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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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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税收优惠论文

◆税收制度和主要税率目前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含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含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经老挝国会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税制改革。主要税赋和税率:【营业税】指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所得税】老挝政府规定: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万~150万基普为5%、150万~400万基普为10%、400万~800万基普为15%、800万~1 500万基普为20%、 1 500万基普以上为25%。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10%。【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即年度收入的计征。【增值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关税政策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对海关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作了相关规定。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老挝对外国投资给予税收、制度、措施、提供信息服务及便利方面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方面:①进口用于在老挝国内销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可享受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即: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原材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的半成品5年内可按最高正常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达标的配件可按照东盟统一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配件关税及消费税。②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在加工后销往国外的,可享受免征进口和出口的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③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批准进口的设备、机器配件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④经过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老挝国内没有或有但不达标的固定资产可免征第一次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⑤经过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车辆(如载重车、推土车、货车、35座以上客车及某些专业车辆等)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地区优惠政策:老挝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投资优惠政策:按《老挝投资法》(草案)规定,老挝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利润税优惠:属于一类地区(指无辅助设施的偏远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4~10年的利润税;属二类地区(指有一定辅助设施的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2~8年利润税;属三类地区(指有较好辅助设施的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1~6 年利润税。其他税收优惠:将利润用于扩大再投资的,可减免下年利润税;进口项目所需设备、原料和车辆可按相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可免出口关税等。投资项目优惠:老挝政府对部分优先发展行业采取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如投资医院、学校等项目可按情形享受场地使用租金优惠和额外的5年利润税减免政策等。此外,企业还可以获得如下4项优惠:(1)在免征或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2)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3)对直接用于生产车辆配件、设备,老挝国内没有或不足的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的半成品等进口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赋税;(4)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对用来进口替代的加工或组装的进口原料及半成品可以获得减征关税和赋税的优惠;经济特区、工业区、边境贸易区以及某些特殊经济区等按照各区的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跨国公司避税之转移定价行为分析【摘要】跨国公司避税行为一直以来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不可罚行为。但事实上该种行为极其复杂,本文试图通过从不不同角度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认识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跨国公司 避税 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对之根本就未作规范,或D对之作了不妥当的规范,则法律就该生活事实而言,有漏洞存在。故跨国公司必须是利用了我国税法现有的不完全规范或矛盾规范或不规范或不妥当规范之时始为避税行为而具有不可归责性。但是,笔者认为,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 一、跨国公司税收行为分类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咨询师宋宁认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三种:第一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第二种是利用国家政策的避税,但该种行为虽不为法律所支持,但也不明显违反法律之规定;第三种即为非法的避税,包括了非法的转移定价等行为。北京大学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分为两类:合法的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以及非法的避税行为。前者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行为或至少由于其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因此无可罚的前提基础。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既包括税法所鼓励的税务安排行为也包括税法虽然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其中税法不鼓励但也未明确禁止的行为相当于上文所称的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避税(税务筹划或税务安排)就是指这种不应当接受税法苛责的中性行为。但是,正是由于避税这个概念的混用使得一些非法的逃税行为也批上了合法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称着为税务筹划或合法避税。这些行为即属于本文所称的非法避税行为从实质上触犯了我国的税法,但却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避税或税务筹划行为。 由此可见,简单地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或滥用税收协定等行为认定为中性的避税的观点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笔者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跨国公司的涉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是跨国公司合法的税收行为。所谓跨国公司合法税收行为是指跨国公司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即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行为。应当指出,依照我国的现行税法体制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所通过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有效力的法律性文件。跨国公司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所为的涉税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在立法未改变前国家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种划分即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行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相当于一种中性行为。即“法无明文”的行为。这种中性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既没有得到法律允许但亦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它既不属于合法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在法律性质上称其为“中性”。详言之该中性行为无论其产生于何种出发点,因其属于企业未能落入现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做出否定性判断。 跨国公司第三种行为:非法逃避税收法律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有着极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传统观点否定避税行为的不法性就是将该避税行为的产生一概归究于法律漏洞。事实上问题集中在第二种避税行为与第三种避税行为的界限上,即何种行为是中性避税行为,何种行为又应当被认定为是逃税。诚然,由于法律立法技术的限制及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的确不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承担。但,何谓避税?是否跨国公司的所有涉税行为都可以为此避税行为所包含,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此,以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转移定价为例,我们有必要借助税法基本原理及其它一些基本原则和对我国税法框架下的跨国公司避税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确定其法律性质。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性质——以转移定价为视角 如本文所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特殊手段及安排该达到减少在东道国应该交纳的税收,造成该东道国的税收流失的行为。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税法基本原则出发进行必要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公理”性效应。它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外的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因此有学者认为其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约性原则。与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不同的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经济现象的“实质”,即去伪存真的效果。“如果是通过假装行为隐藏真实行为时,尽管它是假装行为,也要以真实的行为作为课税基础”。如果从法律所规定的表面形式出发,假装行为可能由于其欺性而不落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中,但是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假装行为并不因为表面的欺性而丧失其“应税性”。 公平税负原则又称应能税负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穆勒和庇古将相对牺牲的概念引入税法,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也被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最终形成公平税负原则。如果说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样不同类型的税收横向比较上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话,那么在课税对象相同的同一种税目下税负的公平性问题就体现得极为突出。事实上由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商品课税体制与国外不同,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了商品生产及流通整个环节且存在先征后,即征即退免征等诸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混合经营及兼营行为使得脱逃税大有可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较大,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均。如果认为诸如资本弱化等行为是一种投资战略上的避税行为,那么跨国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而人为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使其背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行为则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故意的逃税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其税收义务非法地减小从而相对其他正常企业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众多企业正是借税务筹划的名义进行逃之实。 因此,实践中简单地否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违法性是不适当。我们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的此种行为。 参考文献: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7. [2]北野弘久.陈刚,罗永箴译.税法学原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3]丁以升.论法律调整之外的中性行为.法律出版社,1993. [4]西方税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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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论文模板

财政税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是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财政税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相关利益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来进行经济决策,会计信息是通过具体的会计实践来反映出会计信息的经济信息的,会计信息质量对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要加大税收政策的重视程度。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不断的提升,但是个别的上市公司中会计信息质量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及时

