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人的权利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扩展资料
刑诉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