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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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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论文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网络企业知识管理的方法论文

知识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在归纳出知识管理基本思想的基础上,具体从企业知识库、企业产品创新、企业客户管理等几方面说明知识管理在企业中的运用。 关键词:知识管理 知识库 产品创新 客户管理 邓立治版权所有 随着知识经济的初显峥嵘,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已成为全球的发展战略。知识作为企业中一种新的资源这种观念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为了有效地利用好这一资源,知识管理将成为企业管理者最为关注的话题。 一、知识经济下的知识管理和企业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企业将主要通过知识而不是金融资本或自然资源来获取竞争优势。企业的知识将成为和人力、资金等并列的资源,并且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劳伦斯·普鲁萨柯(Laurence Prusak)指出:唯一能给一个组织带来竞争优势,唯一持续不变的就是知道什么,如何利用所拥有的知识和以更快的速度获取新知识。所以知识管理在企业中处于战略性地位,任何一个现代化企业都应该把它提升到战略角度来考虑。 (一)知识管理的现状 企业的知识管理是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它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考察和分析管理问题。近年来许多学者和团体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知识管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的有:“知识管理是指为了增强组织的绩效而创造、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过程”(Bassi,1997)。“知识管理是一个系统地发现、选择、组织、过滤和表述信息的过程,目的是改善雇员对待特定问题的理解。”(E.Maise,1998)。总之知识管理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肯定知识对企业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创造一种环境,让每位职员能获取,共享知识。使用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知识和信息以形成个人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出新的知识。并支持、鼓励个人将知识应用,整合到组织的产品和服务中去,最终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经济效益。” 企业的知识管理的基本职能有三个,如图1所示,它们分别是外化、内化和认知过程。 (1)外化:外化包括一个强大的搜索、过滤与集成工具,从企业内部和外部知识中获取对企业现在和未来有用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知识,在用知识库储存起来,在用一个文件管理系统对储存的知识进行分类,并找出其间隐含的联系和关系。(2)内化:指发现知识库中与知识寻求者相关的知识,并把相关的知识呈现给知识需求者。知识的需求者根据这些知识再进行知识的创新,由此循环。(3)认知:认知是经由前几个功能交换得出的知识的运用, 是知识管理的终极目标。 (二)知识管理对现代化企业的重要性 知识管理对现代化企业来说非常重要,除了可以在企业内建立一种知识的积累、共享和传递的机制,来加强知识资源的管理外。还有以下几个直接的因素 ● 人员流动特别是关键人员的流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企业因此可能丧失一部分多年实践中所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方法; ● 员工相互间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机会越来越少; ● 一些复杂的业务流程难以在短时间内被人所理解和接受; ● 进行客户关系管理,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进而提高客户对公司和品牌的忠诚度; ● 由于知识的不断产生,同时知识本身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知识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员工有持续再学习的需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要求,迎接新的挑战; ● 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敏捷的反应和调整。所以为了解决以上出现的情况,企业管理者引入知识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知识管理可以为企业管理者实现显性知识和隐形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显性知识易于整理和储存,隐性知识集中在劳动者脑里。知识管理有助于对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进行处理并把这些知识用一种适合于社会环境的方式表现出来。实施良好知识管理的管理者能够对外部需求作出敏捷反应,明智地应用内部资源并预测外部市场的发展方向及其变化。 二、知识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 (一)知识管理与企业知识库的建立 国外知识型企业大多十分重视组织和建设企业知识库,广泛采集与企业经营发展有关的各种经验和知识,经过分类编目,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存储和积累起来,成为企业知识共享和使用的必备基础结构,构成企业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企业知识资源的集散中心。而国内企业在这方面比较欠缺,所以对于现代化企业来说建立企业知识库对知识进行有序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企业的知识库内容可以非常丰富,这其中可以包括:(1)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知识管理是从强调人的重要性、人的工作实践和文化开始的,然后才是技术问题。因此,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是知识库的首选。(2)公司员工的各种经验和建议。员工解决各种难题的成功经验或方法建议,由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经筛选后存入知识库,并列出提供者姓名,以资鼓励其积极性。(3)公司各部门和各地分公司的内部资料。(4)公司客户的全部信息。由此可以了解客户的需求的新动态和其对产品的偏好。(5)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合作伙伴的详细资料。这样可以为公司人员了解对手的动态提供一个平台。(6)公司内部研究人员的研究文献和研究报告。内容如此广泛而丰富的知识库通过企业内部网络系统为全体员工提供快捷和方便的服务,公司员工可以使用该系统查询和获取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也可在虚拟的公告板上相会,交流和讨论各种问题。 企业知识库对于企业的知识管理有莫大的帮助,这主要有:(1)企业知识库乃是这些企业信息库或数据库发展出来的高级形式,它正在促进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转化,推动难以“言传”、只能“意会”和“身教”的隐性经验知识的文字化和编码化进程,从而实现更多知识的无障碍交流和共享。库藏也比一般信息库更广泛、更丰富。(2) 企业知识库的组建并发挥功能,正在加快和完善企业知识的采集和加工、积累和交流、共享和使用的有序过程。其中知识的分类、时事和新闻栏目的开设、生产方法的优选、成功商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的报道以及员工建议和客户知识的进入知识库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3) 企业知识库的文化环境乃是其成功组建和持续发挥作用的基础性条件,企业文化和员工的精神状态乃是对知识库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企业艰苦创业和不断创业的文化氛围,员工积极进取和旺盛的求知欲望,奋发图强的精神风貌,以及与合作伙伴共存共荣的品格风范等,都成为企业知识库成功实践的文化支持和力量源泉。 (二)知识管理与企业产品创新过程 知识管理在企业产品创新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并且渗透到了企业产品创新的各个过程。