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毕业证是学校发的哦。
这个很简单,哪个学校发给你学位证啊?如果你导师能让他现在的大学发给你学位证,那也可以啊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因为学校在毕业时都会要求授权,
严格按照法律,论文版权属于作者
但 学生不要和学校讲法律,不授权就不给毕业的比比皆是。
论文题目、要求?
论文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申请知识产权的方法: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是你的专利技术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概括你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大小,摘要就是简要说明,并不需要作出实物。图片也可以手绘,只要清楚即可,不需要按照制图标准画图。然后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一份专利申请请求书表格,填好。2、拿着这些材料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驻各地的代办处申请。3、等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的各种通知书,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问题就可以授权了4、如果对专利事务不了解,可以找一个专利代理事务所帮代理专利,当然,需要付代理费
知识产权包括专j利、商标、版权。 一o般来说教师的工p作中8会涉及b版权,比7如原创的教案、课件、出的试卷、等,还可能包括写的一c些教育教学方8面的书1、论文2,如果被侵权一z般是被出版社、网站等未经许可出版、下n载。 举个k例子t:湖北黄冈0中8学出了k一i套中5考模拟题,这就是有版权的,如果别人d未经许可出版发行,那么x就侵犯了o其版权。但是,如果某教师复印给学生,并不n收取印刷之x外的费用,即只为0教学不e为6盈利,那么o不j侵犯版权,如果以8此盈利,那么e就侵权。 版权是作品一u经创作,就拥有版权,但是如果主张权利,需要有证据证明是自己k创作的。版权可以7采取登记方6式,如果有期刊5报刊6、出版物等署名出版,也z可以2证明自己h是原创。 教师想彻底保护版权不h容易,因为0你的课件、教案很容易通过流出去,而讲课的内1容是按照大y纲来的,与s其他教师的差异较小b。 导致教师版权维权难的另一b个l问题是,教师是个b人w,你很难放下m工v作,去做维权的事。 现在较多的是讲课的视频、音频,比1如新东方8的培训课,网上m流传的很多视频、音频都是学生录制,发在网上a的,这就侵犯了d版权,但是难以0追究。 eeg讪
额……这也是为了检验你四年的学习成果呀
论文的起源是非常早,大概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时代就已经开始出现了论文的萌芽至于后来为什么论文的写作成为一种标准的模式,大概是从普鲁士的改革开始的,从普鲁士教育改革时代开始论文的写作开始成为一种必须的学业证明,后续的德国教育延续了普鲁士教育的诸多因素
是由德语国家首创的。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180年巴黎大学授予第一批神学博士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制度是由德语国家首创的,以后各国相继效仿。凡经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一般都是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能显示论文作者的专业研究能力。由于各国教育制度规定授予学位的级别不同,学位论文也相应有学士学位论文、硕士(或副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之分。
再论法人财产权本质 ——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看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的缺陷 作者: 毛建国 发布时间: 2007-07-13 16:50:49 --------------------------------------------------------------------------------摘 要:我国目前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股权的性质做出准确的规范和界定。没有阐明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说明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关健词:法人财产权、股权、本质、法人制度、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许多人据此认为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笔者对此却不敢苟同,因为我们不仅要看到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还注意到一些社会现实。毕竟法律来自于社会实践,法律不仅需由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更需要揭示社会生活中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为便于探讨,我们不妨将一些特殊的事例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 母公司投资组建子公司,所投资财产的归属是否发生转移?该财产到底归子还是归母公司?如归母公司,则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如归子公司则法律就应当禁止为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而到子公司冻结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做法。因为两个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它们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事实是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还明文肯定了以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偿还母公司债务的做法(见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而且这种做法也是历来被社会各界所认可所接受的,所以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关于上述问题不知我们是否仔细考虑过,我们到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就意味着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因为股权是财产权,股权所包含的财产是母公司的公司财产。如果子公司中没有母公司的财产,那么我们凭什么到子公司中去进行财产保全呢?由于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兴建,所以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全部的股权。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应当是子公司的全部财产。这岂不是说子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母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财产?都是母公司的公司财产?如果说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或母公司投资财产既属于母公司又属于子公司,那它们又全都具备法人资格又如何解释?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的观点再一次把我们带入死胡同。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法学界主流学派的解释是:投资人投资后就失去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得到股权。这一说法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但它却是非常荒谬的。很显然上述说法套用了买卖导致失去所有权得到债权的逻辑。但我们想说的是投资不同于买卖,股权也不同于债权。按照投资后投资人失去所有权得到股权的逻辑,子公司享有投资财产全部的所有权,而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全部的股权。