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褚宸舸 论立法语言的语体特点 非立项成果 论文 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年第7期(原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第2期) 独著,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 褚宸舸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1940—1947)——基于数据库统计的中国宪法思想史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论文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cssci和北大版核心,独著3 褚宸舸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论文 《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cssci和北大版核心,独著4 褚宸舸 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 非立项成果 论文 《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cssci和北大版核心,第二作者5 褚宸舸 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以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改革为例 陕西省教研重点课题 论文 《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第一作者,与张佐国合作6 褚宸舸 立法语言中的两对矛盾 非立项成果 论文 浙大公法所编《公法研究》(第7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第一作者7 褚宸舸 董必武人民司法理论述要 非立项成果 论文 载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0月 第一作者8 褚宸舸 立法监督三题 非立项成果 论文 俞荣根主编《天宪》(第四辑),西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 独著9 褚宸舸 网络政治化是不可避免的 非立项成果 学术评论 《二十一世纪》(香港)2009年第6期 独著10 褚宸舸 临潼信访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专著 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合著 个人负责全书35万字统稿11 褚宸舸 立法学 非立项成果 合著教材 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12 褚宸舸 为什么要同情“史上最牛抄袭者” 非立项成果 文章 《中国青年报》2009年6月3日“青年话题”栏目13 褚宸舸 《惩罚吸毒的根据——〈禁毒法〉(草案)引发的思考》 省市自治区社科研究项目 论文 2009年6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14 褚宸舸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以1940-1947 中国社会政治运动为视阈 非立项成果 学位论文 2008年12月31日获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学位委员会“2008年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表彰15 褚宸舸 《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论文 2009年4月获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举办“中国法治三十年网络征文”三等奖16 钱锦宇 一个法律人眼中刘少奇 非立项成果 论文 《博览群书》2008年11月 独立成果17 钱锦宇 清代刑案审谳的法律发现 非立项成果 论文 《法律方法》2009(第九卷) CSSCI独立成果18 钱锦宇 规范性语词的法理意义与范围 非立项成果 论文 《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5期 CSSCI第一作者19 钱锦宇 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互动的必要性及其实现方式 论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CSSCI第二作者20 尹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对策 非项目成果 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1月 一般刊物
很不错的,因业务关系认识到一些西政出来的人,工作能力不错,也很好相处,可见西政的学术氛围很好。
西北政法大学么?我同学在那里学法律的,都快毕业了。。。很好的学校
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摘要:实行学分制以来,学生网上选课、选教师已成为同学们关注的话题.孰不知排课也成为摆在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的难题之一。在教室少、课程多的客观背景下,在各种条件的约束下,排出一份让学生和老师都满意的课程表实属不易。本文在分析了数学系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开设的所有教师课程安排和班级课程表的基础上,旨在通过建立适当的排课问题的数学模型,应用Visual FoxPro等数据库软件,按照穷举法和和移山填海思想,利用计算机运行数据,得出结果。然后尝试根据所给条件进行优化处理,重新排课,以使各班级和教师的课表更趋合理。本文发展出的穷举法可以依所能分配到的教室数目,适当的调整,而实现藉由电脑快又有效的解决人员头痛的教室数目要最少的排课问题. 本文得到的结论和程序可以供数学系教务处有关排课人员进行参考,结合实际,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教学效率,实现学校高效化管理. 关键词:数学模型 排课 数据库穷举法 移山填海法 一、问题的提出:注:原问题及有关原始数据请参考本论文附页,本文在此不再赘言. 二、解决排课问题的基本方法:排课问题主要是思考如何在众多的条件限制下,对相关的资源作最佳的分配. 排课是每一所学校都会面临的繁重作业,且通常是校务行政电脑化中最难解决的一环.虽然各级学校对排课的作业流程莫衷一是,但如何将排课的资源与其限制,作一个妥善而令人满意的调度安排,却是排课作业的基本要求与目标.目前一般学校在配合校务行政电脑化的要求下,排课的作业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种: 1.人工排课再将结果输入电脑. 2.透过系统的辅助,以交谈式的方式进行排课. 3.将排课限制因素加入计算机程序中,由电脑自行排出课表. 传统的的排课系统多采第一或第二种方式,这两种排课的方式充其量只能算是互动式的排课辅助工具,并未具备自动化的功能,但因为排课作业极为复杂,其过程常需耗费排课者大量的处理及验证时间,这两种作业往往是靠排课人员主观经验完成和凭直观检验,缺乏较严格的理论证明,在目前高校扩招、扩建的情况下,这两种作业日益暴露出冗繁,复杂,不易扩展等缺点.故现行的排课系统皆朝向第三种模式开发, 即运用计算机的高效率运算,在附加一定量的限制条件下,由计算机自行排出课表. 三、Visual FoxPro的相关知识: 1、二维表:是由字段名和数据两部分构成,VFP能方便的将二维表作为“表”存储到电脑的存储器中.建表时,二维表标题栏的列标题将成为表的字段.标题栏下方的内容输入到表中成为表的数据,每一行数据称为表的一个记录.如图1,即是一个典型的二维表.课号 课名 班级号 教师号 T1 T2 T3 T4 T5 课时 已选 A1 常微分方程 B20 C1 .T. .T. .T. .T. .T. 4 0 A2 常微分方程 B21 C1 .T. .T. .T. .T. .T. 4 0 A3 常微分方程 B5 C1 .T. .T. .T. .T. .T. 4 0 A4 高等代数 B22 C2 .T. .T. .F. .T. .F. 5 0 A5 高等代数 B23 C2 .T. .T. .F. .T. .F. 5 0 2、SELECT-SQL查询命令: VFP支持在VFP环境中直接使用SQL型的查询命令,即SELECT-SQL命令. SELECT-SQL命令具有强大的单表与多表查询功能.3、表的关联:每个打开的表都有一个记录指针,用以指示当前记录.所谓关联,就是令不同工作区的记录指针建立一种临时的联动关系,使一个表的记录指针移动时,另一个表的记录指针能随之移动.4、 本文所用到的程序控制结构:顺序结构、分支结构、循环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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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局规定,已经没有明确一本、二本的概念。西安培华学院(Xi’an Peihua Universit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院历史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其后几经变迁,1984年由中国教育家姜维之教授在恢复原培华女职的基础上创建西安培华女子大学,成为国内首家专门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高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14年获批为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8年成为陕西省一流民办高校建设单位。
