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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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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论文参考文献

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近年来,社会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化进程的步伐逐渐加快,基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也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商品住宅数量逐年增加,市场快速发生转变,也使得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因此,必须要针对当前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才能够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 房屋产权;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生改变,也使得机遇与挑战并存,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推进,也对房地产行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与整体利用率大幅度提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市场发展需求不断扩大,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人们对于房地产行业越来越重视,也对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也促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渐朝着系统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因此,加强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收集与整合手段单一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关经济活动也逐渐变得活跃,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也使得产权产籍档案材料大幅度增加,这些相关材料作为房屋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必须要进行妥善保存,当前,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产权产籍档案数量不断增多,更改次数也显着增加,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而言,其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完成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其次,收集与整合手段单一化,一般情况下主要是遵循传统档案统计与管理工作形式进行管理与执行,导致工作效率较低,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将相关产权产籍资料进行存档,不利于档案的高效化管理。

(二)接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常情况下,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材料涉及的内容较多,类型也比较多样化,使得其自身存在一定的特点,并且是以权属登记档案为核心重点,其中还包括拆迁、测量交易以及相关纠纷等资料文件。一般都是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的保存与管理。当前,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档案接收制度漏洞非常突出,随着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实施之后,大部分的档案主要是由之前的管理职能单位进行存档保管,且缺乏完善系统化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日常管理业务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内容大幅度增加,也使得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化,传统电脑管理系统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有效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导致整体工作效率不高,随着建筑物的不断增多,现有的航测图登记已经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因此,必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系统,加强房屋产权产籍日常业务的管理与保存,严格审核与管理每一个流程,对房产材料加强管理,不断地创新与优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使其最大限度上满足实际的工作需求。

现代化互联网系统管理平台可应用于房产证办理环节,通过合理的流程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便捷,使得用户能够进行简单高效的操作,同时也能够有效避免出现错误和漏洞的情况,为申请以及办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节约大量的时间。系统能够保障用户输入的快捷性,使得整个工作流程,从开始登记到办理都可以在网络上完成,操作流程简单,功能全面。从而有效替代传统的系统以及数据库,建立以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为核心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有效改善人工操作的不足和漏洞,促进了信息化的应用与发展。逐步实现以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房产档案管理体系。

(二)严格把控服务环节

为了有效解决与改善当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使其逐渐朝着信息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首先需要做的便是做好相关基础性服务工作,在拓展相关业务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扩展服务内容,使流程逐渐科学合理化,进一步推进责任制的落实,完善相关服务工作内容,持续提供优质服务,更好的解决群众问题,并且仔细筛选群众意见与反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可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电话,对相关投诉内容及时回复。

(三)加强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电子化管理

面对日益复杂化的房地产市场,变化非常迅速,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因此,档案存放工作量不断增大,查找次数也显着增加,再者,大多数的档案几乎都是纸质形式的,在保存管理、查询等过程中相对不变,尤其是对档案管理的成本也大幅度增加,查询工作量大幅度上升,人们获取信息的难度增加,其次,许多数据资源不能实现共享。无法对于一些比较陈旧的档案进行及时查询,如果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很可能会造成档案被严重损坏的情况,所以,加快实现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工作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管理工作量较大,工作内容烦琐,因此,必须要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当前,不管是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是个体之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诸多法律难题。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要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手段对档案进行收集与保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监督与管理。这也是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档案加强管理。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强化组织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全面熟悉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负责的档案材料,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学习培训。针对当前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与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计划与相关制度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档案的合理稳步发展,最大限度上保障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五)严格把控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归档工作

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涉及诸多单位和个体,所以,做好档案归档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和一般的文书档案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无法按照普通文书格式进行,必须要针对房地产档案的具体特征进行归档工作。

归档范围:只要是记录房地产的发生、确认以及整个发展变化情况的,以文字、图样、声像等形式为主的材料都是属于房地产产权产籍材料归档保管范围,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房屋平面图、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屋许可证、相关合同、证明、协议、申请、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

案卷整理: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通常情况下属于动态化管理的,所以,在整理相关案卷过程中,应当注重其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联系,在文件材料归档时,要将正件、附件、图样说明等组合在一起,不能将其分开。不同单位以及不同所有权人的文件材料是不能放在一起的。