在这我们可以把产品创新过程分为四部分,即产生产品创新想法的过程、产品创新想法实现的过程、创新产品的商业化过程和新产品知识的共享过程。 (1)产生产品创新想法的过程:产生产品创新的冲动需要一定的动因。而对产品喘息的意识和火花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之上。在产生一个创新的想法之前,知识的内化过程已经发生,也就是指相关知识的共享和交流已经发生。并且也就是在此基础上,个人通过对知识的获取、自身经验和与他人交流使产品得到创新。所以产品创新离不开知识的内化过程。 (2)产品创新想法的实现过程:怎样才能是这个产品创新的想法获得实现呢?最重要的让有关部门和人员能理解这个想法所蕴涵的基本思路,这也是说要把这个个人的隐性知识进行外化成为一种明确的概念。这个概念可以是字面的描述、原型、试验等等,并由整个组织的人员对其实现。这样,想法就能够一步步得到证实并最终成为一种基于产品的发明。 (3)创新产品的商业化过程:为成功实现产品商业化,首先要做的是要有一种整体方法将企业已有知识和伙伴知识有效的整合起来,这些知识的结合对于最终开发一个有市场价值的创新产品非常重要。其次,这些知识还需要跨越组织得到整合,因此也因能够实现和供应商、分销商、广告代理商等之间的知识交流, 进行市场研究、制定公司产品策略等,以使新产品的商品化能够得到有效的资源支撑,假如这种产品能被客户所接受而创造出经济价值,就将最终成为创新的产品,最终实现它的商业化过程。 (4)新产品知识的共享过程:在商业化后,总结出新产品的知识,并使这些知识继续提供给相关人员共享。这样,就可以为下一个产品创新打下良好的基础。并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三)企业设立知识管理部门,建立知识经理制度 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必须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对其进行管理,才能提高其利用效果,充分发挥知识创造财富的巨大价值。目前,国外许多大型企业已经建立其以知识总监CKO(Chief Knowledge Officer)为中心的知识管理体系,其地位居于行政总监CEO和信息总监CIO之间,是公司中最具有挑战性的职位,其主要任务是将知识资本化。具体职责应包括:首先,为组织建立一套知识管理的信息基础结构。它包含综合的技术基础结构,如技术支持环境的建立、知识管理工具的选择等;人力基础结构,如人力资源的发展机制、智力知识库的建立和维护等;环境基础结构,如连接于国际商业环境的知识网络和知识组织(团队)等。其次,为组织营造一种知识共享、知识创新的企业文化。CKO必须配合组织的高层管理团队出台一系列激励机制,促进以知识导向开展工作。通常,CKO此时会真切地感到来自组织多方面、多层次的挑战和压力。最后,为组织获得经济回报。CKO必须决定如何通过知识管理更好地产生知识产品,以便帮助组织赚钱或者省钱。(四)企业客户的知识管理 了解客户的知识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而目前的现状是大多数企业缺乏详细的客户资料。而在现代化的企业中我们因该不遗余力的去了解客户的知识,了解他们到底需要什么,并提高他们对本企业的忠诚度。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比如说: (1)在销售人员接触顾客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其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将汇总到企业知识库中,这些信息经过信息提炼与数据挖掘过程形成关于顾客的知识,比如“青年人喜欢休闲服饰”、“学生喜欢购买音像制品”……然后,该知识库根据顾客的信息归纳出该顾客的购买倾向,生成顾客知识,并由此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而每次的个性化服务结果都会记入到顾客知识库中去。顾客知识库将尽量保持精简,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保持过旧的纪录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要及时更新并使顾客信息系统化,这样就能及时更换掉数据垃圾,为顾客以后的服务提供知识和信息,提高企业反映顾客需求的速度,缩短为顾客服务的时间,这样对客户的知识管理可以增加顾客服务的满意度。 (2)在对代理商、销售商的调查和反馈过程中,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最新动态。经过专门人员的处理和归纳可以使其系统化,并纳入企业的知识库中。这样为企业其他不太接触客户的部门人员了解客户和市场提供一个便捷的途径,使客户的知识得以共享。这样才能更好得发挥企业人员得主观能动性。 (3)对客户进行知识管理能更好的留住客户,使消费者成为企业长期忠实的客户,保证企业能够拥有稳定的顾客群,企业在进行营销时,能够从对客户知识管理中分析出顾客是什么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并且可以通过了解客户的知识,采取一些好的促销方式,与客户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客户不再转向其竞争对手。所以在企业客户的知识管理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的是通过客户的知识管理,如何能够有效的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服务和有效的解决企业面对客户的复杂繁琐事务,为企业提供迅速反应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缩短客户服务时间与流程,增加客户服务满意度,提高其对企业产品的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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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的创新【内容提要】图书馆知识管理创新了图书馆管理的基本理论(如概念、内容、职能、原则等),开创了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四种模式,完善了图书馆现有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集成管理),创新了图书馆管理工作和图书馆文化的内涵。【摘 要 题】实践研究【关 键 词】图书馆/知识管理/图书馆管理/创新 邱均平教授指出:最近几年来知识管理研究已开始拓展到图书情报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动向和趋势。不过,在当前知识管理研究热潮中,大部分是介绍和跟踪国外知识管理的理论进展或企业知识管理的,而对知识管理与图书情报学互动的研究很少涉及。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促进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创新和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全面发展[1]。图书馆知识管理是知识管理理论与图书馆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它将从基本理论、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图书馆管理工作与图书馆文化5个方面创新图书馆管理。论文百事通 1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基本理论的创新 1.1 基本理念的创新 图书馆管理是指应用现代管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行动,合理配置和使用图书馆资源,发挥其最佳效率,达到预定目标和完成图书馆任务的过程。图书馆知识管理创新和发展了图书馆管理。什么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笔者认为,图书馆知识管理,是指应用知识管理理论与方法,合理配置和使用图书馆各种资源,充分地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信息与知识需求,并提升现代图书馆的各项职能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过程。由此看来,图书馆知识管理与图书馆管理有如下不同:①理论基础不同。从上述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图书馆管理是以传统的管理学理论为基础,图书馆知识管理则是以知识管理理论为基础;②管理对象不同。图书馆管理对象是由人员、文献信息、建筑、设备、经费、技术方法等要素构成的图书馆系统;图书馆知识管理对象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它是由信息与知识资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技术与图书馆文化等要素组成。③侧重点不同。尽管图书馆管理的中心思想是以人为本,以读者为中心,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图书馆贯彻了这一基本管理思想,而只是忙于一般的事务性管理;图书馆知识管理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人力资本管理成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核心,知识服务与知识创新成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直接目标。 