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非常滑稽。投资人在投资前,拥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后,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自己手中却还握有股权。投资人手中的所有权和被投资人手中的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你把自己手中的权利全部给了他人,你的手中还能保留什么权利?如果在投资之前投资人手中拥有所有权和股权,投资后,投资人把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投资人手中还剩下股权,这样说还说的过去。事实是投资人投资前手中只有所有权,投资人投资后,将所有权全部交给了被投资人,投资人手中还能有什么权利? 除非是你手中握有全部权利,你将其中一部分给予他人,你的手中才可能保留一部分权利。不仅如此,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权利的观点,与我们生活中的习惯做法也格格不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三个投资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经营也相当不错,没有债务。三个投资人由于热衷于公益事业,打算将该公司捐献或低价卖给老区人民,这时公司经理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公司不同意捐献和低价出卖为由进行阻拦。难道我们能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为依据,支持公司经理的请求吗?难道我们能以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为由对三投资人的善举横加阻拦吗?显然不能。以上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不仅如此,即使我们姑且认可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如果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法人就可以对企业财产行使处分权,就可以将企业财产全部卖掉。如果法人决定将其财产全部卖掉,那么所得的价款归谁,难道还能归属法人吗?显然不能。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还有如果坚持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什么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了,那不全都是公司法人所有了吗? 那么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我们不妨从一些最基础的概念来说起。 我们知道,法人财产权是由于投资人投资而产生的。那么什么是投资呢?我们认为,投资是指:投资人自愿将其财产按照法人设立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自愿与其他投资人的财产聚积在一起,共同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并对经营结果承担共负盈亏责任的行为。 而法人财产权则是指: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与之相关的股权的概念应当是:投资人由于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它主要表现在参与法人重大决策和享受分红等权利。 从这些基本概念出发,我们不难分析出法人财产权的本质,笔者以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一种法定授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一种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被投资人,接受投资的法人有权将其有条件用于经营,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是因为法人的财产来自于投资人,没有投资人的财产权,哪来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投资后,并不是把财产所有权捐献给了被投资人。捐献的财产才失去所有权。如果是捐献,那也就不叫投资人了,而应叫捐资人了。投资人投资后,还可以对法人的重大事宜决定决策。法人行使财产权要尊重全体投资人的意志。所以说法人财产是一种授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法定授权更好理解,凡是投资组建法人的投资人,都要按法律规定向被投资的法人投资,并以其最初的投资和法人壮大后的公司财产无条件的承担该法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是公开的,所以也可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公示性授权、约定俗成的授权或人所共知的授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因为法律虽然对投资人的投资财产做出一些硬性规定,法人可使用投资进行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并不限制投资人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投资人有收益分红的权利,全体投资人可以决定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决定法人的生死或关停并转的权利。像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三人将投资企业无偿或低价出售的案例就是如此。法律并不限制投资人的这些权利。而法律对投资人所做出的硬性规定就是,投资人投资后,以至经营中,法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方面,投资人一旦投资,投资人就必须遵守承诺,被投资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亦无需再经过投资人的批准认可。 说其是一种有限授权是因为,前面说的法定授权,定向授权,都是有限的。如果是无限授权,那也就不叫投资了,而应叫做捐赠了,捐赠出的财产失去所有权,所以说投资后投资人失去所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也正是投资与赠予的区别。 关于法人财产权、股权,这些权利的性质,以及这两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但我们如果研究方向正确,或许就能看到端倪。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都是由于投资人投资而产生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法人财产权,必然就有投资人的股权。而这些权利都离不开投资人最初投资的财产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的权能分为四个方面。我们不妨从每个方面考查一下,投资人投资后这四个方面是否会发生变化或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投资人投资后,投资财产的占有肯定要发生变化。投资人肯定要将财产交付被投资的法人。这是法定义务。 再看使用,投资人投资后,被投资法人当然可以使用投资财产进行经营,但似乎又不能随意使用,每当法人遇有重大择决的事宜,法人都要召开股东大会,重要的事宜,由股东大会决策,由法人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人投资后,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使用权。又都不完全享有使用权。也可以说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部分使用权。 再说收益,投资人投资后,主要的收益权恐怕由投资人享有。被投资法人虽然也可以用其中一部分收益扩大生产规模,但基本上可以认为投资人主要享有收益权。 再说处分,由于有法定授权,法人可以用接受的投资以及以后的积累即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某方面的处分权。但投资人手中仍握有其它方面的处分权。比如说将整个公司捐赠出去,或低价出卖,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关停并转等等,所以投资人投资后并不能说投资人失去对投资财产的处分权。处分权也是由投资人和被投资法人共同享有着,当然这种共同享有并不是平起平坐的关系,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决定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最初都是从投资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它们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某个方面的所有权。