三、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极大地挑战,因此,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已经逐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核心内容之一,与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任务艰巨,因此,一定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与优化,通过各方努力,从而进一步推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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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小城镇的城镇化建设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应把小城镇的城市化建设作为我们当今工作中的主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和优惠的政策加强中小城镇的建设�1�0发展,以便更好发挥城乡经济的功能,为大城市建设卫星城提供良好的模板�1�7关键词: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二元化结构 三农工作的物质载体,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点?是亿万农民安居乐业的家园,直接体现着农村经济社会文化�1�0生态环境状况�1�0农村面貌�1�0农民生活乃至农村文明的总体水平�1�7在建设新农村这个大背景下,建议把优先发展小城镇作为重要抓手,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先抓点,后扩面�1�7要壮大小城镇人口规模,提升带动周边农村发展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发挥统筹城乡的功能,真正加快小城镇迅速发展�1�7 一、支持全国重点镇,发挥以点带面示范效应 2004年2月,建设部等六部委从2万多个建制镇中确定了1 887个全国重点镇�1�7选择结果无疑证明它们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也表明其在“质量”上走在了全国小城镇发展的前列�1�7应当强调的是,重点镇是小城镇衔接大中小城市形成战略布局的重要节点,必须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格局中明确重点镇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努力达到抓好一个点�1�0带动一个面�1�0影响一大片的效果�1�7 在对重点镇的扶持上,国家开发银行优先对全国169个小城镇提供信贷支持的探索,是实现党和政府发展目标�1�0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的一种金融形式,为我国城镇化提供了示范和样板,为党和政府在更大范围内有效指导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经验�1�7 二、整合小城镇资源,形成城乡一体工作格局 小城镇发展需要按照综合协调�1�0政策集成的要求,整合规划�1�0建设�1�0国土�1�0农业�1�0交通�1�0水利�1�0扶贫�1�0卫生等各部门的资源,把环境整治�1�0精神文明�1�0农房规划�1�0生态农业以及扶贫等职能工作加以统筹,形成合力,共同推进�1�7在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应坚定不移地加快小城镇发展,坚定不移地把优先发展小城镇作为重要抓手,推动从中央到地方把小城镇发展全面纳入支持三农的各类规划�1�0计划中,把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1�0繁荣小城镇经济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原则,形成城乡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推进机制�1�7 当前,特别应当重视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研究,加快小城镇发展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城乡资源良性互动的市场体系,促进小城镇加快发展�1�7 三、重视小城镇规划,突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规划在发展中居于龙头地位?小城镇发展离不开规划水平的提高�1�7应当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强化“科学规划”的理念,体现“因地制宜�1�0节约用地�1�0延续特色�1�0简明适用”的原则�1�7按照改造镇中村�1�0合并小型村�1�0缩减自然村�1�0拆除空心村和节约村庄占地总量的要求,优化小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置生产�1�0生活�1�0生态空间,合理布置教育�1�0医疗�1�0文化等服务设施,并与小城镇外部的基础设施�1�0生态环境�1�0交通道路�1�0产业园区�1�0水利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1�7建议部分农村公路建设�1�0农村电网改造�1�0通讯建设放缓步伐,与小城镇整体规划相协调,以免通了公路�1�0电网�1�0通讯的村庄可能被撤并而造成浪费�1�7从原则上来讲,小城镇规划管理重在解决地脉�1�0人脉�1�0文脉�1�0经脉“四脉”问题�1�7小城镇规划是不是成功,主要看人工建筑与自然风景是不是和谐地融合在一起�1�7 针对小城镇有关扶持资金不完备�1�0不配套的情况,应当通过立法形式,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和“多予�1�0少取�1�0放活”的方针,把国家支持小城镇建设�1�0推进反哺与支持机制的资金逐步制度化�1�7 四、完善小城镇功能,实现人居环境的逐步好转 要加快小城镇交通�1�0通信�1�0能源�1�0供排水�1�0园林绿化�1�0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设施建设,构筑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处理�1�0供排水�1�0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网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1�0城市的公共服务向小城镇覆盖�1�0城市的现代文明向小城镇辐射�1�7 现在?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都呼吁?小城镇畜禽养殖污染�1�0农药化肥污染�1�0废水污染和工业“三废”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直接影响城乡统筹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1�7因此?研究制定小城镇污染控制技术方案和政策法规体系?是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当务之急�1�7 五、繁荣小城镇经济,构建城乡互动产业格局 小城镇的核心问题还是经济发展,应立足当地资源条件�1�0环境优势�1�0人文特色等?继续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畜牧业,大力发展小城镇二�1�0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1�7 有必要指出的是,以内生比较优势为基础的竞争力培育正在成为小城镇�1�0尤其是资源缺乏型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手段�1�7根据自身条件�1�0竞争环境�1�0市场需求及变化趋势,通过知识学习�1�0技术积累和人才培育,做出相应的战略性产业选择,可以帮助小城镇实现长期效益的最大化,形成小城镇的独特魅力和吸引力�1�7从长远考虑?应当在小城镇构建合理的城乡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框架,形成城乡互动的产业发展格局�1�7一方面要引导乡镇企业把适合于在小城镇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向小城镇集中;另一方面,城市要在加快产业升级的同时,把技术成熟�1�0产品成型的劳动密集型�1�0资源密集型产业,采取技术转移�1�0设备转移�1�0兼并联合�1�0设立子公司或建立新厂等形式,向小城镇转移�1�7 六、深化小城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是小城镇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既涉及农村生产关系调整,也直接触及农村上层建筑变革�1�7应加快职能转变,发挥好政府经济调节�1�0市场监管�1�0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小城镇政府的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1�7应稳妥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1�0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1�0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探索农村宅基地有效流转方式,研究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与流通政策;完善小城镇公共设施投入与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推进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变股权�1�0农民当股东,确保农民带着资产进入小城镇,并享受集体资产的股权收益;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小城镇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问题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推进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确保进入小城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解除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在土地经营权上的后顾之忧,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失地不失利�1�0失地不失业,让农民在小城镇发展中得到实际利益�1�7 结论 为了解决小城镇发展中遇到的农民居住分散�1�0生活配套设施欠缺�1�0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应根据小城镇的区位特点�1�0经济状况和村庄实际,有针对性地推进小城镇村庄整治进程�1�7坚持由点到线到面,一个镇一个镇地整体推进,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千篇一律,不搞包办代替,不搞盲目攀比�1�7 小城镇的发展在追求当前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应忽视同等重要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必须改变以往粗放型经营的经济发展观念,选择强化清洁生产,注重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绿色和可再生能源,保持稳定�1�0持久和健康的发展模式�1�7 参考文献: [1] 李文学.