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家人也都死了,因为那些坏人迫害完他后也是把他的家人一起害死了。毕竟人很坏,那么就不放过一个皇家人吧,就这样吧。
建文帝失踪之后,他的家人应该被秘密处死了,毕竟,建文帝是皇位继承人,有些人想占领皇位就要去除建文帝的家人,这样才能顺利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清朝嘉庆年期,河南洛阳有一个比较穷的小伙子叫何锦。他20岁那年在亲人的帮助下,凑钱为他娶了一个媳妇任氏。任氏也是洛阳人,长得也有点儿姿色。这位女子的家中只有一个老母亲,之所以嫁给何锦,是因为都居住在洛阳,照顾她的母亲也比较方便,而并不是因为真心喜欢何锦这个人。何锦这个人非常的诚实,他觉得自己结婚非常的不容易,而且老婆长得又比较漂亮,嫁给自己是比较委屈了,所以两个人在结婚之后,他对妻子都非常的好,家中不管什么活,他都抢着干,有好吃的也都会让给自己的妻子,生怕自己的妻子不高兴。但是对于何锦的这些行为,任氏并不领情,相反经常会骂何锦没有出息。
任氏之所以会嫁给这位男子,是为了她的母亲贪图那20两银子的彩礼钱。她的母亲先让自己的女儿嫁给何锦,然后让自己的女儿在结婚之后再故意找何锦的茬,随后再让女儿随便找个借口与其离婚,然后再另外找一个好人家结婚,以此再给自己多挣一份彩礼钱,这样双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但她母亲没有想到的是,何锦是一个非常温顺的人,每天都笑脸相迎,这让她的母亲知道后非常的着急,见自己的女婿这样,是不不会主动与自己女儿提出离婚的,自己心中的如意算盘就要落空了。为了能够再捞取一份彩礼钱,她决定动硬,自己的女婿不在家的时候,就让自己的弟弟在夜色的时候赶到女婿家,将女儿偷偷带到了新安县。随后将任氏卖给了一位叫做姓杨的商人做小妾。
商人给了他们50两银子,任氏对于这件事情早已经知道,她觉得能够嫁给富商做小妾,也能够吃香喝辣的,总比嫁给穷小子吃糠咽菜强多了。除此之外,自己嫁给商人做小妾,母亲还能得到50两银子作为补偿,这也算是对母亲的一种孝道了。在嫁给商人以后,任氏和她的母亲都非常的开心,但是却有一个人被急疯了,这个人他就是离奇丢掉老婆的何锦。我们知道任氏是被自己的舅舅,在何锦不在家的时候偷偷带走的。何锦在回家以后,发现自己的老婆不见之后,便去质问自己的岳母,岳母说:我当初将女儿嫁给了你,现在消失不见了,你来找我要,我找谁去要呢?
何锦被岳母几句话说得无话可说,只好去报官。其实何锦对岳母的为人也是多少知道的,他也怀疑自己的妻子是被岳母带走的,但是因为没有证据,便只能自己默默忍受。官府在接到这一报案后,立即便派人进行调查,但是始终没有查到任何有用的线索,时间久了,何锦也只能认命了。再说任氏是背着自己的老公嫁给商人做的小妾,日子过得非常的舒坦,但是好景不长,这位商人就得了病,离开了人世。这位商人的大老婆早就看不惯任氏了,在商人离世之后,她立即就将任氏赶出了家门。任氏便从衣食无忧的生活,变成了无家可归的落魄女子。
任氏当母亲听说了这件事后,便立即开始为自己的女儿找下家,在当时的宜阳县有一位举人叫锁锦堂,这个人家境非常的富裕,而且功名在身,但在前不久这位男子的妻子死了,正想找一个女子来做续弦老婆,但只是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任氏的母亲知道之后,便立即托人将自己的女儿推荐给了这位男子,这位男子再见了任氏之后,觉得长得非常漂亮,于是就立即将其娶回了家。在结婚之后,两个人过得非常幸福,而且两个人还生下了儿女。但是他们的这种幸福是建立在何锦的痛苦之上的。
在此时距离任氏离开何锦已经20年了,他对找回妻子已经非常绝望了,但是他舅舅的一个意外发现,让他重新点燃了希望。他的舅舅是一位算命和尚,经常在四处游荡,这一天他来到了宜阳县,发现了自己失踪20多年的外甥媳妇,但他并没有打草惊蛇,而是偷偷的将任氏的家庭住址给记了下来。回家之后便告诉了自己的外甥,外甥走之后便立即告诉了官府,官府便将任氏夫妇两人抓了起来。在官府里,任氏见状,只好将母亲与舅舅所做的事情都说了出来。
县令知道后给出了这样的判决:让任氏与锁锦堂回家过日子,将锁锦堂给无罪释放了,他们需要赔给何锦80两银子就可以了,而此时认识的母亲与舅舅早就已经病死,便不再追究责任。也不得不说,何锦的命实在是太苦了,好不容易凑了娶了妻子,但是自己老婆却成了别人的夫人。好了,今天就先跟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对于这一篇文章,小伙伴们,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期待你的精彩留言。
参考文献:《清人说荟》、《中国妇女通史》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卜落不明ifu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失踪也可因灾难事故、战争等ifu发生。失踪不仅涉及失踪人自身的则产利益保护.ifu N.涉及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的则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之保护。为此.法律在民法上设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但错漏颇多。值中国民法典起草之际.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检讨.以求科学和完善。一、立法模式选择据学者考证.罗马法上无宣告死亡之规定。以宣告死亡为研究对象.始」几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但在法律上对此子以明文规定.肇始」几德国普通法。〔’〕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起.近代各国民法莫不就失踪人之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基」几其立法政策.最初所选择的立法例极有不同主要形成所i胃“法国式”失踪宣告制度〔z)与“德国式”宣告死亡制度〔3〕两种。前者的特l从是对」几失踪宣告采取逐步演进方式,随着失踪时间推移,逐渐强化死亡推定,增加生存者的权利,虽然其最后的宣告失踪实际上等同」几宣告死亡,但立法上J{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后者的特p是明确推定失踪达一定期间的人己经死亡,令其直接发生权利能力消灭的法定效果。后者为瑞十、日木、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采用。〔“与fn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后来被法国」几1977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77- 1447号法律所修改,该法律明确规定“宣告失踪的判决自其登录之日起,即具有确认失踪人己经死亡的全部效力,’(第128条第1款)。山此,上述“法国式”宣告失踪与“德国式”宣告死亡之间的木质区别便不复存在。除一些细节问题之外(如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等),各国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仅仅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7{行的“宣告失踪”制度。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则产管理Ifn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尸s)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前苏联)。C6)这样一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关」几自然人失踪宣告之现行立法模式便大体可归纳为二种:( 1)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德国、瑞十、日木、我国台湾地区);(2)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前苏联);(3)对卜落不明者规定则产管理(无失踪期限要求)+宣告失踪(有失踪期限要求)+宣告死亡(意大利、葡萄牙)。〔7〕比较上述二种立法模式,可以看出,其共同l从有一:其一,均将宣告死亡规定为一种与失踪人则产管理或者宣告失踪相分离的独立制度(尽管一些规定受有失踪宣告的人与未受有失踪宣告的人在被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上有某些区别),亦即是否确定有则产管理人或者是否受有宣告失踪,不影响宣告死亡之申请;其一,失踪立即引起或在较短时间内得引起则产管理人的确定,Ifn失踪导致宣告死亡的效果,则须经历较长的时间。但宣告死亡,无一例外地引起与自然死亡相同或者几近相同的法律效果。Ifn二种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在J几:其一,是否在则产代管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就意大利、葡萄牙等将失踪宣告分为二个阶段(确定则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国家Ifn言,其在设置则产代管人和宣告死亡之间设置了一个中间阶段即“宣告失踪”。在此阶段,则产代管终止,则产山继承人" Ilw时,片有”,实际上己经发生了死亡宣告的初期效果,只是留有余地,让此效果最终」几死亡宣告时确定发生。Ifn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无此中间阶段。其二,是否有必要对卜落不明者作失踪宣告。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只要有必要,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确定则产管理人,而无必要以特别的诉讼程序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真正失踪,此为一种选择。其理山显然是,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确定,主要系为失踪人木人的利益,以防止则产因无人管理而陷J几损失以及维护失踪人之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只要失踪人一以返回,即可恢复其对自己则产的支配地位,对其利益7{无妨害。