企业经济信息按照及时性的要求,要进行及时的披露,为了防止内幕人利用不能够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国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当上市公司。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重大的事件并不能得到及时的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可靠

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特征之一,同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可靠性,但是一些利用会计报表人为操纵利润和会计舞弊的行为依然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采用了虚构交易事项的方式,导致收入虚列、资产虚增的财务问题。有的上市公司还通过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可靠。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可以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可以达到抑制内部交易和抵抗风险的目的。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没有完整的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重点披露的是对上市公司有利的会计信息,对不利于本公司的会计信息采用的是轻描淡写的方法,并没有做出客观的披露,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4.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做到认真严肃、规范,利润分配方案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这样更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做出正确的财务分析和评价。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不能够在年底做出详细的财务报告,或者披露上存在着漏洞,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影响

(1)所得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

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33%降低到了现在的25%,相对于原来企业所得税适用15%和24%的企业来说,其税负是有所提升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企业缴纳税款后的可分配利润也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上市公司税后可分配的盈余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后,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上市公司的投资,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统一税率25%,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2)所得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影响

所得税实际税率通常可以表示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也可以用ETR来表示所得税实际税率,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会计信息披露可比性的提高,但是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存在着差异性,ETR与公司名义税率不同,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不能够通过法定税率来真实的体现,同时在不同税制的下的税率之间的可比性较差。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上市公司对盈余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提高了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的机率,这就会降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

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上:

(1)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一方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将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要求取消,对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上市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在科研产品的开发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在两税分制的情况下,在投资公共项目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采用了“三免三减半”的政策,这就代表了内资企业在投资这样的项目的同时也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政策会减少上市从事的企业所得税,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有效的降低上市公司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将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要求取消。②税收优惠方式存在着差异,有的实行减半征收,有的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有的实行的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③上市地点存在着差异,在1993年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9家企业,可以按照15%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提高,但是从以上差异来看导致了企业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信息和企业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可比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可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大量采用应付税款法,降低了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首先在应付税款法中损益表的收入和费用配比性较差,其次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应付税款法中并没有考虑到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再次在应付税款法可以导致在财务报告中的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不一致;最后应付税款法不能够反映出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金额的影响,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够根据会计信息来预测企业未来发生的所得税费用。

另一方面方法的多样性,导致了信息质量的可比性下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所得税会计已经与国际惯例向接轨,纳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是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使用的方法,多种方法的选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

四、增值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增值税对会计信息可靠性与可比性的影响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些相关的不得抵扣购进设备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中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样的修改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一定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可靠性影响

一方面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之前,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在转型之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将其进行全额抵扣,当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就会有所降低。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保持初始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会受到增值税支付的影响,即会随着增值税支付的减少而上升,并且也降低了以后年度现金流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也会逐渐提高,现金支出在投资当年会有很大提升。

(2)增值税对可比性影响

在增值税刚开始转型的时候,上市公司的投资受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上市公司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得到一次性全额抵扣,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有所上升。但是上市公司日后的利润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很小,而是受到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投资回报与财务费的影响。上市公司新增规定固定资产的每期提取的折旧额在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下有所下降,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和营业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上市公司最终的净利润也会得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表会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产生很大波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较差。

2.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有以下影响:

(1)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从存货方面来看,当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实际支付的是货物的买家、增值税以及采购费用,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货成本包括了货物的买价和采购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记录了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从中只可以反映出存货实际成本中的一部分,由此看来企业购入存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存货成本中剔除,这显然不符合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

(2)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首先有的企业存货是按照价税合一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是按照价税分离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这显然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次当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成本可以按照价税分离的方法进行核算,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的是价税合一的方法,这就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存货计价方法的可比性较差。

五、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从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变化的影响,因此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上市公司要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可以对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降低员工徇私舞弊问题发生的机率,避免发生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发生,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另一个方面要不断强化内部控制的手段,其中内部审、权责划分、实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企业各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进一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收集、整理、记录、汇总的完整性,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的提高。

六、总结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利用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管理当局的利益动机、会计规范体系,更要考虑到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不断的在实践过程中调整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这样才能在我国税收政策日益成熟的条件下,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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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指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服务贸易论文 范文 一:我国企业服务贸易下税收政策论文

一、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 财税 [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 教育 、 文化 、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 保险 、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二:CEPA实施对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CEPA实施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受内地市场准入限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1]。1995年,香港输往内地的港产口占香港外发加工贸易的比重为,而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仅占香港服务总输出的。此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逐渐出现上升趋势,特别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更加紧密。至2000年,中国内地首次取代美国成为香港的第一大服务贸易输出地和输入地。

在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顺利发展以及香港服务经济与内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背景下,CEPA出台对于加快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促进效应受到广泛关注。CEPA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以及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内地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主要涉及的42个行业,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 广告 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旅游、银行、证券及期货等服务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行业的开放方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开放,即以独资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如物流、零售服务等;另一种是以比世界贸易组织更低的门槛进入内地市场开设分去机构,如银行及保险。2004年CEPA实施以来,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上升趋势更加显著,特别是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近年来,香港与内地互为双方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且继续保持着上升趋势。2004年以前,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基本处于持平状态;2004年以后,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明显上升。从服务贸易总量分析,2010年,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出额为2305亿港元,是2004年CEPA开始实施时服务输出额的两倍,占香港服务输出总额的;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额为1047亿港元,占香港服务输入总额的。从服务贸易部门类别分析,香港自内地的服务行业进口基本保持稳定,2004~2007年,香港自内地的商贸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进口额在香港相应行业服务进口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保持在45%、30%、25%左右。除旅游服务外,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主要是运输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这两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香港对内地(特别的珠三角地区)的直接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前店后厂”产业分工格局密切相关,同时与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位密切相关[2]。

实证分析

1理论基础

CEPA虽然没有对外设立统一关税,但其零关税、开放服务贸易等规定同样适用关税同盟理论。维纳提出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来衡量关税同盟的效果。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国之间取消了关税,从而引起的在本地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被同盟国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所取代,因而新的贸易在同盟国之间被创造出来。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同盟国之间的关税保护相当于对非同盟国的减税歧视,使得原来来源于生产成本较低的非同盟国的产品转而向生产成本较高的同盟国转移。

