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组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在国有企业逐步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使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时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契约化、进一步规范化、进一步与市场经济接轨。这个时期国有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到国有企业改革之中。与此同时,还不断总结、探索和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等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不断得到深入推进和加强。(二)主要特点。一是此阶段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比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阶段的劳动关系更趋松散化和多样化。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等项制度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不断加大了改革成本的投入,特别是在劳动关系方面,对原来的劳动关系及时进行调整,劳动用工趋于中短期化,用工形式也更加灵活和多样。二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产业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提高。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因此,国有企业岗位的稳定性明显下降,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下降。企业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重新配置生产要素等情况下,都能及时通过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国有企业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方面,国有企业面对供过于求的劳动者队伍,有些企业为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由于长期雇用此类人员需要加薪造成的不合理的成本支出,导致签订合同短期化;另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供不应求,为便于随时离开原单位,他们大多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四是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国有企业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在国有企业大幅增加,这类人员的工作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这种状况加上原来缺少相关法规政策,致使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整体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比例还在逐步上升。(三)存在的问题。一是职工“身份”界限尚未彻底打破,用工制度还处于新旧制度转轨并存中,用工多轨制,还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接轨。多数企业一直在不断加大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化用工,企图打破人员身份界限,而在实际工作中,因我国相关的配套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现实和历史问题,导致在彻底打破员工“身份”上推进相对缓慢,已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进程。二是员工退出机制不畅,国有企业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国有企业还不能做到根据经营方式和重组改制的需要调整用工结构、规模和数量。三是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有合同约定,但还存在除了劳动者名字不同,合同的条款与别的劳动者相同的“千人一面”的劳动合同。四是在我国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严峻挑战。
结合中国实际,谈谈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一、劳动政策的制定:
1、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加大立法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2、以政府为主导,从目前注重于个人劳动关系的调整,逐步过渡到以劳资双方为主体的集体劳动关系的构建与调整。
二、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1、职业培训(政府组织,政府主导);、
2、就业服务:
(1)就业信息指导;(2)劳动力市场价格指导;(3)失业预警监测;(4)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3、失业救济:
(1)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缺席;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劳动条件的维持和提高:
劳动条件的形成依靠内部机制和外部规范。内部机制包括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协调、职工参与等制度,外部规范包括劳动法和劳动政策。而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外部规范促进内部机制的完善。
1、确立劳动条件标准(强制性、指导性);
2、培育并健全劳动条件形成机制(劳动合同制、集体协商)
3、对劳动条件的形成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
四、协调劳动关系:
1、劳动监察:
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劳动争议的处理;
3、三方协商机制:政府具有谈判者、协商者、立法者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并不直接代表或融入劳动关系的一方,而是居于劳资双方之上,以居中仲裁者的角色,代表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但这种裁决并不要求政府在劳资双方之间完全的“不偏不倚”,而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的劳动法为依据,以追求法律上的“实质平等”为基本原则。
(一)基本情况。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组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在国有企业逐步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使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时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契约化、进一步规范化、进一步与市场经济接轨。这个时期国有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到国有企业改革之中。与此同时,还不断总结、探索和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等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不断得到深入推进和加强。(二)主要特点。一是此阶段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比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阶段的劳动关系更趋松散化和多样化。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等项制度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不断加大了改革成本的投入,特别是在劳动关系方面,对原来的劳动关系及时进行调整,劳动用工趋于中短期化,用工形式也更加灵活和多样。二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产业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提高。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因此,国有企业岗位的稳定性明显下降,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下降。企业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重新配置生产要素等情况下,都能及时通过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国有企业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方面,国有企业面对供过于求的劳动者队伍,有些企业为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由于长期雇用此类人员需要加薪造成的不合理的成本支出,导致签订合同短期化;另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供不应求,为便于随时离开原单位,他们大多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四是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国有企业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在国有企业大幅增加,这类人员的工作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这种状况加上原来缺少相关法规政策,致使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整体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比例还在逐步上升。(三)存在的问题。一是职工“身份”界限尚未彻底打破,用工制度还处于新旧制度转轨并存中,用工多轨制,还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接轨。多数企业一直在不断加大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化用工,企图打破人员身份界限,而在实际工作中,因我国相关的配套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现实和历史问题,导致在彻底打破员工“身份”上推进相对缓慢,已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进程。二是员工退出机制不畅,国有企业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国有企业还不能做到根据经营方式和重组改制的需要调整用工结构、规模和数量。三是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有合同约定,但还存在除了劳动者名字不同,合同的条款与别的劳动者相同的“千人一面”的劳动合同。四是在我国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严峻挑战。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法律分析: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的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
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
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整和仲裁服务;
4、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
5、政府还是收人调节者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律关系中,政府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这既是劳动法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更直接涉及到政府在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定位。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了解和探讨这一问题,不仅具有学术意义,并且更有实践意义。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拟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劳动法学界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讨论。 一、政府: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所谓劳动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范的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政府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我国学界的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由劳动者和法人(或用人单位)双方构成,不包括政府;(注: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5月版,第109页)再一种意见认为政府作为劳动行政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注:见史探径著《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6月版,74—75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政府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歧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对于劳动关系的不同界定。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企业中的个别的劳动关系,只是狭义的劳动关系。而劳动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劳动关系,还包括企业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所组成的工会与雇主的关系;以及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即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的三方关系。这种广义劳动关系又被称为“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是指以劳动力市场关系为依据,以企业劳动关系为基础,以产业劳动关系为构架,政府介入其中的劳、资、政三方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一关系通常又被称为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政府是这一法律所调整的关系中的直接构成。 所谓“政府”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简略的说法。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是国家的代表,日本的劳动法学界通常将之称为“劳动法上的国家”。(注:见日本劳动法学会编《现代劳动法讲座(1)劳动法基础理论》日本劳动法学会,1981年日文版,第268页)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其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以协调实现劳资自治,或者说,是通过公权利的实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私权利,以达到劳资关系的平衡。因此,国家或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主体。 政府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特殊主体。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之一,便是政府与劳动者和雇主分别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并且,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 政府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行政关系,而是政府与特定的公民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政府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劳动者权益又称劳权,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各项权利。劳权是一个权利束,这一权利束以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为基础,同时包括劳动者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而生存权是劳权的核心内容。(注:关于劳动者权利的界定和实质的论述,见常凯著《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50—52页)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即是保障生存权。这应是国家最基本的责任。 以生存权为基本内容的劳权,首先是一种要求国家采取一定作为的请求权,即国家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其生存的基本条件。劳权同时可以请求国家不作为,即国家不得干涉劳动者的基本的生存活动。在这一意义上,劳权同时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注:见[日]浦部法穗著《宪法学教室》(上)日本评论社1994年9月日文版,第260页)而且,作为生存权的劳权,不单是对于国家的请求权,而且还具有能够排除他人(主要是雇主)侵害的私权的性质。(注:见[日]沼田稻次郎《团结权拥护论》劲草书房1952年7月第一刷,1969年5月第三刷,第102—103页)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即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种生存权保障的法律关系首先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属于宪法法律关系。(注: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宪法没有生存权的规定,因而也不存在生存权保障的宪法关系。这一看法并不确切。尽管我国宪法没有出现“生存权”的用语,但宪法第42—47条关于公民的劳动、休息、社会保障、受教育等具体条文的规定,即是关于生存权的规定。籍此,可以解释为我国公民享有生存权。在日本国宪法中,也没有“生存权”的字样,但宪法第25条关于“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的规定,即被解释这是“生存权和国家保障生存权的义务”的规定。见[日]《模范六法》三省堂2001年日文版第23页。但毋庸置疑我国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并不完善,这是在修宪中需要加以改进的,不仅要明确“生存权”概念的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实现生存权的具体保障的规定。)但同时,这一关系更具体地表现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这种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所形成的。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通过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来履行国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即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主要是履行作为义务,具体为规定劳动标准、实行劳动监察、处置劳动争议,以保证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实现;在集体劳动关系中,既有不作为义务,即国家不得干涉劳动者集体行使团结权,但同时还负有作为的义务,即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劳动者集体的团结权的实现。 如果说,政府在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那么,在和雇主的法律关系中,政府则是权利主体。在这一关系中,政府行使的是劳动行政管理权,这一权利的直接目的是规范雇主行为,以排除对劳动者的侵害。(注:这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劳动监察法》中表现的最为明确,如我国刚刚颁布的《劳动保障检查条例》,即明确规定,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见该《条例》第二条)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雇主最有可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直接主体。(注:见浦部法穗著《宪法学教室》(上)日本评论社1994年9月日文版,第48页)企业和雇主必须要遵守国家的劳动标准并接受政府的劳动监察。这是企业的义务。政府作为权利主体,一是利用劳工标准立法来规定雇主在个别劳动关系中的义务,同时限制雇主的财产权滥用,特别是解雇权的滥用;二是通过劳动行政来对于雇主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三是通过建立和实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对于雇主侵害劳动者团结权的行为,给予权利人以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注:见日本劳动法学会编《现代劳动法讲座(1)劳动法基础理论》日本劳动法学会1981年1月版,第268页)以国家强力来保障劳工标准的实施,是劳动法中政府和雇主关系的最主要内容。政府和企业雇主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具有公法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二、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已经不是计划经济下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而是宏观和社会劳动关系的主体,即产业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中政府主体的具体当事人,主要是政府中主管或兼管劳动事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及机构。 严格说来,劳动法部门中的不同法律在所调整的不同的具体社会关系中,政府部门的具体当事人是不同的。