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之前,须通过资格审查。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量与学生当前所获学分总量之差大于32学分(不含32),则不具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
2、专业教学计划是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3、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若本人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作),换证考核仅限一次。
5、因毕业设计(论文)或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而结业的,应于结业后的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学校提出补作申请,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组织安排,考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
6、因生产实习、《体育》课程或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及格而结业的,若经过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锻炼,身体健康,能胜任生产实际工作,可于结业次年4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状况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7、因德育不合格而结业的,可于结业次年4月底前由工作单位或可证明其表现的相关部门对其结业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表现情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