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公共利益标准实质上是政治标准 在法律领域的表现。研究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要以动态和整体的眼光进行研究,不能孤零零的就房屋拆迁论房屋拆迁,而应当研究房屋拆迁存在的基础,研究房屋拆迁 的来龙去脉,所以本文以小切口大论题的形式研究房屋拆迁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以事论事,而是要深入研究对象的内部和本质,研究更深层次的问题。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么,许多学者汲取国外的理论精华为我所用,提出了许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这一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发不可收拾。原因是什么呢?反思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这一切完全是历史的必然。我国走过了不同以往的独特的发展道路,并且日益走向成功,当初所有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决定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们多数时候是被逼着或者说是被历史推着向前走,当然,这也是我们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这也决定了我们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总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我们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没有什么老路可以走,西方经验只适合于微观问题的解决,但整体思路和设计必须由我们自己解决。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房屋拆迁的问题,我们主要研究了如下几个的问题: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 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 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房屋拆迁程序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六、申领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七、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八、拆迁冻结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十、强制拆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73. 论行政拘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字数:6982,页数:08) 74. 论但书情节的罪与非罪(字数:11170,页数:13 ) 75. 论受贿罪的情节与量刑(字数:12802,页数:14 ) 76. “不予处罚”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字数:7605,页数:14) 77.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引起的思考(字数:7450,页数:13) 78. 安乐死立法研究(字数:12897,页数:25) 79.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字数:6845,页数:13) 80.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思考(字数:7009,页数:14) 81. 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几点思考(字数:8104,页数:16) 82. 对新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思考(字数:7979,页数:14) 可联&>系Q+.Q:89..36.........后面输入....28..........接着输入......136Q+Q空间.里有所有内-容。可$代,$写83.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字数:7501,页数:15) 84. 计算机犯罪主体研究——增设单位犯罪的可行性分析(字数:6790,页数:14) 85.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字数:6475,页数:13) 86. 论夫妻共同财产(字数:6499,页数:12) 87. 论公民的遗嘱的权利(字数:7345,页数:14) 88. 论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字数:8151,页数:16) 89.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字数:8401,页数:16)
1、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6日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2011-09-095、中纪委、监察部重点查处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搬迁行为的通知6、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的通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2011年1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号 2011年6月3日施行9、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 国土部 建设部 国法【2011】38号这两年国家层面上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大概就这些,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这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好撰写的论文,建议你查阅本人撰写的《房屋拆迁法律理论与实务》一书,虽然旧了,但理论框架还可以。