学校与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延安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2022年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建有高新、长安、郭杜3个校区,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学校设有10个二级学院,4家附属医院,设有本、专科专业56个,形成了以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办学理念,先后荣获中国最具社会责任单位、中国十强民办高校、中国社会影响力民办高校、黄炎培优秀学校、陕西省文明校园、AAAAA级社会组织、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陕西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陕西省创新创业示范学院等荣誉称号。院系专业2022年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建有高新、长安、郭杜3个校区,总占地面积万平方米。学校设有10个二级学院,4家附属医院,设有本、专科专业56个
师资力量2022年学校官网显示,学校现有全日制统招在校生22000余人,其中本科生占学生总数的72%。现有教师13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537人,硕士博士学历教师974人,“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0%。现有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1人,国家会计领军人才1人,军队育才奖获得者4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陕西省高校青年杰出人才2人,省级教学团队6个。学科建设2022年学校官网显示,形成了以工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教学建设西安培华学院现有省级一流本科课程 13 门,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8 项,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5 项,省级教学团队 6 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5 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 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2 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2 项,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 10 门,荣获陕西省教学成果一等奖等成果奖 6 项。学校现有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 1 人,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1 人,军队育才奖获得者 4 人,省级教学名师 5 人,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奖获得者 1 人,陕西省技术状元 1 人,陕西省高校青年杰出人才 1 人,省级教学团队 6 个 , 省级师德标兵 3 人,省级师德先进个人 2 人,省级师德建设示范团队 1 个, 省级师德先进集体 2 个 。在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主办的应用型课程建设大课堂说课比赛中,先后荣获一等奖 10 项、 二等奖 3 项、三等奖 3 项;近三年教师参加省级、国家级教学竞赛共获奖 296 项,学校多次荣获优秀组织奖。
省级本科特色专业: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省级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新闻采编与制作、财务管理、会计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质量提高奖:护理专业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国学教育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实验区 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电路与电子线路实验室、电子专业实验室、计算机多媒体实验室、网络中心、解剖学实验室、机能实验室、模拟实验室、形态学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医学基础实验室、免疫实验室、药学和护理实验室、贸易金融和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财会模拟实验室、会计电算化实验室、服装工艺室、多媒体设计制作室、录编演播音实验室、动漫创作室、语音实验室、外语教学电台、外语视听室、模拟法庭、应用物理研究所、应用技术研究所、近代物理实验室、汽车电工实验室、CAD/CAM实验室、模电实验室、数电实验室、车床电器实验室、PLC实验室、单片机实验室、数控仿真实验室、印刷图文信息处理实验室、包装设计和艺术设计实验室对外交流西安培华学院的办学定位是“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学校一直致力于学生国际视野与交流能力的培养。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日本、马来西亚、台湾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所知名高校签订了合作办学计划协议。合作项目涉及商科类、医学类、艺术类、教育类等多个领域,涵盖本科-硕士-博士多个层次。同时与世界知名组织合作,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参加国际交流、世界级赛事、境外研修、实习就业等提供广阔渠道。科研机构截至2013年,学院拥有22个院级研究机构。
科研成果多年来学校高度重视科研工作,科研立项的数量大幅提升,层次明显提高,科研成果获奖数量显著增加,研究质量持续提高,转化途径日益拓宽,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意识不断增强。2020年,该校在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科研竞争力排行榜大幅提升。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科教评价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科研竞争力评价报告》中,科研竞争力持续提升。学术资源馆藏资源截止2022年6月,该校图书馆现有纸质图书万册,中文报刊资料692种;拥有超星汇雅、盛荣外文、书生之家等中外文电子图书万册。同时还拥有多种电子资源数据库:读秀学术搜索、北京圣马国外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CNKI中国年鉴网络出版总库、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万方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畅想之星随书光盘数据库等馆藏电子资源,均可在网上每天24小时访问利用。截止目前我馆数字化文献总存储容量达176TB。资源涵盖经、管、文、法、理、工、医、艺术等多种学科,纸质文献与电子资源互为补充,基本形成了学科覆盖齐全,多种载体形态并存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全方位地支撑了教学科研的利用。
西安培华学院的工程造价是在海南招生是专科还是本科?