对此,劳动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对于政府部门的不同当事人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如日本在劳动法内作为“国家”(注: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这一主体称为“国家”而非“政府”,是因为严格来讲,政府只是国家机关之一,并不能代表其他的国家机关。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仅只有政府机关,而还涉及其他的国家机关。当然,政府部门仍然是在劳动关系主体中最主要的国家机关)这一主体的具体当事人有:在《劳动基准法》中,包括行政官厅、监督机关、劳动大臣、县劳动基准局局长、监督官等;在《雇佣保障法》中,包括劳动大臣、职业介绍机关和职业安定机关等;在《官公劳动法》中,包括政府、国会、主务大臣、人事院、内阁、最高法院等。(注:见日本劳动法学会编《现代劳动法讲座(1)劳动法基础理论》日本劳动法学会1981年1月版,第269页)这种明确的构成界定,使得政府各部门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和义务划分得很清楚。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这些单行的劳动法律,所以对于政府主体的具体当事人,也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而只能笼而统之称其为“劳动行政部门”。但劳动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政府,其外延要大于劳动行政部门,比较一下日本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构成,就会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仅包括直接负责劳动事务的政府部门,还应该包括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部门,同时还应包括那些具有劳动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注:我国劳动法学界的一种意见认为,具有劳动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并列的另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但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一词覆盖负责和/或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机构——不论是部级部门或公共机构,包括准国家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的机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分权行政管理机构”,据此,我国的具有劳动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或下级机构,也应归属于劳动行政管理系统,而不应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并列的另一主体)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不同体制中,其身份和作用是不同的。 在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中,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人,另一方实际上是国家,企业行政只不过是国家与工人之间的中介。政府的劳动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上级,实际上是以劳动关系一方的身份直接介入劳动关系,其作用在于直接运用行政手段调配劳动力,确定包括工资、休假、福利、劳动保护等具体劳动标准,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介入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只是具体执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政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劳动行政关系。 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中,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从企业具体的劳动关系中退了出来,由过去的直接介入转变为对于劳动关系宏观调控和居中调解,由过去的对于劳动关系的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主要运用立法、监察和服务的手段进行管理。 在宏观即社会劳动关系方面,政府劳动部门对于劳动关系的介入,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的间接监控与监察和仲裁的直接矫正相结合。这种宏观调控的方法,一是通过劳动行政和劳动监察,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来调整劳动关系。二是通过政府、工会和雇主“三方协商”机制来调整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草案制定;有关涉及劳动者或雇主利益的社会政策,诸如社会保障、社会分配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等政策的制定;有关劳动标准诸如法定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安全与卫生标准的制定等。(注:关于政府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详见常凯、李琪《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研究》,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编《工运理论政策研究报告》,1997年第6期) 在微观即企业和产业劳动关系方面,政府劳动部门对于劳动关系的介入,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予以指导和管理,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实施予以监督查处;二是对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 概括而言,在宏观方面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作用是政策调控,在微观方面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监察和调解。而这种调控和监察调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公权介入的国家干预来保障劳权,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三、关于政府干预和公权介入 政府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对于劳动关系的介入,在法律的意义上,突出地体现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社会法的性质和方式,即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公权介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构建,私权原则仍是其基础。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依照主体独立、意思一致和等价交换等市场交易的一般原则,自愿平等地结成个别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劳动关系的参加与否,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实际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依附性的特点,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掩饰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实际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劣势和弱势的地位。这种以所有权私有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在产业关系领域实行以来,造成了严重的贫富悬殊和劳资对抗等社会现象。 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以国家为代表的公权于是介入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法律意义。公权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可分为国家公权和人民公权两种,政府介入劳动关系所运用的主要是国家公权。(注: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人民公权也开始介入劳动关系。这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逐步被社会所接受,而由劳工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所发动的以劳工权益保护为目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正在开展起来。“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即是由社会力量所体现的人民公权直接介入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公权包括下命权、强制权、形成权等行政权力,这些权力是通过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而实现的。(注:见林纪东著《法学绪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6月版,第300—301页)政府介入劳动关系,即是通过上述权力来实施对于劳动关系不平衡的矫正。这种介入的实质是以公法来限制私法,特别是限制私法中的核心权利——财产权。具体表现为对于私法的契约自由、财产绝对权、过失责任等原则的修正,这种修正以社会利益的保障为出发点,以劳工利益的直接维护为目的,劳动法的这种特点与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也是一致的。(注: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是世纪民法回顾》,《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第19—30页)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即是在主体关系中,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是一方不可缺少的主体。没有政府以社会和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介入,并以国家强力来贯彻公权的原则,传统私法的原则也无法得以修正,社会公正也就难以实现。 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关系运行的全过程。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具有劳资自治的性质。不论是个别劳动关系,还是集体劳动关系,都是以双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形成并以契约为规范。但这种自治是在国家劳动标准限定和国家劳动行政的监督下实施的。以劳动合同为契约形式而构成的个别劳动关系,必须以国家劳动标准作为最低标准,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劳动合同,即使是合同双方自愿签订,也属无效合同。这即是劳动法中公法对于传统私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而公法对于集体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的介入,主要是对于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的限定和救济。如果是在财产绝对和契约自由的私权原则下,雇主对于参加工会的工人的解雇及不利对待,或对于工会集体谈判要约的拒绝等行为,应该是雇主的权利而无可厚非。但在劳动法的原则下,由于这种行为是雇主依靠其优势的经济地位而进行的,这种不利于劳动者和工会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不公正。对此,劳动法将其规定为不当劳动行为,并要求通过政府行政权力或国家司法权力的救济而予以纠正。(注:见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五期) 政府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并不直接代表或融入劳动关系的一方,而是居于劳动者和雇主双方之上,以“裁决者”和“公证者”的身份,来代表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政府的“公正”,并非“不偏不倚”,而恰恰是要限制一部分人的权利,并强化一部分人的权利,这即是要追求法律的“实质的平等”。政府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公正的作用正是通过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监督雇主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讲是一种义务主体,对雇主讲是一种权利主体。 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公权利的代表,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建设中,通过劳动立法、执法和司法,在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论者认为,政府对于劳动力市场的介入只能是在“雇主的短期行为”和“合同的执行”方面,否则,就是“过度干预”。(注:见王一江:《政府干预与劳动者利益》,《比较》第14辑第1—14页)且不说该论者关于政府干预的范围限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下劳动立法的一般要求,但该文将防止中国政府过度干预作为劳工立法和劳工政策的侧重点,显然是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笔者以为,政府干预的程度是需加强,还是减弱,需要根据该国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确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雇主和工会的组织比较成熟,劳资关系一般也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制度或惯例,这就使得政府的作用在逐步减弱。比如德国,近几年来正在逐步废除一批劳动法规,并提倡由劳资双方的自由约定,政府不予干预。但在我国,由于劳动力市场还不规范,劳资双方的发育和组织程度均尚在幼稚时期,劳资自治还不具备条件,所以,现阶段政府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其作用都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就现实中我国政府劳动部门的主体身份来说,目前还处在一种体制性的转变中。随着国企的改革,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已经从企业中退了出来,但如何以调控者和监察调解者的身份再介入劳动关系,则还刚刚是开始,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和具体实施中加以研究解决。
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探讨某某市是一座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该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综合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引了数百万外来员工到务工创业。外来员工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能否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是关系到我市能否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的现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者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双方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相违背的一面,其相违背的一面在于,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利润与成本是相互对立的两个因素,双方是互成反比的关系,而劳动者收入是与成本有关的,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以降低成本来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在这样的目的驱使下,往往导致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投入不足,牺牲员工工资利益。我市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自身保障意识差,相关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存在工资低,拖欠、克扣工资,加班时间长、缺乏劳动保障、福利待遇差等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加班现象比较严重,相当部门企业员工每天工作在12小时左右,甚至在17—18小时。另外,某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成就,无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力身心也受到严重伤害。一些企业在制订关系员工切身利益时,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自主制订。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恶性竞争,并且由劳动者来承担恶性竞争导致的后果,即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缺乏等现象。(二)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以获得最广大劳动者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在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但是,我市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采取粗放型的发展形式,投入大量的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以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作为其在国际市场上招商引资的优势,吸引了广大外资企业的入驻。因此,某些县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地方投资环境对资本的吸引力,而对外来员工的权益较为忽视。“低劳动力成本”成为招商引资的“法宝”,甚至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某些县将“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但在各种经济数据背后却有着不和谐的一面。(三)现有工会组织体制面临挑战。相当部分的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设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此同时,庞大的外来员工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企业的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主席往往由经营者兼任,使工会活动缺乏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中,如任意辞退员工、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缺少诉求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往往会激化劳资矛盾。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难免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却存在不和谐现象,特别是劳资矛盾比较普遍,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冲突。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劳资冲突已成为影响和谐的一个个重要方面。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一线劳动的工人是我们人民中的大多数。他们都是通过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来感受社会福利的优劣。如果他们在资源分享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感受不到社会的福利,必然会产生不满情绪,积累越长,反社会的倾向就越强烈。特别是在gdp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如果×××阶层的财富急剧膨胀,而普通劳动者收入低、增长缓慢的话,很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其实,劳动者的收入低、增长慢,并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果相当大的一个劳工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就意味着消费品市场的萎缩。而且从国际上来说,低收入群体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繁荣,迫使中国依靠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这样为贸易方实施反倾销、征收惩罚性关税提供了借口。近年来,我市出现的缺工现象,就与工资水平低、加班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有密切的关系
试论政府,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是市场的主要构成者,既是市场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产品的需求方,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组成部分。一,政府的主要经济功能应主要专注于社会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供求、价格自发调节和自由竞争,两者紧密关联、缺一不可,企业依据市场信号自主经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走向和运行质量,富于活力的市场是促进竞争和实现社会活力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比较清晰的政府、市场与企业的职责边界。富于活力的市场需要信息透明、产权明晰、交易自由和相关法治的框架;企业需要立足市场需求,对市场信号进行灵敏反应,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而政府则需要在为市场制定相关法律、订立规则的同时,还需要保障市场信息透明、确保市场的公正公开性。二,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主要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通过影响市场预期并对企业经营判断产生影响。在“市场失灵”领域,政府必须通过举办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或事业,为公众提供基础产品或服务。三,国有企业市场化不断取得进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大方向,进一步厘清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促进企业进一步融入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经营风险,并对经营后果负责。