1.2 管理内容的创新 图书馆知识管理将实现图书馆管理中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整合和创新,突出如下主要内容:①知识创新管理。它主要包括:图书馆学理论的创新研究,以“知识”为主要对象和核心概念,革新图书馆学的概念体系和理论基础等;图书馆学方法的创新研究;图书馆工作业务流程的创新研究,以“知识流”为主线,进行业务流程的重组与创新,探讨从文献采访过渡到知识采集、从文献组织过渡到知识组织、从文献服务过渡到知识服务的方法和途径;图书馆管理的创新研究,特别是数字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研究。②知识应用管理。图书馆需要为企业、政府、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建立虚拟图书馆或信息中心;为用户开拓多样化、深层次服务;构建复合型图书馆。③知识传播管理。主要是为了促进知识寻求者与知识源之间、知识寻求者与知识提供者之间的及时准确的匹配和传送。④知识服务管理。图书馆应帮助用户开发知识和运用知识,使图书馆能在更高层次、更直接方式、更关键性活动和更全面过程中支持用户的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⑤人力资本管理。图书馆知识管理十分重视人在知识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积极培养胜任知识管理的知识型馆员。⑥知识产权管理。图书馆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策略和新办法。 1.3 管理职能的创新 一般说来,图书馆管理具有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6种基本职能,而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主要职能体现为:①外化,它是以外部贮藏库的形式捕获知识,并根据分类框架或标准来组织知识。②内化,它是设法发现与特定需求相关的知识结构。在内化过程中,从外部数据库里提取知识,并以最适合的方式重新布局或展示信息,通过信息过滤来发现与用户相关的信息内容或知识。③中介,它是指把与某一研究领域相关的人和知识联系起来,通过群件、内部网、工作流和文件管理系统进行明确、固定的知识匹配和传送。④共享,即帮助员工从知识库中发现有用的知识甚至从中获得启迪和智慧。⑤学习,即帮助图书馆与个人解决学习问题,包括学习的目的、内容、程度与方法等,涉及知识的收集、整理、积累(储存)、共享,从而激励员工不断学习与更新知识,使图书馆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⑥认知(创新),它是在外化、内化和中介的基础上创造知识的过程,即知识创新的过程。图书馆知识管理可以帮助用户获得相应的知识,并提供最新的信息;也可直接参与科学研究、知识生产等过程,成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关注知识在社会和用户间的扩散和传递,促进知识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4 管理原则的创新 过去,图书馆管理往往强调系统原则、集中统一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动力原则、效益原则[2]。图书馆知识管理将突破图书馆传统管理的一些条条框框,突出如下原则:①开放性原则。要建立一个开放的图书馆知识管理平台,让所有成员能把自己的新知识添加到知识管理平台中去,同时也吸收和利用外部知识,丰富图书馆的知识库。②共享性原则。当图书馆成员间的知识得到共享时,图书馆的知识存量将成倍地增长,而转让知识并不损失成员任何东西。而且由于知识的共享是一个过程,需要转让者和接受者共同的参与,因此成员在转让知识的过程中能使自己的知识得以深化,或者获得一些新的知识。③激励性原则。图书馆通过建立知识管理激励系统,包括知识运行机制、知识明晰机制、知识绩效机制和知识奖惩机制,就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型员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或者针对职业生涯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激励策略[3]。④发掘性原则。图书馆应该认识到知识在图书馆产品及其服务的价值创造中所具有的关键作用,图书馆需要明确知识的价值,并将其挖掘出来。⑤协作性原则。基于知识共享性,图书馆团队间的协作活动变得非常重要。只有团队活动才能真正将知识资本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和资本化,因为只有在知识得到共享之后,知识才与知识的拥有者——图书馆员的个人相对独立,才能说明图书馆对知识有了更大的所有权。当某个图书馆员离开图书馆时,他们的知识才会留存在图书馆中。⑥增值性原则。由于知识具有收益递增的特性,图书馆员工通过知识共享,可以分享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减少团队的学习时间,实现知识价值的增值与功能放大。⑦层次性原则。图书馆知识管理可分为3个层次:一是信息管理,是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查找和利用的过程;二是对知识的管理,即包括对用户、供应商和图书馆内部员工的知识加以识别、获取、分解、储存、传递、共享、创造、价值评判和保护,并使这些知识资本化和产品化的过程;三是对图书馆知识资本的管理,也就是对图书馆人力资本、市场资本、结构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的管理。⑧创新性原则。图书馆应本着创新性原则来实施知识管理策略,也就是说要用知识创新的观点来构建图书馆知识管理理论,并加强其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 2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模式的创新 根据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的高低,图书馆知识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事务模式、专家模式、集成模式和协作模式[4]。 知识管理的事务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知识的规范”,通过核心业务知识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核心业务活动持续稳定地开展。它强调知识的系统化、运作的自动化,或工作常规化、操作程度化、员工行为标准化,不需要太多创造性的员工。这种模式在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上都比较低。 知识管理的集成模式着眼于“整体最优”,着重于跨部门的统一协调,通过业务集成的方式促使掌握相关知识的各部门形成统一的运作规则和行动标准,充分发挥共享目标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功能性决策建立在整体运营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种模式在相互依赖程度相对高,在工作复杂程度相对低。 知识管理的专家模式注重从“专家”的工作中获取核心业务发展的推动力,发挥“明星效应”,要求图书馆必须采取特别的激励手段吸引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鼓励他们进行价值增值活动,并通过图书馆知识资本的内部运营来培养图书馆内部的业务骨干。这种模式在相互依赖程度相对低,在工作复杂程度相对高。 知识管理的协作模式注重从全局角度来综合各种知识领域,调动各方面的知识储备来解决错综复杂的问题,尤其强调学习型组织“共同超越”理念的挖掘,建立起激励员工们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共同关注个人和集体创新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在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上都比较高。 3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方法的创新 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集成管理是图书馆常用的管理方法,图书馆知识管理将创新这些管理方法。 3.1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目标管理的扬弃 目标管理是以重视成果的思想为指导,共同确定一定时期的总目标,通过层层分解目标、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手段来达到目标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图书馆目标管理,实际上就是目标管理方法在图书馆中的应用。虽然图书馆目标管理有利于调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图书馆从分散性管理向系统性管理过渡,从单项管理向综合管理过渡,有利于提高图书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但是在图书馆目标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两个棘手问题:①难以协调目标间的冲突。