建设和谐的新农村[J].农村合作通讯,2006(11). [2] 曹宗敏.新时期小城镇如何发展[J].城市管理,2006(3). [3] 冯春燕.三农问题的实质性原因及解决途径[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6(3). [4] 杨守春.新农村建设要做好五篇文章[J].今日浙江,2006(2).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又叫“小 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 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关键词】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处理原则 冯女士最近很后悔,因为她买了一处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她在沈阳某郊区买了一套两室 一厅的住房,可是最近因为城市规划需要拆迁而得不到赔偿。为此她咨询了相关部门,一位不愿透 露姓名的房产业内人士说,小产权房没有国家产权证书,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受益等权 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同样,也不能像正规产权房一样抵押、流转。若遇到国家征地、动迁,购 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小产权房随意交易不合法,也没有房证,房产局不受理。 ” 那么究竟如何来界定小产权房? 一、 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 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 ,也称“乡产权房” ,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所以,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 “集体产权” ,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 直白一些,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 ① 要说明的是,房证按性质不同、发证机关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普通商品房的“红皮房证” 是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后颁发给业主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正规房证,这种房证的土地使用权来源 于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发给开发商的许可证。 而“小产权房证”通常是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发放的“房屋使用权证” ,这种房产无法签署正 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小产权房屋的交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买者 的房屋所有权不被法律承认,更谈不上房产转让、抵押,银行也不会发放购房贷款。建设、购买小 产权房都不需要承担土地相关费用,却要承担由此而来的风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规定, 特殊情况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须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小产权房属性的认定 二 、 对小产权房属性的 认定 (一)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 ① 齐东文、熊昭: 《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到土地管理体制改革———重庆统筹城乡的一个视角》 ,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8 年 12 月 23 日,第 2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任何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一情况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 用转为国有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在没有转为国有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有偿转让、进行非农 业建设的。不管是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建设的小产权房,还是安置本村居民后剩下的房屋,只要向 城镇居民转让都可视为用于非农业建设,而这将为法律所禁止。 此外,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将小产权房置于违法地位。如,1995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 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2004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7 年 6 月 18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同年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规定了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小产权房, , 农 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 地使用权证。 (二)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 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 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 屋的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 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 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 法用地 。 2. 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 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 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 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 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 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0 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购买小产权房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呐? ① ① 俊英: 《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2008 年 6 月 6 日,第 3 版。 2 三、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因此, 购买这种房屋有诸多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 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 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 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 无效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 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 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 由于己方有过错, 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 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 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 非常有限。 (二)政策风险 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这类建设 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 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屋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 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 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比如开篇中冯女士就是因为购买小产权房在征地拆迁中得不到赔偿。 (三)管理风险 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 开发过程中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 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 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 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若开发单位没有 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由于所购小 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来处理小产权房对国家、集体、购房者的带来的众多问题? 四 、 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法 关于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叫好,有人痛斥。关于小产权房的利弊都 是非常明显的,究其利弊已意义不大,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 当前, 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已是大量存在。 以北京为例, 小产权房已占北京商品房交易量近 20%, 并在部分地区已成片开发并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购房人数众多。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是行 不通的,事实上亦做不到。即使全部强制拆除,归根结底,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目前,党中央 国务院一再强调社会稳定, 建立和谐社会。 处理小产权房已不仅仅关系到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 最关键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万家购房者,加上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更是不计其数。若处理不好必 将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现有的小 3 产权房,杜绝以后继续出现是一棘手的问题。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小产权房处理遵循的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他人利益原则 小产权房因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更重要的是没有如同正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样,缴纳 各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缴纳,以维 护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 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给 与保护。 2、维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又属于弱势群体。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农民的权 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考虑购房者的利益 购买小产权房者人数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因买不起合法的高价商品房才转而购买无合法产权证 书的房屋。许多购房者可能为此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能够买得起的房子,实现有套自己的居所, 应该说他们并无过错。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时,购房者的利益同样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尽可能使 其免受伤害,至少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4、2008 年以前修建的小产权房以不拆除为基本原则 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原则上不应拆除,应最大限 度地予以保护, 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 除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如违背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农业 用地。总之,虽不说一律都不拆,但以不拆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并使其合法化。 拆除已建或基本建成的楼房,以及已经出售的楼房,于公于私有害而无益,且造成极大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拆除这样的楼房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悖于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倡和坚持的和谐 社会。 有报道说,目前仅在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 ,将超过 1000 万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 3000 元计算,这笔资产超过了 300 亿元。如果以每户 90 平米计算,则涉及到 11 万户 50 多万人口 的住房问题。若从全国角度分析,涉及的家庭和人员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果一律强制拆除, 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 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 (二)小产权房的处理意见 小产权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怪胎,政府应本着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 善处理小产权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 谨慎拆除部分小产权房 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 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保护耕地并严格控制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 因为,从 1998 到 2006 年,全国耕地面积已由 亿亩减少到 亿亩,平均每年减少 1311 万亩。 禁止农村小产权房的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防 止集体土地的流失。 ① ① ② 谢良兵: 《北京叫停小产权房始末,已建成小产权房成难题》 . ② 张庆华: 《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73 页。 4 因此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等情形,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后果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儆效尤。对于下列楼房可以考虑予以强制拆除: (1)非法占用大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建设别墅,后果极其严重; (2)危害国防安全; (3)违反防洪、防汛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在河道内开发 建设楼房、别墅等; (4)违反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开发建设楼房、别墅等。 但拆除的处理方式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所建楼房已基本出售给购房者,如必须拆除,必 须事先做好拆除后的各方工作,不能仅仅一拆了之,以避免因拆除而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社会不安定 因素。 2、补办手续,核发不同的产权证 对于绝大多数已建成的小产权房,特别是已经出售给购房者,可以由法定的政府机关补发产权 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但为区别于合法开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核发 不同的产权证。 核发产权证依法应补缴相关税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但如何补缴?这是解决小产权房最为关键、 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我们应分清税金和土地出让金。对于开发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金,如,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等,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足额 缴纳,违法严重者依法给与惩处。 对于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原则上不由村或乡镇政府补缴该部分费金不妥当理由是,首先,如果 要求村或乡镇政府补缴,操作难度很大。小产权房一般并非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独资出资建设,往 往是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建设, 按比例分成。 