一、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工作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制定。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立足于既要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有利于世界各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的原则,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态势和新动向的跟踪、研究,及时准备应对预案,积极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二)拓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知识产权保护地区组织的合作,加强与欧洲专利局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局领域的合作,办好中非知识产权高级论坛。制定并实施好与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专利合作计划。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三)切实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职能,研究、掌握并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和商品进出口中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好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一)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集中力量开展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宣传活动,掀起宣传专利法、宣讲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新高潮。围绕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专利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抓紧培养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人才。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优势,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力度。一要抓好专利战线广大干部和从事科技及经济管理的干部的培训;二要抓好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后备队伍和专利业务骨干队伍的培训;三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四要抓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利工作者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培训的重点要有所侧重。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国培养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推动专利工作与经济、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主动地与各级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为经济和科技工作提供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使专利工作切实纳入到经济、科技、外贸的管理工作体系中去。要积极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政策的研究和调整工作,研究制定与科技计划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政策,建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的创新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继续搞好“城市专利工作试点”,提高城市专利管理工作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社会公众的专利咨询服务工作。 (二)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地方、行业发展战略中去。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启动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和帮助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专利技术信息,正确选择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通过实施该项工程,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组织和推进地方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要继续抓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工程”以及“专利工作示范园区” 的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的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尽早出台支持我国涉外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以鼓励将我国自主研发的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向外国申请专利,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各地在设立各种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想与战略方向 导 言 1. 每隔3年,总干事必须提出一份“中期计划”,涉及总干事提出一份计划和预算草案的两年期后的4年时间。上一中期计划是1999年向成员国提出的。 2. 本文件编制了一份WIPO计划和活动的中期计划,突出强调了涉及2004-2005两年期后自2006至2009年4年期的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 构 想 3. 正象过去所表明的那样,中期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始终如一的:这就是维护并进一步发展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意味着,应该防止对现有保护的任何侵害,同时也意味着应使保护的获得以及保护获得之后的实施,变得更加简单易行、费用更低并更加安全。 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亦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使命,公约第7条明确指出: “(i)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ii) 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5.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这些挑战包括弥合日益扩大的知识鸿沟;减贫以及为全人类实现繁荣。在应对这些挑战中一个国家的成功将取决于其开发、使用和保护本国创造和创新的能力。与积极主动决策密切相关并侧重战略规划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IP)制度,将有助于这种国家推广和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推动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6. 在这方面,为使本组织更好地援助成员国应对这个日新月异世界的种种挑战,人们普遍认识到需要推动和发展《WIPO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目标。 7.因此,WIPO为新世纪制定的目标就是与成员国和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并使之彼此之间开展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实现这一目标需创造有助于深入认识知识产权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对人类生活所作贡献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特别需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其能力建设以便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负责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有效国际合作举措的重要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寻求继续提高它在这方面的作用。 8.忆及1999年9月成员国满意地注意到文件A/34/3“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的内容,这份文件载有2002至2005年中期计划。进一步忆及该中期计划列述了本组织确定的几个需优先考虑的领域,这些领域对于应对成员国面临的挑战至关重要。它们包括知识产权非神秘化;增强能力;集体领导;协同作用;促进创造与创新活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以及全球合作体系。为更加有效地满足成员国在上述和其他领域的需求, WIPO已使其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并改进了它的管理工作,并在过去4年中还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以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环境的不断迅速的演变。目前已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非神秘化运动方面,这场运动使全世界的领导人和决策者了解了知识产权作为各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政策手段的重要性。 9.鉴于这一背景并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建议下一中期计划(2006至2009年)应继续体现“知识产权作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重要手段的核心作用”(文件A/38/3)。本组织还力求提高全球对知识产权是“人类存在和共处的基础,”它“与所有文化息息相关并对所有民族而言是天赋的权利” 的认识(文件A/38/3)。因此,我们可以说WIPO的主要目标是使知识产权“更加贴近承认文化、来源和制度多样性的人们”(文件A/38/3)。 政策框架 10.为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根据在本中期计划期间制定的原则将确立政策框架。即: (a) 知识产权是促进创造和发明的重要因素,它是知识经济的驱动力。 (b) 应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 (c)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其法律和体制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能力,都应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它还应当是行之有效,价格为用户所能承受并且容易为个人和中小型企业(SMEs)等所有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 (d) 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兼顾知识产权(IP)持有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牢记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使之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协定。 (e) 应继续使WIPO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即PCT、马德里、海牙和里斯本体系)以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有效、高质、并符合包括创新者、研究人员、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及学术机构等用户的需求。 (f) 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的活动,包括为增加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提高这些机构以及广大公众和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框架内的作用的认识而在该领域实施的领导举措。 (g) 应进一步加强WIPO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技术援助。其中包括在能力建设和发展适宜的基础设施并加强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助。 (h) 计划、预算和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将确保各项活动的管理和实施具有更大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战略目标 11.为实现WIPO的构想,制定了如下战略目标: (a) 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一方面,鼓励创造者和创新者获取、使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和发放使用许可证;另一方面,寻求公众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这包括提供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通过与政府、政府间组织和私营企业的伙伴之间的合作帮助各成员国为发展知识产权文化所进行的努力。 (b) 发展均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新出现的需求;有效鼓励创新和创造;在兼容国家政策目标方面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c) 向成员国提供发展法律基础设施、体制框架和人力资源等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具有连贯性和针对性的援助。 (d) 强化全球保护体系,使所有利益相关者更容易获得这些体系并可以承受其费用。 (e) 进一步简化WIPO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行政程序,集中努力取得更大效益;启用经改进的监督和评价系统以检查预期成果的落实情况。 执行计划的运作原则 12.在每一计划领域,根据下述的运作原则将提供确定具体计划重点的指导方针: - 将根据WIPO战略目标和成员国确定的需求以及WIPO在提供这些计划活动的专门知识,确定计划重点; - 每项计划旨在确保充分的灵活性以满足成员国不断形成的需求; - 计划活动应具有成本效益并有可实现的具体目标; - 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成员国磋商对计划进行逐一调整,以促使计划成果具有可持续性; - 鼓励尽可能地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成本效益。 计划评价指标 13.纳入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所有计划活动的效绩指标(文件WO/PBC/7/2),考虑了下述一个或多个广泛的指标,这些指标将被用于评价WIPO计划的成绩。这些指标涉及到活动对下述方面的影响: - 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 把知识产权政策纳入成员国的文化-社会-经济政策; - 提高和发展成员国国民获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数量与质量; - 加入或批准的数量、地理覆盖面和有效使用WIPO管理的各项条约; - WIPO全球保护体系的用户数量和范围; - 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情况和职能(工作有效的知识产权局和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主管法院和海关,等等); - 从WIPO各项计划中受益的人数,其中包括政府官员、创新者、学术研究人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等。 可实现的战略目标 14.正如总干事2003年5月在有关成员国重新选举他担任总干事的讲话中所概述的(文件A/38/3),将把WIPO的活动合并为5个方面,每一领域如下所述均有具体的可实现的目标。 (a) 管理现代化 - 加强计划和预算程序和计划活动的有效实施; - 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并发挥其杠杆效用; - 提高PCT、马德里和海牙体系工作的效益。 (b) 知识产权的推广与支助 - 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层面; - 制定相应手段/方针以帮助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加深对知识产权及其作用的了解并使之更广泛地尊重知识产权; - 推动中小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 (c) 合作促进发展 - 加强知识产权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作用(辅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影响的分析); - 增强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培训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例如对培训员的训练); - 通过WIPONET为小型知识产权局部署在线工具; - 进一步发展针对地区/国家需求的行动计划; - 继续为知识产权局自动化提供援助。 (d) 知识产权问题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 - 通过WIPO专利议程(包括目前在《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使用户更容易获得专利体系; - 进一步发展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的统一原则和程序及实质内容; - 针对新技术制定对案,在实施《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方面,尤其要这样做; - 继续就广播权进行磋商并继续谈判以制定一项保护音像表演者的国际文书; - 继续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以加强保护框架; - 在必要时针对某些问题采用“软法”解决方案。 (e)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服务 - 循序渐进地改革PCT体系并实施有关成果; - 扩大马德里和海牙体系; - 拓宽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以将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纳入其业务范围。 15.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文件WO/PBC/7/2),对预计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以及实施目标拟采取的程序提出了详细建议。政治想象力、信誉以及成员国、私营部门和秘书处之间的协作,乃是WIPO使命取得成功和实现本组织构想的关键因素。 ==================================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步伐,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增强制止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国务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提高效率。当前要重点加强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都要大力协助。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要支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支持有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国务院将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这项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四、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机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和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工或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 六、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针对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导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比较薄弱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计划项目的立项、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八、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当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侵权纠纷。 九、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当前,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第二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办法. 要选我啊!