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部分,图书销售管理系统对图书销售进行管理,具有着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极大地提高图书销售管理效率及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因此,图书销售管理系统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和实际的应用价值.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本文分成五个部分.第1部。。第2部。。第3部~第5部这篇论文的写作以及系统开发的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经验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和系统开发,但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系统功能并不完备,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谢谢!开场白就这个样子了至于提问么,这要看老师了,但问题都出自你的论文,你必须的熟悉你写的内容。顺便看熟自己的参考文献,别老师问了打不出。的明确自己为什么要写这篇论文,用意何在,所论内容问题何在,你的解决方法是什么。至于具体问题我就说不出来了。
毕业论文答辩小技巧
毕业论文答辩小技巧,很多人在临近毕业的时候都要进行毕业答辩,但是又不知道怎样才能一路顺风的通过二不用重来,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了一些有关于毕业论文答辩小技巧,学会答辩方法,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一、论文答辩——熟悉内容
作为将要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首先而且必须对自己所著的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比较全面的熟悉。所谓“深刻的理解”是对论文有横向的把握。这两方面是为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就有关论文的深度及相关知识面而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准备。
例如,题为<创建名牌产品发展民族产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可能会问“民族品牌”与“名牌”有何关系。尽管论文中未必涉及“民族品牌”,但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论文有“比较全面的熟悉”和“比较深刻的理解”,否则,就会出现尴尬局面
二、论文答辩——图表穿插
任何毕业论文,无论是文科还是理科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用图表表达论文观点的可能,故我认为应该有此准备。图表不仅是一种直观的表达观点的方法,更是一种调节答辩会气氛的手段,特别是对私人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讲,长时间地听述,听觉难免会有排斥性,不再对你论述的内容接纳吸收,这样,秘然对你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有所影响。所以,应该在答辩过程事适当穿插图表或类似图表的其它媒介以提高你的答辩成绩。
三、论文答辩——语流适中
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同学一般都是首次。无数事实证明,他们在众多的都是和同学面前答辩时,说话速度往往越来越快,以致答辩委员会听不清楚,影响了答辩成绩。故答辩学生一定要注意在答辩过程中的语流速度,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不能像连珠炮似的轰向听众。
四、论文答辩——目光移动
毕业生在论文答辩时,一般可脱稿,也可半脱稿,也可完全不脱稿。但不管哪种开工,都应注意自己的目光,使目光时常地瞟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及会场上的同学们。这是你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接触,使听众对你的论题产生兴趣的一种手段。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由于听时间过长,委员们难免会有分神现象,这时,你用目光的投射会很礼貌地将他们的神“拉”回来,使委员们的思路跟你的思路走。
五、论文答辩——体态语辅助
虽然毕业论文答辩同其它答辩一样以口语为主,但适当的体态语运用会辅助你的答辩,使答辩效果更好。特别是手势语言的恰当运用会显得自信、有力、不容辩驳。相反,如果你在答辩过程中始终如一地直挺挺地站着,或者始终如一地低头俯视,即使你的论文结构再合理,主题再新颖,结论再正确,答辩效果也会大受影响。所以在毕业论文答辩时,一定要注意使用态语。
六、论文答辩——时间控制
一般在比较正规的答辩会上,都对辩手有时间要求,因此,毕业学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应重视时间的掌握。对时间的控制要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这样,显得有准备,对内容的掌握和控制也轻车熟路,容易给答辩委员会成员一个良好的印象。故在答辩前应该对将要答辩的内容有时间上的估计。当然在答辩过程中灵活地减少或增加也是对时间控制的一种表现,应该重视的。
七、论文答辩——紧扣主题
在校园中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往往辩手较多,因此,对于答辩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位的论文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有的甚至连题目也不一定熟悉。因此,在整个答辩过程中能否围绕主题进行,能否最后扣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另外,委员们一般也容易就题目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提问,如果能自始至终地以论文题目为中心展开论述就会使评委思维明朗化,对你的论文加以首肯。