虽然在目标管理中,图书馆有一个总目标,但是各部门、小组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有时这些具体目标间存在冲突。有些部门和个人为了更早或更轻松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往往不顾大局,不愿或很少为其他部门多做些贡献,从而对图书馆目标管理起了阻碍作用。②难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新精神。尽管图书馆目标管理提倡运用授权理论、自我控制理论、激励理论,发动并鼓励图书馆全体人员参与制定、实施、评价目标的全过程,但在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员工主动地、自觉地为实现目标所作贡献是不够的,他们往往是为完成计划任务而工作,而没有从内心深处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图书馆知识管理引入人力资本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作用和重视员工本身的发展,强调运用权变管理思想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以柔性管理方式取代目标管理中的硬性管理,使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新精神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释放;图书馆知识管理通过建立灵活的扁平化知识型组织——知识型团队来弱化等级,注重平等参与,克服了目标管理中存在的上下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失真甚至阻塞的弊端,也有利于在图书馆内营造一种平等竞争的气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图书馆知识管理还通过营造一种知识共享文化,形成一个能够让知识自由流动的环境,这样就可协调图书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员工间的关系,使图书馆成为一种学习型组织,从而促进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 3.2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扬弃 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是图书馆为保证和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动员图书馆的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综合运用管理技术、专业技术、思想教育、经济手段和科学方法,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对服务的全过程实行有效控制,从而经济地开发、设计、生产和提供用户满意的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做到最适质量、最低消耗、最优生产和最佳服务,最终实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5]。图书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做到:①对质量的全面承诺;②面向用户;③不断改进操作系统;④协同工作;⑤重视培训;⑥为员工授权和尊重员工;⑦测度绩效;⑧持续改进。然而,一些障碍使全面质量管理难在图书馆实施,这包括心理障碍、术语障碍、承诺上的障碍、过程中的障碍、职业化的障碍和测度工具上的障碍。因此,国外尽管建立了多种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模型,但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实践并未象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那样得到广泛推广。 Carl Gustav Johannsen认为全面质量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密集型信息管理[6]。所以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区别也体现在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与图书馆知识管理中。与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相比,图书馆知识管理在管理对象、管理方式和管理技术上都有所拓展。在管理对象上,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往往注重的是编码化的信息、流程和显现知识;而图书馆知识管理不仅关注上述对象,更重视员工隐性知识的管理,努力把员工脑子里的观念、点子转化成可以共享的知识,以提升图书馆的核心竞争能力。在管理方式上,图书馆知识管理可以将信息管理和协同合作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知识(隐性知识)转化为集体知识(显性知识)并将新的显性知识传递给员工,使这种显性知识再被其他员工吸收,成为指导个人行为的新的隐性知识。在管理技术上,图书馆知识管理深化了对包括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等先进信息技术的运用,充分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信息中隐含的知识;广泛利用大型数据库技术、新型检索技术、智能代理、搜索引擎以及网络技术、群件技术来保证知识的存贮、传播和共享。 3.3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集成管理的扬弃 图书馆集成管理,是指运用集成的思想和观念指导图书馆的管理实践,实现信息技术、文献信息资源、人员、机构等各种资源要素的全方位优化,增强管理对象的交融度,促进各项要素、功能和优势之间的互补、匹配,从而最终促进整个管理活动的效果和效率的提高[7]。由此看来,图书馆集成管理只不过是实现了对图书馆管理要素的整合与集成,是信息管理的一种高级形式。一方面,图书馆集成管理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图书馆可以运用集成管理技术与方法来促进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实施;另一方面,图书馆知识管理吸收了集成管理中的“集成”理念,站在更高的层次,即从知识创造、知识共享和知识服务的角度来拓展图书馆集成管理的应用。百事通 4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创新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创新集中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4.1 以“知识型团队”创新图书馆组织模式 图书馆知识管理要打破传统的组织结构,建立柔性的、灵活的知识型团队组织。知识型团队是一种以知 识的创建、传播与应用为基本出发点的由相互协作的个体所组成的正式群体。图书馆知识型团队组织由资源建设团队、信息服务团队、技术支持与开发团队、高层管理团队4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资源建设团队负责各种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数字化转换、描述和加工;信息服务团队主要负责图书馆服务项目的设计与创新,为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与知识服务,如包括外借阅览、参考咨询、网络导航、用户培训等在内的信息服务和包含知识发现、知识挖掘、知识创新等在内的知识服务;技术支持与开发团队负责图书馆新理论、新技术、新工具、新标准的研究与开发,系统设备的更新与维护,数据处理系统的升级与维护,数据的长期保存与安全保护等;高层管理团队负责规划、组织和控制本馆发展与建设的目标、步骤与进度,构建图书馆知识管理平台,促进馆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协调本馆部门间、馆际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组织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这里,团队是由多个部门的具有互补能力和知识的人参加的以任务为导向的充分自治的工作单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模块。内部网与互联网成为团队进行协调与沟通的桥梁,通过它们实现团队成员的知识共享[8]。 附图 图1 图书馆知识型团队组织结构 这种知识型团队组织具有如下几个优点:一是消除了由于层层传递所造成的信息失真和延误,缩短了信息与知识传递的路径和时间,提高了时效性;二是由于基于Intranet/Internet的信息与知识是开放的、共享的和集成的,团队间的相互协作与交流得到加强,提高了组织的凝聚力;三是这种结构便于用户参与知识开发,通过采纳用户的合理化建议,可以完善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四是可以激发团队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改变了领导与员工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建立起新型的伙伴关系,改善了领导关系;六是实现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图书馆业务流程重组。 