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是在婚前给对方了一些彩礼,然后导致这家人的生活质量非常的差;然后就是两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两个人并没有在一起生活;还有就是两个人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方面的手续,而且一旦出现了这三种情况,就应该及时归还彩礼。
如果夫妻两人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彩礼是不要退换的。如果两个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男方给了彩礼,这个时候两个人分手的话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如果两个人领取结婚证之后,男方家已经给了彩礼,但两人并没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离婚的话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在这个21世纪,有个大量的单身汉,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结婚是一个大问题,不结婚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找不到对象是自己不够优秀的,但也有是因为彩礼原因而结不了婚。而在我们的新民法典当中,就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退还彩礼的。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是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彩礼呢?(彩礼有男方给女方的,也有女方给男方的。一般情况都是男方给女方的,以下举的例子皆为一般情况。特殊情况的,只要是符合要求就可以办理。)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通俗一点讲,就是男方和女方两个人通过自由恋爱或者相亲认识,男方给了女方彩礼,但是女方却没有和男方去到民政局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关系。那么男方可以向女方要求,让其归还按照习俗所付的彩礼。
第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指的是,两个人结婚领了结婚证在一起了,但是却从领了结婚证以后就属于异地的情况,或者是没有一起生活。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把彩礼还回来。
第三,婚前支付,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
在离婚时,男方因为给了女方巨额彩礼(超出男方家庭所能承担的彩礼数额),导致男方家庭应支付这笔彩礼费用后,家庭陷入困境的,那么女方需要归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只是前提,具体归还数额或者是是否需要归还?都需要根据当地法院进行审判。毕竟也有虽然没领证,但是女生已经怀孕的,那么彩礼全数归还,于情而言并不合适。所以说法律只是约束人的一种规则,是道德的底线。
应该是收多少彩礼就要退回多少嫁妆,一等一兑换,这样才能公平。
就是刚刚,疫情肆虐。公司开会,工资一律只发4000,剩下的等疫情过去之后再发。至于疫情能不能过去、什么时候过去、过去再补多少、之前承诺的奖金还能发多少,就一律不得而知了。(后来又说发3000。我更惨了!)其实我知道公司也很难,现在每天都在破产倒闭的边缘挣扎,上层们也很焦头烂额。离职?不存在的!一方面是我真的很擅长、很喜欢我的工作,另一方面,教育行业现在谁还招聘呢?男朋友的绩效很多一部分靠去外地的工厂支援生产,现在也不可能出差了,线下生产又停滞了,接下来的行情也不知道会怎样。本来说好7月要给的股票今天开市又跌停了,他说一天蒸发了一万五。说真的,我之前一直对于钱这件事不是很敏感,我到现在都不知道我们的婚房首付究竟付了多少、月供多少、我们的车总价多少、月供多少,每个月水电费多少,都是只知道一个模糊的大概。对自己的工资的记忆只能准确到千位数,男朋友的工资更是从来不问。这可能是出于我们两个未来的信心吧……两个人踏踏实实干,日子总不会过不下去。原来我们俩加起来差的时候一个月能有一万五,好的时候能有三万左右,我已经挺满足了,以为这只是打底,我们的小家以后会越来越好。现在一周之内收入一下子缩水到了原来的三分之一,而硬性支出却还是那么多,我真的懵了!!!我们俩每个月的车贷是4000+,还有一年半还完;房贷还好,早两年买的,是3000
法硕,侧重实务。婚姻法选题还是可以考虑的,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目的、实施情况、公众反应、舆论误区,以及将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调整手段,等等,大有研讨空间。
里面部分内容你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去改。开题报告正文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课题自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的 科学决策。这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 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移风易俗,革除陋习,推行文明乡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所谓陋习,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粗俗的、不文明的习惯或习俗。这些陋习,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社会的向前发展,有的甚至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陋习,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完善农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使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质的飞跃。本课题的研究将为新农村建设的乡风文明和村容整洁的实现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值得参考的方法,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与环境和谐相处提供一个可靠的解题思路。二、课题所涉及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一)农村陋习的研究现状我国农村地区分布广泛,研究人员都是在具体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农村陋习进行的研究,虽然他们是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做的调查研究,且对农村陋习的提法也不太一样,有的称作农村陋习,有的称作农村畸形文化消费等,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课题是相同的,且不同省份的农村陋习也是基本相同的。从研究者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从三个方面来研究农村陋习,即农村陋习的形式、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和解决农村陋习的方法。1.农村陋习的形式。学者雷珍在《陋习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中把农村陋习分为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比阔和配阴婚。用四个发生在现实中的例子向我们详细的叙述了这些陋习的危害。