八、论文答辩——人称使用
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必然涉及人称使用问题,我建议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如“我”“我们”,即使论文中的材料是引用他人的,用“我们引用”了哪儿哪儿的数据或材料,特别是毕业论文大多是你自己作的,所以要更多使用而且是果断地、大胆地使用第一人称“我”和“我们”。如果是这样,会使答辩委员会成员有这样的印象:东西是你的,工作做了不少!
一、废话不废,赢得时间
当评委提出问题,你一下子不知从何说起时,不妨说几句废话,先把话头接过来,如你的这个问题很好,这是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认真思考和对待的一个问题”,“你刚才提的问题是:为什么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之所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这样的'话虽说是废话,但也符合人们回答问题的习惯。利用这样的话,争取有限的时间整理思绪,搜索脑海中的记忆材料,然后再有板有眼地阐述,因此,废话的作用不可小视。
二、套话不谬,以静制动
许多工作尽管性质不同,但工作的规律以及做好该工作的措施一经概括提炼便大同小异,如加强学习、健全制度、措施到位、重点突出等。比如,当评委提出为做好某项工作,你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之类的问题,而你对这项工作又不太熟悉时,便不妨适当联系,以不变应万变。
三、好话不假,控制情绪
有时评委的发问与其说是提问题,不如说是提意见,而在这种特殊的场合提出来,回答稍有不慎,便会下不了台。因此,回答这样的问题时不要讲大而无意义的话,最佳的选择是说好话,真心诚意承认不足,并承诺今后注意改进。如评委提问:综合处应是一个综合服务部门,为什么领导出差你们能搞到票,而我们职工出差就搞不到票呢?回答这样的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有位竞聘者是这样回答的:在我们的工作中,确实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对此我深感抱歉,上次没办好,下次一定办好,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提出来,我一定尽力解决。”几句好话,让提问者和听众听了心里都舒服。
四、笑话不俗,活跃气氛
有的评委的提问锋芒毕露,逼你当场表态,让你进退两难。如几位评委不约而同地向一位竞聘基建处长的同志发难:我们单位要新征2000亩地,你能不能保证一年之内把地搞到手?给我20万美元,我也不敢打包票。一般来说,一年的时间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据我了解,那块地上有几十户农民,拆迁是征地过程中最头脑的问题,碰到几个钉子户,进度就会受到影响。但我将努力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竞聘者开头的几句话引得大家一阵大笑,使短兵相接的紧张气氛顿时轻松下来,接下来的几句话,客观、实在,赢得了评委的理解和好评。
五、文话不酸,倍添风采
文话即书卷气较重的话,抒隋、比喻、联想、引用等表达手法能使答辩文采飞扬,但必须运用得恰到好处,避免给人文绉绉、酸溜溜的感觉。如有一位评委问一位年轻的竞聘者:对一位年轻的管理者来说,要做好工作,最重要的品质是什么?有人说是虚心,有人说是勤奋,还有人说是务实,你认为是什么?虽说提问者列出了几种答案,但他的目的显然并不是让你做选择题,而是把一般可能出现的回答排除之后,让你另辟蹊径,作出新的大胆的回答。这位竞聘者精彩地回答道:“虚心、勤奋、务实都是年轻干部应具备的品质。另外,我想引用毛泽东同志的两句诗来回答您的问题,一句是他年轻时写的:‘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另一句是他晚年时写的:‘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最可贵的品质是:初生牛犊不怕虎,每临大事有魄力、不怯懦。”
城市规划中拆迁居民生活状况调查报告——以东胜区部分地区为例王丽 崔希海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要带动城市的各个方面也随之发展.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 完善是城市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鄂尔多斯市政府所在地东胜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开始 了城市规划, 完善城区基础设施的历程. 城区规划和完善城区基础设施的过程主要体现为城内翻新, 城外扩建工程广泛开展.扩建及翻新需要拆迁部分城区及城郊农村的建筑,并要占用大量的郊区农 村土地. 为了进一步了解拆迁及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小组运用问卷法, 访问法和直接参与法对城区中 2005 年 10 月份已拆迁的伊煤南路 8 号街坊的 14 户居民,城郊 2007 年 3 月份已拆迁的薛家圪台村的 36 户居民和城郊 2007 年 10 月份将要拆迁的碾盘梁村的 67 户居民 进行了调查.并对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的部分报纸及其他一些报刊杂志进行了文献资料收集,统 计和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政策背景及所获资料的分析,将政策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已拆迁与未 拆迁居民生活状况,本地户与外地户等基本状况进行了综合对比分析,反映了一些基本状况,并对 其中存在的如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农牧民重新就业问题,住房问题及生活习惯与经济支出等一系列 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东胜区 城市规划 拆迁工程 农村居民在国家推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大背景下,鄂尔多斯市凭借优越的地理优势及资源优势,经济得 以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领导制定了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的特殊方针政策.