4.2 用知识管理思想指导图书馆服务 4.2.1 在服务取向上,坚持“以用户为中心”。 以前图书馆更多地是关注信息对象(馆藏)而不是信息用户(读者),即是“以馆藏为中心”开展服务,导致一些弊端,如馆藏重复建设、馆藏结构单一、利用率低、服务范围小、服务层次低、经济效益差等。图书馆知识管理能贯彻“以用户为中心”,紧密地将信息用户、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结合起来,针对用户结构、阅读倾向、各群体数量及比例、利用图书馆的频率和方式、对服务的需求层次和满足程度、将来可能的发展变化等参数,连续地收集用户数据,深入研究用户信息需求,建立明确有序的用户信息反馈渠道和科学、可行、系统化的评测指标,借以客观、准确地反映和评价图书馆服务运行的状态和效率,指明需要改进的环节和项目,有针对性地调整服务对策,从而扩大和提升图书馆信息服务与知识服务[9]。 4.2.2 在服务内容上,强化知识性。 知识经济对图书馆服务提出了较高的知识性要求,图书馆知识管理服务不再是简单的资料收集、贮存和传递,而是基于知识的开发、创新与利用。首先,在服务内容的深度上,应特别注意扩充知识内涵,实施知识挖掘与知识发现,使原有信息和知识得到系统化、综合化、深入化,产生针对性和适用性更强的再生知识,实现知识资本的更新、整合和增值;其次,在服务内容的广度上,应尽量扩展相关问题的知识涵盖面,充分利用图书馆现有各种实体资源和网上虚拟资源(包括知识导航系统),依靠现代信息技术为图书馆提供知识面很广的信息服务和知识服务。 4.2.3 在服务方式上,实行知识服务 图书馆应在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知识服务。知识服务是建立在图书馆服务功能和专门知识基础上的一种价值取向,不再是以规范化的信息资源收藏和组织为标志,而是以灵活的服务模式充分利用和调动知识工作者的智慧进行的特定问题的分析、诊断、解决为标志[10]。知识服务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基于分析和基于内容的参考咨询服务、专业化信息服务、个人化信息服务、团队化信息服务、知识管理服务等。需要指出,知识服务并不排斥以藏书建设、文献编目、文献检索、文献流通阅览为基础的传统服务,只不过这些服务将不再体现图书馆的核心能力、专业取向和标志性内容,将主要作为辅助性的后台服务来支持知识服务[11]。 4.3 运用人力资本理论培养能胜任知识管理的知识型馆员 吴建中博士指出:21世纪现代图书馆工作重心将从“书本位”向“人本位”转移、业务重心从第二线向第一线转移、服务重心从一般服务向参考服务转移[12]。图书馆员是实现这些转移的关键。但怎样提高馆员知识和技能呢?笔者认为应加强人力资本管理,培养能胜任知识管理的知识型馆员。这里强调人力资本管理而非人力资源管理,是因为人力资本不同于人力资源,这体现在如下几方面:①理论视角不同。人力资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总和。通常,我们用一定范围内具有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从事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人的数量和质量来表示。人力资本是指通过一定的投资形成的,存在于人体中的能力和知识的资本形式,强调以某种代价获得能力,而付出的代价会在人力资本的使用中,以更大的价值得到回报。②起源时期不同。从历史的角度看,先有人力资本理论,后有人力资源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是人力资源理论的基础和重点。③外延不同。人力资源是一个宏观的、概括性的范畴,具有层次性,既包括自然人力资源,又包括经过培训才能上岗的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的能力和知识。而人力资本仅指复杂劳动的能力和知识。④强调重点不同。人力资源只注重劳动的量,却忽视了劳动的非同质性。而人力资本却强调劳动的非同质性即劳动力素质[13]。以人力资本管理理论为基础培养知识型馆员将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创新图书馆管理。所培养的知识型馆员应该具备胜任知识管理的如下基本素质:①具有了解知识和信息的特征、结构、媒体的知识;②具有收集、组织、保存、利用知识和信息的能力;③拥有信息技术识知(IT literacy),即知道怎样运用合适的技术为目标用户捕获、分类和传播信息与知识,以及怎样把知识转化成集中化的员工数据库来存取;④具有敏锐的和善于分析的头脑,能从多种角度了解用户需求;⑤具有很强的自学能力、概括能力、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创新能力[14、15]。 5 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文化的创新 图书馆知识管理要求建立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知识共享文化。它的核心价值观如下:一是相互信任。领导与员工间、员工之间、员工与用户间要建立相互信赖关系,因为它是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的基础,如果双方互不信任,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员工或用户就不可能将自己的隐性知识贡献出来与大家共享。而这种相互信任关系是建立在管理过程的开放和透明,管理决策的公开、公正和民主,以及员工对管理目标和价值观的认同上;二是开放式交流。由于任何组织90%的知识都存在于员工的头脑中,释放这些隐性知识是知识管理的一个重大挑战。员工可以通过使用类推、暗喻和讲故事等多种方式来进行充分交流,共享他们的经验与知识;三是互动式学习。图书馆可以利用Internet和Intranet构造学习平台或专用知识网络,并通过这个学习平台把员工和用户联系起来, 使他们能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图书馆或员工/用户间的信息与知识;四是知识共享。图书馆应该吸收那些愿意并有能力参与合作与共享的员工、用户来组建图书馆的知识库,通过该知识库实现知识共享,使知识共享成为图书馆内部结构的一部分[16]。五是鼓励创新。图书馆不仅要建立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且要容忍创新失败,允许奇思妙想付诸实施。这种知识共享文化必将全面创新图书馆文化,同时也为图书馆实施知识管理提供了一种氛围。建设这种知识共享文化的措施包括: ?培养员工的知识共享意识。图书馆可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知识共享意识,如通过人员培训传送知识共享信息,通过一系列的庆典礼仪等创建知识共享氛围等。 ?建立知识共享的技术基础,如建立图书馆网站及Intranet来快捷地进行知识交流。 ?建立知识库。在图书馆的Intranet上建立知识库是实现知识共享必不可少的,其内容至少包括图书馆的人力资源、主要用户资源、先进的工作经验与技术、图书馆工作职位需要的技能和评价方法等。 ?发挥高层管理者的示范作用。图书馆高层管理者可通过自身行为来强化员工的知识共享意识,如高层管理者同员工进行网上业务交流与指导。 ?制定知识共享原则,如允许每位员工都能通过便捷的方式访问知识库、鼓励每位员工对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24小时的上网服务、确保每个关键词都能在知识库中搜索、及时更换知识库中陈旧的知识、提供多种语言服务等[17]。 ?建立知识共享的激励机制,通过一系列奖励政策促进知识共享文化的构建。【参考文献】 1 邱均平.知识管理与图书情报学的创新.情报资料工作,2002(3):5 2 潘寅生主编.图书馆管理工作.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 3 李华伟等.知识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华艺出版社,2002 4 南方等.企业知识管理:模式与战略.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0(3):23-25 5 孟广均,徐引篪主编.国外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进展.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6 Carl Gustav Johannsen.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n a knowledge management perspective.Journal of Documentation, 2000,56(1):42-54 7 吴怡青.试论现代图书馆的集成管理.情报资料工作,2000(5):30-33 8 何立阳,盛小平.数字图书馆知识管理研究.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资料工作,2003(2):112-117 9 杨熔.让知识管理走进图书馆——兼谈深圳南山图书馆的管理探索.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2(3):25-28 10 李桂华等.知识服务之运营方式探索.图书馆,2001(1):18-22 11 张晓林.走向知识服务:寻找新世纪图书情报工作的生长点.中国图书馆学报,2000(5):32-37 12 吴建中.浅谈21世纪图书馆发展趋势.图书馆杂志,1997(1):35-37,

