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导语:那么毕业论文答辩是很关键的一环节,想让所有的努力不功亏一篑的话,掌握一些答辩技巧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答辩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千万不可忽视,那么在职硕士论文答辩需要注意什么,有什么技巧可遵循,下面与大家分享。
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第一、毕业生必须在论文答辩会举行之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第二、在答辩会上,先让毕业生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第三、主答辩老师提问。主答辩老师一般提三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有的学校规定,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再来当场回答,而中央党校函 授学院则规定,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要求毕业生当场立即做出回答(没有准备时间),随问随答。可以是对话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辩老师一次性提出三个问题,毕业生在听清楚记下来后,按顺序逐一做出回答。根据毕业生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有适当的插问。
第四、毕业生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第五、召回毕业生,由主答辩老师当面向毕业生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小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当面向毕业生宣布通过或不通过。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大多学院规定,对答辩不能通过的毕业生,提出修改意见,允许毕业生待半年后另行答辩。
主答辩老师的提问方式
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主答辩老师的提问方式会影响到组织答辩会目的的实现以及毕业生答辩水平的发挥。主答辩老师有必要讲究自己的提问方式。
第一、提问要贯彻先易后难原则。主答辩老师给每位答辩者一般要提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问题,这些要提的问题以按先易后难的次序提问为好。所提的第一个问题一般应该考虑到是毕业生答得出并且答得好的问题。毕业生第一个问题答好,就会放松紧张心理,增强“我”能答好的信心,从而有利于在以后几个问题的答辩中 发挥出正常水平。反之,如果提问的第一个问题就答不上来,毕业生就会背上心理包袱,加剧紧张,产生慌乱,这势必会影响到对后面几个问题的答辩,因而也难以正确检查出毕业生的答辩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提问要实行逐步深入的.方法。为了正确地检测毕业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有时需要把一个大问题分成若干个小问题,并采取逐步深入的提问方法。实例说明:如有一篇《浅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文,主答辩老师出的探测水平题,是由以下四个小问题组成的。(1)什么是科学技术?(2)科学 技术是不是生产力的一个独立要素?在毕业生做出正确回答以后,紧接着提出第三个小问题:即(3)科学技术不是生产力的一个独立要素,为什么说它也是生产力呢?(4)你是怎样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通过这样的提问,根据毕业生的答辩情况,就能比较正确地测量出毕业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扎实程度。如果这四个小问题,一个也答不上,说明该毕业生专业基础知识没有掌握好;如果四个问题都能正确地回答出来,说明该毕业生基础知识掌握得很扎实;如果能回答出其中的2 —3个,或每个小问题都能答一点,但答得不全面,或不很正确,说明该毕业生基础知识掌握得一般。倘若不是采取这种逐步深入的提问法,就很难把一个毕业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准确测量出来。假如上述问题采用这样提问法:请你谈谈为什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毕业生很可能把论文中的主要内容重述一遍。这样就很难确切知道该毕业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是好、是差、还是一般。
第三、当答辩者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有偏差时,应以温和的态度,商讨的语气与之开展讨论,即要有“长者”风度,施行善术,切忌居高临下,出言不逊。不 要以“真理”掌握者自居,轻易使用“不对”、“错了”、“谬论”等否定的断语。要记住“是者可能非,非者可能有是”的格言,要有从善如流的掂量。如果作者 的观点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即使与自己的观点截然对立,也应认可并乐意接受。倘若作者的观点并不成熟、完善,也要善意地、平和地进行探讨,并给毕业生有辩护或反驳的平等权利。当自己的观点不能为作者接受时,也不能以势欺人,更不要出言不逊。虽然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老师与毕业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审查 考核者,一方是被考核者),但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在答辩中要体现互相尊重,做到豁达大度,观点一时难以统一,也属正常。不必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只要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供对方参考就行。事实上,只要答辩老师讲得客气、平和,毕业生倒愈容易接受、考虑你的观点,愈容易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达到共同探 索真理的目的。