这 一政策要求对城市进行合理规划,而城市规划中城区基本功能的完善,基础设施的完备要以有充足 的发展空间为前提,要求扩大城区面积,势必要以牺牲其周边地区的农村土地为代价.因此,进行 了一系列拆迁工程,包括旧城区平房建筑的拆迁和城郊农村建筑物的拆迁及土地的占用.拆迁过程 中的各种基本状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 文化背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经济总量的日益增加,东胜原有的城市基础功能已不能满足鄂尔 多斯市发展的需要. 鉴于此, 东胜开始调整城市发展战略结构, 把经济的切入点放在完善城市功能, 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环境上,预计将东胜打造成鄂尔多斯市核心区和地域中心城市.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杨红岩说,几年来,东胜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三化互动" 的发展思路,坚持以城市为龙头,仅仅抓住城市发展这个主题;坚持"抓城市建设就是抓经济建设 的思想" ;坚持走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化的路子.按照"拉大,补欠,崛起"城市发展 三步走战略,建设新城区,改造旧城区.经过几年的发展,东胜正以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市的地位, 以畅通"生态城,文化城"的新形象迅速崛起. "十五"期间,东胜完成基本建设投资 103 亿元,重点实施了引黄供水,天然气进城,城市道 路建设等近 200 项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年新建和改造城区道路近 100 公里,配套并建设了城 市管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区路网体系日趋完善. 据了解,东胜区拓展城市发展框架拉达,补欠,崛起"三步走"涵盖内容极深,构筑城市发展 新框架的终极目标,预示着东胜城市建设将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在拉大方面,东胜按照"一城三区"的框架进行了空间布局,实施旧城区改造,全面启动铁西 新区,全力支持康巴什新区建设,基本实现拉大的目标,城区由"九五"期间的 15.6 平方公里扩展 到目前的 67 平方公里. 在补欠方面,坚持高起点规划,使城市总规划面积达到 161 平方公里,控制规划覆盖率从零起 康巴什新区建设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 完成了城区总体设计, 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 步达到了 95%, 目前城市四大出口改造已完成,同时建设环城路,打通城市断头路,新建和改造道理 20 多条,1城市道路总长从"九五"末的 61 公里增加到 173 公里,形成了公路铁路并进,高速快速贯通,网 环相连的立体交通网络. 东胜还将城市建设的重点投向地下管网建设,加强城市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到雨污分流. 管网延伸 90 多公里,市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 560 万平方米,天然气供气管网达到 80 公里.环城 10 公里林带建设初具规模,东胜实施的拆墙透绿,拆旧还绿和见缝插绿工程,使城市公共绿地面积明 显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到 32%. 在崛起方面,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建立 5 万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宅小区 24 处,建设了一批有 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建筑.通过五年的发展,城市市化率达到 93%,总人口翻了一番,超过 40 万人. 2007 年 7 月 2 日鄂尔多斯日报头版头条报道:今年,东胜区城市建设在 2006 年完成近 30 亿元 投资的基础上,按照打造自治区"金三角"城市核心区的目标任务,继续保持 46 亿元的适度投资 规模,加大城市和新区打造力度.据了解,今年是东胜历年城市建设中投资力度最大,任务最重的 一年. 二,已拆迁居民生活状况调查分析 下面是对已经拆迁的薛家圪台村居民和伊煤南路 8 号街坊居民及未拆迁的碾盘梁村居民的基本 状况的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其中也有一些对来自报纸,杂志的部分信息进行分析的结果,主要用于 补充说明现实状况.这里特殊强调,由于户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家庭的未来,本小组所采访的都 是家庭的户主,因此下文中有关于个人的信息都是户主本人的信息.如,文化水平和年龄的信息的 收集,就是采集户主个人的信息. (一)薛家圪台居民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5 月 3 日报道:今年,东胜区公益拆迁将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从今年 3 月份开始到 6 月份前结束.包括准格尔北路拓建项目,宝日陶亥东街道路拓建项目,人民公园扩建 项目,杭锦北路道路拓建项目,伊化南路三角绿地建设项目,薛家圪台道路绿地改造工程和市教体 局拆迁项目.我们重点对薛家圪台进行了调查分析. 薛家圪台位于东胜区西北出口处,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的城郊农村,由于城市绿地建 设的需要在 2007 年 3 月份被政府拆迁.鄂尔多斯日报曾多次报道了关于政府拆迁的政策和措施, 多次提到了"阳光拆迁" ,但是据调查了解,在多次拆迁中有很多违规的拆迁霸王条款,并有动用 了武装警察,防暴大队,人民法院和稽查大队等多个部门,对不同意的居民施加压力,强行拆迁的 情况.报道中的"阳光"和"和谐"由此可见一斑. 据调查,2007 年 3 月初在对薛家圪台的拆迁过程中,曾有过这样一幕:由于政府在拆迁中给与 的拆迁条件--将某户的所有房产和耕地补偿总计为 70 万元--未得到该居民的同意,拒绝在拆迁协议 上签字.但政府部门人员在入户摸底调查中了解到拒绝签字的居民没有任何政治背景,众目睽睽之 下就调遣东胜区武警部队带着枪支弹药将该户包围,无奈之下,户主就手持砍刀站在房顶上,扬言 任何人只要上前来,他就拿谁开刀.并质问武警部队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去保卫人民而非 加害人民.