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xx〕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xx〕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20xx年我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共81300户。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xx年,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借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财政局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平衡,猇亭区、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自行负责资金统筹平衡。
四、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我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拆除重建。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及片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二是改建结合。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特征、有一定保留价值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采取“改建结合”的方式,对其建筑立面和内部结构进行修缮,转换功能,将其作为公共文化建筑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三是只拆不建。对拆除后不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建筑及片区,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拆除后只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五、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报送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策划书(拟改造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情况、征收成本测算、项目测算分析及实施模式建议、招商引资条件等)。
(二)踏勘核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就是否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出建议。
(三)项目决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研究,初步确定项目用地性质、用途、改造范围、规划指标,核定征收成本、土地出让条件、项目招商条件等,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四)任务下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向各实施主体下达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征收实施。市财政局向市场主体借资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由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宜昌基地管理局实施项目征收。
(六)土地出让。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土部门商议土地起拍价及相关出让条件,进行公开挂牌。
(七)投资清算。对借资征收或平台融资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协议完成投资清算工作。
(八)建设改造。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改造。
(九)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六、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有效供应。依照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并建立供地
审批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
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可实行“现状挂牌、净地交付”。特殊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可与异地安置房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捆绑挂牌出让。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我市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征,待项目建成后再进行清算汇缴。
(三)积极筹措资金。在争取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同时,加快落实市级财政棚户区改造预算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搭建“银企合作”桥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债、企业债等多元化融资。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借资给市级财政用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并经出让实现收入后,返还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返还其实际投资额及财务费用;投资人没有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返还实际投资额和财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其投资回报。财务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投资回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三个百分点确定。土地出让中无人举牌时,投资人须按土地起拍价摘牌。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长马旭明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毛传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及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企业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二)建立高效运转机制。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高效运转机制。实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区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房管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三)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四)建立高位协调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高位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建立督办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方位监管,对各责任单位的履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篇一:回迁安置方案(1711字) 为做好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有序、平稳开展,依据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结合《舒兰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舒兰市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 一、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原则 (一)回迁安置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搬迁顺序号由回迁户在回迁安置协议签定的户型范围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安置房源数与回迁安置户数等同。