法律分析:政府关系与政府公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政府是依法对整个社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的社会组织,任何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它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对政府进行公共关系工作,称为政府关系。在企业政府关系中,企业是主体,政府公众则是客体,也即企业政府关系的作用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律分析: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等。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九十年代末开始,中国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变化,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又成为这一变化的推进器,人们尚未对许多问题考虑成熟,现实中的问题就已经摆在面前了。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亟需对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再调整,以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于此,笔者将对当前形势下的劳动关系的变化及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一透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并希望促成整个社会形成共识。一、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现状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扩大主要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围绕在新招工人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开始的。企业获得了对新招工人自主适应劳动关系的权利。九十年代初期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使企业的用人主体地位趋于成熟。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经营亏损的企业和微利企业消化不了本来依照合同就业的所有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富余人员,即出现了所谓下岗现象。这一现象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统计数字,到2003年底,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260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50万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下岗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保持劳动法律关系,但却无劳动过程和劳动内容的情况。企业总是在自己的内部先确定富余人员,在这些人员中开展所谓“双辞”即辞职和辞退。众所周知,企业人员长期以来流动性小,“裙带风”使许多企业人际关系复杂而微妙。在这样的环境中开展“双辞”难度较大。同时,政府部门为了保稳定,促进就业,则强调企业对于富余人员内部消化。如江苏省淮安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规定:“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合同签订不得低于85%.”事实上,企业要是真能消化掉原企业职工的85%以上,社会上也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下岗职工了。所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裁减人员,减轻负担,轻装上阵,而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就成为一个阻力,且政府又要求企业必须安置原企业一定比例的职工,这就使得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于两难境地。另外,按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提出辞职的,基本上无社会保障。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提出辞退的,就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等社会保障问题,形成对社会的一种压力。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淮安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中曾规定:暂时不能上岗的职工,在企业内部待岗,不得推向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内部待岗已成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分劳动关系的一种较为周到的过渡性措施,而事实上,这种措施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齐全的、实在的,并无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却无劳动内容的所谓“下岗”的规定。由此我们发现,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已有所突破,即突破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它的最大特点是职工既不上岗并获得劳动报酬,又不进入在失业状态下的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游离于企业,其劳动法律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不确定状态。企业效益转好,可以迅速回岗,企业效益转坏,也许就永远待岗。这种似乎属于中止的劳动合同关系便会在不知不觉中随时间的变化逐渐演变成这种关系的事实解除,或由职工明示解除即辞职。本应由政府部门监督和对职工进行的社会保障工作,就这样被企业慢慢地消化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所致,整个社会和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对此加以解决。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变化之评述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地要优胜劣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直接影响企业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主用人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所以说,如果企业确实到了需要精简人员的地步,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就在于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由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人为地消灭失业。不仅劳动力的初次就业,而且劳动力就业后的流动都要纳入计划安排,双向选择的余地很小。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是职业适应劳动者的偏好及特长,而是劳动者的偏好和特长要被职业所改造。要想改变自己的职业,通常要花很大的代价。依照计划就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者与企业保持终生不变的劳动关系,就终身保持固定身份,企业不能根据生产经营之变化自行吸收或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即使从事非自己特长之工作,也难以改变。所以,这种用工制度不能灵活地适应企业在不同时期和条件下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企业缺乏择工自主权,需要的人难进,不需要的人难出,多余的人要包下来。对劳动者来说,也易造成人才的浪费,不达“人尽其才,合理使用”之原则。所以,劳动制度必须随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改革。劳动合同制为较为合理的选择,他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同时,劳动合同也成为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贯彻实施,企业还要进一步淡化和解除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属于微观经济领域的企业自主权还给企业,其中当然包括企业的择工自主权,政府对企业只进行宏观管理。企业改制着重改的是产权制,将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以产权拍卖、出售转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主要形式的转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企业产权转让的交易量增长速度快,企业并购消息频传,且私企并购国企的势头亦增。有的企业转让成为股份合作制形式,内部职工成为企业的主要买家。由此看来,产权交易成为企业行为,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如此改革的气势,也必将使原来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需要进行再构造,从而确定一种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的新型劳动关系。但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在私营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在改制初的一定时期内保留和安置大部分原企业职工,但这只是政府在改制初为保稳定的权宜之计,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干预。所以,以往含有管理与被管理因素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面临着随时被解除的可能,这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我国劳动法虽未明确规定辞退概念,但却容忍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职工在企业的工作能力主要由企业评判,故劳动关系仍不安定。再说,私营企业即使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也由原本带有行政性因素的关系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关系。企业主不可能在正常情况下与劳动者保持无劳动内容的劳动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所认股份,往往只是取得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条件,一般其股份并不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其股东地位与作为劳动者的地位相比,后者则显得更为重要,职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注重的也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对于股份红利很少抱有奢望。职工在这种低工资、高就业的环境下,能够有工作已属万幸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使劳动关系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改制给企业带来了发展的美好前景,但目前情况下,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却相对较弱。我们并不希望企业的发展是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为代价。因此,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在保障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更加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三、对改制企业劳动关系性质之认识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协议。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的民事关系是以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互对等为基本特征的,不带任何从属性。而劳动关系的建立虽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成就的,并且在劳动关系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也以平等协商的形式解决某些问题,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是由平等关系和以指挥与服从为基础的管理关系相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企业改制使许多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劳动者原先与企业具有行政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却随之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原来企业的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对社会产品享有分配权以及对企业享有民主管理权,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随企业产权的转移而丧失。尽管如此,企业职工仍然要签订合同,而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便很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具有一定的区别。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合同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这种情况;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般是按劳分配、相对稳定,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往往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而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却是自行承担风险;劳动合同注重劳动过程,而劳务合同尽管也有劳动过程,但却注重劳动结果。区别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目前待岗职工较多,尤其是企业改制裁减了许多富余职工,这些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合同关系,却无法参加企业劳动。于是,许多下岗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另一单位订立合同。新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但新单位往往将这些劳动者视为劳务工而不予缴纳。他们认为职工已有原单位,那才是应当履行义务的单位,新单位只是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并无缴纳社会保障费之义务。同时,新单位将劳动关系理解为劳务关系,使得劳动者在新单位很容易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有人认为,改制以后的私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殊不知,企业改制的同时,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他们之间出现了很明显的人格上的不平等,给雇佣合同增添了身份色彩,即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已突破了传统雇佣合同双方地位平等的性质特征,而带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雇佣关系只须稍加调整,就可使其成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合同关系