第四、当毕业生的回答答不到点子上或者一时答不上来的问题,应采用启发式、引导式的提问方法。参加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毕业生对你所提的问题答不上来,有的就无可奈何地“呆”着;有的是东拉西扯,与你绕圈子,其实他也是不知道答案。碰到这种情况,答辩老师既不能让毕业生尴尬地“呆”在那里,也不能听凭其神聊,而应当及时加以启发或引导。毕业生答不上来有多种原因,其中有的是原本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只是由于问题完全出乎他的意料而显得心慌意乱,或者是出现一时的“知觉盲点”而答不上来。这时只要稍加引导和启发,就能使毕业生“召回”知识,把问题答好。只有通过启发和引导仍然答 不出或答不到点子上的,才可判定他确实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毕业 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这次我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论文答辩自述,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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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自述1
各位评委教师,同学们:
上午好!我是__学院中文系03本2班的学生__。我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再论苏轼寓惠 散文 》,我的指导教师是曹国安讲师。我当初之所以选择研究苏轼的寓惠散文,主要是因为苏轼是我比较喜欢的一个作家,他是我国 文化 发展史上一位多才多艺的“全能”式的通才,在散文创作方面,他更是是继欧阳修之后,宋代诗政策新运动的卓越领导者和文坛领袖,唐宋散文八大家之一。他的散文代表了北宋古诗文运动的最高成就。
在苏轼四十多年的文艺创作生涯中,他写了很多的散文,含括了众多的体裁品类。苏轼在寓惠期间,不仅仅创作了很多的诗词,同时也写了不少散文作品,包括书信在内共有326篇。这些寓惠散文作品便成了我研究此课题的最直接的文本基础。此外,在大学学习期间,我选修了苏轼寓惠研究方面的相关课程,对苏轼在贬谪惠州的相关事宜有必须的了解,也积累了必须的写作素材,有利于该课题的研究和写作工作的开展。
我的论文《再论苏轼寓惠散文》主要从苏轼的散文及其寓惠期间的时代背景入手,着手从苏轼的思想品格和人生哲学的角度,结合苏轼寓惠散文的具体作品进行分析,去探讨苏轼寓惠散文的资料题材和艺术特色,并尝试挖掘出苏轼寓惠散文的文化价值来。
具体说来,我的论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总体上介绍苏轼散文创作及其在寓惠期间的贬谪生活经历和散文创作。
第二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去阐述苏轼寓惠散文的资料题材。苏轼寓惠散文取材广泛,资料丰富,蕴意深邃,感情真挚,充满理趣。或写景状物,寄寓深远;或谈经论道,释说世理;或叙古述今,慨叹人生;或缅怀亲友,诉说真爱。
第三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去阐述苏轼寓惠散文的艺术特色。苏轼寓惠散文,艺术形式灵活多变,笔锋清新自然,感情真挚恳切,寓意深远理趣,语言平淡简朴,具有独特的艺术特色。具体表现为:“文理自然,姿态横生,闲适旷达,浑然天成;情如泉涌,随物赋形;辞达;命题立意,新颖深刻,高远幽邃;沉稳渐熟,平淡简朴。”五方面的资料。
第四部分则简明地阐述了苏轼寓惠散文具有三方面的文化价值,包括:苏轼寓惠散文是后人研究苏轼寓惠经历的重要历史文献;苏轼寓惠散文是他晚年文艺思想、审美情趣发生转变的佐证;苏轼寓惠散文是苏轼所有散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主要是毕业论文结束语。
虽然目前学术界在苏轼散文研究领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近__年来,出版和发表了数量可观的散文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但在苏轼寓惠散文研究方面的论文还很少,除了零散的一些论文外,在这个方面几乎是个未开垦的处女地。所以进行苏轼寓惠散文研究具有现实的学术价值论文答辩自述35分钟论文答辩自述35分钟。虽然我的论文是《再论苏轼寓惠散文》,但与前人所写的《试论苏轼寓惠散文》相比,具有创新之处,就是我在阐述了苏轼寓惠散文的资料题材和艺术特色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指出了苏轼寓惠散文所具有的文化价值来。
在毕业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我阅读了很多的苏轼寓惠散文方面的相关书籍和学术期刊论文,并参考了部分毕业论文 总结 范文 。这得得益于我们学校图书馆丰富的参考书籍和中国学术期刊网中的专业论文。本论文经过一二三稿并最终定稿,在这期间,我的论文指导教师曹国安教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提议和意见。其中,我的论文题目就是在曹教师的提议下而最终拟定的。在那里,我对他表示我最真挚的感激和敬意!