法人对接受的投资财产享有的不完整的所有权,我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权;而投资人手中掌握的那部分不完整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法人财产权加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股权才表现为完整的投资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这样表述,才真正触及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有了上面的分析认识,回答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便不再困难。法人财产权概念提出后,人们往往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企业有所发生困惑,有了新的思路,回答这些问题便不再困难。国有企业,法人对接受国家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国家有明确授权,亦可自主经营,并可以用国家的投资以及以日后积累,即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但国家是法人的股东。在国家向其授权以外的权利仍归国家,企业不能随意行使使用权、处分权。国家投资的企业法人的财产绝对不能属于法人的总经理等法人的管理者。承认这一点丝毫不会损害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丝毫不会影响法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活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的关系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股权之内的关系亦是如此。如果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即使在法人制度最早产生或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否认投资人权利的理论照样也行不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还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从总体上说,法人财产权来源于全体出资人的授权,也可说法律要求投资人必须向被投资人进行法定授权。没有出资人的财产权,哪来法人的财产权。从某种义意上说,股东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相对于全体投资人和股东来说,法人的财产权仅仅是接受的授权、执行权,全体股东、全体投资人对财产的权力才是起决定作用的权利。应当说明的是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是从广义上说的,不是狭义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对抗个别投资人的股权、不能也不可能对抗全体投资人的股东权。 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许多人接受不了,但要说股东大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恐怕怀疑的人不多。而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定决议正是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要尊重全体股东的权力。 关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笔者的看法是如果立法本意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这种规定偏离了事物本来面目,不符合社会现实,不符合实际。如果立法本意是说法人财产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第六十八条的表述就容易引起误解。同时,作为同是与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权利,物权法对法人财产权和投资人的财产权(股权)的表述就有厚此薄彼之嫌。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还联想到,既然物权法应当对投资人股权的性质、作用等问题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应当规定,没有规定就会导致权责不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说到底,我国目前的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股权的概念及性质、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以及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准确的规范和界定,这不能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说明我国目前的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开始学习产权保护的三种基本方法: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1.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薛老师为我们介绍了一篇著名的论文,《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作者有两位,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的法学家和另一位叫道格拉斯.梅拉默德的法学专家。 两位作者非常谦虚,说人类进行财产权的保护有各种各样的方式,他们做了一个初步的研究,研究出其中三个基本的原则,这只不过是大教堂里面非常复杂的事物里面的一个角度,一个管窥,管中窥豹的意思。 2.财产原则 文章说产权的保护分三种:第一个叫“财产原则”,第二个叫“责任原则”,第三个叫“不可转让原则”。 什么叫财产原则,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所有权的话,他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付费,付到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愿意放弃为止。如果只有这种办法才能把所有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的话,那么我们就说这种产权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 在财产原则下,政府支队财产权进行一次干预,就是确权。 3.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原来的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由原来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责任原则和财产原则不同的是,前者由财产权人自己定价,而后者是要第三方定的,就是要别人定的。 在实施责任原则的时候,政府干预两次,一次是确权;一次是对产权的定价做出裁决。 4.不可转让原则 不可转让原则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5.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如说我想要侵占你家房子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的保护; 当国家要征用你家房子用于公共建设并给予你合理补偿的时候,你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的保护。 当你喝醉不省人事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的保护,就是说你喝醉了签的合同无效。 这三种原则你认为哪种更好?财产原则吗,觉得政府干预越少越好吗?这可不一定。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最好的,你出价合适,一个愿买一个愿买,当然最简单理想。 但是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如说你的手臂值多少钱,你说是无价的,当然,没有意外你自己说了算。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谁说了算?