如果强制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金, 显然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因此,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获得的利益可能全部上缴国家,他们对此必将极 大的抵触,不便于执行;其次,要求村或乡镇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 较好的保护,甚至受到了损害。一旦强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导致村民钱地两空,势必失去生存能力; 最后,集体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楼房出售,还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悖于法理和情 理。而且,某些楼房是由当地村集体成员与集体之外的购房者混合购买居住。基于上述理由,土地 出让金不宜由村或乡集体缴纳。如果要求开放商缴纳,似乎也不现实。如此这样,将引发开发商与 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个别开发商在将楼盘出售完毕后,或许已经解散, “人去楼空” ,或者资金、财产全无,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 主要是要求其补缴各项税金,依法给与相应的处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好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核发经济使用房产权证书或限价房产权证书 经过核实, 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购房者, 发证机关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书。 符合限价房购房条件者,核发限价房所有权证书。对于该两种情况,购房条件、购房者未来转让时 的转让条件等可适用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相关规定。 (2)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购房者,或不愿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 证。持有该类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自己居住和继承。但是,房屋所有人未来再出售时,因受让人不 同而区别对待: ① 房屋所有人出售给政府。在出售给政府时,免缴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价格可以按转让时当地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核定。政府购买后,可以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或者 用于廉租房出租。 ② 出售给限定的受让人。即直接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条件的购房人员。在 5 此情况下,由政府核定购买价格,如,可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或限价房价格出售,并根据情况相应 地降低补缴或者免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是免还是减,应根据具体购房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当 然,出售给政府与出售给限定人员之间的政策应当协调一致。 ③ 出售给其他一般购房者。即购房者直接进入二手商品房市场,受让人为普通购房者,但在出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此时补缴相关费金对于卖方来说并无付出 多少,影响的仅仅是其利润而已。因为,从购房到其出售,整个房价可能已有较大的增值,这样出 售房屋的原购房人,补缴相关土地出让金等并未增加其经济负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应根 据转让时的市场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3、 核发普通房屋产权证书。 购房人在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以直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 税费,并取得普通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该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相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购 房者,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依法直接上市交易,受让人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上述三种方式,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可以自愿选择。 小产权,一个幽灵,一个分产主义的幽灵,徘徊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其的存在即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但同时又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似乎满足了部分人对房屋的需要,实现了住有所居的梦想,但 是给我们当前的社会却带来的是更多的问题,小产权房制度创新在产权权能层面上,突出了使用权 和占有权,弱化了所有权;在农村土地所有制方面,弱化了集体土地所有制,扩大了农民的私有权。 这种情形的出现,势必给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冲突与挑战,又牵扯到形形色色的利益,那么面 对这个幽灵我们应秉着谨慎、全面用一种合情、合理的方法恰当地去处理这一现状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耿: 《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 [2]高富平、黄武双: 《房地产法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3]冯京津: 《京城小产权房热销引争议》 《中国房地信息》 , ,2007 年 8 月 12 日,第 3 版。 [4]丘金峰: 《房地产法律问题解答》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5]李延荣、周珂: 《房地产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6]何培华: 《房产法》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7]隋卫东、王淑华: 《房地产法》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 [8]邹伯梅: 《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9]李剑阁: 《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 年版。 [10]丁烈云: 《房地产开发》 ,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 年版。 [11]符启林: 《房地产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12] (美) 罗斯科· 庞德: 《法律史解释》 (陈明译)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56-84 第 页。 [13] (法) 罗伯斯比尔: 《革命法制和审判》 (谷涵译) 北京, , 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 153-206 第 页。 [14] (法) 埃蒂耶纳· 卡贝: 《伊加利亚旅行记》 (冯征民译) 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 134-169 , 第 页。 [15]刘曼玉: 《对“小产权房”的法律分析》 《法制天地》,2008 年 4 月 15 日,第 2 版。 , [16]蒋诗媛、陈志科: 《小产权房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研究》 《学术探索》 , ,2009(1) 。 [17]赵小军: 《对土地私有化之批判》 《河北法学》, 2007(12) , 。 [18]任寿根: 《产权税收理论初探》 《涉外税务》 , ,2005(7) 。 [19]刘艳梅: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河北法学》, 2008, (11)。 , [20]蔡继明:《关于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学术探索》 , ,2008(5) 。 6 7 Small property right legal problems Abstract: Abstract:the so-called "small property right" refers to the farmer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ouses, land leasing fees paid by the national property, which is issu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township or village, but the government has issued, the so called "township of property right", also called "small property right". The township government's so-called small property license, in fact, no real property rights. This room was not state of land use right and open to booking licence, purchase contract territory housingadministration bureau will give record. So-called real property is not valid of property right. Key words: small property right, Legal issues, Treatment principle 8