2模型构建和数据采集

巴拉萨模型是研究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典模型。该模型假定:区域贸易合作之前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固定不变的,区口需求收入弹性大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创造效应;当区域外贸易合作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小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本文试图运用巴拉萨模型对CEPA实施前后香港和内地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进行比较,进而得出两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为方便检验CEPA实施前后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本文在巴拉萨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D,CEPA实施前D=0,实施后D=1。本文选取1995~2010年的香港服务输入、香港来源于内地服务输入和内地服务总进口值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其中,香港相关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香港政府统计处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内地服务进口数据来源于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年鉴。因内地按来源服务输入尚未进行统计,本文采用香港政府公布的按目的地划分的至内地服务输出值来代替内地区域内服务进口值。

3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软件对应用的巴拉萨模型进行线性回归。各回归方程F检验结果显著,拟合优度在以上。从表1可以看出,CEPA对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不同。CEPA实施后,香港的服务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和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均大于CEPA实施前,说明香港存在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但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具体地讲,香港总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而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说明香港从内地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大于本地生产。区外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上升了,表明香港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成本低于内地的服务贸易。内地的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明显,但同样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内地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说明内地从香港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成本大于本地。CEPA实施后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比CEPA实施前高,所以内地没有以香港的服务贸易来替代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可见,香港与内地仍未充分享受到CEPA的优惠政策。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分部门服务业出口竞争力优势的分析表明:香港与内地在交通运输、旅游及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在内地有明显比较劣势的交通运输和金融方面,作为国际转口贸易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与金融中心的香港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在香港有明显比较劣势的旅游领域,内地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在服务产业结构上,香港的会展、中介等领域的丰富 经验 、优秀人才及国际标准能够弥补内地的相应不足。因而,CEPA的实施会有利于两地经济的发展。根据数据统计,香港与内地的贸易依存度在逐年增加,服务贸易关系更加紧密。然而通过巴拉萨模型检验发现,香港与内地仅存在总的贸易创造效应,而不存在区内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表明CEPA的实施效果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还未充分体现。香港与内地之间服务贸易受内地市场制度、政府壁垒等因素限制仍需大力推进CEPA的各项政策实施,加快内地与香港在服务业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对接与资源整合。不同社会体制和法律体制、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等均会造成两地服务业合作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例如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等。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对CEPA优惠 措施 的落实,进一步改善内地经济环境,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港商向内地扩展服务贸易的交易成本。(2)虽然CEPA降低了香港服务贸易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但是审批程序的耗时耗力,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大大削弱了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3)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_特的金融优势应发挥在服务贸易领域,尽快完善香港人民币清算体系,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消除服务贸易中不同币种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香港的金融体系,香港银行应在内地增设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为内地企业提供先进的金融服务,加强两地在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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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论文范文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服务贸易论文 范文 一:我国企业服务贸易下税收政策论文

一、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 财税 [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 教育 、 文化 、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 保险 、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二:CEPA实施对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CEPA实施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受内地市场准入限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1]。1995年,香港输往内地的港产口占香港外发加工贸易的比重为,而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仅占香港服务总输出的。此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逐渐出现上升趋势,特别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更加紧密。至2000年,中国内地首次取代美国成为香港的第一大服务贸易输出地和输入地。

在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顺利发展以及香港服务经济与内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背景下,CEPA出台对于加快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促进效应受到广泛关注。CEPA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以及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内地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主要涉及的42个行业,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 广告 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旅游、银行、证券及期货等服务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行业的开放方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开放,即以独资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如物流、零售服务等;另一种是以比世界贸易组织更低的门槛进入内地市场开设分去机构,如银行及保险。2004年CEPA实施以来,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上升趋势更加显著,特别是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近年来,香港与内地互为双方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且继续保持着上升趋势。2004年以前,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基本处于持平状态;2004年以后,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明显上升。从服务贸易总量分析,2010年,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出额为2305亿港元,是2004年CEPA开始实施时服务输出额的两倍,占香港服务输出总额的;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额为1047亿港元,占香港服务输入总额的。从服务贸易部门类别分析,香港自内地的服务行业进口基本保持稳定,2004~2007年,香港自内地的商贸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进口额在香港相应行业服务进口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保持在45%、30%、25%左右。除旅游服务外,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主要是运输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这两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香港对内地(特别的珠三角地区)的直接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前店后厂”产业分工格局密切相关,同时与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位密切相关[2]。

实证分析

1理论基础

CEPA虽然没有对外设立统一关税,但其零关税、开放服务贸易等规定同样适用关税同盟理论。维纳提出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来衡量关税同盟的效果。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国之间取消了关税,从而引起的在本地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被同盟国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所取代,因而新的贸易在同盟国之间被创造出来。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同盟国之间的关税保护相当于对非同盟国的减税歧视,使得原来来源于生产成本较低的非同盟国的产品转而向生产成本较高的同盟国转移。

2模型构建和数据采集

巴拉萨模型是研究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典模型。该模型假定:区域贸易合作之前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固定不变的,区口需求收入弹性大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创造效应;当区域外贸易合作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小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本文试图运用巴拉萨模型对CEPA实施前后香港和内地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进行比较,进而得出两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为方便检验CEPA实施前后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本文在巴拉萨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D,CEPA实施前D=0,实施后D=1。本文选取1995~2010年的香港服务输入、香港来源于内地服务输入和内地服务总进口值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其中,香港相关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香港政府统计处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内地服务进口数据来源于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年鉴。因内地按来源服务输入尚未进行统计,本文采用香港政府公布的按目的地划分的至内地服务输出值来代替内地区域内服务进口值。