最终在各方的协调下,以补偿 140 万元解决了纠纷. 这是一个较为幸运的农户.在我们的调查访问中,还有很多的居民被强制低价拆迁,而毫无办 法.有很多已拆迁居民在接受访问时都表示拆迁对于他们来讲就是听天由命,而且提到拆迁都有惧 怕心理.在 2007 年 5 月 3 日鄂尔多斯日报报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货币补偿方 式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并按协议期按时完成拆迁的,货币补偿 价格在《房地产评估报告》价格的基础上奖励评估总费用的 8%~~15%,并且给与每户 2~4 万元的 奖励,即从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5 日签订协议的奖励 4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评估报告总费 用的 15%;15 日后至 30 日前签订协议的,奖励 3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总费用的 10%;30 日至 45 日 前签订协议的,奖励 2 万元的同时再奖励评估总费用的 8%;45 日之后的不再给与任何奖励." 这一规章制度在侧面足以说明拆迁的难度之大,我们都了解商家的有奖销售,那是为解决销售难或 销售量小的问题.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奖销售的一次性奖金不得超过 5000 元.那么政府的有 奖拆迁也足以要我们清晰地看出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据了解,拆迁难度大,拆迁矛盾多, 不公平性等是东胜区拆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要特性.而问题主要在于补偿金评估的隐蔽性和对拆 迁居民善后安置没有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满意和支持.奖励拆迁中的奖励百分数高达 8%~15%.而且 有 2 万,3 万,4 万不等的奖励.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评估报告并不符合该区物价水平,也没2达到政府部门预计的支付额.而且奖励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以上是薛家圪台村拆迁工程的相关背景,下面是该村居民状况调查分析的详细内容.薛家圪 台村有居民 70 户,我们针对 36 户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本地户 29 户.外地户 7 户. 在调查中本地户居民的年龄分布在 40 岁~60 岁的占到 80%,其他年龄段的人数相对较少.从 总体上看,这个村子的大部分家庭户主正在进入老年化阶段.另外在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有 11 人 占总体的 37.93% 是文盲,有 6 人占总体的 20.96%是小学文化程度,有 10 人占总体的 34.48%是初 中文化程度,只有 2 人占总体的 6.90%是高中文化程度.综合年龄和文化程度分析,该村的文化水 平相对较低, 除了种地, 几乎没有任何特长. 而且由于成长过程中受到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的制约, 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人都是在经历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所以对于这一批拆迁的 农村户主的大部分人是不具有继续学习或从事技术性工作的文化条件. 对本地户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抽样调查中,有 13 户占总体的 44.83%有固定经济来源,而有 16 户占总体的 55.17%无固定经济来源.具体如下: 户别 有固定经济来源 无固定经济来源 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13 44.83 16 55.17 外地户 户数 百分数 4 57.14 3 42.86 总体 户数 百分数 17 47.22 19 52.78在本地户的 13 户有固定收入的家庭中仅有 4 户是靠固定工资收入,其余的是靠搞运输和开餐 厅出租房屋等获得经济收入.从上表可以看出从拆迁到现在半年多的时间里,36 户拆迁居民中仅有 17 户有固定收入,占总体的 47.22%.这个数据是不容乐观的.因为在调查的同时,我们对东胜区 的主要劳动力市场进行了总体的观察:近几年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导致农村生活状况较为艰难, 有很多农户都携家带口到劳动力市场安营扎寨.致使东胜区的劳动力市场出现饱和状况.因而随处 可见背着行囊等待被雇佣的人群,少则一两天,多则一两个月.该批进城农民工直接影响着拆迁居 民找到工作的机率.城市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众多的现象本小组收集了相关的图片信息,如下 图(等待被雇用的外地农民工聚集东胜城区街道旁)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聚集在东胜城区街头 1 对出现被拆迁后农牧民劳动力重新就业率低,有固定经济来源家庭数量少现象的原因,笔者作 如下分析: 首先,刚刚被拆迁的农牧民拥有政府给与的补偿金,从几万到几十万,几百万不等,这样他们 就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缺乏隐患意识.其次,目前东胜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高利贷 市场也有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有很多拆迁居民把补偿金用于放高利贷,这种高额的利润在一定 程度上削减了对其他领域的投资. 再有就是, 多种因素的综合, 使得他们寻找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3对于拆迁后,拆迁居民在获取经济收入上是否有过政府帮助的问题上,29 户本地户中有 15 户 获得过政府临建地,占总体的 51.72%.而对于 7 户外地户来讲不存在任何政府帮助的状况.在获得 政府帮助时也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第一,必须是本地户.