房地产纠纷与维权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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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我是学射箭的,教练让我写一篇总结,因为我练得时间比较长,在队里算老生,所以要写出很多比如三年来是如何从队里的末尾到队里的主心骨,参加了各种比赛,去了很多地方,平时帮助教练处理各种事情,很感激教练的栽培(这个一定要写),要有鼓励新生的话等等,别的地方可以自我发挥,可以用别的作文套但是一定要合理而且不要直接就把原文搬到这里,最好400字以上,谢谢,要是好的话可以再加50分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论文

主要是价格低的原因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又叫“小 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 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关键词】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处理原则 冯女士最近很后悔,因为她买了一处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她在沈阳某郊区买了一套两室 一厅的住房,可是最近因为城市规划需要拆迁而得不到赔偿。为此她咨询了相关部门,一位不愿透 露姓名的房产业内人士说,小产权房没有国家产权证书,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受益等权 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同样,也不能像正规产权房一样抵押、流转。若遇到国家征地、动迁,购 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小产权房随意交易不合法,也没有房证,房产局不受理。 ” 那么究竟如何来界定小产权房? 一、 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 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 ,也称“乡产权房” ,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所以,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 “集体产权” ,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 直白一些,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 ① 要说明的是,房证按性质不同、发证机关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普通商品房的“红皮房证” 是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后颁发给业主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正规房证,这种房证的土地使用权来源 于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发给开发商的许可证。 而“小产权房证”通常是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发放的“房屋使用权证” ,这种房产无法签署正 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小产权房屋的交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买者 的房屋所有权不被法律承认,更谈不上房产转让、抵押,银行也不会发放购房贷款。建设、购买小 产权房都不需要承担土地相关费用,却要承担由此而来的风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规定, 特殊情况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须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小产权房属性的认定 二 、 对小产权房属性的 认定 (一)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 ① 齐东文、熊昭: 《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到土地管理体制改革———重庆统筹城乡的一个视角》 ,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8 年 12 月 23 日,第 2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任何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一情况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 用转为国有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在没有转为国有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有偿转让、进行非农 业建设的。不管是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建设的小产权房,还是安置本村居民后剩下的房屋,只要向 城镇居民转让都可视为用于非农业建设,而这将为法律所禁止。 此外,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将小产权房置于违法地位。如,1995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 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2004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7 年 6 月 18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同年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规定了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小产权房, , 农 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 地使用权证。 (二)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 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 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 屋的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 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 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 法用地 。 2. 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 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 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 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 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 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0 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购买小产权房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呐? ① ① 俊英: 《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2008 年 6 月 6 日,第 3 版。 2 三、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因此, 购买这种房屋有诸多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 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 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 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 无效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 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 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 由于己方有过错, 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 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 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 非常有限。 (二)政策风险 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这类建设 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 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屋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 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 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比如开篇中冯女士就是因为购买小产权房在征地拆迁中得不到赔偿。 (三)管理风险 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 开发过程中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 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 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 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若开发单位没有 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由于所购小 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来处理小产权房对国家、集体、购房者的带来的众多问题? 四 、 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法 关于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叫好,有人痛斥。关于小产权房的利弊都 是非常明显的,究其利弊已意义不大,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 当前, 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已是大量存在。 以北京为例, 小产权房已占北京商品房交易量近 20%, 并在部分地区已成片开发并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购房人数众多。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是行 不通的,事实上亦做不到。即使全部强制拆除,归根结底,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目前,党中央 国务院一再强调社会稳定, 建立和谐社会。 处理小产权房已不仅仅关系到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 最关键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万家购房者,加上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更是不计其数。若处理不好必 将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现有的小 3 产权房,杜绝以后继续出现是一棘手的问题。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小产权房处理遵循的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他人利益原则 小产权房因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更重要的是没有如同正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样,缴纳 各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缴纳,以维 护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 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给 与保护。 2、维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又属于弱势群体。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农民的权 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考虑购房者的利益 购买小产权房者人数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因买不起合法的高价商品房才转而购买无合法产权证 书的房屋。许多购房者可能为此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能够买得起的房子,实现有套自己的居所, 应该说他们并无过错。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时,购房者的利益同样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尽可能使 其免受伤害,至少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4、2008 年以前修建的小产权房以不拆除为基本原则 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原则上不应拆除,应最大限 度地予以保护, 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 除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如违背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农业 用地。总之,虽不说一律都不拆,但以不拆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并使其合法化。 拆除已建或基本建成的楼房,以及已经出售的楼房,于公于私有害而无益,且造成极大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拆除这样的楼房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悖于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倡和坚持的和谐 社会。 