你自己开一个离谱高的价格,比如说200个亿,可以吗?恐怕不行,这个时候手臂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事前进行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6.由于交易费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两位作者在论文里面,也详细讨论过,到底交通意外的手臂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比方说,去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每个器官都定个价,买好保险,加入发生交通意外,你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是,实际上这样做的成本非常高: 1.定价的议价成本太高 2.大量的财产无法定价 3.引入第三方裁决成本太高 4.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现象 所以,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大量的产权并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只能通过责任原则。 7.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还有,区分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还可以给我们一个重要提示,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因为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 第一,他伤害了别人。 第二,他改变了规则。他把原来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改成了责任原则来保护的局面。 课后思考题: 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过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对犯罪分子惩罚太轻的话,犯罪成本太低了,起不到社会警示阻吓的作用。如果过重的话,会让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同样的量刑会让他的犯罪行为选择最恶劣的犯罪活动。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你好,从今天开始,我给你解释产权保护的三种基本的方法,也就是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 这三点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内容,但却是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内容。也就是说后面连续几讲,我们讲的是跨学科的内容。 1. 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这里我要重点介绍的是一篇著名的论文,它的名字叫《财产原则,责任原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作者是一位叫做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 )的法学家;另一位是叫做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1945— )的法学专家。 这篇文章的题目挺有意思的,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珑非常复杂,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就是大教堂的一个视角。 这是作者非常谦虚,他说人类进行财产权的保护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咱们做一个初步的研究,研究出当中三个基本的原则,这只不过是大教堂里面、非常复杂的事物里面的一个角度,一个管窥,管中窥豹的意思。 这两位作者当中的第一位,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 ),他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经做过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学者,今年85岁,他当年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也不过40岁。 而另外一位作者,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今年也72岁了。他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算了一下27岁,可能就是卡拉布雷西的助教。但是在我的印象中,这篇文章相当经典,我感觉写这篇论文的两个人的年纪当时都已经相当大了。 直到2008年的时候,我在一个会议上面听到有人说梅拉默德的名字,我非常惊讶,我说这个梅拉默德是不是就是写这个“管窥”文章的那位作者,结果确实是他。看上去还挺年轻的。实际上他在法学院毕业以后没有做学者,就到业界里面工作,他当时是英特尔的首席法律顾问。 2. 财产原则 好,我们回头讲这篇文章。文章说产权的保护分三种:第一个叫“财产原则”,第二个叫“责任原则”,第三叫“不可转让原则”。 什么叫财产原则呢?它是说: 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所有权的话,他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付费,付到原来的所有权持有者愿意放弃为止 。如果只有这种办法才能把所有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的话,那么我们就说这种产权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 也就是说,你必须给钱给到人家愿意为止,人家才让渡给你,这叫“财产原则”。这个定义不是太准确,但是它的英文是很漂亮的: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Property Rule to the extent that someone who wishes to remove the entitlement from its holder must buy it from him in a voluntary transaction in which the value of the entitlement is agreed upon by the seller. 在财产原则下,政府只对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就是确权。确权以后,财产权的让渡完全是别人的事情,产权人和其他人进行的自愿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预。对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条款没有任何影响,政府只干预一次。 3. 责任原则 第二个原则叫“责任原则”。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原来的产权所有者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由原来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这第三方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员,或者法官。你想想,这个原则跟财产原则就不同。财产原则是产权交换的时候,由财产权人自己定价,而这个“责任原则”是由第三方定的,是由别人定的。 在实施“责任原则”的时候,政府干预了两次:第一是确权;第二是对产权的定价作出裁决。产权的价格不由财产权的原来所有者决定,而是由第三方决定,这叫责任原则: Whenever someone may destroy the initial entitlement if he is willing to pay a third-party determined value for it,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Liability Rule. This value may be what it is thought the original holder of the entitlement would have sold it. 4. 不可转让原则 第三个原则叫“不可转让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An entitlement is inalienable to the extent that its transfer is not permitted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a willing seller. 