学者贾书海在《农村文化消费的悲哀》(领导之友,2005年第2期)中用农村文化消费的提法向我们介绍了以下几种农村存在的陋习:一是婚事盲目攀比、大操大办;二是丧事奢办成风,封建陋习又抬头;三是人情消费花样多,借债送礼让人愁;四是封建迷信死灰复燃,巫婆神汉大行其道;五是赌博恶习沉渣泛起,不法活动渐成规模;六是消费内容低级庸俗,先进文化市场难觅。他通过具体的事例和对这些陋习的具体描述,认我们看到了农村消费的悲哀。学者徐学庆、徐新林、韩超在《河南农村的陋俗及治理对策》(学习论坛,2000年第4期)中介绍到,他们通过对农业大省河南的深入调查,把农村陋习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早婚早育,婚事大操大办之风日盛;三是厚葬隆丧,几千年的传统陋习香火依然;四是封建迷信活动猖獗。并且在每一项大的陋习下分为几个小项,更全面、更具体的向我们介绍了河南所盛行的陋习。记者徐少林在《农村陋习扫描》(农村视点,2003年第8期)中对山东农村存在的陋习做了介绍,他指出山东农村陋习主要集中在环境和饮食二个方面。环境方面指农家的家禽家畜一律散养,因此鸡瘟、狂犬病、公牛抵死抵伤人等牲畜给人造成危害的事每年都会发生。最要命的是猪跑到厕所里吃屎和垃圾,结果猪的肉质很差,有很多米猪。柴草堆放在街道胡同里,不仅影响交通而且时常发生火灾。饮食方面指农民在吃饭时都在屋外而且蹲着吃,不利于消化,喝生水等生活习惯。学者晨旭在《影响农民生活的陋习》(福建农业2006年第5期)中指出农村存在以下几种陋习:一是人与畜禽混住;二是厕所图简就近;三是吃饭的用具公用化;四是脚盆脸盆混用;五是对传染病不忌不防。这些都是农民在生活方式方面的陋习。综合以上学者对农村陋习形式的介绍,笔者认为农村陋习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精神文化和日常生活二个方面。其中精神文化方面包括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嫁娶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赌博、人情送礼等;日常生活方面包括人畜混住、不讲卫生、柴草乱堆、喝生水等。2.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学者雷珍在《陋习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中认为,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这些不和谐之音,最重要的是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极度匮乏造成的,而农村精神食粮匮乏的主要原因归根结底是我国农民现在的文化水平整体较低所致。他通过一组数据来证实他以上观点的正确性。学者张博、潘立云在《农村传统陋习及对策争议》(学习论坛,1999年第2期)中指出,当前农村迷信活动之所以盛行,除了农民群众的偏颇认识外,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文化底蕴的影响;二是政策界限不清的影响;三是党内不正之风和工作失误的影响。学者徐学庆在《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泛滥的原因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2 年第1 期)中对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具体的每一种陋习作了原因分析。他的分析如下:(1) 现实根源重男轻女的现实原因:第一,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第二,由家庭的养老功能决定;第三,男孩是家庭的保卫者早婚的现实原因:第一,大家族观念的影响;第二,农业劳动依赖人工的影响;第三,宣传贯彻《婚姻法》不力。婚丧大操大办的现实原因:第一,在一些农民看来,“闺女是赔本货”、“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可见,索求彩礼的实质是为了“不赔本”,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回收;第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索求彩礼习俗的蔓延提供了物质基础;第三,婚姻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情感意愿而是包办婚姻,因而必须在彩礼上多有计较;第四,不良的社会意识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五,农村青年及家庭相互攀比的虚荣心在作怪。婚丧大摆酒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图排场、摆阔气、满足虚荣心理。好像酒席摆的越多,越能说明当事人人缘好;第二,回收礼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们越来越重视礼节和交往,因而某家有红白喜事,亲戚朋友都要凑份子送礼,即使东家借,西家凑,打肿脸充胖子也要送。送礼少了一来显得寒酸,二来表明关系疏远,因而互相攀比,致使送礼风越刮越烈,人情消费逐步升级,加重了农民负担。赌博蔓延的现实原因:第一,充裕的时间、贫乏的精神生活和一定的财力为农村赌博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第二,社会对赌博认定的多重性助长了赌博的蔓延;第三,家庭对赌博的“宽容”怂恿了赌博的蔓延。封建迷信泛滥的现实原因:第一,小农经济是封建迷信生存的良性土壤;第二,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是阻碍农民接受新事物、割断旧习俗的羁绊;第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冲击诱发了农村封建迷信的蔓延。(2)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的影响(3) 宣传舆论的误导(4) 思想认识上的“误区”(5) 党员干部的参与(6) 城市不良习俗对农村的示范效应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匮乏;二是腐朽落后的封建思想对中国农村有着深刻的影响;三是农民文化水平整体较低;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的影响;五是宣传舆论的误导;六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3.解决农村陋习的方法。学者雷珍在《陋习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中认为,农村的陋习和畸形的消费观念,形成已有时间。我们现在要移风易俗,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靠的是我们大家的力量,需要依靠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做到。他认为要想使农村整体面貌彻底好转,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要先发展农村经济;二是要培养新型农民;三是要组织农民学习《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组织移风易俗、改变观念的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对于聚众赌博、借封建迷信财害人、严重破坏社会风气、造成极大危害的现象,进行坚决打击和制裁,对于党员参与的更要从严处理。学者贾书海在《农村文化消费的悲哀》(领导之友,2005年第2期)中认为,抑制和根除农村的畸形文化消费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比抓经济、比让农民从物质上致富更难。因此,首先需要各级、各部门从思想认识上引起重视,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其次要广泛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让农民接受精神、思想上的洗礼、熏陶,让他们能自觉地用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去取代和抵制腐朽落后的文化消费。