3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软件对应用的巴拉萨模型进行线性回归。各回归方程F检验结果显著,拟合优度在以上。从表1可以看出,CEPA对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不同。CEPA实施后,香港的服务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和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均大于CEPA实施前,说明香港存在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但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具体地讲,香港总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而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说明香港从内地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大于本地生产。区外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上升了,表明香港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成本低于内地的服务贸易。内地的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明显,但同样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内地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说明内地从香港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成本大于本地。CEPA实施后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比CEPA实施前高,所以内地没有以香港的服务贸易来替代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可见,香港与内地仍未充分享受到CEPA的优惠政策。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分部门服务业出口竞争力优势的分析表明:香港与内地在交通运输、旅游及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在内地有明显比较劣势的交通运输和金融方面,作为国际转口贸易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与金融中心的香港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在香港有明显比较劣势的旅游领域,内地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在服务产业结构上,香港的会展、中介等领域的丰富 经验 、优秀人才及国际标准能够弥补内地的相应不足。因而,CEPA的实施会有利于两地经济的发展。根据数据统计,香港与内地的贸易依存度在逐年增加,服务贸易关系更加紧密。然而通过巴拉萨模型检验发现,香港与内地仅存在总的贸易创造效应,而不存在区内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表明CEPA的实施效果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还未充分体现。香港与内地之间服务贸易受内地市场制度、政府壁垒等因素限制仍需大力推进CEPA的各项政策实施,加快内地与香港在服务业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对接与资源整合。不同社会体制和法律体制、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等均会造成两地服务业合作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例如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等。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对CEPA优惠 措施 的落实,进一步改善内地经济环境,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港商向内地扩展服务贸易的交易成本。(2)虽然CEPA降低了香港服务贸易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但是审批程序的耗时耗力,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大大削弱了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3)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_特的金融优势应发挥在服务贸易领域,尽快完善香港人民币清算体系,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消除服务贸易中不同币种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香港的金融体系,香港银行应在内地增设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为内地企业提供先进的金融服务,加强两地在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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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相关利益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来进行经济决策,会计信息是通过具体的会计实践来反映出会计信息的经济信息的,会计信息质量对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要加大税收政策的重视程度。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不断的提升,但是个别的上市公司中会计信息质量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及时

企业经济信息按照及时性的要求,要进行及时的披露,为了防止内幕人利用不能够公开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我国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当上市公司。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重大的事件并不能得到及时的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可靠

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特征之一,同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可靠性,但是一些利用会计报表人为操纵利润和会计舞弊的行为依然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采用了虚构交易事项的方式,导致收入虚列、资产虚增的财务问题。有的上市公司还通过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可靠。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也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也可以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起到重要性的作用,可以达到抑制内部交易和抵抗风险的目的。但是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没有完整的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重点披露的是对上市公司有利的会计信息,对不利于本公司的会计信息采用的是轻描淡写的方法,并没有做出客观的披露,这就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4.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做到认真严肃、规范,利润分配方案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这样更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做出正确的财务分析和评价。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不能够在年底做出详细的财务报告,或者披露上存在着漏洞,误导了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影响

(1)所得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影响

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33%降低到了现在的25%,相对于原来企业所得税适用15%和24%的企业来说,其税负是有所提升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企业缴纳税款后的可分配利润也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上市公司税后可分配的盈余在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后,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上市公司的投资,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在同一起点上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实现了统一税率25%,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2)所得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影响

所得税实际税率通常可以表示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也可以用ETR来表示所得税实际税率,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税率促进会计信息披露可比性的提高,但是企业名义所得税负担和实际所得税负担存在着差异性,ETR与公司名义税率不同,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不能够通过法定税率来真实的体现,同时在不同税制的下的税率之间的可比性较差。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上市公司对盈余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提高了上市公司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的机率,这就会降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

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上:

(1)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一方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将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要求取消,对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上市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在科研产品的开发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在两税分制的情况下,在投资公共项目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采用了“三免三减半”的政策,这就代表了内资企业在投资这样的项目的同时也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政策会减少上市从事的企业所得税,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以有效的降低上市公司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将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要求取消。②税收优惠方式存在着差异,有的实行减半征收,有的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有的实行的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③上市地点存在着差异,在1993年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9家企业,可以按照15%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提高,但是从以上差异来看导致了企业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信息和企业所得税费用信息的可比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所得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可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大量采用应付税款法,降低了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首先在应付税款法中损益表的收入和费用配比性较差,其次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应付税款法中并没有考虑到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再次在应付税款法可以导致在财务报告中的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不一致;最后应付税款法不能够反映出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金额的影响,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够根据会计信息来预测企业未来发生的所得税费用。

另一方面方法的多样性,导致了信息质量的可比性下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所得税会计已经与国际惯例向接轨,纳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是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使用的方法,多种方法的选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

四、增值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增值税对会计信息可靠性与可比性的影响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些相关的不得抵扣购进设备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中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样的修改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一定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可靠性影响

一方面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之前,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在转型之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将其进行全额抵扣,当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就会有所降低。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保持初始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经营现金流量会受到增值税支付的影响,即会随着增值税支付的减少而上升,并且也降低了以后年度现金流量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也会逐渐提高,现金支出在投资当年会有很大提升。

(2)增值税对可比性影响

在增值税刚开始转型的时候,上市公司的投资受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上市公司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得到一次性全额抵扣,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有所上升。但是上市公司日后的利润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很小,而是受到了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投资回报与财务费的影响。上市公司新增规定固定资产的每期提取的折旧额在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下有所下降,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和营业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上市公司最终的净利润也会得到提高。上市公司利润表会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产生很大波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会较差。

2.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增值税会计核算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有以下影响:

(1)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从存货方面来看,当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实际支付的是货物的买家、增值税以及采购费用,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存货成本包括了货物的买价和采购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记录了购买货物的增值税,从中只可以反映出存货实际成本中的一部分,由此看来企业购入存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存货成本中剔除,这显然不符合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

(2)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首先有的企业存货是按照价税合一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是按照价税分离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这显然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次当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成本可以按照价税分离的方法进行核算,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的是价税合一的方法,这就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存货计价方法的可比性较差。

五、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从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会受到税收政策的变化的影响,因此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上市公司要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可以对内部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降低员工徇私舞弊问题发生的机率,避免发生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发生,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另一个方面要不断强化内部控制的手段,其中内部审、权责划分、实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企业各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进一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收集、整理、记录、汇总的完整性,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水平的提高。

