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开题报告就论文的目的,文献综述,论文大纲,期刊网上很多的文献综述绪论近些年来,对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受到了学术界和一些研究部门的重视,在这一领域中也有几位较权威的学者,本文将以这些学者的研究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进行深入探讨,为村民自治寻求更好的方向作一综述。一、研究的起源与意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推广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逐步使农村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发展轨道。村民自治不仅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程度的提高,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农村治理不断向走向善治。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乡(镇)同村关系不协调、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和工作作风不踏实、宗族势力抬头并且运用选举的合法途径控制农村公共权力,是当前顺利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众多的农村问题中,应当说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问题是一个带有关键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好,其它问题的解决就无法理出头绪。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为了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一系列文件,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与任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党中央提出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积极回应与重新思考,这些方针政策的制订,同时也为国内党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丰富和完善,还需要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进一步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从而丰富和完善党的建设理论和经验。对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角色与功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研究,更好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在有中国特色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农村基层巩固和加强自己的执政地位,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决不是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具体化。只有在理论上对党的领导有了科学、准确的认识,才能够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才能够正确地评价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意义,才能够解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权的民意基础问题。二、文献综述通过阅读大量相关书籍、论文,初步归纳出当前学界对我国关于村民自治功能的研究有两种指向,第一种指向关注村民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种指向关注村民自治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1.王振耀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和徐勇先生撰写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两本著作详细考察了村民自治的缘起和功能。2.何泽中的《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的性质、特征、基本原则、自治权利、政策法律基础、制度保障、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对策性建议。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研究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作出了具体答,以推进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和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4.徐勇,徐增阳的《乡土民主的成长——村民自治20年研究集萃》主要介绍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与走向,关注和推进乡村政治社会发展,致力寻求有效的乡村治理形式。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是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和归纳,从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进行深入探讨,为村民自治寻求更好的方向作一综述。第一章 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针。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至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到1990年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了起来,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第二章 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与创新村民自治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技术程序在农村的推广,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这给农村带来了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并为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 创造了许多民主的新形式。村民自治更加深入和有实效。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和自主创新,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更是农民智慧的结晶。第三章 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村民自治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但是我们也应当冷静地看到, 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新事物, 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仍然还很漫长, 村民自治的工作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就目前而言,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四个(1)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2) 民主选举操作困难(3)村民民主意识淡薄(4)有关的法律还不完善第四章 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的政策建议村民自治作为全国村级治理的一种构架,在我国是一次突破,没有现成的东西作为参考,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是农村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唯一途径。(1) 加快发展农村经济, 努力为村民自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2)完善民主选举制度(3)增强村民民主意识(4)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创造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形式,实行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实践表明,村民自治制度顺应了时代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农村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性质功能、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作用效果等的探讨,揭示了这一改革形式理论与实践价值,回答了现实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对进一步搞好这一制度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原则思路。