同时,为避免则产代管人滥用权利损害失踪人的利益,法律还责令则产代管人就其代管权的行使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失踪人的利益便足以获得可靠的保护(为此,对卜落不明者则产的管理申请,多不设置过」几严格的司法程序,甚至明文规定按非诉讼事件处理〔8)。如果设置宣告失踪制度,则在自然人卜落不明之后,利害关系人仅得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宣告失踪及指定则产代管人。而在自然人卜落不明至被宣告失踪这一段时间,失踪人的则产便有可能处」几无人有权管理的状态,此」几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有不利。当自然人卜落不明时,利害关系人仅得在一定期间之后,依法定程序宣告其失踪JI确定失踪人则产的代管人,此为第二种选择。其理山应当是:自然人之“卜落不明”为一模糊概念,一时之卜落不明,尚不足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失踪”。因此,卜落不明之构成失踪,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而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为确认其失踪的基木条件。同时,自然人之卜落不明,必须是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杳无音讯,或者在意外事故中卜落不明,难有其返回之预期。为此,自然人之失踪事实,必须经过特设之司法程序子以审查确定,不得轻易妄断。唯如此,卜落不明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J几是否规定失踪人失踪事实之司法宣告程序,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显有其各自优劣。我国民法通则采前述第二种模式即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来加以规定。此举曾有人子以批评,认为宣告失踪制度的设置利大」几弊,不如废而代之以为无配偶之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径行设立则产代管人的制度。其所持理山有二:其一,宣告失踪7{非强制性规范,如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则无法设立则产代管人;第二,即使成功地宣告失踪,在设立则产代管人之前的至少两年又二个月时间内(宣告失踪须卜落不明满2年,失踪宣告前的公告期为3个月),失踪人的则产也处」几无人管理的状态。〔9〕但笔者认为,就采用径行设立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国家来看,其通常规定有限制性条件,即必须是失踪人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其则产有管理之必要。同时,设立失踪人则产管理人也须利害关系人申请(特定情形山检察启’申请),其亦非强制性规范。而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上地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振兴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激增,虽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但山」几各种原因与家人一时中断联系者实为常见。同时,依生活习惯,家庭成员偶有卜落不明时,其则产通常即为亲属代为管理,短期内影响不大。如法律不规定自然人卜落不明须经一定期间方可申请宣告其失踪,则一以有人“卜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即可申请对其则产实行代管,恐易滋生事端及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为此,规定失踪宣告须卜落不明达一定期间JI经法定程序进行,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二、宣告失踪之财产代管宣告失踪为对自然人失踪事实之司法确定,其具有双重目的:首先,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则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其次,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失踪人失踪之事实而导致的则产损害。而此两项目的之实现,维系」几失踪人则产代管制度之设立。在此,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宣告失踪是否应以有则产代管之必要为条件宣告失踪是否应以失踪人之则产有设置或重新设置管理人之必要为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未子明定。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其多以失踪人无则产管理人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条件。oo)笔者认为,考虑到失踪宣告之目的系为失踪人的则产设置代管人,如失踪人卜落不明前己自行设定了则产管理人,或失踪人己经具有法定代理人(如失踪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形),则失踪人的利益自应山管理人加以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无损害之虞,此种情形,中一纯申请宣告其失踪便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应当明文规定,除非失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则产无管理人,或者原有则产管理人之管理权限己经消灭,或者有改任原有则产管理人之必要,否则,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宣告失踪之申请。(二)则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效果为失踪人则产代管人的设置,但对」几则产代管人的权限,仅仅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它费用,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则产中支付”,这一规定显然有其模糊性。就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地位而言,其应当具有与法定代理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即则产代管人有权依其代管权,对失踪人则产的全部或者一部进行管理。只是对其管理权限的确定,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所不同。如依日木民法典第28条之规定,此权限应依法院的命令内容而定。当法院确定的管理权限不明时,对J几失踪人的则产,管理人具有实施该法典第103条所规定的“管理行为”的权「比管理人需要实施超越此权限的行为(如给子失踪人之子教育资金和结婚资金的行为)时,须经法院许可;依我国台湾地区非讼法第57条之规定,失踪人之则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存则产,7{得为有利」几失踪人之利用或改良行为,但其利用改良致变更则产之性质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为之。很显然,对」几失踪人则产管理人的行为,前述法律均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但日木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仅设对失踪人的则产代管人制度,7{未设置失踪宣告制度,故其对则产代管人权限的限制,自有其合理之处。而依我国民法通则之宣告失踪制度而确定的则产代管人,较之日木与台湾地区,其确定程序更为复杂,被宣告失踪的人卜落不明之状态更为稳定,因此,赋子失踪人则产代管人以更大的管理权限,显有必要。故我国学者认为,失踪人之则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除保存行为(包括对则产的维护、收益等)及改良行为外,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但则产代管人在对则产进行保的权利能力发生消灭。C16)此外.就被宣告死亡的人究竟在法律上是被“视为死亡”还是被“推定死亡”.各国立法也有不同选择:(一)拟制主义。将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视为死亡”.是为“拟制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拟制其己经死亡的事实.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死亡宣告之判决一经作出.失踪人即被视为己经死亡。If1J“要阻止死亡所带来的效果.就必须撤销死亡宣告.仅仅提出反证不能追溯否定死亡所带来的效果”。C17〕依此“拟制主义”.在宣告死亡之后.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失踪人7{未死亡.甚至」几被宣告死亡之木人己经出现.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死亡宣告之前.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一切法律效果.步{不因此If1J发生任何影响。例如在其」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保险公司支付人寿保险金If1J发生诉讼时.即使保险公司持有该失踪人7{未死亡的确切证据.保险公司在此项诉讼中也不能仅仅通过提出反证If1J拒绝支付保险金.其只能首先另行诉清撤销死亡宣告。采此“拟制主义”的.有日木、前苏联、泰国等。〔’8〕(一)推定主义。对」几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推定”其死亡.