再次要搞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组建农村红白理事会,组建农村文化站,组织文化下乡、电影下乡,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最后执法部门更要加大对赌博等违法的、扰乱文化消费市场行为的打击和教育力度。学者徐学庆在《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的治理对策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月)中提出以下对策:一是提高全社会对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三是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四是建立农村红白喜事理事会;五是坚持不懈地对农民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六是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农民识别和抵制封建迷信的能力;七是整顿文化市场,加强对出版行业的管理;八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九是加强民俗学的研究和宣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决农村陋习的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二是培养有文化、懂科学、有技术的新型农民;三是加快农村教育,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的素质教育;四是加大对先进文化的宣传力度;六是加强对赌博、借封建迷信财害人、严重破坏社会风气等行为的打击和教育力度。(二)农村陋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农村陋习在和新农村建设有何关系,不少学者对此作了一定的研究。学者田慧在《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党报,2007年5月)中指出,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五个目标中,体现农村文化建设的“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只有通过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才能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为实现新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目标提供内在动力,提升农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从而更好地参与到农村民主自治的进程中,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的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然而影响新农村文化建设进程的因素中就有农村陋习。作者用农村文化生活单调,负面文化影响扩大来说明农村陋习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影响,作者所说的负面文化指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这些都是农村陋习的表现形式。学者江泳辉在《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年第4期]中指出,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落后闭塞的农村地区存在着一些与先进文化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它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素质提高。其中,第三点是封建迷信盛行,科学精神欠缺。第四点是陈规陋习复活,现代文明难觅,明确指出农村陋习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影响。毫无疑问,农村陋习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影响。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其中,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乡风文明是指通过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和道德宣传,使农民的思想、道德、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建立起科学文明的新风尚,崇尚文明、崇尚科学,乡风文明出现新气象;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村容整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是要达到村容整洁,即通过净化、绿化、美化等措施使得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环境得到根本改善,而农村陋习正是对这两项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的障碍,所以,要实现新农村的美好目标就必须彻底解决农村陋习。三、提出的任务要求及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本课题的研究要求我在规定的进度内完成所要完成的任务,论文的内容要充实、有说服力、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且语言表达通顺流畅,字数符合大学所规定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同时积极与指导老师联系沟通,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顺利完成论文的写作。在大学期间,我学习了《公共政策》、《管理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与社会调查》、《公共关系学》等相关的管理知识,初步掌握了一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结合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来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的认知分析。另外,可以通过书籍、报刊和杂志及网络等各种途径来了解各地方解决农村陋习的新方法和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最后指导老师渊博的知识、丰厚的经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以上各因素为课题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笔者认为课题的任务要求及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分析的完成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四、本课题需要重点研究的、关键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课题重点研究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农村陋习,实现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与环境的和谐共存。笔者通过大量阅读有关农村陋习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文章和书籍,并对收集到相关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整理,对此课题的解决思路如下:首先,对农村陋习的存在形式进行扫描,只有先了解了有哪些陋习,才能有的放矢的对其进行研究。