绩效计划绩效计划常常是员工和经理开始绩效管理过程的起点。经理和员工一起讨论,以搞清楚在计划期内员工应该做什么工作,做到什么地步,为什么要做这项工作,何时应做完,以及其他的具体内容,如员工权力大小和决策级别等。通常绩效计划都是做一年期的,但在年中也可以修订。绩效计划过程结束后,经理和员工应该能以同样的答案回答下列问题:员工本年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如何判别员工是否取得了成功?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员工应该何时完成这些职责(例如,对某一个特定的项目而言)?员工完成任务时有哪些权利?哪些工作职责是最重要的以及哪些是次要的?员工工作的好坏对部门和公司有什么影响?员工为什么要从事他做的那份工作?经理如何才能帮助员工完成他的工作?经理和员工应如何克服障碍?员工是否需要学习新技能以确保完成任务?持续的绩效沟通转贴持续的绩效沟通就是一个双方追踪进展情况、找到影响绩效的障碍以及得到使双方成功所需信息的过程。持续的绩效沟通能保证经理和员工共同努力以避免出现问题,或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修订工作职责,因为这些问题在许多工作单位都会发生。常用的方法:每月或每周同每名员工进行一次简短的情况通气会;定期召开小组会,让每位员工汇报他完成任务和工作的情况;每位员工定期进行简短的书面报告;非正式的沟通(例如,经理到处走动并同每位员工聊天);当出现问题时,根据员工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沟通。绩效评价如果你做的全部就是绩效评价,也就是说没有做计划、没有持续的沟通、没有收集数据和分析问题,那么你就是在浪费时间。绩效评价不仅仅是评估工作,它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绩效的诊断和辅导如果发现了某种问题,不管是某一位员工没有达到议定的目标,还是一个部门没有完成任务,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到原因。不找到原因,我们怎么能阻止它再次发生呢?例如,某员工的几个指标没有完成,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是技术水平不够,工作不够努力,还是没有组织好?有时也许同员工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会不会是组织内部有人不提供必需的资源?会不会是缺少原材料?会不会经理本人都不清楚应该做什么?因此,问题分析非常重要,而且它应该渗透到绩效管理整个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中。我觉得极具价值的观点是: 绩效管理是大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要想得到最大的受益,需要完成绩效管理的全部环节,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绩效评估与发展绩效评估的意义传统绩效评估的意义,只是被动的去评估员工过去的表现,因此常常会导致成为秋后算账的形式,让绩效评估失去了评估的意义。如何使员工在现任岗位上发挥专长,并对其职业生涯发展有正面的期望,是设计绩效考核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绩效管理不但要让员工与主管有更大的自我发展空间,同时涵盖目标管理、职业生涯规划等。因此绩效考核的目的为(1)确保各项目标的达成(2)随时改进管理方法及程序(3)作为人才未来潜力发展的基础。绩效评估与发展的规划一、 目标制定如何制定个人目标才能使考核有意义?首先确定组织的目标,将组织的目标明确归属到各部门,各部门目标再明确的划分到各岗位,如此设定个人的目标,即能确定组织目标的达成。由于每位员工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应依据年度目标列明每个岗位与本身职务切合的工作目标。在工作目标订出后,主管应与员工对制定的工作目标做双向的沟通,以确定未来一年的目标标准。此外,主管与员工还需共同努力找出方法,以达到工作再简化的目的。并且在年度当中,为了确保目标的达成,必须依工作周期安排期中面谈,确定是否与原先规划的进度有不符合的地方,并讨论差异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二、成果评估在各阶段的面谈中确定各阶段所达成的工作表现,到了期末作绩效评估时,首先透过员工自评及上两级主管的绩效评定后,以确定员工在年度期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事项。再评估员工的意愿配合度与员工的工作技能,作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参考依据。三、发展阶段经由目标设定,依据为达成目标所需的专长能力,及员工职涯发展的目标,来评估目前员工所欠缺的技能,主管即可针对实际可行方式、考虑公司的资源多寡、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等,订定出一套最适当、对员工最有助益的职涯发展,及教育训练计划。惟有使员工能在组织内获得充分的学习与发展,组织才能有永续发展的远景。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而且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宴册等,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我国对于劳动关系认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晌裂宏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具有鲜明的特征。劳务关系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源仿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如果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那么就是主体的不同,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却没有限制性规定。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企分开”要求我们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都能找到最佳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满足社会需要获取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制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主要从市场上获得,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安排和决定。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企业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从企业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并能在生产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之目的。但其实现资本化与促进社会福利增长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总之,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是每一个国家政府所不能逃避的责任。 所以,政府不应该越俎代疱,而应在改革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上多做点份内的事,管好自己应该管好的事,真正造就一个硬约束的、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企业解除包袱。现代企业制度不在于政府去规定一个或几个模式,而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产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管好自己的事才是关键,只有管好自己职能范畴的事,形成经济运行所需求的规范的制度和激励约束氛围,这样现代企业也必然会适应供需规律要求,自然而然形成自身的内部机制去根据社会需求运行。 这样,政府的职能就要求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转移出来,对此,政府职能转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地确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去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对市场作用的不足进行补充、干预和调节,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不等于取消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职能是加强了而不是减弱了。最关键的是政府以什么样的形式管理经济才能把经济搞好;政府的管理职能实施的基础是什么;政府应在哪些范畴内活动,必须经过制度、规范、法律程序来付诸实施。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基础的实际出发,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各政府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关系。从发展的眼光看,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职能须与大中型企业国家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须与经营职能分开,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从上到下建立权责明确、分工配套、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既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又维护企业独立法人地位。 正由于企业与政府存在着上述特殊的对应关系,所以应把企业中属于政府的职能转给政府,使它们各司其责。以后企业与政府的联结方式只能是(1)纳税人与被纳税人的关系。这对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至于战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通过调节税收来完成,但绝非行政上的关联;(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论政府是以贷款投资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出现,政府都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企业决不能依赖以往对政府的无限责任制来转移投资形式;(3)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关系。企业必须在法律许可与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政府会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经济的等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当然政府有时并不直接干预,它还可通过中介性、社会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人的目的,同时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到企业与社会力量的监督;(4)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关系。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有必要也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环境条件,例如抑制垄断、打击非法交易、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二 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政企职责不分,或者说是政府和企业角色混淆,职能错位。从政府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是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用行政办法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只需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按时完成生产指标即可,企业无需有自己的决策,也不可能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践证明,政府这种严重越权行为危害极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社会需求复杂多变,政府不能完全了解和适应市场需要和变化,国家直接经营企业,难免犯官僚主义、瞎指挥的错误,导致企业亏损或效益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微观经济主体没有权力,没有利益,因而限制了其积极性和主动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政府以较多的精力管企业,办工厂,使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从企业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职能,这不仅分散了企业的精力,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而且使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加重了企业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从而使企业蒙受经营困难。 以上分析表明,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和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僭越”的现象。而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就是所谓“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首先必须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做好该做的事,政府工作应限定在“需要管理”、“管得了”、“管得好”的范围之内,对“不需要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应交给企业和市场。只有把后者放开才能把前者管好。