。并且西方人也善于在纯粹的假设上作理论推演,以发现更为深层的东西。东方人则善于归纳与类比,从类比和归纳中发现一般规律,发现新的东西。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是从一般到特殊,而东方人的思维方式是从特殊到一般。(5)东西文化的第五个区别是世界观上的一元世界和两元世界的区别。儒家文化重视现世,西方文化认为有帝国与王国存在。(6)东西文化还有很多区别。例如儒家文化主张以治家的方法治国,西方文化主张以治国的方法治家;东方人重内容,西方人重形式;东方人喜欢内斗竞争,西方人喜欢外斗竞争;东方人讲情理法,西方人讲法理情;东方人讲谦虚,西方人讲自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4、东西方的价值判断标准一个理想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应根据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效果判断与动机判断的双重标准的比重,并且配合以完善的法治。一个好的价值判断标准应是效果判断与动机判断二者的结合,而取一个适当的比重来判断好坏。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社会以效果判断为主,以动机判断为辅,并有严格的法治,其社会效果就会比较好,这是因为在法治的约束下,人们追求目的不能不择手段。5、中国文化四论要探讨中国落后之原因,改造之途径,未来之发展,不能不讨论中国文化问题。中国的今日落伍问题是制度问题,也是文化问题。中国的制度是中国人的选择,而文化影响选择的价值标准。(1)儒家文化与市场经济制度儒家的治国文化,不利于甚至阻碍市场制度的产生,但给定市场经济制度,儒家文化则必西方文化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更具竞争力。儒家治国文化,可归结为一句话,叫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或曰以治家的方法治国。治家的法则主要是道德规范即人治,分等差而治之,家长治家,家人治于家长。治家的方法,推广于微观组织例如公司的管理,是有效的,甚至是优越的。因为具有儒家文化的中国人家庭内部没有利益之间的相互算计、计较,但并不影响家庭成员尽力为家庭奉献。如果把这种文化和道德准则带入公司等微观经济组织中,使职员、工人感到公司就是家,那么公司的管理成本就会大大节省,而工人的激励程度与合作程度并不下降。(2)工具道德与目标道德中国是一个讲道德的国度,几千年前就鼓吹以道德治国,但中国人为什么缺乏公德呢?因为中国人把道德当手段,甚至当作治国的手段,这就使道德带有极强的功利目的。在人治的中国,人们讲道德、讲礼貌、讲敬老敬上,这是因为这样可带来功利,不这样做就要损失功利。在公共场所讲道德不增加功利,不讲公德也不失去功利使然。中国是一个讲工具道德的国家,人们的礼貌、笑脸相迎、点头哈腰、道貌岸然后面,总是带有某种目的的。在法治国度,道德是作为目的本身即目的道德的。不守法就会失去功利,但不讲道德并不损失功利,讲道德也不增加功利,在此种情况下,人们仍彬彬有礼,这说明人们讲道德的后面并不带有功利的目的。就是说,人们把讲道德当作目的本身去享受。要使国人讲公德,根本之法不是教育,而是实行法治。(3)价值的理性与工具的非理性中国人只管价值理性或曰情感价值理性常导致中国人忽视对工具理性的探求。工具理性(制度、法律、政策程序)不发达,科学和工具落后导致发展落后。(4)人权自由平等中国儒家文化缺乏人权、平等和自由精神,因为它是一种信仰等级特权的文化。6、平等待己的功效如果你不尊重本族,劣待本族,别族也就不会尊重你,更不会善待包括你自己在内的本族;如果你不尊重自己的家人,别人就不会尊重你和你的家人;如果你不尊重自己的老百姓,别人就不会尊重你的老百姓,也不会尊重你。这就是平等对待本族的功效。我一直梦想有一天中国人能像对待外国人那样平等地对待中国人自己,我也一直梦想有一天政府能向上待外国人那样平等地对待自己的老百姓。否则,做一个中国人就太可悲了,到了外国受外国人的歧视,回到中国人的圈子中受中国人的歧视,到处不是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像中国人这样如此不自尊,如此劣待自己人,如此没有自信,如此崇洋媚外,悲哉!7、尺度与公正世间的公正要以一个适当的或最佳的尺度结构来界定。人类之所以把公正用一把尺度界定,是人类理性的盲点造成的。任何单一尺度面前的人人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公正。