企业网络成为当今企业的客观存在方式,随着环境的变迁,其面对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企业网络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 中小企业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 》

摘要:本文对中小企业网络安全与网络管理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网络安全 网络管理

中国拥有四千万中小企业,据权威部门调研发现,90%以上的中小企业至少都已经建立了内部网络。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内部网络的安全性问题。多核、万兆安全、云安全这些新技术对于他们而言或许过于高端,中小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又该从哪入手呢?

1 企业内部网络建设的三原则

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为员工提供完成其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访问权限、避免未经授权的人改变公司的关键文档、平衡访问速度与安全控制三方面分别有以下三大原则。

原则一:最小权限原则

最小权限原则要求我们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为员工仅仅提供完成其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访问权限,而不提供其他额外的权限。

如企业现在有一个文件服务器系统,为了安全的考虑,我们财务部门的文件会做一些特殊的权限控制。财务部门会设置两个文件夹,其中一个文件夹用来放置一些可以公开的文件,如空白的报销凭证等等,方便其他员工填写费用报销凭证。还有一个文件放置一些机密文件,只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才能查看,如企业的现金流量表等等。此时我们在设置权限的时候,就要根据最小权限的原则,对于普通员工与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发开设置,若是普通员工的话,则其职能对其可以访问的文件夹进行查询,对于其没有访问权限的文件夹,则服务器要拒绝其访问。

原则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指我们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要确保未经授权的个人不能改变或者删除信息,尤其要避免未经授权的人改变公司的关键文档,如企业的财务信息、客户联系方式等等。

完整性原则在企业网络安全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经授权的人,不能更改信息记录。二是指若有人修改时,必须要保存修改的历史记录,以便后续查询。

原则三:速度与控制之间平衡的原则

我们在对信息作了种种限制的时候,必然会对信息的访问速度产生影响。为了达到这个平衡的目的,我们可以如此做。一是把文件信息进行根据安全性进行分级。对一些不怎么重要的信息,我们可以把安全控制的级别降低,从而来提高用户的工作效率。二是尽量在组的级别上进行管理,而不是在用户的级别上进行权限控制。三是要慎用临时权限。

2 企业内部网络暴露的主要问题

2.1 密码单一

2.1.1 邮件用统一密码或者有一定规律的密码

对于邮件系统、文件服务器、管理系统等等账户的密码,设置要稍微复杂一点,至少规律不要这么明显,否则的话,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2.1.2 重要文档密码复杂性差,容易破解

纵观企业用户,其实,他们对于密码的认识性很差。有不少用户,知道对一些重要文档要设置密码,但是,他们往往出于方便等需要,而把密码设置的过于简单。故我们对用户进行网络安全培训时,要在这方面给他们重点提示才行。

2.2 网络拥堵、冲突

2.2.1 下电影、游戏,大量占用带宽资源

现在不少企业用的都是光纤接入,带宽比较大。但是,这也给一些酷爱电影的人,提供了契机。他们在家里下电影,下载速度可能只有10K,但是,在公司里下电影的话,速度可以达到1M,甚至更多。这对于喜欢看电影的员工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

2.2.2 IP地址随意更改,导致地址冲突

有些企业会根据IP设置一些规则,如限制某一段的IP地址不能上QQ等等一些简单的设置。这些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也可能会给我们网络维护带来一些麻烦。

2.3 门户把关不严

2.3.1 便携性移动设备控制不严

虽然我们公司现在对于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MP3播放器等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如要先审批后使用,等等。但是,很多用户还是私自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私自采用便携性移动存储设备,会给企业的内部网络带来两大隐患。

一是企业文件的安全。因为企业的有些重要文件,属于企业的资源,如客户信息、产品物料清单等等,企业规定是不能够外传的。二是,若利用移动存储设备,则病毒就会漏过我们的设在外围的病毒防火墙,而直接从企业的内部侵入。

2.3.2 邮件附件具有安全隐患

邮件附件的危害也在慢慢增大。现在随着电子文档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利用邮件附件来传递电子文档。而很多电子文档都是OFFICE文档、图片格式文件或者RAR压缩文件,但是,这些格式的文件恰巧是病毒很好的载体。

据相关网站调查,现在邮件附件携带病毒的案例在逐年攀升。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不加以控制的话,这迟早会影响企业的网络安全。

3 企业内部网络的日常行为管理

由于组织内部员工的上网行为复杂多变,没有哪一付灵药包治百病,针对不同的上网行为业界都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现以上网行为管理领域领导厂商深信服科技的技术为基础,来简单介绍一下基本的应对策略。

3.1 外发Email的过滤和延迟审计。

防范Email泄密需要从事前和事后两方面考虑。首先外发前基于多种条件对Email进行拦截和过滤,但被拦截的邮件未必含有对组织有害的内容,如何避免机器识别的局限性?深信服提供的邮件延迟审计技术可以拦截匹配上指定条件的外发Email,人工审核后在外发,确保万无一失。

事后审计也不容忽视。将所有外发Email全部记录,包括正文及附件。另外由于Webmail使用的普遍,对Webmail外发Email也应该能做到过滤、记录与审计。

3.2 URL库+关键字过滤+SSL加密网页识别。

通过静态预分类URL库实现明文网页的部分管控是基础,但同时必须能够对搜索引擎输入的关键字进行过滤,从而实现对静态URL库更新慢、容量小的补充。而对于SSL加密网页的识别与过滤,业界存在通过代理SSL加密流量、解密SSL加密流量的方式实现,但对于组织财务部、普通员工操作网上银行账户的数据也被解密显然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深信服上网行为管理设备通过对SSL加密网站的数字证书的进行识别、检测与过滤,既能满足用户过滤 SSL加密网址的要求,同时也不会引入新的安全隐患。

3.3 网络上传信息过滤。

论坛灌水、网络发贴、文件上传下载都需要基于多种关键字进行过滤,并应该能对所有成功上传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事后查验。但这是不够的,如藏污纳垢的主要场所之一的互联网WEB聊天室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随机动态端口访问,识别、封堵此类动态端口网址成为当下上网行为管理难题之一,只有部分厂商能妥善解决该问题,这是用户在选择上网行为管理网关时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3.4 P2P的精准识别与灵活管理。

互联网上的P2P软件层出不穷,如果只能封堵“昨天的BT”显然是不足的。在P2P的识别方面深信服科技的P2P智能识别专利技术――基于行为统计学的分析的确有其独到之处。基于行为特征而非基于P2P软件本身精准识别了各种P2P,包括加密的、不常见的、版本泛滥的等。有了精准识别,这样的设备对P2P的流控效果格外出众。