上就是我的毕业论文答辩自述,期望各评委教师认真阅读论文并给予评价和指正。多谢!
论文答辩自述2
尊敬的各位教师:
上午好!
我是__班的___,我的论文题目是《___》。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___教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_教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提议。在那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激和敬意!下头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资料、存在的不足向各位教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 文章 的研究意义。
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研究》这个题目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业既能坚持目前的发展,又能在未来依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等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所以,我们无论从社会财富创造、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就业机会、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哪一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都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以不断提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本事,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快的发展。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资料。
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业的盈利本事的涵义,之后又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阐述了企业一旦失去持续盈利的本事,根本就无法维持生命,突出了持续盈利本事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们应在企业消亡和终结前,尽可能地延长企业的寿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既是对企业的盈利本事概念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坚持持续盈利的本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恶心竞争;二、战略规划缺失;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四、企业家浮躁的心态。
第三部分,主要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现状,并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对企业的发展存在必须程度的影响,并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真正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还是在于企业内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影响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因素和现存企业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1.不断创新,回避恶性竞争;
2.加强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
4.企业家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态;
5.塑造优秀 企业文化 ;
6.高瞻远瞩,树立远大发展意识。同时,也将论文的结构作了最终的收尾和完善,使论文整体结构完整,论述合理。
最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 经验 ,但由于自我学识浅薄,认识本事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加之时间紧迫和自我的粗心,与教师的期望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期望各位教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这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理解,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的论文答辩自述,敬请各位评委教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多谢!
论文答辩自述3
尊敬的评委教师:
我叫___,__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员,在___学校任教 六年级语文 ,兼备课组组长。我所撰写的论文题目是:论《围城》方鸿渐形象的现实意义,我的指导教师是进修学校副校长___教师。从确定选题、拟定题纲、完成初稿,到最终定稿,我得到了谌教师精心细致的指导,使我很快掌握了论文的写作 方法 ,并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迅速完成论文的写作。不管今日答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激指导教师的辛勤劳动,感激各位评委教师的批评指正。
选择《围城》这本小说作为我的毕业论文的写作题材,一方面是因为我对这本小说比较的喜欢,包括由这本小说改篇而成的电视剧。的确,《围城》是一个富有人生哲理和重大社会意义的命题,它向人们说明40年代中国社会的动荡、黑暗和病态,使恋爱、结婚、家庭成为“鸟笼”和“城堡”,寓意仅有冲破自身的局限和昏暗社会的“围城”,把个人的命运和整个民族、国家的命运结合在一齐,才会有新的生路。《围城》不愧为一部寓意深刻、发人深省的好作品。另一方面,结合当今社会现实,许多的现象也与《围城》中的描述场景有一些的相似,揭示其中的联系,警示世人,以倡导真、善、美的人性和理性的人生,也是我想经过自我的写作给社会的一次贡献。
我在这篇论文中,主要采用了资料分析和现实比较的写作手法,各阶段安排依照先典型分析(即具体事例分析),具体对照现象,展现警示,再综合论述,阐明现实意义的层次进行。具体结构如下:
一、方鸿渐“玩世不恭”的人生态度造成的影响对现实社会的警示意义!