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已有20年。农村是全面改革…… 居委会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在过去的五十多年中,居委会作为我国城市基层组织对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起来很大的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它又不自觉地充当了基层政权管理城市基层的派出机构,丧失了它应当具有的“自治”的特点。笔者通过介绍上海市万景园小区的个案引出我国目前城市小区的居委会制度中存在的“自治程度不高”这个普遍问题,并通过这个具体的事实找出我国居委会制度中存在的“自治程度不高”问题的根源,即城市群众自治组织受到了基层政权的控制失去了其应当具有的“自治性。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序言部分,通过个案的实证分析研究我国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区的现状以及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基本的概念做出说明,并回顾我国建国以来的三个历史时期中的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功能,以期对我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一个历史性的把握;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对居民委员会制度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进行法律分析;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四条途径完善我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四条途径包括立法的道路途径、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以及社会途径;结语部分的内容是概括我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现状,... 希望采纳我的,谢谢
论文参考题目: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研究3、对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思考4、进一步完善现在选举制度研究5、村民自治研究6、进一步改革行政监督体制研究7、行政公开化研究8、行政信息化研究9、行政改革动力系统研究10、浅议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11、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探析12、浅议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提升途径13、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14、对强化公务员勤政廉政建设的思考15、知识经济时代行政领导者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开发 16、浅议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17、加强财政工作廉政建设的对策19、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20、对当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分析21、如何强化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创新22、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23、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24、试析行政权力与政府效能25、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26、西部大开发中小城镇建设的政府管理 27、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28、电子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参考模式初探29、政府信息化给政府管理带来的机遇、挑战及对策30、制约政府网络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1.“两委”关系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两委”指的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党组织代表农村最基层组织,在工作中接受党章的约束,依法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两委的关系却不是那么协调。[3]第一,党组织越权现象严重。由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影响,许多农村地区问题处理模式都是由党组织所决定,如党支部对村委会民主选举、农村宅基地的划拨、道路修建等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强行“干涉”,长期以来,多由村支书提名候选人,然后让村民进行选举。然而这种模式早已经不符合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现状。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村党支部的权利逐渐转移到村民委员会那里,这往往使党支部产生不适应感,进而导致其对村务更深程度上地干涉,这使“两委”关系矛盾更加激化。第二,党组织权力的弱化。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的政治领导地位,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更需要发挥其先进性,来保证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村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的组织,她对村民自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在村民自治出现方向性问题时能够及时地给予纠正和指导。村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赋予其政治领导地位,同时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与支持。近些年来,村民自治的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参与自治的热情空前高涨。正也因如此,党组织的权力受到了挑战,例如村民对党组织的提名的候选人不再“买账”现象频发,村委会也要求更多的自主性等,这跟党的自身建设不足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村党支部把经济发展和村民自治工作提上日程,将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到了它们上面,而忽略了对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的组织纪律涣散,部分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出现问题,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降低了村党组织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第三,“两委”争权现象凸显。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争权问题主要指对公章的持有权的争夺,即谁来支配公章。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村民认为公章代表着权力,所以对于公章的保管和支配成为“两委”关系交恶的焦点。[4]与此同时,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还存在争夺财务才签字权的问题,即对村内务批复的权力。村委会认为自身是处理农村事务的最基层的组织,这种权力代表了村民利益,所以应该由村委会掌握。而党组织认为自己是村民政治中的最高领导者,从而应当掌握这种权力。2.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问题(1)民主选举家族或宗族势力影响民族选举。在民主选举中,家族或宗族成员常常选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候选人,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民主选举。民主选举的进程也深受宗族势力的影响,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拥有许多宗教信仰组织,部分村民因缺乏足够的政治素养而选择与自己有共同信仰的组织成员。“贿选”现象严重。贿选是指贿赂选举,即利用金钱、礼品等手段影响选举人选举倾向,从而获得选民的选票。[5]“贿选”现象长期以来就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并且表现出愈来愈严重的趋势。很多村民贪图一点好处实惠,“出售”了自己的选票,那些当选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断损害村里公共利益,制约了村级管理进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村民政治素养和文化水平息息相关,许多村民并没有认识到自觉进行政治参与的意识的重要性。(2)民主监督财务管理违背自治精神。