5. 哪种产权保护原则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方说我想要侵占你家房子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财产原则 ”的保护; 但是当国家要修营房、要修消防局的时候,你们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责任原则 ”的保护,也就是国家可以征用你家的土地,然后给你合理的补偿就可以了; 当你喝醉酒不省人事的时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转让原则 ”的保护。你喝醉了酒签的合同无效。 这三种原则哪种更好?当然你会说,财产权要保护人的自由,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所以肯定是“财产原则”比“责任原则”更好;“责任原则”又比“不可转让原则”更好。是这样吗?不一定。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当然是很好的。我看中了你的手表,但是我要你的手表的唯一办法,就是给你出价钱,出到足够多的时候,你愿意把手表卖给我。这时候你才是这只手表真正价值的最好的决定人,这当然是比较理想的状态。 但是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能够完成这样的交易,比方说我的手臂值多少钱,应该我来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一定。如果发生了交通意外,你是意外的肇事者,你负全责,这时候我的手臂能不能通过财产原则来保护呢?能不能通过我问你要一个价钱,来保护我的手臂呢?不能。 因为交通意外已经发生了,如果让我来开价的话,我不会要20万,不会要200万,不会要2000万,我要200个亿。事实上这没办法实施,所以我的手臂值多少钱,得由第三方决定,这是“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事前进行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6. 由于交易费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 当然,这两位作者在论文里面,也详细地讨论过,到底交通意外的手臂有没有事前定价的可能性。 比方说,你可以去保险公司,先给自己身体每一个器官、每一个部位定个价,买好保险,假如发生交通意外,你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时候我们的身体仿佛就可以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 但实际上真要这么做,成本非常的高: 你要给身体每一个部位定价,保险公司也认可,这里面的议价成本就非常高; 有大量的财产是无法定价的; 要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裁决,它里面的组织费用、行政费用也非常高; 如果定价不合理也会出现碰瓷的现象。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量的产权不能够通过“财产原则”保护,而只能够通过“责任原则”来进行保护。 7. 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最后,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的区分,还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 原因是什么?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两重罪。 第一,他伤害了别人; 第二,他改变了规则。他把原来明明可以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资产,改到人们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保护的局面。 所以我们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其实要惩罚他的是两宗罪。我们也经常会见到这种情况,就是在刑事犯罪案里面,受害人已经受害了,他不太愿意出来继续指证这个犯罪人。 在这个时候我们用的是公诉。为什么要公诉?因为我们要阻吓后面的人,不让他们擅自改变游戏的规则,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财产原则保护的资产,变成只能用责任原则来保护。
研究对象,是研究的分析单位和内容,分析单位是研究者所要描述和分析的对象,是研究的基本单位,是所收集到的资料的汇总层次。研究内容是分析单位的属性与特征,是研究者需要调查与描述的具体项目,也有人指出,管理学研究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特征意向和行为。
论文
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第一作者是论文署名第一位的作者,一般评职称、硕士毕业等要求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论文合作作者是在一个课题项目中处于合作关系的作者,譬如几个科室共同研究或厅级与校级的合作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一般会放导师或者研究中领导。
问题一:科研论文具有哪些特点 科研论文的特点 学术性。学术论文是科研成果的载体,是作者在某一科学领域中对某一课题进行潜心研究而获得的科研成果的认真表述,具有系统性和专门性。 所谓学术,是指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学术论文与一般论文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具有学术性。一般论文可以有感而发,不求系统,只在某一点上谈感想、讲心得、 说体会;学术论文则不是一般的点滴体会,必须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因而要求作者在专业上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既了解它的历 史,又掌握它的学术动态,把握好自己的主攻方向,解决学术上有价值的问题。 科学性。揭示所研究事物或问题的本质,阐述客观规律。一般论文只需要占有一部分材料,选取能够证明自己观点的论据,可以比较自由地展开议论;而学术论 文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揭示事物的本质,反映客观规律。这就要求作者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详细地、大量地占有材料,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中发现固有的本质和规律,并且准确地表述出来。 创造性。学术论文中的理论观点是作者独到的理论或见解。学术论文的创新性表现在:选取的课题新、研究方法新、展开的角度新、取得的成果新等。作者能够 站在某一学科的前沿,以自己的远见卓识捕捉住合适的研究对象,灵敏地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研究并取得突破性的成果,提出富有创见的的理论或观点,在理 论和实践上较之前人有创造性的进展。 科学研究的意义在于发现和创新。没有发现或创新的研究,或重复研究,必然造成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浪费。学术论文能够写出自己新的发现、新创造、新见 解,能够在学术上有所突破,乃至填补一项空白,当然是非常理想的。但是,对于一般研究者来说,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中小学教师主要的任务是教书育人,我们 不能用过高的标准要求他们论文的学术前沿水平。只要他们的论文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有新意,就应该予以肯定。所谓有新意,即能够对前人的研究成果,或对 别人所作出的结论进行实事求是的补充和修订,加以捍卫或否定,而且有理有据,能够自圆其说,都可以算是一家之言;只要选题有新的角度、材料上有新的发现、 论证上有新的进展、观点上有新的突破或者在认识上比前人有所提高,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创造性。 问题二:科研论文包含哪些内容? 从科研论文的格式来说,第一部分应该是课题研究的总体构想,包括课题研究的目的、前人研究的文献和研究背景综述、课题研究的意义、课题研究的计划安排和应用的方法说明等等。所谓流水账,实际上是老师叫你把研究过程构想说清楚。第二部分及其后面,就进入实质研究,假如是历史名人研究,就可以分析该名人的贡献或成就,为什么作这样的判断,理由何在,推出结论等等。你可先列好提纲,然后收集调阅文献,看多了,你就自己产生自己的判断了,把这些判断记录下来条理化,就是科研论文了。 格式 一、开题报告: 1.选题意义 2.国内外文献综述 3.写作框架:{三段论:①问题;②原因;③对策、建议、措施} 4.