其次,对农村陋习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只有知道了农村陋习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解决的方法。再次,通过对一些已经实施的试点方案所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和对一些地方已经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如华西村、南街村等)找出一些可以推广到全国的经验,提炼出值得借鉴的方法。最后,通过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解决农村、农民问题时所总结的经验,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寻找一条适合解决农村陋习的道路。五、完成本课题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如工具书、实验设备或实验环境条件、某类市场调研、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等等)及解决的办法(一)图书馆相关的文献资料图书馆的文科书库和政法学院资料室里相关的图书,以及图书馆的现刊室、过刊室相关的文献资料,可以为我提供大量的参考文献。此外,还可以利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政法学院电子教室的计算机,在相关网站上查询所需要的资料。(二)指导老师的帮助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时常向指导老师请教,经常主动地与指导老师当面交流或用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论文中的相关问题,为我开阔思路,更好的完成论文作了重要的保障。(三)时间保障从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确定到毕业论文的定稿需要较长的时间,(2007年10月到2008年5月)在这段时间合理的安排每一事项,按要求完成论文的各项安排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六、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这篇论文,先要对这个题目进行思考,明白自己要写些什么,从什么方向着手,然后在去搜集资料,着手对资料的整理,使自己对这个题目有一个系统的认识,然后和指导老师积极配合,逐步完成规定的写作步骤。完成初稿后,交给老师修改,然后自己修改,最后定稿。论文的工作进度为:第七学期:第三周 公布选题结果,指定指导教师第五周 提交选题指南第六周 下达和接受任务书第七—十周 撰写文献综述第十一周 完成开题报告第十六周 完成论文初稿第八学期:第一—三周 完成第一次修改稿,中期检查第四—六周 完成第二次修改稿,中期检查第七—九周 进一步收集资料,充实内容,完成第三次修改稿第十一周 完成定稿及打印工作,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三周 论文答辩第十四周 论文答辩汇报会、提交论文自评报告七、主要参考文献[1]田慧,《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5月[2]雷珍,《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西部大开发,2006年12月[3] 晨旭,《影响农民生活的陋习》,福建农业,2006年第5期[4]江泳辉,《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5年第4期[5]贾书海,《农村文化消费的悲哀》,领导之友,2005年第2期[6]徐少林《农村陋习扫描》农村视点,2003年第8期[7]徐学庆、徐新林、韩超,《河南农村的陋俗及治理对策》,学习讨人论坛,2000年第4期[8]徐学庆,《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泛滥的原因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2 年第1 期[9]徐学庆,《现阶段农村不良习俗的治理对策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月[10]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学会编,新农村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我大一就有存钱意识,有点厌学,平时做兼职,但是一开始啥都不会,胆子有点小,也不敢做推销代理,根本都找不到什么合适的兼职,一开始偶尔在食堂打汤,最尴尬一次去在寝室发卫生巾试用装,然后挣了几十块。也做过打字员,一小时十块都挣不了的那种,写过论文,但是大一也不会写,算下来一小时也就十块,而且写的我眼睛疼,写过一篇婚姻法的开题报告,千字四十,那阵期末了,我自己都不知道写的啥意思,中介找我改稿子,我也推脱没改,后来就不敢写论文了。因为挣得少,一直没有存下钱。主要是花钱没数,和室友一起吃饭,消费被她们带高了,平均一月两千。而且还寒假去成都南京旅游了,买了一个轮滑,两个滑板,都是二手的。应该是大一下开学火车上,看了两本书,小狗钱钱,穷爸爸富爸爸,但是没有立马实践。大一下本来想不做兼职了,好好学习,奈何还是感觉缺钱,学不下去。也做别的兼职,去当过服务员,有活动去打杂之类的。一学期也挣个一两千。大一下,我记得当时放假之前碰上有个高顿财经的活动,去北京游学一星期,只需要几百块,家里不同意,而且我手头穷的舍不得拿那么多钱。忍痛放弃,至今记忆深刻。那阵我一直记账,但是有个副作用,就是好比前几个月每月花1500,这个月到月底了才花了1000,就会想办法补上,比如买衣服,请朋友吃饭。。。大一之后的暑假,家里给了两千生活费,两个月给造完了,买衣服啥的。大二上,我还是想不做兼职了,好好学习,奈何又缺钱。这次爸妈给我带的生活费只够两三个月的,后面说管家里再要。但是我是那种每次我妈问我有没有钱,我都嘴欠说有钱的。也没有主动要钱。有次我跟姐姐说想买海信A5手机,说我自己买就行。不用她掏钱。她说我是不有钱啊,说后面生活费也不给我了。我心里难受了好一阵。学着用返利,学会了找优惠券,想办法省钱。开始在学校代取快递,跑腿之类的,仗着自己有自行车。特意安了后架,买了绳子。每天挣十几块几十块,感觉每天都在挣明天的饭钱,心里苦,勉强维持生活,但是心里苦,只能在嘴上满足自己,吃的反而更好了。我甚至为了省代取快递收的钱的手续费,开通了工商银行的收款码。有时候用这个套现。也开始卖联联周边游之类的优惠券,发现赚钱也可以这么轻松,就发几个群,等着收钱,由于学校地方偏,我只卖学校附近的,一共赚了几百块。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法律条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谈到结婚,彩礼就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近年来,“天价彩礼”事件层出不穷,引发热议的同时,也给彩礼一词蒙上了厚重的负面阴影。曾几何时,彩礼成为压在广大父母肩头的又一座大山,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彩礼,让有男孩的家长苦不堪言,姑娘就在那里摆着,儿子就在望着,社会的风气就在那里蔓延,你出不起彩礼,儿子就可能打光棍。尤其是在农村,男多女少,找到合适的对象已经不容易,想让孩子成家,只能咬咬牙拼了老命。01有时候挺想不明白的,为什么一个普通家庭,要去为难另外一个普通家庭?所谓的“为难”背后,又真是纯粹为女儿好,没有一点私心吗?就像很多人说,现在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可等到谈婚论嫁时,马上就不一样了。的的确确当成了嫁女儿,那么一切需要都得由男方准备,包括房子、车子和彩礼,表现的理直气壮。显然,生男孩女孩都一样的观点,不攻自破成了笑话,还是说都一样的前提,是不涉及到利益问题,想想更是讽刺。所以很多人就是嘴上喊着一套,做人做事又是另外一套,口是心非、自私自利。2、有没有陪嫁?有多少陪嫁?只要彩礼,却没有准备嫁妆,或者嫁妆轻于彩礼,这件事从本质上来说,摆明了就是占男方的便宜。要不然就是因为你觉得,自己是在嫁女儿,才理直气壮。