六、总结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利用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管理当局的利益动机、会计规范体系,更要考虑到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不断的在实践过程中调整信贷决策和投资决策,这样才能在我国税收政策日益成熟的条件下,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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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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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亚洲金融危机后, 面对新世纪世界经济发展及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势,东亚各国加强合作的愿望不断增强,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前景广阔,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存在两种可能的途径。 [关键词]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 10+3 东亚自由贸易区 1964年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建立“太平洋共同体”(Pacific Community)的设想,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东亚地区区域经济合作进展迟缓。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东亚各经济体认识到了加强本地区经济合作的重要性,这为东亚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长18%以上,2006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达1608亿美元。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 2001年11月16日,中国在“10+1”第五次领导人会议上建议,并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共识: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确定了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该《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 2003年10月,东盟系列峰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中国与东盟达成了一项重要协议,双方同意一项大幅度削减关税的计划,以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根据这项减税协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落实“早期收获”计划,每年举办中——东贸易博览会。自由贸易区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落实,6个东盟国家(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同意在2010年与中国落实自由贸易协定,其他4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延至2015年落实。同时,中国还正式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国家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这是中国第一次同一个地区组织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随着互利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稳步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计划已于2005年7月启动。中国与东盟将开始按照2004年11月签订的《货物贸易协议》时间表,逐步调低7000种产品的关税,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将关税减到0或至5%。这意味着,一个人口超过17亿 、经济总值达24000亿美元、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渐成型,将有力推动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东盟如期全面建成自贸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2.其他国家在经济一体化方面的进展 (1)日本与东亚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签署了名为《日本和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日本与外国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亚地区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项协定从2002年4月起生效。同时,日本希望以日新协定为模式,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并希望以日本与东盟建立“共同体”关系为基础,实现整个东亚地区的合作,即从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10+1)扩大到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10+3),并吸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加。2003年10月东盟峰会期间,日本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日本和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议》,决定双方从2005年4月开始谈判,到2012年落实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2)日本——韩国自由贸易区的谈判。2002年3月,日本与韩国领导人在汉城会晤,同意由高层人士组成一个研究小组就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展开研究,该自由贸易协定提案将适用于两国亿人口、共5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情况。但由于农民及受保护企业的强烈抗议,此协定的落实将耗费时日。 (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年报,新加坡在2004年于约旦签定了自由贸易区协议,同时与科威特、卡塔尔开始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并计划与巴林、斯里兰卡进行磋商。而韩国则同新加坡、东盟、智利积极进行磋商。 3.“10+3”合作走向正常化的轨道 “10+3”经济合作机制是指东盟10个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之间的合作。1997年底,当时的东盟9个成员国首脑与中、日、韩领导人进行了首次会晤,东盟希望通过更有效的地区合作,促进东亚的经济增长。此后,每年年末,在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期间都举行“10+3”的非正式首脑会议。 1999年11月,“10+3”领导人在马尼拉举行了非正式会晤,并发表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为了进一步保持区域经济稳步增长,各个成员国应加强彼此间的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资本流动监控机制,强化资金自我支持的相互援助体系,增强区域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这可以视为东亚经济区域联合的发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0+3”合作框架凸显了“东亚意识”,将有力推动整个东亚地区经济合作,使合作走向机制化进程。 二、东亚经济合作的前景 目前全球经济正处在新一轮周期增长的进程之中,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发布的数据,2005年、2006年、2007年全球实际GDP增长率分别为%、%、%。与全球经济快速增长相伴的,还有国际贸易的迅速扩大和国际投资的明显复苏。2006年全球贸易增长8%。新一轮的全球经济增长为出口导向型的东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并与美国一道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两大支柱,2006年中国实际GDP增长率高达%;日本经济出现良好增长势头,2006年日本实际GDP增长了%,比此前10年间的平均增长率提升个百分点。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潮流,东亚也必然要汇入其中,顺流而进。东亚经济一体化不仅仅是一种构想,而是切实看得见的区域经济合作,而首先就可以考虑建立自由贸易区。目前,东亚国家建立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的积极性很高,各种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建议、措施和外交活动层出不穷。在东亚地区整体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上至少有四种组织形式:“10+3”、“10+1”、“1+1”、“3”,即东盟——中日韩首脑会议、中日韩同东盟的双边合作、东亚地区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中日韩之间的合作。 从当前的实际情势推断,在上述四种组织形式的共同磋商、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中,东亚地区整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存在两种可能的途径: 1.三个“10+1”自然融合为一体,成立东亚自由贸易区 所谓三个“10+1”,是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于日韩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将会削弱日韩对东盟的出口,并加剧日本、韩国产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导致日本、韩国的所谓“产业空洞化”。日本、韩国还担心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进一步向中国转移,可能导致日本、韩国在世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中被“边缘化”。由于这样的担心,日本和韩国政府在中国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倡议后,积极行动,谋求同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由于东亚地区主要国家都参加了自由贸易区安排,通过这种方式,以东盟为中心,最终将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 2.若干东亚国家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区交叉统一,最终形成东亚自由贸易区 当前,东亚各国对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颇感兴趣,试图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为地区整体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供指导,影响将来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已在区内建立或正在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将近10个。这些自由贸易区相互交叉,非常容易达成统一目标,从而形成整个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 这两条走向东亚自由贸易区的途径同时存在于当前东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进程中。它们不是彼此孤立、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包含、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种途径对东盟内部加强合作产生了更大的压力,驱使东盟成员国为应付中国——东盟、日本——东盟、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而加强内部合作,也驱动中日韩三国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同样,第二种途径的发展促使该地区成员国为本国经济利益、经济主权和安全而寻求更强大、更多的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亚地区成员国同区域内外经济体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不仅不会影响成员国建立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努力,还会推动它们积极促成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并会带来更高层次的合作——成立东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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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自考还是社会自考二,先定专业再选学校,不然以后总有一天你会后悔的三,可以四,全日制的要,社会的不要五,看你报的职位认不认自考学历六,本科有英语,专科不知,本科英语课(非英语专业)等同于四级,毕业后可考六级七,何苦?