为此,政府要从管理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向管理宏观经济为主;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转向培育、组织和管理市场为主;从分钱、分物、批项目、定指标为主转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主。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还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完全的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从而使企业不再躺在政府身上不承担责任,也可以避免政府的越权行为。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还必须分离企业的社会负担。像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划给当地政府管理,由其财政负担支出;对属于后勤服务的职能,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养老保险要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抓紧建立个人账户;对于失业保险问题要在完善资金筹集渠道和结构,调整使用方向及探索再就业上做文章。各级政府要从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帮助企业分离冗员,变企业对冗员的隐型救济,为政府对冗员的公开救济,变隐型失业为显型失业。 三 从本质上看,现实中政企不分和国有企业动作不畅的症结所在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企业内部缺乏来自所有者的负责任的监督和制衡;另一方面,由政府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又造成决策目标的混乱,企业对行政命令反映灵敏,但对市场信号则反映迟缓。从目前情况看,在国家层次上,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现实中,各个政府部门都分别行使一部分所有者权利,并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在一起,形成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政企职责不分的局面;同时又没有哪一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在企业层次上,企业内部没有个体的、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凡需所有者作决策的事,企业或找政府,或自己代所有者来决策。这种格局的最终结果是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动作。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应通过构建一个新型的国有资产动作机制来实现政府退出。政府退出是一个制度变革。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新的政府与企业关系,是产权责任清晰的核心内容。在这里,首先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作体制。具体的举措是构建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作制度。 第一个层次,从政府中分离出国有资产管理局,解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避免政府的行政权侵蚀国家的财产权。分离出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承担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职能。 第二个层次,建立国有资产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组织等,从而在这个层次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依法受人民代表大会管辖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投资运作的组织,两者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资产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而不是行政机构;它作为经济组织,以法人资格对资产投资后果负责。同时,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以出资者身份,把国有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投资的目的是使国有资本的价值增值。 第三个层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取决于企业这个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否具有活力;在这里,关键是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公司制。它由两个支柱构成,其一是,公司要建立在法人财产的基础上;其二是,公司由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 总之,在我国政府提出和搞活企业的改革中,从政府分离出来,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新的产权格局中,充当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角色,它的机构设置和成员任免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监管对各个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样就实现了行政机构与经济组织在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上的职能分离。同时,多元化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动作、投资、保值和增值负责。在对企业的层次上,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理人进入其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法律法规,完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种体制通过层层授权,建立产权责任制度,可以解决困感已久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作。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经营性国有企业和非经营性国有企业,政府退出的方式是不同的。对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通过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塑造新的国有资产运作制度,从而达到政府退出的目的,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对非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退出的方式是,采用签订计划契约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际惯例,政府签订契约的主要对象是与经济战略相关的重点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邮政、铁路等。政府与企业签订契约,使企业承担责任,并有机地把企业战略与国家目标统一起来,依靠企业来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而接受计划契约的企业在自己的目标与国家目标相结合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国家的资助与支持,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使其能够自觉地、主动地为实现这种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工作。这就使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达到有效控制企业发展的目的。当然,这种政企关系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因为政府并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确定企业的目标。
政府与企业形象的关系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何相处是个值得深思考虑的问题.当前,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政府的调控能力是非常强大的.不但表现在产业的调控方面,同时政府每年将大量的扶持资金花费在扶持项目上,几乎每个部门都掌握了专项资金.由此,政府部门成为了企业争相结交的单位.对政府部门而言,掌握了专项资金,就相当于掌握了权力.企业希望从政府部门获得利益,如土地、扶持资金等。这是双方关系的基础。政府扶持一个企业的方法会很多,决心会很大。同时要破坏一个企业的决心也会很大。利益和破坏的同时存在,使政府与企业进入了一个相互博弈的阶段。政府扶持一个企业,希望该企业能都交税,都用人。而企业则是通过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合作,少交税,多拿扶持资金。目前,各地方政府都在大兴建设,都在朝国际化的目标前进,地方财政压力非常大,都在出狠招进行招商引资。优秀企业是奇货可居。各地方政府的竞争加剧使得企业更有了要价的砝码。但当企业出不了效益,政府开始采取手段进行清退,所谓的资源优化。政府与企业关系应该是不能太近,也不能太远,要处于一种朦胧的关系。如果走的太近,前期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后期的付出会更大。如果走的太远,就没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有三种:一、“交警与司机”的关系,政府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企业在合法范围内拥有经营活动的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欧美多数国家是如此。二、“手足”关系,企业与政府或政府某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政府全力扶持企业的发展,如东亚模式,新加坡和韩国应当说都曾经“手足”情深。三、“父子”关系,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制定各项计划直接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如前苏联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父子”关系的极端案例可能要算前苏共中央政治局曾经为莫斯科地铁的车票价格召开讨论会。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的时机 本文所要重点论述的政府公共关系管理的时机,是指实施公关管理的时间和重点。强调时机的把握,目的在于取得良好效果。时间管理的研究表明,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总有在某些时间内,各种因素能达到最佳组合,能够以较少的投入(就政府公关管理而言,这里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政策、环境及其它无形资源),取得最高工作效率,发挥最佳时间的效能,这段时间就称为最佳时区,而最佳时区内的峰值点则称为最佳时机。最佳时机的把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时间转瞬即逝。事物及其各种要素也变动不驻,作为反映事物发展与变化状态的信息更具有时效性,信息一经产生,传递时间越少,价值越大,时间的延误,会使信息的价值衰减或消失。政府公关管理的过程就是政府及其相关公众的信息传播和利用的过程。但是,时机并不是不可把握的,在政府的运作中,实施公关管理的最佳时机可能经常出现,也可能只有少数几次,只要客观地分析行政管理过程中宏观形势和微观小气候的变化,正确的估计过去现在将来时间流程中政府系统运作及相关公众关系的发展变化趋势,根据经验,必要时进行科学的考察和调查,最佳时机是能够把握得住的。而且,行政管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管理,涉及面最广,最具有权威性,这就使得公众的注意力在一段时间内因特殊情况很容易对政府集中,形成舆论的中心和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从积极的角度,还是从消极的角度,抓住有利传播时机,利用这种高知名度,可形成对政府的高美誉度。 ⒈时机把握之一:常态公关 “良好的行为是良好公共关系的基础”。公共关系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它不能取代政府机关的实际工作。政府公关管理只能密切配合政府行为,发挥其协调和服务的功能。在正常状态下,行政管理过程可看作是政府决策及其执行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信息流动的过程,需要进行卓有成效的信息传播与沟通。 具体说来,在政府决策的准备阶段,政府公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公关调查活动,广泛搜集信息,找出政府工作与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明确政府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弄清楚公众有什么要求。“问题是决策的逻辑起点。”发现问题后,公关部门应向决策部门提供科学可行的依据,这同样是一个信息的收售和加工过程。决策是否代表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和愿望,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实际情况,这是衡量决策合理与否的两大标准。有效的公关工作可以为政府决策开辟更多的信息渠道,增大信息量,还可以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在政策的发布阶段,传播应努力避免含糊不清的政策声明,当公众因对政府决策的含意理解不同而引起矛盾和冲突时,公关部门应及时澄清认识,客观准确地表达政府决策的内容和精神。发布政策声明后,公众的反应可能会透露出某些信息,表明政府决策疏忽了某些重要问题或者方面,公关部门应及时抓住问题的关键,反馈给决策部门,更正决策或者重新决策。此外,各级政府机关、各个政策部门的决策机构也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决策声明,公关部门应及时协调,统一口径,“用一个声音讲话”,避免决策混乱。 在政府决策的执行阶段,公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不间断的考察、监督、测定、评估,及时发现决策的差错和失误,反馈给决策部门。如果决策是切实可行的,公关部门应检查监督执行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及进度,及时通报。 ⒉时机把握之二:危机公关 准确把握政府公关管理的时机,还体现在政府面临压力或危机之时。著名的危机公关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指出:当组织面临危机时,与相关公众的沟通和传播会比往常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若一个组织不能就其发生的危机与公众进行合适的沟通,不能告诉社会它面对灾难局面正在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不能很好地表现它对所发生事故的态度,这无疑将会给组织的信誉带来致命的损害,并甚至有可能导致组织的消亡。不难理解,当组织面临强大公众压力和危机之时,便是组织与公众的矛盾和不协调达到了高峰,公众的注意力被偶发事件吸引到组织身上,这对组织所做的一切都逃不过公众的眼睛。压力有可能变成动力,危机可能变成转机。公关部门如果能始终将公众利益置于首位,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采取切实行动,多做实事,向公众表明自己鲜明、公正的立场,那么,无论客观情况对组织多么不利,公众总会给予某种程度的谅解和支持。