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 法国的法学博士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末期。当时的法学博士制度相当粗糙,并没有规范和严格的注册程序及考核制度。据法国学者考究,在当时,成为法学博士候选人的基本要件并非学识,而是金钱。事实上,获取法学博士学位的代价相当高昂,除注册时须缴纳大笔的注册费用外,在答辩时,博士候选人还须向答辩委员会的每位教授赠送大量的礼品以顺利过关。此外,博士候选人在毕业时并不需要提交书面的博士论文,而只需围绕一些课题(博士候选人本人须提出一个讨论课题,而答辩委员会的教授提出另外一个讨论课题)和答辩委员会教授展开口头辩论。当然,博士候选人参与答辩还须得到导师的推荐。一般而言,一经推荐,博士候选人几乎均可以得到博士学位。由于博士候选人的答辩情况涉及导师的声誉,因此,导师一般在博士候选人已有较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方推荐答辩。启蒙时代以后,法国的法学博士制度几经变革。尽管或多或少受到传统的影响,但新型的法学博士制度不管在制度的设计上而是在实施的规范上都远比传统优越,为法国培养了许多在世界上享有盛誉的法学家。本文限于篇幅,仅就法学博士注册、博士论文写作、博士论文答辩、博士论文出版以及博士生资助等较为重要的方面展开简单的论述。一、法学博士注册(L’inscription en doctorat)与中国不同,法国并未设专门的法学博士入学考试。但注册法学博士的学生必须获得一个研究硕士文凭(Master Recherche,即改革前的深入研究文凭DEA)。外国学生或者获得法国职业硕士文凭(Master Professionnel,即改革前的高等专业文凭DESS)的学生想注册法国法学博士的,必须经过同等学历认证。为进行法学博士注册,学生还须向大学的博士学校(�0�7cole Doctorale)提交博士论文的研究课题,并附带论文指导导师的意见。校长(chef d’établissement)在审阅论文指导老师的意见以及博士学校校长的建议之后决定是否允许注册或者同意同等学历注册。法学博士注册于每年年初进行(各个学校略有不同,学生可在各大高校网址中获得详细信息)。已注册的博士生每年都必须进行重新注册,但无须再经历认证或者批准程序。二、法学博士论文的写作在博士注册阶段,学生和导师一般已就研究课题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导师也可在研究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扩大或者缩小甚至改变研究课题。前两年一般是论文收集阶段。一般而言,导师并不主动与学生联系(当然,这取决于导师个人习好),学生有问题时才与导师联系。大部分的法学博士生到了第三年才开始进行论文写作。法学博士论文的结构也相当奇特,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中国的留学生经常戏称为“法式八股文”)。一般而言,论文的结构只分为两个部分(上下篇)。每篇也只分为两章,鲜有例外。这往往让许多中国学生很不适应。看来,法国人对“阴阳之道”、“一事两分”的思想也颇为在行。论文并没有严格的字数限制,一般在五百页左右。但也有不少例外。如Henry·Motulsky著名的博士论文《私法方法实现的原则》(《Principes d’une realization méthodique du droit privé》)便不到两百页。博士论文的提交时间一般为第一次注册之后的三年。三、法学博士论文的答辩导师在审阅完博士论文之后,如若认为已经达到要求,便可推荐答辩。导师在与学生协商之后向校长提交答辩日期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校长在听取导师意见及博士学校校长建议之后任命至少两名来自于其它学校或科研机构的教授对博士论文进行评阅,并以评阅意见为依据决定是否批准答辩。在答辩前,评阅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以及答辩者本人。答辩委员会有三至六名成员。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来自于其它学校或科研机构。导师必须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参加博士答辩。答辩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任命一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有必要,也可任命一名报告人。但导师不得成为答辩委员会主席或者报告人。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经合议由主席宣布答辩通过或者延期答辩。答辩通过的成绩有三个级别:良(honorable)、优(très honorable)以及十分优秀(très honorable avec félicitations)。答辩成绩以及答辩意见将以书面的形式附在博士论文中。四、法学博士论文的出版在法国,法学博士论文的出版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便是将博士论文的精华以文章的形式在法学杂志上发表。由于法国的法学刊物很少,因此,只有相当少数的博士论文可以在法学刊物上登载。另外一种便是以书的形式出版。几乎比较著名的高校都设有博士论丛,出版优秀的博士论文。笔者所在的学校法国马赛三大就设有若干博士论丛,有不少在法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已故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法沃赫教授(Louis Favoreu)所主编的公法博士论丛。博士论文出版的费用由出版者本人承担,但出版者一般可以申请本校的博士论文奖学金(prix de thèse)资助或者相关科研机构的出版资助。五、法学博士生的资助在法国,法学博士生一般年龄较大,且大部分时间都投身于科研之中,因此,经济压力也比较大。基于此,法国对法学博士生采用较为灵活的资助方式。最常见的有三种:第一,国家提供各种博士奖学金。不同奖学金的申请程序及方式均不相同,但博士生可以在各个奖学金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获得相当具体的信息。第二,签署教育及研究的临时合同(Le contrat d’Ater)。法学博士生在一年的期限内作为教育者或者研究者在存在职位空缺或者暂时职位空缺的高校中任职。当然,合同对博士生的工作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每年必须上满192个小时的讨论课(TD)等等。第三,签署工业研究培训协议(les Conventions Cifre),由国家研究技术协会(ANRT)、企业及博士生三方共同合作。法学博士生到企业任职,既将理论诉诸于实践,又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谓一举两得。一如前述,法国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学博士教育体系,并影响了西欧诸多国家。与法国相比,中国的法学博士制度确立不到二十年,不管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规则运作上都还略显稚嫩与不足。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的法学博士制度无疑提供了颇具意义的参考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