那么有没有想过,可能因为你的态度,直接导致女儿在婚后过上水深火热的生活,被婆家人看不起、瞧不起,不当回事。现实生活中,什么事情都有现实的一面。3、彩礼会不会让女儿带回去?如果你打算把彩礼私吞,很显然,你的理由只能是一个,把女儿养大不容易,根本就证明了养女儿当成是一种投资的事实。然后彩礼这件事,结婚这件事,就变成了你和男方父母之间的一种交易,而你的筹码,则是你的女儿。如果反过来,男方给多少彩礼,最后都会让女儿给带回去,把这笔钱用于女儿的小家建设上,那么才是图当时一个面子,图一个吉利和祝福。本质上,女方家庭之所以需要这个保障,是因为女儿出嫁后,就无法在父母身边照顾,无法像男方一样对双亲尽孝,所以用钱来进行保障。但是,若女婿和儿子所尽的义务一样,对女方的家人也起到照顾的作用,并承担起老人的养老问题,那么彩礼的问题也就好谈了。有很多男方家家庭会担心给了彩礼后万一离婚怎么办?或者遭遇婚时,能否要回婚前支付的彩礼。这一点大可不必担心,婚姻的问题是彩礼归属的前提,若是婚姻出现问题,那么彩礼也是可以返还的。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以公道。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答辩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被答辩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答辩人就XX诉XX退还彩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女方收到的XX万元赠与款,已分两笔全部用于结婚,此款如同泼出去的水,已无法返还。
1、男方给女方的钱,是XX万元而不是XX万元。
女方收到XX万元证据:XX万元用于双方购买金货
XX万元存于农业银行辛庄储蓄所
2、其中,存于辛庄储蓄所的XX万元,女方用于办理婚事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证据:XX万元已在婚礼前全部取出,银行卡已注销。
3、其中,所购金货放置在婚房内,现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确实不具备返还条件和返还可操作性。男方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以为女方有钱,是误解、假想。
二、原告返还请求,属于只能够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
众所周知,结婚成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是儿戏,整个社会整个家族都万分重视,所以操办一个婚事儿,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确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三、客观地说,这场短暂的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质上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语手机在男方手中,还有XX万元是娘家给的嫁妆钱,也放在婚房内,现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怀孕并因生气而流产,给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四、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因本案情节与该条款规定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该条款显然不能生硬地适用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况的彩礼退还问题,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应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裁量。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五、本案诉争返还的财产属目的赠与财产,在目的已实现情况下,男方不能随便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案诉争财产是男方为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向其赠送的财产,双方已按习俗走进婚姻殿堂,现因男方对女方百般挑剔,轰女方回娘家,致双方分道扬镳的责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赠与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故不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
综上,请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秉承公平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双方已行婚礼、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女方有较大付出和损失事实给予考虑。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在对结婚彩礼产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期限后,判决才会生效。在这段期间内,原、被告方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涉及到上诉状的书写问题了。
答辩人:XXX,女,XX族, XX 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址: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返还彩礼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XXXX年认识,并相处了几个月。后答辩人去XX省打工并在此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通过电话联系。XX 年XX月被答辩人主动到XX省找答辩人劝其与被答辩人尽快结婚。答辩人同意后,二人回到XX省。被答辩人为得到答辩人的芳心,主动送了礼物给答辩人即皮衣、手机、化妆品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恋爱期间,被答辩人主动送礼物给答辩人,系一种主动自愿的赠送行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XX年X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如约在被答辩人的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由被答辩人送了彩礼有现金 元、“金饰品”、其他食品若干。但答辩人是因故才匆忙离开被答辩人家的故在离开时没有拿走“金饰品”(被答辩人仍记得放在柜子的角落里)。而被答辩人所给的 元彩礼,答辩人有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婚后所需的物品(包含有被褥 套、鞋子若干及多种生活用品、家电等)。虽然仍剩余有XX千元,但也多用于这几个月与在与被答辩人的生活中。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未与被答辩人领取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真正为了以结婚为主要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被答辩人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答辩人家送去彩礼,但该彩礼中答辩人在离开被答辩人处时没有拿走;而婚礼中被答辩人用于雇请婚车及请酒所花费与答辩人无关,且婚礼中答辩人也没有收取任何礼金。而XX元中的大部用于在结婚后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而剩余的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但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和婚后生活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这说明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唯一不同的,只是未能办理结婚证,而其他事项均无他异,故不应当返还。答辩人才是该事件的受害人。并望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以公道。同时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答辩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被答辩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号。