公关传播的要义在于:不能做了不说,更不能说了不做,要做好,也要说好。在危机过程中,“公关部门要掌握对外报道的主动权,以组织为第一消息发布源,向公众宣布发生了什么危机,组织正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等。”只有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才能够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政府部门具有权威性和非竞争性,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这就使得一定程度的公众压力和轻微的危机可能会被掩盖,或者显现出来了但不至于构成对政府的威胁,这时候,政府公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政府部门的实际工作,努力缓解公众的不满情绪,否则,矛盾和不满积累下来,超过了社会公众所能承受的限度,就会来一个总爆发,严重的时候会导致政府的解体和国家的动荡不安。 ⒊时机把握之三:内部公关适 时地在政府的内部公众身上实施公关管理,也是政府公关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机构成员作为内部公众,首要面对的便是政府自身,作为政府组织的一员,与政府的利害得失休戚相关,任何事关政府的大事都会在内部公众心理上激起强烈的反应,这时,公关部门要摸透其心理,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当政府遇到重大困难和压力时,让政府机构成员充分知晓有关情况和利害关系,并予以适时引导(即有效的传播和沟通活动),就会激起内部公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德,同仇敌忾,凝成一股绳,千方百计,排除万难,帮助政府度过难关,当政府取得辉煌的成就时,适当宣传,让下属知晓,就会使其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会以政府组织的一员而感到无比骄傲。公关部门要引导政府成员这种积极、高昂、饱满的情绪,把它带动日常工作中去,搞好政府工作。公关部门的职责之一就是抓住时机,通过内部的良好互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关系环境,促进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并由此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促进商品销售目的的一系列公共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形象塑造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塑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新途径—公共关系
[摘 要] 公共关系是企业中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它可以凌驾于生产、销售等企业其他基础活动之上,是企业与外部环境交流,以树立企业自身形象,争取更多用户的行为,是以推销本企业自身为宗旨的有序活动。 文章 讨论公共关系在现代企业应用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 公共关系 形象 途径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中国企业的经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运用现代化的经营手段,适应新经济体制的要求,塑造企业良好的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首要课题。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是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频繁和复杂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产品生产工厂,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产,不存在任何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地运用公共关系理论及其管理手段,是搞好现代企业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人们对公共关系的误解
1.认为公共关系就是交际。
这是对公共关系的宗旨和原则还不了解,似乎搞公共关系就是迎来送往,喝酒干杯,拉关系、走后门、甚至看作是搞不正之风。这是对公共关系的完全误解。
2.认为公共关系就是宣传。
公共关系是适应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关必须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来进行,宣传却只是一种工作的手段,是社会组织有意识地把某种观念、意识、态度和情绪传播于社会,是一种有意控制社会心理的活动。二者性质上都是一种传播过程,但二者的工作内容不同;宣传的 方法 主要是单向的。而公共关系则强调“双向”的。
3.认为公共关系就是推销。
公共关系在产生之初的确起到过推销产品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公关活动的开展和职能的不断增加,对公共关系已经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公共关系的任务绝非仅仅是协助推销,更不能把公共关系等同于推销。
二、公共关系的内涵、特征和职能
1.公共关系的内涵和特征。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一般是指社会组织与各类公众之间,为取得一定的相互理解、支持而发生的各种信息交流,以树立组织的信誉,塑造组织的形象。其核心是依据信息传播的科学原理,运用恰当的新闻和传播工具,在社会组织的内、外部建立双向信息沟通网络,从而不断改善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树立企业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公共关系的对象是一个社会组织的各类公众组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组织的社会公众是指与组织发生联系,并产生相互作用的其他组织或群体。公共关系处理的是组织的各种社会关系,它追求的是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总之,公共关系是一门科学,是如何开展有效公共关系活动的科学。又是一门艺术,是一种管理和传播艺术。它是一种职能,是管理职能和传播职能
2.公共关系的职能。公共关系帮助企业建立并维护与社会公共之间的交流、理解、与合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表现在商品质量竞争、技术竞争、价格竞争,而且扩展到企业声誉和形象的竞争。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不仅取决于企业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而且取决于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财富,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这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运用公共关系理论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将会收到越来越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现代公共关系思想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世界范围内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公共关系的理论开始走向成熟,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公共关系已成为基础坚实、前途光明的新兴行业。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所有大型企业或公司都设有专门的公共关系部门。公共关系的职能不再仅是推销企业的产品,它的职能及活动已贯穿于各行各业所有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其职能是收集信息、参与决策、协调沟通、咨询建议、建立信誉等。
三、企业如何建立一个良好形象
曾经有人说:如果可口可乐遍及世界各地的工厂,在一夜之间被大火烧光的话,那么第二天世界各大媒体的头一条新闻就是:各国银行巨头争先恐后向它贷款,因为这个在红色背景上的八个白色字母标记,已经得到了世界的接纳,通过长期有效的公共关系工作,可口可乐为自己树立了“世界第一饮料的”形象,人们绝不会让这样的形象消失。这说明,良好的组织形象,对企业来说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它能够为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创造出一种消费信心,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光顾,那么如何树立?
塑造形象形象应坚持以下原则:
1.特色性原则:各企业都有自己特定的发展目标和特定的公众对象,因此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和规划富有新意、避免雷同的组织形象。
2.长期性原则:组织形象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要经过持久的努力,同时由于企业自身和社会环境都在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要适应变化,不断完善、充实、更新组织形象
3.整体性原则:许多企业中,树立形象工作由各部门分散进行,这可能会出现各自为政、相互矛盾的局面。因此,要坚持整体性原则,制定统一的公共关系政策。
4.培养企业公关人员及其员工良好的公关意识。公关意识是 总结 了企业经营、行政管理和多年公关实践 经验 而提出的一整套现代管理的根本要则和哲学思想,对于搞好公共关系有极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公关人员应具备的公关意识包括重视企业形象的意识、双向沟通的意识、重视社会整体效益的意识和真诚合作的意识等。
如何塑造好形象,越来越被企业家们重视。因为我们知道,品牌需要聚敛人气,需要关注度,也需要有一个聚敛人气的专门的技巧和能力的行业,使它得以产生影响力。因此,企业要实施公关策略,与顾客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传播上首先要让顾客认可这个品牌。其次是喜欢这个品牌,再次是促使其购买这个品牌,最后还要长期的忠诚关系。
四、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企业经营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竞争的最高层次是品牌形象的竞争。谁拥有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谁就能赢得公众的支持,谁就拥有了市场,并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利润,且能使产品和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塑造品牌形象的意义而言,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4点:
1.品牌形象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是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
2.品牌形象是生存发展的精神资源。良好的品牌形象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员工产生一种骄傲自豪感。这种感觉可以让员工保持一种士气高昂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这样就会产生激励作用,诱导并刺激着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品牌形象有利于增强销售力,拓展消费新领域。在现代社会中,公众对商品的购买,不仅是对产品功能和价格的选择,同时也是对组织精神、经营管理作风、服务水准的全面选择。
4.品牌形象能够赢得各界的合作与支持。在如今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的企业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有自己的合作伙伴,有固定的消费群体,有自己的竞争对手。企业要想发展,就应该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五、中小企业如何利用公关策略
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在如今激烈的竞争中,中小企业要想将自己的品牌形象推广出去,并使其长期立足,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公关策略。中国企业更应该利用公关这把利器去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
1.占领消费者的大脑―――渗透品牌形象。人的消费行为是由消费意向支配的,消费决策决定消费行为,你要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首先要影响他的消费决策和观念,所以用你的品牌形象占领他的大脑是公共关系的关键。
2.品牌形象大众传播―――宣传品牌形象。如果没有电视、报纸广播这样具有影响力的大众传媒,仅靠企业自身的传媒传播信息,其传播效果将可想而知。在现代社会,大众传播极大的影响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同样,会诱导消费行为及方式。
3.倾心公益活动―――提高品牌形象良好的品牌形象不仅可以拉动产品的销售,更重要的是在消费者心目中也美化了自己的形象,这就是公益活动的迷人之处。
4.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完善品牌形象。在公共关系的协助下,企业与利益群体之间的良好沟通能提高客户的信任价值、美誉度提升的价值、强化内聚力价值。
总而言之,品牌的塑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品牌的成长与维护都离不开巨大的 广告 与公关宣传,只有这样能使消费者牢记品牌与相关产品,从而维系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和品牌自身的资产值。企业要想使自己的产品长期留在消费者心中,就需要加大力度加强公关。只有把公关做好了,塑造了好的品牌形象,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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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新生:关于公共关系基本概的重新认识.平原大学学报,2006,2
[4]张岩松:公共关系案例精选精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7月
论公共关系对企业形象塑造
【摘要】企业在市场的最终目标是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与利润的增长,保证其市场地位的长盛不衰,因而企业的质量、服务、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备显突出。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外在的商品展示企业的形象。企业的经营者不但要在企业运作的过程中,理性认识企业形象的重要性,而且在实践中的管理范畴中更应纳入企业形象的策划。一旦管理好企业形象,各级领导部门的支持、合作伙伴的信任、顾客的忠诚自然而然追随而来。公关部作为企业不可以缺少的重要部门之一,应该发挥它的管理职能,其重要性正是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实施战略管理。
【关键词】公关 企业形象
大多数不了解企业公关工作的人,对公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公关就是请客、吃饭、喝酒、聊天,、拉关系。这样的对于公关的理解不得不说已经完全片面化和庸俗化。实际上,作为企业的“外交”运作部门,公关关系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公共关系的重视也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塑造。