3.5 管控各种非工作无关网络行为。

业界领先厂商都已摒弃基于IP、端口的应用识别方式,而采用基于应用协议特征码的深度内容检测技术,区别仅在于哪个厂商的应用识别库最大、更新最快。基于精准的应用识别,加上针对不同用户、时间段分配不同的网络访问策略,必将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

伴随着组织内网员工非善意上网行为的泛滥与蔓延,符合中国客户需求的上网行为管理技术与解决方案也将快速发展,以持续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 企业网络基本搭建及网络管理 》

摘要:伴随着Internet的日益普及,网络应用的蓬勃发展,本文在分析当前企业网络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旨在提高企业对营销网络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方面具有其重要意义。通过网络拓扑结构和网组技术对企业网网络进行搭建,通过物理、数据等方面的设计对网络管理进行完善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 措施 。

关键词:企业网 网络搭建 网络管理

企业对网络的要求性越来越强,为了保证网络的高可用性,有时希望在网络中提供设备、模块和链路的冗余。但是在二层网络中,冗余链路可能会导致交换环路,使得广播包在交换环路中无休止地循环,进而破坏网络中设备的工作性能,甚至导致整个网络瘫痪。生成树技术能够解决交换环路的问题,同时为网络提供冗余。

以Internet为代表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信息 网络技术 的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企业网网络需要从网络的搭建及网络管理方面着手。

一、 基本网络的搭建

由于企业网网络特性(数据流量大、稳定性强、经济性和扩充性)和各个部门的要求(制作部门和办公部门间的访问控制),我们采用下列方案:

1.网络拓扑结构选择:网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如图1)。它是目前使用最多,最为普遍的局域网拓扑结构。节点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并且适合在中央位置放置网络诊断设备。

2.组网技术选择:目前,常用的主干网的组网技术有快速以太网(100Mbps)、FTDH、千兆以太网(1000Mbps),快速以太网是一种非常成熟的组网技术,它的造价很低,性能价格比很高;FTDH ;是光纤直接到客户,是多媒体应用系统的理想网络平台,但它的网络带宽的实际利用率很高;目前千兆以太网已成为一种成熟的组网技术, 因此个人推荐采用千兆以太网为骨干,快速以太网交换到桌面组建计算机播控网络。

二、网络管理

1.物理安全设计。为保证企业网信息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除在网络规划和场地、环境等要求之外,还要防止系统信息在空间的扩散。计算机系统通过电磁辐射使信息被截获而失密的案例已经很多,在理论和技术支持下的验证工作也证实了这种截取距离在几百米甚至可达千米的复原显示技术给计算机系统信息的__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了防止系统中的信息在空间上的扩散,通常是在物理上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来减少或干扰扩散出去的空间信号。正常的防范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对主机房及重要信息存储、收发部门进行屏蔽处理,即建设一个具有高效屏蔽效能的屏蔽室,用它来安装运行主要设备,以防止磁鼓、磁带与高辐射设备等的信号外泄。为提高屏蔽室的效能,在屏蔽室与外界的各项联系、连接中均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和设计,如信号线、电话线、空调、消防控制线,以及通风、波导,门的关起等。对本地网 、局域网传输线路传导辐射的抑制,由于电缆传输辐射信息的不可避免性,现均采用光缆传输的方式,大多数均在Modem出来的设备用光电转换接口,用光缆接出屏蔽室外进行传输。

2.网络共享资源和数据信息设计。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决定使用VLAN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物理隔离来实现。

VLAN是在一个物理网络上划分出来的逻辑网络。这个网络对应于OSI模型的第二层。通过将企业网络划分为虚拟网络VLAN,可以强化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控制不必要的数据广播。VLAN将网络划分为多个广播域,从而有效地控制广播风暴的发生,还可以用于控制网络中不同部门、不同站点之间的互相访问。 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为了保证网络的高可用性,有时希望在网络中提供设备、模块和链路的冗余。但是在二层网络中,冗余链路可能会导致交换环路,使得广播包在交换环路中无休止地循环,进而破坏网络中设备的工作性能,甚至导致整个网络瘫痪。生成树技术能够解决交换环路的问题,同时为网络提供冗余。 天驿公司有销售部和技术部,技术部的计算机系统分散连接在两台交换机上,它们之间需要相互通信,销售部和技术部也需要进行相互通信,为了满足公司的需求,则要在网络设备上实现这一目标。 使在同一VLAN中的计算机系统能够跨交换机进行相互通信,需要在两个交换机中间建立中继,而在不同VLAN中的计算机系统也要实现相互通信,实现VLAN之间的互通

使在同一VLAN中的计算机系统能够跨交换机进行相互通信,需要在两个交换机中间建立中继,而在不同VLAN中的计算机系统也要实现相互通信,实现VLAN之间的通信需要三层技术来实现,即通过路由器或三层交换机来实现。建议使用三层交换机来实现,因为使用路由器容易造成瓶颈。

VLAN是为解决以太网的广播问题和安全性而提出的,它在以太网帧的基础上增加了VLAN头,用VLANID把用户划分为更小的工作组,限制不同工作组间的用户二层互访,每个工作组就是一个虚拟局域网。虚拟局域网的好处是可以限制广播范围,并能够形成虚拟工作组,动态管理网络。从目前来看,根据端口来划分VLAN的方式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许多VLAN厂商都利用交换机的端口来划分VLAN成员,被设定的端口都在同一个广播域中,实现网络管理。

企业内部网络的问题,不仅是设备,技术的问题,更是管理的问题。对于企业网络的管理人员来讲,一定要提高网络管理识,加强网络管理技术的掌握, 才能把企业网络管理好。

参考文献:

[1]Andrew S. Tanenbaum. 计算机网络(第4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8

[2]袁津生,吴砚农.计算机网络安全基础[M].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7

[3]中国IT实验室.VLAN及技术[J/OL],2009

《 企业网络化管理思考 》

摘要:企业实行网络化管理是网络经济的特征之一,企业的管理流程、业务数据、与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以及企业的各种资产都需要网络化管理。建立以业务为中心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是 企业管理 信息化的目标。最后分析了这类系统成败的因数等。

关键词:管理流程网络化;网络财务;资源计划

Abstract: enterprises implement the network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economy, enterpris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business data, and business related financial data, and all kinds of assets of the enterprise need network management. Establish business centered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system is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goal. In the final analysis,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is kind of system of Numbers.