1、___的后果与不学无术
2、对感情的“玩世不恭”造成的苦果与性开放
二、方鸿渐复杂思想性格的现实指导意义
1、表此刻感情生活方面的复杂分析及现实意义
2、表此刻家庭生活方面的复杂思想性格的分析及现实意义
3、表此刻事业方面的复杂性格的分析及现实意义。
第一个方面,着重从方鸿渐两件典型的事例(即___和谈恋爱),联系到当今社会两种不良现象(即不学无术和性开放),以警示世人,这部分用词颇多,篇幅较长。第二个方面,综合阐述方鸿渐在社会大背景下的感情、家庭、事业三个方面的思想性格,意图说明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如果缺乏主动性,缺乏自主有为的精神,缺乏坚定的性格和健全的人格,是很容易被环境和他人左右的,一个人仅有将自身的发展置于社会
经济文化发展的大熔炉里,事业才会有所成功;一个家庭,仅有在安定平和的社会大环境下,削除了社会的重压,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谅解,家庭生活才会真诚和自由。这部分语言精练,立意高远。
在提纲的完成过程中,我得到了谌教师的详细指导,观点进一步得到了提炼,对现实社会某些现象的观察和分析也进一步深入。初稿完成后,谌教师又详细地审阅了全文,对一些用词不当的地方,观点不明朗的地方提出了指正。最终正式定稿后,谌教师又认真地提示了论文打印的格式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正是在教师的着力指导下,在本人细致的研究下,我结合当今社会现实的某些现象,发现了《围城》所蕴含的警示意义和指导意义。关于《围城》的有关论著相当地多,但以其人物形象的现实融合来确定研究方向,应当是我的一个创新之点。
本篇论文已经完成,虽然不是很尽人意,还有许多的地方需要更全面的改善,但总的来说,在撰写的过程中,我真实地学到了许多东西,更进一步丰富了自我的知识,自我的认识也有了相当的提高。
论文答辩自述4
各位教师早上好!
我来自__学院__班,我叫__,我的论文题目是______,本篇论文是在___教授的指导完成的。在此,我十分感激她长期以来对我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忙,同时也感激各位评审教师从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事一同参与对我这篇论文的审阅并出席本次答辩,以下是本篇论文的选题缘由、目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以及文章结构。
一、选题缘由、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正逐步代替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成为新的贸易障碍,而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近年来,各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台,导致我国出口竞争力受到极大影响。农业是海南省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意见中,六大战略定位之一就是要把海南建成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这更加显现了加快海南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性。造成海南农产品出口不畅的原因很多,而进口国设置越来越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海南省农产品出口的最主要障碍。所以本文根据海南省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贸易壁垒影响的具体情景,综合分析如何应对和跨越技术贸易壁垒,并提出可供借鉴的 措施 和路径。
二、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自____年__月上旬选定题目后,为了完成论文,本人进行了很多的资料收集,有来自网上的论文期刊,图书馆的书目,最主要是来自于海南的新闻网站。在____教师的指导下,经过阅读资料,拟定提纲,调研,写开题 报告 初稿、定稿,毕业论文初稿、修改等一系列程序,于____年_月正式定稿。
三、论文的结构
全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一万五千多字: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还有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状况。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海南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研究状况。其中包括海南出口的特色农产品及特点,农产品出口的市场结构特征和海南农产品的竞争优势。
第三部分介绍了海南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分析了其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总体状况和海南主要出口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海南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包括国际方面的因素和海南农产品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五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了海南农产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提议。包括针对农产品进口国采取的措施和针对海南农产品自身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经过本次论文写作,本人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本人本事不足,加之时间有限,在许多资料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万分肯切的期望各位教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本人将虚心理解,从而不断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对自我的论文简单介绍,请各位教师提问,多谢。
论文答辩自述5
各位教师,上午好!