有报道说,目前仅在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 ,将超过 1000 万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 3000 元计算,这笔资产超过了 300 亿元。如果以每户 90 平米计算,则涉及到 11 万户 50 多万人口 的住房问题。若从全国角度分析,涉及的家庭和人员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果一律强制拆除, 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 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 (二)小产权房的处理意见 小产权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怪胎,政府应本着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 善处理小产权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 谨慎拆除部分小产权房 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 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保护耕地并严格控制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 因为,从 1998 到 2006 年,全国耕地面积已由 亿亩减少到 亿亩,平均每年减少 1311 万亩。 禁止农村小产权房的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防 止集体土地的流失。 ① ① ② 谢良兵: 《北京叫停小产权房始末,已建成小产权房成难题》 . ② 张庆华: 《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73 页。 4 因此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等情形,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后果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儆效尤。对于下列楼房可以考虑予以强制拆除: (1)非法占用大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建设别墅,后果极其严重; (2)危害国防安全; (3)违反防洪、防汛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在河道内开发 建设楼房、别墅等; (4)违反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开发建设楼房、别墅等。 但拆除的处理方式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所建楼房已基本出售给购房者,如必须拆除,必 须事先做好拆除后的各方工作,不能仅仅一拆了之,以避免因拆除而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社会不安定 因素。 2、补办手续,核发不同的产权证 对于绝大多数已建成的小产权房,特别是已经出售给购房者,可以由法定的政府机关补发产权 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但为区别于合法开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核发 不同的产权证。 核发产权证依法应补缴相关税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但如何补缴?这是解决小产权房最为关键、 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我们应分清税金和土地出让金。对于开发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金,如,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等,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足额 缴纳,违法严重者依法给与惩处。 对于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原则上不由村或乡镇政府补缴该部分费金不妥当理由是,首先,如果 要求村或乡镇政府补缴,操作难度很大。小产权房一般并非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独资出资建设,往 往是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建设, 按比例分成。 如果强制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金, 显然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因此,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获得的利益可能全部上缴国家,他们对此必将极 大的抵触,不便于执行;其次,要求村或乡镇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 较好的保护,甚至受到了损害。一旦强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导致村民钱地两空,势必失去生存能力; 最后,集体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楼房出售,还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悖于法理和情 理。而且,某些楼房是由当地村集体成员与集体之外的购房者混合购买居住。基于上述理由,土地 出让金不宜由村或乡集体缴纳。如果要求开放商缴纳,似乎也不现实。如此这样,将引发开发商与 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个别开发商在将楼盘出售完毕后,或许已经解散, “人去楼空” ,或者资金、财产全无,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 主要是要求其补缴各项税金,依法给与相应的处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好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核发经济使用房产权证书或限价房产权证书 经过核实, 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购房者, 发证机关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书。 符合限价房购房条件者,核发限价房所有权证书。对于该两种情况,购房条件、购房者未来转让时 的转让条件等可适用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相关规定。 (2)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购房者,或不愿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 证。持有该类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自己居住和继承。但是,房屋所有人未来再出售时,因受让人不 同而区别对待: ① 房屋所有人出售给政府。在出售给政府时,免缴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价格可以按转让时当地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核定。政府购买后,可以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或者 用于廉租房出租。 ② 出售给限定的受让人。即直接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条件的购房人员。在 5 此情况下,由政府核定购买价格,如,可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或限价房价格出售,并根据情况相应 地降低补缴或者免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是免还是减,应根据具体购房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当 然,出售给政府与出售给限定人员之间的政策应当协调一致。 ③ 出售给其他一般购房者。即购房者直接进入二手商品房市场,受让人为普通购房者,但在出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此时补缴相关费金对于卖方来说并无付出 多少,影响的仅仅是其利润而已。因为,从购房到其出售,整个房价可能已有较大的增值,这样出 售房屋的原购房人,补缴相关土地出让金等并未增加其经济负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应根 据转让时的市场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3、 核发普通房屋产权证书。 购房人在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以直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 税费,并取得普通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该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相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购 房者,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依法直接上市交易,受让人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上述三种方式,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可以自愿选择。 小产权,一个幽灵,一个分产主义的幽灵,徘徊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其的存在即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但同时又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似乎满足了部分人对房屋的需要,实现了住有所居的梦想,但 是给我们当前的社会却带来的是更多的问题,小产权房制度创新在产权权能层面上,突出了使用权 和占有权,弱化了所有权;在农村土地所有制方面,弱化了集体土地所有制,扩大了农民的私有权。 这种情形的出现,势必给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冲突与挑战,又牵扯到形形色色的利益,那么面 对这个幽灵我们应秉着谨慎、全面用一种合情、合理的方法恰当地去处理这一现状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耿: 《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 [2]高富平、黄武双: 《房地产法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3]冯京津: 《京城小产权房热销引争议》 《中国房地信息》 , ,2007 年 8 月 12 日,第 3 版。 [4]丘金峰: 《房地产法律问题解答》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5]李延荣、周珂: 《房地产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6]何培华: 《房产法》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7]隋卫东、王淑华: 《房地产法》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 [8]邹伯梅: 《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9]李剑阁: 《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 年版。 [10]丁烈云: 《房地产开发》 ,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 年版。 [11]符启林: 《房地产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12] (美) 罗斯科· 庞德: 《法律史解释》 (陈明译)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56-84 第 页。 [13] (法) 罗伯斯比尔: 《革命法制和审判》 (谷涵译) 北京, , 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 153-206 第 页。 [14] (法) 埃蒂耶纳· 卡贝: 《伊加利亚旅行记》 (冯征民译) 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 134-169 , 第 页。 [15]刘曼玉: 《对“小产权房”的法律分析》 《法制天地》,2008 年 4 月 15 日,第 2 版。 , [16]蒋诗媛、陈志科: 《小产权房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研究》 《学术探索》 , ,2009(1) 。 [17]赵小军: 《对土地私有化之批判》 《河北法学》, 2007(12) , 。 [18]任寿根: 《产权税收理论初探》 《涉外税务》 , ,2005(7) 。 [19]刘艳梅: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河北法学》, 2008, (11)。 , [20]蔡继明:《关于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学术探索》 , ,2008(5) 。 6 7 Small property right legal problems Abstract: Abstract:the so-called "small property right" refers to the farmer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ouses, land leasing fees paid by the national property, which is issu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township or village, but the government has issued, the so called "township of property right", also called "small property right". The township government's so-called small property license, in fact, no real property rights. This room was not state of land use right and open to booking licence, purchase contract territory housingadministration bureau will give record. So-called real property is not valid of property right. Key words: small property right, Legal issues, Treatment principle 8