答辩人就XX诉XX退还彩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返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女方收到的XX万元赠与款,已分两笔全部用于结婚,此款如同泼出去的水,已无法返还。
1、男方给女方的钱,是XX万元而不是XX万元。
女方收到XX万元证据:XX万元用于双方购买金货
XX万元存于农业银行辛庄储蓄所
2、其中,存于辛庄储蓄所的XX万元,女方用于办理婚事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证据:XX万元已在婚礼前全部取出,银行卡已注销。
3、其中,所购金货放置在婚房内,现为男方占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的财产,已全部用于婚礼及共同生活,确实不具备返还条件和返还可操作性。男方是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以为女方有钱,是误解、假想。
二、原告返还请求,属于只能够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
众所周知,结婚成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终身大事,不是儿戏,整个社会整个家族都万分重视,所以操办一个婚事儿,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确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三、客观地说,这场短暂的婚姻中损失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质上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语手机在男方手中,还有XX万元是娘家给的嫁妆钱,也放在婚房内,现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后怀孕并因生气而流产,给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四、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因本案情节与该条款规定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该条款显然不能生硬地适用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本案情况的彩礼退还问题,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所以针对本案,法院应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规定处理裁量。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之规定。
五、本案诉争返还的财产属目的赠与财产,在目的已实现情况下,男方不能随便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案诉争财产是男方为与女方结婚共同生活向其赠送的财产,双方已按习俗走进婚姻殿堂,现因男方对女方百般挑剔,轰女方回娘家,致双方分道扬镳的责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赠与的目的已完全实现。故不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
综上,请法官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秉承公平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双方已行婚礼、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女方有较大付出和损失事实给予考虑。对原告的无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 年XX月XX日
恋爱关系结束,通常男方家庭会要求返还彩礼,下面是我整理的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20XX年12月底原告黄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20XX年1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黄某给付陈某2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1万元红包,并给付了彩礼10.6万元,还为陈某购买了戒指等。
按当地乡俗,订婚后当日将陈某接至黄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XX年4月,黄某因陈某患有精神病将陈某送回娘家,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为追要订婚礼金、物品及彩礼诉至抚州崇仁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的情况?2、原告黄某是否实施暴力?3、被告的赔偿权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作为被告陈某的代理律师。
作出如下答辩:
一、起诉状称给付的彩礼13.6万元不属实,实际上被告只是得到10.6万元;并非四金齐全,只有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一枚金戒指;
20XX年农历12月22日收到的打鞭炮款壹仟陆佰元已购置鞭炮燃放了,收到男方给被告陈某的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
20XX年农历12月28日收到订金10.6万及一枚金戒指。
20XX年元月初八收到的订婚钱肆仟陆佰,同时被告陈连来给了原告黄某大红包肆仟陆佰元,
另外买了两套衣服两双鞋子(计花费叁仟伍佰元)作为见面礼,为此,被告处已用去捌仟壹百元;收到的打发钱壹万捌仟捌佰元已按乡俗派发给了双方的亲戚,并且由于原告给的打发钱不够数被告还垫出贰仟元。
在原告即将带陈某去南京生活之时,其父陈连来按乡俗给陈某现金1.2万元,后来被原告送回娘家后,身上已身无分文,此钱已被原告黄某拿走了。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陈某的品饰、“订婚钱红包”是不应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陈某家也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在办理女儿的婚事上也花费不少,比如女方家在定亲的第二天,就办了十余桌酒席款待亲朋好友,化费了壹万多元,加上给陈某的压箱钱1.2万元,予原告的见面礼、过年的压岁钱及二套衣服二双皮鞋等,被告在作这门亲事时,也花费了三万多元;
至于“鞭炮款”、“打发钱”属于按照当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原告还诉之法庭,真是岂有此理:原告一次一次地差媒人提亲,难道为此已消耗的“鞭炮款”、“打发钱”,也是能主张的吗?