是为“推定主义”.即虽然不能判明失踪人是否确己死亡.但或对其以失踪前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或对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推定其己经死亡.使其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此种推定得被相反证据所推翻。因此.只要出现反证.宣告死亡所作出的失踪人己经死亡的推定即被否定.即使宣告死亡的判决尚未被撤销.有关死亡宣告所导致的法律效果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基J几宣告死亡If1J清求支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中.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出失踪人(被保险人)确实7{未死亡的证据.则原告即应败诉。采此“推定主义”的.有德国、瑞十、上耳其、我国台湾地区奎连C19)、J一。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所生之具体效力.但过去居」几主流的观l从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则产成为遗产并开始继承。Czo〕不过.此种观l从后来受到批评。有学者虽然承认宣告死亡得发生与真实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一切享有以失踪人死亡为条件的则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结等).被宣告死亡人所涉及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但认为其仅仅限」几“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之范围。C21〕另有学者更为明确地指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之区别.认为宣告死亡仅发生与自然死亡相似If1J不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一.一者规范意旨不同。在自然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消灭;If1J宣告死亡制度的日的.却不在剥夺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If1J仅在结束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步{不及」几公法上的关系。其一.一为事实一为拟制。在自然死亡.死亡是事实的;If1J宣告死亡.则是拟制.当事人未必确己死亡。其二一者要件不同。自然死亡是当然死亡;If1J宣告死亡却要充分的法律要件才可。其四.一者效力不同。自然死亡的效力是绝对的;; If1J宣告死亡的效力是相对的,可以撤销If1J溯及地被消定。很显然,强调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之范围的观l从,实际上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J{未死亡为前提的。依此观l从,山」几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J{未死亡,故应为其留出一个“生存空间”(在其生存地实施法律行为),以免其生存因其在住所地或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己经被宣告死亡Ifn有所影响。但问题是:(1)既言宣告死亡的效果仅仅及」几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那就是说在此“中心”范围之外,尚存在有宣告死亡之效力不及之另一“范围”(即失踪人实际生存之所在地)。然Ifn,法律宣告失踪人死亡,当然是以推定或者视为失踪人己经死亡为根据的,即法律不可能承认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目_存在」几另一活动之空间。故无论如何解释方法之木意,也不能得出宣告死亡之效力仅仅及」几某一“中心”范围之结论。( 2)所谓“失踪人原住所或居所为中心”之表达,根木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何谓“中心”?倘失踪人」几失踪前在距其原住所力一里之遥的地方实施了法律行为,是否仍为“中心”之所及?很显然,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几其失踪前所涉之一切法律关系,其7{无范围之任何限制。Ifn所谓“原住所为中心”之外的“范围”,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事实出现之前,纯属虚构。(3)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7{未死亡,但在其生还之前,其`7{未死亡”仅为假定Ifn非事实。对此种现实性极小的假定,法律应当子以重视7{设置特殊情形卜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但其根木不应成为法律考虑宣告死亡之效力或其效力范围的基点。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一以生还,该种假定成为现实,则死亡宣告即可被撤销,失踪人的权利能力即“自始”未丧失。Ifn在此种情形,便不仅仅是宣告死亡的效力不能及」几失踪人“实际生存”之范围的问题,Ifn是其效力有可能自始根木不发生。山上所述,宣告死亡制度系为了了结长期失踪人遗留之法律关系、重l从保护生存者利益及社会秩序所设,故立法应采决然之立场,确定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民事法律效果,失踪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几消灭,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及」几失踪人所涉之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此外,涉及宣告死亡究竟为“推定死亡”抑或“视为死亡”之问题,笔者认为,一者均为对失踪人己经死亡之法律推定,其实质性差异仅在」几当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或有确切证据证明其JI未死亡时,是否必须以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否定死亡宣告法律效力的唯一根据。当发生前述情况时,死亡宣告之撤销为必然发生之事实。Ifn利去关系人一H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人步{未死亡,依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停止基」几宣告死亡所生之一切行为(如尚未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即应停止继承活动、正待再婚之配偶即应停止再婚行为,等等),第二人亦得以此作为义务履行之抗辨(如保险公司得拒绝支付人寿保险金),Ifu不必等待死亡宣告之正式撤销。否则,易为恶意当事人所利用,徒生纷争,步{有损生还者合法利益。至」几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生存之证据是否充分,自应山法院子以审查定夺;无端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尚系生存为山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妨去利去关系人行使权利者,对山此造成的损失应子赔偿,自不待言。四、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各国立法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二个条件:须有自然人之失踪达法定期间;须利去关系人申请;须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前一条件为实质要件,后一条件为形式要件)。但有以卜问题殊值研究:(一)应否规定申请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之例外失踪为自然人卜落不明之状态。但卜落不明与“生死不明”.尚有一定区别。与德国、日木等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7{不强调卜落不明者之情形是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程度.If1J是中一纯以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根据(一般情形的失踪.需经过4年;意外事故中的失踪.需经过2年)。Cz3 )但是.依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此种期限并非毫无例外。对」几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If1J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其绝无生存可能时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得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If1J不受民法规定的一般失踪期限的限制。如瑞十民法典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卜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己得证实。”我国台湾地区民用航空法第98条规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载人员失踪.其失踪人」几失踪满6个月后.法院得因利去关系人或检察启’之声清.为死亡之宣告。”另学者认为.失踪为生死不明.若死亡通常可认定时(如飞机高空爆炸).纵未发现尸体.仍得为死亡的认定。