第二,该农户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和资 金基础,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第三,拥有较多的可移动财产,需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这些隐 性条件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为未来的拆迁带来了更大的难度.政府缺乏对拆迁居民在 获取经济收入途径上的帮助,也是造成拆迁居民重新就业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拆迁后主要经济来源问题的调查中,本地户中有 2 户的主要收入是工资收入,占本地户的 6.90%;有 7 户是商业收入占到 24.14%.而在外地户中主要收入为工资收入的百分比为零.主要收 入为农业收入的在本地户和外地户中百分比都是零 .具体调查统计数据如下表: 户口性质 本地户 外地户 总体 户数 百分比 户数 百分比 户数 百分比 2 6.90 0 0 2 5.56 工资收入 7 24.14 3 42.86 10 27.78 商业收入 0 0 0 0 0 0 农业收入 20 68.97 4 57.14 24 66.67 其他收入 政府拆迁工程的进度非常快,自 2001 年起到现在共有上千万的拆迁居民,在各种报道中政府 都是以较快的城市化速度自豪,但是这种自豪的背后是远走他乡或四处奔波的拆迁居民,在经济条 件,就业环境等都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的拆迁工程是对农村居民利益的极大损害,也是一种"赶鸭 子上架"的做法. 已拆迁居民的主要收入中选择"其他"的本地户有 20 户,而其中有 16 户的主要收入是放高利贷 的利息收入,占本地户总数的 55.17%.但每一个市场都存在风险,目前东胜区的高利贷市场还没有 政府的参与,而只是私人之间完全靠市场自由发展.所以这部分居民的生活能否靠利息维持,而又 能维持多久,是值得好好思考的.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东胜区内的商业部门,尤其是较小的门市正在日益密集化.而向私人进行较小金额贷款 的个人一般都是从事小型商业活动,而该行业终有相对饱和或发展缓慢的时候,这样就必然使高利 贷的市场缩小.其次,据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7 月 13 日综合新闻栏报道:"预计今年涉及拆迁户 1.2 万,拆迁面积达 200 多万平方米,拆迁建筑面积 100 多万平方米."如果按照最低拆迁房价我们 做一个简单的计算:房屋每平方米 3000 元,院子每平方米 500 元,那么就有将近 35 亿元的资金流 入市场,这其中将有相当一部分已高利贷的形式流入市场,与原来的人们共同分食高利贷市场这块 儿大蛋糕,这也势必使原有的高利贷市场机会减少.第三,鄂尔多斯日报 2007 年 7 月 10 日报道: 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型企业,服务城市居民,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为有 力的金融支持"为目的的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开始筹建,截至 2007 年 3 月末,注册资金达到 31010 万元,资金达到 27.5 亿元,人均资产 1797 万元.该商业银行的筹建也预示着将来高利贷的市场越 来越小,挤压已拆迁居民发放高利贷的市场占有额. 目前为止薛家圪台村已拆迁居民的家庭主要支出调查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户口性质 日常生活 子女上学 投资 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14 47.28 8 27.59 7 24.14 外地户 户数 百分数 4 57.14 2 28.57 1 14.29 总体 户数 百分数 18 50.00 10 27.78 8 22.22从上表中的统计数据表明无论是本地户还是外地户, 家庭主要支出中"日常生活支出"和"子女上 学支出"占主要地位.大部分居民并没有改变原有的生活状况,仅有一少部分人改变了原有的经济 支出状况,进行商业投资活动.对已拆迁居民调查结果表明许多农民在向城市居民的转变过程中并 没有充分适应城市快节奏的生活,也没有充分参与到商业活动中,保守思想较浓,对商业活动缺乏 兴趣.而且已拆迁居民的消费方式也较单一.这也表明城市化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漫长演化 过程,而不仅仅是城乡人口的百分比. 政府给与已拆迁居民的补偿金主要的使用情况的统计结果如下表4户口性质 买房子 做生意 储蓄供急需 其他本地户 户数 百分数 3 10.34 6 20.69 10 34.48 10 34.48外地户 户数 1 1 1 4 百分数 14.29 14.29 14.29 57.14 户数总体 4 7 11 14 百分数 11.11 19.44 30.56 38.89上表可以看出,"其他"用途占的比重最大,而选择"其他"选项的,采访了解到主要是放高利贷. 其次是"储蓄",最低的是"买房子".这主要是因为东胜区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过高而造成的.另外, 拥有本地户籍的大部分已拆迁居民有政府承诺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虽然还在建设之中,但最终能以 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获得住房,所以在已拆迁居民中买房子的较少.其次,做生意对于薛家圪台的 居民来讲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领域, 而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储蓄和放高利贷相对来讲安全系数较高, 所以有 30.56%和 38.89%的已拆迁居民都选择了将补偿金用于储蓄和放高利贷.这也体现了长期的 务农生活和较低的文化水平带给他们在生活上的局限性. 在调查统计中显示住房问题是已拆迁居民的最大不便,虽然对于已拆迁本地户来讲是暂时的, 目前还在租房,终能以低价获得自己的住房.而对于大部分外地户居民来讲住房问题是长期的.首 先, 已拆迁的外地户居民没有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其次, 每个本地户居民都有政府给与的 18 万 元的安置费.从而相比之下拉大了外地户与本地户对住房购买能力的差距.这些原因也直接影响了 已拆迁外地户居民对于拆迁后生活的适应程度和幸福指数. 在调查中有 71.43%的已拆迁外地户居民 表示不适应拆迁后的生活,而且拆迁后生活的幸福指数也下降了.本地户却恰恰相反,有 93.10% 的已拆迁居民表示适应拆迁后的生活,有 85.19%的已拆迁居民表示拆迁后生活的幸福指数提高了. 