在我国许多省市的农村地区,财务都由乡里来管,这往往损害了村财务的自主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村民自治积极性,使乡镇对村委会的领导和制约进一步加强,违背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自治精神,从而制约了村民自治发展进程。村务公开逐渐形式化。很多农村地区村务公开是为了遵守村里规章制度,上面并没有实质性内容,而且公布内容单一,更新缓慢等,使村务公开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另外,公开内容模糊,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财务支出方面,往往做不到详尽、透明地公布,使村务公开失去了自身意义。这些问题的出现无不大大降低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进程。(3)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管理多数人的管理,在自治的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方向等原则。我国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虽然村民自治禁止各级领导或部门指定村委会候选人,而实际操作中这类问题却一再发生。乡镇党委,村支部等都习惯将自己的意向人选强加到村民身上。长期以来,这种意识在村民头脑中牢牢存在,严重干扰了民主选举的正常运行。 由于村级管理者自身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有限,在村民自治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出现偏袒不公的现象。并且,我国长期以来官本位的思想在村民意识里根深蒂固,也使民主管理的主观意识的不强。(4)民主决策村民民主决策机制主要指通过预定的决策程序、规则、管理等,使决策能广泛吸取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智慧,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民主选举过程中,家族成员常常选择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候选人,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民主决策。当选者在日常决策中将会有意或无意地将与自己亲近的人的利益考虑在内,这种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将会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开题报告就论文的目的,文献综述,论文大纲,期刊网上很多的文献综述绪论近些年来,对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受到了学术界和一些研究部门的重视,在这一领域中也有几位较权威的学者,本文将以这些学者的研究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进行深入探讨,为村民自治寻求更好的方向作一综述。一、研究的起源与意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推广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逐步使农村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发展轨道。村民自治不仅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程度的提高,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农村治理不断向走向善治。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乡(镇)同村关系不协调、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和工作作风不踏实、宗族势力抬头并且运用选举的合法途径控制农村公共权力,是当前顺利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众多的农村问题中,应当说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问题是一个带有关键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好,其它问题的解决就无法理出头绪。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为了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一系列文件,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与任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党中央提出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积极回应与重新思考,这些方针政策的制订,同时也为国内党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丰富和完善,还需要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进一步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从而丰富和完善党的建设理论和经验。对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角色与功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研究,更好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在有中国特色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农村基层巩固和加强自己的执政地位,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决不是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具体化。只有在理论上对党的领导有了科学、准确的认识,才能够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才能够正确地评价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意义,才能够解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权的民意基础问题。二、文献综述通过阅读大量相关书籍、论文,初步归纳出当前学界对我国关于村民自治功能的研究有两种指向,第一种指向关注村民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种指向关注村民自治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1.王振耀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和徐勇先生撰写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两本著作详细考察了村民自治的缘起和功能。2.何泽中的《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的性质、特征、基本原则、自治权利、政策法律基础、制度保障、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对策性建议。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研究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作出了具体答,以推进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和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4.徐勇,徐增阳的《乡土民主的成长——村民自治20年研究集萃》主要介绍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与走向,关注和推进乡村政治社会发展,致力寻求有效的乡村治理形式。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是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和归纳,从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进行深入探讨,为村民自治寻求更好的方向作一综述。第一章 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针。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至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到1990年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了起来,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第二章 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与创新村民自治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技术程序在农村的推广,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这给农村带来了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并为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 创造了许多民主的新形式。村民自治更加深入和有实效。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和自主创新,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更是农民智慧的结晶。