二、原告存在故意的重大过错,以结婚为由,侵犯被告陈某人身权、贞操权,被告不应予以返还彩礼。
按当地的乡俗被告收原告的彩礼是为了稳固男女的感情,女方获得一定的保障,不至于被男方色。
本案中原告的媒人先是故意建议被告带陈某到精神病医院看痛头,失眠,陈某也服用了一些镇静药,病情已等到缓解,慢慢康复了,
原告的媒人也知道陈某服药,病情也好转,就替原告向被告说亲,被告起先因陈某还在服药的情况拒绝亲事,
并告知了原告及其家人有关陈某有病在服药的事,可是原告家人多次与其媒人一起到被告家中说亲,被告以为原告是真心要迎娶、善待陈某,同时相信了原告媒人的话就同意了这门亲,订完婚原告就接被告陈某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原告家人给了7盒镇定药给被告带回去给陈某吃,在共同居住的二十多天的日子里
,原告并未提出陈某精神异常,被告也能常常了解陈某的情况,谁知没过多久原告就将陈某带到外地南京,被告无法与陈某联系上,原告未专业医师的指导,故意不给陈某吃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给她精神刺激,致使被告陈某病情加重,致使她思维紊乱、乱语、闹自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进一步患上精神分裂症,从而原告可以达到侵犯了被告身体及贞操后,又可以被告陈某患精神分症为由要求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原告行为极其恶劣。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中第(四)部分关于实体处理中提到,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因素:离婚或解除婚约关系的原因及过错;订婚时间、同居时间或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遭受家庭暴力;女方接受的彩礼是否已全部或大部用于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的其他因素等情况。
本案中,原告存三个重大过错:1、原告明知被告陈某有病在服药,受刺激或病情恶化可能会诱发患精神病;2、原告故意不给被告陈某服药,不带她去医院治疗,任陈某的病情恶化,直至被告陈某患上精神分裂症;3、原告侵犯了被告陈某身体和贞操权,多次向被告陈某实施暴力,给她造成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能力保护自己。
【二】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思想意识、新的道德观念、新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这类返还彩礼案件多发生在农村。
正确认识并审理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笔者结合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谈一下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原告家人当场将订亲现金30000元交于媒人。
由媒人在订亲仪式上交于女方及其父母。
女方父母当时给男方回礼2000元。
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媒人出庭证明订婚仪式上将订亲款如数交至被告及其家人手中,当时被告及其父母给原告回礼2000元。
本案中的媒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依据和方法。
对法院而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
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
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
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甚至能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线索。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
首先应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其次要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第三要综观全案把媒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
笔者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被告方对原告主张的彩礼款28000元予以否认,可见本案只能依据两方证人证言的效力大小作出裁判。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告享有证据优势,从情理上分析,该案中,原告赠与财物的行为符合当地民间习俗,媒人的证言完全符合证据的证明力原则。
故其证言应予采信。
2、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比较妥当的。
这类案件所要返还的财物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的共同生活才给付对方财物的,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的概念。
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由于这类给付的时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有条件的。
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则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因为这样的给付形成的时间是订立婚约后,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但最后没有办法共同生活,另一方也就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从而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本案定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也就是说,该笔款项认定为彩礼性质进行返还,依照的是专门调整婚姻家庭的部门法。
笔者认为在婚前一方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应当返还财产。
返还的基础是因为接受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务的法律上的理由,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就本案而言,原告及其父母是生活在农村的普通百姓,他们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不得以为之。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不容忽视,给付彩礼的代价中,蕴涵着以结婚为前提,现在婚没有结成,目的落空,彩礼仍归被告所有,与原告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是背离的,所以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
3、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那么是否在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都属于彩礼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就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一般说来,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正确介定彩礼的范围对于审理返还彩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即然不属于彩礼当然也不应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标的。
4、正确理解婚约在农村的作用和习惯做法
婚约是农村中的一种风俗习惯。
有人认为只要是农村的风俗习惯就是陋习。
其实不然,在农村,普遍存在结婚之前先订婚的习惯,举行隆重的订婚仪式是家庭一件大的喜事。
在农村,一个家庭有两大喜事,一个是订婚,另一个是结婚。
举行隆重的订婚仪式表明父母为了子女找到了未来,完成了一生中最重要的任务,许多父母有一种如释重负的喜悦,亲朋好友的祝贺给父母一种自豪感;许多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即使借债也要举行订婚仪式,否则父母就会被认为没有完成任务,在左邻右舍和亲朋好友中就会抬不起头来。
01 毕业论文答辩自述稿第一段: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论文名称;第二段介绍自己选题原因;第三段简要介绍论文结构;第四段简述结论;最后致谢,提出自己论文的不足。 毕业论文答辩自述稿结构如下: 第一段: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论文名称; 第二段:介绍自己选题原因; 第三段:简要介绍论文结构(这一部分视时间而定,可做删减); 第四段:简述结论; 最后:致谢,提出自己论文的不足; 如果时间不够,只讲1.2.4部分就可以了。 答辩自述稿示例: 尊敬的各位老师: 上午/下午好! 我是xxx学院xxx专业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我国小微型企业生存状况的探讨》,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XXX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X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他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下面我将这篇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内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X个部分: 第一部分XXXX 第二部分XXXX 第三部分XXXX 我的论文结论是:XXXX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 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自己学识浅薄,认识能力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加之时间紧迫和自己的粗心,与老师的期望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这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接受,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以上是我的论文答辩自述,敬请各位评委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谢谢!