(一)自考入门 ⒈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认定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如下显著特点:① 权威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考试,国家承认毕业者学历。② 开放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可以不受年龄、性别、已有学历、职业(特殊专业除外)、民族、居住区域、身体条件等限制。③ 灵活性。自学考试采取单科考试、学分积累的办法,不受学期、学年制度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考试的课程及课程的门数,依据专业考试计划安排自己的考试进度。④业余性。自学考试的重要特点就是以业余自学为主,工学矛盾小。 ⑤效益性。对个人讲,参加自学考试相比进入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投入的资金要少,是一条投入少、效益高、接受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⒉自学考试有哪几种类型?有何区别?就考试的组织形式、对象而言,自考的类型主要有常规考试、行业委托考试、应用技术类专业考试等几种类型。常规考试是指通常所说的自学考试,即每年4月、10月面向社会进行的考试。由于报考不受限制(个别专业除外),涵盖了本省自考已开考的绝大多数专业,因此报名人数、报考科次居各种考试之首;行业委托考试是指由行业或部门出于自身需要而委托自考机构开考的专业,为本部门、行业培养人才。这种考试的学习者以本部门、本行业的职工为主,多采取集体报名的方式,通常不接纳社会零散考生单独报名。但随着社会对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除护理、中医、公安管理等特殊专业仍只对行业内部人员开考以外,大多数行业委托开考专业已不限制报考资格了,但报考者需与有关部门联系报名、助学等相关事。上述二种类型考试,其课程考试由国家统一安排,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和主考高校共同颁发。3.证书考试是怎么回事?证书考试是自学考试发展过程中,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的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考生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目的是培养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提升就业优势。证书考试课程可以和学历考试相结合,一考两用。通过所有课程后,即可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证书,也可以同时获得相应级别的非学历岗位或职业资格证书。证书课程还可以单独设置。只获得岗位或职业的准入资格。目前我市开展的证书考试项目有:电子商务中级、高级职业证书;中英合作剑桥商务管理、高级商务管理证书;中英合作剑桥金融管理、高级金融管理证书;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中级、高级资格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中国物流职业经理初、中、高级资格证书;中英合作注册采购与供应经理认证二级、新四级证书;调查分析师初、中、高级证书;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考试;中国市场营销经理助理、经理、总监资格证书。随着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证书考试的类型和规模也将逐渐增加。4.自考毕业生在使用、待遇、求职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吗?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5.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高等教育形式有何不同?作为高等教育的不同形式,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前者在整个教育过程中采用的是宽进严出的方式,没有入门考试;而后者需参加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达到规定的录取条件并正式被录取后方可参加学习。其次,自学考试没有名额限制,凡中国公民,只要有能力,均可参加;而普通高校的招生名额由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高校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名额。第三,自学考试以个人自学为主,且考试费用低,考试灵活,考生自主性强;而普通高校属在校教育,学生上学采取全日制脱产的方式进行,每学期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且学生须严格按照每学期的安排进行学习和考试。6.自考毕业生能否考研?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承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而研究生报考规定:只要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毕业文凭就能考研。所以自考毕业生能够报考研究生。自考生考研分两种情况:本科毕业和专科毕业。自考本科毕业生能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不论是否取得学位(如没获得学士学位,则不能参加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考试,因该项考试要求申请者必须具有学士学位)。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要提前了解拟报考学校的规定(因研究生招生考试由高等院校负责招生录取,学校可自行规定报考条件)。许多学校规定:大专毕业必须工作两年后才有资格报考研究生,有的学校还在此条件加上必须通过自考本科主干课程的规定,还有学校规定部分专业不招收大专毕业生。具体报考情况,考生应提前向拟报考的高等院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7.自考生能出国留学吗? 自考生可以出国留学。随着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深入,自考生中出国留学的人越来越多。据了解,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基本上都承认中国的自学考试。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部分高等学府承认中国的自学考试。这些国外高等院校,承认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学历证书,允许持有学历证书或单科合格证的自考生进入本校学习时,或攻读学位或免修、减修部分课程。8.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能参加自学考试吗?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澳台同胞的海外侨胞可以前往北京和广东等省市参加自学考试。(二)注册、报考、考试 9.每个新生是否都要办理新生注册手续?在每次考试网上报考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准确无误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和报考专业、考试区县。注册成功后即可报考课程。网上注册后,新考生须按要求到注册区县自考办摄像,按时领取准考证。考生注册即建立个人考试电子档案,规定一人一档一证,考生只能注册一次。如考生需转往其它区县考试,或增加专业学习(包括续考本科段),只需在报考课程时在网上选择所报考区县和专业即可。考生不能重复办理注册手续,否则原有合格考试成绩不能并档,会给本人造成损失和麻烦。10.自考生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考试怎样办理手续?自学考试考生可以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的考试,考生可以在网上报考或电话报考的同时增加考试专业报考,不需要重新注册。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有专科段和本科段。其中的本科专业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部分,在考试管理中这两部分分别按专、本两个专业对待。独立本科段和本科段均是专科起点专业。北京自学考试允许考生通过增加专业考试的办法,在进行专科考试的同时,提前参加本科专业的课程考试。但要求考生在申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之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并凭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好专科接考本科手续。11.自考生的准考证丢失怎么办?自学考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报名、考试及办理各种有关手续、参加各种有关活动的身份凭证。要求考生务必长期保存,认真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涂改、损坏。准考证一旦遗失或毁坏,考生本人应在新生摄像期间持身份证到当前考试所在区县自考办申请重新制作,并交相应成本、手续费。重新制作的准考证与当期注册的新考生准考证同时发放。考生在未领到重新制作的准考证之前,凭身份证件向区县自考办申请签发临时准考证,可参加当期报名考试。12.由于特殊原因,考生需要更改注册信息怎么办?考生注册后,若出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名等基本信息,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在新生摄像期间到区县自考办申请变更。区县负责修改系统内该考生相关信息和重新制作准考证事宜,收取相应成本手续费。考生一旦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申办毕业手续,不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变更姓名和照片。13.自学考试课程如何报考?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新生,注册、报考工作只能在网上办理。每次报考课程包括当期开考的所有笔试课程和非笔试课程。14.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课程如何报考?实习、实验、设计考核的报考日期安排在每次笔试成绩发放后,一般在每年6月、12月中下旬,具体报考日期、地点、课程安排、报考方式及手续教育考试院网站通知或区自考办张贴的通知。15.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是如何安排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举行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的第二和第三个双休日、10月的第三个和第四个双休日,具体日期请见当年《北京考试报》公布的《课程考试时间表》。考试地点:各区(县)自考办指定,一般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每个考生的考试地点和座位由计算机随机编排。16.“计算机应用基础”上机考试怎么报名,怎么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每年安排两次上机考试,上半年5月第三个周末,下半年11月第三个周末,具体时间见《北京考试报》通知(此课程不再考试时间表上安排)。该课报考方式和时间与当期笔试课程相同。考试时间:100分钟。报名费:每科75元。该课程采取一次性上机考试的办法,成绩发放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中旬。17.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一年考几次?时事政治部分考什么内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课程为公共政治课,一般一年上下半年各考一次,2007年1月增加一次公共政治课考试。其中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的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政治部分。时事政治4月份考试内容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末的国内外时事,10月份考试内容为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国内外时事。目前时事政治内容的参考读物为《半月谈》杂志。(三)考试计划、接考、免考、和转考证书考试成绩是否可代替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虽然全国自考办2001年出台了可以用NIT考试模块证书替代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合格成绩的政策,但具体执行由各省市自考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目前,北京市自考办规定,不允许用该证书替代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19.自学考试有没有“专接本”和第二学历考试?早在1988年,本市自考就已开设这两种考试,目前有数万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专、本科毕业生(包括部分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正通过这种方式参加自考。参加“专接本”或第二学历考试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要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自考准考证后,可于考生接待日持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含有毕业成绩的学籍档案材料原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原校教务处或本人档案保管机关的红章)到市自考办办理相关手续。20.自学考试“专接本”和本科毕业生参加自考第二学历本科考试,接考要求和免考规定有何区别?各类高等院校相同专业的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参加本科专业的自学考试,接考要求(直接接考或加考专科段的规定课程)相同。但是由于考生的原学历层次不同,因此免考课程的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专接本”的考生没有免考课程(原专科专业与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除外),而本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则可按规定免考本科段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考生可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本科专业专接本加考课的通知》及附件:《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专业专接本调整方案及专业范围分类》,查阅原专业的归属类别,以明确接考专业的具体要求。21.基础科与专科(封闭式专科)是一回事吗?二者不尽相同。