回迁安置房源的确定,原则上整栋安排,整栋安排有剩余的以整单元安排,安排不满整单元的,在安置前由公证部门和回迁户代表参加抽签确定安置房。确保安置房源数与回迁户数等同。 (三)回迁安置房屋只限于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回迁安置区域原则上按规划在原拆迁区域进行回迁安置。按照规划要求,需异地安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回迁安置地点,并予以公布。 二、回迁安置的方法和步骤 (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回迁的具体安排,包括各项工作的时间和办公地点、联系人等,告知回迁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登记或选房。凡逾期不登记或不参加选房的回迁户均按放弃选房权利处理。由公证部门公证,按户型从剩余安置房中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工作全部完成后,对参加选房回迁户的搬迁顺序号和协议选房户型情况以及安置房源情况进行公示,其中房源注明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预计的回迁时间。公示板标明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楼的每层平面图、安置房编号、面积等,便于回迁户了解。 (三)组织回迁户选定房屋。按回迁安置区域,同区域回迁户集中召开选房大会,由回迁户按搬迁顺序号依序自主选定回迁房,选房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确保回迁选房公平、公正、公开,使选房工作有序进行。回迁户选定房屋后,发给选房确认书。 (五)办理回迁结算手续。回迁户凭选房确认书及相关证件到结算办理地点,按房产部门实际测量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结算差价,办理回迁手续,领取入户单。 (六)验房交钥匙。回迁户凭入户单等手续到回迁房现场领取钥匙,并对回迁房交接验收。 (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费用结算 棚户区居民办理回迁手续应结算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上靠户型面积差价款、增加面积款、进户费。 (一)上靠户型面积差价款 1、回迁户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回迁安置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回迁户按62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回迁户无力出资的部分产权归公有,由回迁户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签订协议,交纳租金。 2、回迁4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由拆迁人根据回迁安置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回迁户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 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由回迁户自主选择分套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9平方米以内(含本数)部分,由回迁户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9平方米以外(不含本数)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 回迁户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回迁安置面积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回迁户书面申请不要求分套户型安置的,安置最大户型后,超出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补偿给回迁户。 3、回迁安置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 (二)增加面积款回迁户就近上靠户型后书面申请再增加面积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 (三)进户费进户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四、强化物业管理 为保证广大回迁安置居民的'居住环境,回迁安置小区由物业供热管理部门按《舒兰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分配领导小组。成员由棚改办、拆迁办、产权处、街道及相关回迁户代表组成。建设、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秩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在棚户区回迁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保证回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篇二:温泉寺搬迁居民回迁安置方案(2641字) 为了保障回迁居民回迁安置利益,维护回迁安置秩序和回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回迁人及时得到安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回迁安置组织机构 回迁安置领导小组:(略) 成员单位:温泉管委会、公安局、法制办、司法局(公证处)、信访局、房产处、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温泉寺社区)、小市镇人民政府(青石岭村委会)、金沙集团等。下设: 回迁安置办公室:(略) 回迁安置工作组: 1、秩序维护组,公安局、信访局工作人员 2、政策咨询组,管委会、房产处、金沙集团工作人员 3、叫号引导组,管委会工作人员 4、资格审查组,管委会、温泉寺社区、青石岭村委会工作人员 5、选房公示组,温泉管委会工作人员 6、公证监督组,法制办、司法局(公证处)、温泉社区、青石岭村委会工作人员 7、收费结算组,管委会工作人员 二、回迁安置执行政策 回迁安置执行本溪市146号、152号、153号文件及原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政策。 三、回迁安置原则 在公证处监督下,按照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温泉寺《住宅产权置换补偿协议》或《农业户产权置换补偿协议》或《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照签订“协议”编号的先后顺序排列,确定选房顺序,先签“协议”先选房,后签“协议”后选房;“协议”中明确具体回迁位置的不在排序之列。 四、回迁安置范围 温泉寺动迁区域内,凡签订“协议”的搬迁户,均在此回迁安置范围内。 五、回迁安置户型、面积 1、回迁安置楼盘:根据回迁房源情况,除天著西路6号楼外,其余13栋为回迁安置楼房。 2、回迁安置户型:一类基本套型(45㎡)、二类基本套型(60㎡)、三类基本套型(80㎡)。 回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最终依据本溪县房屋产权管理机关核定为准。户型及实际面积详见公示板。 