第三章 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村民自治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但是我们也应当冷静地看到, 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新事物, 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仍然还很漫长, 村民自治的工作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就目前而言,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四个(1)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2) 民主选举操作困难(3)村民民主意识淡薄(4)有关的法律还不完善第四章 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的政策建议村民自治作为全国村级治理的一种构架,在我国是一次突破,没有现成的东西作为参考,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是农村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唯一途径。(1) 加快发展农村经济, 努力为村民自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2)完善民主选举制度(3)增强村民民主意识(4)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推进农村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农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为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组织开展了全省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摸底调查活动。从调查统计看,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新特点,立足实际,普遍推行了“村帐乡管”、“村级财务集中核算”和“农村会计实行委派”等多种形式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从调查统计情况看,全省17市139个县、市、区(不含经济开发区)有137个县市区(曹县、博兴两县未开展)、2375个乡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试点乡镇面达87.57%.从试点的组织形式看,整个试点工作由乡镇政府、县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试点乡镇大都由乡镇农村经管站为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375个试点乡镇中有2268个由乡镇农村经管站为主管理,占试点乡镇的95.5%,其余107个试点乡镇由乡镇财政所为主管理。试点工作本着“四个不变”(即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三个不准”(即资产不准平调,不准借支挪用,不准强行代扣、垫交各种费用)的原则。财务公开实行“三统一”(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账务监督实行“两审计”(日常监督审计,离任监督审计)。人员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试点的实施形式看,2375个试点乡镇主要由以下三种形式。 (一)实行村账乡管形式的试点乡镇1411个,占试点乡镇的59.41%.主要做法是乡镇成立集中记账专门机构(村账乡管办公室)集中管理核算村级财务,各村设报账员(一般由村委会成员兼任),实行定期报账制,村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所有账务由村账乡管办公室统一核算和管理。从业会计人员由乡镇政府、县级财政部门制定任职条件,统一公开考试,择优选拔任用,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二)直接向村(含集体经济组织)委派会计人员的有748个乡镇,占试点乡镇的31.49%.主要做法是乡镇政府、县市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招考、选聘从业会计人员,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任职会计人员,由乡镇政府发放聘书,直接委派到村任职,一般采取异地任职并定期轮换的做法。委派会计业务受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形式的试点乡镇有151个,占试点乡镇的6.36%.主要做法是以乡镇财政所或乡镇农业经管站为依托,设立专门的农村财务集中记账机构,选派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分设账簿,负责日常核算辖区内各村收支帐务。取消原各村会计和出纳员,改设一名报账员,定期对本村日常收支进行报账处理。日常财务管理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记账中心共同负责,各项财务收支签批手续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镇记账中心负责审核,记账中心要定期返回会计信息和公开账务。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不少县、市在推行“村账乡管”和农村会计实行委派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如章丘市的农村会计核算实行了电算化管理、商河县规范村财乡管“十个统一”、“六步工作方法”、日照市采取“四建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福山区农村会计实行职业化管理等都进一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二、试点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实行“村帐乡管”农村会计委派等农村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后,进一步强化了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能,提高了农村财务管理,增强了财务收支的透明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顺了农村财务管理关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试点后会计人员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后,既解决了管账不管人的问题,又解决了农村会计由村委会控制随意撤换不稳定的局面。同时,农村会计实行直接委派或联村异地委派后,有利于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农村财务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增强了农村财务公开的透明度。过去财务公开,多数是按照会计科目张榜公布,内容和数额较为笼统,群众无法真正弄清资金来源和开支去向,账务公开人又为村民委员会,难以避嫌,公开效果不够理想。试点后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账务公开机制,实施账务公开人不直接涉及其经济利益,十分超脱,真正从制度上避免了村级财务“假公开”、“半公开”现象,增强了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真实度。 (三)降低了村级管理费用,减轻了农民负担。据统计全省试点的2375个乡镇,试点前从业会计人员为107245人,试点后为81349人,减少了25806人,减少幅度为24.1%.仅此一项预计每年压缩管理费用开支1亿元左右。 (四)稳定了农村会计队伍,提高了从业人员素质。试点后从业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工作业绩考核、业务学习等由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不受所服务的村级组织直接干预,使会计人员的从业岗位相对稳定。同时,在选聘会计人员时,通过考试,择优选拔,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激发了会计人员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为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强化了农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试点后由于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和加以贯彻执行,尤其是各项公开、透明制度的不断加强,多方面多层次监督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强化了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会计人员的管理主体不合理。大多数试点乡镇农村会计接受乡镇经管站的管理,乡镇经管站为会计管理主体。乡镇经管站隶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上级农业部门的领导,会计工作专业性、乡镇经管站会计专业性、会计职业化特点不突出,难以有效地管理会计工作。再者,与《会计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不相吻合。也不利于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继续教育以及进一步推动农村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难以把握。