自学考试中的基础科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四年制设置课程的要求,学完一二年级的课程;专科(封闭式专科)是指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课程设置的要求,学完全部课程。无论基础科还是专科,最后都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22.独立本科段与本科有何区别?自学考试中的独立本科段是指“专升本”的本科,是为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而设置的。根据考生原毕业专业与自学考试专业的相关程度,考生需加考几门或直接接考独立本科段的课程。本科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而设置的本科专业,它包括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段。本科段也接受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参加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学习的人,最终均可获得本科学历,符合相关要求者,还可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23.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和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有何区别?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01B0301)是为满足高等教育非法律专业和非法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层次的需要所制定的考试计划。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专业代码:01C1301)是为已有高等教育法律专业或法律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在专科基础上继续完成本科层次学习需要而制定的。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因此,法律或法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24.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时间表什么时候公布?上一年的7、8月份通过《北京考试报》向社会公布。考生在考试院网站也可查到。25.已具有国家承认专科以上学历学习自学考试专科可以免考什么课程?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以下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1、三门公共政治课。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工专)。26.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那些课程?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可以免考:1、1—2门公共政治课。即经济类专业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1门公共政治课;非经济类专业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公共政治课。2、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高等数学(二)[自2007年起调整为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27.同时参加自学考试的两个专业学习,相同的课程可只考一次吗?凡现行考试计划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合格成绩无论在哪个专业,专科还是本科,只要是同一门课(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个专业、各层次中通用,且不用办理免考手续。28.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可以免考什么课程?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原件,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29.自学考试英语专业(本科段)中第二外语如何免考?(1)凡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外语专业(除英语专业外)专、本科毕业生学习英语专业,均可以免考第二外语。(2)凡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学习英语专业,原所学的公共外语课(除英语外)可免考第二外语。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设置大全》,以下语种均可作为第二外语使用: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日语、波斯语、朝鲜语、菲律宾语、梵语巴利语、印度尼西亚语、印地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缅甸语、马来语、蒙古语、僧加罗语、泰语、乌尔都语、希伯来语、越南语、豪萨语、斯瓦希里语、阿尔巴尼亚语、保加利亚语、波兰语、捷克语、罗马尼亚语、葡萄牙语、瑞典语、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土耳其语、希腊语、匈牙利语、意大利语(共36种)。(3)已取得国家大学日语或俄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专业本科的第二外语日语或俄语课程(教育部四、六级考试改革后的成绩不能免)。30.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根据原来所学专业可以免考相关课程吗?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如原学专业与自考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文化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或高等数学(二)[自2007年起调整为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专)或高等数学(工本);中文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31.自学考试中可以用同名称的高学分课程代替低学分课程吗?考生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原同名称的高学分课程代替低学分课程原则,只允许2000年底之前已经考过的课程,且只能适用至2007年,自2001年起所考课程不能“以高代低”。32.怎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应注意什么?考生应在考生接待日时间到市自考办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届时,需交验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含有毕业成绩的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原校教务处或本人档案保管机关的红章)、外语等级证书,经审核认定后,由市自考办为考生开具免考课程证明。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考生,至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之前半年把免考手续办妥手续,否则将会对考生如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登记或办理毕业手续产生影响。33.怎样办理转考手续?应注意什么?转考包括转入、转出。转出是指自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外省市继续参加自考须办理的考籍转出手续;转入是指外省市考生因故需要到北京继续参加自考须办理的考籍转入手续。(1)办理转出手续必须持有北京市自学考试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于考生接待日到市自考办办理,考生转出考籍后不允许再转回北京。(2)办理转入手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及要求相同的有效,要求不同的不可转入。根据教育部考试[2006]3号文件规定,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者,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四)考试成绩、毕业34.自学考试如何评卷?是否有统一的标准?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阅卷工作由市自考办委托各主考高校进行。阅卷正式开始前要进行试评,并根据试评的情况和评分参考答案制定出评分细则,并严格按照评分细则,采用分题流水的方式进行评卷。35.自学考试是否人为控制及格率?社会上有人传言自学考试控制及格率,这是对自学考试的误解。自学考试从来没有人为控制及格率。自学考试不同于普通高校的选拔考试,它是一种测验自学者知识掌握程度的水平考试,没有名额限制,在自考试题的命题与阅卷过程中,一直坚持这一原则。36.什么时候办理专科、本科毕业,有哪些手续?每年6月、12月成绩发放同时办理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手续。凡专科、本科按现行考试计划要求全部课程(含笔试、口试、实习、实验、毕业考核、毕业论文及设计)成绩合格的考生,需按规定办理毕业手续。同时,需交证书工本费、毕业审定费,专、本科毕业生均按所在区县自考办的要求按时领取毕业证书。凡逾期未办理毕业手续者随下期办理,毕业时间顺延,未按时领取证书者随下期领取。37.什么时候办理毕业论文登记?按现行考试计划取得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的考生,在办理论文登记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和物品:①专、本科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单、身份证、准考证;②第二专业或专接本的考生,还需带接考与免考证明,按自考办规定不需要办理接考手续的考生须携带原毕业证书和成绩单;③个人的论文选题方向;北京市自考论文登记一年安排两次,一般为6月和12月中旬。答辩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后。个别专业如建筑工程、计算机及应用等专业则时间较长。38.自考生如何撰写毕业论文?一般情况下,考生需要对所学专业科研情况有一定了解,根据自己的兴趣,最好结合个人工作实际确定一个论文方向,并拟定一个较为具体的选题。考生办理论文登记手续后,主考院校各系(院)会根据考生的论文方向确定论文指导教师。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到主考院校办理交费手续,参加论文讲座,并与指导教师确定联系方式和时间。考生和导师见面后,导师会根据考生的理论水平和工作实际帮助考生确定选题。确定选题后,指导教师会建议考生查找相关方面的资料,考生研究资料后,可以先拟出大致的论文提纲,得到导师同意后,就可以进入具体写作过程了。论文写作完成后,要及时交给导师审查,如果导师基本同意,就可进入论文的修改阶段,经常是几经修改方能得到导师的满意,这时候考生就可以准备最后的答辩了。一般情况下,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为3个月。39.毕业论文答辩有哪些程序?按照专业计划要求,考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需毕业论文答辩一次性通过且论文成绩必须为优或良。专科段一般没有论文答辩。自考论文答辩程序跟普通高校毕业生答辩要求相同。在考生论文写作完成后,由主考校统一安排相关学科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首先由学生简单介绍自己的论文观点并做简要陈述。然后由答辩小组就论文提问,问题多少因人而异。然后,会给学生留出准备时间。准备完毕,考生需针对老师的提问,一一作答。然后,在考生回避的情况下,由答辩小组集体商议,给出成绩。成绩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考生领取论文答辩成绩的时间为6月15日—17日和12月15日—17日,地点在各区县自考办。40.什么时候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本科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会领取到申办学士学位的相关通知,考生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过期不办的随下期办理。41.申请自考学士学位有什么具体要求?授予学士学位政策有无变化?考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全部课程(含笔试、口试、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优良且一次通过,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学位办《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如论文答辩没有通过,必须补作,补作合格者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此外,各主考院校可能会有自己的规定,考生应予注意。自学考试毕业生获得的学位是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在使用上与普通高校的学士学位是相同的。领取学位证书时间一般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后顺延半年。学位证书签署时间是各高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时间。根据主考院校的要求,本市自学考试会计、工商企业管理、财税、商务管理、新闻学、档案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等八个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具体见《关于调整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等八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通知》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八个本科专业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说明》。42.什么时候办发毕业证书?考生办理毕业手续时,区县自考办会根据当年办理毕业手续的规定通知考生领取毕业证书的时间,一般来说领取毕业证书的时间为:上半年毕业生7月20日后领取,下半年毕业生于次年1月20日后领取。43.什么时候颁发学位证书?由于各主考学校工作安排有所差异,学位证书一般为申办学位手续后半年或一年领取。4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加盖什么公章?北京自考毕业证书加盖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及主考院校两枚公章,学位证书加盖主考院校相关公章。45.成绩单遗失怎么办?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丢失怎么办?成绩单应妥善保管,毕业时要查验全部成绩单和准考证,准考证遗失到区县自考办补办。遗失成绩单请在规定时间到区县自考办补办。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发证部门开具相关证明