一个最佳的界定公正的尺度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社会中每个人,至少是每个利益集团的不同能力、优势和对社会的贡献要与他们从这个社会所获取的回报所适应。第二、一个最佳的尺度结构必须正好消除每一个利益集团用非生产性活动破坏尺度本身的动机。8、英雄与明星现代传媒正把人类推向一个浅俗而缺乏理想的世界。因为理想、高深的思想和精神的极致没有足够的市场价值。这就使物质的富有与精神的贫困同步而行,“交相辉映”。比较一下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20世纪末乃至21世纪初,我们会发现前者是英雄辈出的时代,后者则是明星辈出的时代,前者是英雄领导时代,后者是明星引导潮流。何因也?通讯交通传媒的发达与商业价值碰撞使然。9、公德与私德要取得公德与私德上的一种均衡关系,必须找到法治与人治的最佳结构,必须在重视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也要重视人的权利的界定。10、负面的真谛有负面的存在,追求正面才显出意义来。完全消灭了负面,人生就会变得索然无味,意义全无。一切东西的珍贵都在于它们的稀缺,而稀缺正是负面的东西。11、观念比知识更重要所谓观念,就是人们对事物对世界的看法,对好坏对错的认知标准,对行为方式、社会规范的概念。两个观念格格不入的人合作,其克服观念矛盾的合作成本会很高。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要求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观念。比方遵守合同的观念,公平竞争的观念,交换、贸易相互得益的观念,讲信誉不欺诈的观念,别人正当致富发财不眼红的观念等。12、宗教的经济效果每一种宗教,都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都对信仰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正是宗教的这种抑恶扬善的功能,对社会产生正面的经济效果。13、领导风格现代管理关于领导的理论的一般结论是有效的领导者,是由有效的领导风格所决定的。然而哪一种领导风格最有效却存在各种学说。领导与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是管理事,领导是激励和鼓舞人。所以好的管理者不一定是好领导,反之亦然。领导有两种职能,一是维系和凝聚团队;二是领导团队完成一切任务。与此相应,也有两类领导风格:一是关心人,以人为导向的领导风格;一是关心任务,以完成任务为导向的领导风格。两种风格不同程度组合,又可派生出多种中间风格来,典型的风格有四种:一是重关心人,轻关心任务;二是重关心任务,轻关心人;三是关心人也关心任务;四是轻关心人也轻关心任务。到底哪一种领导风格更有效呢?按目前流行的情境领导理论,任何一种风格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依赖于三方面情况组合:一是领导者的价值观、背景与能力;二是被领导者的价值观、背景与能力;三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所处的环境与阶段,按照这种变化不断调整领导风格才能有效。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的发展要经历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要求有不同的领导风格。在初始阶段,要重关心任务,轻关心人的关系。领导者必须以条规对下属严格管理,保证任务的完成。因为下属还不熟悉情况,缺乏自治能力。在第二阶段,随领导对下属的信任和支持增加,领导必须既高度关心任务,也高度关心人的关系。在第三阶段,下属有了更强的能力、成就感和责任心,因此领导的直接指导不再需要,但领导仍需支持与小心谨慎。在第四阶段,下属有了更多的自信、自我指导和经验,领导的支持与鼓励已不再那么重要了,因此,领导应该放手让下属自治,采用低度关心人的关系,也低度关心任务的态度。14、情理法与法理情在情理法的中国,人情味重,什么事都可以想想办法,托托人情,走走关系。这是一种自然保险系统,人们容易在艰苦的环境下度过难关。因此在中国人事关系极为重要。在法理情的西方国家,人情似纸,相互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有什么矛盾,先讲理,后上法庭,简单明了。西方虽淡薄人情,却十分讲公正、平等;中国人情味重,却易产生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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