C24 )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设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之规定.因意外事故卜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去关系人申清宣告其死亡的.不受民法有关宣告死亡之特别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自然死亡为对自然人生命绝对消灭之事实的确认.If1J宣告死亡是民法为失踪人特设的一项制度.其基l从在」几失踪人生死不明但有极大可能己经死亡。因此一生死不明”应为构成民法上“失踪”的基木条件。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消失”.但依当时情形完全可以确定其己经死亡的(如飞机高空爆炸)或经特别寻找If1J山启’方确定其不可能生存的.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亦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证明确认其己经死亡(自然死亡).If1J不必另设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否则.有可能徒增纠纷.不利」几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遇难者善后问题的处理。Cps)(一)应否规定宣告死亡之申清权行使的顺序就其实质If1J言.民法设置死亡宣告制度.其日的非在确认失踪人之死亡.If1J在保护利去关系人之利益。If1J失踪人之利去关系人有无利益需要保护.以何种方式获得保护.应山其自行考虑。所以.死亡宣告以利去关系人主动申清为程序启动条件.法院不得主动介入.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亦明文规定.宣告死亡应山利去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清。失踪人的利去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去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踪人之死亡If1J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木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Cz6)对」几利去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清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子规定。但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不仅具体指出利去关系人的范围.Ifu N_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即:}l}配偶;C 2)父母,I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I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2})就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言,申请或者不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涉及其重大利益,而不同之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因此,就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问题,实践中常发生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意见冲突。如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而其他利害关系人表示反对,或某些利害关系人要求申请宣告死亡,另一些利害关系人仅同意申请宣告失踪,则法律上应当如何裁决?对此,我国民法学界曾存有两种不同主张:一为“有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申请权之行使应设有一定顺序,前一顺序人未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但同一顺序不受影响;C2R〕一为“无顺序说”,即利害关系人均享有同等的申请权,不受前顺序人是否申请或反对申请或申请宣告失踪的影响。C29〕而我国最高法院之司法解释采用了“有顺序说”,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此项规定遭到学界强烈批评。有学者认为,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不在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在保护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在地位上一律平等,不因其为配偶、子女、父母抑或债权人、债务人而有先后之分。C30 )应当承认,在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中,其配偶最为特殊,是否宣告失踪人死亡,与其具有更重大的利害关系。而依我国传统的生活习惯,配偶双方中一方死亡或者失踪,通常不会导致家庭则产的分割。如果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而子女为继承失踪人遗产而坚持申请宣告死亡,似乎」几我国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所违背。至」几失踪人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其则产关系自可与失踪人之配偶或其他则产管理人清结,无须非得要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故规定配偶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似更有利」几家庭关系的稳定。此应为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前述司法解释之理山。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以及家庭则产结构日益复杂,如将宣告失踪人死亡之申请权利实际操纵」几配偶一人之手,则不免有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己经逐渐被淘汰,依法主张权利(包括继承权利)非为不道德之事。为此,将失踪人之全体利害关系人视为具有同等地位,均得自行提出宣告死亡之申请,不受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见的阻碍(包括其不同意宣告死亡,一也包括仅同意宣告失踪而不同意宣告死亡等),较为妥当。(二)检察院应否具有死亡宣告申请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民法均将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人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而未考虑国家公权之直接介入,其原因在」几宣告死亡制度之目的主要在保护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故依民法之私法自治原则,申请宣告死亡与否,任山利害关系人定夺。但己有我国学者注意到,如果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即会使设立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故建议增设有关在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而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规定。〔3’〕而据我国台湾学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g条在80年代初之修正之前,规定死亡宣告申请人仅限」几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但考虑到死亡宣告制度旨在结束失踪人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的状态,为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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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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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科护理中的人文关怀对提高整体护理质量的重要性摘要:目的:为了提高整体护理的质量,病人不仅需要高超的医疗护理技术,而且更需要优质的服务一一人文关怀。方法:通过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传播技巧与心理沟通。结果:人文关怀让病人感受到护士的关心与照顾,使护患关系更融洽,通过问卷调查病人的满意度由原来的9俄提高到98%。结论:高超护理技术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是提高整体护理的重要体现。关键词:人文关怀;护理;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存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生理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已经不再是人类追求的最完美的模式,整体的、人性化的护理服务体系已经越来越被人们认可和关注。本文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论述如何为患者提供优质、优量的护理服务,从而提高整体护理质量。