实行村账乡管、集中核算后,会计人员的职权上划,日常的经济核算由乡镇经管人员代理,村会计的职责范围发生了变化;而委派会计着重强调了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委派到村的会计人员需要哪些权利,权限规定多大为宜,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再者,试点后会计人员与所服务的单位各种联系不再紧密,会计人员的参谋、决策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三)从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文化水平不适应工作需要。试点后虽经考试、择优选拔,由于整个会计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专业技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又加之长期以来疏于管理,不少会计人员从未接受过正规会计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现象也比较严重,不少从业人员还持有农业部门发放的会计证,由于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文化水平所限,已严重阻碍了农村会计工作水平,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建议 鉴于当前我省农村会计管体制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全省的试点工作“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不宜搞一刀切,统一模式”。当前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等实际情况,坚持“农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核算内容、使用方向”四不变和村民委员会参与理财的原则;以合理、依法、有效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能为目标;确保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方向。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特点的运行模式进行试点。同时,根据当前试点中发现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引导规范和完善。 (一)逐步建立多元管理主体的农村人员管理体制。将村帐乡管、农村会计集中核算办公室等农村会计核算管理组织,作为隶属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由乡镇政府负责党政人事关系、工作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审定等,具体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实施。会计从业资格发放审核以及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审批和监督执行,由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或会计中介机构的鉴定。 (二)构建“市场化的会计服务中心”模式。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和农村会计服务市场的需要,引导构建市场化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具体运作形式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财务制度并监督其执行,会计服务中心与会计从业人员通过市场建立雇用合同关系,与会计主体单位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从业会计人员的聘任、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具体管理工作。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会计服务中心的资格审查、确认和从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发放、日常管理,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要逐步建立健全从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机制。逐步将农村会计从业人员纳入会计人员规范化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体系,同时,要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时间安排与农村工作的对应性,培训知识的层次性,培训方法的灵活性等,确保从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 (四)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会计人员改革的配套机制。为了确保农村会计人员的稳定性,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要逐步建立健全改革的配套机制。一是要注重保障会计人员的政治、经济生活福利待遇,确保工资、奖金的来源以及各项待遇持久性的到位;二是要健全业务考核、奖惩、升迁、轮岗等管理机制;三是要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大力支持和营造从业会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工作氛围。
请将具体要求与时间发送给我,我会尽快完成,
1.选题是依据和意义: ①本文将以北京农村老年人口为背景,分析和研究北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以此提出一些建议和发展的对策。②针对北京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的完善方案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实践工作水平有很大帮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北京经济发展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2.研究内容 ①在写作过程中以北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心,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对北京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理论有了深刻是认识和研究。作为一名来自北京农村的学生,更有义务了解北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北京农村养老保险的设想和建议。注意收集和整理北京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资料,完善北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②确定论文题目和方向,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了解北京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中问题,了解具体实例情况并加以论述。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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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亦可采用德尔菲法评分;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研究方案,就是课题确定之后,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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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鲜明的观点,你可以借鉴的。 第一,税费改革是当前必须的、符合我国改革总体方向的一大措施,但不宜提”治本之策”。因为总的来讲,这种”并税除费加返还”式的改革仍是我国历史上从租庸调到地丁银无数次类似改革的又一轮,即仍属传统框架内的改制。它离现代社会或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农业税制还差得很远。 现代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质无非两条: 一是消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但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他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却是合乎逻辑的。我们现在或许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只要现存税制不能在统一的累进税率面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就不能说我们的税改已经”治本”了。 二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问题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主的发展而演变为一切对国家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本次税改在社区公益收费问题上提出”一事一议”、村民自治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一点。但在”皇粮国税”问题上与上述标准距离还很大。