一、企业的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并由此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促进商品销售目的的一系列公共活动。它本意是社会组织、集体或个人必须与其周围的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它是一种状态,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处于某种公共关系状态之中。它又是一种活动,当一个工商企业或个人有意识地、自觉地采取 措施 去改善和维持自己的公共关系状态时,就是在从事公共关系活动。作为公共关系主体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共关系的管理职能是:评估社会公众的态度,确认与公众利益相符合的个人或组织的政策与程序,拟定并执行各种行动方案,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形象,争取相关公众的理解与接受。
(1)公共关系的结构。
公共关系的结构是由组织、公众、传播三要素构成的。公共关系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客体是社会公众,联结主体与客体的中间环节是信息传播。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公共关系的基本范畴,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实际操作都是围绕着这三者的关系层层展开的。
(2)公共关系的内容。
企业公共关系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与内部相关人员之间通过双向信息交流,达到相互理解与支持的活动,主要包括员工关系和股东关系,员工关系中又有领导与下属关系、员工与员工关系,股东关系中又有股东与股东关系和股东与经营者关系。其工作目的在于加强企业内部团结,提高企业素质,为企业开展对外公共关系提供良好的基础。对外,是企业与外部相关公众之间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达到相互理解与支持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是建立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协调彼此间利害关系,消除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适宜环境。企业公共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
(3)公共关系的目标。
公共关系的目标是为企业广结良缘,在社会公众中创造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一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是其无形的财富,也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是企业富有生命力的表现,也是公关的目的之所在。企业以公共关系为促销手段,是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方式和途径,让社会公众熟悉企业的发展战略、 企业 文化 和经营宗旨,了解企业的产品种类、规格以及服务方式和内容等有关情况,使企业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好的形象,促进产品服务销售的顺利进行。
(4)公共关系的采用手段。
公共关系采用的传播手段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等传播媒介间接传播,也可以通过 人际交往 形式直接传播。而商业广告的传播手段则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五大新闻媒体为主。公共关系传播,是信息交流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手段。离开了传播,公众无从了解组织,组织也无从了解公众。如果我们把社会组织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主体,把公众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客体,传播就是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组织与公众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传播,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误解,也往往是由于信息不畅造成的。因此,一个社会组织不但要有明确的目标、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和措施,还要充分利用传播手段开展公关活动,赢得公众的好感和舆论的支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公共关系对企业形象的塑造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形象二者关系
公共关系与企业形象策略都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产生的,而企业形象又是在公共关系、广告等传播业发展到一定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关系建立企业形象是为了赢得公众的好感,公共关系注重公众评价的好坏;企业形象建立企业形象是为公众易于识别,企业形象注重企业间的差异性。企业形象的内容就是公共关系所要树立和传播企业形象的具体内容。由此可见,企业形象策略是研究如何设计企业形象,而公共关系还要研究如何把企业形象传播出去。因此,企业在进行形象设计时不仅要考虑企业本身的特点,而且还要考虑企业公共关系手段和公共关系对象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建立起企业形象,否则只是华而不实的无效工作。
(二)公共关系对企业形象的塑造
公关关系对企业良好形象塑造,从以下方面体现:
(1)协调与职工关系。
让职工满意,是塑造企业形象、提高竞争力的起点和前提。因为职工是构成部门的“细胞”,部门的各项目标只有通过他们的分工协作,各尽其责才能付诸实现;部门是构成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介于企事业与员工个人之间的社会群体,部门成员互相影响互相依存,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目标;领导者是企业最高指挥层,在内部公关系中处于独特地位,在树立企业内部形象的过程中,领导者的协调、促进作用不可替代。领导者应把员工关系放在内部公共关系工作的首要位置要协调好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处理好人的问题,即单位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竞争关系和信息关系。部门的领导者有责任通过各种内部公共关系活动,积协调内部职工关系,使广大职工形成和获得方向感、成就感、信任感、舒适感。
(2)协调与消费者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拥有良好的形象与它的经营成功有着更密切的联系。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就看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如何。因为市场法则就是“顾客就是上帝”,让顾客满意,是塑造企业形象,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顾客,即消费者,是企业公共关系的重要公众。顾客是企业服务的对象,赢得顾客对产品的满意,是企生存、发展的前提。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既互相依存又有矛盾。企业开展“全员公关”,让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形象意识深入到每一个员工头脑,并内化为指导行动的理念。企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它的生命也就终止了。公共关系在企业中的作用之所以越发重要,正是因为他是消费者和企业交流的 渠道 ,是企业和企业沟通的桥梁,还是企业走向国际的平台。
(3)协调社区关系。
从公共关系来讲,社区是企业“根”之所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企业发展的“根据地”:这就决定了企业与社区交互的利害关系:企业得益于社区,社区的发展又得益于企业。如河南省宝丰酒厂,近几年为市政和山区建设的投资达20万元以上。一个社区的主要成员不外以下四类:普通居民;地方政府机构;工商企业;各类社团组织。搞好社区的关键是要采取“芳邻”政策,无论是数十人的小厂,还是大、中型企业,都是社区的普通‘公民’,都应当做“好公民”和“好邻居”。改善社区关系最好的力、法是与社区打成一片,即以“服务社区”身份积极参与社区活动,资助社区发展,参与其他有价值的社区事务,采取“门户开放”政策,有目的地同左邻右舍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以增进了解,融治感情。
(4)协调政府关系。
注意企业在政府心目中的形象,建立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掌机关,企业在政府的宏观管辖之下,与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各种形式的联系。政府对于企业的评判和社会公众一样,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协调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公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常常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企业可以与政府人员广为联系,经常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在政府各部门中,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扩大企业在政府部门中的影响。
(5)协调竞争对手关系。
善待竞争对手,文明竞争提高企业美誉度,是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从公共关系看企业竞争,尊重对手,善待对手,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是企业塑造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将对手视为冤家对头,采取欺诈、诋毁等手段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有悖于商业道德。同行间恶性竞争,结果只能是自毁声誉、两败俱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一些声誉较高的企业当中。这无疑会影响公众对企业的印象和评价,损害企业形象。对于竞争对手,伊利做到了不卑不亢,既不打压,也不跟随,而是扛起“有我中国强”的大旗,尽现大家风范。对外的公共关系无懈可击,既不得罪竞争对手,又保持一种良性竞争的状态,共同发展壮大,共同辉煌。
此外,企业还必须协调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新闻媒体是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工具,它是企业与社会公众联系的主要渠道,也是企业最敏感、最重要的信息窗口。一般而论,为新闻媒体所熟悉的企业,或者说与媒体的亲密程度较高的企业,从传播工具中往往反映出对企业有利的一面,往往带有较大应,对企业不利的一面,往往淡化处理。因此,必须在公关关系中注意协调媒体关系。
三、企业不同发展期的公共关系重点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其信息传播和双向沟通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公共关系工作人员要学会不同的传播手段,针对不同发展时期的实际和特点,做好传播沟通工作,使企业形象的塑造日臻完美。
(1)创业初期。
在企业初创时期,应及时地让各界公众了解企业,使公众在开始就能对企业有个良好的印象。而最初形象的建立,往往关系到企业今后的发展。
(2)发展时期。
在企业顺利发展时期 (例如当企业发展得快而它的声誉一时跟不上它的规模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当企业乔迁或改组时;当企业有新设施时,如企业推出新产品或新厂房落成,或添置新式机器等)这时候的公共关系工作的传播沟通应当致力于保持和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巩固既有的成就,并且又再接再厉进一步扩大本企业的影响。
(3)危机时期。
在企业遇到风险的时候。这个企业的领导和公共关系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灰心丧气,要抓准适当时机,采取灵活机动的宣传策略,使企业产品迅速为公众接受,从而渡过风险,转危为安。在企业形象受到损害和破坏的时候。企业决策者和公共关系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了解其原因,首先检讨本企业,如确因内部原因,则应有错必纠,整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并把采取的措施告诉公众,求得公众的谅解,重振声誉,塑造新的企业形象。例如广州万宝电冰箱厂当忽视产品质量的错误决策被报纸披露,企业形象、产品形象都受到严重损害后,一方面狠抓产品质量的改进,另一方面积极进行传播沟通,将本企业的整顿情况迅速地反馈给社会公众,并邀请北京各大新闻机构的记者来厂参观,考察质量改进的情况,这些消息报道后,使万宝电冰箱厂的声誉有所回升,企业形象又重新在公众中树立起来。
四、企业如何开展有效的公共关系
首先,在公关人员配备上,除选配一定数量并具有良好素质的专职人才外,还应重视在各职能部门选拔、培养一批兼职公关人员,以备企业在开展大型公关活动时抽调出来配合公共关系部门开展工作。
(1)重视企业的内部公共关系。
企业内部公共关系是企业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公共关系目标的实现和企业良好形象的魏造,是企业公共关系的基础,也是实现企业良好外部公共关系的前提和保证。开展内部公共关系依赖于有效的内部信息交流,即通过民主管理、文体活动、思想政治工作等形式,努力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使企业内部精诚团结、协调一致。企业良好的内部公共关系是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的基础。为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应注重处理好与企业内部公众关系,要重视企业价值观念的培养,创造最佳的人事环境,培养内部公众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自豪感,形成融洽的“家庭气氛”,为外部公共关系工作提供保证。
(2)重视企业外部公共关系。
企业外部公共关系是企业与其外部公众之间通过有效信息沟通,达到相互理解与支持的一种活动,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活动。企业外部公共关系的重要工作内容在于同企业外部公众建立经常性联系,并加强双向信息交流。一方面,企业应尽量快速、准确地收集来自外部公众的信息;另一方面,应及时、准确、有效地将企业有关信息传达至相关公众,使外部公众的决策与活动为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方便,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公众利益和要求。为此,通常要做好新闻宣传、公共关系广告、社会公益赞助等工作,并且要注意把握住开展外部公共关系的各个时机,包括企业开张或更名、企业转产或开拓新业务、企业生产发展较快,特别是知名度信誉度不高、出现差错或被公众误解等时机,广泛开展公共关系活动,这是实现企业公共关系目标的一项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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