1护理与人文关怀整体护理的人文内涵核心是护理工作者首先要尊重人,关爱人,以人为本。如果抽掉这个现代人文关怀的核心,再完善的整体护理程序可能在实践中也只是流于形式,而无法达到优质护理效果,进而阻碍整体护理的发展。我们应认识到病人是整体的“社会人”【1〕,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行为方式,扩大护理服务范围,满足病人需要。关怀(caring.又称为关心、关爱、关怀照顾等)是护理的核心概念与中心任务,有效的关怀能增强病人应对压力的能力,促进病人的康复【2]。病人在整体护理中感受的关怀越深,对护理的满意度就越高。在整体护理中,要提高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保证护理质量,护士必须注重对病人的人文关怀。主要表现在护士善于从不同病人的眼神、表情言语、体态中读懂他们的需要、痛苦和渴望,并能不遗余力地满足他们的需要,哪怕是极其细微的小事,例如我科曾收住一名重症感染伴败血症的患儿,患儿家属心理非常恐惧,我们不论做心理辅导,询问病情,健康教育及各项治疗护理等见面的时候总是面带真诚的微笑,支持她,关心她,使她对孩子早日康复充满信心,出院后,家属对我们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2人文关怀应用于儿科护理的必要性人文关怀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近代护理学创始人南丁格尔曾说:“人是各种各样的,由于社会、职业、地位、民族、信仰、生活习惯、文化程度的不同,所得疾病的病情轻重也不同,要使千差万别的人都能达到治疗和健康所需要的最佳身心状态,本身就是一项最精细的艺术。「3〕”随着“生理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和现代整体护理模式的不断推进,护理服务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既是生物的人,又是社会的人,在护理工作中既要重视疾病又要重视心理,既要重视局部又要重视整体,也就是说既要重视“科学精神”又要重视“人文精神”,要达到“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完美结合,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不断扩展,“人文精神”会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独特价值「4〕。人文关怀在儿科护理中的特定意义儿科存在着特殊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宝贝,当其生病住院时,父母格外紧张焦虑,往往会对医护人员提出较高的要求,护士既要配合医生医治小儿机体上的疾病、考虑小儿心理需求,又要顾及多个家属的情感需求,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小儿心理特点和患病小儿不同的心理反应,给予恰当的护理。因此,儿科护理工作较成人护理更复杂,医疗纠纷也相对较多,这就需要儿科护士更要注重人文学知识的学习,在关注疾病的同时,关注患儿及家属的心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呵护健康、奉献社会”的服务观念,这不仅能促进患儿早日康复、恢复健康,也有助于减少或防止纠纷的发生,化解相关矛盾。人文关怀对护士自身素质的提高护士的职业形象是护士良好职业素质的具体体现〔5〕。社会对护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体现护理工作信誉、特长、精神风貌、人员素质、整体实力的良好的护理形象,可以提高患儿及家属的满意度,亲合护患关系,提高整体护理质量。为了更好地塑造护士形象,我们注重仪表、审美等综合能力的培养,在全院护理人员中开展礼仪培训,进行日常礼仪、电话礼仪、上岗礼仪等训练,美化护士的言行、举止,树立护士的良好职业形象。护理形象不只是外在形象,更使人感到其严密的管理、严谨的作风和可依赖的技术【6〕,因此我们还开展了“星级护士”评比活动。通过护理质量、服务质量、护士形象等多方位考核评比出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创新,工作中精心周到的护理患者,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满足患者各种需求,提供全程优质服务,深受患者好评的护士为“明星护士”。激发全体护士的工作积极性,使护理人员把外在美与内在美的和谐统一作为共同的目标取向,自觉地将日常表现护理形象的工作,转化为有意识地、积极地、创造性地塑造良好护理形象的行动。3人文关怀在儿科护理中的实施营造人文氛围从人文关怀的要求上说,儿科病房应根据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设置独特环境,如使用防滑地板,墙上悬挂各种壁画,以自然景色和可爱的卡通人物为主,画面色彩温和宁静,使人心情愉悦、欢快。被褥以温馨的天蓝色为主,消除儿童恐惧心理,此外,还要设置便捷的传呼系统,随时使患儿及家属得到护士的帮助。营造一种充满人性化、人情味,关心患者、尊重患者,以患者利益和需要为中心的人文环境。倡导人文服务对于患儿来讲护士扮演着多种角色,母亲、姐姐、老师、朋友等。护士与患儿接触最多,护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给患儿及家长以深刻的心理影响。因此护理人员应努力做到:热情接、耐心讲、认真做、细心观、真实记、主动帮、亲切送、热情访。热情接实行“首迎负责制”。患者、家属、来访及探视人员到护士办公室,护士应面带微笑、主动询问,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当新患者人院时,值班护士面带微笑起立迎接,引导患者至床前,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房环境。首接护士在10min之内至床前主动自我介绍,并介绍主管医师、护士长、同病室的病友,示范床头呼叫器的使用方法等。耐心讲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详细的解答,如患者有不理解的地方,耐心解释至患者满意为止,实现患者满意率达到100%,护理服务零投诉。讲解内容包括:住院须知、探视、陪伴制度及科室相关规章制度、疾病相关知识、饮食注意事项、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药物作用及主要不良反应、各项检查的配合及注意事项、术后注意事项、出院指导等。主动与患者及家属交谈,消除其不良情绪,建立患者及家属积极的就医心态。儿科护理中的健康教育需要注重细节,讲求方式。一是要制定儿童健康教育活动计划表,在介绍疾病防治、饮食要求、用药指导、体育锻炼等知识时,要根据儿童的认知水平和学习习惯选择恰当方式,如将健康教育内容制成卡片,采用一对一方式进行、多示教、编写讲述小故事等,寓教于乐;二是可进行集体沟通,对某一季节发病率高的疾病对患儿家长进行集体沟通、宣教和检查指导;三是办好儿童健康教育的宣传栏、橱窗,形式上要图文并茂,版面上生动活泼,最好以儿童所喜闻乐见的卡通、漫画为主。认真做护理人员认真做好各项护理工作,努力提高技术操作水平,尤其静脉穿刺技术。对婴幼儿多抚触、楼抱,善于用玩具逗其开心;对比较懂事的患儿可通过讲故事、玩游戏、询问一些学习、生活方面的需求,调节医患关系及患儿的精神和心理状态,尽快消除陌生感和“怕打针”的恐惧心理,减轻患儿痛苦。基础、专科护理措施落实到位。护理部每月抽查。细心观护理人员主动巡视病房,细心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护理问题,确保患者安全、舒适。把服务做到患者开口之前,避免患者呼叫,细心观察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变化,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通知大夫,及时做出处理。真实记及时、客观、真实的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做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字迹清晰、文字工整。主动帮对危重及特殊患者做检查时,科室至少派一名人员护送。为患儿及家属提供各种生活的便利并协助其解决困难。亲切送协助患儿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护送至电梯口或病房门口,目送患者康复出院。热线访护士长或分管护士在患者出院时主动提供健康咨询热线,出院后半月内由护士长或分管护士主动询问患者的康复情况,做患者的健康向导。4效果全面满足病人的需求高超护理技术与人文关怀是完善的结合,也是整体护理提高的重要体现,人文关怀让病人感受到护士的关心、照顾,真正满足了病人的需求,使护患关系更为融洽,病人对护理工作更放心。实施后通过问卷,当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调查病人满意度由原来的90%提高到98%。减少疾病复发,患儿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实施出院健教卡5年多来,普遍提高了出院病人自我维护健康意识,自觉复查,遵医合理用药,减轻了病人及家属的心理、经济负担,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减少了护理纠纷投诉的发生由于开展人文关怀及整体护理,使护理行为更加规范、更加优良,善于运用传播技巧与病人沟通交流,使病人和家属感受到了医护人员的关怀、爱护,促进了护患间的理解,使病人对医院的医疗护理、各项检查和收费项目等放心,使我科护理纠纷和病人投诉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徐东娥,等.人文关怀护理现状调查分析〔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4):刘义兰,等.住院病人对护理行为关怀性评价的调查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2,高明凤.以人为本护理服务中的“小事”不容忽视〔J].临床护理杂志.2003,2:328.邵玉琴,宋静波,雍晓荣.实施标准化服务强化人文关怀【J].吉林医学,2004,25(3):73刘思文.现代护士职业调查分析【J〕.护理学杂志,2003,18(3).:214.刘宝光.谈医疗工作中的服务艺术【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7,is(8):464.