这反映出了拆迁后本地户和外地户的生活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体现出了政府在对待本地户和外 地户的政策上存在不平等现象,体现出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局限性.期待中国的户籍制度有更大的 改革,从而避免由户籍原因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不平等和歧视现象. (二) ,伊煤南路 8 号街坊已拆迁居民的基本状况分析 伊煤南路位于东胜区西北城区,紧邻伊泰集团和东方路桥集团,是东胜区旧城区的平房区.近 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空间日益缩小,政府加大了对旧城区的改造,伊煤 南路 8 号街坊的拆迁工程就是其中一个.2005 年年底第一期工程拆迁完毕.共拆迁居民 30 户,但 由于去向复杂,居住分散等原因,本小组只对其中 14 户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本地户 11 户,外地户 3 户. 初中占 54.55%, 高中占 9.09%, 大专占 9.09%. 对本地户文化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 小学占 27.27%, 而外地户的已拆迁居民中初中占 18.18%,高中占 9.09%.相比来讲,城区居民的文化水平要高于郊 区居民,主要表现为:在城区居民中没有文盲,而且高中文化程度占到了总体的 21.43%.这也体现 出知识对于已拆迁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我们将在后面做出细致分析. 而外地 对有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调查中, 城区已拆迁居民本地户中有 72.73%的有固定经济来源, 户中仅有 33.33%的有固定经济来源. 本地户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比数是外地户有固堤内经济来源所占 比数的两倍.总体来讲,伊煤南路的已拆迁居民中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占到 64.29%,远远高出薛家圪 台已拆迁居民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比数.这是因为城区居民一般都有固定的工作,拆迁对于大多数城 区居民来讲只是换一个居住环境,而对于郊区拆迁居民来讲,原本只靠土地生活,拆迁就是要换一 种生活方式甚至是直接面对失业. 关于已拆迁居民拆迁后在获取经济收入的过程中是否有过政府帮助的调查结果中,无论是本地 户还是外地户都未曾获得过任何的帮助.拆迁后他们都获得了相应的补偿金,但在养老,就业,子 女上学等问题上政府都没有任何引导性措施或帮助.当前,拆迁居民在获取经济收入上,本地户中 有 45.45%是靠工资收入,而外地户中仅有 33.33%是靠工资收入的,其余 66.67%是靠打零工获得收 入 对城区居民每年家庭主要支出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 18.18%户是日常生活支出,有 18.18% 户用于商业投资,其余的 63.64%都主要用于子女上学.而在外地户中有 75.00%的家庭主要支出是 子女上学.总体来讲,城区已拆迁居民 71.43%的家庭主要支出是子女上学,而郊区已拆迁居民中仅 有 27.78%的家庭主要支出是子女上学,有 50.00%主要支出为日常生活, 这组数据显示出了城区和5郊区居民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和负担能力上存在较大差异. 政府拆迁后给与的补偿金在本地户中有 72.72%的家庭用于买房子,有 27.27%的家庭用于储蓄 供急需.总体来讲,有 78.57%的已拆迁居民将补偿金用于买房子.这些因素也促使东胜区的房价一 路飙升,从 2007 年初春的每平米 1000 多元到 2007 年 8 月份的 4000 多元,使很多拆迁居民必须先 安排好住所问题.在东胜区内农村居民打招呼的方式已经从你家吃了吗,转换成你在哪儿住,是否 买到房.可见住房问题异常严峻. 关于拆迁后生活中有无不便之处的问题中, 45.45%的已拆迁本地户居民表示最大的不便之处 有 在解决住房上. 在外地户已拆迁居民中有 50.00%的家庭表示最大的不便之处也是住房问题. 主要表 现为住房面子缩小了,房价高,增加了楼房物业管理费,还有部分居民至今还在租房住.下面举两 个例子来说明拆迁居民面对的无奈状况:伊煤南路 9 号街坊的张某原来居住 180 平米的平房,2005 年末被拆迁后得到政府补偿金 18 万元,拆迁后又用了 19 万元买到了 140 平米的平房入住.而同在 一个街坊的余某 2005 年末将 210 平米的三套间被拆迁后,获得政府补偿金 21 万元,而当时的楼价 为每平米 2000 元左右,三套间本来是老两口与两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分开来居住,但拆迁之后买了 80 平米的楼房给老人住,两个儿子只能去租房.由此已拆迁居民的幸福指数也下降了,占到了 50.00%,本地户已拆迁居民中有 45.45%的家庭不太适应拆迁之后的生活,有 45.45%的家庭认为拆 迁之后的生活不如以前,有 45.45%的家庭认为没有变化,仅有 9.09% 的家庭认为拆迁之后的生活 比以前好了.出现上述状况的的原因,除了农村居民习惯了农村生活形态而无法融入新的城市生活 以外,更主要的是由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利益,没有按照农村居民特有的特殊性来安置 拆迁农牧民造成的. (三) ,碾盘梁村居民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碾盘梁村位于东胜城区东北郊 2 公里处.该村是东胜区的主要蔬菜生产基地之一,东胜城区 的蔬菜供应主要依赖巴盟,包头等地.但也有重要的一部分来自本城市郊区.就自产的蔬菜而言该 村是东胜的菜园子,如下图:东胜区碾盘梁村温室大棚基地 16东胜区碾盘梁村蔬菜温室大棚 2 该村本地村民约 200 人,每人拥有旱地(本地人称为荒地)4 亩,水浇地 1 亩左右(由于分得 后村民自己在原有的水地基础上进行拓荒所以数字不精确) .旱地基本都退耕还林还草,即便是没 退的也不能正常种庄稼,常年闲置着.所以,居民完全依赖于水地维持生活.一般人户都将水地扣 上温室大棚,种植蔬菜,四季为城区人民提供蔬菜.在该地区有较多的外地户籍人口,而且较多数 都有自己的房屋,多从事养殖业或是常年打零工.2005 年该村直接归城市管理局管理,将其划入城 区范围,并且通过社区进行分区管理,将该村设为碾盘梁社区.2007 年城市管理局将该村正式的化 为城市重点开发区之一.为了和谐城市规划布局预计,将该地区化为修建污水净化处理厂和城市环 城路区域,其它剩余部分化为城区 10 公里林带绿化范围内,进行绿化,预计在 2007 年冬季进行全 村的拆迁工程.