我叫__,是20__级__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色彩的地域文化特性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是在__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那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教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激,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教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下头我将本论文设计的背景和主要资料向各位教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背景和意义。
色彩在生活中给我们的感受是最直接的,也是最敏感的。人的眼睛对色彩的感觉相对于其他图像来说具有更快的反映,说具体点就是眼睛对色彩的反映更强烈。每种色彩都具有不一样的特性,每个地区、民族及国家甚至每个人都会因为历史背景、文化背景和心理原因偏爱或禁忌某种颜色。大多数人应对色彩时的选择可能是纯粹的自我喜欢或是潜意识下的反应,然而这种潜意识中的选择其实是跟个人原因是有关联的。过去消费者对色彩的需求不是那么强烈,如今社会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品不断提高,多数人从满足生活需求上升到此刻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人们在消费的时候会根据自我的喜好选择自我要购买的产品,在使用性能差不多的时候,人们常会经过这个物品的视觉属性而产生购买产品的原因,色彩属性是视觉属性中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往往产品的颜色属性能对产品的吸引力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于色彩感觉的需求,产品的设计者在此方面需要不断的深化研究,根据产品的特性、用途及文化内涵来选择出契合商品的色彩,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所以色彩的选择在产品的包装形象设计中至关重要。
我认为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为了更好的在包装设计中用更突出、显著的色彩来表达自我的情感,使自我的作品能够一目了然的让观者明白,必须明确色彩的重要性以及带给人第一印象的直观感受,在包装设计中,如果我们较好的利用了相关色彩的感情规律,将会极大的唤起人们情感的共鸣,以及对相关产品的兴趣,最终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所以我们要对色彩产生的意义进行深入的研究,色彩的地域性和文化性就是其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资料。
本文首先经过理论知识分析色彩的概念、特点、属性、分类和情感联想等一系列基本要素。其次是经过举例观察研究色彩地域文化这一特性,并且对包装设计的影响做出论述。在商品包装的设计过程中,色彩的选择对于在最终的成果展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色彩的表现和运用能够最直接的传达视觉和心理的感受。现代包装设计作品中的都越来越重视色彩的选择和应用,这成为了设计师和生产厂商们一个重要的设计细节。我们在今后的设计工作中也必须将此放在一个不可忽略的位置来进行研究和设计。
最终,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存在的不足。
由于客观条件和自身理论知识、研究视野和实际研究水平的有限,在本研究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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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员必须在论文答辩会举行之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2.在答辩会上,先让学员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3.主答辩老师提问。主答辩老师一般提三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有的学校规定,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再来当场回答,而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则规定,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要求学员当场立即作出回答(没有准备时间),随问随答。可以是对话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辩老师一次性提出三个问题,学员在听清楚记下来后,按顺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据学员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有适当的插问。4.学员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5.召回学员,由主答辩老师当面向学员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小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当面向学员宣布通过或不通过。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规定,对答辩不能通过的学员,提出修改意见,允许学员待半年后另行答辩。 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主答辩老师的提问方式会影响到组织答辩会目的的实现以及学员答辩水平的发挥。主答辩老师有必要讲究自己的提问方式。1.提问要贯彻先易后难原则。主答辩老师给每位答辩者一般要提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问题,这些要提的问题以按先易后难的次序提问为好。所提的第一个问题一般应该考虑到是学员答得出并且答得好的问题。学员第一个问题答好,就会放松紧张心理,增强“我”能答好的信心,从而有利于在以后几个问题的答辩中发挥出正常水平。