这玩意还是楼主您自己写好
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鸦片战争失败的原因 中国这么一个大国,竟败于一个在土地、人口等方面都远远不如自己的小国,乍一看来,确实令人费解的。仅就双方的军事条件事说吧:英方不过数十艘舰船,最初投入的兵力四五千人,增加到最多时也不满二万人。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从英国本土航行到中国,至少要四个月,从印度到中国,也至少要一个月,所以它的后援和供应很不利。在这种条件下英对华侵略本是一种海盗式冒险行为。而中国人民尽管在武器装备方面落后于英国,但是在本土作战,应该说有着极大优势。中国人口这么多,就说当时军队吧,清朝常备军八九十万人(旗兵约二十五万,绿营兵64万,合计89万人),任清廷调遣,但中国却一败涂地,当时统治阶级中的有识之士,都深感到“失人心,伤国体……是不能无恨尔!”(姚莹语)当时和后人,有不少总结教训,探究原因,提出了一些看法,例如认为英国船坚炮利,中国皆弗及,敌人有汉奸帮助,中国“兵心不固”等等,有的看法应该就有一定道理,但或者片面,或者表面,都未触及根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 第一、清朝社会制度的腐朽和经济、科技的落后。关于清朝社会制度的腐朽我们在上边《鸦片战争前的世界和中国》中已详细讲了。通过中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对比,明显地揭示出了这一点。总的来说,从社会条件说,西方国家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一方面它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经济科技比较先进,武器装备也就比较精良;一方面,其制度本身就决定了它向外侵略扩张,不可遏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凶恶的真老虎。而清王朝处于封建制度的衰败时期,政治昏暗,各种矛盾加剧,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禁锢,使得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落后,财政拮据,军备废弛,武器低劣,封建统治自身已陷入严重危机,连其本阶级的有识士都感到面临“末世”,在这种情况下,御外必然受到很大限制。 第二,统治集团昏庸腐败,采取投降主义政策。这是从总体上说的,清统治集团的腐败在鸦片战争中得以充分地暴露。譬如,苟且偷安,骄奢淫佚(例:烟毒泛滥日深,许多官僚,却仍躺在安乐椅上醉生梦死,甚至象奕经那样身膺大帅之人,赴前线途中尚游玩水,优哉游哉);妄自尊大,虚骄盈心(对世界大势一无所知,对敌情不甚了了,却以“天朝上国”自居,开始,大有“区区夷国,何足挂齿”之概,遭到挫败,尚与不堪与外夷计较自慰,无异于阿Q的儿子打老子”精神胜利法。如奕山打了败仗却谎报胜仗,道光帝明知其情却顺水推舟地说:“该夷性等犬羊,不值与之计较,况既经惩创,已示兵威……云云”);昏聩愚昧,无知之极(如杨芳的“马桶妙计”堪为典型事例);限制和打击抵抗派,敌视和破坏人民抗击侵略的斗争(这方面的典型例子俯指皆是:如奕山的“防民胜于防寇”,清当局对三元里抗英的限制和破坏等)。综观之,鸦片战争当中,清政府执行的是妥协投降为主导的政策,这既是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所致,也是清政府腐败的具体表现。正是在清朝统治集团的这种状况下,英国方面的优势才得以显示和发挥出来。同样的英国兵同样的武器装备,为什么在林则徐那里打不赢,在三元里打不赢,而只在琦善、奕山、奕经之流那里打赢了呢?这不很能说明问题吗?所以我们说失败的原因在于以上两点。
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失败的原因之我见摘要:鸦片战争中清政府失败的原因在于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以及清政府当时实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关键词:历史 鸦片战争 清政府 失败 中国 民族文化 《南京条约》2年的时间看似短暂,但2年的时间却足够改变一切。小到每个小小的个体、每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无法逃脱时间的摆布。鸦片战争,从1840年6月英国侵略军封锁珠江口和广东海面开始,到1842年8月签订《南京条约》结束,仅仅两年的时间,最后以中国惨败而告终。然而,这并不只是一场战争的失败,更是中国遭受资本帝国主义奴役的起点.是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历史点。我认为,当时的清政府之所以会在这场事关民族命运的战争中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上谈起。我们的民族文化,从五六千年前开始就已经初步成型。而大约在元前21世纪,开始形成王朝国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以后历经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西夏金、元明、清等朝代。两千多年以来,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交流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历史文化从未间断、一直延续至今的国家。可是,看似如此优秀的民族文化,却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的缺陷与弊端。经过长时期的发展,那些缺陷与弊端愈演愈烈。晚清时期,资在世界各地已得到充分的发展。而相对于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当时中国却仍然停留于封建制度当中。而中国当时落后的制度却也让民族文化的缺陷与弊端展露无遗。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弊端主要有:1.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2.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悟涵 3.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皇帝依靠其专制权威,加强对人民的压榨,容易形成暴政,造成阶级矛盾迅速激化。如秦王朝在农民起义打击下,二世而亡,成为一个短命王朝。 中央集权往往导致了权利集中在皇帝一人,形成君主专制.专制因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所以往往引发分裂混乱,造成宦官和外戚专权。明清时候就是极端君主制,什么都皇帝说了算,超乎通常意义上的皇权集中范围,出现了以抹煞臣僚政治个性,严密控制臣僚思想意识和政治活动为显著特征的非理性强化趋势,许多属于臣僚职责范围的事务,改由自己操办,皇权恶性发展,皇帝逐渐成为事必躬亲的专制家长,而且高度强调臣僚要与自己“一德一心”,反对臣僚独立思考,鼓吹臣僚凡事唯皇帝之令是从,以皇帝之是非取代臣僚之是非;广泛利用奏折制度、特务统治等手段强化对臣僚的严密监督与控制。极端君主专制局面一旦形成,就会深刻地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君权的极度膨胀,皇帝躬亲庶政,在特定时期(如在雍正朝)确实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聚集和运用各种资源,维护和加强国家统一,有利于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清除腐败,保持官僚政治的正常运行。但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带有明显非理性特色和恐怖色彩的个人独裁,并不利于清朝统治的久安长治。相反,它对当时的政治社会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消极影响。总之,所谓极端君主专制,就是它不但将皇权作为一切政治权力的源泉,而且以片面的极端方式,将皇帝权威推进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将臣僚变成了皇帝的私人奴仆。在政治等级上,从主奴的角度,确立了臣僚对皇帝严格的政治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运行中,尽量用专制皇帝的个人人格,取代臣僚的独立人格,用皇帝的是非取代臣僚的是非,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国家的利益,将皇帝的意志作为政策、法律的核心。而人们通常所谓的法治,只能是专制君主实行人治的必要补充,至于以科层制为特点的官僚体制,则是君主独裁政体下一部庞大而又严密的行政机器。如此多的弊端终究造成了中国在晚清时期的落后。“落后就要挨打”。所以,强大的英国侵略军给了闭关自缚的清政府当头一棒。英国侵略军与清政府之间的较量,是两种势力之间的较量。是适应当时世界生产力发展的资本主义与落后的、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封建主义之间的较量。鸦片战争也绝不仅仅是武力上的战争,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观念、道德伦理之间的碰撞。结果当然可想而知。当然是新势力战胜了旧势力,新思想取代旧思想。所以说,在我看来,鸦片战争中清政府的失败,是长期以来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导致的结果。除了上文所说的长期以来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导致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之外,我想清政府实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中国在这场战争中有许多有利的条件。首先,反侵略战争的正义性,能够激发爱国军民的极大义愤,但是清政府由于其自身的封建性,没有能够发动群众。其次,清军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且在本土作战,补给容易,地形熟悉,处于以逸待劳的有利态势。大沽清军第二次抗登陆作战获胜表明,只要具有坚定的抗战决心,进行充分的准备,采取符合敌我情况的战法,加上正确的作战指挥,侵略军是完全可以打败的。但是,由于清王朝政治上腐朽反动,不仅不能利用有利条件,而且采取了对内镇压人民、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从而导致了战争的失败。中国人民,特别是遭到侵略军铁蹄蹂躏的广东和津京地区的人民群众,为了保卫社稷和家园,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用各种形式打击敌人,使侵略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人民群众不屈不挠的反侵略斗争,得不到清政府的支持。还有,武器和战术思想的落后,也让清军在作战的过程中十分吃力。清朝社会制度的腐朽和经济、科技的落后。清王朝处于封建制度的衰败时期,政治昏暗,各种矛盾加剧,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禁锢,使得社会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落后,财政拮据,军备废弛,武器低劣,封建统治自身已陷入严重危机,连其本阶级的有识士都感到面临“末世”,在这种情况下,御外必然受到很大限制。鸦片战争当中,清政府各级决策者错误频出,上层指挥简单低效,各级官员欺上瞒下,导致不知己不知彼,对战局应变低效。两年的战争过程中,同样的决策错误在各地重复上演。这既是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所致,也是清政府腐败的具体表现。正是在清朝统治集团的这种状况下,英国方面的优势才得以显示和发挥出来。历史不断向前发展,但我们不能忘记鸦片战争清政府的惨败。1840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接着,1843年10月,签订中英《虎门条约》。美国、法国等西方列强趁火打劫,逼迫清政府牵动不平等条约,如1844年7月签订了中美《望夏条约》,10月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正是从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大量的特权,破坏了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了我国的领海主权、司法主权和司法主权……也正是从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始,外国资本主义开始入侵,导致了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我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国库”。英国侵略军对中国人民的摧残是不可原谅、不容忘记的。但我们更应该铭记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的原因。清政府败就败在民族文化的缺陷以及制度的落后,以及清政府当时实行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对外妥协投降的反动政策。参考文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材(2009年修订版)谢在华:《试析鸦片战争中国失败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中国革命史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1页)