首先说的就是一定要学会做PPT。大学里没有专门开PPT的课程,但是这门技能非常重要,为什么?因为大家不管以后进入哪个公司,汇报工作的时候都会用到PPT。一份精彩的PPT演示,不仅能为你的工作添彩,还能为你个人魅力加分。会做PPT不只是简单的在背景上加点字、图片,而至少要选用合适的背景,恰当的排版。不要求达到大神级别,但是你一定要做到干净、利索、表达清楚。而且现在做PPT也是一个很吃香的行业,朋友圈有一个大神做PPT是按页收费,一页至少几百块。所以,学会做PPT绝对没错。

所谓“3+1”,即大三年级学生到语言对象国的高校留学一年,大四回国完成毕业论文,从而熟练掌握一门东南亚国家语言,是一种培养实用型本科人才的非常规教学模式。“3+1”培养模式,指三年在国内学习,即一、二、四年级在广西民族大学学习,一年到国外学习,即三年级到东南亚或美国等相关国家留学。我校执行“3+1”培养模式的专业有:越南语、老挝语、泰语、柬埔寨语、缅甸语、印度尼西亚语、马来语、汉语国际教育、旅游管理、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电子商务、金融学、税收学等。“3+1”培养模式安排出国留学一年,出国留学的费用自理,学费住宿费为:东南亚国家约2-3万元人民币,美国约10万元人民币。填报志愿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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