归根结底,税制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两点都以城乡公民一视同仁为原则,不涉及什么”工业反哺农业”、国家”保护”农民扶助农村的问题。发达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号称实行自由经济反对欧洲型福利体制的国家,农民都是公民中受到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而且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由于交易费用高、自然风险大、生产周期长、离散性供给和消费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导致的”蛛网震荡”等原因,在形式权利一视同仁的”公平市场”中农民也会处于弱势,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照顾。但中国农民面临的从来不是争取照顾的问题(在农民人口比重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恐怕也难以照顾)而是减少歧视的问题,不求”反哺”但求少取,不求”保护”但求准入,”形式权利一视同仁”这种在发达国家招致农民抗议的状况,对中国农民来说已是梦寐以求了。 第二,就技术层面而言,本次税费改革要注意的除了我以前谈过的”黄宗羲定律”陷阱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百分率税则”的可行性问题。我国历史上所谓的什一而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都是时人对税收总量的大致估计,实际操作起来由于国家没有能力核实农户的产量、收入,一般都只有按”硬指标”(丁、口、户、地亩)定额征收,顶多粗略地再把丁、亩等划个”三等九则、”“五等版薄”,这种划分与农户收入的实际变化也很难相关。而且由于乡村吏治不好,这种划等工作还容易被扭曲产生更大的问题。所以历史上就存在着”五等户、”“九则丁”逐渐被淡化、被更划一的标准所取代的趋势。因此当时一旦改革税制,为避免征税失控通常都采用绝对量控制的办法。如晚唐”两税法”便规定以大历年间实征额为限,清代地丁合一的原则是以康熙末年定额为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而本次税费改革的”两个7.5%”都是相对性指标,在当前”农民纯收入”统计极不准确、”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下,没有绝对量控制只有相对性指标恐怕是不管什么用的。 2、与上述相关的是对农民非农收入的征税问题。我国目前所谓农民负担问题,其实主要是务农户、尤其是种粮(或其他大宗主要农产品)户的负担问题。象苏南浙江那些”乡镇企业”高度发达地区乃至城郊、城内级差地租高收益地区农民是不大有这种问题的。本次税改规定的基本税种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实际征收又多是按人口、田亩数计算,这就使负担集中在务农、种粮之民身上的状况更严重。目前在安徽、福建等地的试点中已经反映了这个问题。 这也是我国历来税制的老问题。由于我国经济活动、尤其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缺少规范的薄记、营业额申报与核实等手段,古代的税收就常有”逼民趋末”的问题。清代有些地方为了使经商户承担一些负担,曾劝告乃至强制商户置办田产,免得”万金之子身无寸土,则终岁于国家不输一钱”。这当然不是根本办法。 应该说中国历代王朝均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税法上也从没有优待商人而苛待农民的动机。但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始终不能形成一种合理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以一方面朝廷时常在工商领域实行不合理的勒索、垄断、禁锢制度,阻碍了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却在基本税制上一直沿袭了不利于农民的”倒累进税”传统。形成汉儒所谓”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富贵矣(秦按:实际上是有权贵背景的商人富贵矣,对于平民商人而言,那时的抑商政策可不是闹着玩的),今法律贵农人,而农人贫贱矣”的局面。尤其是宋明以来我国赋税征收的主体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移,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 ”倒累进”之弊不仅使农民负担重于市民,农民之中,种粮农民又重于务工商的”农民”,而务工商”农民”的负担又重于纯粹的”食租者”。如今许多明星城市扩张所及,地价骤升,像深圳罗湖区许多”农民”仅仅由于区位而暴富,他们已经既不务农也不务工商,许多人只知赌博、包二奶,税收对其毫无调节作用。当然,决不是任何情况下地价飙升都使农民受益,更常见的是由于地权暧昧,地价一升土地就被收走,有权的”征”地”卖”给有钱的,区位收益同样流入私(尽管不是农民)囊。当年马克思主张通过土地国有取消绝对地租并把级差地租收归国有,然而如今相反,在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我国,绝对地租(现实中可理解为农耕户的土地负担)之高造成许多地方农民弃耕、土地抛荒严重,而高额级差地租(现实中主要是土地的区位升值或其他非投入性升值带来的受益)尽入私囊又造成垄断性食利者暴富、”炒地皮”和”卖地财政”盛行。反不如一些土地私有制国家用高额累进所得税调节级差地租更公平。 在面向城乡全体公民的现代所得税制暂时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百分之几”的相对标准意义不大,按人按亩的定额计证又有”倒累进”之弊,怎么办?根本的出路还是上述的治本之策。但从技术角度讲,也不是没有改良余地。在保留国家最终征地权的情况下,改”地亩税”为”地价税”而地价税率实行累进制,也许是个办法。地价实行”自报公议”,”自报”有利益制约:高报地价,征税吃亏,低报地价,征地吃亏,农民自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报法。而土地税总额按地价分摊,无论怎么报,总额反正不变,国家利益也得以保障。同时”地价”概念取代自然形态的”地亩”概念,也为进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 第三,目前税费改革不能孤立进行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因而税改同时伴之以基层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撤乡并镇、精简机构、村务民主、一事一议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社区公共事务改革与国家-公民关系改革并不是一回事。我国目前乡村基层机构多,人员多,开支大的确是导致农民负担重的原因。但这与许多农村社区结构涣散、公共事务瘫痪、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是并存的。改革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乡村组织是”(生产)队为基础”,那时的”队”与农村传统自然村落-小共同体大致相当,即所谓”村队一体”,社区公共职能相当发达(体制之弊是另一回事)。改革后”队”基本虚化,由原生产队改成的”村民小组”往往形同虚设,而由原生产大队改成的”行政村”成了乡村组织的新基础,机构、权力均大为膨胀,特别是(在土地经营下放到户的同时)土地控制权由生产队上收到”行政村”后尤然。然而”行政村”并非乡土人际关系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只是国家基于管理需要划定的,社区公共职能薄弱而”国家经纪”色彩浓厚。除了部分乡企发达、村级经济活跃的富裕地区外,广大纯农区乡村的”行政村”权力基本上是单纯的”国家政权末梢”。其职能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替上头”要粮要钱要命”,而社区公益职能很差(由于缺乏社区公信力,有时应上级号召搞的社区公共工程也被看成对上邀宠而增加农民负担之举)。然而,国家在法理上又不承认其为基层政权,而是将其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并由农民供养。这种”给国家办事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活而无益于村”的状态导致村级组织处境尴尬,干群矛盾严重,村干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向于自谋其利,成为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 近年来的村级民主对促进民主意识有很大意义,但并未根本解决”政权末梢”与”社区自治”的职能冲突问题。而纯就村治来说,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体、又非适当行政区划的”行政村”,以”国家民主”的标准程序建立一个既是自治组织又是政权末梢、职能相互冲突的机构,未必是最佳选择。我认为未来的乡村组织模式应当是: 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变如今的涣散状态,发展村民自治,标准民主程序固然好,但熟人共同体的传统组织形式(如宗族等)只要组织成本低、社区治理有效而农民又接受,外人不必强行改变。自治组织不吃”官饭”,对村民负责,其是否需要、需要多少供养乃至公益费用,均以村民同意为原则,外部规定的”百分之几”标准意义不大。民主国家不能以上面的意志指派自治者,同时也不必过于在乎下面产生自治者的程序是否”标准”,只要以法治保证这些组织不侵犯人权即可。例如宗族议事会可以处理族内一般公共事务,但决不可私设公堂,侵犯族人基本公民权,也不许对外组织械斗。--其实这些限制与”族”不”族”的并无逻辑联系,即使”规范民主”产生的组织,也不能以”多数决定”为理由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现代民主制度当然不可能以血缘组织为基础,但同样也不可能以强制取消血缘组织为基础,否则秦代法家的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就成了最激进的民主政策了。