建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接地气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怎样写毕业论文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建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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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建筑学毕业论文选题
1、室内外气温对建筑围护结构吸收太阳能的影响
2、鲁西南地区门墩石造型、纹样初探
3、室外气温和保温层位置对间断供暖房间能耗特征的影响
4、极少主义室内光环境设计研究
5、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6、老年人建筑的自然光环境设计初探
7、杨凌城市色彩景观规划研究
8、襄城县古城墙遗址保护公园规划设计
9、光导管照明系统的配光及应用研究
10、BIM技术在钢结构工程建设阶段的应用
11、民营建筑企业项目团队核心利益相关者冲突管理研究
12、市政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应用研究
13、长春七天酒店(火车站店)装饰工程的成本管理研究
14、国学中心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研究
15、黑龙江移动枢纽楼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研究
16、呼和浩特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发展战略研究
17、包头市A装饰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18、南京国际金融中心续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19、国有施工单位材料采购管理研究
20、基于互联网+的PMIS的运维管理研究
21、建发集团观澜丽景二期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研究
22、俄侨文化影响下的中东铁路建筑及其历史价值研究
23、建筑艺术表现在房地产经营销售策略中的应用研究
24、吉林鼎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研究
25、湘黔古镇聚居文化和建筑空间形态研究
26、“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分析
27、BIM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28、基于FIDIC合同条件的承包商索赔研究
29、基于分项计量的空调系统能耗诊断的实用研究
30、基于VE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研究与应用
3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文化建设研究
32、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系统在独立式住宅中的应用研究
33、青岛地区农村钢结构住宅热桥的热工分析
34、英谈村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研究
35、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
36、延长油田中心化验室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37、低气压下噪声环境对人体舒适感影响机理的研究
38、青岛市住宅建筑室内热环境的实测与研究
39、晋鲁地区民居烟囱的建构技术与文化意义研究
40、挣值法在中铁一局二公司项目成本控制中的应用研究
41、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对策研究
42、冯坪办公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研究
43、ZHGY集团管道安装项目预算控制研究
44、延长石油南区采油厂办公楼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45、NK集团土地整理项目的成本管理优化研究
46、延长油田崖里坪住房小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47、基于公司战略的建筑企业多项目管理研究
48、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评价体系研究
49、HCE集团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50、K公司固定资产质量评价及优化对策研究
51、基于BIM的框架结构参数化设计研究
52、智能型太阳能LED路灯控制器的研究
53、青岛里院建筑保护与改造模式研究
54、基于博弈分析的绿色住宅发展研究
55、青岛市大型公建能耗现状评估与预测研究
56、符合被动式围护结构热工标准的“抬梁式”农村住宅构造方法研究
57、我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58、基于可操作性目标的城市色彩设计方法研究
59、基于BIM的规则建立在建筑设计阶段应用研究
60、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61、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行为分析与监督机制完善
62、BIM技术在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63、商品房住宅项目成本管控的研究
64、以“美居购”网为例探析家居软装电子商务经营
65、建筑行业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66、“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分析及对策
67、北方寒冷地区农村住宅保温结构一体化设计研究
68、北戴河新区国家级绿色建筑示范区创建研究
69、河北省建材产业物流指数研究
70、挣值法用于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的研究
71、高层住宅小区风环境数值模拟研究
72、绿色建筑运营阶段隐性成本估算模型研究
73、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优化研究
74、工程项目供应链材料采购成本系统动力学仿真研究
75、高温影响的舒适度模型研制及在我国南方城市的应用
76、唐华清宫景区气候适宜性空间格局初探
77、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作业疲劳的影响因素研究
78、基于热管置入式墙体的小型建筑能耗数值分析
79、中铁咨询集团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子战略研究
80、某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践研究
81、ZH公司CM科技园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82、风险理论在工程安全监理实践中的应用研究
83、某研发中心与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
84、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发展战略研究
85、青岛中山路商业街历史建筑保护修复研究
86、某市建筑节能检测平台建立与运行维护研究
87、基于BIM技术的建筑性能辅助商品房定价
88、建筑企业隐性知识转移影响机制研究
89、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90、现代建筑空间与水要素研究
91、算量软件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及问题探讨
92、政府项目代建制合同管理体系研究
93、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探讨
94、建筑供应链环境下的材料联合库存优化研究
95、建筑材料“暴露”手法在建筑空间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96、虚实相生对空间意境营造的作用机制研究
97、基于Matlab对DEA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模型的应用研究
98、西方文艺复兴绘画名作中建筑图景及其历史价值研究
99、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研究
100、建设工程合同信用对合同管理绩效的影响研究
附:建筑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摘要:在今天的企业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的效率性,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合理地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条约,加大监督的管理力度,将工程的质量问题放在首要位置,保证了建筑本体的安全性,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文针对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缺乏的相关法律条例、建筑企业质量监督的态度浅薄以及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差异过大进行讨论,根据此情况对提高工程质量的监督能力、加强施工单位的监督作用以及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也希望政府能够大力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使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根治。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难题;管理方式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刺激了城市化进度的加深,作为城市化标志之一,建筑工程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对此,国家与建筑业相关部门开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深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各方面的尽力配合,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使得建筑工程的一些管理模式得到优化,也成功解决了一部分难题,但是对于日益增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来说,这些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我们保持关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基础上,对于在工程进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解和归纳,总结出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安全性,也对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难题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是因为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去制约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一部分的法律政策太过片面,监督力度明显不足以约束一个庞大的建筑工程。所以,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如果施工方不遵守规定,在施工质量上大打折扣,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也没有一个专门细致的惩处管理条例。为了改善这种不良环境,我国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相应措施,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政府在宏观上加大对工程的监督力度,一个官方的、完整的约束条例对于建筑工程的需要来说,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建筑企业质量监督的态度浅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之所以疏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负责监督的企业专员对待质量监督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缺乏监督的意识,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相关的工作无法进行。同时,企业部门对于这种消极的影响也放任不管,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都缺少相关的监督措施,导致监督体制最终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形态,使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力度越来越小,也就无法保证工程的效率。