正文: ①标题:{不能超过20个汉字,超过后要用副标题} ――副标题:{(以……为例)或(据***统计…而得)} ②作者:{1~3个作者为宜} ③作者单位:{单位全称,所在省 城市 邮政编码} ④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200字之内} ⑤关键词:{3-5个,中间用分号相隔} ⑥英语翻译:{翻译①②③④⑤部分} ⑦正文:{结构要严谨,表达要简明,语义要确切,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引用要规范,数据要准确,层次不宜过多,层次序号为:一、(一)、1、(1)、1)} ⑧参考文献:{文献类型标识,如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 [D];报告:[R];标准:[S];专刊:[P];统计年笺:[Z]} a论文集格式:处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b期刊文章格式:主要责任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刊名,年,卷(期). c报纸文章格式: 主要责任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d网站格式:URL网址名称 ◆同一专著、论文集、期刊、报纸文章,都一律只用一个序号,而且要把页码统一标注在文章中相应序号之后。 ⑨作者简介:{作者姓名(出生年― )、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省、市或县)、现供职单位全称及职称、学位、研究方向、联系方式} 二、论文级别: 1.一般刊物:{省级、国家级} 2.核心刊物:{省级、国家级}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 SSCI{〔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foemation〕(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EI{〔The 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English Index〕(英文索引)或(英文简缩)} 三、注释:{用于对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或说明,其序号为:①②③……,注释置于页脚} 标题 作者 (单位全称,所在省 城市 邮政编码) 【摘要】:…… 【关键词】:…… 【英语翻译】:…… 正文:……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问题三:如何区分教研论文和科研论文 教研论文是指围绕学科教学的某个点,总结出具有普遍意义,可资借鉴或值得推广的做(想)法的文章。它既可以是自己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其他老师做法的提炼,更多的是包括自己在内的众多老师的经验荟萃,具有理论与实践结合,感性与理 *** 融的特点。与纯理论性的教育论文相比,教研类论文的撰写相对比较容易。但是,要写出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也绝非轻而易举的事。 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科研论文就是其中一种。 问题四:如何写科研论文 [一)论文 1.论文的主要特点 论文和研究报告相比最大区别在于研究报告突出的是研究的过程性,而论文着重体现研究的结论性和理论性。论文最重要的是要有鲜明的观点和理论体系。作者通过自己研究所取得的大量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通过周密的推理,论证自己的结论和观点的正确性和实际价值。 2.论文的结构 ①题目 ②作者 ③内容摘要 ④绪论 ⑤本论 ⑥结论 ⑦参考文献 3.撰写论文的注意事项 论文的题目是文章的总纲,它必须反映文章的中心。论文的题目要简明,易于理解并吸引读者。内容摘要是用简短的语言向读者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主要是研究的过程、方法和成果。较长的论文其摘要能节省读者的时间,让读者选择是否继续读下去。如果论文并不长,此部分也可以省略。绪论是论文的引子,它向读者介绍课题的背景、目的、意义,并提出观点,引出下文。本论是作者向读者展示自己研究过程和结果的部分。作者通过大量的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通过有效地组织材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本论部分条理要清晰,逻辑推:理要严密。语言阐述必须精确、通俗,尽量使用简洁的语言,专有名词术语要用的准确、适当。论文行文一般不采用比喻、拟人、夸张等修饰手法,不采用想当然的描述。结论是对前文的高度概括和总结。结论观点要鲜明,要与前文相呼应。参考文献是指研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章或作品。列出参考文献一方面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为读者核实和深入研究提供方便。中学生的论文列出参考文献也是研究过程的一个佐证。 (二)综合研究报告 综合研究报告适用于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或手段的课题。 1.综合研究报告的特点 综合研究报告与论文相比在于它能很好地展示研究的过程,同时它又与科研报告和调查报告不同,它不像后者个性那样鲜明,所以它体现报告的综合性和一般性,其着重点在于介绍研究的过程。 2.综合研究报告的结构 ①题目 ②作者 ③课题的由来 ④课题的目的、意义 ⑤人员分工 ⑥方法、步骤 ⑦研究的过程 ⑧研究的结果 ⑨结论 ⑩对上级的意见或建议 ⑩体会 ⑩参考文献 3.撰写综合研究报告的注意事项 综合研究报告和论文相比其特点在于能全方位反映课题的要素,尤其是课题研究的过程和结果。由于报告强调的是过程,所以过程和结果是此类报告的重点。 (三)科研报告 此类报告适用于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课题。 1.科研报告的特点 科研报告的个性比较鲜明,它主要适用于科学实验类的研究。它不仅体现了研究的过程性,更应体现其科学性和周密性。其着重点应体现在原理的科学性,过程的完整性、周密性,数据的准确性,结论正确性。 2.科研报告的结构 ①课题名称 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②课题的由来 ④课题的目的、意义 ⑤人员分工 ⑧方法、步骤 ⑦实验的原理及预期结果 ⑧实验的器材、物品 ⑨实验的过程 ⑩实验的结果 ⑥关于结果的讨论 ⑩结论 ⑩参考文献 3.撰写科研报告的注意事项 此类报告不仅强调研究的过程性,尤其强调科学性;报告中的数据必须全面准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反映实验的本来面貌,不能夸大和杜撰。 问题五:试述综述与科研论文的区别是什么? 综述与科研论文的区别主要是综述文章资料来自文献,而科研论文的数据是由研究者 问题六:什么是科研论文?其特点和类型主要有哪些?其结构有哪几部分组成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 (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 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 (三)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四)关键词(Keywords)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 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问题七:科研论文和实验大报告的区别是什么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至于要哪个,作为过来人,建议你还是问问老师想要哪个吧。一般情况下老师都会要通讯作者的,因为这才是真正的老大嘛。 问题八:学术论文与科技论文有什么区别? 学术论文是指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上或理论或预测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新见解,或是某种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论文,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科技论文是科学技术人员或其他研究人员在科学实验基础上,对自然科学、技术、以及各种人文艺术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的研究进行一些现象和问题的研究的总结文章。 问题九:科研论文主题 撰写教科研论文本无什么限制,从积累资料,确定课题,提出观点,选择论据到安排篇章结构都应因人因时因地因题而异。结合笔者多年的教育教学和写作实践,分析了一些优秀的受欢迎的论文,也剖析了一些不够理想的文稿,从成功与不足中又感悟到写教科研论文还是有一些特征可遵循的,逐渐归纳出以下几点,本着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宗旨,与同行一起探讨。 