现代民主要制止的只是”族权”对人权的侵害,但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族权”比其他形式的公共权力更邪恶,而只是因为现代社会对任何形式的公共权力的滥用都应该防止。现代社会应当明确”群己权界”:个人领域通行自由原则,无论血缘还是非血缘的、民主还是专制的公共权力都不应当侵害这种自由。而公共领域通行民主原则或曰多数决定原则,即社区公共事务取决于社区多数(无论这多数是否有血缘上的联系)或受权于多数的代理人,国家公共事务取决于国民多数或国民多数选出的代理人。只要落实了这些原则,所谓村民自治会助长宗族倾向的担心是大可不必的。 在自然村之外取消”行政村”,而把乡划小一些(这与目前存村并乡的思路不同),乡级机构应是民主国家政权末梢,不是自治组织;是派出机构,不是组织庞大的一级政府;”乡官”是事务官而不是政务官,实行公务员制而不是选举制,由国家财政供养而不是由农民供养。尤其教育这一块国家要切实负起《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责任,不能让农民来”养教育”--后者正是形成如今”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因之一。至于”七所八站”这类专业机构或农业服务部门,或者实行企业化,向市场求生存,竞争中谋发展。或者作为需要补贴的公共事业单位由财政实行垂直拨款(即与所谓”乡级财政”脱钩),不能让农民承担补贴责任。在上述原则下,数量减少的”乡官”吃”皇粮”,办国事,由政府考核任用,过去引起争议的”乡级选举”问题不复存在。农民在这一级的民主权利主要是自由结社等公民权利,通过农会等组织保有与政府谈判的能力。 而民主选举应当是县及县以上各级政权的产生基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这里就不细谈了。简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乡上农会对公务员,县上搞选举 政权。以实现传统与现代化、农民民主权利与国家行政能力的结合。 第四,近年来财政收入上”强干弱支”的政策取向值得反思。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外一直有呼吁我国强化”国家汲取能力”的声音,它主张实行财政集权、提高两个比率(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率,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发展转移支付,这在当时”诸侯经济”发达、中央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即使今天,省级经济中仍然有”诸侯”现象,中央与省的关系上适度集中可能还是合理的。但这些年来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县乡村三级财政的困难日益加剧,中央财政收入却超出预期地高速增长。去年中央财政增收2000亿,而多数县工资都难以发出,村财政负债数十万、乡财政负债上百万的比比皆是。这些财政窟窿最后还得用农民的血汗来填补。农民负担问题的恶化不能说与此无关。 ”强干弱支”主张者喜欢强调国际上”两个比率”发达国家比不发达国家高,现在比过去高。以此证明我们应该提高这两个比率,尤其是提高中央财政的”汲取”比率。他们还说世界上许多统一国家的解体乃至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末世的大乱都是由于这一比率下降导致的。我以为这是太过轻率的说法。欧洲许多民族在前近代处于领主割据状态,无所谓”中央财政”,统一的民族国家是与近代化进程同步形成的,说这一过程伴随着中央财政力量的成长或许可以成立。但倒过来说统一国家的解体就是由于”中央汲取能力”不够,已是很难服人。 而古来就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帝制中国,”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率”是否低于现代国家大有疑问(的确有来源于国外汉学界的说法,以史籍中记载的”正供钱粮”为据,说传统中国的农民负担比前近代欧洲农民轻得多,但如前所述 ,杂派远高于”正供”在古代中国是常见现象,所以这个说法不可信),”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则一般都高于现代国家,尤其在历代王朝末世除少数例外(例如东汉晚期的确是朝廷”汲取能力”萎缩、”官负人债数十亿万”的时代),倒一般都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很高的时期,正是在朝廷横征暴敛不仅使百姓遭殃,连地方也对中央失去耐性的情况下发生了王朝崩溃和社会爆炸。 以明代为例,明中叶政治相对最清明的弘治年间全国征收夏税秋粮米麦共计26799.3万石,其中”起运”(上缴中央户部)1503.4万石,占56%;”存留”(地方政府支配)1176.4 万石,仅占44%。1 此后中央所占比重一直有上升趋势。万历六年全国夏税秋粮共2663.8万石,其中起运1528.7万石,占57.4%;存留1135.1 万石,仅占42.6%。2 这个”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率”已经比绝大多数现代发达国家高出不少了。到明末”三饷加派”风起,这些加派都属于中央财政,从而使中央收入在全国财政盘子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大幅升高,用黄宗羲的话说,达到”天下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而解运京师者十之九”3 的地步。试问当今哪个发达国家中央财政的比重能高到如此程度?而明朝也就在这样的状况下崩溃了。 清代财政的中央集权程度更甚于明。清廷初建时为了安定人心,除总体上标榜轻徭薄赋外,还规定全国财政收入中中央与地方应各拿50%,即所谓”顺治初年,钱粮起、存相半”。4 但实际上中央所拿远远超过此数。在清前期和平时代的康熙二十四年、雍正二年与乾隆十八年,全国各征收地丁钱粮2819万两、3028万两和3013.3万两,其中起运部分分别占77.82%、76.79%、78.77%。5 到清中叶嘉庆年间,全国地丁钱粮正供加耗羡总数中起运部分增至81.56%,而清廷由此转向衰败。延至清末,这个比率更上升到光绪年间的85.65%,6 --这与黄宗羲所讲的明末情况如出一辙--而清廷也就走向灭亡了。 民国在抗战前,中央财政收入主要靠关盐统三税,田赋则划归各省财政,田赋附加一般划归县财政支配。抗战爆发后,政府首先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就是把田赋收入收归中央财政,并加强了中央对国统区田赋之外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汲取”力度,为此任用大批素质不良人员扩充乡村政权末梢。这虽然有战时经济可以理解的原因,但它对国民党政权与地方、与民间、尤其是与农民关系的加速恶化,实有重要作用。熟悉土改情况的人都知道,那时发动农民诉苦时,农民绝大部分的控诉通常并非冲着地租剥削,而是冲着国民党的苛捐杂税、拉丁派款和乡村保甲人员的为非作歹。 当然,以上统计都是就合法财政收入而言,如果考虑到非法横征,则中央政府在全国财源中拿走的不太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比重。其实即使合法财政收入百分之百都被”起运”了,有权可用的地方官也不会饿死,甚至可能不会比以前少拿。但这在绝对量上决不意味着中央拿的没有那么多,而只意味着地方上拿的远不止那么些。换言之,这更表明农民实际负担因”强干弱枝”而增加的程度常常超出中央政府的预想。可以相信历代统治者无论贤暴明昏,大概都不至于故意虐民取乐,拿自己的江山社稷开玩笑,他们通常只是认为朝廷多拿一点,地方少拿一点,百姓总的负担不会增加多少--很可能他们听到的汇报也是这样。然而常识告诉我们,朝廷的”汲取”本身需要支付成本。皇上不可能派千千万万的钦差直接面对民众,朝廷的收入终归是要由地方机构来征收的。而地方机构与朝廷一样作为利益单位也有”经济人”属性,趋向于在权力所受到的制约边界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朝廷征收的越多,越需要更多的”国家经纪人”,或授予地方上更多的”国家经纪”权,而在纳税人权利不足的情况下这种更为强化的国家经纪权也更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益。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耗羡之类的合法加派都几乎”起运”一空,就很难不对地方上那些经纪人的另行”创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之弊愈演愈烈。 因此”起运”虽非”横征”的根本原因,但”存留”不足在许多情况下的确促成了”横征”的泛滥。明清时代许多有识之论谈到了这一点: ”存留以供本地之用,一或不敷,……俸无所出,何以惩官之贪?……食无所资,何以禁吏之蠹?” 7 ”存留款项尽行裁减,由是州县掣肘,贪墨无忌,私派公行,不可救止,百弊皆起于此。”8 ”存留钱粮原留为地方之用,裁一分则少一分,地方官事不容己,不得不又派之民间,且不肖有司因以为利,是又重增无限之苦累矣。” 9 起运太多存留不足,还导致借款上缴、挪移他费、转圈财政、弄虚作假等混乱现象。清初户部尚书就曾报告说:起运太多,”势必欲挪移供应”。10 就连康熙皇帝也看到:一切存留款项尽数解部,导致”州县有司无纤毫余剩可以动支,因而挪移正项,此乃亏空之大根源也”。他指出,当时名义财政收入很高而实际可用财力却不足的所谓”亏空”现象,官吏贪污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奇怪的是:”地方有清正之督抚,而所属官员亏空更多,则又何说?”康熙认为原因就在于这些”清正”官员办理”起运”太积极,以至于借款上缴、挪移他费,形成转圈财政即帐面收入甚多而实际财力匮乏的大弊,他强调此弊对财政的危害有甚于贪污。11 平心而论,我们现在不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吗? 我们的一些论者在鼓吹强干弱支时往往大谈发达国家如何如何,罗斯福如何如何,他们忘记了人家的政府职能、约束机制和运行环境都大异于我们,说句逆耳的话:在我们的体制条件下一味”强干弱支”,很可能学到的不是罗斯福,而是崇祯帝。当然我也不主张无限制地搞财政分权。无论罗斯福还是撒切尔都有许多基本的制度前提,在我们现有体制条件下,靠”强干弱枝”来搞”福利国家”和靠诸侯经济来搞”自由市场”都是无法成功的。也许我们到了摆脱单纯从财政上争论”集权”还是”分权”的时候了。