反之,如果提问的第一个问题就答不上来,学员就会背上心理包袱,加剧紧张,产生慌乱,这势必会影响到对后面几个问题的答辩,因而也难以正确检查出学员的答辩能力和学术水平。2.提问要实行逐步深入的方法。为了正确地检测学员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有时需要把一个大问题分成若干个小问题,并采取逐步深入的提问方法。如有一篇《浅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文,主答辩老师出的探测水平题,是由以下四个小问题组成的。(1)什么是科学技术?(2)科学技术是不是生产力的一个独立要素?在学员作出正确回答以后,紧接着提出第三个小问题:即(3)科学技术不是生产力的一个独立要素,为什么说它也是生产力呢?(4)你是怎样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通过这样的提问,根据学员的答辩情况,就能比较正确地测量出学员掌握基础知识的扎实程度。如果这四个小问题,一个也答不上,说明该学员专业基础知识没有掌握好;如果四个问题都能正确地回答出来,说明该学员基础知识掌握得很扎实;如果能回答出其中的2—3个,或每个小问题都能答一点,但答得不全面,或不很正确,说明该学员基础知识掌握得一般。倘若不是采取这种逐步深入的提问法,就很难把一个学员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准确测量出来。假如上述问题采用这样提问法:请你谈谈为什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学员很可能把论文中的主要内容重述一遍。这样就很难确切知道该学员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是好、是差、还是一般。3.当答辩者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应以温和的态度,商讨的语气与之开展讨论,即要有“长者”风度,施行善术,切忌居高临下,出言不逊。不要以“真理”掌握者自居,轻易使用“不对”、“错了”、“谬论”等否定的断语。要记住“是者可能非,非者可能有是”的格言,要有从善如流的掂量。如果作者的观点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即使与自己的观点截然对立,也应认可并乐意接受。倘若作者的观点并不成熟、完善,也要善意地、平和地进行探讨,并给学员有辩护或反驳的平等权利。当自己的观点不能为作者接受时,也不能以势欺人,以权压理,更不要出言不逊。虽然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老师与学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审查考核者,一方是被考核者),但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在答辩中要体现互相尊重,做到豁达大度,观点一时难以统一,也属正常。不必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只要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供对方参考就行。事实上,只要答辩老师讲得客气、平和,学员倒愈容易接受、考虑你的观点,愈容易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达到共同探索真理的目的。4.当学员的回答答不到点子上或者一时答不上来的问题,应采用启发式、引导式的提问方法。参加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学员对你所提的问题答不上来,有的就无可奈何地“呆”着;有的是东拉西扯,与你绕圈子,其实他也是不知道答案。碰到这种情况,答辩老师既不能让学员尴尬地“呆”在那里,也不能听凭其神聊,而应当及时加以启发或引导。学员答不上来有多种原因,其中有的是原本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只是由于问题完全出乎他的意料而显得心慌意乱,或者是出现一时的“知觉盲点”而答不上来。这时只要稍加引导和启发,就能使学员“召回”知识,把问题答好。只有通过启发和引导仍然答不出或答不到点子上的,才可判定他确实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 毕业论文答辩流程一般包括自我介绍、答辩人陈述、提问与答辩、总结和致谢五部分。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标题;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文章的创新部分;结论、价值和展望;自我评价。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在一篇题为《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开发农业之我见》的论文中,答辩时,主答辩老师提出了如下三个问题:(1)请简要谈谈学术界对股份合作制性质方面的争议。(2)合作经济与股份制经济有何区别?(3)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发展股份合作制有无矛盾?请简述理由。又譬如,在《把山区经济推向市场的思考与对策》一文中,答辩时,主答辩老师提出的三个问题是:(1)你在写这篇论文时,收集了哪些方面的资料,是怎样收集的?(2)市场有几重含义?与此相联系,你是怎么理解市场经济的?(3)请你谈谈把山区经济推向市场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当然,在答辩过程中,根据论文的内容和答辩的具体情况,答辩老师还可以适当插问。例如,在上述第一篇论文中,答辩老师觉得学员对合作经济说得很含糊,就在学员回答完了第二个问题后,插问了“请你谈谈我国50年代农村有哪几种合作制形式,它们的性质有何区别”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问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就会了解毕业论文是不是学员自己通过辛勤劳动写成的,即检查了论文的真实性;也大体上摸清了学员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深广度,以及学员临场的应对能力和对知识理解的透彻程度;同时也可以搞清论文中薄弱环节的原因。从而有利于对论文的质量和学员的知识能力作出合理、公平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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