所以该地区属于准拆迁区.下面将根据本小组的调查结果,对该村居民的基本状况 进行分析和阐释. 首先对该村的居民文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下表:户籍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外地户(32 户) 户数 百分数 5 15.63 14 43.75 13 40.63 0 0本地户(35 户) 户数 百分数 3 8.57 17 48.57 15 42.86 0 0总体数(67 户) 户数 百分数 8 11.94 31 46.27 28 41.79 0 0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碾盘梁村的居民无论是本地户还是外地户文化水平都比较低,都在初中或初 中以下水平.文盲的比重比较高,达到总体样本数的 11.94%,其余的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凭.而且据 详细询问得知大部分都是小学或初中尚未毕业.更优甚者小学仅仅上了一年级.据具体采访该村的 户主一般在 40~50 岁之间,在对薛家圪台村居民文化状况分析中作了详细的阐释,该年龄段的初中 文凭和小学文凭与今日的初中和小学文凭是无法相比的,从 30 年前中国的政治背景和经济发展水 平可以想象出它们的学习环境.文化水平地下,决定了他们不具备继续接受知识和技术性培训的文 化基础.年龄较高和文化基础的薄弱环节将是阻碍他们重新就业于二三产业的最大障碍. 在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一项上本小组也作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具体的调查结果如下表: 户别 农业收入 本地户 (35 户) 外地户(32 户) 户数 百分数 户数 百分数 28 80 5 15.63 总体(67 户) 户数 百份数 33 49.2573 8.57 7 21.88 10 14.93 工资收入 3 8.57 2 6.25 5 7.46 商业收入 1 2.86 18 56.25 19 28.36 其它收入 从上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本地户中有 80%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而以"工资收入"和 "商业收入"为主的仅占到总体本地户的 17.14%(8.57%+8.57%) ,各占到一半.这些数据表明该 村的农民虽然在商业上和工作上有所涉猎,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还不能脱离土地而正常生活,他们 对土地的依赖性还很强.在目前看来,从事农业劳动是大多数农民的首选职业.在对问卷缩收集的 数量对比中我们发现从事商业活动的家庭收入都较高,都高于平均收入水平.但是这并不能,至少 现在还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把主要资金投入在商业领域.这主要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这一生活状 态,而且商业所具有的风险性对他们来讲也是一种从事该项活动的障碍.所以,要农民完全脱离土 地而从事二三产业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还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渡过程. 在外地户中也有一部分居
可以。兰州交通大学官方发布的信息,工程管理硕士(MEM)学位论文要在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的推进,与城市相毗邻的城镇居民将面临大规模被征地拆迁的评论进行研究,是可以并要求写拆迁类的论文的。兰州交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坐落在甘肃省省会城市、“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兰州,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双共建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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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造成未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二是拆迁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要表现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明知拆迁人是有违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被拆迁人得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少数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拆迁之处,还是以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指出被告裁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成是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征地案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为此,笔者认为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联系和沟通,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时纠正其行政违法之处。第四,对房屋拆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及时强制执行。从而有力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拆迁人依法拆迁,并以此支持和服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实现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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