(三)监督人员的素质差异过大
从某个方面来讲,负责质量监督的人员素质也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否有效开展。在今天,一些工程项目中安排了专门的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但是这些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高有低,在面对质量问题时,一些人会严把大关,另一些人可能会有所放松,这种情况使得政府的监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如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素质过低,不仅难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也会使得政府的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方式
(一)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制
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的实行,能够大大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对于工程的正确实施有着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在大体方向上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制的规划,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制得以健全自己的形势内容,而且把监理制合法化,加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的认真态度,使这些工作者负责的工程项目与法律挂钩,一旦玩忽职守就意味着违法。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专门人员要进行精挑细选,这些人在工作时一定要遵守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监督力度
建筑工程里许多的组合因素中,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筑工程在正式开工前,对于设计人员的来历要有一个细致的了解,对于指派他的企业或者组织要进行深刻的调查,确保人员的选择没有问题。然后,对于设计人员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仔细研究,多次检查其合格性,一旦发现任何不妥之处立刻要求其做出修改,保证设计方案的正确性、完整性,对建筑工程起到决定的作用。
(三)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相关的工作者综合素质必须要高,对于工程质量要时刻进行监督,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得到有效实行。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只把重点放在怎样获取较高的经济利润上,忽视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使得建筑工程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措施,其中产生的许多问题在未来更加难以解决。所以,企业在挑选管理人员时要制定相应的选拔规则与制度,对于施工人员也要仔细选择,确保每一个工作位置都要有任务、有效率地进展,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方面的工作,加强管理人员的质量监督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监督的重要性,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结语
通过以上几大方面可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体系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有着较多的阻碍因素,这些因素分散于各个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如何集中这些因素并进行妥善处理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一大难点。所以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者要处理好自己的工作重心,对于工程项目中实行的监督管理监制要大力提倡并严格执行,政府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对于单位及个体要及时加大监督力度,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样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将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在良好的监督作风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样的建筑物才能够被安全地放入市场中,人们对于建筑成品的使用才能感到放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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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格式
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目前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
⑴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则为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制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⑵顺序编码制的具体编排方式。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⑶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
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 ;
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 ;
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
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书写技巧
把光标放在引用参考文献的地方,在菜单栏上选“插入|脚注和尾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尾注”,点击“选项”按钮修改编号格式为阿拉伯数字,位置为“文档结尾”,确定后Word就在光标的地方插入了参考文献的编号,并自动跳到文档尾部相应编号处请你键入参考文献的说明,在这里按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添加相应文献。参考文献标注要求用中括号把编号括起来,以word2007为例,可以在插入尾注时先把光标移至需要插入尾注的地方,然后点击 引用-脚注下面的一个小箭头,在出现的对话框中有个自定义,然后输入中括号及数字,然后点插入,然后自动跳转到本节/本文档末端,此时再输入参考文献内容即可。
在文档中需要多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在第一次引用此文献时需要制作尾注,再次引用此文献时点“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选“尾注”,引用内容为“尾注编号(带格式)”,然后选择相应的文献,插入即可。
不要以为已经搞定了,我们离成功还差一步。论文格式要求参考文献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后还有发表论文情况说明、附录和致谢,而Word的尾注要么在文档的结尾,要么在“节”的结尾,这两种都不符合我们的要求。解决的方法似乎有点笨拙。首先删除尾注文本中所有的编号(我们不需要它,因为它的格式不对),然后选中所有尾注文本(参考文献说明文本),点“插入|书签”,命名为“参考文献文本”,添加到书签中。这样就把所有的参考文献文本做成了书签。在正文后新建一页,标题为“参考文献”,并设置好格式。光标移到标题下,选“插入|交叉引用”,“引用类型”为“书签”,点“参考文献文本”后插入,这样就把参考文献文本复制了一份。选中刚刚插入的文本,按格式要求修改字体字号等,并用项目编号进行自动编号。
到这里,我们离完美还差一点点。打印文档时,尾注页同样会打印出来,而这几页是我们不需要的。当然,可以通过设置打印页码范围的方法不打印最后几页。这里有另外一种方法,如果你想多学一点东西,请接着往下看。
选中所有的尾注文本,点“格式|字体”,改为“隐藏文字”,切换到普通视图,选择“视图|脚注”,此时所有的尾注出现在窗口的下端,在“尾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尾注分割符”,将默认的横线删除。同样的方法删除“尾注延续分割符”和“尾注延续标记”。删除页眉和页脚(包括分隔线),选择“视图|页眉和页脚”,首先删除文字,然后点击页眉页脚工具栏的“页面设置”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上点“边框”,在“页面边框”选项卡,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本节”;“边框”选项卡的边框设置为“无”,应用范围为“段落”。切换到“页脚”,删除页码。选择“工具|选项”,在“打印”选项卡里确认不打印隐藏文字(Word默认)。
注:以上在word中的处理是比较常用的做法,不过作者需要了解,投稿稿件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或wps格式,但是很多期刊是用方正排版系统排版的,二者不“兼容”。因此,作者的word投稿只是编辑部排版的原稿,排版问题作者无需太过担心;而作者如想要编辑部出刊前最后的电子稿(有些作者着急要清样或已经排版的电子稿)其实也没有太大意义,因为没有方正的软件就无法打开这个电子稿。
论文的参考文献的写法,各个学术期刊的要求是不同的,你查阅一下你准备投稿的期刊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按照格式的要求写就可以了。如果是初次写的话,请仔细的阅读参考文献的格式,特别注意一些细节的写法,写好了再仔细的核对一下,包括半角、全角符号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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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过论文的都知道,在论文的最后要写上所有的参考文献,但是参考文献通常比较长而且还有复杂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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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
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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