一,题好一半文 一般说来,提出论题比解决论题更困难,对于给定的论题增加一些文字色彩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少一些“严肃”面孔,多一些“活泼”气氛,因为可读性强的文章必然会抓住更多的读者,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仅以文章的题目看,当前充斥刊物的“例说……”,“一道……题的推广”,“浅说……的教学”,“关于……的探讨”,“从一项调查(实践)看……”,“也谈……”,给人以一种单调乏味的感觉,故需注意这方面的工作,比如《答疑不答,贵在启发》,《碰壁点拨──高三数学教学的好模试》等等,既点明主题又耐人寻味。不必讳言,刚开始撰写教科研论文,确实感到写作功底稍差一点,但主要不在于基础薄弱而在于锻炼不够,即非不能而在于不为也。 二,论题的来源 凡事需要研究,才会明白,作为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是最重要的研究,发表论文的数量与质量被认为是衡量教师教学水平与创造才能的一个极其重要指标。那么,良好的论题从哪里来?在这几年的笔耕实践中,笔者感到论题可来自如下四个方面。 1,从教学实践中来 这是因为,通过实践就有可能本来处于游离状态的知识与经验,思想与方法自然而然地围绕某个中心凝聚积集起来,从而孕育出某个论题,很多论题植根于教学实践,并且在教学实践中析出结晶。其实,作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可写的题目确实很多,如学生在想什么?同行在想什么?在当今研究些什么?著名女作家冰心告诫人们:“不要写经验以外的东西”,真是至理名言,教科研论题完全可以在来自实践基础上酝酿、形成、选定。 2,从潜心思索中来 我国古代学训甚多,宋朝大学者程T说过“为学之道,必本于思。思则得之,不思者不得也”,平常要经常留心发生在身边的问题,应具备问题意识,如果能对问题的直觉有所发现,在发现中有所思索,那么就不愁没有论题。 3,从外界信息中来 “时间是金钱,信息是资本”这两句话是否符合当今时宜,另当别论。但对于教科研人员来说,信息确实是一种重要资源,是产生论题的肥沃土壤,搞任何研究必须捕捉来自各个方面的新思想,新动态,新观点,因为只有新的信息输入到人脑,知识才会发生新旧冲突,激发创造性思维活动,从而构造出好的论题,有志于研究的人,要像蜘蛛那样能张开收集信息之网,像蜜蜂一样那样及时处理与加工收集的信息。信息两大来源──阅读书刊杂志(或上网)和参与学术交流,经过筛选索取有用的成份。 4,从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来 研究工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论文是作者德,才,学,识,语言修养与写作技巧等综合能力的反映,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天,人人是创造之人,要舍得花时间,费心血,在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中,在有益的追索中,论题会在无意之中得到。 三,提笔三思 在论题决定以后,也要想好了才能下笔,怎样才称得上想好了呢?应注意提笔三思。 思考一,主题是否明确? 有了题目,不等于主题就明确了。同样一个题目,可以从不同视角,不同层次,用不同的方法,写出几篇不同的文章。例如,就一个具体的数学问题研究而言,可以讨论的多种解法,可以写一种未经人发现的解法,也可以简化别人的解法,可以研究它的引申和变化,也可以讨论它的推广,还可说明它的应用,它与实际联系等等。还有,同一题目,对不同对象,有不同写法。因此,下笔之......>>
浅谈研究者的立场问题论文
论文关键词:研究者 立场 知识社会学 视角
论文摘要: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实施研究中存在的两种不同的研究立场,以及实地研究中理论的生成过程,目的在于提高研究者对自身研究行为的自觉,避免在研究活动中人为制造的不平等和新的话语霸权的产生。
在从事教育社会学的学习与研究过程中,我日益感觉到,对于文本和话语的偏爱正逐渐取代了对生活本身的关注,研究者离生活的真实已愈来愈远,学者的清高正逐渐取代了研究者的实践。我们生活在语言为我们所构筑的幻象中,不知道何者为真,何者为假,或许世界本无真假,全凭个人的主观感知。认知的过程变成了人与世界之间的单方面的行为,每个人的研究都变成了自说自话。世界变成一片空寂,每个人都变成了独行者。我们变得不再有自己的语言,离开了权力、话语、文本、场域,我们便无法说话,话语的霸权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变成了失语者,每个人既是受害者,同时也共同构筑了这种语言的事实。伴随着失语现象出现的,是人类失去了自己精神的家园,人的现实存在与人的精神存在的隔离。话语变成了一种符号,甚至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运用话语的过程成为学术场域中每个人的生存需要,而全然不顾话语本身的特殊语境,以及活语产生的问题域是什么。这是一个制造话语,生产话语的时代,学人们被淹没在话语的海洋里,人类在自己创造的语言世界中失落了自身,无疑成为人类的大悲哀。回到生活本身,将人类的一切活动奠基在生活的土壤之上,无疑是人类自救的唯一途径。除了生活本身,人类本无实体性的存在。
对于教育社会学研究的困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教育社会学研讨班上大家的发言,一方面来自中小学教育实践的现场。一个是大学的研究场所,所谓的“学术场域”(什么是学术,“谁的学术”?)一个是实地研究的现场。即教育社会学研究场域的转换,两种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经常处于矛盾冲突之中。
最感困惑的是我的中间人的立场,在实践工作者面前我被当作搞“理论”(什么是理论,什么样的理论)的,而在研究者的行列里,我又感到自己没有“理论”,甚至操纵和驾御不了任何的理论话语方式,几乎成为“失语者”。为了表示自己也读过一些理论著作,也不得不“拉大旗,做虎皮”,“发表一些所谓的自己的看法”,其实更多时候,我们被淹没在人类自己制造的话语的世界里,不知道是我们在操纵话语,还是话语在操纵着我们。话语变成了游离于人类的异己的存在。话语比思想,比现实更重要。语言的幻象遮蔽了生活的真实。我们在模仿着别人的语言,而忘记了语言所特有的语境和文化的脉络。更多的时候是感到一种话语的压迫,似乎离了“话语”、“场域”等术语就不能开口讲话。任何发言都有被别人耻笑为“没有理论,不上档次”之嫌。于是乎,理论,论文越是别人读不懂的越好。大家似乎都在玩一场“皇帝的新装”的游戏,为了个人所谓的学术圈的地位(少数权威人士的认可)而达成了一种默契。其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沉默的大多数”,以及“缄默的知识”,纯理论的知识只是整个人类知识体系中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而社会现实主要是由“缄默的知识”和日常生活中的知识构成的。我选择不言说作为自己的言说方式,我相信活生生的现实,而不相信虚妄的理论。我们的理论如果不希望对于现实有所改变,起码对现实要有所反映和透视,最终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理论?不同的'“理论”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现场需要什么样的理论?甚至就是这样的发问方式本身也会成为社会建构的结果。
其实在任何发言的背后,我总是不由自主地发间:“你是谁?你在替谁说话?是维护自身的所谓学术地位,还是真正站在沉默的大多数的立场上,替中小学教师讲话?作为中小学教师的代言人如何可能?”曾经是一名中学教师,并以认识和变革实践作为理论诉求的我,自觉地把自己当作中小学教师的代言人,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替他们讲话。像“中小学教师要搞科研,要成为研究型、反思型的教师”等等口号式的话语,首先是理论工作者自身的溯求和研究的喜好,而不是发自中小学教师自身的需要。我们总是喜欢扮演救世主的身份,要把中小学教师从忙乱而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其实,这也不过是理论工作者的一厢情愿。站在中小学教师的角度分析,如果你是一周三十学时的工作量,让你去做研究型、反思型的教师,如何可能?作为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教育社会学如果放弃了教育应有的价值的追求和人文关怀,不从事任何改变现实的工作,仅仅是做一种学理上的追求,那么,这种研究除了自说自话,就只能是玩文字游戏。它会离真正的生活越来越远。
也许是长期沉浸在中小学教育现场的研究,使我的研究活动总带上鲜明的现实取向。我会自觉不自觉地站在中小学教师的角度来思考,这样的研究是给谁看的,他们能不能理解?研究是一种研究者的自娱自乐,还是有更高的价值追求?研究者的研究行为的最终评判者是谁?是实践还是学人的自我认可?“搞教育社会学的人,每个人都在操纵着自己的话语方式,构建着自己所谓的理论体系。其实这种话语方式都是套用别人的,真是言必称福柯。”教育社会学研究是不是只能如此?面对所谓的“圈外人”的发难,对于从事社会学研究的人,难道一句“他不懂教育社会学”就能了得?对于我们目前这样一种研究的价值取向,是否也应做一些自我的反思和批判?