两个很相似。小产权房的危害你能列举二三吗?针对这些危害能提出一些解决性的对策的话你就可以考虑写这个;小产权房目前存在的问题,比如管理问题、房屋交易问题、购置风险等方面你要是熟悉的话,也可以写这个题目。其实这俩差不多,确定一个开始写就好了,你想下,小产权房的危害和小产权房的问题是不是有点包容的关系,“问题”里面可以认为包容着“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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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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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产税论文参考文献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300万元的二手房产,在不考虑附加税的前提下,如果房屋未满2年,“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00×5%=15万元;如果是满2年的非普宅,假设增值额为100万元,则“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5%=5万元。

而个人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综合税率为,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则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而试点增值税后,征收率为5%,同样有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从税率上看,“营改增”前后完全相同。同时,过去满2年以上普宅就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延续到了增值税之中。

扩展资料

1、一般二手房出售房屋的一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房屋出售所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屋出售所得收益的1%。土地增值税,房屋出售所得收益的1%。印花税,房屋出售所得收益的%。

2、那二手房购买一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购得房屋支出费用的1%至3%之间,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上限的,比例是3%,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下限的,比例是1%,中间面积的房屋,比例是%。

3、那二手房房屋交易费:购得房屋建筑面积6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印花税,购得房屋支出费用的%。房屋评估费用,购得房屋评估值的%。产权变更登记费用,80元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二手房营改增税负基本不变 增值税暂由地税局征收

二手房转让交税:1、契税:房款的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买方交)。2、印花税:按房款的交(买卖双方各交)。3、增值税:税率为(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卖方交)。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卖方交)。二手房转让流程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成交价格、户型面积等各因素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4、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5、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6、缴纳税费。7、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8、对需要贷款的买房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9、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手房若是正常过户的话,按相关规定则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

征收有两个条件:家庭唯一住宅以及购买时间超过5年。

2、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3、测绘费:元/平米,总额=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4、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非住宅10元/平米。

5、登记费:工本费80元,共有权证:20元。

相关规定:

1、契税有和3%两种。契税征收税率的多少是由房屋是否为普通住宅来决定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这3个条件全部满足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宅享受的优惠税率,非普通住宅则按3%税率征收契税。

2、增值税有征收和不征收两种。如果转让个人购买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则业主需支付(全额÷)×;不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业主要交(全额÷)×;已满2年的普通住宅则不需支付该税;已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业主要交(差额÷)×。

3、个税有20%和1%两种。根据地税局现行执行的政策,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产权证:

房屋产权登记费: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登记费:至元/平方米(占地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80元/件

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5元/件

国有土地所有证: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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