开题报告就论文的目的,文献综述,论文大纲,期刊网上很多的文献综述绪论近些年来,对于村民自治的研究受到了学术界和一些研究部门的重视,在这一领域中也有几位较权威的学者,本文将以这些学者的研究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进行深入探讨,为村民自治寻求更好的方向作一综述。一、研究的起源与意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推广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逐步使农村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发展轨道。村民自治不仅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程度的提高,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农村治理不断向走向善治。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乡(镇)同村关系不协调、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和工作作风不踏实、宗族势力抬头并且运用选举的合法途径控制农村公共权力,是当前顺利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众多的农村问题中,应当说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问题是一个带有关键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好,其它问题的解决就无法理出头绪。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为了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一系列文件,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与任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党中央提出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积极回应与重新思考,这些方针政策的制订,同时也为国内党的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需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丰富和完善,还需要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进一步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从而丰富和完善党的建设理论和经验。对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角色与功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研究,更好地理解中国共产党在有中国特色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如何在农村基层巩固和加强自己的执政地位,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决不是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具体化。只有在理论上对党的领导有了科学、准确的认识,才能够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才能够正确地评价村民自治制度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意义,才能够解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权的民意基础问题。二、文献综述通过阅读大量相关书籍、论文,初步归纳出当前学界对我国关于村民自治功能的研究有两种指向,第一种指向关注村民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种指向关注村民自治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1.王振耀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和徐勇先生撰写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两本著作详细考察了村民自治的缘起和功能。2.何泽中的《当代中国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的性质、特征、基本原则、自治权利、政策法律基础、制度保障、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对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对策性建议。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研究村民自治的有关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作出了具体答,以推进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和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4.徐勇,徐增阳的《乡土民主的成长——村民自治20年研究集萃》主要介绍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与走向,关注和推进乡村政治社会发展,致力寻求有效的乡村治理形式。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是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和归纳,从四个方面对村民自治进行深入探讨,为村民自治寻求更好的方向作一综述。第一章 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方针。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至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到1990年村民自治的制度逐步完善了起来,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第二章 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与创新村民自治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技术程序在农村的推广,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这给农村带来了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并为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 创造了许多民主的新形式。村民自治更加深入和有实效。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和自主创新,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更是农民智慧的结晶。第三章 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村民自治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 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但是我们也应当冷静地看到, 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新事物, 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仍然还很漫长, 村民自治的工作仍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就目前而言,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四个(1)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2) 民主选举操作困难(3)村民民主意识淡薄(4)有关的法律还不完善第四章 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的政策建议村民自治作为全国村级治理的一种构架,在我国是一次突破,没有现成的东西作为参考,在探索中发展,在前进中完善,是农村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唯一途径。(1) 加快发展农村经济, 努力为村民自治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2)完善民主选举制度(3)增强村民民主意识(4)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撰写意义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3.提高大学生的写作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提高全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管理方法,还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都要求我们的干部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在经济建设中,作为领导人员和机关的办事人员,要写指示、通知、总结、调查报告等应用文;要写说明书、广告、解说词等说明文;还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写作是以语言文字为信号,是传达信息的方式。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储存、整理、传播等等都离不开写作。 论文种类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的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