Keywords: management flow network; Financial network; Resource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前言

企业的形式不一样,主营业务不一样,管理水平不一样,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可能会千差万别。随着企业主的商业活动的扩大,需要给出的决策越来越多,越益复杂多样,不久就认识到,不可能同时在各处出现,不可能把所有的数据都囊括,为给出决策需求从而要求的能力水准,已经大大超出了一个管理人员的才能。因此企业进行决策就要进行多方面的考察研究,要借助于诸如财务、销售、生产和人事等职能部门,解决这些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把责任委托给下属(职责下放给下属),因此每一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他们的任务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并开始独立地收集和整理与他们的本职工作有关的数据。结果是产生一种信息系统,其信息由各部门数据组合而成,

尽管收集和存储这种多路数据流时,在企业范围内存在着许多重复工作,但当时企业确实首次开始考虑用侧重于管理的正式信息系统来代替簿记。这就是管理信息系统的最初动因。随着设备技术的发展,各种自动化设备都可以帮助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其中计算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给网络化管理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传统的企业分工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在技术、操作和经济上可行的管理方案也必须要专业的部门配合才行。

网络对经济环境、经济运行方式都产生了变革式的影响。网络对经济的影响,产生了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方式——网络经济。管理的网络化是网络经济的特征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金流、物资流、业务流与信息流合一,可以做到精细化管理。

1.企业建立网络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企业的管理流程需要网络化

传统企业的管理就像管理地球仪上的经线(代表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纬线(代表管理上的各级部门)的交点(代表部门的管理层面)一样,是立体化的。采用网络化来管理流程能够做到扁平化的管理,能够跨越多个部门而以业务为主线连接在一起。

1.2 企业的业务数据需要网络化管理

一旦对业务数据实现网络化管理,财务上的每一笔账的来源就会非常清楚,业务溯源就会很方便;并且管理流程的网络化也需要夹带各个业务流程的数据。

1.3 企业财务数据需要网络化管理

传统非网络化的 财务管理 系统有诸多缺陷,如财务核算层面难以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控制层面的缺陷和对财务决策的支持手段非常缺乏等;传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实现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监控、无法满足规范化统一管理需求、无法控制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鉴于这些缺陷,建立业务事件驱动的网络化财务管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

1.4 企业的物资设备、人力技术、客户关系以及合作伙伴也需要网络化管理

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企业的知识管理实现网络化统一调度以后,效率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各种机器设备及人力的利用率也会提高;企业知识的形成是企业能够克隆和复制壮大的基础。

2.建立网络化的管理系统

2.1 业务和财务数据的网络化

信息化网络对网络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说,如果没有信息化网络的产生,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有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网络经济。网络按照网络范围和互联的距离可划分为国际互联网络、企业内部网络、企业间网络。国际互联网是按照一定的通信协议将分布于不同地理位置上,具有不同功能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通过各种通信线路在物理上连接起来的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网络系统。企业内部网络是应用国际互联网技术将企业内部具有不同功能的计算机通过各种通信线路在物理上连接起来的局域网。在该网络中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可以共享程序与信息,增强员工之间的协作,简化工作流程。

建立业务事件驱动的信息系统是网络化管理的开端,它就是指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大量利用成熟的信息技术的成就,使管理流程与经济业务流程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当企业的一项经济业务(事件)发生时,由业务相关部门的一位员工负责录入业务信息,当信息进入系统后,立即存储在指定的数据库;同时,该业务事件通过管理平台,生成实时凭证,自动或经管理人员确认后显示在所有相关的账簿和报表上,不再需要第二个部门或任何其他员工再录入一遍。这样,信息为所有“授权”的人员共同享用。每个业务管理与财会人员每天必须打开某个信息屏幕,管理和控制相关的经济业务,做到实时、迅速响应外界及内部经济环境的变化;所有管理人员都按照统一、实时的信息来源作出决策,避免了不同的决策单位或个人,由于信息所依据的来源不同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造成管理决策的混乱。在这个财务信息系统当中,大部分事件数据都以原始的、未经处理的方式存放,实现了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同时存储,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业务数据流的同步生成;原来由财会人员编制的业务凭证、报表等等财务资料,可由计算机实时生成、输出,大大减少财务部门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减少了差错做到“数出一门,信息共享”。

以业务事件为驱动,建立业务数据和生成财务信息后,可设立一个与数据库直接相连的管理模型库,在模型库当中设立先进的管理模型,如预警模型、预测模型、决策模型、筹资模型等。对于特殊的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设计一些模型满足企业自身的需要,如根据企业的需要可在企业内部设立成本核算模型、库存预警模型,满足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这些模型所需的数据可直接从数据库中进行提取。

2.2 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

在网络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等资源的竞争,更包括外部的资源供应链、客户资源等外部资源的竞争。所以,在网络经济下,要想使企业能够适应瞬间变化的市场环境,立于不败之地,建立企业整个资源计划系统是企业管理的必然趋势。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对人们来说,已不再陌生,企业资源计划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美国著名的咨询公司加特纳提出的一整套企业管理系统体系标准,并很快被管理界和学术界所承认,逐步扩大使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实际上是先进的管理思想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它认为企业资源包括厂房、仓库、物资、设备、工具、资金、人力、技术、信誉、客户、供应商等全部可供企业调配使用的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它强调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的结合,全面受控,实时反馈,动态协调,解决客户、供应商、制造商信息的集成,优化供应链,实现协同合作竞争的整个资源的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是以业务为中心来组织,把企业的运营流程看作是一个紧密的供应链,从供应商到客户,充分协调企业的内部和外部资源,集成企业的整个信息,实现企业的全面竞争。

3.管理系统的问题

再好的管理系统也要靠人来参与,如果参与人员觉得系统与他无关,输入的是垃圾数据,那么输出的也是垃圾数据,管理系统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开发管理系统的人员尽量让系统简便地输入、精确地输入和不重复录入数据,这些应该尽量采用自动化的输入设备,让数据采集自动化,减少人为出错因数。管理系统应当量身定制,做到适用和实用。另外,企业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也是这类管理系统成败的重要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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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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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李志广 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 前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 4、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 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3、开庭审判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 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李志广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前言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1、立案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侦查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3、提请逮捕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4、提起诉讼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四、审判1、审判组织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3、开庭审判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五、执行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结 束 语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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