前不久,我曾经写了一篇《以语文的方式学习语文—对一个教学文本的解读》的文章,这是对自己在小学长期从事实地研究过程的一个总结与反思,也是作为高校教师在小学同广大小学教师一起从事行动研究过程中的一项发现。即对于当前语文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教师的话语方式的角度作为突破口,提出语文教学中存在着两种范式:基于规训的教学与基于灵性的教学。前者以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的训练以及行为习惯的训练为主,教师的语言是分析性的书面语言;而后者则以贴近儿童年龄特征的生活化、叙述性的语言为主,为学生创设教材文本所需要的情境,以达到儿童生活世界与教材文本世界的对话与交流。而这一教学思想与理念无疑是新课程标准所要求的,对于当前的语文课改是有所帮助的。因此,在小学教师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响。这一观点的提出是自己长期与小学教师共同研究,共同成长的结果。因此,对于小学教师,特别是授课教师是一个巨大的鼓励,对其他教师也不无启发作用。那就是,在教学中研究教学,是一个发现自己,研究自己,在研究中学习,在研究中成长的过程。而这样一项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的研究,在教育社会学的讨论班上得到了却是不同的反映。同一个文本,在研究者和实践者中得到的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从而激发起我对教育社会学研究的以下思考: 一、实践取向与理论取向——两种不同的范式
在现场的教育研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一种是旨在干预现实,改造现实,带有明确的实践取向的研究。这就是通常的教育实验或行动研究。其假设是,认为存在着一种更加理想的教育状态。研究者通过变革实践的行动,来改变现实,使之向着自己理想的状态转变。行动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陈向明,2000)带有明确的价值预设以及改造现实的意识,属于教育学的研究。理论的价值在于认识实践,改造实践。另一种研究取向是理解、解释,或批判教育现实的,带有明显的分析批判色彩,仅作为一种学理上的追求,它不以改变现实为目的。其假设是,现实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或不合理的因素,以及内在的发展逻辑,研究者的作用在于将其揭示出来,使之从无意识状态进人意识状态,以增强人们实践的目的性。后者旨在理解和解释现实,不做价值判断和价值干预,力求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与现实保持一定距离,属于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二者的研究范式不同,价值追求也不同。
二、研究者的立场问题
在教育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研究立场:一种是自居于文化下位,具有明显的平民意识,更多地是面向现实的思考,更多地是充当了现实的代言人,一种是自觉地以文化上位者自居,研究者俨然是公正客观的真理的化身,实验、现场仅仅是作为理论的注脚,本身并无太高的价值;前者具有明显的变革现实的意识,后者则更倾向于对现实做深刻的分析和批判。其实,两种不同的研究立场同研究范式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两种不同取向的研究者都可能扮演理论权威的角色。研究省在实地研究中的角色定位是一种个人的取舍还是社会的建构?研究者的立场问题—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实地研究中,价值中立的研究立场何以可能?)还是站在实践工作者立场上,充当中小学教师的代言人?(作为中小学教师的代言人何以可能?)是什么决定了研究者的不同立场?
在实地研究中,研究者很难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并与现实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中小学教育的现场,研究者的身份使其不可能对现实冷眼旁观,没有与实践者的深层互动,就很难了解真实的生活。而在这种互动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即使不是出于自觉,研究者也不得不扮演一个指导者的角色。因为,在现场中,中小学教师通常会问这样三个问题:你想在这里做什么,你想让我们做什么,你告诉我们怎样做?研究者的出现就是对现实的干预,区别在于有意无意,以及干预的程度。
在实地研究中,作为当事人与作为研究者的意义建构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实存的教育,教育教学作为一种现实存在,同教师的衣食住行是密不可分的。而对于研究者在现场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研究者自己的教育理想,而这种理想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因此,研究者与实践的距离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在实地研究中,无论研究者如何设身处地,作为研究者的“我”不可能成为实践中的“他”,作为教师代言人的角色如何可能?而作为基础教育的现实不是由少数的研究者建构起来的,而是由广大的实践工作者建构起来的。对于教育世界的意义存在着多重建构。因此。作为研究者只能是忠实于事实,并尽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实。
总之,在实地研究中的研究者是谁?是作为一个个体的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还是作为一个类的研究者,代表着所谓的学术的共同体?无疑,任何研究都是个人的研究,同时又不完全是个人的研究。他无疑会受到当时的学术场域的影响。要保持研究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不被现实的假象所遮蔽,同时也表现为不被人类所制造的语言的幻象所遮蔽。
三、实地研究中的理论是怎样生成的
研究者在现场中的角色是作为理论的化身,无论是建构理论,还是应用理论,他总是作为理论的生产者而出现,尽管实地研究不以建构理论为目的。这种角色既是出于理论工作者的自觉,又是来源于现场的需要。实践呼唤理论,也需要理论的指导。关键是什么样的理论才是为实践所需要的?在实地研究中的理论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实地研究中的理论是情境性的、脉络化的,它与实践是密不可分的。它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发挥着引导作用。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知识的生产过程决定于两方面因素:前在的知识(理论预设与对研究方式的把握)和研究者的价值诉求。即研究什么,如何研究,既受到研究者个人因素的制约,同时也是社会建构的结果。特别是研究者所处的学术场域,以及一个时代对于学术规范的理解,都对研究者的研究行为产生影响。即在实地研究中,研究者作为一个实践者、行动者,会受到实践理性的制约。同时,也会受到他所处的学术共同体的科学理性的制约。
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者的立场问题以及实地研究中理论的生成过程,目的在于提高研究者对自身研究行为的自觉,避免在研究活动中人为制造的不平等和新的话语霸权的产生。进而使教育社会学的研究走出哲学化研究的单一模式,真正走进普通人的生活世界,成为人类认识自我,解放自我的科学,而不是自我束缚的新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