法律分析:彩礼纠纷,答辩状具体应当写明彩礼给付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写明不同意被答辩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相关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外国也有彩礼,但是数目和性质并不一样。比如西方很少有彩礼这一说,注重婚姻质量。反倒是亚洲很盛行,甚至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给广大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彩礼是世界普遍婚嫁习俗的一种,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家庭婚前提供给新婚家庭的财产,当然部分地区是男方家庭提供给女方家庭的。之所以会出现彩礼这种行为,主要是与父权社会有关,女方家庭属于外嫁流失人口,男方家庭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补偿。当然现在生产力解放,而且人口流动比以前密集,所以彩礼就逐渐变成双方家庭提供给新婚家庭的财产。对于国外来说,彩礼因区域不同而性质不同。美国美国是一个发达移民国家,人口流动性大,生产力强,这就意味着女方家庭不存在人口劳动力流失的情况发生。而在基督教文明当中,婚姻既神圣而且也是一个契约,双方注重婚姻的过程、结果和质量,至于彩礼这种物质东西就只是一种象征性。所以在美国彩礼并不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些甚至并不需要彩礼,即便有也只是将双方家庭的珍藏贵重之物传承给新婚家庭,而并不是单纯的用金钱来衡量。相较于彩礼,反倒是美国人更注重婚礼、婚戒、纪念旅行这些能够体现婚姻意义的东西,比如一对美国新人即便再穷困潦倒,也要去教堂办一个体面的婚礼,并且购买一个足够分量的婚戒,就算在本州内开车兜一圈风,那也叫纪念旅行,虽然并不风光,但也其乐融融。据统计,在美国结婚的总费用当中,婚礼的费用占到了28%,而婚戒的费用占到了11%,剩下的则主要是旅行费用,至于最后才是财产。所以对于注重婚姻质量的美国,彩礼并不是一件很重要的东西。
白俄罗斯现在和国内的婚俗习惯是不一样的。这两位新人在旅游的时候认识彼此,通过网络建立了非常好的感情。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外国无此种风俗习惯。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白俄女孩跨越万里远嫁中国:不要车房,不要彩礼,国外没有彩礼这一说法是他们并不在乎物质方面的东西,两个人结婚完全是因为感情,他们在金钱上面的欲望很低。
对于国外来说,他们没有彩礼是并不希望婚姻中夹杂着金钱,这样才会让他们看到两个人的真心,而不是各怀鬼胎,这样肯定不会让他们觉得幸福。他们对于生活的态度就让人十分羡慕,并没有像我们那样考虑到以后,他们只希望把握当下,只要两个人现在幸福就是最好的结局,所以不会在乎彩礼问题。
他们认为彩礼根本就是没用的东西,两个人感情好一份礼物都可以看到对方的态度,只要两个人的感情好就可以超越一切的问题。他们对于结婚希望自己的亲朋好友参加婚礼就好,更没有礼金这样的说法,婚姻在他们眼里是最神圣的东西,不会让彩礼影响彼此的感情。他们面对彩礼十分不理解,因为在他们眼里结婚只需要两个人心里有彼此便好,没有经济的制约,只要两个人在一起就是最大的满足,不会受到其他东西的影响。
他们很多家庭一辈子都不会选择买房,这也就导致国外没有彩礼的说法,他们对于金钱本就没有太大的概念,只希望两个人的婚姻是纯粹的,不受到任何东西的阻碍。他们喜欢提前消费,根本不会有存款,这也就导致他们不会有彩礼的说法,否则就会让他们的感情受到阻碍。
国外追求自由自在的婚姻状态,两个人在一起就是最大的幸福,不会用金钱衡量彼此的真心,这样会让他们认为这是对于婚姻最大的不尊重,背离了婚姻的初衷,甚至对于彩礼的行为十分不认可。