这两个网站什么类型都有,有很多以前.不经典你打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全国第一批法律史学、经济法学、诉讼法、行政法学专业的博士点设于本院,全国第一个比较法学、人权法学、法律与经济专业博士点首创于本院,新中国第一批法学硕士、第一批法学博士皆出自该院,法学专业的第一个外国留学博士生出自本院。目前,该院在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和培养规模上名列中国第一。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研究生院始终坚持“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注重研究生在价值观、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等方面的养成和培育。研究生院与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建立博士生、硕士生挂职、实习基地,每年有大量博士生和硕士生到合作基地挂职、实习。研究生院设置“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等项目,鼓励、支持研究生在项目研究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研究生院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每年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 经过多年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正逐步成为拥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教育学、医学等多学科的、开放型的研究生教育基地。学院拥有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后流动站。其法学学科整体优势突出,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5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覆盖的专业有法理学、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军事法学、法律经济学、人权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等。 中国政法大学先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展开合作,从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招收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对于高端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符合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培养过程中,既要体现专门化、实践型的专门需求,又要符合法学博士培养的共同标准。对于实践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学生,要特别注重在理论水平提升、认识方法训练、知识结构完善等方面下功夫。导师和研究生院根据学生特点,探索新型培养模式,强化质量要求,真正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知识结构丰富的高端法律人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开展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工作,对中国法院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指导解决司法疑难问题和促进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推动高等法学教育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强强联手、共创品牌,将试点项目打造成高层次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平台,长期合作。学校加强对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过程管理,结合其特点加强理论水平的提高。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协同创新、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要求,为了培养具有坚定政治立场、高尚道德品质、优秀业务能力的检察领域优秀人才,中国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开展“应用型法学博士”招录培养的改革试点。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并正式签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招录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的合作协议》。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应用型法学博士培养工作方面进入实质实施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打造高端公诉人。“高端公诉人才法学硕士班实施方案”正式运行。
于文轩,男,满族,法学博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能源法,生态法,环境保护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常务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研究开发部部长。2011年度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 EPA)访问学者。博士学位论文《生物安全立法研究》被评为“2009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物联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推荐
大学生活在不经意间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优秀的毕业论文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物联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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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啊,和拿什么国家励志奖学金什么的可以拿出来提高自身身价。报考国外学校、找工作什么的还是比较有用的。另外,本科优秀论文会被提交到知网或者万方这样的数据库里,被公开,而其他的一般论文则不会。望采纳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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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斌,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2010年,北京大学仇皓然奖教金;2007年,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科研成果编辑论文:“界权成本问题”,《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村长的困惑”,《法律与政治评论》,2010年第1期“改造我们的教学”,《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期;“疑难案件中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与社会科学》,2009年第5卷;“孝公难题的法治要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四期;“中国法学三十年:学科断代史的定量研究”,《开放时代》2009年第八期;学术探讨(3张)“中国法学三十年: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法学》2009年第六期;“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读书》2009年第一期;“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1978-2007):一个引证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一期;“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六期;“形成和克服中国当代信用危机的市场机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四期;“现代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二期;“革新法治的孝公难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三期;“法律与自由——《沙堡监狱》与《阿甘正传》的一个法哲学思考”,《清华法学》2008年第三期;“思想实验与法学研究”,《法学》2008年第一期;“商鞅战秋菊:法治转型的一个思想实验”,《北大学报》2007年第五期;“法治的两条道路”,《中外法学》,2007年第一期;“寻求和谐法治——当代中国法治的反思与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三期;“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六辑第二期;“普法、法盲与法治”,《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二期;“法学翻译批评的病理学进路”,《清华法学》,2003年第四辑;“南街村:改变中的‘乡土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卷;“作为技术的意识形态——以南街村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毕业论文,2000年评论:“德先生、赛先生与蜜思劳:解读贺卫方的‘上书’——以孙志刚案为契机”,《法律书评》,2004年第二期;“评《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国学术》,2003年第四辑;“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读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法律书评》,2003年第一期;“洞穴里的微光——读波斯纳《性与理性》”,《清华法学》,2003年第二辑;“评《超越法律》”,《中国学术》,2002年第一期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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