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土地国有制度的瓦解和诸侯兼并战争的加剧,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经济、政治改革,承认土地私有权,改变赋税制度,推行郡县制度,加强中央集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封君已由“授民授疆土”的领主,逐渐变为没有土地所有权,也不能臣其吏民的封君,只是享受虚荣,衣食租税而已。
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封君的身份性质已不是很严格,庶民有功于君、国,也可以获得封君的称号,彻底否定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身份制度。商鞅将封君爵位纳入二十级爵中,形成了‘“租秩制度”。关东各国虽屡建封君,除收其租税外,能够肯定为世袭的也不多。韩非子说:“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重。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秦统一之后,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合法化了,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领主制度受到了严格的政治批判。以秦始皇、李斯为首的革新派根除领主制度的同时,在极大程度上简化了食封制度。他们主张皇帝子弟、功臣一律不再立为封君,可“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在琅琊石刻上署名的许多列侯、伦侯,都是在职将官的爵位,而不是国君子民的封君。班固评论秦始皇、李斯这番改革说:“秦姗笑三代,荡灭古法,窃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秦始皇改革封君制度固然是一种进步,但班固认为这也恰恰是秦朝覆亡的重要原因。
两汉时期,食封制度获得了空前发展,但因为其分裂割据的劣根性存在,与中央集权有着严重的矛盾,因而又不断遭到削弱,以至走向没落。
汉初的诸侯势力是历史形成的,刘邦与各路诸侯是盟主与盟友的关系,是为了反楚结成的统一战线。因此,刘邦在统一战争后,不得已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楚王韩信、赵王张敖、韩王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燕王藏茶、长沙王吴芮。这些诸侯王占据关东的广大疆域,势力很大,拥兵自重,对中央和国家统一造成严重威胁。当汉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初步恢复后,刘邦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汉室统治,便开始了剪除异姓王的斗争。这场政治斗争历时八年,几个主要异姓王先后走死逃亡。如楚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燕王藏茶被杀,后被封为燕王的卢绾逃往匈奴,只有国力最弱且地处边远的长沙国,存续至文帝时。
在消除异姓王的过程中,刘邦“惩戒亡秦孤立之败”,错误地认为分封刘氏子弟为王能同心同德屏藩汉室,便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为王,共九个诸侯王。诸侯王“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除太傅、丞相由中央委派外,御史大夫以下皆由自己任命,“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
苏洵在《审敌》中说:“当是时,非刘氏而王者八国,高祖惧其且为变,故大封吴、楚、齐、赵同姓之国以制之。既而信、越、布、绾皆诛死,而吴、楚、齐、赵之强反无以制。当是时,诸侯王虽名为臣,而其实莫不有帝制之心,胶东、胶西、济南又从而和之,于是擅爵人,赦死罪,戴黄屋,刺客公行,匕首交于京师。罪至章也,势至逼也。”同姓诸侯王僭越,称帝之心已显迹,中央集权受到了严重挑战。
文帝三年(前177)济北王刘兴居起兵叛乱,首开王国武装反抗汉廷之先例。文帝派兵镇压,叛军顷刻瓦解,刘兴居被俘后自杀。三年后,淮南王刘长又阴谋反叛,被朝廷发觉。文帝罢去淮南王的封号,将刘长发配蜀郡,刘长在途中绝食而死。对此,贾谊上《陈政事疏》,指出亲疏不是主要问题,同姓王并不比异姓王可靠,诸侯国最后都要威胁中央集权政权;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即分割诸侯王国的领土,缩小诸侯王的领地,以削弱他们的势力,从而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但仁厚的汉文帝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并未积极果断实施,只是在齐王刘则死,无子嗣位的情况下,才分最大的齐国为六国,又封刘长的三个儿子为王,将淮南国一分为三。由于文帝对同姓诸侯王基本上采取姑息政策,导致诸侯做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从而埋下了“七国之乱”的祸根。
到汉景帝时期,诸侯的势力恶性膨胀,像齐国有七十多座城,吴国有五十多座城,楚国有四十多座城。有些诸侯不受朝廷的约束,特别是吴王刘濞,更是骄横。他开铜矿,铸钱币,煮海盐,设官市,免赋税,使吴国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他的政治野心也开始滋长,长期称疾不朝,吴国俨然是与汉朝平起平坐的独立王国,并招诱天下流亡人口,图谋叛乱。
景帝采纳晁错的“削藩”建议,于景帝前三年(前154年),以各种罪名先后削去楚王戊的东海郡,赵王遂的常山郡和胶西王的6个县。景帝前三年正月,汉廷以铸钱、制盐等罪名,酌予削减会稽、豫章二郡的诏书送至吴国。吴王濞立即诛杀了由朝廷派来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以“诛晁错,清君侧“为名,遍告各诸侯,同时又派人与匈奴、东越、闽越贵族勾结。消息传来,胶西王刘卬、胶东王刘雄渠、淄川王刘贤、济南王刘辟光、楚王刘戊、赵王刘遂等,也都纷纷起兵。以吴、楚为首的“七国之乱”,终于爆发了。
由于景帝善用将帅,周亚夫有勇有谋,而刘濞刚愎自用,谋划不周,又无军事指挥才能,汉军仅用三个月就平定了叛乱,刘濞逃到东越,为东越王所杀。其余六王皆畏罪自杀或被杀,七国被废除。汉景帝通过“削藩”,使绝大多数诸侯王国仅领有一郡之地,诸侯王国领郡由42郡减为26郡,而中央直辖的郡由15郡增加至44郡,实现了“强干弱枝”的目的。
七国之乱后,封君权力大为削弱,诸侯王不得复治其国,“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一切军政事务,均由中央派官治理,即“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自此以后,诸侯王、列侯虽“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
法律对封君的限制也很严格。在政治方面,诸侯王、列侯在封国内必须遵照中央法律、法令、制度,不得逾越。没有诏书、虎符,不得擅自发兵;不得越出国界;不得藏匿亡命。汉武帝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阿党法”,严格限制封君的政治活动。 。
至武帝时,两汉的封君与富商、地主差不多。司马迁就算过一笔账:“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司马迁称前者为“封君”,后者为“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可以封君比“乐”的“素封”。
封君既无土地所有权,又无真正的君国子民之权,只可“衣食租税”,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是没有什么保障的。在政治和社会急剧变化之时,其生活变化也极大。就是他们的子孙与皇室的血缘关系疏远之时,由于政治地位的下降,经济地位也日益下降。班固说:“迹汉功臣,亦皆割符世袭,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号,亡以显其魂,赏亦不细矣!百余年间,而袭封者尽,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屍,以往况今,甚可悲伤。”班固这段伤感性的评述,正反映了食封制度日趋没落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