六、回迁安置房号确定 1、按照回迁安置方案规定,按签订“协议”的编号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 2、对没有“协议”编号的回迁户按照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待所有有“协议”编号的回迁户全部办理完回迁手续后,再选房。根据原管委会意见有房源给予安置回迁房,无房源的给予2300元/㎡货币补偿。 3、办公用房集中连片提前回迁。根据《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家庭成员中有盲人和重度肢体(仅限下肢体)残疾人(二级以上)可提前回迁一楼。 七、回迁入住时间 回迁安置时间确定为20XX年12月1日,入住时间即为20XX年12月。 八、回迁选房时间 20XX年12月1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1—50 20XX年12月2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51—100 20XX年12月3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101—150 20XX年12月4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151—200 20XX年12月5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201—250 20XX年12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251—300 20XX年12月7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301—350 20XX年12月8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351—400 20XX年12月9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401—450 20XX年12月10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451—500 20XX年12月11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501—550 20XX年12月12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551—600 20XX年12月13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协议”号601—646 无“协议”编号20XX年12月14日至16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3:00) 九、选房操作办法 1、金沙集团负责提供回迁安置房屋资源。含户型、建筑面积、门牌号。 2、选房当日,回迁人持“协议”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相关证件参与选房。经资格审查组审核认定、公证处现场监督,填写《选房顺序号(卡)》进入预选区预选回迁房屋,每次进入预选区5户。 3、依据《选房顺序号(卡)》由回迁人自行选房,每户准许二人以下进入选房办公区,5分钟内叫号3次未到者,选房顺序号顺延,每户选房时间限定为10分钟,选房超时由相邻顺序号先选,原顺序号顺延,以此类推。 4、回迁房屋选定后,选房公示小组填写《回迁选房确认单》,经回迁人签字,经办相关人员签字转收费结算。已经被选走的房源,工作人员立即在选房公示板上做出标记。 5、回迁人持《回迁选房确认单》转费用结算组办理各项费用结算,费用结清后收费结算组相关人员在《回迁选房确认单》相关栏内签字,转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出具《回迁进户通知单》。回迁人持“协议”及《回迁进户通知单》到回迁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6、回迁人欠缴回迁房屋差价款的不予出具《回迁进户通知单》。 7、按照回迁安置方案,委托他人办理回迁手续的,代理人应该携带书面委托书、“协议”、回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由代理人在选择房号具结书上签字确认。回迁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应提供遗产公证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前来办理进户手续。 8、未按时到场、手续不全的和亦未委托他人代理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转入后期选房。可按照本方案选房办法实施,排列顺序顺延至下一次选房工作日末。 9、对于发生买卖回迁合同的,本次回迁仅对原回迁人办理相关回迁手续。 十、回迁楼户型及费用结算 温泉寺地区回迁户办理回迁手续应结算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增减面积款、房租费、欠款。 1、增减面积款 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分别为:一类套型45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增减面积差价款为2300元/平方米。(特殊说明:被搬迁人按照回迁房屋实测面积与原房照面积增加部分,被搬迁人按2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行承担办理房照时的各种税费。) 2、房租费 房租发放截止日期为20XX年12月31日,此前发生的房租由管委会对回迁人一次性结清。对于签订“协议”时提前预支的房租,到房租发放截止日期后的剩余部分,由回迁人返还提前预支的房租。20XX年12月31后未办理入住的,房租费一律停发。 3、欠款 截止选房当日回迁人一次性结清所欠款项,否则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十一、回迁公告 本溪市电视台、本溪县电视台、本溪日报、本溪县报、温泉社区公告栏发布回迁公告。 篇三:先锋村回迁安置方案(849字) 一、安置原则 (一)按照先交房先安置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拆迁时所签订协议的住宅安置面积、“房屋户型面积确认表”和《选房顺序卡》的顺序号进行安置。 (二)未建成的楼宇(以图纸为准)一同安置,实行图纸选房,不进行结算,过渡费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三)安置遵循自主选择与均衡安置房屋楼层的原则,凡宅基地证(一个选房号为一个单位)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单位下,安置多套住房的被拆迁人实行高中低搭配进行选房,并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一层住宅,选完为止。一个选房顺序号只能购买一个地下车位。 (四)为确保被拆迁户全部妥善安置,原房屋安置面积确认表上的户型原则上不得退(调)换,原确认表确认后不得相互赠与。 (五)维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向“西安市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 (六)为了满足广大村民按小组相对集中安置的诉求,南院按照楼位抽签方法进行相对集中安置;北院不以小组为单位统一安置,按选房顺序卡自由选择。 二、安置办法: (一)为解决先锋村各小组户数不相同的问题,在安置期间内先锋村各小组采取按比例依次进行安置。即安置期天数除以先锋村各小组户数为当天各小组需要安置的户数。 (二)先锋村有5个小组,因拆迁时各小组均独立排列交房顺序号,因此,出现了5个独立的“选房顺序卡”。选房当天出现不同的原“选房顺序卡”时,按原“选房顺序卡”依次选房;选房当天出现原“选房顺序卡”相同号时,需排定新的选房顺序号。排号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产生当天的选房顺序号,并依次选房。 (三)南院安置办法 南院145平方米、133平方米、124平方米户型楼宇以抽签方式确定楼位。145平方米户型先锋村第1、2、3小组各一栋楼;先锋村第4、5小组共一栋半楼;133平方米户型先锋村各小组为一整栋楼(133平方米户型未建楼五个小组可共同选择);124平方米户型先锋村各小组为一整栋楼。整栋楼安置不完的情况下,原则由南北寨,东西寨之间相互调剂,个别户全村范围内调剂。 (四)北院安置办法 先锋村被拆迁人依据拆迁时所签定的面积、《选房顺序卡》依次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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